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2025-02-07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共10篇)

1.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一

提升科技含量,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李冬方

一、现代科技侦查手段运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一)理论基础

技术侦查手段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该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国家安全法》亦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专门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上述法律规定只是增加了上述两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扩大了侦查权的外延,但归根结底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故在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证据时也应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二)实践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反贪部门办案更要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1-

贪形势的需要。目前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的现象,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式单一,很少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固定证据。往往由于口供的对抗力增强及不确定性,导致讯问的难度增大,使案件一波三折,最后陷入僵局;二是律师介入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稳定性减弱(甚至出现虚假证言的情况)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度;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水涨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伎俩更趋诡谲,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也屡见不鲜,这些都对检察机关发现、查证和认定职务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新的挑战,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怎样才能在总体上得到明显地提高呢?多年经验给我们启示,即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强战斗能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传统的侦查观念。在办案实践中,充分重视科技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运用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技能,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二、关于提高侦查科技含量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信息工作、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和信息情报检索系统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点,侦查部门经常处于一种案件线索少、案源信息短缺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和信息情报检索系统来解决案源枯竭、取证渠道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相应地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运用计算机对案件线索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调配、备案等管理。配备专职信息侦查人员、专用计算机,专门负责查询及录入工作。同时,通过整合建委、房管、人口、出入境、边检、交通、网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各种信息资源,建成以“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为主干的侦查信息系统,从而实现人口、电话、机动车、互联网用户备案、工商注册登

记、银联(信用卡)信息等多种信息的24小时全天候的即时查询。

(二)在侦查活动中注重现代监控方式的运用

传统的侦查方式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科技含量低、侦查效率差、固定证据的能力欠缺,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由传统的侦查审讯方式向现代监控侦查方式转变。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主要是利用审讯监控系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对审讯和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指挥侦查审讯全过程,并为侦查实时作出决策。同时在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下,还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赃款赃物、物证书证、文检、司法会计鉴定和其它证据的场景

再现,使各种证据材料融为一体,形成证据的最佳组合,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为证实和揭露犯罪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运用手机监测设备确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方位,以准确、及时控制侦查对象。这类设备主要运用于侦查对象、证人故意回避侦查,隐瞒自己真实地点,企图潜逃或拒绝指证。对已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有重大罪行的案件,或尚未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侦查效果,可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谋略,运用“电话监”获取线索和证明资料。针对老奸巨猾、死不认账又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可运用密摄、密录秘密提取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资料,促使其全面交代。

(四)提高认识、强化应用

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是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应当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侦查人员的科学素养,重点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侦查骨干。另一方面应当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通过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相关培训,提升侦查人员运用科技设备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将高科技设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为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突

破案件提供服务,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主体必须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

2、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必须有授权。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有检察长的授权。没有检察长的授权,任何侦查人员不得自行决定使用。侦查人员在提请检察长授权时须提交有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价值的情况说明。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授权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检察人员不适当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授权书上应写明技术侦查手段所针对当事人的姓名与住址、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范围和持续时间。

3、注重人权保障。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只能针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场所,不能随意扩大使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般侦查措施能解决的,就尽量不用技术侦查手段,防止司法实践中以技术侦查手段代替其它侦查手段。

4、明确适用某些具体技术侦查手段的条件。检察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布置,善于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把握时机,争取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侦查效益,不允许在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时贸然行动,暴露侦查目的和意图。

5、与其它侦查手段配合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是独立存在的,总是

依赖于或服务于其它的侦查措施,必须与其它的侦查措施配合使用,优化组合,将公开措施和隐蔽手段结合,内线侦查与外线侦查结合,使之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6、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全面了解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侦查环境、侦查对象,因时、因事、因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审时度势,如遇案情变化,要及时调整技术侦查手段及相应的侦查措施。

发展必须要有坚实的基础,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侦之路,检察机关不仅应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查办案件所必需的设备,而且要开发适用于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变。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深化机制改革,增强侦查能力,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全面夯实反贪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二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进行信息化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较多不足,需要检察机关部门人员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实际分析,切实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以下文章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检察机关只具备协调职能,不具备大范围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在社会信息的收集方面存在渠道狭窄、可调取的信息量较少等问题。这一业务职能的限制导致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高;第二,基础设施较为落后。要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必须要求检察机关部门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相应的信息平台,帮助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1]。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均存在严重的不足,基础设施还有待完善,导致信息化水平严重不足;第三,专业人才缺乏。要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还需要拥有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要能够对信息技术进行熟练掌握,同时也要熟悉检察机关办事的流程以及相关的事项。虽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中也有不少计算机专业的人才,但是这些人才在软件开发能力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依靠软件公司的帮忙。但是软件公司人员对检察机关方面的信息和能力了解不到位,因此也容易使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出现众多问题。因此,要真正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还需要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策略

(一)建立网络办案流程

要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首要的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的信息应用平台。所谓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指的是检察机关应该要通过加大资金和设备投入,完善信息化建设中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尤其要注意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处理信息应用平台,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均能够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此外,建立完善的信息应用平台还能够规范检察机关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这对于明确个人的责任、方便信息查询等有着积极的作用[2]。同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还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网上设计完善的办案流程和体系,科学、合理地建立网络办案程序,节省办案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案的效率,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广泛收集有效信息

检察机关作为协调部门,其在犯罪侦查中能够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十分有限。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在于,检察机关可以利用网络特征进行信息共享。因此,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在慎重考虑之后,能够结合当前的形势做出具体的判断,在特定的时间内打破部门信息交流壁垒,允许与检察机关部门人员进行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以便让检察机关能够获取更多有效的信息,这样可以帮助加快破案的速度[3]。为了鼓励各部门的相互合作,政府还可以制定激励机制,倡导各部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检察机关部门。

(三)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是影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变这种现状,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方法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帮助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在高校招聘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或者让本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进修,提高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检察机关只具备协调职能,不具备大范围的社会管理职能;第二,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第三,专业人才缺乏。要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必须要求建立网络办案流程,广泛收集有效信息并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也需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采用更加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犯罪侦查。但是,从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现状来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水平还严重不足,需要引起特别注意。本文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陈连福.探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建设[J].河南社会科学,2011,04:22-26.

