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02-1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关于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3篇)

1.关于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教产[2006]11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高校校办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资源,调整校办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到校企改制与发展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

2.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运营机制。通过理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高校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建立高校校办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明晰校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高校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4.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实现高校教学、科研与科技企业三者之间良性循环,促进教学、科研和高校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高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高校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工作。

7.组织落实,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因校、因企制宜,对不同高校、不同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8.要妥善解决好高校、企业、企业员工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规范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9.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剥离,按照资产属性,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帐目分开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0.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同级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校要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1.高校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和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高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12.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3.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高校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因工作需要可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其它校级领导不得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更不得在其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确有工作需要必须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领取薪酬。

14.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

15.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学生学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

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16.高校在校企规范化建设中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学校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和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进校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7.高校科技产业要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8.除高校资产公司外,高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高校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

19.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不得冠用校名。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对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高校应抓紧组织清理并限期更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学校应通过工商部门促其迅速纠正。

20.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房屋、土地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投入与退出机制

21.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22.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程序转让持有的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退出机制。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履行审计、审批、评估、股权管理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有关劳动人事问题

24.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并签订劳动合同。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5.高校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中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由企业及其本人做出双向选择,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正式与学校签订企业用人协议;回学校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按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校工作的稳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6.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区,努力在高校周围聚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业群。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7.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一般不超过50%的奖励。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29.高校科技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30.高校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1.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根据需要,高校可以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以向学校聘用人员。无论学校委派到企业的人员,还是企业在学校聘用的人员,均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人才、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原则,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学校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

32.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新机制。

四、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3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我省有关政策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4.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35.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策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36.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与领导

37.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

38.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的校企改制领导小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制方案,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校企改制工作。

39.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和企业组织实施。

40.各高校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改制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完成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对企业数量较少的高校,可以暂不组建资产公司,但要对现有企业进行清理,该关闭的关闭,该改制的改制并做好其它规范管理工作。

41.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范围重点是科技企业,按照“所有经营性资产要划入资产公司”的要求,目前已登记为企业的高校后勤集团企业、出版社、设计院的资产应统一划入资产公司监管,可不改变管理体制,如有其它特殊情况,暂不宜划入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完整列出,说明理由,报教育厅核准。高校其它非科技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42.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关于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地区农业资源优势转换,推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努力打造一批具有鲜明特色优势的优势品牌、特色品牌和知名品牌,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推进我区农业发展从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不断提升全区现代农业市场化、产业化水平和产业化经营层次,加速农业转型转向,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67号、地区行署《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塔行发[2007]117号)精神,现就我区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农业转型转向和农民持续快速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扶持引导,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大力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全面提高我区农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加快我区由农牧业大区向农牧业强区转变。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加快形成“创建一批、提升一批,储备一批”的农产品品牌良性发展的良好局面;基本完成以

粮食、棉花、打瓜、牛羊肉、出口果蔬、特色农产品六大系列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的商标注册、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申报工作,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基本实现农产品商标广泛注册和使用;努力扶持壮大现有优势农产品品牌,加快形成区域性知名品牌,力争培育出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农业名牌产品;10个以上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农业名牌产品;培育形成一批品牌农产品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明显提高,品牌产值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全行业的质量观念、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逐步形成“育品牌、重品牌、用品牌、护品牌”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全区现代农牧业发展水平。

二、加大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力度

(一)制定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紧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品,按照“扶优扶强、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引导扶持企业培育、创建、整合品牌,坚决防止品牌杂乱和无序竞争。要统筹制定本区域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规划,确定培育扶持的重点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发展。

(二)突出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结合我区农业发展现状和实际,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以粮食、棉花、打瓜、牛羊肉、出口果蔬、特色农产品六大系列产品为主,立足国外市场、区外市场、周边市场三大市场,以哈国等国外市场为目标,加快创建国外名牌果蔬品牌;以区外市场为目

标,加快创建红花、棉花、打瓜、牛羊肉和特色农产品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名牌产品等;以疆内及周边市场为目标,加快创建粮油、畜禽蛋奶、果蔬等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全力打造各个目标消费市场群众耳熟能详、日常消费认可的农产品品牌。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工作。按照“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塔城地区推进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措施,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产品品牌快速发展。在鼓励各个品牌竞争的同时,按照“同一区域、同一产业、同一品牌、统一商标”的导向,引导企业、经济合作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经营主体增强商标意识,开展商标注册。加强业务辅导,推动农产品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规模以及品牌建设所处阶段和不同的目标市场,制定农产品品牌创建方案,创建不同层次的品牌。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国注册商标,取得商标国际保护,避免出口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商标和品牌。在地区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品牌申报和创建。重点做好由自治区工商局组织认定的“新疆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由自治区名牌推进委员会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由农业厅组织开展的“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等农产品品牌申报创建工作。

三、提高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水平

(一)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把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品牌创建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品牌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行品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做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都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地区农业局要在8月10日前完成标准化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并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根据各自的产业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乡镇场)、示范县的创建,不断推进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市 个、示范区 个;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要达到 万亩,占全区总播面积的 %以上。

