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精选10篇)
1.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一
XX县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XXX„2010‟8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更好地支持工会工作,着力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发展好、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一)扩大工会民主参政渠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畅通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渠道,有关办公会议在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应请工会列席;区直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改革(制)方案等重大问题,以及在研究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等政策措施时,要认 —1—
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成立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组织机构时,要吸收工会参加;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职工利益组织机构时,要吸收工会参加;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职工利益的执法检查,可邀请工会参加。
(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厂(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机关、事业单位和占有一定比例国有股的企业要按照厂(事)务公开的内容、时限要求,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非公有制企业要把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
(三)积极支持开展“双爱双评”为中心内容的“建家”活动。各企业工会,要在企业中开展“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和爱职工的优秀经理(厂长)”活动。要把提高职工素质,建立“四有”职工队伍作为重要任务,组织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开展劳动竞赛,组织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教育和激励广大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爱国爱厂爱岗位;教育和激励经营者热爱职工,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开展“双爱双评”活动,进一步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形成合力,增强凝聚力,共谋企业发展,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协调、健康发展。
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2—
极性
(一)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贯彻《劳动合同法》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和责任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送温暖活动”和“育才关怀”行动,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要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并依托各级基层工会组织广泛开展以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为解决困难职工生活的实际问题提供帮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激励机制。要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职工技能培训和劳动竞赛活动,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和昂扬向上的良好风气。利用市政府每两年命名一批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为契机,将创建成果作为评定(授予)—3—
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以此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四、努力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断拓宽工会工作领域
(一)加大对基层组建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会组建作为完善企业三方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组建,拒不改正的提请政府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产生、发展的一支庞大的新生力量,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织部分。要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要从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出发,对进城(镇)务工人员在工会组建方式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在《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和工会经费征缴力度。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地税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认真落实市工会—4—
经费代征工作会议精神。要依法保护工会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使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2.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二
各学院(系、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公司、产业集团、出版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确保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信访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信访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关系到学校科教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的保护。
未来的5到10年是我校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决定着学校的前途和命运,面临的任务重、困难大、矛盾多,信访工作必然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和特殊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访工作,把广大教职工中蕴藏的力量和积极性引导到学校的中心工作上,这对于维护学校稳定,顺利完成“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都要充分认识高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学校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校党委和校行政将信访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的汇报,指导信访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细致地做好信仿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集体上访及重点人,重点问题的处理工作。对职工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果断处理。
三、要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信访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具有特殊性。学校将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仿工作。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要由一名党政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实抓牢,哪个单位或部门出了问题,哪个单位的领导要承担责任。
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访职工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政策已经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不可朝令夕改;职工要求合理,但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政策措施,不能久拖不决;职工对现有政策不理解的,要耐心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使矛盾激化;对个别寻衅闹事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决不姑息纵容。
四、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和调节处理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群众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越级上访,要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要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集体上访,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调节处理,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问题处理在最基层单位。对职工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果断处理。对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及缠访人员,经上级有关部门做工作后仍滞留不归的,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派人到上级部门做上访人员的工作,并采取措施,将集体上访人员及缠访人员接回,稳定在学校和基层单位。
五、加强信仿信息沟通,严格执行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和重要信访动态,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坚决杜绝迟报、漏报或不报的现象。
六、要加大对重要信访问题的督办力度,及时正确处理好信访问题
3.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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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及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外提供。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完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县重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依照统计规范要求,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艺美术、海洋等产业经济核算。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科学性,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海关、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按统计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做好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六)增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站,其余乡(镇、街道)应明确编制,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人口、投资等统计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在村(居)确定统计人员,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
(八)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对部门统计业务考评制度,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实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成连通国家统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省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连接全省统计网络。
(十)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省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省、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开发应用并重、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等数据库,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各类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
(十一)改革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在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联网直接报送。推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手持电子设备采集、传输统计数据。
