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确认书

2025-01-31

知识产权确认书(共14篇)

1.知识产权确认书 篇一

房屋产权确认协议书

甲方;张振爱、张文彬〔二人系父子,简称甲方〕

乙方;肖来福、唐菊莹〔二人系夫妻,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原有住宅楼(位于三和大厦北边)由

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还建的一栋门面屋的分配问匙,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从还建的门面中(由南到北数起)第一个门面由下

至上的产权归乙方所有。笫二个到第六个门面由下至上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的第二个门面作为梯级下和上、乙方可无偿下和

上,产权归甲方所有。

三、以和三和置业公司签订的还建合同为标准、双方验收后

各自装修。

四、所还建的门面内的水、电都各负其责。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产生法律效

力。

甲方:乙方:

2008年10月10日

2.知识产权确认书 篇二

2001年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首开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之先河, 但直至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正式将“确认不侵权纠纷”确立为民事诉讼案由, 其标志着一种新型诉讼案件类型的建立。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自我国首例确认不侵权案件伊始, 关于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有“意识说”、“接触说”、“威胁说”、“接触+威胁”等诸多观点, 可谓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 司法界关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标准得以确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堂公司与南京烽火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又指出,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 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

(一) 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了侵权警告

权利人向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 从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实质性争议, 是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威胁必须使被警告人感到威胁存在, 才意味着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产生实质性争议的侵权警告内容一般除需指明权利人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名称外, 还应明确原告何种行为侵权以及权利人欲进一步采取措施的表示等。如果权利人侵权警告的内容仅仅是协商授权行为, 或告知相关知识产权的存在, 或者是出于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者的目的而进行相关的询问, 其未作出责令被警告人停止侵权等对被警告人的经营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要求时, 则在知识产权人与信函的接收人之间并无实质争议, 那么就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侵权警告多采用直接向行为人发出警告函的方式, 但不限于此。只要采取的方式会使行为人预感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不安定因素即可视为侵权警告, 因为这些方式与直接发警告函引发的后果别无二致。司法实践中其他侵权警告形式主要包括:一是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采取诉前禁令后未在15日内提起侵权之诉;二是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起诉后, 又主动撤回起诉的;三是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发布的公开警告等。

(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寻求救济

知识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怠于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消极向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寻求解决纠纷, 必然使被警告人恐于涉嫌侵权, 长期处于不安、受阻状态, 对其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设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及时确认知识产权人与被警告人之间某些法律关系, 消除不稳定状态。为此赋予被警告人在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时即享有诉权, 一方面有助于遏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究竟何为“合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 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 如果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那么合理期限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最长为两个月。而该司法解释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催告或虽已催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情况下, 合理期限的界定并未明确。笔者认为, 为了统一司法尺度, 从法的效率价值和法的实效角度出发, 应明确此种情况下的合理期限, 一般以六个月为宜。

值得重视的是, 如果权利人在侵权警告中已限定被警告人对函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期限, 而答复期限比法定期间长时, 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权利人虽已表明要采取积极措施, 但因其时间过长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价值功能相悖, 因此, 被警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径直起诉, 不受答复期限的拘囿。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诉的问题

(一) 权利人的反诉

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 作为权利人的被告有时会提出反诉, 要求确认对方侵权或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法理论上,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 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目的旨在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本诉。一般而言, 能否提出反诉主要取决于反诉与本诉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 因双方诉争事实仍然是被警告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此应当认定两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如果权利人确实符合反诉其他条件, 法院应予受理。

纵观域外立法, 我国不仅应允许被告提出反诉, 而且应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移植强制反诉制度。譬如在美国专利实务上, 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以系争专利之专利权人为被告, 一旦诉讼程序开始, 亦即送达程序完成后, 被告在其答辩状中必须提出主张原告侵害系争专利之反诉。如果被告在该确认之诉之程序中未提出对原告侵害系争专利之反诉, 则一旦该确认之诉确定后, 则被告不得再对确认之诉中的原告提起侵害系争专利之告诉。如果被告不在其答辩状中提出该强制反诉, 即丧失向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 此种做法可资借鉴, 其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讼累, 避免同案异判, 也符合“两便”原则。

(二) 原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提出给付之诉的处理

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没有给付内容, 不具有执行性。因此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 一般不涉及给付之诉。但是, 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 确实有造成他人损害之虞。因而许多原告往往会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同时, 请求法院判令权利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有学者, 从诉讼法理论的角度, 阐释了应对原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提出给付之诉不予处理的个中缘由。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理由如下, 一是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完全是因被告发侵权警告所致, 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因此法院合并处理, 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分清责任, 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二是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显示合并处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设计和专利法案》第253条第1项规定:“当某人以提起侵犯设计权利诉讼威胁他人, 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 可以提起反威胁诉讼, 要求以下救济: (a) 声明, 以证明威胁无正当依据; (b) 禁令, 制止威胁继续发生; (c) 损害赔偿。”该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 增强了对被警告人的维权保障, 避免其再次陷入诉讼困扰。三是原告是否可以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提出给付之诉, 不能简单的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 应从社会效果、设立诉讼制度之初衷考量。如果一味地坚持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不得提出给付之诉, 则过于机械、呆板, 我们不应被固化的思想、理论所束缚, 应该用开拓性思维去解决现实问题。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如果原告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提出给付之诉, 应当合并审理, 一并解决。

三、民事审判与行政处理的冲突协调

我国首例涉外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彼得兔案件中, 确定了“已经进入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侵权纠纷不能再行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原则”。这引发了关于由投诉而产生的行政处理与法院受理案件是否存在冲突, 如何衔接的广泛争论。

