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2024-06-27

个体工商免税政策(精选6篇)

1.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篇一

关于沈阳*******的调查报告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沈阳市**区******是**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营*********。生产经营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从业人数*人,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个体业主代表为***,系**企业下岗职工,申请限额减免。

二、调查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号),对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根据调查,该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符合文件规定。因此,同意上报申请定额减免免征税。

调查人:(两人手签名)

所长:(签字)

年月日

2.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篇二

一、海南现行退免税政策的利弊

(一) 海南现行退免税政策的优点。

在海南实施购物退免税政策, 能有效地将旅游跟购物相结合, 有利于提高海南国际旅游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有利于提高我国尤其是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吸引更多海外游客前往海南观光购物。同时, 在海南开展退免税政策试点工作也是海南发挥“旅游业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为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对海南来讲, 购物退免税政策将会提升其旅游竞争力, 使其度假胜地的旅游形象更加饱满、功能更加完善。

(二) 海南购物退免税政策的弊端。

1. 国产产品价格优势不显著, 旅游商品竞争力不明显。

海南制造业并不发达, 当地的民族工艺产业水平偏低, 运输成本升高使海南从外地引入的旅游商品竞争力有所下降;退税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 而在售的奢侈品牌在很多实行“离境退税”的国家也有销售, 难以提升海南本地品牌影响力。

2. 海南的购物吸引力并不显著。

海南岛的核心吸引力是其自然风光, 适应的消费群体多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游客。目前海南实行的统一退税率为11%, 在酒店价格明显高于香港的情况下, 很难吸引游客专程前往购物, 退税效果大打折扣;此外, 再加上海南开征的高昂行邮税也使得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奢侈品消费者望而却步, 因此海南的购物吸引力并不显著。

3. 实行商品退税的商家偏少。

目前在海南仅有海口两家、三亚一家, 共三家退税商店。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旅游购物者的购物范围和热情, 也给游客的购物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具体做法

(一)离境退税经验。

“离境退税 ”制度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起源于瑞典,目前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日本、澳大利 亚、新加坡、韩国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购物退 税制度。该制度在各国贸易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已形 成一项国际惯例,并取得一些共同经验。对于试点的海南省 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退税基本条件。实行购物退税的国家均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有:退税对象限定为非本国居民, 且在本国连续居住不超过6个月 (超过6个月的, 则对其离境前3个月内所购商品予以退税) ;商品在本国境内不得使用;商品为家庭或个人使用;一天购物或在一个商店一次购物须超过起退点;须经海关验货盖章。

2.退税商品限制和购物最低限额。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有购物最低限额的要求, 并且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对凡是在本国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均予以退税, 加拿大还对游客的旅馆住宿费、当地旅行社旅游套餐旅费也予以退税。但也有些国家规定部分商品不予退税。

3.退税方式和主要类型。退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即购即退。即在购买商品时, 填好退税单, 到收款台结账时出示购物者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并作登记, 则可退回一定比例的现金。二是邮寄退税。购物时由商店开出退税单, 拿到海关盖章后再交给商店, 由商店将退税款寄回给购物者。三是出境前到海关窗口退税。由海关办理退税。退税类型主要有三类:一是专业公司代理主导型。即由政府授权专业代理公司办理购物退税业务, 专业代理公司垫付退税款, 并凭有关单据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退税。目前, 世界上实施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方式。二是零售主导型。政府授权零售店直接办理购物退税。目前实施该种退税制度的国家只有法国等少数国家。三是政府与专业代理公司结合型。由政府税务部门和专业代理公司共同办理购物退税业务。目前实施此种退税方式的国家只有加拿大。

(二)离岛免税的具体做法。

离岛免税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政策对振兴当地旅游经济、 扩大内需等发挥了重要作 用。 因此,海南也有必要大力提高免税政策的开放程度,除 在免税店方面着手外,还可以参照以上地区做法,将海南打 造为内地日用消费品的免税区。

1.日本———冲绳。日本冲绳规定, 本国本土、本岛及外国离岛、离境旅客可购买免税进口商品。旅客购买免税商品不限次数, 但每次限购20万日元。经营品种包括除烟草外各类免税商品, 免税店不能销售本国产品, 日本中央政府和冲绳地方政府都提供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冲绳海关对购物的次数及数量限制采取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手段。