五、重视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
(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创意和动漫产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监测体系,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列入考核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计量器具配置和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十四)健全社会与科技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指标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统计调查。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科技统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为统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配齐配强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地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会同统计部门广泛开展统计和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活动;驻闽部队和武警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确保质量,如期完成本系统管辖的普查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在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予以加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增加力量,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深化统计部门效能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总结推广基层统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市县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十七)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4.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四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府法制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县实现“五年翻两番创强县”目标的关键一年,新形势、新任务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2010年全县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措施,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作用。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
1 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组织听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和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科学化水平
2010年,县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有关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标的具体内容,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性目标和基本要求细化、量化,分解成可以衡量和评价的具体标准,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化水平,逐步建立起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各级要健全考评工作机制,改进考评方式,扩大考评民主,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强化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考评结果的运用,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综合考核指标。
三、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全县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
2 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部门集体学法制度,制定计划,切实抓好落实。今年,县政府将在全县开展“领导干部学法年”活动,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安排至少2次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活动,实现领导干部学法正常化和制度化。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和集体学习等形式,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尤其是要熟练掌握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相关工作,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督促工作开展。
四、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全县行政执法目录索引,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将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别对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和权限、委托执法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和认定,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县政府法制局要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按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列出目录索引,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县政府政务大厅,推进部门审批事项向政务大厅集中,实行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和代办服务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内部层级监督作用
3 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新实施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复议权工作的开展,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知晓度,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复议调解等多种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继续加大评查工作力度
今年,县政府将在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县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和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相关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政府法制部门要不断创新抽调案卷的方式、方法,加大对重点执法部门及存在问题较多部门的调卷比例,增强案卷评查的科学性。要切实抓好对案卷评查出问题的整改,案卷评查中认定为执法错案的,坚持有错必究,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实现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化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县政府将出台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层层分解执法职权,层层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增强监督管理的实效性。要继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测试制度,将各乡镇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测试成绩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
八、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准确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状况和水平。对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方法。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步骤要求,从制度建设、依据梳理、职权分解、流程设定、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5 年来的工作成果,推动面上工作开展。年内,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总结调度会,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督促、调度和指导。
九、加强乡镇政府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
工作任务,必须切实加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5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各乡镇政府要保证法制员岗位的稳定性,为法制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工作中要充分听取法制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凡与法制工作相关的事宜均应先由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和法制员把关。县政府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搞好乡镇法制员的职前培训工作。政府法制系统要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不断健全政府法制工作网络,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断推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法制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5.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五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我镇地处交通要道,幅员宽广,辖区厂矿民营企业较多,外来人员较频繁,居住分散,人员成分较复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搞好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意义重大。对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打造xx市百强和xxx市十强乡镇以及落实省监控点任务具有深远意义。按照上级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建立辖区各关联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整合管理资源,统一步署,协调行动。为切实作好此项工作,镇党委政府20xx年2月20日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镇长xxx同志为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xxx、xxx、xxx、xxx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镇计生办,由办公室陈明钊、张希同志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派出所: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度末将查验结果通报计生部门。在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时,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再生育证》,凡有违法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情况每季度末向镇计生办互通信息。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在办理务工就业等有关证件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管理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计生工作。
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住院分娩时,应查验《生育服务证明》或《再生育证》等有关证明,对未持生育证明的要及时通报计生部门。要及时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出现的计划生育假证明,假手续及违法胎儿性别鉴定问题,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手术。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工商所:在办理和审查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市场从业人员的计生管理工作。
学校:在接受外来转校生时,应查明该生的户籍地以及现居住地,再将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计生办:协助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实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清理工作,及时查处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问题。