有学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发布上述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为论据, 论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两个程序的关系, 认为法院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立案并行不悖。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国奥斯拉姆公司请求确认原告在灯泡上使用“DECOSTAR”商标不侵犯被告DE-CO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 支持了上述观点, 此案也开创了“在先存在工商投诉、且有行政诉讼的前提下, 法院仍然可以立案审理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之先河。笔者认为, 司法界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与行政管理机关立案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晰, 追根溯源, 可归结于对“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解读不同。从扩张性解释角度看, 通过行政程序寻求纠纷解决机制, 应属“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无疑。但是扩张性解释带来的是“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涵盖范围的无限扩张, 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对权利人启动纠纷解决程序进行限缩性解释。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 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所谓“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只不过希望权利人尽快需求自己认为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使被警告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予以确定。这也是建立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价值所在。虽然权利人已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双方纠纷, 但是只要双方关系未厘清, 就应赋予被警告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法院对双方是否存在侵权予以明确判定。这也是对被警告人诉权的基本保障。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加以必要限制, 甚至可直接解释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 加之对此类案件诉讼理论研究的不足, 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中理解各异, 标准不一。因此, 有必要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 制定出台统一且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审理指南, 以防止该类诉讼成为限制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羁绊, 或者是侵权人要挟权利人的利器。

摘要: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了侵权警告;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寻求救济。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诉的问题是:权利人的反诉;原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提出给付之诉的处理。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 加之对此类案件诉讼理论研究的不足, 有必要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 制定出台统一且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审理指南。

关键词: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反诉

参考文献

[1]张广良.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完善[J].人民司法, 2008 (11)

[2]汤茂仁.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 2008-11-20

[3]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241

3.知识产权确认书 篇三

工号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选择填空题(每空1.5分,共15分)

A.朱兰B.休哈特C.克劳斯比D.戴明E.费根堡姆F.泰罗G.石川馨

1.著名质量专家(A)的质量三部曲是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

2.首次提出了质量体系问题,并认为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质量管理的是(E)。

3.20世纪初出现的“科学管理运动”的代表人物是(F)。

4.(B)被人们称为“统计质量控制之父”。

5.PDCA循环是(B)最早提出的,20世纪60年代后由(D)进行了推广,因此它也经常称为“(D)循环”。

6.认为“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放在制造阶段,从而将质量管理从事后把关提前到事前控制”的专家是(B)。

7.认为“引起效率低下和不良质量的原因主要在公司的管理系统而不在员工”的质量专家是(D)。

8.因果图是由(G)发明的。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每小题3分,共45分)

1.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理解质量的定义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特性是可以固有的或赋予的B.特性是针对产品而言的C.某产品固有特性不可能是另外产品的赋予特性D.对特性的要求均应来自于顾客

2.以下关于“过程方法”的论述,不正确是(A)。

A.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称之为过程方法

B.过程方法是将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

C.过程方法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了基于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D.系统地识别并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以及过程的相互作用称之为过程方法。

3.根据质量要求设定标准,测量结果,判定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对质量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防止再发生的过程是(B)。

A.质量检验B.质量控制

C.质量改进D.质量策划

4.组织与供方的关系是(C)。

A.组织依存于供方B.供方依存于组织

C.相互依存D.相互竞争

5.有的顾客买东西首先考虑耐用与否,而另一些顾客要求款式新颖,这反映了质量的(D)。

A.经济性B.广义性C.时效性D.相对性

6.质量保证的基础和前提是(D)。

A.保证质量B.质量策划C.质量管理D.保证质量,满足要求

7.八项质量原则的适用范围是(C)。

A.制造业B.服务业C.所有的产品和组织D.产品质量管理

8.关于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过程是指使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B.顾客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C.有效决策是建立在管理者对组织宏观控制与掌握的基础上D.全体员工是组织之本

9.关于领导作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领导尤其是最高管理者具有决策和领导一个组织的关键作用

B.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C.领导者应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的蓝图

D.领导是组织之本

10.持续改进的实质是一种(B)的循环。

A.统计技术B.PDCAC.连续评价D.自我评价

11.质量管理活动所研究的基本单元是(B)。

A.产品B.过程C.系统D.组织意识

12.企业质量管理和经营的关键是(A)。

A.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实现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B.高层管理者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

C.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

D.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标准化

13.实现顾客满意的前提是(C)。

A.了解顾客的需求B.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C.使产品或服务满足顾客的需求D.注重以顾客为中的理念

14.对顾客满足程度的定量化描述称为(B)。

A.顾客满足度指标B.顾客满意度C.顾客满意度测量D.顾客满意度评价

15.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应当是(D)。

A.增加收入B.降低成本C.不断开发新产品D.持续改进总体业绩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每小题4分,共24分)

1.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以下有关固有特性的论述中正确的有(CDE)。

A.固有特性就是指标固定的特性B.固有特性是可区分的特性

C.固有特性与赋予特性是相对的D.一个产品的固有特性可能是另一个产品的赋予特性 E.固有特性是指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特性

2. 顾客要求是一种特定的要求,是由(CDE)。

A.必须履行的要求和期望组成的B.不同的相关方提出的C.明示的、或者是不言而喻的惯例及一般做法构成的D.顾客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E.顾客需求或期望反映的3. 关于产品的陈述正确的是(ABCE)。

A.产品是指“过程的结果”B.产品有四种通用的类别

C.四种通用的类别的区分取决于其主导成分D.每种产品中只能包含一种具体的类别

E.产品可以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

4. 质量的概念最初仅用于产品,以后逐渐扩展到(ABC)以及以上几项的组合。

A.服务B.过程C.体系和组织D.管理和控制E.生产

5. 过程方法要求具体识别每一个过程。如对来料检验过程的识别应包括(BCDE)。

A.对管理人员的识别B.对待检的物料的识别

C.对测试结果的识别D.对合格的检验员的识别

E.对结果判定所使用的依据文件的识别

6. 关于顾客满意和顾客抱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E)