2.澳大利亚———悉尼。在澳大利亚悉尼可通过电话及网络进行订货, 享受送货上门服务。澳大利亚政府为免税行业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海关、税务部门与免税店实现联网, 对免税业务实时监管, 澳大利亚免税业的销售渠道包括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市内免税店、购物退税商店等。其中, 全行业20%的销售额来自机场免税店, 而当地机场同时开设出境免税店和入境免税店, 另外机场有税区还出售免税商品, 大大延伸了免税销售渠道。

3.韩国———济州岛。韩国济州岛也规定, 本国本土、本岛以及外国离岛的离境旅客可购买免税进口商品, 国人离岛免税限次数限金额, 但平均可达10万美元。济州岛国人离岛免税政策主要有年满19岁、1年限购4次、1次限购40万韩元, 每年最多享受6次免税待遇。为适应济州岛经济发展需要, 及时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相对宽松的立法保障, 在地方政府层面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旅游的发展。

三、完善海南购物退免税制度的积极意义、面临问题及具体建议

(一)完善购物退免税制度的积极意义 。

完善购物退免税制度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吸引更多游客前往海南,激发其购物热情,进而增加创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 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海南岛的国际影响力。二是可以提高 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增强我国产 品的国际影响力和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促进我 国旅游消费市场的完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新的经济 和税收增长点。四是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借助海南国际旅 游岛建设的契机不断完善相关环节, 为今后再试点工作奠 定基础。

(二) 完善购物退免税制度面临的问题。

1.国家政策目标的冲突性问题。国家税收制度的制定需要通盘考虑, 购物退免税不仅涉及消费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制度, 也涉及国家财政收入、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目标。促进出口增长与财政承担能力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把握, 而在实行购物退免税以后, 财政也许难以承受带来的负担, 因此, 在购物退免税政策的实施及完善过程中, 需要慎重协调购物退免税的政策目标。

2.我国税制结构和现实状况的特殊性问题。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 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 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则是所得税, 流转税的比重远低于我国。出口退税只能退流转税而不能退所得税, 因此税制结构是我国以往出口退税额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同样也会对购物退免税制度产生相应影响。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 物价总体水平偏低, 而国外也有促进消费的优惠政策, 所以即便不实行购物退税制度, 一般商品的较低价格水平也会吸引境外旅客, 有关于该政策的刺激作用并不一定明显。

3.需要解决的技术层面问题。在广泛实施离境退税后, 与之相关的税务监控、财政压力状况、退税方式的选择及退税通关效率的保障等, 都是必须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诚信纳税意识有待加强的情况下, 还需要吸取出口退税改革过程中曾出现的出口骗税的教训。这就需要税务部门选择纳税业绩等方面较好的销售商, 并把它们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的监控网络中来。同时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及时向销售商或购物退税代理公司退税, 以确保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转。

(三) 完善购物退税制度的具体建议。

目前购物退免税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的事物, 仅在海南岛进行试点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 在科学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加以完善。实行购物退税后, 将会导致一部分退税支出, 因此有必要科学、客观地分析实行购物退税的税收收入效应。建议由国家财税部门牵头, 在深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有关税制和政策, 为购物退免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可能。

1. 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已有条件。

目前, 在我国实行购物退免税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主要体现在制度基础、商品供应、销售网络、监管条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在制度方面,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为实行购物退税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商品方面, 主要旅游产品已经品牌化、系列化, 能够满足境外旅客的购物需求。在监管方面, 海关监管条件已经具备, 我国在境外旅游者出入境口岸都设有完备的海关监管机构, 为实行该项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监管保障。在销售方面, 以现代化的综合商场、专卖店、旅游购物定点商店等为代表的销售网络已经健全, 为实行购物退税奠定了良好的设施基础。在实行购物退免税制度的过程中, 应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2. 完善购物退免税制度。