[2]薛亮.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初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53-54.

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三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维持羁押的动力较强、羁押比例较高。职务犯罪案件较之普通刑事案件有自身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出发,往往不自觉地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维持羁押的动力,从而造成职务犯罪案件羁押比例较高。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牵涉面较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的特点以及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特殊性,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了涉及本级检察机关侦查、监所、案件管理等多个部门,还涉及到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所、案件管理等多个部门。除了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公众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外,还涉及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等问题。

(三)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特殊身份影响力难以防范。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与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相比有很大区别,前者大都有固定的居所,有适格的保证人或者有能力提供保证金,因此,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方面有着较为良好的基础条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也有着较之普通刑事案件更为棘手的方面,这类嫌疑人实施犯罪是依托其特殊身份进行的,一旦对其采取司法措施,其很难再依托原有职务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这类人具有的特殊身份影响力可能犹存甚至还是十分强大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可能存在的串供妨碍侦查等危险性较难防范。

(四)改变羁押措施不当更容易成为新闻舆论的焦点。在全国新的反腐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甚至是更大范围影响力的社会敏感信息,一旦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改变羁押措施不当而带来一些不利后果,那么整个检察系统都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同样会带来对于执法公信力很大的不良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减少成千上万不必要的羁押,但是只要有一件取保后再次犯罪、侵害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的错误出现,就会成为新闻舆论焦点。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程序性难

题。《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这一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存在疑问,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权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权限的上提一级客观上使得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逮捕措施的运用更加慎重,通过加强上级机关的监督可以有效排除一部分可捕可不捕甚至是完全没有必要运用逮捕措施的案件。而既然批准逮捕的权力由上级机关执行,那么,是否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是否由上级机关来审查,法律并没有另行规定,如果由本级侦查监督部门行使与逮捕权上提一级存在一定的矛盾。

(二)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目前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确实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不被采纳,是否可以提交检委会研究或向上级监所检察部门提出,并没有相关的解决机制。同时,对于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也可能碍于情面,不能及时有效开展审查,而对于异地羁押时如何操作等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操作程序。

(三)对解除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跟踪机制,尤其对于解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做到有效监管,将增加职务犯罪案件解除羁押的顾虑。实践中,解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执行监管的主体都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限于警力所限、对案情不了解、缺少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督的有效模式等制约因素,难以确保监管监督到位,不能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措施的运用,容易产生监管不力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变相放纵,产生恶劣的社会效果。

(四)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缺失。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改变了以往羁押率很高的情况下侦办案件的有利条件,对侦查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而当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决定不合理时,又缺乏相应的救济解决机制。另一方面,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动权仍在检察机关手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等的救济机制也存在缺失。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审查主体。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由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就是为了通过级别的提高而加强内部监督,从而防止下级办案机关单纯为了服务侦查需要而过多的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基于此目的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有着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审查逮捕权由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下级承办案件机关来行使,是不恰当的。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看,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建立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下级侦查监督部门予以辅助的审查机制。这样就明确了权力归属,更有利于强制措施改变后的跟踪监督,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存在的程序性难题。

(二)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对象和形式。《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据此,当事人等提出申请的,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形式应不限于书面。同时,《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据此,辩护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应当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将意见转达至侦查监督部门。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应选择承办案件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由其及时将申请意见转达至上级侦查监督门。

当监所检察部门在侦查阶段针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建议时,也应当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向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建议,本地羁押的由本地监所检察部门提出建议,异地羁押的则由羁押地的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承办案件的案件管理部门向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申请需由承办案件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代为转达的,考虑到转达的便利性以及全面性,原则上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保证转达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

(三)明确审查时间和期限。一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有的学者认为,一旦确定逮捕后,从维护法律统一、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没有特殊情形不应进行变更。有的学者认为,鉴于侦查机关在批捕后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因此,在逮捕后满一个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比较适宜。也有学者认为,因为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而且核心目的是实现保障人权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这些正是司法权威的最好体现。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最符合立法精神,而且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是事实证据或其他情节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随时可能发生,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不应受到时间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经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就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限。可依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方面,侦查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不应当超过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第二个方面,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第三个方面,鉴于职务犯罪案件有着不同于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在期限上给予适当的放宽。基于这三个方面的考虑,建议职务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三至七天内完成,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三是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间隔时间。基于保护被羁押人权利需要,两次审查之间不应当设置严格的时间间隔,但是为了保证申请的正当性,确保司法效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再次提起应当提供正当理由和依据。

(四)建立完善非羁押风险防控机制。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特殊身份影响力,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仍存在的串供妨碍侦查等危险性的特点,相比较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非羁押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同时加入一些特殊的考量因素。各地检察系统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对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非羁押风险信息进行搜集、分类、评估体系,出台具体风险评估办法,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风险信息分类收集与识别、风险评估与预警、风险应对和控制的工作路径。此外,执行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管力度,增强新的科技手段的运用,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串供妨碍侦查等行为,切实保障侦查的顺利实施。

(五)设立审查救济程序。(1)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救济。无论是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而承办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认为决定不合理的,还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解除羁押状态,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认为由于案情变化等方面的原因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重新羁押,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应当继续解除羁押状态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认为不合理的理由形成书面文件报送至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在审阅下级侦查机关意见之后应当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如果不改变的应给予理由。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救济程序的设立既有利于保证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正确的决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2)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律师、辩护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应当赋予其救济的权利,救济的方式可以是向决定机关提起复议、向决定机关的上级提请复核。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继续羁押的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提起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式应当以书面为主,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转达至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并可委托下级侦查监督部门给予一定的说理和解释。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