A.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

B.顾客抱怨是一种满意程度低的最常见的表达方式

C.没有抱怨并不一定表明顾客很满意

D.当规定的顾客要求符合顾客的愿望并得到满足,则应能够确保顾客很满意

E.顾客满意的程度与顾客的自身条件有关,还与媒体传闻等有关

四、综合分析题(由单选或多选组成,总分16分)

质量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质量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素质。要提高产品的质量首先要了解质量的内涵,根据ISO9000:2005标准的定义,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1.“固有特性”是指(ABD)。

A.产品本身所具有的B.汽车的最高时速

C.汽车的价格D.汽车的外观质量

2.“要求”包括(ABD)。

A.合同规定的要求B.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C.推荐采用的标准D.关于生产汽车的强制性标准

3.汽车是(C)类别的产品。

A.流程性材料B.软件C.硬件D.服务

4.了解到质量提高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使产品能够满足各相关方的不同要求,这体现了质量的(A)。

A. 相对性B.时效性C.广义性D.经济性

5.为了解对顾客满意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质量特性分为(ABD)。

4.销售确认书 篇四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确认售予你方下列货品,其成交条款如下:

1.货品名称及规格

2.数 量

3.单 价

4.总 价

5.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付款条件:买方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以售方指定单位为抬头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可分割并无追索权的发票全金额之见票即付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上述装运日期后15天内在______________议付有效。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

12.保险:由售方投保________________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不包括罢工险)。

13.一般条款

(1)买方须于本确认书第11条所规定之日期前开出本批交易的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确认书,或接受买方对本销售确认书未执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对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2)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的110%投保,险别以本销售确认书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3)品质/数量异议: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6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但须提供经售方同意的公认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属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售方不负任何责任;

(4)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执,应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本确认书内所述全部或部分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迟延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6)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7)买方于收到本销售确认书后请立即签回一份。如买方对本确认书有异议,应于收到后5天内提出,否则认为买方已同意接受本确认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一般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备注:经双方确认并予以接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5.派遣员工确认书 篇五

派遣员工确认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本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到甲方(/)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派遣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前 /月即 /年/月 / 日至/年/月 /日为试用期。(详见《聘用人员清单》)

二、派遣期间甲方应按照《费用明细清单》约定的数额支付派遣服务费。员工工资由负责发放。

三、被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

四、试用期考核录用条件:

五、本协议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编号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6.知识产权确认书 篇六

关键词: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行政处理,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颇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创设的一种新型诉讼,它突破了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原告通常是权利人的传统,以涉嫌侵权人为原告,以权利人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没有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在2002年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任何规定,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形成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首次明文规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2009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立案条件作出了规定。但是,笔者注意到,上述批复、文件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就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后,能否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操作的失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遇到该情形时无所适从,最终造成审理结果大相径庭。有鉴于此,该研究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梳理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我国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中早已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商标权纠纷发生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第55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都表明,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选择何种方式救济权利,决定权在于当事人自己。

既然是“双轨制”,两种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鉴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效果,经过司法裁判的纠纷,就不能再通过行政手段重新解决,但是,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经过行政部门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很有可能要再次进入到司法领域,一旦启动司法程序,之前的行政处理该如何认定,这一环节值得研究。

针对这一问题,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3条也规定:“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些规定均表明,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理并不冲突,并且民事诉讼不受行政处理结果的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2 确认不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之实然考察

《专利纠纷规定》、《商标案件解释》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是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出现之前制定的,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体到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是否仍然适用呢?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实践中作法各异。

主流观点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是一种非常态的、辅助性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救济,则不应使用该制度。在涉案纠纷已经过行政部门处理时,当事人若对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矫正不当的处理决定,对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否则,不仅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耗费有限的审判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造成不同裁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1]。该观点也被许多实务部门所认同,如在南京大学出版社诉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案件所涉纠纷已由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在先立案处理,故法院认为:原告的相关权利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救济,原告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有权依据被告的请求对原告相关行为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告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商标注册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查处商标侵权程序是依法维权行为,被查处人不能据此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民事诉讼,否则会造成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对立与冲突,亦会扰乱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的法律目的和效果,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南京大学出版社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辅助救济手段,因此对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过行政程序或权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不应再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从而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3]。同样的,在瑞安市云江鞋厂诉荣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也以“权利人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行政部门处理,且行政部门亦做出了处理,瑞安市云江鞋厂不服行政处理也已提起行政诉讼,并正在审理之中。因此,瑞安市云江鞋厂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瑞安市云江鞋厂的起诉[4]。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即使权利人已经向行政部门投诉,只要行政机关尚未结案,或虽已结案但对侵权与否未作认定时,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如在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就出现了此种情况,被告在诉讼前曾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但此后该分局未作处理并予以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来主张权利,但在被工商行政机关销案后,未继续启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由于缺乏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决作支持,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原告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应当被受理[5]。同样的,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一案中,被告在起诉前曾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投诉,认为原告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侵犯了其第713230号、第1062897号等10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工商西城分局经过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第7132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在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时,法院认为由于工商西城分局已就第713230号商标是否侵权进行了认定,且原告已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对该商标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应受理。对于原告就第714540号商标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因为被告在向工商西城分局投诉时,并未提起侵权指控,因此,对于该商标而言,也不具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故驳回原告对该商标的起诉。而对于原告就第713230号、第714540号商标之外的其他商标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认为,工商西城分局并未对是否侵权作出认定,故原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告这些商标专用权仍处于未定的状态,若不予处理,将会影响原告对涉案图书的正常经营,因此,针对第713230号、第714540号商标之外的其他商标已具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要件[6]。

