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2024-09-26

联盟商户合作协议(共12篇)(共12篇)

1.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篇一

特约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联盟商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作承诺

甲乙双方保证合作期间全面履行此协议,并不从事,参与有碍于此协议执行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合作内容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发行的“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在乙方处消费使用,乙方不得拒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作。

2、乙方对“会”会员卡的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必须提供最优惠的消费折扣,内容如下:

第三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日至

2、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为提出中止合作,则本合同自动延长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内在甲方提供给持卡人的会员手册及各类宣传资料中刊登乙

方的相关宣传。

2、甲方在“会”的宣传活动场所适时地介绍乙方向会员提供的优惠;并且在符合甲方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在这些场所发放自己的宣传品。

3、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媒体广告注明“XX会联盟商家”字样。

第五条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恪商业信用,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培训指

导,做好会员卡的受理工作。

2、乙方有义务在营业场所明显摆放会员卡相关标识,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相关的宣传

促销活动等。

3、乙方的门店或印刷品等宣传材料中出现“XX会”字样时应提前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乙方有义务保管好甲方所供宣传资料及物料。

5、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会员所获得折扣和积分,为乙方一般顾客所能够享受到的更优惠服

务。

6、乙方因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应确保本协议继续生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以外,均属该方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双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例,违约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条款

1、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进行合作,并承诺在今后同等合作条件下的合作中,各自拥

有优先与对方合作的权利。

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15天内对其违约行为进

行修正补救;限期仍不能修正、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由于自身原因而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所述的合作,必须至少提

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方可按照双方共同的商定终止本协议,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

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本协议未涉及或未详尽涉及的问题或条款可以签订协议附件

加以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优惠折扣比不上其它贵宾卡、会员卡等折扣,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取消乙方作为联盟消费单位的资格。

第八条协议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得到纠正,则甲方将终止在本协议项下说所授权予乙方的任何权利及以提供的服务。并要求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操作手册、宣传标识及材料;销毁所掌握的各种资料及复制品;终止以甲方或“XX会”等名义进行的各项促销活动。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篇二

这是继2014年3月东风入股PSA集团成为并列第一大股东、双方签署全球战略联盟合作协议, 2015年4月双方签署《东风汽车集团与PSA集团联合开发“共用模块化平台 (CMP) ”项目协议》以来的又一重要成果, 标志着双方战略合作进一步深化。

协同共识不断增多, 合作领域不断拓宽

东风与PSA全球战略联盟合作两年来, 协同共识不断增多, 合作领域不断拓宽, 业务项目日益增多。目前, 双方已经在商品技术协同、国际业务协同、制造和供应链协同、管理交流、提升神龙公司能力等5大领域, 开展了20个合作与协同项目。

此次签署的“e CMP”项目, 具有轻量化、模块化、智能化、国际化设计的显著优势与特色, 是CMP平台项目的成果延伸与合作深化, 是全球共用模块化平台CMP的电动版, 已完成预研究。该项目由东风汽车集团、PSA集团和神龙公司三方联合开发, 共享知识产权。在项目管理与开发团队建设上, 将吸收国际领先技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集成协同多方优势资源, 将开发成为东风与PSA, 以及神龙公司电动车发展的战略性平台。该项目研发投入5.5亿元人民币, 覆盖主流细分市场, 规划的10多款车型, 其中包括东风标致和东风雪铁龙的第二代纯电动车, ;性能指标国际一流水平, 续航里程达到二代电动车最佳水平, 首款产品将于2019年投放。

“CMP”项目, 规划覆盖B级和C级乘用车市场, 设计开发性能定位在投产五年内的国际先进水平, 即安全性能达到NCAP (新车碰撞测试) C-NCAP (中国新车评价规程) 五星级;油耗和排放水平全球领先;兼容智能驾驶;模块共用性高;具有灵活搭载的多样性与优异的经济性;预计2018—2020年可面向全球陆续投放近10款基本车型、延展投放数10款车型系列。该项目研发投入2亿欧元, 由东风汽车集团、PSA集团主导设计、神龙公司参与, 是集成各方优势资源、共同精心打造的战略性共用模块化平台, 并将在三方的制造工厂实现工业化投放, 共享知识产权。协议签署以来, 项目进展良好, 第一台原型车2016年2月交付, 预计2018年将率先在欧洲市场投放首款车型产品, 2019年将在中国市场投放首款全新车型产品。

东风与PSA人力资源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 标志着双方的战略合作, 开启新领域, 跃上新台阶, 将从商务技术合作, 延伸到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交流融合等重要领域。双方在立足具体项目人才开发的同时, 将更加注重面向未来事业发展的人才开发工作。内容包括, 将更好发挥双方各自在管理和技术上的独特优势, 开展学习交流与专题研讨活动, 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在实施推进合作项目协同中, 开展最佳实践交流等, 不断增进相互了解, 促进跨文化交流互鉴。

此外, 5月10日, PSA集团与神龙公司还举行了新一代1.8THP高端涡轮增压直喷发动机联合开发项目签约仪式。

5月11日, 神龙公司发布面向2020年的中期事业“5A+计划”。战略定位由“成就拥车梦想”转变为“为客户出行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高效汽车企业”。战略目标为:质量水平在2018年进入行业前三、2020年追求第一;销售收入在2020年超过1000亿;截止2020年累计提升30%, 追求可持续的盈利性发展。企业愿景为:成为最让人信赖的汽车企业。战略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您所需, 为您而变。

这一系列重大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 必将有力助推神龙公司中期事业“5A+计划”的实现。

东风汽车公司董事长竺延风说, 过去一年来, 东风与PSA不断加强沟通、深入讨论, 这次两个重大项目的签约、神龙公司“5A+计划”的发布就是双方团队高度契合与合作的成果。未来东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战略联盟项目, 更好地推动双方事业的发展。

战略联盟推动PSA奇迹复兴

2015年, PSA集团全球销量增长1.2%, 销售整车297.3万辆, 其中PSA在中国市场上的销量超过73万辆, 仅次于欧洲市场。

2015年, PSA集团净利润12.2亿欧元, 实现2012年以来首次盈利, 整车部门利润率、现金流等多项财务指标提前实现目标, 将两年前濒临破产的阴霾一扫而空。法国媒体惊呼, 标致雪铁龙实现奇迹复兴!

