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6-2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9篇)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

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申请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投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宜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如有);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招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系亲属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步公开进行。第一步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开标,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第二步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

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未参加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如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如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如有);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一)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

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四)评标情况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七)中标结果;

(八)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

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

应当高于商务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七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投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标

第六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单信封或者双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具体评标方式参照本章执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中标无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下列等处罚并予以公告:

(一)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二)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进行处理,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风险分析

1. 公路工程投资变化风险突出

对在我国兴建的公路工程的预算以及决算投资进行了数据对比分析, 其中有82.4%的公路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超出了原概算投资, 23%的公路项目建设中实际建设过程中超出原概算50%;其中有40%公路项目建设中超出原概算投资50%~100%;有19.4%公路项目建设中超出了原来概算投资100%。我国公路项目造成投资风险最为主要的原因是行为风险, 具体体现在:设计过程中对于设计及施工质量不加以重视, 以至于引起公路项目建设中事故及质量问题频频发生, 进而引起返工、资金的浪费, 致使投资大量增加;此外通货的膨胀、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的调整也是造成公路工程在投资过程中超出概算的重要原因之一。

2. 技术风险

在公路项目建设设计过程中, 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过程的内容不完全、设计错误、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对于工程的地质情况未勘察清楚、各类施工技术资料不全、供应不及时等;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技术风险:施工过程中技术操作错误、施工工艺落后于现代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不正确、施工技术不合理、施工方案不科学、施工现场条件差, 不能够达到最基本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技术及新工艺引起施工质量问题等;施工过程中材料所引起的技术风险:采购出现问题、供应不及时、材料质量规格出现问题、市场调查与现实不符合等;施工设备所引起的技术风险:施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设备与施工要求不符合、由于安装不当所引起的设备故障等。

3. 地质

由于公路项目建设通常会经过各种岩体中, 例如, 辉绿岩, 其成分主要是泥岩、硅质岩、泥质灰岩, 辉绿岩的厚度120m左右, 岩体特点表现为硬而脆, 透水性较低, 是混凝土重力坝中较为优良的路基, 如果采用辉绿岩为骨料的原料, 再加上地下洞室群的成洞难度较大以及我国国内缺少施工经验, 因此给混凝土施工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二、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1. 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管理也需要做到有章可循, 在进行管理之前对项目本身进行详细的分析, 然后根据分析所得结果选择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公路工程建设中进行风险管理时,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 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性以及经济性进行整体分析

主要包括:项目施工的地质环境、项目的整体目标以及项目需要实现的功能、施工进度安排以及需要了解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方法

整体分析在公路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风险的特点、问题处理的方法, 以及和项目相关的各类风险。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各类风险有经济风险、法律责任风险、自然风险以及社会承担风险等。

(3)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准备工作

主要涉及对风险的正确识别、对工程项目中风险预算的制作、处理风险有效措施等, 采用正确方法进行项目过程中各类定性分析以及定量计算。项目的风险管理计划成功制定后, 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最后的实施结果一定要及时进行反馈并进行相对应的调整, 更好地完成项目风险管理工作。

2. 识别风险的存在

风险识别时, 首先要识别出风险的存在, 以及对项目所造成的后果。风险是动态的变化过程, 因而整个项目都要贯穿于风险的管理。在对项目中风险进行识别时, 主要依据项目的风险管理计划、项目详细信息, 详细分析项目每个阶段及目标, 进而得出由于风险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所造成的结果。在进行风险识别过程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有环境分析法、情景分析法等。

3. 风险衡量

风险衡量是识别风险之后, 这时对于风险已经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风险衡量是对项目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 采用一种定量的方法进行每个风险之间的相互比较, 进而进行更好地风险管理。风险衡量过程中, 需要衡量风险所发生的频率以及对项目造成损失的频率和对项目造成损失的重要程度, 损失的重要程度要比风险发生频率优先。衡量风险主要依据项目风险管理的实施计划、风险的识别, 以及项目的数据, 还要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造成项目的损失程度以及每个风险间存在的联系。通常采用期望值法、层次分析法等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4. 编制风险应对计划

识别以及衡量风险后, 对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及整体的把握。随后需要进行的是针对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风险编制主要依据的是风险管理的特性以及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项目在发生风险时的抵御能力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其中还涉及到处理风险时所需的费用及时间等。在应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风险时一定要有针对性, 不要一概而论, 要符合项目整体目标。处理风险时, 所采取的措施有三种:风险的控制、转移及自留。一定要选择一个最为适用的处理措施。

