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2024-06-13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10篇)

1.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篇一

在县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水的发言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乡如何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多年无责任事故所做的工作作一个简要总结。我乡有通航水域35公里,属升钟水库重点淹没区,有可供船只航行水域面积18.5平方公里,登记年审的乡镇船舶共计88艘,其中客渡船13艘,车渡船1艘,货船6艘,生产自用船23艘,渔船45艘,分布在六个村,26个组,年客渡运量近12万人次,货运量约30万吨左右。车流量15000辆。水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既满足了库区、渡口水域及周边乡镇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又促进了我乡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运交通已成为我乡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针对全乡乡镇船舶数量多、吨位小、分布散、管理难的实际,从建立完善水上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入手,现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乡镇船舶管理已步入依法治运、依法治港的轨道。全乡水上交通安全形成了政府行政监督,村组依法监督,船主相互监督,群众共同监督的管理监督机制。截至目前,我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已取得了连续多年无任何责任事故的好成绩。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水上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党委、政府自始至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43号令),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我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船舶安全预防预控机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治久安。主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考核到位,经济效益挂钩。依法行政,执法必严。

一、防患未然,紧绷“三大群体”水上安全之弦

一是紧绷船员安全之弦。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宣传、试卷考核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宣传教育,使他们树立更强的法制意识,增强更浓的法制观念,从而自觉遵章守纪,基本杜绝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制度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生。

二是紧绷群众安全之弦。在县人民政府、县海事处的指导下,乡人民政府在每年“百安赛”、“安全生产月”、“汛期”等季节性安全活动期间,共同印制宣传画、宣传手册、宣传音像等水上交通安全资料深入到有船村、组和学校,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基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关注,努力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紧绷管船干部安全之弦。坚持年年、月月、会会培训村、组干部,组织他们集中学习有关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乡镇船舶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乡镇船舶管理队伍素质和监督水平,增强依法管理能力。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重点抓住人员集中的逢场天,节假日的签单发航。从源头上杜绝超员、超载。

二、防控结合,发挥“三大体系”组织保障作用

一是强化组织建设。乡人民政府建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乡长为副组长,分管交通、水利、农业、文卫及有船村第一责任人为成员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村建立以组长、签单员为主的船舶安全管理队伍。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他们经常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现场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船只较集中的村,渡口码头由乡船舶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抓乡镇船舶日常工作。做到日常管理不离岗、监管不断档。二是强化安全责任。坚持实行党政领导、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船主“四级责任制”,乡、村、组、船主层层落实水上安全目标责任,并签订了“水上安全责任书”,做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实行了乡副科级以上的领导挂重点船舶,全面落实了一岗双责。三是强化考核,逗硬奖惩。坚持“四个同时”、“四个一次”(即水上安全工作与工作目标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奖惩。每月一次抽查,每季度一次检查,每月一次例会,每年一次评比)的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比,年终兑现时与经济效益挂钩。并把其纳入干部个人政绩考核,逗硬实行一票否决。凡有安全隐患未排除、有安全事故发生的村,第一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先进个人。目标考核该村集体不得评选先进集体。

三、防微杜渐,夯实“三大基础”,规范管理水平

一是夯实船舶基础工作。近几年来,在县人民政府全力支持下,对全部乡镇渡口船舶按规范的技术标准,进行了技术改造,使客渡船全部达到“四统一”(统一船型、统一颜色、统一船名牌、统一载重标线)、“两齐全”(证照齐全、安全救生设备齐全)、“一定点”(定点修造船舶),提高了客运船只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航行性能。自用船的修造,严把质量关、进出关。船主技能培训关。

二是夯实船员素质基础。严把船员、驾长素质关和技能关。船员、驾长必须参加市、县统一组织的驾驶培训,并通过150米游泳、救生考试,合格者才能推鉴办理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驾船。

三是夯实船舶管理基础,以借鉴其他企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在全乡的渡口、码头建立了安全联组、把个体分散经营组织成联系紧密的联合体,充分发挥其互管、互助、群管、群防、群治的作用,实现船只由各自为阵、无序竞争转变为统一管理、规范有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全乡共建立安全联组3个。给我乡的水上交通安全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防治并举,强化“三大机构”现场督促检查

