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共9篇)(共9篇)
1.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 篇一
甲方(委托方):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
联系人: 奚筱林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运送 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型方捆打捆机 台 ,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货物名称、数量、货值:
二、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三、运输地点信息
四、运输时间: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到货时间:乙方必须不迟于 年 月日将货物安全地运到目的地。(甲方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五、运费:
元整,即大写:
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收货人检查设备完好无损后由 向乙方付清运费,而乙方向 提供正式运输发票结算(或不开发票)
承运公司(乙方)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本次运输费用中是否含有货物运输保险
六、双方责任:
(一)
甲方:
1. 签署合同前,告之乙方具体货物和运输地点。 2. 协助乙方将货物吊装乙方的运输车辆上。 3. 协助乙方承运司机清点货物明细。
(二)
乙方:
1. 负责将甲方的货物进行捆绑、固定,其中特别注意散件不能散放在货物旁边,必须固定好,如若丢失,按照原价赔偿
2. 如果运输途中轮胎有破损则由乙方按照原价700元/个赔偿,运输途中乙方承运司机不得私自将轮胎放气!一经发现,则按照200元/个赔偿
3.运输途中承运司机不得私自装卸货物,一经发现,货物无损伤则扣除50%费用,货物有损伤则扣除100%费用!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转移货物,司机需提前电话通知甲方经办人
4. 承运司机如将货物运送到错误的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5.自货物装上车辆时起,承运司机应按照本合同的第四条款的到货时间严格执行,若将货物逾期到达,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违约赔偿:a.整车、包车情况下,乙方应偿付甲方逾期交货的滞纳金,3%/天;b.空车配货情况下,允许有3天以内的时间误差,超过3天则按照实际情况酌情赔偿,若承运司机运输途中遇到不可抗因素(天灾人祸等)导致延迟送货,承运司机需提前电话联系甲方经办人,甲方斟酌同意后,可不收取违约金
6.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吊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7. 运输车辆运至离目的地100公里时,应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准备卸车。
七、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果友好协商后仍然不能解决,可以通过甲方工商注册地的有关法律机构进行解决。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开始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乙方承运司机接受设备时的验车报告。
甲方: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盖章) 签字:
2.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 篇二
关键词: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安全,运输保障,问题与措施
石油化工产品以烃类化合物为主,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不注重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石油化工产品泄露、爆炸事故的发生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加强运输安全和运输保障分析刻不容缓。本文首先从海上运输和陆路运输两个方面指出了国内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存在的问题,随后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运输安全保证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
1国内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存在的问题
1.1石油化工产品海上运输面临的问题
海洋运输是解决我国石油化工产品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海洋运输受限制的条件也相对较多。首先,中国在海洋运输市场中所占资源有限,尚没有建立起大规模的邮轮船队。在这一因素的制约下,国内石油化工产品的海洋运输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有国外油轮承运。但是国外油轮内部的运输保障管理体系相对不足,在远洋运输过程中容易提高运输事故的发生概率。其次,自世界性的能源危机爆发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快了能源采购和储备步伐,并借助地理条件和政治影响的有利因素,控制了绝大多数的远洋油轮。中国在进行海洋石油化工产品运输时,可租用的大型油轮数量较少,选择范围偏小,不仅难以实现大规模的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其运输安全也存在较大问题。
1.2石油化工产品陆路运输面临的问题
陆路运输主要负责国内短途石油化工产品的调运,是石油化工产品运输的最基础形式,其中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石油化工产品的蒸发严重,安全风险极高。众所周知,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化学成分是烃类,属于易燃、易挥发物质。在铁路自备罐车、汽车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受密封不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储运中的石油化工产品很容易挥发出来,导致车厢内部烃类化合物浓度过高,如果汽车、铁路自备罐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就会引起严重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不仅会产生连环爆炸反应,还会给驾乘人员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二是运输线路规划不合理。石油化工产品的化学性质极不稳定,这也是在其运输过程中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的原因之一。但是在进行陆路运输时,受运输线路的影响,铁路自备罐车、汽车线路往往很难在石油产出地和石油需求地两者间做到“最短直线”运输,由于运输时间成倍延长,也就等于石油化工产品运输的安全隐患成倍增加,提升了运输事故的发生概率。