(1) 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措施。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 深入分析研究, 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通过法律效力切实保障退免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打造有别于国内其他非免税地区的税收体制。 (2) 增加退税商品种类, 扩大退税商店数量。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加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商品, 尤其是一些地方特色商品, 并将其列为退税产品, 提高本国、本地产品的品牌影响力;根据试点情况适时选择硬件设施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综合商场、旅游购物定点商店等实施购物退税制度。逐步考察并扩大购物退税商店数量, 以适应现实的游客需求状况。及时淘汰经营状况不乐观的商场及商店, 实现政策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加强行政管理, 保证退免税便捷有序。明确退税对象、退税限额、退税率和退税方式, 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其作出适时调整。逐步完善报关离境环节的申退税, 减少海关工作量, 简化退税程序。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由财政、税务、海关、旅游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退税代理公司, 由其代理相应的购物退税业务, 承担一些具体的退税工作。及时处理操作中出现的突发问题, 在确保顺利完成退免税手续的同时, 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海南旅游形象。 (4) 加强价格监管, 扩大宣传力度。在实施购物退税政策时, 对于国内产品以及国外进口产品的价格要保持合理水平, 加强有效监管, 防止价格欺诈, 切实让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在游客集中的机场、车站、酒店、商场、旅行社等场所, 加强退免税的宣传, 提供健全的指南服务, 可通过安排专人引导、讲解等方式, 使游客广泛了解相应的政策、内容及流程, 进而增加其对退免税购物的关注和热情。

参考文献

[1].刘隆亨, 孙健波.我国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研究[J].税务研究, 2010, (5) .

[2].依绍华.海南实施游客购物退免税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财政, 2011, (10) .

3.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篇三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6.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7.小范围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你理解对了吗?

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之前关于营业税的种种税收优惠都以“平移”的方式保持了延续。

比如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进行创业,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再比如员工制的家政服务类公司、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等,只要符合规定,还是继续免税。

至于创业者最关系的“小微”企业,维持了以前的扶持力度

适用期限

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适用条件

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从上述规定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足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做好不同业务的核算工作。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例子一XX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8.5万元,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万元。

那么,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建筑劳务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海关对减免税政策介绍 篇四

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减免(又称关税优惠)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要依照税则规定的税率征税,但由于受到某些国际惯例、国家间的关系、国内经济发展政策、国内外经济状况和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准予按低于这些税率的比例征税(减税)或完全不征税(免税)。

四部分:

第一部分

减免税的分类 第二部分

现行减免税政策 第三部分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第四部分

减免税政策调整重点解释

第一部分

减免税分类

一、法定减免税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二、特定减免税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三、临时减免税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减免税。凡是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一般无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在进口环节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税,海关也不需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法定减免税包括: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货物;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实行的减免税。一般由国务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以贯彻执行。

特定减免税的特点: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申请单位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规定的程序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发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减免税放行,否则照章征税。

凡是特定减免税货物都是有限定条件的,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近年来特定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定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科教用品等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和调整,到1996年4月1日,仍然保留的减免税政策已经为数不多。

三次标志性海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项目)进口的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规定,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结转项目)进口的设备,也享受免税优惠。

老项目的政策要比鼓励项目和结转项目政策优惠得多,可免税进口建筑材料、安装工具、单独进口零部件等,进口商品不受《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限制。2002年10月1日,国家又调整了减免税政策,也使老项目的政策与新批项目和结转项目一致。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政策性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的关税减免。特点:

一案一批,专文下达,海关总署“一支笔”审批,不允许地方其他部门自行审批,时效较短,优惠执行完毕后即告结束。如对灾区、贫困地区企业进口货物的特殊照顾。

第二部分

现行减免税政策介绍

一、外商投资项目

(一)投资总额内的设备: 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具备免税资格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时间划分有五种:

一是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也称老外资项目和结转外资项目);

二是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或增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署税(1997)1062号 三是2002年4月1日以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或增资、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署税发(2002)81号。

四是2005年1月1日以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或增资、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署税发(2004)441号。五是2007年12月1日以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或增资、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总署公告(2007)67号。备案时需提交的单证:

办理征免税证明时需提交的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合同 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2.免税商品的范围: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包括:(1)电视机;(2)摄像机;(3)录像机;(4)放像机;(5)音响设备;(6)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7)电冰箱和电冰柜;(8)洗衣机;(9)照相机;(10)复印机;(11)程控电话交换机;(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13)电话机;(14)无线寻呼机;(15)传真机;(16)电子计算器;(17)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18)汽车;(19)摩托车;(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备件)。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项目判定问题:

提示:

1.开发类产业政策条目不允许进口生产类设备;

2.多个产业条目可以出在1个项目确认书中。

重要说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自2007年12月1日起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海关总署(2007)35号公告)

(二)自有资金技术改造: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资金来源:

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2.进口商品用途: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免税进口商品范围: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备案时需提交的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五类企业(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A1800、F1300、H1300”的说明:

1.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此类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2007年12月5日海关总署与财政部联合下发42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海关总署(2007)36号公告)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430.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海关总署(2008)10号公告)

自今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二、国内投资项目

具备一定条件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具备免税资格的国内投资项目按时间来划分有两种:

1.2007年2月28日以前批准、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G)和基本建设项目(F),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执行;署税发(2002)2 号

2.2007年3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署税发(2007)9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数控龙门铣床

1、工件台面宽≤1600mm主轴转速n≤8000r/min(单砂轮)≤3轴连动(2000版)

2、工作台宽度<5000mm,重复定位精度≥0.006mm/2m, ≤3轴联动(2006版)

(二)免税商品的范围: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备案时需提交的单证: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5、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设备配套件征免税问题:

提示:享受免税的配套件一般应在厂区内与免税设备相连接。

整机认定问题:

提示:进口商品是否构成整机基本以归类来认定,不能以进口部分价值占全部60%以上的原则来认定。

相对简单的只有一个税号,一个技术规格限制,且商品与税号唯一对应:

十四15 84463040 喷水织机

引纬速度<1800米/分

稍复杂的有一个税号,但有多个技术规格限制:

(一)7 84138100 锅炉强制循环泵

流量≤4000立方米/时 压力≤22Mpa 温度≤380℃

比较复杂的属于一类商品,有多个税号与之对应,有多个技术规格限制:

九(四)90271000 90272000 90273000 90275000 90278000 分析仪器

指气、液相色谱仪器,红外、近红外、紫外原子吸收等光谱仪器。实验室及工业用PH计,光学式气体分析仪器。所有规格

最复杂的是汇总了很多种商品,对应很多税号,且此类税号多为“未列明的其他商品”,技术规格限制也不明确: 84211900 84194010 84194020 84194090 84198990 84741000 84798990 84212190 84213990 普通萃取、浓缩、分离、离心机反应釜等设备一、二、三类压力容器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其他说明:

1.内资项目单独进口1-83章和91-97章商品不能免税。2.内资项目进口二手设备不能免税。

三、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享受免税的科研机构指: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高等院校;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科教用品优惠政策 提示:

1.用来演示、教学的机床不能享受免税;

2.实验室设备应以设备属性判断是否免税而非设备实际用途。

气瓶柜7309000000

用于存放液氮罐,超出科研仪器范围

四、国批减免

(一)种源:

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饲料:目前,国家仍对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照章征收: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2141000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2149000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三)化肥: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严格限定在下列范围:

五、远洋渔业

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上述政策。农业部事先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区域、船名船号和主要捕捞品种等情况通知海关,海关据此办理不征税手续。

1.变更:《征免税证明》签发后,仅到货口岸、有效期、原产国、合同号四项数据允许变更。(15日前)

2.作废:《征免税证明》签发后,如设备不进口,有关单位应将免税表退回签发部门,作作废处理后,减免税系统将自动恢复已扣减的免税额度。

第三部分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一、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的原则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转卖、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留置,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

二、进口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

海关对不同类别的商品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年限:①船舶、飞机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

(一)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但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国内不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折旧估价,补缴税款。

(三)减免税设备结转后,其进口时已扣减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四、以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贷款抵押,但不得用于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对于减免税进口设备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设立贷款抵押。

原则: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金额与该减免税进口设备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五、出具《征免税证明》,但不进行后续管理的货物 国批减免中的种用物品:

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货物进口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第四部分

减免税政策调整重点解释

(一)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172)