各村(居)委会:搞好本村人口管理工作,如有外来人口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不明的要及时上报。
三、目标管理、综合治理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各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目标管理,列入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四、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考评工作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为主。主要程序是:
1、每年元月十日前由各部门按责任目标内容自查,写好自查报告,送镇计生办。
2、二月十日前由镇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6.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六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设和谐平安岳阳,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调整、整顿、充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要求,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有关部门、行业要适应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在各个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边界地区要做好联防联调工作,加强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省际边界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 水平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配,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进人民调解员队伍。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通过设臵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各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聘请一至二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政法退休干部或法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普遍轮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三、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原则上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节假日和重要时期随时开展排查。加强信息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每月向同级党委政府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及时分析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三调联动”,提高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的能力
充实“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三调联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联调、挂号销号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和机制,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县、乡两级要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明确相关部门承担此项工作职责。加强流动调解庭等应急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流动调解设施,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臵和调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五、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 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同法治岳阳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参照公安派出所所长、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明确司法所主要负责人职级待遇;认真开展政法专项编制清理,确保专编专用,绝不允许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多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争取年内做到每个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确保各地司法所人均公用经费按所属县市区司法局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岳阳市司法局
7.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七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2〕22号 【发布日期】2012-04-17 【生效日期】2012-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三、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要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8.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八
关于进一步做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集中换届的部署要求,2011年我县将进行县乡村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做到换届工作平衡、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肃换届纪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乡村换届选举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换届纪律严明与否,直接关系换届工作的成败,关系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高低,关系党的形象和威信,关系我县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央和省市委高度重视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作出了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措施,最有力的保障抓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要坚持做到“一个保证,三个决不让”,即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趁、决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要坚持做到“三个在先、五个从严”,即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密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以及市委“20个禁止”的纪律规定,确保换届顺利进行。通过换届,选出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优秀干部,配好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实现我县“十二五”期间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实行“六个全覆盖”、实现“六个确保”,保证换届环境风清气正。
(一)实行教育警示全覆盖,确保党员干部群众了解、熟悉和执行换届工作纪律。利用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换届有关纪律要求,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了解熟悉换届工作纪律,认真履行权利和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开展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示范引导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要加强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及时通报换届期间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不越“雷池”。
(二)实行责任承诺全覆盖,确保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换届工作纪律。在全县范围内层层签订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工作责任状和承诺书,增强党员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单位、乡镇(场)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与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严肃换届纪律责任状;各单位机关党员干部,二级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都要签订纪律严明、责任具体的严肃换届纪律承诺书。在责任状中列出责任追究条款,谁违规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在承诺书中作出明文规定,谁违反承诺,谁就要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责任状和承诺书要存档备查。要正确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承诺,接受考评监督。要严格查处履责不严、违反承诺者,大力表彰兑现承诺、遵章守纪者,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三)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换届纪律得到贯彻执行。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突出抓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选举等关键环节的纪律约束和监督,不让品行不端、心术不正、作风不实的投机钻营者谋到好处,占到便宜。对下级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把关口;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奖优惩劣;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问责。要督促考察对象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要求做好选拔干部征求纪检等机关的意见工作,杜绝“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发生。
(四)实行信息监控全覆盖,确保全面及时掌握换届工作动态。要广泛发动党员干部群众有序参与换届选举工作,建立信息监控体系。通过选聘一批政治可靠、素质优良、作风正派、敢于碰硬的同志担任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信息员,组建成一支覆盖县乡村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换届选举信息监控队伍,全面了解换届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换届纪律的执行情况。建立受理举报问题报送制度。要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送加强换届选举的措施、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换届中的突发事件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情况,重大问题要随时报送。建立换届舆情应对机制。要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制定换届舆情应对预案,新闻媒体、网络窗口要加强舆情实时监控,对群众、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五)实行查处追究全覆盖,确保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建立健全来电、来信、来访和网络“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从快从严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迅速组织力量重点查办,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上级交办的立项督查件,要在15天内报送核查结果;对反映线索不具体的,先谈话诫勉。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和干扰换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承办人。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实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行风气考核全覆盖,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换届过程中积极创先争优。要建立评价换届风气的指标体系,以“八看”为主要内容,层层进行考核。即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换届风气的满意度情况,看“一报告两评议”情况,看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看整治工作宣传特别是媒体反映用人热点问题的舆情应对情况,看各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看换届风气民主测评情况,看换届纪律知晓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创建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争做模范遵守换届纪律优秀干部”的重要依据。换届风气好的,予以表扬;换届风气不好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严格换届纪律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换届期间,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严肃换届纪律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要建立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书记是严肃换届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级级肩负责任、层层狠抓落实。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执纪,为换届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干部管理的职能作用,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公道正派,加强组织协调,把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落实到位。督查组要全程指导检查、跟踪监督换届纪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行划片管理、责任包干。考察组和督查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执纪执法部门要负起“一票否决”审查的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切实维护换届纪律的严肃性。