1.3石油化工产品管道运输面临的问题
首先,国内石油化工产品运输管道的布局不够合理,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重叠问题。管道运输能够很好的解决陆路运输所存在的油气蒸发损耗问题,属于三种主流运输方式中安全性能最高的一种。但是随着国内各地区对石油化工产品的需求量逐渐攀升,石油化工产品的管道运输网络也相应密集起来,尤其是在石油化工产品需求量较大的城区、企业群,地下管道与生活设施管道(煤气管道、地下水管道等)大面积交叉、重叠。一旦某一条管道出现故障问题,相关的维修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找到故障源。即便是发现故障源,也往往因为受到其他管道的限制,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开始维修工作,引发更大规模的油气泄露。其次,管材质量不达标,后期检修难以跟进。在石油化工产品管道铺设前,设计人员没有按照行业规定选用标准管材,而是盲目追求经济利润,采用假冒伪劣的产品。石油化工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并且使用年限较长,如果管材质量不合格,后期很容易出现泄露问题,造成严重的油气浪费。除此之外,没有专门的管道检修机构对石油化工产品的运输管道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也就难以及时发现管道存在的老化、腐蚀问题,给运输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强化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安全的措施
2.1积极融入国际环境,抢占石油运输市场
根据我国目前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应该还需要多加探讨研究,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来弥补自身的不足,积极参与到国际石油化工企业行业当中去,利用外部环境机会来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竞争力,进一步抢占石油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各个石油化工企业的战略合作,公平竞争,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政策,加大石油运输投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2.2加强政府战略合作,合理利用优惠政策
加强石油化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互通合作,将市场信息和政策优惠政策相结合,将信息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西方国家石油公司属于私人企业,但考虑到石油公司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带来的积极影响,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石油化工产品运输的措施,保证了地区尤其运输的安全与质量。而国内石油化工生产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这就为政企合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从政府角度来说,要重视石油化工产品的安全运输给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强基础设施投资,构建良好的运输保障环境,以此提升石油化工产品的运输安全。从企业角度来说,充分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的机遇,生产更高质量的石油化工产品,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将运输事故概率降到最低。
2.3与国际石油化工企业接轨,提高安全检查管理标准
OCIMF是指国际海事论坛组织,主要检查石油组织以及石油公司的液体货物。其安全管理水平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才可以进行运输,避免人员因为爆炸等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引起生命与财产安全事故,同时在海洋运输方面对海洋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加强与国际石油化工企业接轨,从国际海事论坛组织中汲取国外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来促进我国安全检查管理标准水平的提高。
2.4加快完善石油化工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石油化工是我国主要的工业项目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石油化工产品的运输安全与运输保障,不断提出了相关研究,分析解决运输保障策略。从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发展来看,法律相对完善,法规体系也在逐渐形成。石油化工运输安全对石油化工产品本身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障运输安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运输安全责任制度,对我国石油安全运输起着较大作用。
3结语
石油化工产品的运输安全,一方面能够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运输人员和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在保证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的同时,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不仅能提高企业商业信息,赚取更多经济利润,更是企业自身的职责所在。
参考文献
[1]王飞跃,孙云凤,徐志胜.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07):131~133.
[2]孙静波,张共鸣.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研究[J].石化技术,2015(21):164~165.
[3]赖声亮.我国石油运输安全与远洋运输保障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2(04):109~111.