督制约 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

4.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弊端之我见论文 篇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专门机关为查清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长期以来,以上机关通过有效行使侦查权,有效地查清犯罪事实,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我国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力作出了巨大贡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多年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的侦查经验和方法,为有效打出各类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97刑事诉讼法修改来,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原有的侦查模式和办案方法也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虽然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但在实际办案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有以下问题需得到及时解决和明确,以得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立案问题

立案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启动 和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侦查机关即可启动侦查程序。但是,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其犯罪事实的发生都是显而易见的,往往都是根据犯罪事实去查找作案人。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有高度的隐密性,往往都是根据作案人去寻找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所以,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问题较难把握。比如:某单位负责人反映单位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从现象上看,有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立案标准规定,一是要求有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的证据,二是要求虚假单据提取本单位公款达到一定的要数量,也就是要求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才能立案。在现在的.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立案和撤案都受到一定的考核指标限制,造成了在侦查部门在一些案件上不敢大胆的立案,有的甚至错过了立案的大好机会,一方面使犯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

在检察机关,每年上级检察院都要下达立案指标,大部分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立案指标,干警们几乎连年都是“超负荷运转”,而查办大发案件所花的精力、警力、物力和时间与查办一些小案是无法相比的,这就可能导致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立案数而放弃大发案件的办理,或案件金额达到大案标准后,放弃深挖余罪现象的发生。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办案指标,还会出现将一些本来可以一案处理的案件分为两案或多案处理,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立案指标的设定也不符合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一个地方,本来就没有发生这么多案件,你却要求这些检察院完成办案指标,显然是不客观的。应当以是否有案必查为考核标准较为科学。

现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认识,由于办案指标的设立,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办案对立起来,其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搞好了,犯罪的人少了,就没有案子可查了,所以对预防职务犯罪不太重视,违背法律的预防宗旨。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中,还设定了大要案比例考核,这种考核必然导致一些检察院为完成大要案比例,对一些小案查而不立或者就不查,使这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干群关系。

二、不诉率、撤案率的限制,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如前所述,立案侦查只是侦查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启动侦查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侦查终结后,针对侦查中所获取的证据对案件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决定,只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正常现象,但人为地对不诉率、撤案率加以限制,反贪部门为了使不诉率、撤案率不“超标”,在不得以的情况很可能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去应对,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不破不立”是在初查时必须查清至少有一桩犯罪事实,且证据要求基本达到批捕、起诉标准后才立案侦查,这种现象在

5.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汇报 篇五

预防职务犯罪是党中央关于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新的工作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检察机关亦在全力以赴开展此项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效果。

一、检

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有的认为职务犯罪预防是一种表面文章,实际效果不大,不像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立竿见影。同时,目前衡量检察

机关工作业绩,主要还是看办案这个“硬指标”,预防工作仅仅是一种“软任务”,没有被摆上重要位置。这种片面思想,直接影响到对预防工作的整体部署。把重点骨干力量布置到办案上面,而临时找几个人来搞预防,使预防工作应付差事,流于口头,流于形式。

二是存在着办案和预防“两张皮”现象。随着预防部门的单设,个别地方出现了打防脱节,打击不管预防,预防脱离打击的“两张皮”现象。这种把打防割裂开来,顾此失彼的做法有悖于检察机关专门设置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初衷。个别同志甚至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专职预防部门的事,与其他业务部门无关,出现了预防部门一家唱“独角戏”的倾向。

三是虽然设置了预防机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开展预防工作,但从近几年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状况来看,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于提高,特别是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人员少、专业单

一、法律专门人才少等现状,懂的有关部门和领域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是微平其微,造成开展预防工作浮于表面,缺乏针对性,从而严重制约了 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纵深发展。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

首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方法和观念要与时俱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发展者的理论和发展者的事物,自觉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想方法、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中央的提法都是“反对腐败”,而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了“防止”一词,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移到“打”与“防”并重。****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持之以恒,最基本的要*教育、*法制”。这一论述阐明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思路,需要我们用系统方法,从宏观着眼,在微观入手,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以治为本。从某种意义上看,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远比对腐败现象的惩治更艰难的多,复杂的多,意义更重大。要明确思路,以“强化廉政教育,坚固思想防线,使其不想贪;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制度防线,使其不能贪;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专政防线,使其不敢贪”为目标,构筑“三不”立体屏障。从实际出发就是要“务实”与“求规”,关键是要把预防工作的决策、措施和机制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用实劲求实效,不断总结经验,找到规律和特点,从而推动预防职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把上级的统一部署与自身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把外地的成功经验与本地现实状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确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

对策和措施;二是要认真总结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案施策,对症下药;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主要是开展典型个案、重点部门和行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前瞻性问题的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四是要大胆开拓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实践中必然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要在预防理论、预防机制、预防措施上坚持大胆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法治意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其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要与时俱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与时俱进,关键是不断解放思想,冲破自我,善于吸收各方面的文化、精神和技术成果,在载体、手段、途径和方法等方面努力实现创新。进一步深化

6.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六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李建华 王文玉