(三)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整体安排,早谋划、早部署、早安排。宣传部门要加大严肃换届纪律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要通盘考虑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与其他工作相互促进、协调进行。科学制定严肃换届纪律方案,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程序、环节、步骤进行规范和细化,做到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方便操作。每项任务都要明确具体机构承担,每项工作都要有具体人负责。通过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努力提高我县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红安县委 2011年3月28日
主题词:组织工作 换届纪律 实施意见 发:各乡镇、火连畈茶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 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中共红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印发
9.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九
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小型露天采石场多、小、乱、差和事故多发的现状,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推进我区采石场规模化、机械化建设,提升安全基础,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其开采矿种主要为水泥和建筑用砂石,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一、工作目标
(一)控制小型露天采石场总量,全区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矿山数量必须符合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控制的矿山数量指标。
(二)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规模,从2016年起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年以上;目前合法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生产规模需提高至10万吨/年以上。
(三)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到2017年底,全区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2014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
(四)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到2017年,新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达到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条件;到2020年,已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按照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条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以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取得采矿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整合重组,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重组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经论证矿山开采对道路安全、地质环境有影响的;
3.办理采矿权登记之前,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中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设计内容审查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并明确审查不予通过的: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不能实现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开采主体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矿山开采相互有安全影响的;
4.矿山开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未能妥善解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的。
(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属于下列情形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合法证照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未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以及台阶(层)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的;
3.未实现修路上顶、未超前剥离4m以上的; 4.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也可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鼓励使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应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小型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
3.未编制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可按整改工作量适量供给民爆物品。
三、落实相关责任
(一)小型露天采石企业。对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本县(市、区)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及责任人,整顿关闭方法、措施、数量等内容,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安全监管部门。严把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安全准入条件的,不予安全许可;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采矿权设置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化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对本意见“主要措施”
(二)所列情形的经整改仍不合格或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或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直接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如整合后矿区范围涉及原矿区周边或深部的空白区域的,必须符合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存在本意见“主要措施”
(一)中所列情形给予纠正。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小型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整合,完成整合并取得新的采矿证后方可开采,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安全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要承担在一个评价、检测检验周期内的相关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对不具备本意见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2012年以来进行安全评价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七)开采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本意见中已明确的5种采矿权准入设置条件的矿山不得编制开采设计文书。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应明确服务年限内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及矿山开拓公路布置、台阶参数、首采台阶及各台阶标高、基建工程量(修路、剥离、削顶等工程量)等内容及附图。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对不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对证照齐全采石场的现场生产安全监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按设计分台阶或分层规范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依法履职,存在失职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任务。
(二)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先停产、后整合”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民爆物品,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整合主体,整合主体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列入整合的采石场按照采矿权转让、变更的有关规定将采矿权变更到新的整合主体名下,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当地政府将合法采石场列为关闭对象的,要明确对关闭矿山的补偿措施,以保障矿山企业的合法投资权益,同时要明确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处置方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10.咸宁市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意见 篇十
资工作的意见
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的难度加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落实责任,强化机制
(四)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
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银监会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七)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各地区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部际联
席会议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
束、诚信经营。
(九)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十一)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十二)依法妥善处置跨省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系统内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切实推动、保障依法办案,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三)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中央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七、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十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
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
(十八)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十九)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
八、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二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
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举措,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九、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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