3.公路运输服务标准版合同协议 篇三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同时乙方也愿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双方达成合意如下。
(一)经营资格
1、乙方承诺其已取得有关执照和许可,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应将其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证明乙方经营能力的文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将可能用以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的牌照,驾驶人员的有关证件报告甲方以供其备案。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品,甲方应保证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事。
2、每次货物运输甲方须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给乙方。
3、甲方如对货物运输有任何特别邀请应事先告知乙方。
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拒绝运输,直至甲方满足上述保证。
(乙方)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邀请及时提供符合条件和数量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在乙方的使用控制过程中,乙方对系统设备的完好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在为甲方提供的过程中拼装任何有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污损或危险的其他货物。
3、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装货,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六小时(长途运输)或二小时(市内运输)内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且乙方应赔偿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一起损失。
4、乙方不得无理拒绝甲方的货物,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
5、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要求认真操作。
6、乙方应及时提取和装运货物,并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如果乙方在从第三方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短少、破损、潮湿等及与运单、签收单不符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接到甲方提示后再作处理。同时乙方应要求第三方出具证明,必要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因乙方为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对其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收到货物后至货物送至指定收货人处的整个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和完整负责,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合理安排每次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及素质培训,以保证能够完全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
9、乙方车辆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其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伤亡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并在此同意保护盒不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及其货物由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0、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地运达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于指定的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发现货物有差错的,应请收货人做好批注。如收货人要求延迟或由于其他合理原因的确不能及时派送的,乙方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甲方并且在货物派送后在签收单上注明原因、同时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时间及具体联系人。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运输延误或差错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如由于非乙方的原因而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立即同甲方指定人员联系,并根据其指定将拒收货物运回或转运至其他指定收货人。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任何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货物被国家罚款的,没收或其他处罚的,乙方应当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
13、甲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14、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甲方及其货主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合同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供应商对任何货物没有也将不会有任何权利。
(三)保险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运输车辆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办理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续保。
2、甲方应将乙方纳入货物保险的范畴内,一旦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有甲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如乙方在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后,未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索赔金额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保密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五年内,乙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库存、运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长期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如为履行本协议下义务需要向雇员或其承包商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以保密协议约束其雇员或承运商按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乙方雇员或承运商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将视同乙方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任何雇员及其承包商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索赔和其他不利影响作出赔偿。
(五)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可能延迟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2、如上述情况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将该笔业务转委托他人。
(六)收费及结算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经甲方认可后另行结算。乙方在此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无须任何理由而拒绝予以补偿。
2、运费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5日为对账日,6-10日为付款日
(七)其他
1、如因任何情况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从月日至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一年。
3、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2
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进口货物的?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或下列原因?货物申报?的延迟,而?未能?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提单?在船公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甲方未能??进口报关所需的?资料;