5. 进行反馈

公路工程建设中风险管理的过程,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项目风险管理常期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因而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及时进行反馈风险问题, 并且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 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三、结语

在公路工程项目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 如果不能管理好公路工程项目中的各种风险问题, 就不可能成功地管理好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出现, 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动态性风险, 可以说风险无处不在, 而且随时随地可能发生, 如何进行正确的评估风险, 及时有效地规避控制处理风险, 在公路工程项目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并且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有效地处理风险, 不断摸索着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风险, 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是公路工程风险管理在今后的发展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贵州省二级公路代建有关问题的探讨[J].甘肃科技, 2007, (10) :188-200.

[2]华雪峰.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初步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 2005, (11) :73-74, 76.

3.谈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篇三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精益建造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建筑公路施工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种种机遇和挑战面前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已是摆在所有公路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其中通过重新审视并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管理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为此将来自于制造业的精益管理理念引入到建筑业中,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观念、新的建筑施工过程管理理念--精益建造。

一、传统模式下的建筑施工管理

传统的建筑施工管理一般都是在后监督控制的基础上实施的。通过招投标过程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商根椐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要求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施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而实际施行过程中往往忽略施工中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而“三大控制”也并未以合同为基础协调、统一起来。往往在工程决算时在保证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中的“三超”现象就时有发生了。

二、精益建造理论

精益建造完全不同于当前的项目管理实践,它从转换、流动和价值生产三个角度来理解和管理建筑生产全过程,注重工作流的稳定性,强调整个企业和整个价值链的系统集成效应以及交付价值的可靠性和速度,认为只有全局、全过程和全方位精益管理才能发挥出全部效用。价值生产理论认为生产过程是为最终用户增加价值的过程,它强调生产企业与最终用户之间关系的转变,企业生产的目标应该同最大化的满足顾客需求结合起来,消除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生产管理理论构成了精益建造的基本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础说明了精益建造理论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当然建筑生产管理理论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有待研究学者们进一步完善。

三、在施工管理中精益建造的体现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精益化成本控制

通过在精益建造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管理可以消除由于间接成本分配产生的成本失真,减少或消除不增值活动,同时从多角度分析,可以提供多种成本信息。精益建造成本控制中的操作控制方面主要通过生产管理措施来实现。常见的施工生产管理技术有:拉式生产、标准化工作、可视管理。

(二)合理利用施工现场空间,实现施工机械和材料的有效布置

传统的施工机械布置更多考虑到工序本身的流程路线。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材料重复运输问题或运输路线曲折问题以及机械重复启动问题等,使施工现场的实物流混乱。为此,施工现场要合理组织人员,施工机械和材料的现场布置应按照5S标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规范现场、现物,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处于受控状态,使施工生产顺畅,人机进出方便、安全,从而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进度计划顺利进行,营造一目了然的工作环境。

(三)调动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全员参与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精益建造中全面质量管理要求全体建筑人员参加,对现场工人授权,因为现场工人是直接的生产者,这样做可以调动现场工人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把检验的任务交给每道流水的工人进行检查,要求工人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检,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保证不出现质量问题,而且不影响下道流水的工作。

(四)施工过程中与建设相关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参与方由于其利益不同,可能相互会有所冲突,在各参与方博弈过程中,由于缺乏信任及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产生不该产生的人力、时间、资金的浪费,所以要使建筑业各参与方之间保持稳定的、共赢的关系,公路施工企业应注重市场开拓,与用户、设计企业和供应厂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五)与建材供应厂家建立“供应链”的关系

根椐精益生产中的拉动式生产方式,在施工采购方面对于直接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砖等,可以与上游企业建立起供应链关系,从而节省采购费用,缩短订购时间,保证采购材料的质量,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为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成本增加。

四、发展公路施工企业精益建造管理的展望

(一)发展和坚持实行精益建造的观念、意识障碍

坚持推行精益建造模式需要长期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精益建造意识的不断建立需要一定前期费用的投入及作用传递期,同时在与传统的施工管理模式发生冲突时,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期。鉴于此,短期之内可能不会显出效果,这就突显一个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矛盾问题。