此外,还有人认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能代替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虽然二者都包含对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司法审查,但二者审查标准并不相同,所认定的也不属同一法律事实,二者并非“一事”,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当事人已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仍可就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应予受理[7]。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如在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诉德国奥斯拉姆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在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起之前,原告南洋公司因不服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已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8]。虽然最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南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仍然受理了确认不侵权诉讼确是事实。

综上可以看出,在涉嫌侵权行为已经过行政机关处理,或者涉嫌侵权人不服行政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导致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使其与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的关系更复杂,而对于这一复杂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迄今为止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付之阙如必然造成实践中的操作混乱,如果这一问题不理清,势必会造成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秩序与司法秩序的冲突,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3 确认不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之应然定位

3.1 行政部门受理后能否再提起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实践中,大多数观点倾向于一旦行政部门启动了行政处理程序或作出了行政决定后,涉嫌侵权人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因在于,若涉嫌侵权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没有必要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对此,笔者不完全认同。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不能代替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关于这一问题下文还将详细叙述。第二,根据《专利纠纷规定》、《商标案件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经行政部门处理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对于涉嫌侵权人而言,在纠纷经行政部门处理后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同为当事人,待遇却有天壤之别,这对涉嫌侵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行政部门已对纠纷进行处理,涉嫌侵权人仍然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行政部门处理结果的影响。如此处理也与上述三大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不会造成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另外,如果在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涉嫌侵权人提起了确认不侵权诉讼,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且一般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级别较高,审判经验丰富,因此,行政处理程序应当让位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3.2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否与行政诉讼并行

对于这一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涉嫌侵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后,就不能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理由在于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会导致法院的重复审理和裁判结果的相互冲突。甚至还有人提到,200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并以此作为论述法院不应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根据。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领导在座谈会上的讲话不是正式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成为实务部门适用的依据,我们也不能据此就当然地认为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其次,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需作深入分析。虽然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也会涉及对侵权事实的认定,但其更关注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行政行为的程序及行政权限,并非是对整个事实的实质性审理,因此不一定能反映侵权事实的完整性。相反,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采用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规则,单纯认定侵权事实,是对侵权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可见,法院裁判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虽然都包含对侵权事实的司法审查,但二者审查标准并不相同,所认定的也不属同一法律事实[7]。因此,被控侵权人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后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后,从审理法院的级别、业务能力来看,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审法院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即便是基层人民法院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被告很多情形下都是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行政诉讼的审理法院一般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一般基层人民法院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与审理经验匮乏,如果不允许涉嫌侵权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而是由受理行政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新型案件,很可能会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9]。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不应当成为阻隔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障碍,确认不侵权之诉与行政诉讼是可以并行的。但是,有一个问题还需要注意,这里所谓的“并行”,是从涉嫌侵权人的角度而言的,指的是涉嫌侵权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那么从法院角度来看,当涉嫌侵权人同时启动两种诉讼程序时,法院如何处理,即两种机制相互之间如何衔接。上文所提及的“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诉德国奥斯拉姆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先行,行政诉讼中止”的做法①颇值得借鉴。虽然一般情况下,当出现民事和行政纠纷交叉审理时,应当先解决行政纠纷,再解决民事纠纷,但是,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情况比较特殊,民事诉讼侵权事实的认定是行政诉讼裁判的基础,因此,在涉嫌侵权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先民后行”是比较妥当的处理方法。

4 结束语

2002年至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若干以“确认不侵权”为由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暂付阙如和理论研究的浅尝辄止,导致实践中的做法各异,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的关系较为混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还在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赋予涉嫌侵权人既可以参加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涉嫌侵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实现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汤茂仁.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8-11-20(6)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出版社诉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211号[Z]

[3]王旺林,徐新.行政处罚相对人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法院不予受理[J].人民司法,2009(14):94-96

[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云江鞋厂诉荣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6)温民三初字第175号[Z]

[5]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2691号[Z]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案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号[Z]

[7]顾卫平,刘瑜.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与行政诉讼并行——评奥斯拉姆公司诉南洋灯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J].中华商标,2006(3):25-26

[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诉德国奥斯拉姆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03号[Z]

7.拍卖成交确认书 篇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拍卖人于___________举行的第______期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的拍卖物:

编 号

拍 卖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成交价

佣金率

佣金额

总金额

合计金额(大写):(小写):

二、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_______方式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

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的,应向拍卖人支付定金_______元,并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余款_____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物再行拍卖时,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三、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应于_______天内到___________(拍卖物存放地)提取成交的拍卖物;买受人过期不提取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每天______%的保管费,超过保管期限又不宜保存的物品,拍卖人可依法再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出的费用后,多余款项退回原买受人或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四、拍卖人到期不能交付拍卖成交的拍卖物,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没有定金的,按拍卖物成交(总)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拍卖人逾期交付成交拍卖物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拍卖物总金额每天_______%的违约金。

五、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进行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六、买受人在提取成交拍卖物时,应对拍卖物进行认真验收。若发现拍卖物与拍卖资料不符,应当场向拍卖人提出,拍卖人应予以解决。

七、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买受人办理的竞买申请手续及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为本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拍卖人在拍卖前宣布的拍卖规则,与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有不同规定的,以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为准。

九、本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他约定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__拍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意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8.知识产权确认书 篇八

现行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以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为核心, 运用不同计量模型力求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的准确计量。但事实上, 并未真正再现人力资源投资的成本支出, 而且还带来了“人力资源未来价值计量困难”的难题, 以致人力资源会计迄今尚未广泛应用。