(二)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依托我区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单位的优势,把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与农产品品牌建设相结合,依靠品质打造品牌。围绕我区的农产品区域布局,以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加快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步伐。到2015年,无公害认证面积达到 万亩,农产品绿色认证面积达到 万亩,有机基地认证面积达到 万亩,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达到 个以上。

四、加强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确保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置于严格有效的监督之下,严禁不合格农产

品进入市场。抓好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管理,强化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储运、保鲜、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管和检验检疫,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品质和安全。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检测,夯实农产品品牌发展的基础。

(二)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管。做好品牌农产品商标、标识、域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保护工作,开展地理标志农产的开发和保护工作。坚持扶优扶强与打假相结合,严厉打击假冒品牌农产品商标和标识的违法活动,保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定期对品牌农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投诉和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品牌农产品称号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砸牌子现象。

五、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

(一)加大宣传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节目专栏、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网上农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品牌农产品和品牌企业,努力营造“宣传品牌、支持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根据自身目标市场,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展销会和网络营销,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地集中宣传品牌农产品,不断提高我区品牌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要帮助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正确引导消费,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品牌保护意识,建立市场监控体系,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在

条件具备的地方和目标市场,推进品牌农产品专柜和专业市场建设,防治鱼目混珠,用法律手段保护品牌。各级工商、质督等部门要不断完善打假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平台建设。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参加北京、广州、上海三大农展会。依托三大展会,逐步拓展疆外市场。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中哈农产品展销会,逐步建立健全哈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销售网络,加快中哈农产品边贸市场的改造建设,尽快形成稳定、快捷、连年增长的中哈农产品贸易新机制;适时在克拉玛依等周边消费市场举办农展会,大力推介我区品牌农产品,巩固和扩大我区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努力打造提升国外、区外和周边三位一体的销售平台,促进我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提升。

六、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地区成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积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围绕发展抓品牌,抓好品牌促发展,加快我区农业发展转型转向。

(二)实行政府奖励。从2010年起,地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拿出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的先进单位(集体、企业)及个人,并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各类名牌的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政府扶持。从2010年起,对首次获得“中

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以及社团、合作社等其他组织,在相关项目立项、审核和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优惠贷款和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等方面,给与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明确责任分工。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区工商局负责 “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地区质监局负责 “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区农业局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新疆名牌农产品”创建及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基地认证的协调服务工作,并根据地区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地区农口各部门要在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中找准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地区发改、财政、金融、保险、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创造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的浓厚工作氛围。

3.关于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校汽车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发展,根据《德州走四方技工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培养经济发展和产业对接迫切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提高我系学生就业能力、就业质量为出发点,与上海-大众、天津-丰田、北京汽车总厂、以及唐山冀东汽车修理厂等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培训形式,提高校企合作的层次,建立校企互动、校企合作新机制。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与上海-大众、天津-丰田、北京汽车总厂、以及唐山冀东汽车修理厂等校企合作,提高我系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争取在两年的时间内,在校生高级技工人数达200人,年组织企业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10人次以上,使我系开办的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装配与维修专业,都有相应的合作企业,并制定详细的校企合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形式和职责任务:

1、我系根据实际情况,有学校和集团公司牵头,组织我系教师对有关企业、社会团体进行考察,并且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协议;根

据企业要求,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高技能人才供求双方信息引导和服务,搭建我系与企业对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和企业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委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了解校企双方合作协议的履约情况,研究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的有效办法,探索全方位多元化的合作模式。规范合作行为,保证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监控和考核评估;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交流活动,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推动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2、建立以学校领导和教学骨干、有关行业、企业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和技术骨干组成高技能人才教研组,其中行业、企业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1)建立校企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紧密联系制度。

(2)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企业实际需求以及技工学校资源现状,制定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推动组织实施。

(3)共同研究制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计划、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教材,充分运用企业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以及课题攻关有机结合,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逐步实现校企合作的紧密性和有效性。

(4)构建校企人力资源培训平台,改善我系教师师资结构,提升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水平.合作企业为我系选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及技术骨干,担任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专兼职教师,充实我系师资力量;委托我系培养在岗职工,通过培训提升理论和技能水平。我系建立教师下厂实践研修制度,努力培养双师型一体化的品牌师资。我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深入企业实践2-3个月,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改进教学水平,同时通过跟班生产实践,为企业解决生产工艺提供帮助。

(二)充分发挥各类大中型企业校企合作主体作用:

(1)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企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将企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建立现代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安排,并将企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成效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建立健全企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及时将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信息,包括专业、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等反馈给合作学校,指导我系合理调整专业、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并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设备、接受合作学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合作学校指导教师、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攻关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运作要求:

1、各用工企业、集团公司、学校、汽车工程系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合作模式深层化.既可以将企业的资金、设备、师资和技术引进学校,也可以主动送服务上门,将培训送到车间和工厂一线;既可以承接企业定单,根据企业用人数量和规格开展定单培训,也可以校企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实施联合培养。结合实际,选择最符合双方需求,能产生最佳效益的合作模式。

3、培养模式多元化。以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紧密结合企业先进生产装备和技术发展的最新要求,坚持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与加强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并重。可以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半工半读、以及进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等多种灵活方式实施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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