(二)缺乏精益建造执行与评价标准

目前丹麦、美国、智利、巴西、澳大利亚、英国、芬兰等国家已开始使用精益建造的施工管理方法。我国对于精益建造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偏于精益建造的定性描述,缺乏执行的参照标准与评价结果的衡量尺度。

(三)建设相关方对发展精益建造的协调问题

一个工程项目要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政府、材料供应商等相关者,各个相关者在公路施工企业实行精益建造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相互协调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在建筑施工中,甲方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主动性,对施工管理干涉过多,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融洽,设计与施工脱节。另外,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都形成了精益建造实施的障碍。

(四)组织的特点对发展精益建造的影响

组织的临时性特点,信息系统基础不稳定,信息反馈的缺乏或缓慢,学习和改进的分析资料不能及时指导实践,使公路施工行业进行持续改进的脚步放缓;同时现场生产使团队的工作流受到更强的空间条件的约束,因此生产流程的透明度设计变得比较困难等,进而使得流程改进工作变得比较困难,鉴于此公路施工企业应重视和改进信息的流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形成精益建造的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坚勋.精益建设-建筑生产管理模式的新发展[J].建设监理,2003,(6).

[2]付晓灵,王建军.谈精益施工中的精益生产[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3,(9).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1总 则

1.0.1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养护的大、中

修工程可参照执行。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设计文件按有关办法要

求编制。

1.0.2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

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0.3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

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1.0.4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其

他建设工程的协调,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

益。

1.0.5设计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对难以取舍及投资有较大影响的方案,应进行

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应进行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论证

比选。

1.0.6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期修建时,应做好总体设计,一次设计、分期实施,处理好前、后期工程的相互衔接,避免工程废弃。

1.0.7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应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

计,统一设计原则,编写说明书,绘制总体设计图,编制主要工程数量表和

汇编总概(预)算,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

1.0.8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编制,应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要求,按照交通部

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1.0.9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

单位、个人完成,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保证项目施工管理的科学、规范运行,依据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所有新建(改扩建)、安全隐患治理、技术更新改造等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所有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环保实施情况,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关键节点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负责工程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配合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分公司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识别并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地方、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负责建立职责清晰、统一高效、有序衔接、要素齐全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三)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负责;

(四)执行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五)负责对施工各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对特殊工种人员名单、上岗证、安全操作证等审核;

(六)负责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的现场确认签证,并及时上报审批;

(七)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参加线路路由及站场选址最终确定和踏勘放线工作。

(八)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含穿越)、隐蔽工程等中间验收,组织线路工程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九)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及

— 2 — 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将承包商纳入企业HSE管理范围,层层签订安全施工承包合同,派出专(兼)职人员对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

(十一)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十二)处理和解决好地方关系,各种手续办理齐全。搞好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之间的相互合作。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的设置

分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成立项目经理部, 组织和领导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工程监理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建设承包商的施工管理工作;

(二)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的部位、检查内容、抽检比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审查建设承包商上报的工程管理计划;

(三)按计划对承包商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上报地州公司

— 3 — 或直属分公司;

(五)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并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承包商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编制项目施工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计划等;

(三)成立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计划落实施工资源,进行工程施工管理;

(四)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上报监理;

(五)负责建立承包商HSE管理体系,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并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八条

施工技术准备:

(一)分公司根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编制办法》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编制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由地分公司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进行设计交底;

(三)施工前,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施工图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主要工程量;

3.施工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4.施工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计划; 5.施工方法、施工部署、技术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组织;

7.质量安全环保目标以质量安全环保要求和保证措施; 8.施工总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第九条

开工手续办理:

(一)分公司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规定,负责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工审批手续;

(二)分公司按照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条件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开工报告的上报或审批;

(三)施工前,施工单位需报分公司批准后开工。第十条

设备材料准备:

(一)一般情况下,甲供设备、材料均由分公司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供应,施工单位只负责安装。分公司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的设备及材料进场计划,及时定货保证施工进度计划;

(二)工程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采取招标方式,控制投资,保证质量;

(三)在设备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分公司应及时组织供货厂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进行验收移交;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物资保管要求保管好设备材料,分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一)分公司要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

(二)工程服务商要在能够实现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的质量目标。

第十二条

制订项目质量计划

(一)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且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质

— 6 — 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

(二)质量计划应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

(三)分公司、工程服务商均应编写质量计划。项目质量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目标;2.该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标准;

3.工序质量控制一览表;

