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示本

2024-06-17

基金会章程示本(7篇)

1.基金会章程示本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xxxxxxxx,缩写为:xxx。

第二条 商会是以xx省籍企业和粤籍人士在xx投资的企业为服务主体,并吸收在xx从业、学习的xx籍人士和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以及乐为商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等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xx、xx两地经济贸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国际、国内区域间的经贸、文化交流,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络。通过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规范运作方式,科学管理、诚信服务;高效务实、学习创新;维护权益、履行承诺;尊重信任、团结合作;整合资源、共享成果;承担责任、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服从xx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注册地:xx市南开区鼓楼东xx会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会员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编辑出版商会刊物、书籍,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订商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xx、xx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八)推荐优质产品,评定诚信企业,为企业提供内、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组织国际、国内的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合作;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商会的其它活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收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5-12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1/3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1/3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组建党、团组织,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专业的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于x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生效。

2.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二

第一条 团体名称: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

第二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是由xx省xx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基本路线和纲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党委、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服务企业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务。

第四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接受xx省xx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三)面向全体会员,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四)依法出版行业刊物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五)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渠道,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发挥行业代表的作用,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调解、论证、鉴定、查处、评审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八)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托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业户(如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有设备、油漆、油料、汽车用品和摩托车配件供应商等),汽车技术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商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商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商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商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同乡会章程示本 篇三

xx市xxx老乡联谊委员会是全体在xx市上学、就业、生活等居住的xxx老乡的群众性组织, 是一个凝聚众多和政精英的组织,是xxx老乡进行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的联谊组织,接受当地政府指导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xxx老乡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加强xxx老乡的联系。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以团省委青春创业行动为指导,紧密团结和依靠全体老乡,充分调动老乡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在老乡会和广大老乡的支持下,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交流和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为不断加强xxx老乡的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广大老乡的素质,推动和政在全省、全国的形象宣传活动的开展,发挥积极能动作用。

老乡会必须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提高老乡会在全体老乡中间的威信。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的领导保持一致;在活动中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政策为准绳;充分发挥老乡会在社会交际与老乡学习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二、要树立全心全意为老乡服务,踏踏实实为广大老乡办实事的思想,虚心听取广大老乡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广大老乡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工作并起到老乡会的组织带头作用;第三、要充分体现老乡会机构的群众性,加强老乡会的民主建设,增强老乡会的透明度,增强广大老乡的主人翁意识;第四、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以促进我会工作的蓬勃发展。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凡具有或曾经具有和政县籍贯的,不分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宗教信仰等,愿意为老乡会积极工作,为广大老乡服的务同志,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根据本章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5. 会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公开(个别要求不公开的除外),由老乡会统一印制通讯录,人手一份并按时更新通讯录信息,以便于各会员的及时联络,随时交流;

6. 免费享有老乡会会刊及其他本会内的内部资料及信息;

7. 因个人原因受到处分者或受到国家法律约束制约的,在受制约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条:会员在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争做“新时代创业标兵”;

3、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策,遵守本会章程;

4、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5、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4.社会团体章程的示本 篇四

(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旨在为慈善类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公益性 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帮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载明广东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本会的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活动规定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

第三章 会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有设置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一般为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三);(…)。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不用在本条中载明。〗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适用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十三)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聘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50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本会设监事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适用于会员人数较少,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可选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本绿色字体是为适应免税资格认定增加〗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慈善组织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七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依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第七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八十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八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八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九十一条

5.幼儿园章程示本(2021年) 篇五

说 明

一、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全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制(修)定章程提供指导,为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为完善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幼儿园办园特色,公办幼儿园制(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

四、【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幼儿园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

示范文本

(幼儿园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东莞市

幼儿园。

园所地址:。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本园由    举办,属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

本园为公办(集体办)全日制(或寄宿制)

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幼儿园等级以评定的省、市等级为主填写,未评级则不填写。)

第四条 【办园基本规模】本园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个班级,人。园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教职工宿舍

平方米。

(说明:办园规模是指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园幼儿人数,它决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幼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宗旨】……

(说明:幼儿园应将办园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同时应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幼儿培养目标为 ……

教师发展目标为 ……

(说明:幼儿园应围绕办园核心理念分款列项提出幼儿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幼儿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引下本园所要培养目标的具体化、特色化;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并作为引领。)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

(说明:幼儿园应依据园情将本园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园训、教风、口号、誓词等教职工信条。)

第八条 【幼儿园标识】……

园标、园旗、园歌、园徽、纪念日……

(说明:此条款应依据园情选择编写,幼儿园重大纪念日以及园报、园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权利】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四)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幼儿园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儿、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

第十条 【幼儿园义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说明:幼儿园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园长职权】幼儿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

(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八)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十)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一)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园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园长担任。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下设、、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说明:幼儿园内部职能部门各地并不一致,可依据园情选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第二款依据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权利】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十七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幼儿人格义务、保障幼儿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

第十八条 【教学支持】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本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和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权利】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幼儿权利包括:参与保育教育活动权、机会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二十一条 【家长义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说明:家长义务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持集体活动、遵守园规园纪等。)

第二十二条 【幼儿权益维护】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

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

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

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建设】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管理原则】本园实施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事制度】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收费制度】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条 【保育教育原则】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说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是教育部于2012年10月发布的针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教育指南)

第二十九条 【课程开设与组织形式】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通用语言文字】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条 【幼儿发展评价】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膳食营养】本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第三十五条 【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平安校园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方责任险】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家长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家园联系机制】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十章 幼儿园资产

第四十一条 【开办资金】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二)参与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评比与指导。

第四十六条 【审计财务部门监督】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社会监督】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东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园务委员会,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园务委员会成员亲笔签名并按指模: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每一位成员用黑色水笔亲笔签名后在各自名字上按指纹)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章程单面打印,左侧装订,并在正面右侧用举办单位公章盖上骑缝章)

END

6.基金会章程示本 篇六

股东会决议

厦门×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陈××、王××和股东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到会。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1201室。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陈××(签字)

股东:王××(签字)

股东: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示范文本)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XX号二楼。

现修正如下: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1201室。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签字)

7.基金会章程示本 篇七

说 明

一、根据x年x月校团委颁布的《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和校团委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团行为。

三、学生社团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学生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报校团委核准方能生效,校团委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社团登记类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是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的一支,接受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党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六盘水市第三中学团委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必须载明具体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六盘水市第三中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

()由社团执行机构报学校团委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学习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x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六盘水市第三中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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