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2024-07-01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精选10篇)

1.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一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开办申请程序

2007-09-27 11:47

关于禁止中介机构参与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声明

我局在医疗器械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请人)有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整理并负责申报资料的现象。这些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千篇一律,不仅不能如实反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体现企业及产品的特点,而且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影响获证后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为此,现严正声明:我局负责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事项,绝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中间人)以任何形式代为办理,凡发现有中介机构(中间人)代为办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受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企业负责。

一、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

三、收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程序:

(一)筹建:

1、申办人向省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后附对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一式二份:

(1)拟办企业的筹建申请;(根据国家局(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的有关要求,简要说明公司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筹建情况)(2)已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的只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公司章程)(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为大专<不含>以下学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知识)(4)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质量管理人学历为本科以上,理工类专业且不能在本单位兼任其它职务;曾在外单位工作的还须提供离职证明)(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公司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证明文件)(4)主管检验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曾在外单位工作的须提供离职证明;没有资格证的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5)拟经营产品的范围;(提供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授权单位、经营产品类别及品名、生产企业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6)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1、企业经营及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提供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及当地设区的市房管部门或区(县)私房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并提供公司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和仓储场所的内部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和仓库高度)。若未办理房权证的,提供开发商持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属集体房产的,提供单位(集体)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和仓库场所面积分别不低于100㎡和60㎡,冷库容积不低于20m。

2、提供购买的自动温度记录<监控>仪、备用发电机组、冷藏运输箱、蓄冷板、冷藏运输车<购买方署名为×××公司名称的>和建立并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证明的发票复印件。

3、简要表述办公及仓库场所周边卫生情况,说明有无垃圾、化工厂等污染源,是否具备经营此类产品的外部条件)(7)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当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新申办企业相关人员不须提供当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

3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验收: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局申请验收发证并提交以下材料(后附对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一式两份:

(1)省局同意筹建的决定;(省局同意筹建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点击下载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批发)申请审查表》(点击下载审查表)、(企业客户端程序);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新开办企业不提供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情况;(以简图的形式标明企业的各个内设机构(部门);以文字内容说明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要素)(5)企业从业专职人员基本情况表一览表;(至少应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和主管检验师>、验收、售后服务、保管及销售人员等人员,并明确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目录;以表格形式提供筹建申请时购买的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内容目录)(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及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提供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及当地设区的市房管部门或区(县)私房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并提供公司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和仓储场所的内部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和仓库高度)。若未办理房权证的,提供开发商持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属集体房产的,提供单位(集体)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其中办公和仓库场所面积分别不低于100㎡和60㎡,冷库容积不低于20m。)(8)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提供企业与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和主管检验师>、验收、售后服务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执业药师资格证应注册到有营业执照的本公司内;新申办企业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注册到本公司内)

(9)拟经营产品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出具的相关授权资质。(提供授权方的授权书原件(应有授权单位的电话、联系人、授权期限等基本情况、并加盖授权方公章)、授权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拟经营的二三类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授权书经核对后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10)自我保证声明。(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注明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加盖企业的公章;若属新办企业,则需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2、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照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请材料的首页为申请材料目录,在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二)申请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

(四)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五)申请审查表、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从业专职人员基本情况表一览表、拟经营产品情况一览表、企业客户端程序从河南省局网站()下载。

(六)申请资料一式2份。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七、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换证申请。

八、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医疗器械处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九、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承办人:姬风庆

电话:0371-63280261

2.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二

1 分析药品零售企业的现状

1.1 从外部环境分析

从外部环境分析来看, 药品零售企业受到了如下方面的影响:

1.1.1 相关的政策。

国家近年对药品行业的整顿, 对药品实行多次降价, 处方药销售的规范化, 医院药品开始被迫逐渐降价, GSP认证到期, 重新认证。这些对药品零售企业来说都是压力。

1.1.2 行业内的竞争。

药店零售行业进入的壁垒较低, 准入条件低, 而国外资本和业外资本也不断地在进入药品零售业;此外, 大型连锁药店通过兼并重组、异地开店, 从区域性连锁不断走向全国性连锁, 医药连锁零售市场的集中度不断提高, 也造成了行业问的竞争愈来愈激烈, 以价格形式为竞争的焦点, 造成药品零售药价下跌, 使企业利润空间明显下降。