(3)因甲方所?的报关资料失实,而?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海关等??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单证及?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非乙方原因?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通知甲方?报关进度、预计送货?,以便甲方?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的?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费用结算
1.?海关的?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确认并回传。
5.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_________?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文件,所?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变更,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期满前月内双方不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免除在本协议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3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
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确保按此协议执行。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上海至目的地南京地区的货物(金龙鱼食用油)
运输业务。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签注的《派车单》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运力及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承运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
合甲方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
2、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
项工作。
3、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3.1
司机与车辆:
(1)承运车辆的司机须有________年以上实际驾龄,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2)承运车辆司机须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
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对于所派遣的承运车辆上述证件不齐全或有伪造的,甲方有权处以每车500.00元的罚款。
3.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负责提前用传真或e-a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通知乙方安排运输事宜,乙方应在当日予以确认答复。如情况紧急,甲方可以直接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得
到电话通知后一小时内答复,甲方必须后补《派车单》。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内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由此产生费用的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3.3装货的要示:
(1)
按照甲方指定的装货时间到达仓库,如乙方在8小时内无车到场装货,则甲方向乙方收取误时费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次,甲方直接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之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
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书面明确。
(3)装车完毕,必须作好货物的防损工作。
(4)装车完毕,必须当场和甲方或甲方客户办理货物移交手续,自此乙方承担该批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
3.4运输:
(1)确保装完货物的车辆及时发车。
(2)按照预定、常规的交通路线行车。
(3)不得违章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在承运作业中,原则上不准再另配载其他货物,途中不许换车,确因特殊原因需
另配其他公司的货物随车同行或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确保所承运货物的安全,确实做好防火、防晒、防盗、防潮等工作。如出现被盗、丢失、雨淋、暴晒、损坏事故,乙方必须负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按货物价格2倍予以处罚赔偿(赔款可在运费中扣除)。
(6)乙方必须保养好车辆及要求司机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并全力负责准时无误的把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
(7)乙方在承运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准时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时,必
须立即打电话通知甲方和收货人,不得拖延时间,否则甲方则追究由此而带来的相关损失的责任。
(8)乙方在承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交
通部门及当地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导致货物损失,乙方负全部经济或法律责任。
(9)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
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10)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5卸货:
(1)
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按时
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确保收货人的身份准确无误;
(3)核实收货人后,协助收货人卸货,并在场监督,对于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清洁。
(4)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出具正式的收货证明或在收货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及收货人
签名。
3.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____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____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____日的回单在次月的____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安排清款。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运费,并按每批次100元
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一律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3.7信息反馈:
(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在途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3)乙方确保其作业人员的通信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
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
(4)乙方未能达到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此项协议,不属于违约;对于乙
方未按此服务要求履行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第三条
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如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
前确认的价格执行。
2、收费内容:该价目表所指价格为甲方应付乙方的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
负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客户追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3、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因政策等原因引
起市场运价的大幅度调整,乙方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甲方未做答复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运费月结单及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
票据),交予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运输费用必须开具统一的《运输发票》
或代理运输发票。{此运价不需开具运输发票。}说明:一种开发票,一种不需开发票要
区别对待签定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或代理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跨二个月2____日
