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6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期内青年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四)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第八条
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一、二级)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其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享受60万元。购房补助从购房之日起分10年发放,其中前2年每年按总额的5%发放,第3-5年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第6-10年每年按总额的12%发放,每年集中在当年末一次发放。
第九条 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它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依托园区、合理布局、人才专用”的要求,通过在“三高”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整合现有公产房源、公开市场回购、委托企业代建、鼓励企业自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周转住房,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租住。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周转住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4.申请购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此次购房为首次购房的声明以及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给予货币补贴或安排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六)发放补贴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给予货币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租住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青年优秀人才为培养期,下同)。同一管理服务期(培养期)内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补助的,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层级发生变动的,管理服务期重新确定。自层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享受购房补助的,累计发放补助未达到应发放补助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高层次人才离开珠海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情况。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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