1、第一条

(一)讲明项目审批部门职责。

规定:各地海关对地方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如认为条目明显引用不当,可主动与项目审批部门沟通协商,不能形成共识的,地方审批部门应上报国家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对项目审批权限方面的问题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2、第一条

(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额度的核定问题。

规定: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鼓励类项目,海关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予以备案。

3、第一条

(六)明确了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用汇额发生变化的问题。规定: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折算后超出减免税备案用汇额度的,海关可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汇率调整用汇额度。其他减免税项目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4、第二条

(二)明确了部分科教用品的审核问题。对医学类大专院校进口的治疗仪器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手术及治疗仪器应不予免税。

(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

l该文对署税发[2003]172中涉及的关于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的界定问题做出调整,凡归入《税则》84、85章列名零件、附件的税目或子目的货品,以及归入税号84.82、84.84、85.23、85.32-85.34、85.39-85.42、85.44-85.47的货品,单独进口时不能作为设备对待;归入税号85.35-85.37及84.49的货品应注意区分设备和零件;归入《税则》84、85章的其余货品,一般可按设备对待。与署税发[2003]172文相关规定区别在于将84.80不再作为零件对待;将原先按零件对待的85.35-85.37下商品改为应注意区分设备和零件。电缆判定问题:

1.对于整卷的电缆可按设备对待;

2.对于有接头的电缆按配套件对待。

(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的通知(署税发[2007]537号)

一、将《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位数由12位增加到15位。

即前4位仍为审批部门代码,第5-8位为项目审批年份,9-10位为主管海关代码,11-15位为顺序号。

二、调整《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规则。

第1位为征免税证明标志“Z”,第2、3位为主管直属海关代码,第4、5位为现场海关代码,第6、7位为审批年份,第8-12位为顺序号,取消归档标志,编号仍为12位。

三、调整《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性质种类。

(一)国内投资项目不再区分为“国内投资基建F”和“国内投资技改G”,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确认书》,项目性质统一填写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代码为“M”。

(二)对于外国投资者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即属于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中规定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进口设备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的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性质统一填写为“外资项目内资商品”,代码为“N”。

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根据海关总署4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相关内容

申请单位已经向海关提交《项目确认书》等项目备案所需的单证、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海关按规定的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内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申请单位可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对同一合同项下设备和随机备件需分批进口的项目,海关通过《同一合同分批进口零件监控表》建立监控制度,避免企业利用同一合同分批进口的操作模式只进口随机备件。

同一合同分批进口的办理原则:

l

海关应根据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货物时所提交的审批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清单》、合同、企业填报的《设备组成明细清单》等单证,按合同状态确定征免税意见,按每批货物进口时的实际状态确定归类,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一次性出表”便于海关有效掌握减免税设备的情况,避免实际进口设备超合同事情的发生。

(五)总署的相关重要批复简介

1、税管函〔2005〕328号: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外资目录》)第三类第三项第1条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的界定问题。

纺织产品按照最终产品用途可以分为服装、家用和产业用纺织品三大类,其中产业用纺织品是指“用于非纺织行业的制造过程和配套服务中专门设计的工程类纺织结构材料”。《外资目录》中所称的工程用纺织品,即为上述“产业用纺织品”

汽车用纺织品(包括汽车内饰用纺织品),属于“产业用纺织品”,是我国产业用纺织品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因此,翰诠特种纺织品(平湖)有限公司的汽车内饰(无纺布)生产项目可以适用“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条目,该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署税发〔2006〕13号: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条目的,只应限于产品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工序,而纺纱(毛纺)等织前工序作为独立存在的生产工序不能适用该鼓励条目

3、税管函〔2005〕307号:

●对于只进口灌装设备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其主营业务为“生产”还是“包装”来判断其是否适用鼓励类项目中的“„„的生产”之类的条目。

4、税管函〔2006〕106号:

●关于免税进口设备通用于鼓励类项目与非鼓励类项目的监管问题。

●如果企业需将鼓励项目项下进口的免税设备用于其他非鼓励项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保证金,经海关核准后,应要求企业按照免税设备实际用于其他非鼓励项目的累计时间占免税设备5年监管期的比例,乘以有关设备免税总额后得出的数额缴纳税款。