为结算日,7天内付款(逢节假日顺延)。(例如:____月份完成的,于____月2____日结清,以此类推)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汇票。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5
委托方:
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2、1
运输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____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___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________年12____月31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__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范本6
甲方(托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氯化铵。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属性:化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乙方装货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甲方验收签单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财务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甲方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甲方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物,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
5.2、结算方法为:每月____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运输指令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保险
乙方应当购买整车险等运输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运输费用内,不再另计。
第八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7.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传真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九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甲方所辖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标准的圆通快递运输合同 篇四
圆通快递运输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就快件出口的交接及结算等问题,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1.乙方作为甲方国际快件的承运人,同意为甲方寄往浩群所在世界各区域的文件和包裹的收取及派送服务。
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标准的免费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查询服务等。甲方在无锡市指定的代理人所需之运单、信封、快件袋等快件物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参照分运单(House
Airway
Bill)背书条款。
2.甲方按实际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报关单证及正确的货物资料。
3.对运费到付的快件,甲方应在发寄到付快件时在分运单上注明,如果是临时到付快件甲方应和乙方的取件人当面签署临时到付保函。否则,乙方将按预付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有甲方承担。运费到付的快件须在分运单帐号栏注明TCPCJY字样,不需填写帐号。
4.由于甲方在出口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价格结算
付款方式
1.A、预付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价格按附页计价方式进行计算。
2.B、乙方将甲方当月所寄之快件清单及结算发票于下月初发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快件清单及结算发票后以现金(或支票或银行存款划帐)方式将运费付至乙方帐户,甲方的付款不得迟于乙方发出清单及发票后
日之内付款。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1.由于乙方的责任未按合同履行交运义务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责
任根据分运单背书条款。(建议甲方在发运快件货物价值超过100美金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确保万一有不可抗力等原因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能得到补偿)
2.甲方迟延支付运费的,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若甲方逾期二个月未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2.甲乙双方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歇业、清算、分立、合并或对本合同提出变更或终止,务必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对方。
六.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
七.合同的效力
此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共两页,双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有效,两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期自
20**年
12月
日开始,对甲方任何一单的委托承运都将有效。
除非因为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可继续延续下去,直至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
八.其他条款:
价格见附件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圆通快递运输合同篇二
委托方:cc(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公路、国内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确认方式
1、乙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上门收货、提供运单、检查等服务。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货物手续,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承运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开具工作单,依协商的承运方式、期限规定将物品运至目的地。
第三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有合理的、符合安全运输的包装,应参加保险,保险费
‰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办理;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如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现象的,按货物的投险申明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货物的投险价值.甲方未参加保险的货物若遗失、损坏,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国内货物最高赔偿额为当票货物运费的3倍(文件按1公斤计)。
2、从承运货物时,至收货人签收时止,乙方对货物的遗失、短少、变质、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
(3)客户自行包装,因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客户自行包装,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遗失;
(5)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6)经了解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收货签收后,该货物产生的遗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负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查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进行结帐,出现违约时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税
号:
税
号:
公
司
地
址:
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5.材料运输合同 篇五
甲方:香格里拉市2016年第一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第一合同段项目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建设工程 项目中的运输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1.运输单价:元/m3(吨)
2.收货方式:甲方在卸货点现场按实收方,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收方凭证。
3.乙方方将本工程所需的材料一次性运抵甲方指定的各施工点料场,并负责材料的上下车。