PSA集团总裁唐唯实表示, “与东风汽车集团的合作为标致雪铁龙走出困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动力。东风汽车集团的注资为标致雪铁龙争取了宝贵时间, 使我们能有时间实施复兴计划。”

“与中国伙伴的合作有利于我们保持技术领先。通过和东风分享技术, PSA可以更好地削减研发投资和生产成本, 在产品层面增强竞争力有利于PSA在中国增加盈利, 进而更快地研发和引进新技术, 推动自身和合作伙伴在中国市场拥有更好的位置。我们和东风的战略合作没有限制, 我们有信心共同努力一起走得更远。”唐唯实说。

2016年, PSA集团对中国市场销量增长预期定在5%, 欧洲是2%, 拉美和俄罗斯则分别预计下滑约10%和15%,

2016年4月5日, PSA集团发布“加速超越”规划, 具体目标:2016年至2018年, 汽车部门平均经常性营业利润率达到4%, 并于2021年达到6%;2015年到2018年, 集团营业额增长10%;到2021年增长15% (按2015年汇率计算) 。

东风与PSA战略联盟之路

2014年3月, 东风汽车集团与PSA集团签订《关于增资入股的总协议》, 东风汽车集团与法国政府和标致家族并列成为PSA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同时, 双方还签订《全球战略联盟合作协议》, 深化在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全球合作。

2014年7月28日, 东风汽车集团与PSA集团进一步落实全球战略联盟协议, 正式成立全球战略联盟委员会并召开首次会议, 生效了委员会具体运行机制, 任命了联盟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负责人。9月12日, 双方的战略联盟办公室在巴黎开始联合办公。

2014年7月, 神龙汽车公司第四工厂落户成都, 建成后将生产东风、东风雪铁龙、东风标致三个品牌车型, 将有效缓解产能不足、优化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打通东风集团内部乘用车产能合作, 形成制造领域的产能协同。

2014年10月30日, 神龙汽车公司与PSA集团正式签订总经销 (中国) 标致及雪铁龙进口车合作协议。根据协议, 从2015年1月1日起, 神龙汽车公司将成为PSA集团标致品牌和雪铁龙品牌乘用车在中国的独家进口总经销商。

2014年12月16日,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国际公司在新加坡正式注册成立。新成立的国际公司由东风汽车集团和PSA集团各出资50%组建, 纳入神龙汽车公司一体化管理, 主要负责标致雪铁龙 (不含DS品牌) 和部分东风品牌乘用车在东南亚区域的销售和服务业务。

2015年3月2日, 东风汽车集团入股PSA集团后的首款战略结晶——东风风神L60在神龙汽车公司武汉一厂下线。东风风神L60由东风汽车集团、PSA集团、神龙汽车公司三方共同开发, 三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神龙汽车公司生产, 在东风风神营销渠道销售。3月25日, 东风风神L60在武汉上市。

2015年4月19日, 东风汽车集团与PSA集团联合开发“全球模块化平台 (CMP) ”和设立“共同研发中心 (DPCT) ”项目成功签约, 开启了全球战略联盟新的发展进程。

东风公司“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 东风公司的战略定位是:致力于成为为用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汽车产品和服务的卓越企业。战略愿景是:永续发展的百年东风, 面向世界的国际化东风, 在开放中自主发展的东风。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 产销规模高质量跨越560万辆;自主品牌实力显著提高, 经营效益进一步提升;产品海外销量在中国品牌海外销量中居领先水平;新能源销量目标30万辆以上, 核心技术和资源掌控能力显著提升。

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东风公司将坚持五大发展方针——创新驱动、开放合作、主动主导、做强做优、共赢发展。实施五项重点战略举措:优化产品结构、强化业务整合与协同、加速新业务发展、推动优势资源利用、打造集团层面新的竞争力, 力争在新业务、传统业务、核心能力方面取得突破。

具体来说, “十三五”时期, 东风公司将在六个方面实现重点突破。

一、新能源汽车。在研发和产业化上取得突破, 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占有率达到15%—18%, 争取与东风公司的地位相符合。

二、汽车金融。在汽车金融业务布局和规模上取得突破, 在现有的汽车信贷业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产融结合的“大金融业务”。

三、自主研发能力。东风的技术战略是“绿能+智能”, 在自主研发能力上取得快速突破, 到2020年自主研发综合能力国内领先, 2025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营销能力。在营销模式、网络布局、营销体系能力上实现突破, 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布局、品牌力强化、水平事业与金融体系支撑。

五、国际化能力。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在海外资源利用、海外基础建设和国际化体系能力建设上取得突破, 从一般性出口销售走向海外技术和资源并购、技术和产品海外输出。

六、智能互联。在智能制造和智能汽车研究布局上取得突破, 发展自主智能装备产品和技术, 建设东风智能制造体系, 构建东风未来发展的核心能力;以安全为核心, 集成智能化控制和信息技术, 分阶段开展东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究。

未来五年, 东风还将在在体制机制创新、集团管控优化、人才体系提升和企业文化强化上进行努力, 构建东风战略支撑体系, 确保“十三五”规划顺利完成。

3.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篇三

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劳动协议签订困境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1/2-0081-02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了解到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在签订劳动协议上,面临如下困境:

一、不签订劳动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

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在四川大学望江校区周边有餐饮、服装、百货、文具饰品等诸多形式的店面,其中大概有80%-90%的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1)在调查当中,如果雇主和被雇佣者同时在现场,则被雇佣者在填写问卷和回答问题时会相当谨慎,反映给调查者的虚假信息也相对较多;有些雇主也会担心调查者是工商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直到调查者出示学生证件才同意调查的开展。通过对比调查结果和现场调查被调查者的神态、反应等,我们发现被调查者几乎全部会美化与签订劳动协议的有关信息。这样做的原因很明显,在雇主在场的情况下,参与调查的被雇佣者大都比较担心,本次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会被雇主抓到对自己今后工作不利的把柄,从而有碍自己的发展。

(2)如果雇主不在场,被雇佣者中的一部分在被调查之前也会询问较多的问题,因为他们怀疑调查者是雇主派来的,或者是工商管理相关部门的调查者。在调查时,若接受调查的被雇佣者没有消除对调查者的戒心,调查的结果仍然显示为不够真实。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下的被雇佣者对于调查者的戒心要大于年龄在4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经过分析,我们猜测是年龄差异造成的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从而导致了诸如此类的差异。

(3)在调查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一类人群参与调查是不会顾忌雇主是否在场这一条件的,他们对于调查也是一种相对非常坦诚的状态。原因是他们与雇主有亲缘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他们在接受调查时也不会有较多的顾忌,会将比较真实的情况更多地反映出来。但这种家族式的雇佣关系毕竟属于我们调查中的特例,理应排除在我们所做的常规调查之列,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家族雇佣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和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思考的方面。