1.2 从企业内部分析

从企业的内部来分析, 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2.1 人员素质不高。

药店的主要从业人员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少, 相应由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等来化战略分为相关多元化与不相关多元化两种类型。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说, 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量。全球药店经营模式大可分为两类:以美国的和日本代表的多元化经营以及以德国和瑞典为代表的专业化经营。美国和欧洲多数国家的医药连锁店全部是多元化经营, 以药品为主, 兼营与健康相关产品和其他日用品, 将医药连锁店的平均毛利从28.3%提升到32%左右。

通过发析认为, 我国现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多元化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 成本问题过高

多元化的项目、产品的主观引人, 规模不大, 无法分摊管理成本、采购多元化的商品来源以及批量小导致的成本高, 流动资金压力、单位货柜营业额等问题。

(2) 定位不明

盲目选择多元化经营项目和商品种类组合, 近年来, 药店的多元化尝试有食品、日用品、化妆品和各种便民服务等等, 以目前多元化经营从集客效果、多元化商品销售业绩和对药品 (保健品) 销售促进等回报来看, 要面对全新的、更为激烈复杂的快速消费品销售市场环境, 没有显示出有特色和清晰的定位

(3) 卖场空间管理问题

药店卖场一般比平价超市经营面积小, 超市一般都有1500m以上的经营面积, 但药店由于经营面积有限, 处于闹市区多也只有几百平方米, 小区内药店的面积一般在80m左右。在80m的药店内按分类管理陈列已经是很难, 再要增加多元化经营的项目, 会使专业经营区域拥挤杂乱。顾客会对药店的印象大打折扣。

3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多元经营的认识

(上接150页) 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 企业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时, 应全面地进行分析, 首先应认识到药品是特殊商品, 并应考虑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 再慎重选择经营战略。

3.1 多元化战略应建立在专业化的基础上, 且应有一定的规模

学习美国的多元化经营, 应建立在高水平的专业化之上。提高专业服务, 追求更高的服务质量, 这是竞争带来的必然趋势, 也是药品的特性所决定的, 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 企业人员与所经营的多元化商品所需的人才匹配, 其他条件也符合经营多元化的要求, 才有可能取得多元化经营的成功。

3.2 多元化战略应定位准确

国内药店涉足多元化经营, 经济效益不明显, 其原因在于定位上, 没有经营特色。

总之, 企业选择经营战略, 应由具体情况决定。专业化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业要求, 只有建设好药店的专业化, 多元化经营才能有生存的基础。否则, 盲目追赶会造成企业迷失原有的本性、导致失败。药品零售企业多元化的出现也符合豪威尔和豪兰多尔提出的综合化与专业化循环理论。即为零售业态的变迁依据综合化到专业化, 再由专业化到综合化的路径循环进行, 当综合化的业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就会出现以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业态;同样, 当专业化的业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又会出现综合化的业态, 零售业态的演进就象手风琴演奏一样, 由宽至窄, 循环不已。因此, 药品零售也会这样, 从专业化走向多元化, 又由多元化走向专业化。

3.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三

【关键词】药品经营企业;首营审核;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3-0570-03

我国早在2000年7月1日就颁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GSP明确的规定,要对首营的新药品做好质量方面的审核工作,对于药品的质量严格的把关,确保新药品质量的合法性。首营药品就是第一次从药品生产公司引进的新药品,这包括已有的药品更换包装、新剂型以及新的生产规格等,由于药品经营企业无法得知新药品的性质、储存条件等性能,所以要对首营药品进行审核,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