二、乙方将材料运输至本工程指定的各施工点料场内,必须经甲方管理人员收方后才能卸车。若未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收方或同意,乙方私自将运输材料卸车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三、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运输的材料及数量。乙方应按照甲方需要及时运输指定材料,如出现运输不及时导致停工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停工的损失。处以元人民币的罚款,于当月材料运输款中扣除。
四、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运输车辆的驾驶证,并提供复印件给项目部。材料在运输途中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乙方在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及车辆安全需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六、乙方的材料运输需满足甲方工期进度的要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补贴另找的运输车辆。
七、本合同为一次性到位运输合同,如乙方在运输途中产生材料中转等问题需由乙方自行负责产生的经济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十、付款方式:甲方按照每月材料运输费用总金额的支付给乙方,剩余材料运输费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6.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 篇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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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2013-007)
考评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委托单位(甲方):榆林市银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乙方):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签订地点:市县(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公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考评机构的通知》(陕交安委函〔2013〕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就榆林市银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考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分表各项考评内容有序准备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评;向乙方提供或准备与考评相关的材料、实物(如:车辆)等,并对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实物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2、应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就合同相关事项主张甲方的权利。
3、对乙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向乙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4、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考评费用。
5、对于乙方在考评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性、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以及泄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考评组织单位进行举报。
6、对于和甲方有利害冲突的乙方考评员,甲方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
(二)乙方
1、乙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考评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考评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对于不具备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基本条件的,有权退回考评组织单位。
3、现场考评时,应当成立考评组,推选1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负责现场考评工作。现场考评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考评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考评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考评结论上签字。
4、对于甲方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乙方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
5、甲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应向乙方出具整改报告。由乙方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考评组织单位提交整改考评结论。
6、乙方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考评工作。
7、乙方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考评工作。
8、乙方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乙方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乙方保证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11、乙方的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考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考评费为28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2、支付方式:现金
3、支付时间:2013年10月
4、如因甲方现场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以及甲方准备不充分而导致一次考评不能通过,需要二次考评时,甲方应另付乙方二次考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四、其他
1、工作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时顺延。若因其他因素需要延长或提前完成考评工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8.物流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种类 篇八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向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9.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 篇九
关键词: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标签,包装运输
0 引言
对危险货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分类和标签对于运输包装很有必要, 对于包装运输, 国际上对于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鉴定分类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由运输方式分, 有国际海事组织 (IMO) 制订的《国际海运危规》 (IMDG)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制订的《危险货物规则》等。海洋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危险货物进入到海洋, 海洋生物将面临巨大危害, 因此IMDG多出了一种危险类别:海洋污染物。
1 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和标签的发展历程
“海洋污染物”的条款是在1989年由IMO加入IMDG的, 当时的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标准采用了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 (GESAMP) 包装有害物质评定标准;IMO修正了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中的一些条目, 例如说包装有害物质属于IMDG中提到的海洋污染物。从中可以发现海洋污染物的条款涉及到IMDG, 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 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体系, 而这些法规规则、评价体系在不断地进行修正和修改, 而且三者之间不仅不同步, 也不协调一致, IMDG每两年修订1次, 最新版为2008年版, 2010年1月1日替代2006年版开始生效, 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的修正则没有固定期限, 最新修正是在2006年10月通过的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号, 该修正案2010年1月1日生效, 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的最新版为2002年出版的第64号研究和报告, 最新IMDG对海洋污染物条款的修改, 和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的修正, 把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修改为“环境有害物质 (水生环境) ”的标准, 并打算与修订版的联合国全球化学分类与标签统一协调制度 (GHS:Globally ha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协调一致, 而不再采用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体系, 这加剧了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的混乱甚至是混淆。