4.工程质量专、兼职质检员名单及分工; 5.该工程项目检查内容、时间;

6.对工程质量进行每月、旬检制。分公司有权每月上、中、下旬会同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设计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公司;

7.对到达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产品标牌、生产厂家、材质合格证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立即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建设项目;

8.施工质量实施“三检制”,施工工序未经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后必须办理验收,未经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验收合格签字

— 7 — 确认,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否则视为不合格施工,结果施工方自负。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一)分公司、工程服务商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规定保存控制记录。

(二)当产生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

(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必须持证上岗。

(四)施工承包商应使用符合设计规定的材料、设备和配件,建立和健全质量检验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五)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

(六)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要明确质量要求,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和足够的器具。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监理采用必要手段、相应的检测工具检查监督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质量。

(九)监理单位要明确质量控制点,对于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要检查到位。

(十)对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监理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并督促整改。

(十一)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和签认。

(十二)发生质量事故和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时监理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上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

(十三)监理单位定期对工程承包商施工质量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

(十四)分公司检查工程服务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十五)公司和直属分公司定期对工程服务商施工质量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

(十六)分公司要按照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隐蔽工程及工程的中间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质量检查

(一)检查依据

质量检查应根据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检查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要求等。

(二)检查方式

— 9 — 1.工程承包商检查

工程承包商应按照QSHE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日常自检、互检、专检,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2.监理检查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划和细则的要求进行的日常检查,填写监理检查记录。

3.分公司检查

分公司组织对监理工作质量、工程承包商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形成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大检查

公司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5.A级质量检查

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组织进行的质量检查。第十五条

质量验收与评定

(一)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二)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工程承包商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三)工程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监理单位、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认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

— 10 — 进行核定。

第五章

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根据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万元及以上的;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工期延误1%及以上

— 11 — 低于3%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质量事故。

第十七条

若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承包商和监理要及时向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报告,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当出现质量事故后,现场暂时停工。工程承包商立即向监理和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报告,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临时措施,保护现场,采取紧急救护措施。较大质量事故以上的,分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具体处理程序按公司《质量事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奖惩规定

(一)对检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要根据质量问题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暂停施工、分析原因等措施进行整改。对已经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分别对责任单位采取停工、通报、警告、罚款、直至中止施工合同等处罚。

(二)发生质量事故,除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索赔外,还应按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以百分比表示),根据损失比例向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索赔。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及相

— 12 — 关监理单位,在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两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及相关监理单位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警告,除索赔外,终止服务合同。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及相关监理单位给予警告;情况严重者,除索赔外,终止服务合同。

(五)工程承包商质量管理严格、质量稳定且超过本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应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六)奖励和处罚办法由分公司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每起质量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质量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 13 —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1.调查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12.专家组咨询意见。

(二)质量事故档案永久保存,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六章

施工工期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进度控制应以实现项目总体运行计划为最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要按照确认的施工整体运行计划,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如期完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地下水文资料、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图等实际情况,详细编写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体现施工整体运行计划和网络计划图的实施,经监理单位审批签字确认后,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提供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专业配套,保证有总监、土建、工艺安装、电气安装、自控仪表等4-5名专职监理工程师驻施工现场旁站监理。其它专业监理,应视工程实际情况随时进驻现场,— 14 — 以满足施工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整体运行方案和工程网络计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中未正点运行时,应要求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监理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检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进度报表和分析数据,同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所报送的已完工项目的时间及工程量。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判定是否出现偏差。如果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对进度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对策并提出纠偏措施。必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分包商对后期工程进度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实行周、月报制。施工单位定期将施工进度情况和下周施工计划安排上报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4日前将本月的整个施工进度、质量、完成投资以及下月施工计划、措施方案报监理公司,经监理确认后上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分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汇总后向公司上报工程周报、月报。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要编制设备材料甲、乙方供货情况运行计划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货,保证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第七章

施工投资控制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合同,投资应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行计划单列、资金单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昆仑燃气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初步设计执行。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或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提出的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应附变更预算,由总监审查确认,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审批。变更后的投资应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

第三十二条

土方、现场技术措施等没有施工图的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的确定,必须由项目经理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工作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进度款必须按工程实物工作量进度拨付进度款。必须由现场监理审核,项目经理部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审批。工程款项原则上不得预付,特殊情况需预付的需报财务资产处审批,预付额度应控