首先, 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来看。一是该模式仍是管理会计的简单扩展, 并未突破传统会计的框框。二是人力资源历史成本并没有对人的能力和产出价值进行计量, 账面上人力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人力资源的真实价值。三是以现时重置成本计价既无法解决重置标准和不同企业的可比性问题, 也无法解决与传统财务会计的结合问题。四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没能明确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其次, 从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来看。一是该模式计量的是人力资源的不完全价值, 计量方法尚需探讨。同时, 不能向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完整的正确评价, 信息的相关性较弱。二是没有解决人力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最后, 从人力资源权益会计来看。在确认人力资本的初始投入资本性质的前提下, 同质地对待所有人力资本, 这与各类人力资本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特点不符, 不能真正达到人力资源会计要体现人力资源的价值, 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根本目的;同时还使得人力资源会计变得异常复杂, 涉及面太广, 对传统财务会计的改动太大, 造成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以上现行人力资源会计所存在的问题, 表面上看主要是确认计量受阻, 实质上,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缺乏理论基础, 未对经济实践中人力资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用给予足够的重视, 缺乏对人力资源产权关系的深入分析, 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本文先从人力资源产权关系入手, 进而研究人力资源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问题。

二、人力资源产权关系的分析

人力资源是指人的能力。按照能力的形成方式, 人力可进一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没有经过任何教育、培训而投入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拥有的能力及劳动者所固有的能力, 称为自然人力。如没有掌握机械化清扫技术而只能进行人工清扫的清洁工所具备的清扫能力就是一种自然人力的体现。另一部分是需要通过投资才能获得的能力。如清洁工经过培训掌握了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后所体现出来的能力。这种通过人力资源投资形成和积累的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体能、知识和技能, 称为人力资本。不论是自然人力还是人力资本, 其所有权都归属于其人身载体者, 这种产权界定是人力资源得以运用的基础。

但是, 产权是产权主体利用其拥有的财产 (资源) 的一组 (束) 权利, 不仅包括原始的终极的所有权, 还可分解成支配 (占有) 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转让权) 等权利, 而人力资源产权交易正是其支配权、收益权等派生权利的交易, 而非所有权。通过对人力资源产权交易的分析, 发现有两类产权交易:一类产权交易是简单的契约关系, 这种关系对内容的争议少、标的小、期限短。例如到零售商店买卖商品的契约, 这种契约简单到可以不用契约书面文件, 交易的双方一方出让该人力资源的使用权, 另一方履行偿付费用的义务。而另一类产权交易是比较复杂的交易, 他们一般要通过契约书面文件来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体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源所有者达成的契约中。在这类交易中, 把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企业生产中, 收益实现的形式和份额取决于交易双方在契约中约定的结果。

由此, 也就可将人力资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人力资本, 对于普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 因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相对较小, 要素专用性不大, 易于监督, 可以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另一类是经营管理型及专业技术人才, 对于经营管理型及专业技术人才, 由于其具有极强的专用性和群体性, 其要素一旦投入企业将很难拿走, 要想流动则需要付出非常昂贵的代价, 加之知识经济的兴起, 这些专业化人力资本变得越来越稀缺和重要, 他们的丰裕程度成为企业在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关键。因此, 这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谈判过程中必然占据比较主动的地位, 强烈要求同财务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所有权, 进而使得传统会计的产权基础由“财、物”拓展为“人、财、物”。在这种产权关系下, 企业会计既要反映财务资本产权, 又必须反映人力资本产权。财务资本的投入形成财务资产, 人力资本的投入形成人力资产, 相应地会计等式将表现为“资产=财务负债+人力负债+财务资本权益+人力资本权益”。它体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所有者之间重复博弈的产权关系, 同时反映了传统会计向人力资源会计的转换。

鉴于成本效益原则, 人力资源会计应主要针对第二类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

三、基于产权关系的人力资源会计确认

人力资源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 是人力资源会计能否成立的关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特征如下:一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二是企业拥有或控制;三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此标准, 人力资源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企业聘用某一人力资本所有者时, 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例如, 球员的转会。同时聘用方获得了人力资本的控制权和使用权, 再者人力资源其创造的价值会远远大于资源本身的成本, 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效益。

具体地讲, 人力资源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特征为:没有实物形态;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通常是企业有偿取得。可见, 人力资源的特征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相当吻合。人力资本不具备实物形态, 只能看到人力资本的承载者, 而无法看到人的知识技能水平, 人力资产的受益期限通常在一个会计期间以上。再者人力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使用, 而不是出售。由于人力资本的作用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致使人力资本提供的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 企业在取得人力资源时, 一方面应确认一项无形资产, 但另一方面又该确认为什么呢?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 人力资本这种稀缺要素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 同时人力资源所有者平时从企业中定期取得固定报酬, 所以企业赋予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类型是介于固定权益求偿权和剩余权益之间的混合权益。因此, 企业在取得人力资源时, 一方面应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另一方面, 确认为一项权益和一项负债。

四、基于产权关系的人力资源会计计量

契约中规定的各产权主体的收益权, 以及收入发生的时间和契约有效期限, 为新增人力资源的会计要素计量提供了基础。人力负债是契约有效期内劳动者按时获取的固定工资的贴现值;人力资本权益是契约有效期内劳动者所获得的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的贴现值, 可以采取欧式看跌期权模型来估计。人力资产则包括稳定型人力资产 (与人力负债对应) 和风险型人力资产 (与人力资本权益对应) 两部分。财务资产、财务负债、财务资本权益则需在劳资双方契约关系发生变化时参照资本市场进行评估。

在这其中人力资本权益的计量最为困难。之所以采用欧式看跌期权模型来估计是因为鉴于声誉模型的作用和管理当局的偏好, 采取欧洲看跌期权 (Option) 模型来估计人力资本的价值最能充分体现经营管理者才能这一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的实际价值, 并将实现其激励作用。在发达资本市场条件下, 上市公司的此类人力资本即可通过股票期权方式分享。但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条件下, 实行股票期权还存在一些法律和市场上的障碍, 因此该模型在我国的应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1. 企业获得人力资本时:

借:无形资产———人力资源

贷:长期应付款———吸收人力资源应付款 (契约有效期内劳动者按时获取的固定工资的贴现值)

人力资本 (契约有效期内劳动者所获得的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的贴现值)

银行存款

2. 每年摊销无形资产———人力资源时: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吸收人力资源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应付工资

3. 年末, 按照管理当局分享的税后利润:借:利润分配———应付人力资本所有者收益

贷:应付利润

五、基于产权关系的人力资源会计报告

人力资源会计报告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如何把有关人力资源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以便他们在全面了解企业财务资本运作和人力资源管理动态与结果的基础上, 正确进行相关决策。传统财务报告不反映企业人力资源信息, 漠视人力资本产权, 不仅低估了企业资产价值, 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而且忽视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及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 有必要对传统财务报告予以适当调整, 把人力资源这项企业十分重要的资产及其有关的权益和负债, 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具体设想如下:

1. 在资产负债表中, 可在资产方“无形资产”项目下单独列示人力资产有关情况, 在负债方“长期应付款”项目下增设“吸收人力资源应付款”明细项目, 反映企业对劳动者必要劳动力的补偿负债;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 增设“人力资本”项目, 用以反映企业人力资本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2.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对所有者 (或股东) 的分配”项目下应增加“应付人力资本所有者收益”项目, 以反映人力资本投资者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情况。

3. 在现金流量表中, 对为取得、开发、培训人

力资源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和企业人力资源带来的现金流入, 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包括现金流出和流入) 下单独列项反映。

9.交楼确认书 篇九

经由 先生/小姐/公司(卖方)售出区之物业,现于 年 月 日起正式交付该物业予 先生/小姐/公司(买方)使用。双方确认以下事项,买方收到该物业之门钥匙条,并签收场内设施与买卖合约相符,交接无误,卖方同意支付截止于年月日止该物业之所有费用: 1.该物业之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结清:□是 □否)2.该物业之水费,抄到水表读数:(结清:□是 □否)3.该物业之电费,抄到电表读数:(结清:□是 □否)4.该物业之管道煤气/天然气,抄到煤气/天然气读数:(结清:□是 □否)5.其他未列明费用:

买卖双方确认该物业之所有费用卖方/买方已结清,并同意居间方XXXX公司将托管的交房保证金元支付予卖方人民币元,支付给买方人民币元。

备注:

自买方收到该物业之日起,有关该物业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买方全部负责。经双方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状态交付买方使用,且双方已无异议。特此确认!

10.论文转让确认书 篇十

论文版权转让确认书

论文题目:

作者顺序:

论文的版权所有人(简称论文作者)同意将上述论文(论文编号:)交 由《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简称编辑部)发表,并将论文的部分版权转让给《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编辑部,在其征稿简则和投稿回执约定的基础上,现将有关问题确认如下。

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2.论文作者同意将论文的汇编权、发行权及其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编辑部,适用于全世界各地。

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确认书第2 条中转让的权利,论文作者不再许可其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是:

(1)论文作者可以在其后继作品中引用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图表;

(2)在标明来源的情况下论文作者可以将其汇编到非期刊类文集中;

(3)在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将论文的电子版存放在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的网页上。

4.除另有约定外,编辑部在收到论文作者稿件后90天内将通知论文作者稿件处理情况,若超过90天论文作者没有收到编辑部的通知,则论文作者可以自行处理该稿件。

5.论文作者同意该论文在《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首次发表时,按约定由作者一次性交纳发表费,若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交纳任何费用。

6.论文作者同意该论文在《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首次发表后,除一次性支付稿酬和使用费并赠送当期学报2本以外,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时不再需要支付稿酬和使用费。

7.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8.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9.与以上格式条款不同的特别声明:

作者按排名顺序签名:

年月日

11.商誉确认与计量探讨 篇十一

一、商誉的性质

有关商誉的性质, 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 最具代表性的属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对商誉所做的三种解释 (又称“三元理论”) :第一, 超额盈利观, 这种观点认为, 商誉是使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 即预期的超额盈利按一定的贴现率贴现的现值;第二, 无形资产观, 这种观点认为, 商誉是企业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 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 良好的管理机制, 丰富的经验等;第三, 剩余价值观, 这种观点认为, 商誉是企业的一个总计价账户, 是企业整体评估价值或转让价格与有形净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的差额。“三院理论”分别从不同侧面描述了商誉的本质, 无形资产观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 但其仅仅列举了商誉的一些特点而无法解决商誉的计量问题;剩余价值观容易将企业总体价值的估计误差、单项资产的高估或低估的影响一并列入到商誉中, 让商誉的计量受主观因素影响的成分加大;超额赢利观相比较于其他两种观点更加符合商誉的本质, 把握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即商誉是一项经济资源, 有获利的潜力同时又可以用货币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指出:“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 不具有可辨认性, 不属于本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据此概念, 笔者将商誉分析为以下几个含义: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才产生商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形成商誉;在我国商誉的确认仅指正商誉, 不包括负商誉;商誉的确认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同时商誉与企业不可分割, 不具有可辨认性, 因而不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

二、商誉的初始确认

企业确认商誉的两种情况为:第一,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 采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 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 当合并日控股方合并成本大于股权投资“份额”, 并在合并日编制合并报表, 则合并报表中产生“合并报表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新设合并, 如果有控股方在合并日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 也有可能产生“合并报表商誉”。第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 被合并方独立法人资格注销, 合并方拥有被合并方全部净资产, 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纳入合并方账簿体系中。当合并日合并方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 合并方要确认所产生的商誉, 计入“商誉”账户进行详细核算。