而且对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体系有所了解的人很少, 导致很多时候对海洋污染物的概念较模糊, 一些监管机构以及作业公司把国际散化规则 (IBC: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中第17章和第18章中污染类别分类为A类、B类、甚至C类的物质认为是海洋污染物, 而实际上IBC第17章和第18章列出的物质的污染类别是跟《经修正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直接关联的, 是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跟海洋污染物的分类无关, 这是对海洋污染物研究不仔细而导致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错误的做法。
在IMDG和MARPOL73/78附则III中, 海洋污染物作为危险货物, 对其包装、标签、单证、积载、有限数量等有详细的要求, 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海洋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此货物在海运装运之前进行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是强制性要求, 由于海洋污染物的定义和鉴定分类标准相当复杂和混乱, 以及业已形成的一些错误做法, 导致海事系统、港务系统、商检系统以及船代船运公司在监管和作业方面无所适从, 无法形成1个权威的仲裁和报告。
本文详细研究了各个法规规则以及其他研究报告对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和修改变化, 来统一海洋污染物的概念和对其的鉴定分类标准, 为监管机构提供权威的指导, 为海洋污染物的标签、运输提供支持。
2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
2.1 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
GESAMP成立于1969年, 该机构是由联合国和其专门机构, 包括IMO、FAO、WMO、UNESCO、UN、WHO、IAEA和UNEP8个发起组织间的咨询机构。从1974年开始, GESAMP着手评价MARPOL73/78公约附则II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和附则III包装有害物质。
GESAMP在1982年出版的第17号研究和报告, 1990年出版的第35号研究和报告制定了有害物质的鉴定分类项目参数, 包括:A栏:生物积聚和海产品污染;B栏:水生生物急性毒性;C栏:对人类健康的经口摄入毒性;D栏:对皮肤, 粘膜或眼睛的刺激或伤害, 以及吸入危害;E栏:清除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其中A栏有以下4个危害级别:a) “+”表示能很大程度上在生物体内积聚且对水生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b) “Z”表示能在生物体内积聚并对水生生物或人类有附带危险, 但其滞留期不超过1周;c) “T”表示对海产品有污染;d) “0”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符合“+”, “Z”, “T”的危害级别。
B栏分为7个危害级别, 最高级别为“4”:对水生生物有高毒性, LC50 (96 h) 低于1 mg/L。
根据这些有毒物质的鉴定分类项目参数, GESAM在1990年出版的第35号研究和报告中附录6为超过2 000种物质对A栏、B栏、C栏、D栏、E栏项目鉴定分类了。
然而为了提高有效性, 最新版的经修改的GESAMP船运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价程序关注更广泛的人类和环境危害。另外还增加了水生生物毒性、生物积累性、生物降解能力、以及水中的物理行为。人类健康标准已经扩展到支持船上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比起以前的程序人类健康和环境健康2个方面, 慢性效应更具体了。经修改的GESAMP船运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价程序制定的有害物质的鉴定分类项目参数共13个, 为了鉴定危害级别, 为每个参数设定参数阈值, 用于鉴定分类, 包括:A栏:生物积聚和生物降解;B栏:水生生物急性、慢性毒性;C栏:哺乳动物急性口服毒性、哺乳动物急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哺乳动物急性吸入毒性;D栏:皮肤刺激和腐蚀、眼睛刺激和腐蚀以及长期健康影响 (如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等) ;E栏:污染、对野生生物及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海岸休憩环境的妨害。
2.2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和IMDG关于海洋污染物的定义和鉴定分类标准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和IMDG关于海洋污染物的互相定义, 对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一直保持一致。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适用于所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 主要包括有害物质的包装要求、标志和标签、单证、积载、限量、以及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要求等内容, 该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1992年10月,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的首次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58 (33) 通过, 并于1994年2月28日起生效。该规则中“有害物质”, 即IMDG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是:在生物体内积聚显著且对水生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 (在A栏内危险级别为“+ (1) ”) ;或在生物体内积聚后对水生生物或人类健康有风险, 但其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周 (在A栏内危险级别为“Z (1) ”) ;或对水生生物高毒性, LC50 (96 h) 小于1 mg/L (在B栏内危险级别为“4 (1) ”) 。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最新修正是在2006年10月通过的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5]号, 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该规则中“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IMDG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或符合本附则附录中鉴定分类标准中的物质, 鉴定分类标准是:
a) 类别:急性毒性1。96 h LC50 (鱼类) ≤1mg/L;48 h EC50 (甲壳纲动物) ≤1 mg/L;72 h or 96h EC50 (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 ≤1 mg/L;
b) 类别:慢性毒性1。96 h LC50 (鱼类) ≤1mg/L;48 h EC50 (甲壳纲动物) ≤1 mg/L;72 h or 96h EC50 (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 ≤1 mg/L。且该物质不能迅速降解, Kow对数≥4 (除非经试验确定的BCF<500) ;
c) 类别:慢性毒性2。1 mg/L<96 h LC50 (鱼类) ≤10 mg/L;1 mg/L<48 h EC50 (甲壳纲动物) ≤10mg/L;1 mg/L<72 h or 96 h EC50 (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 ≤10 mg/L。且该物质不能迅速降解, Kow对数≥4 (除非经试验确定的BCF<500) , 除非慢毒性NOECs>1 mg/L。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的附录中关于鉴定分类标准备注说明是基于经修订的GHS, 该GHS应为2003年的第1修订版, 然而GHS分别在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订, GHS环境有害物质分类急性毒性3个类别, 慢性毒性4个类别, 该附则附录设定的鉴定分类标准为GHS中急性毒性类别1、慢性毒性类别1和2, 并保持一致的标准。
IMDG一直与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就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在2008年修订版之前, 对海洋污染物的定义是指由于其在海产品中具有生物积聚的潜在危险或由于其对水生生物有严重毒性, 而适用于1992年10月通过的环保会决议MEPC.58 (33) 的物质。IMDG把海洋污染物按其对海洋污染的严重性分海洋污染物和严重海洋污染物。其中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与环保会决议MEPC.58 (33) 一致, 对于严重海洋污染的鉴定分类标准:在生物体内积聚显著且对水生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 (在A栏内危险级别为“+ (1) ”) 同时对水生生物高毒性, LC50 (96 h) 小于1 mg/L (在B栏内危险级别为“4 (1) ”) ;或对水生生物非常毒, LC50 (96 h) 小于0.01 mg/L。