一常见问题分析

(一)首营审核法规不完善

适用于商业渠道的新药品最容易出现药品假冒伪劣现象,所以对于审核工作需要更好的把关,GIS中规定:“首营药品品种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向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购买的药品”[1]。这说明了首营药品品种包括要药品生产公司生产的新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在工作中,如果不对用于商业渠道的药品进行资质审核,对于药品的包装的通用名、商标字体以及通用名是否符合标准、药品的包装是否有夸大现象进行审核,商业渠道的药品生产公司就会使用“TM”商标、适应症以及药品功能夸大、非法药品等。由于目前我国对于首营审核的法规不规范,会导致一些生产公司钻空子,使药品经营企业产生售卖伪劣药品的责任[2]。

(二)药品首营审核资料存档合法性存在争议

药品经营企业在工作经营中,为避免引进假劣药品的风险,经营中都严格的遵循GIS中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在售卖药品时,应该提供本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藥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资料”[3]。为追寻某一药品信息的关系,经常在首营药品审核中索要大量的资料,对于引进新药品的合法性进行证实。但是由于药品生产供应商来自五湖四海,生产供货的药品公司在准备材料时受到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所以就出现了在网上传输复印件等证明资料。药品经营企业对这些资料以及药品生产公司进行公示的信息等进行存档,但是这些网上传输的复印件是否合法,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经营人员首营审核的专业技术不高

1、由于药品供货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医学知识培训,对于药品的相关管理知识不多,对于怎么样办理药品首营审核工作不熟悉,不能准确的把握药品质量的合法性。

2、药品经营企业的首营审核人员因为所熟悉的法律法规有限,岗位的技能水平受到了限制。主要原因是很大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工作的热情较低,专业的知识经验较少、学历不高等,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首营审核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不利于首营药品审核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措施

为了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质量水平,要严格的保障新药品的审核工作,重点做好药品经营管理中防范质量问题的工作,首营审核的程序要进一步的优化,提高服务工作。

(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法律要求,对用于商业渠道的新药品审核内容要明确,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理遵循。在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按照首营药品的品种进行资料索取,比如分批次的检验报告、质量标准、生产批文等。在引进新药品的品种时,需要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证明,对于药品包装上的专利、条码、上标等信息,要在生产药品企业的网站以及相关部门查明真实性[4]。

(二)保证首营审核资料的合法性

国家相关企业应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资料存档的合法性。首先,要有效的利用食品药物管理监督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确认,查看供货商提供的材料是否合理。其次,对审核政策加强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在进行药品招标时,最终的招标文件药品合法性资料应该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核。再次,建立对于药品供货商的材料管理工作,确保网上传输的资料信息真实性,严格对照资料上的适应症、药品包装以及说明书等内容,确定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相符合,药品供应商提供的文件、证件是否有效真实。进口药品的有效使用期限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提高首营审核人员的专业性

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于首营审核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首先,要在培训的过程中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首营审核工作人员提高与药品相关的法律认识,掌握熟悉药品的审核程序以及标准。其次,对审核人员及时的进行定期培训,进行药品审核的专业讨论,及时的领会以及解读药品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资料,对管理审核药品的专业知识进行及时的完善,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次,应该了解与掌握相关的技术、法规以及药理性能,对于首营审核新药品的程序进行全面熟悉与掌握,药品经营企业应该把具有一定处理药品审核能力的人才分配到审核的岗位上[5]。除此之外,担任首营审核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有高度的热情、尽职尽责、对待工作认真,对审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发展和丰富药品审核的内容,使管理审核水平不断的提高。

结语:

总而言之,药品首营审核的工作既繁琐又细致,每一个审核管理人员都应该对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对新药品的审核工作要不余遗力的做好。药品经营企业应该进一步开展新药品首营审核工作,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遏制假冒伪劣的药品,为群众防病治病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阮丽萍.药品经营企业对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的探讨[J].海峡药学,2011,12:266-268.

[2]向勇.GSP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的保证[J].首都医药,2013,22:1-5.

[3]罗京京,陈菡,黄世福,杨士友.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高频次缺陷项目统计分析[J].安徽医药,2013,04:699-701.

[4]吴胜角.医药连锁企业药品采购与药品储存的质量管理[J].海峡药学,2013,12:231-233.