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才能充分发挥预防作用,这方面的探讨与交流是有意义的,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预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参考各地预防工作的经验,对此加以研讨,欢迎有识之士多提宝贵意见,以促使我们更好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近年来,我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加强惩处各类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立足办案推动个案预防、联系部门推动行业预防、加强宣传推动社会预防三位一体的预防工作格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三年来,院党组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部署和要求,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这是中央的要求,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职责所在,也是检察机关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院党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并提出要求,狠抓落实。经常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进展情况,准确把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逐步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工作机制。一是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分管检察长为组长、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等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建立工作制度。为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条不紊,有的放矢,专门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对预防工作的基本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进行系统的规定。三是设立专门机构。2002年9月经县编委批准,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科,全面承担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我院注意克服和避免重打击、轻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查办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做好六个一。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对其他人也是一次生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书面的检察建议。三年来,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0余件(次)。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至几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建立预防联络点,实施行业预防。2001年以来,根据高检院《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结合实际,全面部署,确定重点,注重实效,逐步推进的原则,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2005年1-9月份我们建立预防工作联系点12个,对水电、交通、城建、农行、国税、地税、教育、移民办、人寿保险、信用联社等12个职务犯罪联系点定期进行回访,与他们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针对各行业、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和岗位,开展行业预防。行业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在与有关行业共同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到明确职权、摆正位置、密切配合、积极探索、热情服务。同时,也着重注意工作方法,工作实效,注重引导和启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使之成为自发的要求。一是主动送法上门,增强预防意识。分管检察长和预防职务犯罪科工作人员通过为有关单位上法制课,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并要求有关单位经常性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有效地增强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2001年10月开展行业预防以来,共为有关行业和单位上法制课21次,受教育人数2000多人。比如:2005年初,靖宇县水电局领导班子,主动到靖宇县检察院请求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靖宇县检察院接到邀请后,深入水电局走访,结合水电行业特点,与水电局共同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2005年5月12日下午,靖宇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在水电局会议室对水电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共100余人进行了《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这次讲座得到了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领导及本院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亲自到场进行指导。讲座从职务犯罪的性质、危害、常见的罪名、预防的重要性及方法等几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向与会人员作了讲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讲座后,水电局的干部反映,要珍惜手中的权力,远离职务犯罪。二是协助有关行业、单位建章立制。2005年6月13日,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交通局召开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会。会上,双方签订了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书,明确了双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任务、职责及具体的实施措施。双方还协商建立了预防工作联系制度,并确定将今年在建的全长156.5公里,总投资17146万元的国防路建设工程作为重点预防工程。在开展预防中发现交通局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县交通局发出预防建议,引起重视,县交通局进一步完善了靖宇县交通局的《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财务审计制度》。《县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工程招标及建设环节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深入重点工程,进行专项预防。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易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选择投资大,工期长的重点工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一道,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实施同步监督。今年交通局的西南岔至西老岭投资3000万元柏油路工程被我们列为专项预防工程,首先,我们协助交通局制定公路建设廉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6项 34条廉政责任措施,建议在施工期间在工地设举报箱,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并定期与交通纪检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还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警示、威慑作用。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快进度,保证干部廉洁自律发挥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作用。

五、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引向深入。

我们为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县委党校和县公安局看守所设两个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2005年6月14日上午,两个基地已经挂牌成立。检察院与县委党校定期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阶段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对策,制定教育方案,共同开展工作。双方商定县委党校每次开展领导干部培训,都应安排检察院讲法制课,对领导干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察院定期到看守所讲法制课,要以职务犯罪的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所内在押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看守所将做好有关部门组织的机关、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所内接受警示教育的接待工作,必要时给予安排人员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2005年9月1日下午,受靖宇县委党校的邀请,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同志为正在举办的新提拔领导干部培训班上了一堂职务犯罪预防课。为了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三年来,靖宇县委党校每次开展干部培训班都邀请检察院讲职务犯罪预防课。这堂课就是应职务犯罪预防基地规定开展的。通过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常见罪名、典型案例、危害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意义、方法等内容的讲解,进一步提高了新提拨干部们的法律意识。

六、企业改制预防

按照上级院的要求,我们对靖宇县五家重点改制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这五家企业即:靖宇县自来水公司、吉林省西洋参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皇封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龙马煤矿、靖宇县彩印厂。

从企业改制进度看,可分为二种情况:

1、国有资产整体划转一家(龙马煤矿)

龙马煤矿于2004年8月20日整体划转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即人、财、物、债权、债务整体划转,属于重组企业性质。

2、正在运作改制的有四家(供水公司、皇封参公司、西洋参公司、靖宇县彩印厂)

这四家企业改制方案已出台,正在县里审批当中。

其中在走访皇封参公司时,企业提出:

一是清产核资没搞。二是没进行审计。

对于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已向企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我们经常与企改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注重对企改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企业重组、产权交接等环节的监督,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七、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我县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如在初查农村案件中,经常发现有公款私存现象,其主要诱因在于金融部门吸储的不正当竞争,经建议引起金融部门重视,对责任行和责任人作出了严肃查处理,并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纪律的检查。工作中重视专题调研,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例如我院组织撰写的论文《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构建惩防体系与加强执法办案》、《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预防》等,为做好我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共有八篇文章被国家级媒体采用。

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我院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切实做好执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一方面,深刻阐明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以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几年来,被各级新闻单位采用的预防法制宣传稿件达80余篇。

二是利用举报宣传周进行宣传。结合一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等。展出各类图片10余场次,分发各类宣传资料2万多份。如2005年深入有关重点乡镇,广泛开展了以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三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宣传。向正义网及检察之声网站投稿,以扩大我们的宣传面。

四是利用各种载体进行宣传。2004年6月,在交通系统举办了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竞赛,促进了预防工作。