●对于经海关批准移作他用的免税设备,应自有关设备实际用

于非鼓励项目之日起,每半年征收税款一次。具体计算时,用于非鼓励项目的累计时间可以工作日为单位,每日工作不满8小时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免税设备5年监管期限按每年12个月,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即5×12×22=1320个工作日。若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鼓励项目项下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税和进行相应处罚。

5、税管函〔2006〕15号:

关于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减免税办理问题。

●《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6、税管函〔2006〕150号:

●关于进口印刷机的项目适用问题。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十六类第12项“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条目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印刷机的项目,因此,进口用于生产印刷机的设备可用该条目,但进口印刷机不能适用该条目。友情提示:

按照新的内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进口胶印机已无鼓励项目可用。减免税设备的结转问题:

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出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海关。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形式报关手续。

(四)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五)转出、转入地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企业改制后已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处置方式:

●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让,设备的购买或接受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所在地海关凭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规定办理手续。原进口设备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即双方均享受免税待遇,包括同类企业之间和不同类企业之间的结转)的单位使用,仍可免税。设备接受方应按结转货物的成交价格扣减项目用汇额度,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5.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条例须知 篇五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个体工商免税政策 篇六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付款购物, 并在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离岛 (不包括离境) 的游客实行限次、限额、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有别于离境退税, 并非国际通行惯例, 目前仅有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中国台湾金门及海南岛四地施行。

自2011年4月20日旅客离岛免税政策落地海南以来, 国内多位学者已对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如邹立刚通过分析海南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及离岛免税制度, 指出现行政策偏于保守, 需要较大改善, 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栾庆琰分析了海南现行退免税政策的利弊, 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具体做法, 指出了完善海南购物退免税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的政策性建议;赵振华、赵国静指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能够促进海南经济发展, 对建设国际旅游岛有着积极作用, 但仍偏于保守等。但大多数研究仍旧停留在定性阶段, 量化研究数量尚少。

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海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实地问卷调查所得数据进行分析, 从有别于之前研究的游客角度出发, 对离岛免税政策及其配套服务做出综合性评价, 并据此对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作出改进建议。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 评价指标构建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实地调查, 认为影响游客离岛免税购物满意度的因素主要包括:离岛免税政策相关限制 (X1) 、商品供应 (X2) 、员工服务 (X3) 及基础设施 (X4) 等四项, 各因素均下设不同指标, 具体指标体系见图1所示。

(二) 问卷设计

因调查对象主要为在离岛免税店进行购物的游客, 问卷以便于填写且占时较短的客观题为主。问卷主要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游客基本信息, 包括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平均月收入、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第二部分是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及满意度评价, 主要采用李克特量表形式, 分别设计“非常重要”、“比较重要”、“一般”、“比较不重要”、“非常不重要”, 以及““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两组评价, 并按“5、4、3、2、1”进行赋值, 以此反映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的态度。

(三) 主要评价方法及数据来源

由于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满意度描述多以自然语言表达, 存在较大模糊性, 难以保证计量精确, 本文将采用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查德 (L.A.Zadeh) 于1965年提出的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进行评价。

本文样本于2014年11月21日至25日期间取得, 包括工作日及双休日时间段, 以在海南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购物游客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 现场填写并即时收回。共发放问卷450份, 回收439份, 回收率为97.56%, 其中有效问卷410份, 有效率为91.11%。

三、评价分析

(一) 信度分析

本文在基于问卷数据作出分析评价前, 为确保其可靠性及有效性, 首先采用科隆巴赫 (Cronbach) 信度系数进行分析。信度分析结果显示, 本次调查问卷整体及各因素信度系数α均大于0.8, 说明其量表信度良好, 可靠性程度较高。

(二) 描述性统计分析

问卷第一部分“游客基本信息”数据显示:从性别属性上看, 离岛免税购物群体中女性占比略多于男性;从调查受众年龄分布上看, 以经济状况较好的青壮年为主;从职业分布上看, 主要以企事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有固定收入人群为主;从学历分布上看, 前来免税店购物的游客中高学历人群占比近八成, 占据主要位置;从居住地上看, 各地区游客分布较为平均;从家庭平均月收入上看, 主要以高收入群体为主;从出行目的上看, 逾八成游客以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形式为来琼主要目的。