二、被雇佣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被雇佣者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都只是了解一点儿。个别的被雇佣者是不识字的,让他们填写调查问卷有相当大的困难,与他们进行相关问题的交谈,他们能够明白调查者表达的意思也是比较困难的。对于这一类被雇佣者,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是更加困难的。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对劳动力素质、技术要求不高,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是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的一大共同点。也是因为这一特点,使得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内容知之甚少,不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这使他们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到解除等一系列过程中产生很多盲目的非理性行为,给雇主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三、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根据经济情况制定的相关措施,但由于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速度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劳动关系现状。

当前个体工商户的不规范之处主要有:劳动协议签订率低;劳动协议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两者有交叉;签订内容不规范等。

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于现实,影响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2]。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协议签订既缺乏大型企业的规则和习惯做法,又没有建立起新型的、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则。而且,相对而言,个体工商户往往比较缺乏社会责任的理念,不愿意遵循类似于现代企业的各种规范。

这样,个体工商户不为被雇佣者签订劳动协议的行为便难以避免。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保护便也无章可循。

针对我们调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中被雇佣者面临的关于劳动协议签订的困境,有如下关于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个体工商户中的雇佣关系数量较多、流动量也比较大,为了解决目前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在劳动协议签订上面临的困境,除积极完善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对于相关法律规则的细化和立法层次的提升是非常有必要的。

2.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治环境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宣传普及、法律的执行三个环节,而有法必依的重要前提便是懂法,所以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关于签订劳动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完善法治环境的关键在就于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

在普法宣传环节,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参加普法培训,并要求个体工商户中的被雇佣者代表参加。宣传活动中要突出重点条款的宣讲,突出对员工签订劳动协议方面的宣讲,注重增强雇主的法律意识,鼓励被雇佣者学法和依法维权等。

[1]耿新华,吴传玉.协调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对策建议.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31).

[2]程延园.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7.

卢姗(1989.3—)女,河北唐山人,汉族,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4.商户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实现双赢的局面,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甲方为使XXX卖场商户能在淡季创造利益,利用装修公司的稳定客源,为卖场增加人气。

二、合作范围:凡持有甲方公司发放的VIP卡客户,在甲方卖场任何一家专柜购买商品,都可享受最低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方案请见(VIP卡反面)

三、合作方式及责任:

1、凡XXX卖场所有商户即乙方,对持有XXXVIP卡的客户均必须按卡面上给出的折扣结算,并统一由XXX卖场收银台收银。如发现有商户即乙方私自收取费用,一经发现,给予每单壹万元每次的罚款;

2、凡购买满壹万元的顾客,可凭身份证在甲方管理办公室办理VIP卡一张,登记该卡号,该卡日后消费,商户无需承担返点金额。

四、结算方式:按照每10天一次结算周期,甲方公司财务将款项转入各商户即乙方账户。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发生争执时,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双方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5.商户合作简单版协议书 篇五

乙方:

启凡卡是淄博启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其启凡卡会员发行的带有启发卡会员号码的实名制会员卡,持有该卡的客户都是淄博启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会员。

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本着为启凡卡会员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启凡卡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式

当启凡卡客户到乙方营业场所消费或购买乙方商品服务时,乙方为其提供优惠服务方式:

□凭启凡卡打折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收录乙方的名称标识、地址电话、经营内容及为启凡卡会员提供的优质优惠服务内容,并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宣传:

1)甲方授予乙方为“淄博启凡卡合作商户”称号。

2)甲方将有关乙方的信息、优惠项目刊登在淄博启凡卡服务网站上。

3)印制“淄博启凡卡优惠商户”目录手册,通过淄博启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派发给淄博启凡卡会员。

3.甲方可对乙方为淄博启凡卡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督,如发现乙方承诺的服务措施未能落实到位且客户意见较大,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淄博启凡卡客户按指定优惠方式到乙方营业场所消费时可享受所指定的优惠服务。

2.乙方应在营业场所内适当明显位置摆放或悬挂由甲方制作的合作商户标识,及在营业场所适当位置摆放甲方有关宣传资料,以便客户识别特惠商户。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名称标识、地址电话、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促销活动等信息。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启凡卡会员之特惠商品必须与非会员购买商品质量相同。

甲方:

乙方:

6.互联网特约商户合作协议-清洁版 篇六

合同编号: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 100027 电话(010)65542230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

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主营项目和经营范围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

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甲方的“中信银行支付网关”,并利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就甲方银行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乙方所连接网上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网上消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网站之间链接,为客户提供网上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1.2.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网站之间链接的可靠。甲方在其网页中加入乙方网站的链接;乙方在其网页中加入甲方网站的链接。

1.3.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1.4.客户网上交易额度由其申请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时自行设定,并可根据需要自行修改额度,网上交易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亦不得超过交易额度。

2.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并至少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和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客户。

2.2.甲方有权按客户每笔在线交易金额的 %(限单笔交易最高手续费 元)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并在日终结算时自动扣除。

2.3.甲方有权为甲方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建立和实施监督、预防机制,并有权对乙方合法履行本协议进行监督。

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消费结算服务,负责网上交易资金的清算,根据乙方结账信息将网上消费款项汇总扣除手续费后划入乙方账户。2.5.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应商户编号和设立网上操作员。2.6.甲方负责向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账务查询服务。2.7.甲方所接到的客户对乙方的投诉或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

2.8.经确认乙方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2.8.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8.2.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2.8.3.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2.8.4.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2.8.5.已被其他国际卡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2.8.6.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2.8.7.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操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

2.8.8.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未妥善处理使甲方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8.9.无故拒绝受理已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中信银行卡; 2.8.10.受到持卡人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2.8.11.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查询查复要求的;

2.8.12.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或者通过乙方渠道侵入了计算机病毒,造成甲方系统故障的;

2.8.13.其他因风险原因应被立即终止交易的; 2.8.14.因乙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之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

2.9.如甲方因受到乙方客户或与乙方连接之网上商户或其他组织、机构影响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该损失。

2.10.甲方负责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

2.11.甲方保证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实时提供付款交易的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包括订单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该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之用,最终以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2.12.甲方负责向其客户宣传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与乙方协作共同开展网上消费的宣传推广工作。

2.13.甲方在其网页中应正确说明乙方网站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乙方依本协议应履行之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2.14.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15.交易查询及追索: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有权对甲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3.2.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3.3.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流程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互联网支付网上消费服务。