五是组织召开靖宇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为了交流不同单位职务犯罪成功经验,经过两个多月的经心准备,2005年10月9日下午2点至4点,靖宇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靖宇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会。这次交流会上,靖宇县交通局、水电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寿保险公司、工商局、农业银行七个部门向大会交流了近几年来与靖宇县检察院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经验,靖宇县三道湖镇、城建局、农村信用联社、教育局、财政局、县委党校、看守所等职务犯罪预防联系点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并且邀请到白山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领导及靖宇县人大、政协、政法委的领导到会指导。通过在不同部门之间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经验,促进了全县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是利用手机短信宣传预防职务犯罪。一念之贪,损自德损自身,殃及儿女;两袖清风,躬于身利于民,感召世人。这是我院尝试利用手机为领导干部发送廉政意义短信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新举措。我院与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建立了联系制度,每月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部门的79位一把手,发送1条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手机短信息。使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时刻紧绷预防职务犯罪这根弦不放松,做到警钟常鸣。截止目前,我院已经发送短信息158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预防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是制作反腐动画,及反腐标语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我们充分利用电视覆盖面广的特点,经与靖宇县电视台协商,共同制作了反腐动画,以增加可视性与影响力。

以上是近年来,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结合学习兄弟检察院预防工作的一些先进经验,而采取的一些作法,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刚刚起步,专门的工作机构也成立不久,还希望能更多地得到指点,以更加有效地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我们国家的三个文明建设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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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据和程序 篇七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的实际在于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行使主体为什么是检察院?其他主体为什么不适合侦查职务犯罪行为?

1.1 从权利制约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

现代宪政本着权力制约权力的考虑设计出三权分立的体制, 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监督。对于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应属于行政权, 应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在我国, 这类行政机关主要有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两个, 在对犯罪行为的侦查上,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有侦查的权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检察院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利监督机关,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手段, 除了在诉讼领域里提出抗诉外,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1.2 从职务犯罪特点的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

职务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位高权重的“大人物”, 其社会关系复杂, 取证困难, 且证据很容易受到大人物的影响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公安机关的职权广泛, 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社会关系极其复杂, 如果由公安机关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则导致实体不公的几率就很大, 检察机关在行政权力中处于较高的地位, 其职权也相对单一, 没有公安机关那么“复杂”, 更适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1.3 从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

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督具有天然的优势, 首先, 它属于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我国的权利体系中处于与政府平行的地位, 而本身属于政府机关的公安机关很难摆脱官员权利的干扰;其次, 检察院的另一项主要职能是提起公诉, 这与诉讼程序具有的直接的联系, 这是其他党政机关都不具有的, 职务犯罪由于犯罪主体的社会能量大, 往往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对自身的罪行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掩藏, 其隐蔽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强, 由于检察院具有提起公诉的权力和职能, 能够在侦查后立即提起诉讼, 保证对职务犯罪打击的时效性;最后,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 检察院一直从事法律监督职能, 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经验丰富, 具有比较优势。

2 检察院对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程序

对于一项制度的程序问题可以说数不胜数, 程序是此还是彼要考量双方的力量均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重实体, 轻程序”的现象正在逐步改善,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力量平衡正逐步加强, 但仍存在着许多程序制度的盲区和缺陷, 笔者将从以下几点加以浅析:

2.1 关于沉默权的问题

沉默权源于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未进行庭审程序被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 因此,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其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无举证义务, 当然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提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虽然职务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点, 犯罪证据较为隐蔽, 且容易受官员权力的影响, 但这种绝对的否定沉默权的做法仍然不可取, 这是对个人自由的完全剥夺, 应当效仿西方国家, 在承认沉默权的前提下设置各种限制, 例如在职务犯罪中如果不能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法官就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2 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职业者, 即使是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并不能熟知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在其成为犯罪嫌疑人时, 相对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为了平衡这种弱势, 赋予其在适当的时候聘用律师显得十分重要。

(1) 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落到实处。

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修改了以前刑诉的规定, 将律师介入权提前到侦查阶段, 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我们应该看到, 在司法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阻碍律师介入案件侦查程序的情况经常存在。因此, 规范执行刑诉法的规定, 保证律师及时介入侦查程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确立讯问期间律师在场权。

(3) 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

职务犯罪一般涉及社会关系较为复杂, 对于涉案的证人为了明哲保身往往会采取躲避的态度, 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律师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取证的权利, 实质上使犯罪嫌疑人一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虽然我国有强制证人作证的规定, 但现实的情况往往事与愿违, 证人的出庭率很低, 遇到职务犯罪就更不愿出头露面, 律师没有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就可以想象其取证之难, 因此, 在律师取证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这些情况, 赋予律师秘密取证的权利。

2.3 关于证人制度

我国的证人制度一直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 一方面法律规定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另一方面对于证人违反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程序设计, 对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这就导致我国证人作证率很低的现象。如前所述, 对于职务犯罪由于其涉及社会关系极其复杂, 牵扯的利益纠葛纷繁, 证人就更不愿意蹚浑水。针对这种现象, 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程序设计:

(1) 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和证人保护制度。

从经济角度考虑, 证人作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付出时间和精力参与庭审过程本身就没有获利可言, 处于一种注定的亏损状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证人的补偿和保护明显不足, 常常在证人证明完成后草草打发, 从某种意义上说, 正是法律对证人权利保障的漠视才使得许多证人不敢作证。

安全保证权是完善证人制度的关键关节, 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没有生命安全的保证, 其愿意冒险的几率很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 仅仅规定了对于打击报复证人作证的行为给予惩罚, 这种规定是违背人性的, 安全感的保障核心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时候惩罚, 所以应当建立强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 必要时贴身保护或更换住处。对于证人的经济补偿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上所述, 证人天然的处于一种亏损状态, 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证人很难尽自己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涉及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 这是远远不够的, 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一些重大暴力型犯罪的证人应当提供其移居或移民的经济保障。

