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

2024-06-11

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精选7篇)

1.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 篇一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你单位组织建设的围墙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我厅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335万元)1%即3.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3日

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篇二

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告知书

曲财罚告„2010‟1号

****:

你单位因以下的行为:

1、2008大额现金支出金额共计172129.4元。以上行为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2、2008未按规定取得票据金额共计3652314.31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经济罚款。

3、列支招待费超标实际列支19562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第十四条“

(四)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三、业务招待费 的开支标准……,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退回有关财政资金。

4、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金额392493.96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金额83200元未及时上缴。以上行为违反《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

(四)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限你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83200元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处以5000元的经济罚款。

6、会计核算不规范。

以上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于5月31日前报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备案。

你单位因上述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曲沃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0357-5511893 附:送达回证

3.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 篇三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对与行政处罚有关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原58号令相比),特别需要引起全系统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需要向当事人送达两类文书,一类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到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另一类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8号令第52条和第66条、67条分别对这两类文书的送达进行了规范,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送达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一、送达的时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是“宣告后当场”或“7日内”。

二、送达的方式

1、由于“处罚告知书”只是“拟处罚”的告知,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送达要求不是很严格,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条文表述为“可以…可以…还可以…”,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任意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可以直接送达,二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三是可以邮寄送达。该三种方法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自行选择最妥当的方式。以上述口头或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则需“公告”送达。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用口头方式送达。而且其他送达方式有先后顺序:首先应当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委托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注意:与“处罚告知书”的邮寄送达不同),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不能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必须遵循上述顺序。目前要特别防止公告送达的滥用,不能以节约成本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行政机关自身埋下隐患。28号令第67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可以选择公告媒体,一是全国性报纸,二是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三是工商机关公告栏,并可以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显然,单独在网站上公告是不允许的,因为对某些群众来说,网络不是其能够获得社会资讯的可行方式。至于工商机关公告栏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应非常慎重,显然工商机关的地理位置、公告栏的显眼程度、公众的阅读习惯等,决定了当事人对公告的注意程度,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发现公告栏而不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在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系统认可此种公告方式的几率很低。

三、送达的法律意义

1、“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一旦送达,就意味着开始计算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期限。28号令第52条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申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原58号令规定的是“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3个工作日”与“3日”是不同概念,具体执法办案中一定要注意给足三个工作日,即需要剔除双休日、法定假日。

4.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 篇四

中山地税稽罚告〔2011〕002号

中山市三角镇发利广告工程部:

(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高平大道20号商住楼B4号)(税务登记号:***)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三角税务分局移交该工程部的相关资料,对该工程部检查发现,该工程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使用已报遗失的发票及收据收取广告业务收入701674.60元、房产租赁收入400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附加。该行为已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并故意隐匿记账凭证造成偷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工程部所偷的营业税35083.75元、个人所得税18216.34元、房产税16

元、城建税1754.19元,合计55070.28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27535.38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黎欣 联系电话:88384619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5.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篇五

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本单位于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你于月21日20时51分许,驾驶牌号为津AE0015 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新区新开北路与大丰路交口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 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书、驾驶记录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你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因 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按规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河西大队接受处理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到告知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李月春,何佳

联系电话: 022-25682129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

6.商务部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篇六

附表1

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存根

许补字〔〕号

我厅(局/委)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和/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如下内容:(可附页)

特此告知

年月日

申请人:申请人电话:

经办人:许可部门负责人:

马永顺律师代理159=01020107

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许补字〔〕号

我厅(局/委)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和/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如下内容:(可附页)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7.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篇七

我队办理你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8月25日21时3分,你驾驶川CB1103号小型轿车在自贡市汇东辖区与行人甘铁遵相撞,致甘铁遵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自贡市汇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告知民警:徐宁、尹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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