一是政府适时检查。分管副乡长不定期地率交通、安监部门相关人员对全乡各有船村,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渡口渡船隐患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救生衣双百”行动落实情况等进行适时检查,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政府以下次例会通报全乡,并落实专人予以整改。强化政府督查。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源头,一手抓现场,切实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在源头管理上,对不具备运输条件和资格的“三无”船舶现场检验后责令其停运或销毁。在现场管理上,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与齐全有效,救生衣是否百分之百配备,乘客是否百分之百穿戴。严厉打击客渡船超载、无证驾驶、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章行为。

二是乡镇管船机构现场督查。重点是加强客渡船签单发航及“救生衣双百”行动督促落实工作,严格执行“五不发航”安全管理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客渡船超载。

三是村管船机构,加强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小学放学、上学的监管,将学生按船定员乘座,确保水上安全源头关。

五、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建立隐患整治长效机制

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坚持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发现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机制。近几年,在县人民政府、县海事处的全力支持下,我乡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上投资200余万元,维修舶舶15艘,渡口码头7处,车渡码头一处,车渡船隐患整治一项投资近50万元,改造渡口船4艘。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得到基本消除。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全乡鱼船45只100%证书也过期,曾多次向水务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结果。二是全乡水面月拦河捕鱼7道,(抬网)严重影响通航。

三是长演公路渡码头红岩岸引道(200米)车辆行走、船舶停靠非常艰难,虽然长岭大桥通车在即,但是对货运、游人、仍至于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光荣又艰巨的工作,让我们在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同德,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扎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水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2.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篇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 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

(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 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被指定负责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通报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临时交通管制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且持续24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组织实施。

因恶劣天气、海况原因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恶劣天气海况的要素,管制标准和禁(限)航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下列活动对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一)水上水下活动;

(二)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和特定危险物品的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

(三)海上演习;

(四)军事活动;

(五)其它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活动。

第十三条 交通管制申请由以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一)水上水下活动的主体责任人;

(二)水上演习、涉水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

(三)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十四条 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和特定危险物品的船舶、设施航行、停泊或作业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管制需求因故变更、取消的,申请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通管制事由;

(二)交通管制起始和结束时间;

(三)交通管制所涉水域;

(四)交通管制需求;

(五)安全措施;

(六)所涉船舶资料;

(七)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或已备案的证明材料,水上演习、涉水军事活动的批准文书(如有);

(八)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有)。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交通管制是否必要;

(二)交通管制的时间和范围是否适当;

(三)交通管制需求是否可行;

(四)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五)船舶资料和相关文书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因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和特定危险物品的船舶、设施航行、停泊或作业申请实施交通管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其他事由申请实施交通管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或批准的交通管制应制定交通管制方案,予以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制定和实施交通管制方案时,应尽可能缩短管制时间和缩小管制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船舶营运的影响。

第二十条 船舶航经交通管制水域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交通管制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并采用良好船艺,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措施包括:

(一)划定交通管制区,设置船舶报告线(点),或临时船舶报告线(点);

(二)禁航、停航、禁止锚(停)泊;

(三)分道(边)及单向通航;

(四)限制(时)通过船舶的种类、尺度、吃水、航速;

(五)护航、伴航、安全监护;

(六)其它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充分考虑交通管制水域的天气、水文、地理特点,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和特定时间、区域,制定交通管制规定,明确具体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临时交通管制实施前和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在实施交通管制期间,交通管制要求变更或取消管制的,应及时发布公告。

紧急情况下,应通过VTS、VHF、AIS、短信或微博等其他有效方式发布交通管制实施时间、管制对象、管制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交通管制时应提供信息服务,必要时可提供助航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交通管制结束后,将管制的原因、时间、对象、批准手续、管制措施、公布文件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记录和材料,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应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浮动建筑和装置。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其他水域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水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3.安全巡查制度 篇三

一、每日巡查应保证一名夜间专职安全员、一名稽查员、一名收费班长(第二日小休班长),值班站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巡查。

二、巡查组每日应对水、电、暖的供应状况、设施设备的运作和封闭情况;楼内的门、窗尤其是大餐厅门的上锁及关闭情况;收费岗亭的设施,北收费广场的治安状况等逐一排查(检查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做到检查到位,认真负责。

三、夜间21:00后禁止任何非单位人员进入站区,闲散人员控制在收费站区及广场50米外。

四、本单位人员夜间10:30后不得在楼内喧哗、打闹、嘻戏。

五、值班室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对非本站人员的进入一律进行详细询问。

六、本站员工亲朋好友到访留宿者,必须和当日值班站长打招呼,并告知相关要求,不得违反站内相关规定。

七、巡查组在外出北收费广场巡查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必须保证一人携带移动电话,以确保信息的畅通。