4.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四

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单体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节 质量管理文件

第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三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六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八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问题具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县城(含)以下零售药店营业员可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 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十九条

营业设备摆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七)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八)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配齐电子监管所需设备,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四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召回记录,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三十条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与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节 企业综合评审和验收结果评定

受理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现场验收,应对以上条款逐项进行检查、评定,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

5.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五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变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注册为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出资人或企业负责人时,须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连锁门店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在县以下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是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规定见第十九条。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非本市药学技术人员,应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其职称证书经沈阳市人事管理部门确认并换发为本市相应的证书后才能聘用。

第七条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与其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驻店药师上岗证。只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

(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申请核发许可证时对驻店药师进行登记,并在开业后将其有效证件在经营场所明示。驻店药师变更时,应到审批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验收人员及营业员应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县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的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应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区域,单体药店的营业场所与仓库必须设在同一地点。

在企业具备固定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签定固定供货协议或委托配送协议,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前提下,单体药店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按规定冷藏存放,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未设置药品仓库的,须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应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采购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药品仓库。

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是商用临街门市房;在大型超市、商场或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家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隔断,防止交叉污染、保证贮存条件,经营面积以隔断区域内的有效面积计算。具体规定见本细则

第五章。

营业场所和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

第十二条拥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可以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配送中心和药品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和仪器。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在与该批发企业签定委托采购和配送协议的前提下,可委托该批发企业进行配送,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再自行采购药品。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柜台及货架放置应方便营业及购药,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标志明显;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专售区域标志。处方药经营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营业、仓库、办公、辅助等区域应分开或分隔,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源。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明示服务公约,公布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和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同时要在店堂

内明示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营业员应佩带服务卡并标明职称或资格。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工具和包装用品。

(二)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等药品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所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与经营场所的空间大小相适应。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也应具有能够调控温、湿度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三)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的专库或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器具等。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并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五)应配备测量温度、湿度的仪器。

(六)应配置药品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七)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设备。

(八)应配备能覆盖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接受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在线电子网络监管,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药品购销存、驻店药师在岗执业考勤和处方药销售等经营信息的能力。

(九)应配备开具可打印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和留存销售记录的设备。

第四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度;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采购药品原始凭证管理的规定;

(五)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六)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八)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规定;

(九)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一)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十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十三)对员工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学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制度;

(十四)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五)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三)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五)药品退货记录;

(六)营业场所、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八)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供货方档案;

(四)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五)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六)首营企业审批档案;

(七)首营品种审批档案;

(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连锁门店应达到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识的要求,以加盟方式设立门店的,必须由连锁企业总部按照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商业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专柜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经营专科用药的,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二)公司总部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

(三)设立专柜的门店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第二十条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配备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

和中药材,还须另配备1名具有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应至少配备1名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在沈阳市三环以内的县以上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其中至少有1名为执业药师或副主任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至少有1名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

第二十一条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设立的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设置独立区域,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6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50平方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设立的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设置独立区域,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80平方米。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还需另增加20平方米以上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区域。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另须设立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中药饮片、中药材专用仓库。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具备配备和销售350种以上非处方药(以品规计)的能力。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配备和销售800种以上药品(以品规计)、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45%以上药品(以品种计)的能力。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药品零售企业,具备配备和销售400种以上中药饮片或中药材的能力。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配备和销售1200种以上药品(以品规计),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70%以上药品(以品种计)的能力。

第六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第二十四条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细则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细则,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指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单体药店。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指驻店药师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处方审核、安全合理用药指导和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等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指县以上地区和县以下地区是指按照2007年下发的《关于划分县以上与县以下区域的通知》、由辖区县(市)局、分局划分的县以上地区和县以下地区。第二十八条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血液制品、含麻醉药品或曲马多的复方口服制剂。

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和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其它药品。

6.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篇六

信息来源:药品市场监督处 发布时间:2008-04-01

一、事物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

二、办事机构: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简称市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工作。市局审批大厅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接收及转报工作,并在市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验收。(在本市范围内跨原辖区迁移的,向迁移后所在县局申请。)

三、申报条件:

济南市辖区内法人或个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除符合《关于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注意事项:

(一)法人企业(含其分支)申请事项,应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式提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起;其他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由负责人或实际投资人提起。如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二)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个体工商户必须负责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应制作目录,一式二份,单面印刷,左侧装订,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

四、办理所需证件: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时,需提交以下证件: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2)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 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开办连锁门店还需提供: 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申办人完成筹建后,验收需提交以下证件:

(1)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筹建:申报人向辖区内县局报送筹建申请材料。

2.县局转报: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网上转报(附件2)市局审批大厅。3.市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件。4.企业筹建:申办人收到同意筹建批件后3个月内按照《分级标准》进行筹建。

5.申请验收: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辖区县局报送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6.现场检查:辖区县局自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标准现场验收并上报审批窗口。

7.网上公示:验收合格后,市局在政务网站公示5日。

8.批准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局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筹建书面申请;

(2)《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6);(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4)《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情况表》(附件7);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

(6)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周边有无污染源的情况说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附件8)。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8)所属门店情况一览表(附件)。(9)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拟办连锁企业申请人与所属门店存在所有关系的证明文件。开办连锁门店还需提供:

(11)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需提交以下验收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

(2)《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1);(3)《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4)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员经市局考核合格证明;

(5)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6)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药学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书;(外单位调入的,需提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辞职证明。)

(8)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协议书;(9)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

(10)拟设连锁配送区(中心)和验收养护室的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情况。(11)公司质量管理机构组织设置及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八、办理地点: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大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87号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下分局 地址:历下大厦21楼2107室 2108室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分局 地址:市中区胜利大街53号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槐荫分局 地址:经十西路275号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桥分局 地址:天桥区义合西街42号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城分局 地址:历城区七里河路1号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清分局 地址:宾谷街中段地税局八楼 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阴县五岭路42号 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济阳县城纬二路4号 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商河县田园路23号

九:办理期限:15工作日 十:工作时间:

审批大厅:上午:9点到12点 其他单位:上午8点30分 到11点30分十一:咨询电话: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大厅电话:86561781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83168719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下分局 电话:88156782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分局 电话:83181965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槐荫分局 电话:87589575

下午:1点到5点 下午:1点到5点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桥分局 电话:83166679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城分局 电话:83176700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清分局 电话:83139700 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83312307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83100700 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83142700 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82331700

十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十三、公开期限:长期公开

十四、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十五、审核程序:

市局审核后公开。

十六、责任部门(处室):药品市场监督处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7.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申请 篇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械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安全用药用械合法权益。我药店作为药械经营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药店对所经营的药械质量安全负全责。自觉抵制假劣药械,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药械经营活动,健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体系;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严格药品购入渠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三、在经营活动中做到不挂靠经营、不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票据、不超方式或超范围经营、不违规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不发布虚假药械广告或为发布虚假广告者提供便利。

四、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

五、加强药品分类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实行药品主动召回,积极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六、认真做好“药店”整规工作,做到“六有三无”,即执业有许可、人员有资质、购进有记录、储存有条件、管理有制度,无假劣药品、无违规经营、无违法广告。

七、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各项记录。

八、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实时监控制度,保障监控软件正常使用和定期上传,不出现购进药品漏登、误登、瞒登现象。

九、设立含麻黄碱类药品专柜,派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购进和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严格执行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建立销售登记表,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等规定,保证不出现流弊事件。

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药店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8.XX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报告 篇八

XX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报告 篇一

收到【关于印发全国药品声场流通领域集中行动】的通知本药店更加重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和gsp管理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汇报如下:

1、加强领导组织涉药人员集中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2、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越范围经营,本店所有药品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属国家严禁禁止销售的药品。统一从公司进货,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不经营假劣药品。

3、职员与培训,全体人员经xx食品药品药监管理局培训后,特定店员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药品管理法】【质量管理制度】【业务知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建立员工教育档案。