第二部分“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及满意度评价”数据显示:从重要性角度上看, “交通便捷度”、“质量可靠度”、“价格优惠度”、“服务态度”及“配套完善度”均被予以“比较重要”以上评价, 其他指标重要性程度也均处于“一般”以上;从满意度角度上看, 游客对“环境舒适度”、“配套完善度”、“质量可靠度”、“购物有序度”及“服务态度”等指标满意度较高, 对“免税限额”、“免税限量”、“免税限次”、“离岛方式限制”等因素满意度较低;从游客对重要性与满意度评价差距上看, “价格优惠度”、“交通便捷度”、“品种丰富度”及“离岛方式限制”差距较大。

(三) 确定指标权重

本文为避免仅采用单一方法而造成评价结果失真, 将主观赋权的层次分析法与客观赋权的熵值法结合使用, 以期实现科学客观的指标赋权。综合主观赋权的层次分析法与客观赋权的熵值法, 对其分别按1:1赋权, 可计算得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及相关配套服务游客满意度指标权重, 具体见表1所示。

即离岛免税游客购物影响因素中:

离岛免税游客购物影响因素权重

离岛免税政策因素权重Wx1= (0.4442, 0.2151, 0.1147, 0.2260) ;

商品供应因素权重Wx2= (0.2089, 0.1811, 0.2562, 0.3538) ;

员工服务因素权重Wx3= (0.2135, 0.3714, 0.1753, 0.2798) ;

基础设施因素权重Wx4= (0.2861, 0.2140, 0.2609, 0.2390) ;

(四) 模糊综合评价分析

据上文可知本文中游客满意度评价指标集U包括离岛免税政策、商品供应、员工服务、基础设施等4因素, 而每一因素又分别由不同指标构成, 即U=Uij;评价集V=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权重集W如上文计算所得。

构造各因素模糊评判矩阵R={rij}m×n, 其中rij=Nnij, N为参与问卷调查游客总数, nij为对第i个指标作出j项评语的人数, 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影响因素满意度评价具体见表2所示。

本文采用加权平均型N (., +) 模型, 根据公式S=W×R, 可求得离岛免税政策相关限制X1、商品供应X2、员工服务X3及基础设施X4评判向量分别为:

进而得到离岛免税政策及相关配套服务客户满意度二级评判向量:

对各评判向量进行去模糊处理, 结合上文评价集V=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 (5, 4, 3, 2, 1) , 分别得到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商品供应、员工服务、基础设施及综合整体满意度评价值:

离岛免税政策游客满意度评价值Px1=3.0984

商品供应游客满意度评价值Px2=3.4750

员工服务游客满意度评价值Px3=3.6829

基础设施游客满意度评价值Px4=3.7316

综合整体游客满意度评价值Px=3.4580

四、评价结果及分析

(一) 游客满意度结果分析

由上文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及相关配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结果可知:

综合整体游客满意度评价值为3.4580, 位于满意度评价“一般”至“比较满意”之间, 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 更倾向于“一般”评价。表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及相关配套服务整体基本满意。

离岛免税政策游客满意度评价值仅为3.0984, 位居4个影响因素之末, 评价结果趋于“一般”。其中, 免税限额、免税限量、免税限次及离岛方式限制满意度评价值分别为3.07、3.16、3.23、2.99, 各指标游客满意程度均较低, 尤其离岛方式限制指标, 已低于“一般”评价值。表明游客对海南现行离岛免税政策的购物金额、数量、次数及离岛方式的限制仍不满意, 特别是目前仅限乘飞机离岛方可享受免税的限制更是亟待放宽。

商品供应游客满意度评价值为3.4750, 位居4个影响因素第三, 游客满意度评价位于“一般”至“比较满意”之间, 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 更倾向于“比较满意”评价。其中, 品种丰富度、品牌知名度、质量可靠度及价格优惠度满意度评价值分别为3.37、3.69、3.80、3.30, 各指标游客满意程度尚可。表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商品供应情况基本满意, 特别是商品质量可靠度及品牌知名度方面, 均能得到较高评价, 但仍有改进余地。