八、在巡查时一旦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值班站长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巡查组成员每日应填写相应的《夜间巡查记录表》,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夜间巡查记录表》应在第二天值班站长签字核实后,每周星期一上交站办公室。

4.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篇四

1、对重点部位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巡查内容要建档登记,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部位的检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和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3、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改正的及时改正,一时难以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3、值班室、监控室的记录情况。

4、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供电及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5、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5.制度八村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针对全年重大节日和季节性开展检查,如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及夏季和冬季安全生产检查。

2、按月进行巡查。做到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包括重大节日和季节性检查,全年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检查次数不少于12次。每次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3、做好日常安全巡查。村级安监员及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不断地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各种人员工作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工种操作规程。

4、安全检查做到有重点,重点检查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易发生重大火灾及群死群伤的单位。

6.营业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篇六

为了保护宾客、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7.学校校舍安全巡查制度 篇七

一、成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潘伟(校长)

副组长:时尚武(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

员:全体教师

二、安全检查目标及内容

1、安全检查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校园、校舍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制,各责任区由分管领导监督具体责任人完成安全检查工作;

3、对人员密集、安全隐患较大的地区形成安全检查常规制度,每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其余责任区检查每周不少于1—2次。

4、发现轻微安全隐患由责任及时处理并上报,经处理仍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督办、整改;重大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上报校长,由校长督办解决;

5、安全检查记录实行月报制度,即集体责任人按制度要求进行安检工作记录,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处理措施及结果进行记录,每月将记录表上报监督领导;

6、学校要建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到安全检查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各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必须每日开展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点、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7、学校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8、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学校各责任区域内安全工作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决不遗漏,做到及时排查;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整改。

9、日常安全检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把教室、图书室、会议室、食堂、消防设备、供电设施、运动设施、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场所。

打虎小学

8.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篇八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确保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工作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行政部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各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关责任制度,要求定人、定职责。

2、各单位实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与定期消防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即: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工作归口各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行政部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工厂负责任人报告本工厂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每日消防安全巡查的内容:

设备、电源、工人操作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现场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吸尘设置、废物料处理、通风管道、(木工、油漆、安包、调漆房、所有仓库)工作场地、;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隐患、关闭电源。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定期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设备、电源、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司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在单位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7、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消防设施,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8、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9.xx小学安全巡查制度 篇九

为确保学生能在校内安全愉快地学习、生活,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特建立学校安全巡视值日制度。

一、巡视人员:值周领导、值日教师

二、巡视制度:

1、值周领导做好值日教师校园安全巡查工作安排。

2、值日教师按时到校做好上课前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学生随意走出校门,并巡视学生课间活动。对学生有不安全行为给予制止,禁止学生做危险游戏,严禁手持器械活动(特别是刀具利器、棍棒之类物品)、严禁追跑打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不文明等现象及时向班主任反馈。

3、中午、下午放学做好静校工作。并与值日学生在校门口做好相应疏导管理工作。

4、当日值日教师负责好少先队(或青年团)的“一日文明检查”活动。

5、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并做好其它安全预防(如警示学生远离有危险的活动范围)。

6、向值周领导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并积极协助消除隐患,做好各项巡查记录。

7、值日结束后由值周领导签字并做好下一班的交接工作。

10.安全巡查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我站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是指由忻州市建设局组织对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在建的或竣工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巡回检查和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科学、规范、公正、廉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侧》;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监理的委托、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情况;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特殊工种)资格、分包、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见证取样送检、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情况;监理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理资料收集填写、监理规划及细则、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有关人员资格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

2、工程实物质量。重点抽查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工序,并对实物质量辅以检测手段;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质量控制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重点核查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验资料、分

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监督和监督抽测、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科履行职责,及质量监督计划落实和检查的情况;质监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站内规章制度的情况。

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资料收集、记录、整理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可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五条为保证巡查工作正常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由站领导带队并抽调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检测人员组成,每年初列出巡查计划和巡查组名单,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次,每次不少于2个工程。

第六条巡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采用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对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佩带执法证。被巡查项目的各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及工程项目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巡查组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巡查小组在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签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督查记录》,巡查组成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巡查组每季度将巡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建设局。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资料,一并存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巡查记录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返回到责任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巡查中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巡查督查中发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巡查结果作为部门季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人员在监督巡查期间,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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