(2) 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司法人员合作, 揭露自己及他人全部犯罪事实并作为证人指认他人以换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一项证据制度。这是针对该类犯罪具有较高隐蔽性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以贪污罪为例, 行贿人员行贿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其自身往往会成为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 在行贿时会选择较为隐蔽的场所, 多数行贿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 无其他证人和证据。行贿人如果作为证人揭露对方受贿的事实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了行贿的事实。因此, 有必要建立特殊的制度来打破这种牢固的犯罪隐藏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当中, 很多规定了“污点证人制度”, 以此来对付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及贪污贿赂等隐蔽性强的犯罪, 以达到利用较小的代价达到最佳社会控制的目的。我国本着“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似乎还没有此类制度的规定, 但对于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等隐秘性较强、证据单一的犯罪, 规定较为完备的“污点证人”制度是司法实践不得以而又必须进行的选择, 否则, 对于此类案件将会处于无证据可查的窘境。

摘要: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即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侦查此类犯罪时侦查主体和程序具有突出的特点。据此, 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和程序两方面入手, 浅析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几个特殊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据,程序

参考文献

[1]左德起.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詹复亮.职务犯罪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8.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八

笔者认为保密备案是指,不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查,对备案文件进行保密,并对备案文件的报送时间、报送单位等事项进行程序登记,以备解密后审查。

相对于技术侦查前置程序的保密备案体现为,侦查机关对于将实施技术侦查的案件,将技术侦查的前置程序及于立案,审批等相关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密封,报送相应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由该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对其报送时间,报送单位、部门,接受单位、部门等事项进行登记并负责保密。保密期间不对备案文件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待解密后,可在相应主体监督下,由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复核,不符合技术侦查前置条件的,技术侦查所取得的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以为相应主体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提供相关依据,并及时监督销毁有关材料。

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技术侦查前置程序的保密备案的合理性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监管。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技术侦查的前置程序进行保密备案,对备案时间、单位等程序事项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后,对其原有审批程序进行补充、篡改,防止事后立案,或任意补充、篡改审批理由、时间等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对履行程序的事前登记,事后监管,加强对技术侦查权的有效制约,防止恣意滥用技术侦查权。并且对违反程序实施的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追究其侵权责任的相应关系人,提供原始的可靠依据。

第二,符合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保密性特点。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技术侦查的前置程序进行保密备案。对备案内容进行先行保密,后行复核。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技术侦查涉密内容外泄,避免了扩大涉密内容可控范围,保证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风险和实施效率,节约了由于审批权外移而带来的高昂的保密成本。

第三,有利于提高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材料转化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其自身严格保密性和基本权利的侵犯性特点,其所取得的材料往往难以转化为证据使用。虽然现行草案中明确肯定秘密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据,但仍缺乏有效的程序监管和权力制约,如果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技术侦查的前置程序进行保密备案,事后对其所取得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进行复核。则可以对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技术侦查权进行制约、对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等秘密手段所取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程序合法性保障。

第四,符合工作实践需要,便于实施开展。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技术侦查的前置程序进行保密备案,不分割原有技术侦查权的实施体系,在原有各机关职能体系的基础上实施强化对技术侦查程序的监督,逐步增强技术侦查权的制约,符合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实践需要,有助于保持各职能部门体系结构的稳定便于实施开展。

9.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九

关于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批判与反思 作者 陈建彬

摘要

一直以来,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从整体上来讲,检察机关 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但是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由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进行检讨。一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亦不一,总的来说,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而存在。1.大预防机制。

所谓大预防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通过游说同级党委,通过同级党委的牵头,形成一个以同级党委首脑为组长(主任),纪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检察长为副组长(副主任),若干同级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

这种大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开会,一年定期开几次“预防职务犯罪协调会”,然后检察机关以此为名 向有关部门送发几份“情况通报”,对这种大预防机制有关“经验”将其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2.协会预防机制。

所谓职务预防机制是检察机关参照俱乐部会员制而建立起的一种预防职务。

通常作法是由检察机关组织设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有的还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由检察机关的有关领导人担任协会主任,而后重点地在当地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发展会员,按成员的身份不同,相应划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协会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定期召开由各会员参加的协会会议;

二是编写由各会员撰稿的协会会刊,刊登一些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和宣传一些法律常识。有关的经验将此形式称之为“通过经验交流、检务公开、法律释义、预防动态等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反馈预防动态,交流预防情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群防群治的有效网络。” 3. 同步预防机制。

有些地方将这种预防职务犯罪也称为“项目预防机制”,但实质内容是一样。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同步预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将有关职务犯罪的发案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实际作法是举办一些反映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等内容的图版宣传; 上几堂法制讲座课;印发一本《工程建筑领导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手册》;签 订一份《检企廉政共建协议书》;总结一份经验教训材料。

与工程承建单位共同研究制订重大工程同步预防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各方负责人参加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工程中易发犯罪的重要环节,签订了“廉政合同”,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明确同步跟踪预防的廉政责任,以确保建成“重点工程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双优工程。二

上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在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承担、应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相应地创造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指示精神,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确定了 2

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为了说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下设在反贪总局内的有关职务犯罪机构升格为预防厅。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认为“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利于反贪部门集中办案,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研究和开展”。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本质特征是权力的滥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有责任结合办案,发现和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减少犯罪的机会,建立机制防线,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应该说,检察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形式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让人困惑的是实践中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却并是明显。

根据各级检察机关有关职务犯罪侦办的统计数量来看,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关涉案人员的行政级别,亦呈上升趋势;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从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到亿元,纪录屡被刷新。

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各级检察机关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那样,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使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少、金额越来越小。为此,我们有必要检讨一下当前检察机关主持或参予的形式百样的种种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问题一:片面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打击,其次才是现在所说的预防工作。

这二者之间是相互相承的,从总体上来讲,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在惩治腐败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扼制、减少职务犯罪,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

当检察机关将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从“主力军”降格为“一支重要力量”、当“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不再成为我们执法的基本方针时,也就注定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片面理解。

单纯想靠发一个、两个《预防职务犯罪决定》,人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行政级别来达到减少、消灭腐败的做法是极其幼稚的行为。