4、设施,设备的养护,陈列和储存,如湿温度计的调节,计量进行检查,空调的排风除湿,蚊蝇灯的清理。冷藏柜的养护。按日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的养护,进货验收和养护,根据验收和养护的专业培训。对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进行检查,标签说明说及相关文件检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的分类摆放,如发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标准,及时改正,药品养护和检查在32以上,并做好记录。

6、药品销售与服务,药店以质量服务第一,销售人员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上岗,营业时对客户热情,佩戴胸卡并有姓名和服务。介绍药品不要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说明药品禁忌,注意事项。本店售出药品按有关规定售出药时,必须凭执业药师或职业药师助理开具有处方才出售处方药。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县局指示精神领会文件的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药店全体员工感谢市,县食品管理局的领导对工作的认真。

XX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报告 篇二

一、药店概况

我店成立于200**年**月,位于****,营业面积**平方米。药店现有职工**人,其中**药师人,药士**人,药学学历**人。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共**个品种,年销售总额**万元,拥有固定资产**万元。药店制定了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从无经营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在一年的经营工作中,我店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药事法规规范经营,做到了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根本上杜绝了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目前,本店质量岗位健全,职责明确,职能发挥良好。gsp质量管理制度是药店药品经营的行为准则,因此我店按照gsp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了质量方针目标、药品购进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药品养护管理、药品验收管理、药品陈列管理、药品销售管理、处方调配管理、不合格药品管理及人员培训、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等**项管理制度,并把学习和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责令相关岗位限期整改,保证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人员与培训

质量负责人为***职称,处方审核员为***职称,符合gsp规定,企业负责人为***文凭,曾参加市**次培训,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未发现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

为提高职工对实施gsp的认识、提高全员素质,我们开展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多内容、多形式的学习培训,并建立了员工培新档案,对新上岗的的员工进行了岗前专业技能和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员工的质量意识、业务素质、法制、法律观念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为我店实施gsp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设施与设备

经过改造建设,目前我店办公营业场所及辅助设施达到了与gsp相适应的要求,做到了宽敞、明亮、整洁,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消防、防盗设备并建立了定期检查、保养、使用档案。确保了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达到了gsp的要求。

(四)进货与验收

为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我店,购进中我店重点加强了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查、购入药品合法性审核和合同管理。首先是选择和审查供货单位,明确规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证照”齐全的正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货,其次是认真审核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的可靠性,对购进的药品及进口药品,均严格按照gsp要求和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对首营品种重点审核。按照要求严格签订进货合同,合同质量条款明确,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进的药品均具有合法票据,按照规定建立了药品购进记录,做到了票、帐、货相符。

在药品质量的验收环节上,验收人员做到了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并按照《药品验收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抽样原则,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和药品的外观质量等进行逐一检查,进口药品认真核对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中文说明书,验收首营品种,均有该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药品质量的验收均按照gsp规定建立了验收记录,记录完整、详实、规范。

(五)陈列与储存

店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按药品用途进行了分类陈列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药品与非药品,按要求分开进行了陈列存放,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拆零记录详细,每月定期对陈列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对质量检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对用于药品养护所用的仪器设备建有定期的检查、维修纪录。

(六)销售与服务

药店在销售工作中,严格遵照依法经营的经营方式和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职业人员证明材料按要求进行了悬挂,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说明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服用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药品拆零使用工具、包装袋清洁卫生,药师负责对非处方药用药服务咨询,工作时间着装统一,佩戴胸卡,营业室内设有服务公约、监督电话、顾客意见薄,对顾客反映的意见,按程序及时处理并

记录。为方便顾客,实行24小时服务制。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考核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药店在销售服务工作中,从没有发生过药品质量事故。

我店依法经营,严把质量关,以优异的服务态度,赢得了顾客的信任。

三、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更好的实施gsp,我店通过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自查。通过自查,我们认为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一是药店人员对业务缺少自觉性,二是服务质量还不够规范)。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店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措施,要求各岗位人员加强业务学习自觉性,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我们将以这次gsp认证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对全店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XX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报告 篇三