然而IMDG 2008年版对海洋污染物的内容进行大修订, 海洋污染物的定义为指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的物质。删除了严重海洋污染的分类,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也完全与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一致, IMDG 2008年版于2010年1月1日强制生效。
2.3 有毒液体物质和海洋污染物的区分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中的附录I制定了有毒液体物质的鉴定分类标准, 该标准一直采用GESAM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 在修正之前, 有毒液体物质的鉴定分类标准采用GESAM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的第35号研究和报告, 修正之后采用GESAMP“经修改的GESAMP船运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价”的第64号研究和报告, 从“5类系统” (A、B、C、D和III (其它液体物质) ) , 改为“4类系统” (X、Y、Z和OS (其它物质) ) 。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在2010年元旦之后就不再采用GESAMP“经修改的GESAMP船运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价”的第64号研究和报告, 故我们介绍有毒液体物质老的5类系统“ (A、B、C、D和III (其它液体物质) ) :
A类:对水生物危害极强[危害程度4级, TLm (平均毒性极限) 小于1 mg/L]或能被生物积聚对人和其他水生物危害很大的物质;当特别强调危害方面的附加因素或物质的特殊性质时, 还应注意对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3级, TLm为1 mg/L或1 mg/L以上, 但小于10 mg/L]。
B类:对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3级, TLm为1 mg/L或1 mg/L以上, 但小于10 mg/L]或能为生物短时积聚大约一周左右的物质, 或是易于造成海洋食物污染的物质;当特别强调危害方面的附加因素或物质的特殊性质时, 还应注意对水生物有低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2级, TLm为10 mg/L或10mg/L以上, 但小于100 mg/L]。
C类:对水生物有低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2级, TLm为10 mg/L或10 mg/L以上, 但小于100 mg/L];当特别强调危害方面的附加因素或物质的特殊性质时, 还应注意对水生物有无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1级, TLm为100 mg/L或100 mg/L以上, 但小于1 000mg/L]。
D类:对水生物无毒的物质[危害程度1级, TLm为100 mg/L或100 mg/L以上, 但小于1 000 mg/L];或使沉积物覆盖海底的物质, 或LD50 (半数致死量) 小于5 mg/kg对人类健康有高度危害并且能造成生化需氧量高的物质;或由于一些气味或者刺激性物质对人产生危害的物质, 以及可能妨害海滨利用的物质;或LD50 (半数致死量) 5 mg/kg或5 mg/kg以上, 但小于50 mg/kg, 对人类健康能造成轻微危害但不至于很大的物质。
III类:上述A、B、C和D类以外的物质。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和IMDG最新修正之前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是覆盖在此A类和B类中, 即如果一种物质是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肯定是毒液体物质A类或B类, 反过来不成立的。
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中附录II:分类为A、B、C和D类并以散装形式运输且受本附则约束的有毒液体物质, 被列于国际散化规则 (IBC) 第17章或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因此IBC第17章和第18章列出了500多种 (或类) 物质的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结果。IBC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在2004年的修正, 于2004年对第17章或第18章中的物质重新按照新的有毒液体物质鉴定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
详细介绍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和IBC的第17章和第18章, 是因为在以往的海洋污染物鉴定过程, 不管是船代船运公司、海事系统、港务系统还是商检系统, 有1个模糊的概念, 认为国际散化规则 (IBC) 中第17章和第18章列出的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为A类和B类的物质定为海洋污染物, 即使在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正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和IBC生效之后, 也把这个概念带进来, 把污染类别为X、Y和Z的物质定为海洋污染物。然而这个概念是错误的。
3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依据
在最新的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修订案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和IMDG 2008年版生效之前,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完全依赖于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的第35号研究和报告中附录6, 这是因为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和IMDG对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都是完全采用该评价体系, 而该评价体系中A栏的项目没有设定阈值, 只能采取主观判断, 这对未被列出的物质是否为海洋污染物缺少准确的判断, 进而影响了对海洋污染物鉴定的权威性, 海事系统、港务系统、商检系统也不敢以此作为监管的证据, 而对于船代船运公司也很迷茫, 该不该为这些物质进行危险货物申报呢, 或者是否要申报为海洋污染物作为次要危险性呢。所以在上述报告和附录中列出的物质, 符合海洋污染物鉴定分类标准的物质会归为海洋污染物或作为次要危险性物质。
2010年1月1日, 环保会决议MEPC.156 (55) 和IMDG 2008年版都开始生效, 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采用了全新的鉴定分类标准, 该标准对每个项目参数设定了阈值, 对任何一个物质只要有这些项目参数的值, 可以跟标准阈值进行对比, 从而可以鉴定是否为海洋污染物, 因此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更明确和透明, 而且标准统一, 更利于监管机构和作业公司应用, 也更利于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分类, 使得鉴定分类结果具备正确性和权威性, 减少争议。
由于一直以来使用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的第35号研究和报告中附录6来鉴定分类海洋污染物, 但按照IMDG 2008年版的条款要求:如果不符合现在的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标准就不需要作为海洋污染物进行包装运输、标签等, 也就是说海洋污染物的鉴定分类完全与GESAMP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害性评价”无关, 也不能以查询附录6的结果作为鉴定海洋污染物的依据, 海洋污染物分类只与“环境有害物质 (水生环境) ”的鉴定分类标准有关。
同时海洋污染物也不能以查询IBC第17章和第18章的结果作为鉴定海洋污染物的依据。
4 海洋污染物的包装运输要求
IMDG和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I对于海洋污染物在包装运输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明确规定主要根据IMDG的规定来确定海洋污染物的包装标签。
根据IMDG 2009年版的规定, 如果某种物质被鉴定为海洋污染物, 但依据IMDG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分类为第1类至第8类中的某一类或项, 则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以及联合国编号不作改变, 只是增加次要危险性:海洋污染物, 相应的标签也增加海洋污染物的标识与标签;对于没有分类为第1类至第8类, 则应分类到第9类环境有害物质, 联合国编号为UN 3022, 正式运输名称为“液态环境有害物质, 未另作规定的”, 正式运输名称还应在“未另作规定的”之后括号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 (不应使用商品名称) 或联合国编号为UN 3055, 正式运输名称为“固态环境有害物质, 未另作规定的”, 包装类别为PG III, 标识标签海洋污染物, 海洋污染物质在每个内容器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为6 kg或6 L。
海洋污染物的标签在各种危险货物/品分类体系都是一样的, 已经统一为环境危害物质 (水生环境) 的标签, 图案是一棵枯萎的树和一条浮出水面的死鱼, 见图1。
5 结语
【标准版材料运输合同】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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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标准化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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