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浙江台州行业商会章程

2024-10-29

某市浙江台州行业商会章程

1.某市浙江台州行业商会章程 篇一

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章程

2008-08-08 10:01:21 江苏省浙江商会

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基金属于非公募专项基金,由在苏浙商捐款组成,委托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通过发动在苏浙商捐款资助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开展苏北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同时在广大浙商中倡导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理念,树立“慈善浙商”的品牌。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为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运作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共同管理;由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督管理本基金的使用和流向。江苏省青基会在“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总名称下,专设“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科目,接受来自在苏浙商专项捐款,实行专账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理事会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共同组成。

第七条

本基金的开户名称为“江苏省浙江商会苏北留守儿童发展基金”,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路支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江苏省文明办、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开展苏北留守儿童学习发展和身心健康方面的公益活动,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设立“江苏浙商•苏北留守儿童自强奖”,奖励品学兼优、自强自立的留守儿童;

(二)设立“江苏浙商•苏北留守儿童关爱奖”,奖励在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义工和社会其他人士;

(三)捐助苏北五市“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留守儿童辅导站”、“留守儿童寄宿学校”等留守儿童服务机构的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四)用于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活动、学习辅导,举办亲情夏令营、开办亲情热线等公益活动支出;

(五)基金理事会决定的特定项目的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理事会成员由5名理事和1名监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人员由两家发起单位和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相关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本基金的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监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分别由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浙江商会、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监事从理事中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表决重要事项;

(二)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三)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积极协助理事会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内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监督管理本基金的使用和流向;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长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江苏省浙江商会会员捐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江苏省浙江商会会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及增值部分主要用于:本基金的专项活动、基金运转的工作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控制在基金的30%。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用款额度。

本基金行政办公支出由理事会商议决定。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理事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理事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年度检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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