— 16 — 制 合同价款10%之内。进度款的拨付累计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60%,余款经决算审计确认后再累计支付到90%;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工程性质预留合同价款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一年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经检查验收确认后,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负责审核库站外供排水、电、道路、通讯工程量及投资。

第三十五条

工程资金使用计划与工期控制相结合。分公司要切实掌握进度和已完工程造价,申请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时,需附施工合同和监理、建设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的进度结算单,公司财务资产部最终对工程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每周应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监理、施工、设计代表和项目经理部全体参加。主要解决监理未能处理而必须由业主出面在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才能解决的事宜。也可与监理会议同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理公司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监理例会,由总监负责主持,主要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汇报,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人员、设计代表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分公司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明确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承包和监理工程的安全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石油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要成立由项目经理部、监理、施工单位领导组成的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地州公司或直属分公司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由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三方专职安全监督员组成。安全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施工监督大检查,并做出检查通报。各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日常由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发现安全隐患随时整改,确保施工建设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十条

在库、站内进行改扩建、安全和技改技措等施工,施工安全合同或安全保证措施应对以下方面做出明确和具体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库、站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动火安全管理办法、高空作业安全规程、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施工临时用电规定等。并针对工程特点、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票、进罐安全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手续。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作为施工许可依据;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必须严格按方案或操作票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施工,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中途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逐级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处理;

(四)在库、站内进行改扩建、安全和技改技措等施工,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五)库站内的动火作业,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到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对所有的施工现场应配备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保证措施。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施工要及时纠正制止。对违反《施工安全合同》的要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必须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情况交底,并掌握施工安全状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在施工人员进场前,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HSE作业文件是否健全,工作是否落实,施工现场要有 “七牌一图”(“工程概况牌”、“施工人员

— 19 — 概况牌”、“安全十大纪律牌”、“安全生产技术牌”、“十项安全措施牌”、“防火须知牌”、“卫生须知牌”与“现场平面布置图”)等标识牌。

(二)现场各类人员都要配戴身份工作牌、安全帽、工作服进入现场施工。

(三)各种设备、材料按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标准摆放整齐。成品、半成品、待检区、合格区等标识清楚。

第九章 工程服务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分公司负责工程服务商履约期间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日常跟踪、考核、评价等工作,并提出服务商的考核意见;工程管理部负责对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后形成工程服务商履约行为考核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分公司负责对招标文件组织专业审查,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管理业务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6.浅析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篇六

1.1 必须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责任体系

明确重点, 落实责任, 这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责任体系, 关系工程管理是否顺畅、责任是否明确、运作是否有效的问题, 是加强工程管理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要有效进行预先控制。在施工展开之前, 都要把前期的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问题理出来, 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反复优化, 编制详尽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并根据施组要求配齐生产要素。

1.2 要从严进行施工管理

要实现安全生产, 并获得较好的质量和效益, 关键在安全、质量出的问题, 不是这方面的方法、措施少、不规范, 归根到底在于管理不严。要加强全员安全质量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质量意识和自觉性, 加强检查监督, 堵塞各种漏洞, 将事故灭在萌芽状态;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质量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 做到:业主通报批评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管理不严造成严重亏损的, 毫不含糊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绝不姑息。要杜绝报喜不报忧和做表面文章现象, 对瞒报、谎报及缓报事故真相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该交司法部门的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决不庇护。

2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

2.1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研究如何以最大效益实现项目目标为目的;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 对项目按照其内在逻辑规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以适应内部及外部环境并组织施工, 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 保证施工生产的均衡性, 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 以实现项目目标和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公路施工项目管理是为使项目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所批准的费用预算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项目管理的对象是项目, 由于项目是一次性的, 故项目管理需要用系统工程的观念、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 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程序性。项目管理的目标就是项目的目标, 项目的目标界定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公路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有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技术和资金, 这些要素具有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和环境适应性, 是一种相互结合的立体多维的关系, 这就说明项目是具有系统性的施工,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是具有系统管理特点的。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必须对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详细分析, 认真研究并强化其管理。对施工项目生产要素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即适时、适量、比例适当、位置适宜地配备或投入生产要素以满足施工需要;二是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 即对投入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在施工中适当搭配以协调地发挥作用;三是对生产要素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优化配置和优化组合的手段与保证, 动态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按照项目的内在规律, 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各生产要素, 使之在项目中合理流动, 在动态中寻求平衡;四是合理地、高效地利用资源, 从而实现提高项目管理综合效益, 促进整体优化的目的。