X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我公司就GSP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我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公司注册资金XXXXX万元,经营范围有:XXX、XXXX、XXXX、XXXX。我司现有员工XX人,其中执业药师XX人,药学技术人员XX人(含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XXX%,公司设立了质管部、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行政部、信息管理部共六个部门,公司上销售额XXXX万元,我司经营品种XXXX,经营XX品种XX个。公司以“XXXXX”为质量方针,依法依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劣药品进入本公司,开业至今从未发生过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1、质量体系文件情况

公司编制了《质量管理制度》XX项、《质量管理操作规程》XX项、《部门及各级岗位质量职责》XX项等文件,组成成了公司质量体系的标准文件,是公司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文字依据,质管部对各项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培训。

2、人员的配备情况

(1)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XXX总经理是XXXX学历,XX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质量负责人XXX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XXXXXXX,XX本科毕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XX年有余,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知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3)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XXX是职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编号:XXXXXX。专业为XXXX,能坚持原则、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仓库质管员XXX,XXXXX毕业,质管员均经专业及岗位培训,能独立解决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5)仓库验收员XXX,XXXX专业本科毕业,中药师;仓库验收员XXX,XXXXX毕业,西药师。验收员均经专业岗位培训,能独立解决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6)仓库养护员XXX,XXXX学历;仓库养护员XXX,XXXXX学历。养护员均经过专业及岗位培训。

(7)采购员XXX,XXXX学历,中药师;销售员XXX,XXX学历,XXX,XXX学历。采购员、销售员均经过专业及岗位培训。

(8)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我司每年都有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员工健康档案。

三、办公场所和仓库的情况

我司的营业办公场所面积XXX平方米,配备了电脑、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件等现代化的经营办公设备,工作环境宽敞明亮。仓库总面积XXX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为XXX平方米,常温库面积为XXX平方米,冷库XX立方米。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仓库库房内铺上垫板,使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配备隔热板、排气扇、灭蚊灯、老鼠笼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配备空调XX台,能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安装自动温湿度监测终端XX个(包括冷藏运输车的XX个检测终端在内),能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及冷藏药品运输过程温湿度。配置XX立方米冷库一间,配备双制冷机组和备用发电机组;并购置冷藏车一部,XX升冷藏箱XX个,并在XXXX年XX月份对冷库、冷藏箱、和冷藏车进行验证冷藏车的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能保证冷藏和冷冻药品运输要求。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均配置温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温湿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储存所记录的检测数据。仓库划分有合格品区、发货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出库复核去、零货区等专用场所,并按GSP要求实行色标管理。

四、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

公司安装有《XXXX》计算机系统终端机共XX台,符合经营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要求,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具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能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公司的见算计系统能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管理,并能生成、打印相关药品经营业务票据。公司要求各岗位人员按授权范围进行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对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按日备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有关记录按规定保存5年。

五、对照标准自查情况

XXXX年XX月XX日-XX日我司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附录、《XX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表》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一次内部评审,评审结果为:严重缺陷项目XX项,一般缺陷项目XX项,基本符合GSP规定的条件要求,现向贵局申请进行GSP认证。

9.药品经营企业GSP内部评审程序 篇九

1、制订并批准内部评审计划

(1)明确内部评审时间、范围等;

(2)明确内部评审标准:应以GSP认证标准为依据,对照条款内容编制内部评审方案及内部评审表;

(3)确定内部评审组长及内部评审成员: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质量相关的各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进行评审。

2、实施内部评审

(1)首次会议,介绍内部评审计划、目的、依据、范围、人员等;

(2)现场审核,如实、准确记录存在的缺陷和发现的问题;

(3)评审记录,形成不合格项目报告;

(4)末次会议,陈述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客观事实,明确不合格项目,受审核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3、整改措施。受审核部门针对存在的缺陷和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并尽快纠正落实;

4、整改的确认。内部评审小组根据整改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期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检查整改效果并确认符合GSP要求;

5、完成GSP内部评审报告。即上述自查评审的全过程记录和总结,包括计划、组织、实施、评价、结论、改进措施及整改结果。

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篇十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资料编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资料编号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资料编号

7、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资料编号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资料编号

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资料编号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资料编号

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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