企业不予确认商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自创商誉不予确认。 (2) 企业采用“非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达不到控股情况时不产生商誉。 (3) 企业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不产生商誉。 (4)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控股合并, 被合并方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 控股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当合并成本小于股权投资“份额”产生的“负商誉”不列入“商誉”科目核算, 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三、商誉的后续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同时准则中还规定, 已计提的商誉减值不得转回。

[例1]甲公司在2007年6月以40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企80%的股份, 甲、乙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 没有关联关系。在购买日, 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甲公司把乙公司作为一个资产组, 单独产生现金流。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乙公司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为425万元, 可辨认负债账面价值为223万元。

合并时乙企业的商誉价值为62.5万元[ (400-350) /80%], 2007年12月31日时乙资产组账面价值为264.5万元 (425-223+62.5) , 而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发生减值损失为64.5万元 (264.5-200) , 先确认商誉的减值, 为商誉的价值62.5万元, 其他资产减值 (假定全部为固定资产) 为2万元 (64.5-62.5) 。商誉的减值损失应该在甲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进行分摊, 甲企业应该分摊的商誉减值为50万元 (62.5×80%) , 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应该分摊的商誉减值为12.5万元 (62.5×20%) , 其他资产的减值如固定资产的减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甲承担1.6万元 (2×80%) , 少数股东权益承担0.4万元 (2×20%) 。账务处理为:

[例2]A公司有甲乙两个分公司, 甲公司是A公司在2006年末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企业, 合并商誉为45万元。乙公司是甲的子公司。2007年12月31日由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出现减值迹象。A公司总部资产账面价值为350万元, 甲与乙的账面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分别为500万元和450万元。可收回金额分别为480万元和500万元 (假设全部为固定资产, 使用寿命均为10年) 。

首先将总部资产分配给两个资产组, 资产组甲分摊后的账面价值为675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480万元, 资产减值额为195万元 (675-480) , 冲减商誉45万元, 资产组乙分摊后的账面价值为625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资产减值额为125万元 (625-500) 。

账务处理为:

四、商誉确认与计量问题及建议

第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作为商誉入账, 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笔者认为应取消商誉按来源标准的分配, 即商誉不划分为自创和外购, 统一计入企业的资产。虽然随着时间流逝, 商誉将会伴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消失, 但是仍存在着商誉在一段时间不会减损的情况, 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外购商誉已经融入自创商誉, 最初购买时所确认计量的商誉的潜在经济价值已经潜移默化被合并后的商誉所取代, 且其经济价值往往在增值。因而自创的商誉也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确认。

第二,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商誉的减值损失一旦确认, 在以后各期均不得转回。笔者认为商誉既然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减值也有可能升值, 企业可以通过对商誉的减值测试来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但一旦影响商誉减值的不利因素消失了, 企业也应当转回商誉的减值损失。IASB规定, 商誉的减值损失在其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回, 特定的条件是指由于特定外部事项原因造成的减值损失转回, 不包括由于改变了估计 (如贴现率的改变) 而对商誉的减值损失进行转回。我国在商誉的减值问题方面可以借鉴IASB的做法。

第三,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笔者认为商誉相比较与其他资产, 有一定的稳定性, 即企业的商誉不会在短时间 (如一年内) 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 因为企业商誉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企业商誉的价值一般有一个稳中上升的趋势。因此我国企业没有必要每年都对商誉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可以5年一次, 但年度内商誉有明显迹象发生减值的, 应该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商誉的确认不包括“负商誉”, 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控股合并的一方在购买日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国际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 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入各期收益;二是将其按比例调减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若不够抵减时, 剩余部分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 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销;三是将负商誉确认为资本公积。确认为递延收益和负商誉的本质不符合, 负商誉作为合并时的一种“差额”以“收益”的形式在以后各期摊销, 难免勉强, 也不符合企业购入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第三种方法虚增了企业资产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第二种方法和我国现行的方法相比, 笔者认为更加符合稳健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12.个人存款确认书 篇十二

个人存款流程确认书存款方:

贴息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人民币个人存款事宜,达成协议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 接款银行:()

二 存款金额:由贴息方要求,不能低于1000万人民币,做满为止。

三 存款期限:壹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壹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 一次性贴息:%(除银行定期外的贴息费用)(居间方综合服务费另行承诺%)

五 存款方式:存款方带走大额存单(在银行开走存款证明)

六 操作流程:

1. 当存款方和贴息方在存款操作协议书签字生效后,贴息方交给存款方先行人员(贰十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先行人员到后,贴息方要支付给先行人员和银主路程费用共计三万元人民币。在存款方开户时由先行人员交给银主,然后存款方自行安排人员去接款银行所在地开户进款。

2. 存款方到接款银行后,自由开户,存款方按正常的流程填写资料办理完成存款开户手续。

3. 存款方安排进款,开户进款转定后2小时内交割贴息。收到费用后存款方在银行开具壹年的存款证明。

4. 存款方出具壹年期限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的承诺书给接款银行。贴息方支付居间方综合服务费,此单业务操作完毕。收到所有费用后存款方在银行开出存款证明。

七 违约责任:

1.贴息方不按本协议操作,接款银行不受理本存款业务或贴息方全额贴息款当天不能支取贴息费用,存款方可终止本次业务并有权将资金撤回。贴息方所交 20 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和路程费三万元人民币(共计:贰拾叁万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赔偿不予退回。

2.当贴息方准备好全额贴息款,并预付 2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时,而存款方未按约定进行存款,存款方应双倍赔偿贴息方的经济损失。

3.存款方在存款壹年的期限内,如违背了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的承诺时,存款方须赔偿。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一方的赔偿。

八 双方应信守本协议,严格保密,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次存款业务,否则后果自负。

九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 本次存款业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作废。

存款方签字盖章:

贴息方法人签字:

13.共有房产确认书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购买了位于某地的某商铺,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各出资**万元,各享受*%和*%的产权。由于某种原因,所以乙方未在房产合同上署自己名字。如甲方单独出售房产,需经过乙方同意方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详细版 房屋产权共有确认书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份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份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现订立如下共有协议,以维护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购买了位于某处的某商铺,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各出资***万元,各享受*%和*%的产权。由于当时甲方说购房合同上只可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乙方未在购房合同中署名。为防止日后产权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产权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甲乙双方拥有对此处共有房产的共有权,共同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产权。共有产权房屋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该共有房屋。否则,将按照房屋市场价双倍赔偿另一方。

三、共有产权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甲方出售、转让该房产,需经过乙方同意方可。如果出现一方不同意出售或转让,则不同意方享有对对方享有产权部分按市场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租金收入各拥有一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六、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4.谈谈房屋用途的确认 篇十四

近年来, 有关房屋用途认定的纠纷已发生多起,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避免因用途而产生矛盾纠纷, 就应该明确用什么标准确认房屋用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所谓房屋用途应是指其规划核准的用途, 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佐证了这一点, 将房屋信息中原“设计用途”一栏修改为“规划用途”。

而在实际工作中, 有不少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房屋用途五花八门, 有的是按照设想的经营种类标注, 往往和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为了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应规范“设计用途”的填写, 有必要针对现实状况对房屋用途予以确认, 并明确分类的依据, 同时应分清房屋用途不等同于经营类别。

一、现有房屋用途分类的规范性文件

1.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 针对城镇的所有房屋建筑, 将房屋用途分为8个一级类别、28个二级类别, 每种类别都有比较详细的内容说明, 可以满足当时的房屋用途分类要求 (见表1) 。

2.1994年2月1日实施、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针对城市居住区的建筑将其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也称公建) 两部分, 其中公建部分又分为8个类别, 基本覆盖了现有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住宅未有分类 (见表2) 。

二、两者对权属登记的适用性

由于两者在制定房屋用途分类标准时出发点不同、使用对象不同、时间不同, 因此两“规范”中所涵盖的用途类别有较大区别。《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的类别比较齐全,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型社区的建设而出现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未能反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用途类别只是针对城市居住区的房屋建筑, 所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内容比较齐全。从权属登记的角度来讲, 采用其中任何一个“规范”的房屋用途类别都不够全面, 难以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房屋用途准确确认。

三、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为了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中用途填写的准确、规范, 本人认为应加强和规划部门联系, 从源头抓起, 首先规范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准图的用途填写, 明确房屋用途划分的类别,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住宅类别的划分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将住宅分为成套住宅、一般住宅和别墅三种。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职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叠加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等各类住宅。国土部已明确只有独门独户的独立别墅可称为“别墅”, 那么根据叠加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的套型设计及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对比成套住宅的定义“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把叠加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纳入成套住宅的范畴, 是比较恰当的;一般住宅通常的理解是指非成套住宅, 但是按户使用, 与成套住宅相对应, 所以建议把一般住宅改称为非成套住宅;此外, 将职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作为住宅中一个单独的类别, 归纳为集体宿舍。如此划分既符合《房产测量规范》中住宅的二级类别标准, 同时也利于区分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一般住宅”。除此以外, 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目前归类在一般住宅中, 但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均具有公安部门编制到户的门牌, 是可以迁入家庭户口的, 而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没有该门牌, 派出所不允许迁入户口, 况且其土地使用年限与成套住宅也不一样, 因此规划部门将其作为住宅中一个单独的类别。考虑到以上各种因素, 为避免产生无法上报户口等矛盾, 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不宜纳入一般住宅, 应单独设立类别。

2. 完善公建用房类别的划分

商品房是公众关注度最高的房屋种类, 尤其是配套附属用房的使用、归属, 一直是业主挥之不去的心结, 也是业主和开发企业争执的焦点。2000年出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这一条款, 使得这种争执达到顶峰。业主、业委会纷纷前来咨询、了解, 哪些部分是属于业主的, 只要是会所无一例外被认为应归业主, 甚至认为幼儿园也归业主所有。直到2004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一条款修改后, 争论才得以平息。

事实上,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用途类别和项目内容中, 没有提及会所。在规划许可证上有关房屋信息的栏目有两条分别是项目名称和建筑用途, 会所基本都被标注在项目名称栏中, 建筑用途栏则是以规划的用途类别标注。而规划核准图上会所部位的标注有多项内容, 各个楼盘不尽相同:活动中心、社区服务、小商店、乒乓球室、阅览室、健身房、美容中心等不一而足。

综上分析, 可以看出会所只是项目名称, 而非用途, 它可以包含多种不同的用途, 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从工作实际出发, 尽快制定适合自己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分类标准, 避免矛盾的再次发生。

3. 明确各类储藏室的归类

目前, 储藏室的设计越来越多, 从住宅楼地下室里为住宅配建的储藏室, 到办公、商业用房区域里为其配建的储藏室, 它们不能够独立存在, 必须依附于主体房屋。因此, 储藏室应视为一种使用功能, 类似于住宅中的厨房或卫生间等, 将储藏室作为一个单独用途似乎并不合适。具体操作时可以把为办公使用的储藏室归为办公用途, 在附记中加以说明。

4. 私人自建自用住房的类别确认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私人自建自用房屋的建筑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有的按照成套房屋的套型建造, 还有的类似于别墅, 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观点简单将其归为一般住宅, 不尽合理。过去受经济条件限制, 私人自建自用住房建筑形式简单, 没有厨房、卫生间等, 属于非成套住宅不会产生异议。如果没有规定私人自建自用住房只能按一般住宅认定, 那么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的建筑形式进行判定。

上一篇:新教师高三总结下一篇:浅谈幼儿园小班常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