员工服务游客满意度评价值为3.6829, 游客满意度居于4个影响因素第二, 介于“一般”至“比较满意”评价间, 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 更倾向于“比较满意”评价。其中, 产品了解度、服务态度、交流流利度及响应顾客速度满意度评价值分别为3.60、3.72、3.70、3.68, 整体处于同级指标较高水平。表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店员工服务水平较为满意。

基础设施游客满意度评价值为3.7316, 位居4个影响因素之首, 其评价同样位于“一般”至“比较满意”之间, 但表现更倾向于“比较满意”评价。其中交通便捷度、购物有序度、环境舒适度及配套完善度满意度评价值分别为3.46、3.76、3.90、3.85, 整体处于令游客较为满意水平。表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基础设施方面满意度较高, 特别是免税商店环境布置的舒适程度与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方面, 更是得到游客的高度认可。

(二) 满意度评价的IPA分析

IPA分析法 (Importance-performanceAnalysis) 又名“重要性-表现程度”分析法, 顾名思义, 即分别以游客对离岛免税购物影响因素评价指标的重要性与满意度为横轴及纵轴, 并以其平均值为分割点, 构造四象限矩阵。

当指标评价值位于第一象限时, 说明该类指标重要性及满意度均处于较高水平, 应予继续保持;当指标评价值位于第二象限时, 说明该类指标重要性较低, 而满意度均处于较高水平, 可暂缓改进;当指标评价值位于第三象限时, 说明该类指标重要性及满意度均处于较低水平, 改进顺序可滞后;当指标评价值位于第四象限时, 说明该类指标重要性较高, 而满意程度较低, 属于急需加强改善区域。

由图2“游客离岛免税购物重要性-满意度象限图”可知:服务态度、响应顾客速度等指标位于该图第一象限, 说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商店员工服务态度及响应顾客速度均较为满意, 应采取保持策略;品牌知名度、质量可靠度、产品了解度、交流流利度、购物有序度、环境舒适度、配套完善度等指标位于该图第二象限, 说明游客对以上指标满意程度较高, 也应采取保持策略;免税限次、品种丰富度、交通便捷度等指标位于该图第三象限, 以上指标虽游客满意度不高, 但因其重要程度同样不高, 可暂缓改进;免税限额、免税限量、离岛方式限制、价格优惠度等指标位于该图第四象限, 由于该象限指标重要程度较高, 而满意度较低, 亟待改进。

五、结论及建议

基于游客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限额、限次、限量及离岛方式限制, 商品供应价格优惠度及品种丰富度, 基础设施交通便捷度等指标满意度不足, 本文提出如下改善建议:

从政策制定层面上看, 目前离岛免税政策限制仍较多, 进一步开放已成亟待之需。离岛免税政策惠及的主要是中等收入群体, 而目前的免税限额显然不足以满足其购物需求;目前海南政府力争将其打造成国际旅游岛及休闲养生旅游目的地, 免税购物次数限制显然不利于游客一年之内多次往返海南休闲度假的计划;并且对离岛方式的限制要求游客必须乘机离岛方可享受优惠, 将打算乘火车或者轮渡离岛的游客排除在政策之外, 缩小了受惠群体范围。因此在政策修订上, 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变化, 加大开放力度。

从具体实施层面上看, 免税店方面应引进更多的高端国际品牌, 增加部分商品库存量, 提高商品品种丰富度, 满足游客不同需求。在商品价格上面, 与国外甚至国内专柜活动价相比, 海南免税店优势并不明显, 免税店方面应综合考虑商品进价、人工、租金等成本因素, 尽量提高商品价格优惠度, 使游客享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同时由于免税店向机场配送商品需要时间, 顾客需提前到免税店进行购物, 这无形中给游客行程安排造成诸多不便, 需通过协调商品配送时间, 改善配送条件和领取程序, 采取多样化的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等措施解决。

从监督管理层面上看, 海关应该以有效监管为前提, 高效运作为目的, 始终坚持“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构建信息化管理的监管平台, 实行风险式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管理模式, 营造旅客购物的良好通关环境和氛围;积极研究和综合利用海南国际旅游岛以及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各项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有效实施, 促进海南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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