2.2 公路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原则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原则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项目经理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成本控制时, 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2.1 成本最低化原则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根本目的, 在于通过成本管理的各种手段, 促进不断降低施工项目成本, 以达到可能实现最低的目标成本的要求。在实施成本最低化原则时, 应注意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和合理的成本最低化。一方面挖掘各种降低成本的潜力, 使可能性变为现实;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通过主观努力可能实现的、合理的最低成本水平。

2.2.2 全面成本控制原则

全面成本管理是全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 亦称“三全”管理。项目成本的全员控制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内容, 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网络和班组经济核算等等, 应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 人人不管。项目成本的全过程控制要求成本控制工作要随着项目施工进展的各个阶段连续进行, 既不能疏漏, 又不能时紧时松, 应使施工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2.2.3 动态控制原则

施工项目是一次性的, 成本控制应强调项目的中间控制, 即动态控制, 因为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只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计划、制定成本控制的方案, 为今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而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由于成本盈亏已基本定局, 即使发生了纠差, 也已来不及纠正。

2.2.4 目标管理原则

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目标的设定和分解, 目标的责任到位和执行, 检查目标的执行结果, 评价目标和修正目标, 形成目标管理的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 即PDCA循环。

2.2.5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各班组在肩负成本控制责任的同时, 享有成本控制的权力, 同时项目经理要对各部门、各班组在成本控制中的业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评, 实行有奖有罚。只有真正做好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控制, 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3 公路工程质量控制

3.1 开工前质量控制

加强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 防患于未然。开工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进场前进行的质量控制, 其控制重点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且施工准备工作要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应结合质量目标, 事先对施工项目的重点、关键部位以及质量控制难点进行分析, 制定相应的质量预控措施。应严格认真审查项目的施工图纸, 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熟悉项目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 同时拟定有关试验及试制计划, 编制季节性施工措施, 积极、主动地采取一切控制质量的措施, 将质量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努力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2 施工中质量控制

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力争全面控制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重点是控制各工序的工作质量。材料、人力、机具、检测等准备不足不动工;未经检验或试验的材料不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和变更设计不施工;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采用;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 后道工序不施工。质量预控要有对策;项目施工要有方案;技术措施要有交底;图纸会审要有记录;隐蔽工程要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要有复核;钢筋代换要有制度;质量处理要有复查;质量文件要有档案。

3.3 材料的质量控制

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 没有材料就无法施工。而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品种多、数量大, 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 加强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 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 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

3.4 影响因素的控制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因此, 事前对这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控制, 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

前面已对材料的质量控制进行了阐述, 下面主要对其余四个方面的控制进行浅述。

4 公路施工质量问题分析

4.1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4.1.1 复杂性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 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 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例如建筑物的倒塌, 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 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 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 结构方案不正确, 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 内力分析有误, 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 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 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 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 在处理质量问题时, 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4.1.2 严重性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 给工程留下隐患, 成为危桥, 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4.1.3 可变性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 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 或随着荷裁的大小和负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 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 甚至有的细微裂缝, 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所以, 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 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 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 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4.1.4 多发性

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 就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 而成为质量通病, 如路面起包, 泛油, 桥梁混凝土脱落, 开裂等, 因此, 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 认真总结经验, 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4.2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4.2.1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主要有:一是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 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二是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减少事故的损失;三是总结经验教训,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四是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 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 修订规范、规程。为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4.2.2 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故发生后, 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 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 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和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 其内容包括:第一, 工程概况, 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第二, 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第三,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第四, 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第五,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六, 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事故的原因分析, 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 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些事故, 其原因错综复杂, 往往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去伪存真, 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 对有些事故认识不清时, 只要事故不致严重恶化, 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 做进一步调查分析, 不要急于求成, 以免造成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

摘要:从多方面介绍了公路施工项目的内容和特点以及项目成本控制, 揭示出公路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及影响因素。并着重介绍公路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分析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原因, 提出了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关键词:项目管理,公路施工,施工质量,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建筑材料

参考文献

[1]张劲文, 张起森.高速公路项目管理[J].中外公路, 2001, (10) .

[2]张宗伟.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J].甘肃科技纵横, 2005, (4) .

[3]孙明荣, 赵军.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在某高速公路工程中的应用[J].水运工程.2006, (7) .

