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参考(3篇)
1.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参考 篇一
所需资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反正面)
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需裁成原件同样大小,以下同理)
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准生证及其复印件
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盖章诊断书
出院时医院开具的医疗交费明细(不是收据,很宽的那张单子)
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复印件(必须要有,貌似生好几个孩子的就不能去报生育险了)报销金额:
住院费用:大连市内四区包括金州、旅顺,顺产情况下报销2200元,难产包括钳引等报销3000元,剖宫产报销4000元。下属县市区住院费用减去1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多报销500元。
产前检查费用:统一为800元。
产假及津贴:顺产150天产假,难产及剖宫产165天,津贴按照单位缴纳保险时基本工资计算,比如:08年5月前生育的女职工每月津贴为1180元,5月以后生育则为1410元。领取办法: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生育险待遇支付表(以上审核通过以后劳动保障局发放),次月1-25日在大连银行(天安大厦)领取。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一、单位到大连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审核生育待遇后,职工于次月1日~25日到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领取存单。领取存单地点: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大厦(大商男店旁)二楼储蓄窗口,联系电话:82186211。
二、领取银行存单,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若是代领的,还需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若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次月1日~25日)内未领取银行存单,请携带上述证件在下一个月的11日至15日到大连市医保中心财务部生育保险出纳窗口领取。逾期不领,我中心将对银行存单进行销户处理。
2.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参考 篇二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
拿北京地区来说,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个人及单位缴存比例如下:
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纳,单位缴存比例为0.8%,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存比例为10%。从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生育保险的`缴存总费用很低,二是个人缴存的生育和医疗保险总费用较低。
两险合并后,个人的缴存费用有何变化?
据人社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之后,将减少1.25个百分点的费率,
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降的是个人还是企业缴存部分,但由于个人缴存比例本身就比较低,结合之前各个地区社保费率降低的情况可以得出,这1.25个百分点很有可能降的都是企业缴存的部分。因此,两险合并之后,个人的缴存总费用不会有变化,仍将维持在2%,拿到手的工资自然也不会变。
费率调整后企业一年可以省多少钱?
调整之后企业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缴存总比例将下降1.25%,那么一年能省多少钱呢?我们假设一个有500名员工的中型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那么一个月可以少缴8000×500×1.25%=50000元,一年就可以节省60万元,实实在在为企业降低了负担。
对职工待遇有何影响?
3.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参考 篇三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3日
文号: 苏人社发〔2013〕363号
主 题 词: 职工医疗 灵活就业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解决其生育期间基本医疗费用,实现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人群目标,现就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六、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或保障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逐步规范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平稳过渡。
七、各省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统一制定本地区具体经办管理办法。
八、以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参考】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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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新表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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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职工医疗互助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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