3.4.乙方对最近12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查询的权利,并可以要求甲方对错误款项进行更正,但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5.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互联网支付清算。3.6.乙方如需更改网站地址,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3.7.乙方变更主营业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重新审批检查,并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3.8.乙方应接受客户在网上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客户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3.9.乙方负责其网站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并确保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准确地向甲方发送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

3.10.乙方在向其商户提供客户支付交易数据时,应以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的客户支付交易数据为准。

3.11.乙方不得将相关网关接口、标识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3.12.乙方承诺不截取持卡人卡号等信息,为客户相关资料保密。3.13.乙方应利用其网站对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作必要的宣传,在其网上付款说明以及网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3.14.乙方应对电子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交易后5年。如因乙方对交易数据或相关凭证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15.乙方应保证其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16.乙方应按照第2条第2.2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3.17.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编号及网上操作员代码和相应密码,因乙方商户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8.乙方应要求其商户制定完善的网上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在网页及业务宣传资料中公布网上销售营业规章及服务热线,及时处理有关商品价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投诉。

3.19.在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或其他网上支付宣传活动期间,乙方负责在网页上链接甲方活动宣传图标,图标文件由甲方提供。

3.20.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虚假申请、洗单、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为持卡人分单操作、套现等提供便利等。

3.21.乙方保证对其通过网上支付所获取的甲方或者中信银行卡持卡人的账户信息和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如果造成了甲方或者中信银行卡持卡人的损失,乙方应该负责赔偿所有损失。

3.22.乙方应该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系统的安全性,如果因为乙方系统的不稳定性或者由于乙方计算机病毒感染致使甲方系统故障,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3.23.乙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并且乙方承诺在网站上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3.23.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23.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23.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23.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23.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23.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3.23.7.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传销、反动信息的;

3.23.8.教唆犯罪的;

3.23.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23.10.从事欺骗性活动的;

3.23.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差错处理

甲方负责根据客户支付指令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支付款项,并在扣款成功后向乙方发送扣款成功结果,日终处理时甲方负责将当日支付款项集中清算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账户中。由乙方负责与其所连接网上商户的清算工作。当出现客户账已扣,但客户或乙方未收到交易成功结果等差错情况时,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差错责任及时进行调账处理。

5.安全条款

对于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对乙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甲方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的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有效履行本协议,给乙方或客户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客户对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防护不当导致账号或密码等泄漏造成的任何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违约责任

6.1.如因乙方的过错,本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并致甲方及/或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声誉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尽量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6.2.如因甲方的过错,使其在线支付系统不能再继续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时,乙方需在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双方认同的方式尽快通知甲方,并在3日内发出书面确认。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尽量满足客户的付款需要;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7.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非乙方责任所导致的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而使甲方、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及时地将处理方案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8.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应将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属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9.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的规定外,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纠纷处理、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条款的有效性。

10.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长期限 年。如本协议一方对延长本协议期限有异议,该方应自本协议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

11.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该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7.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山东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有权随时调阅合作商户的入网材料、培训记录、巡检回访记录、调查报告等商户档案。

6、委托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协调本方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7、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包括:与商户对账、商户资金的划拨、负责根据银行卡相关业务规范对错账进行账务调整。

8、向乙方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如甲方产权机具程序下装培训、MIS-POS设备软件操作培训等,以便于乙方更好的为商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9、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0、对乙方提出的有利于银联卡受理市场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建设银联卡受理市场。(二)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外包服务方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

2、积极配合甲方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要积极采纳、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根据甲方的发展需要,为甲方特约商户提供受理终端机具,包括POS设备、MIS-POS设备、LAN-POS设备等,其中由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布放甲方提供收单设备;乙方提供设备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负责为甲方特约商户安装的MIS-POS设备、LAN-POS设备不再向甲方收取软件、技术支持费用。对乙方自行发展的特约商户,由乙方布放符合银联标准的商户受理POS终端。

4、乙方应按照“一柜一机”的原则布放终端,严禁以“一柜多机”的方式增加终端套取机具投资补偿收入。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投资的机具变更为自己投资的机具。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在为特约商户正式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当对其收银员及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留存培训记录,并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见附件1: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对于网络特约商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实体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现场检查人员须持本人银行卡现场消费0.01元并打印保存刷卡凭条)、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等内容,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并盖章确认(见附件2:银联特约商户回访表)。

7、根据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各项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需要甲方协助解决的要求。

8、因乙方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由甲方先行负责处理并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于乙方赔偿金额多退少补。

9、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甲方风险商户的调查工作,出具调查结果报告书,及时报送甲方。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合作商户资料信息、业务统计 4

数据及业务风险分析等材料。

10、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得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一经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漏的,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等相关责任。

1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得将甲方商户二次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

12、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增值服务业务,提供增值业务的代理业务。

14、配合甲方做好商户对账、差错处理等账务处理工作。

15、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与持卡人的刷卡消费和投诉处理工作。

16、配合甲方开展银行卡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和大型商户的刷卡营销活动等。

17、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受理市场秩序,遵守受理市场规范,促进受理市场健康发展。

四、日常管理维护

1、商户拓展

乙方不得发展以下商户入网:(1)非法设立的;(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 5

统的。

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乙方还应实地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2、商户签约

应使用符合银联要求的、规范的《特约商户入网协议》,真实、完整、正确的填写商户入网调查表。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乙方不得协助商户伪造入网材料骗取低价结算手续费,确保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甲方在审批乙方发展商户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乙方有与不良商户勾结,以虚假资料注册商户信息以及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情节,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3、商户培训工作

乙方应将商户培训作为商户收单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商户业务培训和风险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对特约商户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并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变化、银行卡受理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以及特约商户内部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再培训。商户培训内容包括:

(1)正确识别银行卡、辨认及处理伪卡的基本方法;

(2)银行卡受理的操作流程、操作说明;(3)各种异常交易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4)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5)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防范要求;(6)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和要求;(7)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8)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9)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10)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11)其他与银行卡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4、商户关系维护

(1)乙方应定期回访商户,征询商户意见与建议。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重点商户和高风险类别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其它类别商户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商户回访记录应归档保存至少 年;

(2)对特约商户的现场回访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查看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3)双方可根据商户的收单交易金额、收单业务收入、收银员的服 7

务质量、操作规范、防范欺诈交易能力、处理持卡人投诉等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商户及工作人员。

4、档案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商户档案管理制度,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商户培训记录、风险调查报告、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回访记录、受理终端情况、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以便于甲方及时调阅。商户档案应至少保管 年。