[4]王文涛.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研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5.

7.浅析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篇七

关键词:公路 工程管理 项目管理 管理机制

0 引言

不同种类的管理技术在公路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直接决定了项目管理结果的好与坏。各种资源的协调充分利用、项目实际花费的成本是否为最少、项目的最终考核效果是否为最优等皆是项目管理的目标。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又包括:信息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等。若是单纯的将这些管理技术应用于手工状态或是单体运行,实际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是很不理想的,具体的原因又可以分析为:工作量是巨大的,很难产生多方案应用于项目;不能很好的应对项目在实际进展中的动态变化,不能很好的做到动态优化管理;不便于做出各要素之间的直观的联系报告以及周密的计划安排和项目考核分析报告。这些管理技术的实施,就目前而言,很多还是要靠手工来完成,对于绝大部分的具体项目操作还只是保持在理论或者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迫切需要进行这些方面的研究,以提高项目管理的可实现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实现管理技术的信息化。

1 公路工程的项目特点

我们知道公路工程基本都是属于一个基础性的项目建设,公路工程是一个大的路网规划下的若干个小的单一的某一条的公路的集合体,它们之间都有着内在的联系,实行统一规划,分步骤实施。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具有以下两类明显的特征:

1.1 项目的单体性。亦称为项目是一次性的,这是公路工程项目的最主要特征。单体性,也就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与此完全一模一样的第二个项目。只有充分认识项目的单体性,才能结合这个单体性制定一个特殊的单体项目管理方案,进行针对性管理。

1.2 项目目标明确性。对于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其目标是明确的,细分下来项目的目标又分为成果性目标和约束性的目标。成果目标主体是指项目的功能指标要求,约束性目标主体是指完成项目的一些要求,如工期要求、工程总的造价要求、工程的分支单价要求、工程的质量要求等等。

就我国国情而言,现阶段的国内的公路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一般都属于国家或是省级的重点投资项目,都是国家从区域战略的角度考虑的,一般来说公路项目的完成对地方的经济拉动是比较大的,且是直观的,同时对区域政治、文化的传播以及国防的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机制

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是指在高速公路的项目操作过程中,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当下的可操作性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论,为了可以更好的实现公路工程项目的预期管理目标,通过各种外部和内部条件的约束管控下,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采取有组织的单体性的特色项目管理机构,利用先进的完善的项目资讯信息系统,实现公路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的综合的信息化的项目管理。

2.1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分类

关于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包括两种说法,一是广义的,二是狭义的。从广义上来讲,主要包括项目筹备、项目实施和项目营运三个阶段,要完成这三个阶段的全部任务要花费几十年,或者需要更久。从时间和工作内容上来看,这个过程主要要做到的是:①项目筹备;②项目实施;③项目营运。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大约需要4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因为高速公路在项目筹备阶段还是一种政策性行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者基本上是不能干预这一阶段的行为的。而公路项目营运还没有正式的展开,且这一阶段管理在资金、人力资源投入、协调关系等方面都不是像项目实施阶段那样复杂。经过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对于项目筹建的落实,控制投资和质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同时能够为未来的营运打好基础,而且在整个高速公路项目管理中,这一阶段的工作是最不容易完成的,因此,很多的拟建或在建项目的业主和各级主管部门都非常注重这一阶段的工作。

2.2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

2.2.1 管理的计划

在管理学中,计划具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计划工作,是指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其二是计划形式,是指用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安排的管理事件。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必然要首先建立一个计划,以便按计划行事。这里的计划,就是预先拟定好的行事安排,它包括了预定行事的方式、方法、方向和时间点。拟定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很好的把握时间进度的节点,有效的分配和利用人力物力,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工程的经济效益。

2.2.2 项目管理的组织

组织,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从狭义上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军事组织等等。狭义的组织专门指人群而言,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就是将人、物、机械和环境等要素充分协调起来,以创建一个最佳的劳动状态。

2.2.3 项目管理的控制

控制,是指管理人员为了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进行测量、衡量和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各种偏差的过程。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的控制是指检查、监督、抽查、调节等,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使管理活动能够跟我们预先制定的计划相吻合,步调一致。

2.2.4 项目管理的激励

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 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验收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先进行预验收或直接进行验收。

对预验收合格或直接进行验收的项目,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对需进行预验收的项目,可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也可由其委托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有正式委托函)。被委托单位应在受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要求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上报验收委托单位,同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审核情况;