要知道,预防犯罪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是反腐败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检察机关是不能单独肩负此担的。

问题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

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较差,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①所以,目前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工作内容不外乎仅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展览”,这样的工作实际上是将预防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混淆开来,实际达到的效果可想而知了。三

我们始终认为,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应是在充实反贪办案力量的基础上,多办案、办好案,在此前提下,正确认识职务犯罪预防的含义,找到检察机关在此中的位置,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党的十五大所提出来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真正做到将检察机关的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纳入到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作

为一个系统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职务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寻租的现象,寻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大量制度租金存在。经济人从生产性的寻利转向非生产性的寻租,并不是完全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个人选择的环境改变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制度缺陷,改变了寻利和寻租的相对价格,这也是职务犯罪大量存在的原因。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它加大寻租的成本,减少寻租的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这是治本之术。在此过程中,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将有限的力量充实到反贪、法纪和起诉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

最有效的防守就是进攻,我们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最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就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

实践表明,在一个单位内查办一宗职务犯罪案件,其所起到的威慑力和教育力,远远超过你在这个单位上一百节法制课,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所以,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挖空心思地去提高有关内设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上,也不要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地去扩充预防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而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办案实践部门,按照党中央所提出的“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就是错误地定位。2.要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一些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

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切实抓好系统预防工作。

同时,检察干警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注释:

10.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篇十

院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其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这一现象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犯罪年龄愈来愈低龄化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2006年为7.8%,2007年为8.4%,2008年为8.9%。虽然该年龄段犯罪比例上升不是很大,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基数的逐年上升,其绝对数量已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1、同时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过去鲜有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出现。我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有女性未成年人伙同男性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也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甚至有伙同男性共同强奸的案件发生。

2、无业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间,无业未成年人在当年未成年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3%、68%和74%。无业未成年人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每年还在以一定的速度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惯犯和累犯较多。据统计,被查获的未成年罪犯中,有违法经历的占大多数,曾被法院判刑的也有约4.1%的比例。

3、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虽然在数量上相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比较小,但所占比例都超过10%,多的年份如2007,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5%。

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上呈现的特征上看。

1、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是暴力型犯罪上升较快。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可见,“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暴力型犯罪比例为32%、39%和49%,上升较快。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很大,分别为21%、25%和24%。

2、共同犯罪持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我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1%、66%和6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另据观察,这类共同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同一地方的人,很多是老乡,这与未成年人年龄小,依附性强有着重要关系。

3、重大案件有增多趋势。从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分析,被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近三年中分别为18.4%、14.5%和5.6%,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有出现。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案件向重大、特大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以下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是宏观环境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强烈的变迁。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更加显得茫然不知所措。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使他们的欲望不断膨胀,但他们的能力使他们很难通过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欲望,为了满足欲望,他们很可能不择手段,实施越轨甚至犯罪。加上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他们在与别人的比较中,体会到一种贫困感,这种心态加大了他们心理的失衡,更加促使了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王某坤、张某州、张某雷、庞某强、孙某东、曹某成及安某均是河南来常熟打工的未成年人,到常熟没有多久。2006年某月,他们在常熟市某路段,采用拦路、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抢劫手机、人民币、自行车、手表等物。共采用类似手段抢劫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7元。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过来打工找不到工作,最近没钱花了,所以“在路上拦住别人搞点钱花花,反正这边人有钱。”

随着社会户口制度的逐渐放开,人口的流动性随之加大,农村到城市的迁徙正在发生。未成年人是迁徙大军的一员。像本案中的这七名犯罪嫌疑人一样,从河南等落后农村到经济开放地区打工赚钱的未成年人很多,但是,城市不可能完全吸收涌入求职市场的所有人,另外,这些寻找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者,往往也缺乏相应的技能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

这些远离故土来异地“淘金”的孩子们,在失去了传统的家庭制约的情况下,在消费需求严重失衡的内心冲突驱使下,往往会选择犯罪。另外,在办案中我们也了解到,类似本案这样因为没有钱花而采用盗窃、抢劫、抢夺手段“搞钱”的来常打工者不在少数,他们的高消费欲望和实际收入的不平衡,促使他们实施了侵财犯罪,这也就是侵财型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的原因。

其次是微观社会因素的影响。1,网络、电视、电影等传播媒介的影响。传播媒介的对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很多行为举止都可能是从这些媒介中学习的结果。渲染暴力、淫秽等思想的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诱发作用。

【案例二】王某刚满16周岁,是河南籍来常打工人员。2007年春节前,由于没有钱回家了,便持刀至常熟市某乡镇一条小路上,对单身女青年实施抢劫。因该女青年没有钱,王某便对其腹部连捅数刀,并一刀将被害人喉骨割断,至被害人死亡。而后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淫。王某称,从电视上看到这样来钱快,又因为看了黄色网站才产生了强奸的想法。