5、商户日常事务处理

乙方应做好商户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商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受理标识,对缺漏或破损的受理标识进行补贴;

(2)检查受理机具及通讯线路,补充受理终端的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确保商户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受理机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全省统一的800免费客户服务热线,保证365天×24小时负责处理涉及商户的咨询、报修与投诉,并记录备案。接受特约商户的维修请求后,正常情况下城区商户(含县级城市)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应提前和商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6、终端使用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受理终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终端机具台账,对机具申请、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进行记录,详细列明机具品牌、型号、序列号、商户编号及商户终端号等关键信息;

(2)定期对商户的终端机具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监督机具使用范围

是否与签约时一致,严防商户未通知甲方即自行将机具移机使用或出租、出卖、转给第三方使用;

(3)对特约商户报修终端的,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到商户处排除故障。对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由机具的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替换机具并由乙方负责安装。乙方应对机具报修和故障排除记录进行登记;

(4)加强移动POS管理工作,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严禁商户超出经营范围、跨地区使用移动POS;

(5)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臵终端功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为特约商户开通联机退货、受理信用卡交易等功能;

(6)加强商户终端管理,防止商户利用受理终端从事伪卡盗刷、欺诈、套现、窃取持卡人账户及交易信息等犯罪活动。双方投放的机具设备应符合中国银联统一的收单业务受理终端产品标准;

(7)甲乙双方要定期核对收单机具数量,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商户机具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商户因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需撤回终端机具的,乙方负责收回并交回机具产权方。

7、终端程序管理

乙方应依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数设臵、程序灌装,确保不同的终端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商户POS和MIS终端受理程序必须为中国银联认证通过的标准版本,不得在受理机具中私自加装不符合银联标准的程序。乙方应要求终端管理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臵和保管密码。

8、终端押金

甲方产权的终端机具,委托乙方布放、维护并保管特约商户交纳的机

具押金的,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除退还甲方机具押金外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如非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应将机具押金退还甲方。

9、信息安全

乙方应确保商户受理终端及其相关系统内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标识代码、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乙方应建立信息安全监督及检查机制,定期对存储或处理交易信息的设备和介质进行检查。

10、商户清理

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商户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各种机具及业务受理用品等,并对商户清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

(1)被信用卡组织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2)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占比超过银行卡组织规定的;(3)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4)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已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的;

(5)商户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6)商户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将移动POS机具违规带至异地使用的;

(7)商户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8)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9)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11、信息通报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相关业务数据分析等。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商户风险监控情况、商户信息变更情况等。对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等单位提出的商户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风险。

12、监督检查

甲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风险责任

1、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享有相应的收单权利,承担相应的收单责任;不得因委托乙方从事业务服务而对银联卡跨行业务申请任何免责或延缓承担责任。

2、乙方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必须符合《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执行联网通用的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在发生退单、调单风险时,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为乙方独立发展的商户,乙方应承担资金风险,甲方协助乙方追查;若为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的商户,乙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甲乙双方共同追查,最后视双方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若为甲方独立发展的商户,甲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乙方协助甲方追查,最后视双方履约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50万元保证金。当发生本条前款所述应由乙方承担或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形时,甲方按照银联业

务相关规则垫款后,可直接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垫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相关业务,并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宣布破产时,应保证甲方的优先债权人地位。

六、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遵守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合作协议不得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相冲突;承诺因违反《银联卡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承诺按照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及收单机构要求运作委托业务,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进行交易路由设臵。

3、乙方承诺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

4、乙方承诺满足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

5、乙方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

6、收单机构终止与中国银联合作,其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业务服务自动终止。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收单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7、乙方承诺承担合同范围内安全运营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网络安全性符合银联业务规则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遵守中国银联关于专业化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和联动应急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银联的相关检查。

8、乙方承诺除获得中国银联书面授权的范围以外,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代表中国银联或与中国银联有直接关联性。如果违反该条款给中国银联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9、中国银联发现乙方在直联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给中国银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中国银联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承诺赔偿中国银联的损失。

七、服务费用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对于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今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如今后在甲方系统或山东地区同业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合作中的签约水平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根据银联要求需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的,则每月维护费由双方对银联提供的交易数据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委托银联山东分公司划

入乙方账户,甲方如未在银联规定时间内确认数据,导致迟延给付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每次支付维护费用(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如需);该等维护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怠于开展授权业务,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做出有效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生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之责任,但不能履行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迟延履行后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3、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可由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协议。

十、争议解决

1、双方在协议期间如产生对协议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3、本协议条款有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14

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规定执行。

十一、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本协议个别条款、个别原因造成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在双方未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或协议未终止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5、协议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工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8.联盟商家合作协议 篇八

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为了促进彼此业务快速发展,共享客户资源,互利共赢,拓展市场,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以互惠互利长期发展为目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可以在乙方店内放置宣传杂志和宣传单页(如乙方有其他原因须撤回甲方宣传物品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同时乙方也享有同等权利。

2.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向自己的会员和外界推广对方,以此来增加对方会员量,从而达到共赢的目的。4.甲乙双方约定在每月号进行财务对账。

5.当双方店内有大型促销活动时,必须针对联盟合作的商家会员执行店内最大的优惠政策。

6.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

乙方发布影响甲方企业形象的宣传品等其它侵害甲方企业形象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返点费用,甲方有权解除。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双方应于七日内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果,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二、合作模式:

1、联合推广(提升甲乙品牌形象影响力)

2、在乙方办理会员充值的客户,可在甲方兑换同等数额的商品,(充5000充值卡送5000商品,充10000充值卡送10000商品),商品由甲方提供,商品以甲方公司商品货架标价为准。

3、乙方每办理一张会员VIP代金卷,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凭证,如无凭证,乙方办理的会员VIP代金卷无效,则不能在甲方兑换。

4、乙方每办理一张VIP代金卷,提供凭证后向甲方返点费用35%,只有结清返点费用方可让会员兑换商品。例如(乙方给顾客办理VIP代金卷1000元,乙方应给甲方返350元现金)。

5、促销活动:在一些促销、节日、活动中,甲乙双方可整合各方面资源,参与甲乙双方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中,或是联合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传播整体对外的商家形象、商家实力。

6、艮泽VIP卷只能兑换商品不能兑换现金,不能退。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此类补充或变更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或合作与甲方类似的商业经营模式。此条例合同终止日方可解除。

5甲方应给乙方顾客提供最大的优惠政策,最好的服务态度。

三、保密事项:

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获知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四、不可抗拒因素:

1.任何一方遇到又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如:计算机网络瘫痪、战争、**、罢工等。

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限因此而顺延。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同意,本合约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合约中所保证,承诺或者是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2.对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各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并相互协助向有过错一方请求赔偿。

六、附责:

1.如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冲突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和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对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和解释。

3.补充本合同或者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签署人:签署人:

9.联盟合作协议书 篇九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柳州新图虎网负责人电话:

乙方:商家电话负责人电话:

凡入驻柳州新图虎网商家联盟的商家需做到以下三点:

1、在我新星网发布商家详细资料和服务及享受的优惠折扣。

2、在门店或者是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我们联盟商家标志。

3、为持有“顶级生活卡”的会员进店消费提供折上折优惠或者优惠商品。具体折扣由商家和社区

网协商好之后,社区网发布在网上供网友参考。

(什么是折上折?消费者在和商家议定商品交易价格之后,只须出示顶级生活卡,就可以在议定价基础上再享受特定的额外折扣)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成为甲方“柳州新图虎网”顶级生活卡特约消费服务单位,优惠标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由柳州新图虎网站公布、管理。

二、乙方同意为持有顶级生活卡会员提供优惠商品、折上折优惠和优质服务,具体为:持有顶级

生活卡的会员可享受按标价 __ 折或自行压价后 __ 折的优惠。

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后五天内将协议精神贯彻到收银台以免造成误会。乙方应在门店或者是

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我们联盟商家标志。

四、乙方为持有“顶级生活卡”的会员提供的折上折优惠必须低于非会员价。

五、合作期内乙方承诺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改变,乙方应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及时修改相应信

息,以维护乙方的商业信誉。

六、合作时间为 __ 年,从 __ 年 _ 月 _ 日至 __ 年 _ 月 _ 日止,为保证双方合作的连续性,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经甲方申请,双方平等协商,甲享有优先继签定协议的权利。

七、本协议适用于甲方的“柳州新图虎网” VIP会员。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后补充完善。

九、本协议既经签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内容。

十、违约责任:协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10.战略联盟合作协议(伟星) 篇十

甲方:家居建材品牌联盟

乙方: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为整合各个品牌优势资源,节约销售成本,致力于品牌服务理念,实现合作共赢为目标。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合作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合作期间,甲方开展的各项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所有活动资源均有权相互共享。

第三条、甲方为开展业务名下设立八家联盟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战略合作。

第四条、甲方定期举办的大型活动户外宣传活动,要求乙方全方位积极联盟参加活动,并做好

自身品牌的形象塑造和口碑宣传。活动期间收集的家装客户资源,工地客户资源均有联盟成员优先使用权。

第五条、联盟合作方式为“战略联盟”,乙方前期需要缴纳信用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整),以确定成为品牌联盟成员。

第六条、本协议的签署采取“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任何一方;合作期间,友好合作,不得

损害双方利益,名誉及形象。

第七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包括技术信息,产品信息和经营信息,客户资料信息,策划方案等)。

第八条、除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外,甲乙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如乙方要求继续成为合作伙伴应提前半个月签订续约,如未及时续约,合同到期自

动终止。

第十条、如有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约应需提前半个月以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不得在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如在合作期间内,甲乙任何一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切相关事项不连带对方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

11.商家联盟合作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凡入驻***商家联盟的商家需做到以下三点:

1、在联盟网发布商家详细资料和服务及享受的优惠折扣。

2、在门店或者是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联盟商家标志。

3、为持有***的会员进店消费提供折上折优惠或者优惠商品。具体折扣由商家和社区网协商好之后,社区网发布在网上供网友参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成为甲方***卡特约消费服务单位,优惠标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由***网站公布、管理。商家信息由乙方自行提供,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需发布的信息。公布信息,管理需调整时,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

二、乙方同意为持有***卡会员提供优惠商品、折上折优惠和优质服务,具体为:持有***卡的会员可享受按标价 __ 折或其他的会员消费方式。具体折扣:

补充:

三: 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后五天内将协议精神贯彻到收银台以免造成误会。乙方应在门店或者是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我们联盟商家标志。

四、乙方为持有“***卡”的会员提供的折上折优惠必须低于非会员价。

五、合作期内乙方承诺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地质灾害,洪水等自然灾害)迫使改变,乙方应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及时修改相应信息,以维护乙方的商业信誉。

六、合作时间为 __ 年,从 __ 年 _ 月 _ 日至 __ 年 _ 月 _ 日止,为保证双方合作的连续性,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经甲方申请,双方平等协商,甲享有优先继签定协议的权利。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后补充完善。

八、违约责任:协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额:

12.联盟商户合作协议 篇十二

台商户合作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商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商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及规则,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服务。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一、术语及释义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协议中“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客户、商品、法律、第三方、积分支付、电子券、促销宣传活动、业务管理规则”等术语的释义和约定见《附则》第一条。

二、合作宗旨

1.甲方志愿加入乙方电子商务平台,同意遵守乙方平台管理规则及收费标准。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方依照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乙双方应本着“谁签约、谁入驻”的原则开展商城业务。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应依照法律、本协议和业务管理规则开展日常经营、信息发布、交易行为及相关活动,独立承担因上述活动产生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缴纳因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乙方对甲方和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相关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非甲方与客户之间交易关系的参与者。

三、甲方入驻 1.甲方入驻须满足的条件见《附则》第二条。

2.甲方须具有在乙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并同意将该账户作为其在乙方商城的结算账户。

3.甲方在乙方电商平台上经营的品牌名称为,该品牌

为甲方的(选择项):

□自有品牌 □代理品牌 □其他

甲方应提供该款描述的经营该品牌的资质材料作为本合作协议附件。

4.甲方确保所提供的注册资料及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准确性,且在合作期间,甲方提

供的信息及资料如果发生变更,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对于该款所述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

性有误造成的各类纠纷,甲方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四、商城经营

1.甲方在乙方电商平台日常经营所需遵守的规则见《附则》第三条。

2.乙方对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信息资料、销售的商品没有审查义务。如果甲方发布的相关信息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任何纠纷或不良影响的,甲方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有权对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当乙方有充足理由认为甲方发布的信息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拒绝发布或者予以修改、删除,但应事后及时告知甲方原因。对涉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乙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支付结算规则

1.乙方为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交易等活动提供多种支付结算服务,包括工行卡支付、他行卡支付、积分支付、电子券支付等。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签订本协议时选择是否开通下列积分支付、电子券支付服务(在

相应服务项目前的□内打“√”表示选择开通该项服务,可多选);对于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未开通 的服务,若甲方事后希望开通该项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开通该项服务的申请文件,并承诺接