(四)已进行预验收的,由预验收组织单位汇报预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

(五)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六)验收组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

(七)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八)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九)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前言(验收会议的依据、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工程概况,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简述);

一、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质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已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

三、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五、得分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附件:档案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十七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含预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9.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九

1.总则

1.1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有效控制,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性质可分为: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维修项目等。

1.3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及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等内容。

1.4本办法制定原则为实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全过程是指自编制项目立项申请开始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方位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经济和技术指标实行全面的目标控制。2.项目前期工作

2.1由市场部负责项目论证,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或方案论证。2.2由市场部负责办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报建及土地征用等手续。

2.3计划编制具体工作内容、分工及要求详见《长庆事业部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2.4所有项目未经立项及设计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2.5项目立项后,由市场部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

2.6对所有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的要求: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2.7所有实施项目必须按报审投资计划。3.招投标管理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司及《长庆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2招标范围:

3.2.1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由公司组织招标,在公司委托后可由事业部组织招标; 3.2.2 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市场部组织招标。10万元项目由市场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3.2.3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以外,均实行招标。

3.2.4招标前图纸审查及交底。市场部组织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审查及交底,在确认图纸中内容明白无误后,进入招标程序。

3.3项目评标须采用评分制,建立统一评分标准。

3.4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长庆事业部组建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通常由长庆事业部有关

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的人员组成。

3.5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及标书编制,评分标准的制定,标书的发放和保管,投标单位资质核查,评标会的组织,并确定合理的标底。3.6评标。

3.6.1招标评委由招标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或邀请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3.6.2新建、改扩建项目招标评委包含项目经理部成员。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二。

3.6.3在评标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7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或转包。如需将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注明。

3.8维修项目中超过2万元的项目,在基地服务部明确计划内容、费用后,提交市场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4.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4.1项目的划分:原则规定新建项目以有独立设计文件、并能独立发挥能力的地面建设工程为项目,其它建设项目以单项工程为项目。

4.2为保证已确定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事业部将依据项目的划分,成立以下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4.3公司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经理部,由事业部抽调各单位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经理由事业部任命;

4.4事业部投资维修项目由基地服务部下设基建办公室组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基地服务部确定项目负责人。

4.5项目经理部、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4.5.1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以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办等全面控制与管理。

4.5.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中乙方预算的初审及工程拨款与结算的办理。

4.5.3负责项目管理,行使甲方管理权,做好项目实施工程中各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在投资、质量、工期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协调施工单位、监理、政府建设职能部门关系。

4.6项目经理及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代表是甲方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协调、控制,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管理目标。5.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5.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完成后,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与中标单位依照中标通知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合同审查审批手续。5.2合同应重点突出建设工程的三大指标控制,即质量控制(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供应

物资质量)、工期控制(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物资采办供货期)、投资控制(概算控制、预算控制、物资设备采办供货资金控制)。

5.3 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凡违反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按约定的处罚条款执行。签订合同要有依据,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工期明确,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不可有模棱两可的词句和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5.4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允许擅自修改、撤消有效合同。6.施工管理 6.1施工准备

6.1.1开工令办理。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经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审查并确认已达到开工条件后,报市场部签发开工令。

6.2施工管理。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程序施工;严密组织施工队伍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每个环节的技术资料、档案等都必须符合存档规定,做到真实齐全准确。详见《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细则》。6.3施工过程中变更的管理。由于设计、施工或施工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现场施工变更或施工材料代用,均应由上述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核实后,报市场部。市场部与设计单位会商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变更部分不得突破项目投资。

6.4施工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对施工的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督。

6.5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由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场部将组织公司或事业部各单位进行验收。7.项目投资管理

7.1由市场部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费用。项目工程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计划资金列支计划外工程项目。

7.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根据项目工程量和合同要求,乙方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可申请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并由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持甲方、乙方、监理等已签字的已实施工程预算书到事业部相关部门办理预付款及进度款。

7.3结算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结算及办理转资手续。7.4决算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后,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要向市场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说明项目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

况,进行工程成本与投资效果分析,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

7.5 结算、决算资料审计手续办理,在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经过工作量核实后加注初步审减意见,由市场部核准。

7.6维修项目审计移交事业部纪检监察部办理;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由市场部送交公司审计部办理。

上一篇:轮转学习目标下一篇:寿司商业策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