纵观本案,王某这名少年的所作所为,确实荒唐至极,让一般人难以想象,剖析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似乎只能以幼稚、无知、冲动来解释。但是这样一名年幼的孩子,为何会犯下如此的重罪,值得我们细细思考。部分传媒宣扬的暴力内容诱发了未成年人的仿效。对于成年观众而言,传媒暴力不至于引发他们对这种行为的仿效,但是对于天性爱好模仿、不喜欢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很可能效法传媒所宣扬的暴力行为。一方面他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犯罪技巧,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把传媒暴力作为自己行为正当化的依据。很可能在他们看来,社会充斥着暴力,自己的暴力行为也是无关紧要的。而网络淫秽文化的泛滥也是犯罪的重大诱因。网络发达以后,对有条件接触电脑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鼠标一点,不断增加的淫秽站点就能使他们得到淫秽的文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淫秽文化的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冲动和好奇,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不良交往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往往是由于朋友的引诱、唆使,才产生犯罪的动机。如案例一中提到的庞某强,一开始并没有抢劫的意识,后来在王某坤等几个朋友的引诱下,参与了一次情节,之后他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愿意再抢,但朋友告诉他你干过一次就是犯罪,再干也是一样。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庞某强索性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一次又一次的参与了抢劫。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人一生中接触的第一个学校,父母则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人格有莫大的帮助,如果家庭破裂、父母不合、行为不端、教育不当,都会极大阻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甚至会导致其越轨及犯罪行为。据调查发现,缺陷家庭即存在父母双亡或者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况的家庭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关爱的缺失使其心灵扭曲,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引诱,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经济失去保障。另外,父母自身的缺陷和错误的家庭教育也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直接联系。有的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不仅很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本院曾经审查起诉过类似的案件,父亲因盗窃被起诉,儿子在不久之后也同样因盗窃被起诉。还有的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要么过分溺爱子女,致使他们性格脆弱、任性、自私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要么对子女放任不管,致使子女性格孤僻冷漠;要么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子女不听话动辄拳脚相加,致使孩子丧失了自尊,从而破罐子破摔、甘于堕落。

4、学校教育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学校的系统教育让他们学会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技能,并且在学校的长期教育下培养起一定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他们一般都会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技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上道德法制观念的薄弱,他们实施违法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这些“80后”甚至是“90后”的人,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辍学,但不同于以往的是,念不起书不再是主要的原因,主动选择辍学却成为主要的原因。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的农村,教育质量低下,加上现今大学的高收费及大量找不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外面的世界”去打工赚钱当然比坐在教室里更有诱惑力,于是有很多人选择了主动辍学,庞大的农村辍学队伍无疑造成了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心理变化与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的生理逐渐在走向成熟,其心理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变化。在这个走向心理成熟的过程中,他们的自我意识开始强化,对父母、老师的权威开始怀疑甚至反抗;他们的自尊心变得过强,一方面希望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却没有学会尊重别人,往往自以为是、唯我独尊;而他们的自制力确较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

面对未成年人这些心理上的变化,如果不能正确的加以引导,往往会有一些不健康的表现,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一是逆反心理加强,他们可能通过对抗学校和家长,来体现自己价值;二是养成自私自利的习气,强烈的占有欲使他们无视道德法纪,为所欲为;三是呈现郁闷不乐、焦虑烦躁的心理状态,情感无所依托,情绪起伏不定;四是造成孤僻的性格、冷漠封闭的心理,遇到问题不会与人交流,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去处理问题。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上述问题。

【案例三】周某是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尚未满18周岁,常熟本地人,在常熟市某汽车销售店做汽车修理工人,工作辛苦,收入尚可。但在2007年3月间,周某三次通过偷配公司财物室、经理室的钥匙盗窃公司现金、笔记本电脑等。问其参与盗窃的原因,周某坦言因为工作以后要和同事、同学出去吃喝、唱歌等,钱不够用,又不好意思问家里拿。

这个案例中的周某犯罪是由高消费引起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消费水平上令人瞠目。这与他们追求自我独立的心理不无关系,他们用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人攀比,追求高级享受。一方面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滋长了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风气。很明显,周某的父母没能教导孩子怎么正确的消费,也没有教导其正确的处理友情、人情关系等。而周围的消费环境,如营业性歌厅、酒吧等这些场所也刺激了周某的高消费,而这些地方正是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但却没人监管或者监管不力。

【案例四】李某刚满15周岁,是苏北来常人员,母亲已经亡故,父亲不知去向,和年迈的奶奶生活。在2007年4月,李某仅为被人打了一拳心里憋着生气便持刀捅了对方腹部一刀,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说,我当时心里很委屈,他凭什么打我,我就在心里暗自打算好那天晚上要捅他一刀。当承办人问他心里有委屈怎么没有和周围的朋友说,而是准备了刀捅人时,李某说我不会和别人说这些的,他们不会帮我讲话的。

从这个因为熟人间一点点的矛盾引发的血案可以看出,李某孤僻冷漠的性格与悲剧的发生不无关系。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李某,平时没有人交流和管教,对周围人又缺乏信任。家庭的缺陷养成了李某这样的性格,缺乏疏导和沟通及强烈的自尊心使李某“憋在心里的气”无法发泄,在犯罪时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后却用刀子解决问题。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复杂的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与特定的主体因素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结合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我们拟从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及未成年人自我预防四个方面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思考。

一、社会预防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社会和谐发展,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机关团体可以对青少年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教育,密切关注和热情关心有不良品质和劣迹的青少年,及时发现他们的罪前征兆,如人际关系恶变、物质欲望膨胀等,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在酝酿与预谋阶段。另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文化环境,一方面抓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黑网吧等场所,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场所的建设,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开展正当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培养品格。与此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新闻舆论部门等媒介要扬善除恶、弘扬社会正义之风。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积极从案件中发现新问题,多思考、多总结,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醒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多出力、出好力。

二、家庭预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必须重视和搞好家庭教育,切实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和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次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注意方式和策略,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以理服人,而不是予以责骂、讽刺,甚至毒打;最后,家长要注意以身作则。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示范作用,家长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尽量挖掘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如果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尽量与家长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引导、疏通,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三、学校预防

为了巩固学校这块培养国家接班人的阵地,加强学校这道防线,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德育教育,扭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忽视德育的倾向,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加强文化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教育结构多元化,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不同岗位对不同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的就业能力,实现学校到社会的平稳过渡。

3、加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学校中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从小培养其知法、守法意识,使其养成守法习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采用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可以通过与各级学校联系,采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上法制课等形式,借学校这个平台,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法律。

四、未成年人自我预防

这是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角度构筑的防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许多地方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可以使其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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