受本协议中有关该项服务的权利义务约定:

□积分支付 □电子券支付

2.甲方开通相关支付服务的应遵守对应的支付结算规则,积分支付、电子券支付的相关规则见

《附则》第四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注意事项见《附则》第五条。

六、促销宣传活动

乙方电子商务平台向甲方提供多种方式的促销宣传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券、满减、秒杀、团购、限时抢购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公布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促销宣传业务规则,开展相关活

动申请、活动执行及后续费用清算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

有关客户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见《附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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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金

1.为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及平台正常运营,甲方应在入驻乙方电商平台后____日内,向甲方结算账户(正文三-2)中缴纳_____万元作为保证金,甲方授权乙方对该部分资金予以冻结。

甲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如甲方未按要求及时缴存保证金,则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通知甲方调整保证金金额(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站内信或短信等形式),具体协议条款见《附则》第七条。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结算账户(正文三-2)中直接扣款:(1)如甲方在乙方电商平台发布商品、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义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电商平台业务规则或违反甲方对客户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他人财产和信息等,客户提出赔付申请时,乙方依据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情况,经法定机关判定应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进行扣款对客户赔付。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及双方确定的平台业务规则,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或根据双方确定的业务规则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扣除实际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

九、服务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方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每______(月/季度)按______的比例向乙方电商平台缴纳交易推介手续费,或单笔交易手续费______元封顶(仅限房地产、汽车商户),并同意乙方从其交易账户或指定账户中主动扣收。

3.甲方申请乙方其他金融服务须缴纳费用的,双方按照具体业务情况协商确定或者按照乙方公告的费用标准办理。

十、系统运营与维护系统运营与维护的相关约定见《附则》第八条。

十一、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的相关约定见《附则》第九条。

十二、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见《附则》第十条。

十三、协议期限、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满前 30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可以延续壹年。

2.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乙方有权根据法律、客户需求、市场状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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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不时修改业务管理规则及服务收费标准。如业务管理规则及服务收费标准有任何变更,乙方将

提前七天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以专项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通知达到甲方后15日内甲方无异议的即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双方将相应规则进行协商,无论如何乙方的规则或标准都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排除他人权利或对甲方显失公平。

3.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依据约定终止全部服务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4.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所发生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后甲方须继续执行售后服务,并对已售出商品承担质量责任。

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个别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本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等事项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业务管理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调整且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3.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他条款应继续

履行。

4.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由工行集团内其他成员履行本协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乙方将会提前 30 日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

5.本协议中相关标题内容对该标题项下有关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具有限制作用。6.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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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一条术语及释义

下列概念在本协议中的释义和约定如下:

1.电子商务平台:指中国工商银行为商户(卖方)和客户(买方)提供的包含商品信息展示、购买、支付等服务在内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平台,平台网址为:http://mall.icbc.com.cn。

2.商户: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卖方。

3.客户: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的买方。

4.商品:指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标的。

5.法律:指中央或地方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督、管理要求等规范性文件。

6.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7.积分支付:指在工银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过程中,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利用个人综合积分按照一定的规则直接抵扣待支付订单金额。

8.电子券:指电子商务平台发放给个人客户,用于抵扣待支付商品金额的代金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通用券可以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所有商户使用,定向券需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指定商户使用。

9.促销宣传活动:指为提升平台销量之目的,根据乙方公布或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业务规则,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各类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满减、电子券、秒杀、团购、限时抢购等促销活动。

10.业务管理规则:指乙方为运营电子商务平台所制定并发布的、能够适用于商户的各项管理规则或流程。

第二条商户入驻条件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应获得甲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且须始终满足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

2.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开通企业网银;

3.签署与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销售特殊商品的,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

6.不从事法律禁售商品的销售,所售的商品符合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第三条商户经营规则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业务管理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不包含易令人产生误解的描述。2.乙方有权查阅、核实及登记甲方的注册资料及相关信息,并要求甲方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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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乙方根据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经营范围,可决定或调整允许甲方发布商品的种类和数量。

4.甲方承诺发布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须具备一定的市场优势(如该商品为首发商品、畅销商品、低折扣商品等)。甲方承诺所售商品售价合理,与价值相符,且除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补贴销售等特殊原因外,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甲方同期在其自营网站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同一地区销售的同一商品的零售价。

甲方商品零售价指甲方商品的市场统一公开价,该公开价由甲方统一提供。

5.甲方提供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真实、有效。

6.甲方承诺不发布以下信息:

(1)虚假的或不以商品交易为目的的信息;(2)恶意竞价、规避交易费用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信息;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乙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4)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5)其他违反法律、本协议及业务管理规则的信息。

7.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视情节单方给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公示、限权、终止服务及终止本协议等不同程度的处理,并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1)涉嫌利用电商平台甲方身份实施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2)被任何第三方投诉,称甲方有未按约定发货、未按约定退款或所发货物数量或质量与约定

不符、交货期延迟等违约行为,或称其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产品的行为,经认定投诉举报事实成立;

(3)注册后 3 个月内未登录进行店铺管理(以系统直连方式销售充值卡等特殊商品的商户除外)或连续 6 个月未发生真实、有效商品交易;

(4)利用计算机病毒程序等手段,非法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电商平台及其他会员的任何信息,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危害平台正常运行;

(5)涉嫌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勾结,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平台正常运营,并对乙方造成损失。

(6)违反平台其他规定和要求,给乙方造成声誉风险和不良影响。

如情节严重,乙方将在电商平台上对终止服务的甲方进行通告,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积分支付、电子券支付

(一)积分支付

1.客户使用积分抵扣的订单金额,由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向甲方结算,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平台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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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方须在每月 10 日之前完成上月的对账,对账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月积分实际入账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主体须与签约主体一致。甲方对积分对账单明细存在异议的,应主动与乙方取得联系。因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完成款项清算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查找原因。

3.对账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相应金额支付给甲方。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或未按项目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开具发票或视情节暂停支付对账金额5个工作日。

(二)电子券支付

1.客户使用电子券抵扣的订单金额,由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向甲方结算,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平台结算账户。

2.甲方须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发票并提供相关材料,发票金额须以乙方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且发票开具主体须与签约主体一致,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付款。

3.甲方对电子券对账单明细存在异议的,应主动与乙方取得联系。因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完成款项清算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查找原因。

第五条支付结算事项

1.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2.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暗示客户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达成的交易,或达成交易后不经由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以规避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客户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情况下,如因发卡行、银联及监管机构出具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书面通知,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相关银行卡服务。乙方中止相关服务后,可以应甲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4.当甲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有权基于自身独立判断,根据风险情况采取延迟清算等措施。

5.在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清算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差错,双方应密切配合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对非因双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第六条客户权益保护

信息进行如实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 1.甲方应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即时通等所有平台提供的渠道中,对上传于平台的商品 整的描述,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甲方应保证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正常使用,- 10 -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标准等。

括但不限于咨询解答、修/退/换货、退款)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本协议和业务管理规则的规定/ 2.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在生产、进货来源、商品质量、交易行为以及售后服务(包

约定。

3.为保障客户权益,作为平台经营主体的甲方应配备能够满足电子商务平台需求的客服人员,对于客户的咨询、投诉等应当及时处理。

4.甲方店铺开始营业时,应在店铺的醒目位置标注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客服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5.甲方应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执行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除甲方在所销售商品商城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不适用于退/换货的情况外,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客户“七天无理由退/ 换货”的请求。

6.甲方应当遵守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客户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店铺、商品详情页面或即时通等方式向客户作出的承诺。

7.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交易金额为客户开具发

票。

8.甲方是否收到客户的款项应以乙方系统提供的交易记录为准,甲方应确保在有效订单生成之

后 48 小时内发货,在客户提交退货申请之后 48 小时内处理,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有义务协调其指定物流服务商的物流系统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确保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相关链接可查询订单物流真实、实时状态。(这个可以吗?)

10.甲方应按照法律、协议和业务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处理客户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提出的修复、退货、换货与退款请求。双方就资金清算签订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执行。

11.甲方与客户之间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而发生纠纷,甲方应当根据法律、协议及业务管理规则,及时与客户协商解决。如客户就上述纠纷向乙方提出相关赔付申请,乙方有权将客户申请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应当及时与客户协商并妥善解决,并于 72 小时之内向乙方反馈处理结果,紧急情况下应于 24 小时之内反馈。

12.甲方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导致乙方向客户承担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3.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各方发生的争议,如甲方和客户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有权要求争议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按常理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以严谨注意义务判断争议责任的归属。

- 11 -

14.乙方有权基于自身判断或客户请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或资料。

15.甲方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不发生以下行为:

(1)未按约定发货、未按约定退款或所发货物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因自身原因交货期延迟

等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3)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16.如甲方违反《附则》第三条第 4 款的规定,乙方有权对甲方所售商品采取删除或限制上架等限制性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7.乙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协议约定对甲方采取限制信息发布权限、中止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18.为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有权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并有权将相关分析结果作为乙方内部数据加以保存和使用。

19.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恶化、并购、重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破产、解散以及重大法律纠纷等)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通知或经其它渠道获悉或判断认为甲方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可以与甲方就协议履行进行友好协商,或者为保障客户的权益,要求甲方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收款账户中预留部分款项、提供担保,或者采取中止或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如甲方未能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措施,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如果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其经营情况资料,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保证金

1.当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电商平台业务规则或违反商户对客户的任何承诺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乙方有权根据协议规定处置保证金:

1)出售假冒商品:是指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食品类按照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非食品类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最低 500 元;

2)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是指卖家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商品,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最低 500 元;

3)虚假宣传: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最低

500 元;

4)侵害他人财产和信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最低 500 元。2.因扣划、缴纳限额提高等原因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甲方有义务立即予以补足。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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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发送提示补交保证金的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站内信或短信等形式),甲方应当自通

知之日起十日内补足。如果甲方逾期仍未补足的,乙方有权根据保证金余额变化情况,采取中止甲

方部分或全部服务、取消甲方有关服务标识、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议中保证金。双方协议终止需要退还保证金的,甲方须提交保证金退款申请,乙方应自审核同意之

日起一个月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3.协议期限届满,若双方继续合作,未使用完的保证金计入续签的新协议中,甲方须补足新协

第八条系统运营与维护

1.乙方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维护,拥有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2.乙方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可以暂时中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但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乙方可以对系统功能进行改进,但应将涉及甲方的相关事项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3.甲方传输到乙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内容应当符合系统要求,承诺不包含电脑病毒等恶意程序,且文件大小在系统可容纳的范围之内。

4.甲方应自行负责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维护自身与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连接端口的安全。对于使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账户或有关连接端口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5.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账户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如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等,甲方应立即有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及时的处理或应对措施。

6.为维护交易安全,乙方有权对疑似高风险交易、非法交易进行监控和判断,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并提供乙方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交易材料证明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充分、合法、有效的权利,不侵犯乙方或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知识

产权以及人身权、物权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第三方声称甲方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物品侵犯其知识产

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并已就此对乙方或甲方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行

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知悉上述事项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乙方有权:(1)

要求甲方自担费用向乙方提供与该第三方协商、诉讼、和解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证明侵权不存在的各类证据、派出人员参加协商、诉讼或会谈等);且(2)乙方有权选择与该第三方达成和解,并由甲方支付甲方事先同意的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费用以及乙方因侵权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行政处罚罚款、获取该物品

1.甲方保证对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示的信息、提供的商品以及信息展示、商品提供行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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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相应使用许可的费用、因停止使用或修改、替换侵权诉讼所涉及的物品而遭受的损失等)。如果乙

方选择继续参加侵权诉讼法律程序,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侵权诉讼及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所支付的费

用或遭受的损失,但生效法律裁判认定甲方提供的物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不

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2.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为了甲方商品推广的目的免费使用其在电子商务平台披露的、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图表、视音频文件、标识、名称等各类信息的权利。

3.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披露的相关资料、商品或服务等信息有可能被第三方获取和使用,并可能因不当获取或使用该等信息对甲方造成损失或风险,甲方承诺独立承担上述风险。

4.甲乙双方应对其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有关对方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但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甲乙双方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双方均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泄露,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授权的除外。

6.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仍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或保证的,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要求甲方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义务、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根据违约情况采取删除信息、公布违约行为、纠正违约行为、中止或终止对甲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或者终止协议,或者根据业务管理规则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上述各项违约救济措施。

2.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就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3.如果甲乙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4.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方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情况证明,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5.因国家法律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导致任何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的,相关义务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6.甲方有义务妥善处理其与客户之间因商品信息发布、商品订购、商品质量、商品交付、货款支付等与商品交易有关事由产生的纠纷,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不因上述事由向客户或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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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非乙方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致使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不能正确、有效响应或响应延迟的,乙

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违约方仍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9.本协议其他有关条款对免责做出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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