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律论文

2025-02-07

女性法律论文(11篇)

1.女性法律论文 篇一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女性人才辈出,女性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同男性相比,我国女性人才仍远远少于男性,女性参政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较大差距。本文仅就女性成才与女性参政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女性成才是女性参政的前提

女性成才,是参政议政的前提和保证,而女性参政,又是女性成才的标志和体现。我们不能抛开女性成才这个前提去空谈女性参政,只有女性具备了参政的基本素质和与之相适应的能力,才有资格有本领去参政议政。

女性参政,是指女性参与政治决策和政务管理的活动,它通过直接与间接的两种形式而实现。女性自身素质是女性参政的先决条件,否则,女性从政则是一句空话。首先,女性参政是一种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活动,它要求真正掌握和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从而达到不仅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的参政。而掌握和运用法律上赋予的权力,则需要广大妇女具有较强的与之相适应的能力。事实上,女性获得参政权,仅仅是在法律上得到了保证,只有当女性真正懂得了并掌握了这些权力,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和运用了这些权力,才是真正的妇女参政。而实现事实上的女性参政,就要求广大妇女具备参政的本领和能力,直接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活动中去这样才能有效地行政参政权。其次,女性参政是通过间接的渠道,对国家社会的事务管理提出有意义、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运用各种舆论媒介,发表对社会各类重大问题的见解,提出合理化建议。这也同样要求参政女性具有较强的能力与之相适应,否则怎能谈得上提出“有意义”、“有价值”和“合理化”的建议呢?作为主体化的参政是一种质的要求,要求参与者在有明确政治方向的同时,具有比较成熟的政治思维能力和较全面的专门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才能真正达到参政议政的目的,正如一位成功的女部长所说:“就我个人来说,我主要是靠了我的才学当上部长的”。还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蔡畅、康克清、邓颖超、宋庆龄,她们无一不是凭着自己的才华,进入国家决策层的。由此可见,女性成才是女性参政的先决条件。

1、影响女性成才的障碍:

影响女性成才的障碍不外乎三方面,即社会影响、家庭制约和自我压抑。

首先,是社会的影响,它包括社会偏见和社会制度两方面。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思想观念对全民族影响很深,至今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成为女性成才的一大障碍。女人从一出生就被视为“低人一等”:有的家长不让女儿上学,理由是:“长大也是人家的货”;有的高等学校招生时公开提高女性的录取分数线,限制女性的名额;有的单位认为“强女不如弱男”,不愿意接受和安排女毕业生;有的领导认为,女人“头发长见识短”,不放心把关键性的岗位交给女同志,出现了女性“上学难”、“分配难”、“提拔难”的“三难”现象,影响了女性潜在才能的发挥。

社会对女性功过是非过于苛求,阻碍了女性对事业的追求。同样是外向性人才,男同志被认为是思想解放,有开拓精神,女同志则被看成是不稳重,太张狂;同样是埋头工作,不拘小节,男同志被认为是事业心强,有进取精神,女同志则被看成是不会生活,缺乏女人味;男同志成功了,提拔晋升,社会赞许,家人高兴,成功者像进了加油站,加大“马力”向更大的成功进发,女同志成功了,则枪打出头鸟,桃色新闻纷纷出笼,偏见、非议,不良的社会舆论压抑着女性。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中伤,保护家庭免受离散,多数女性只能默默无闻,不敢在事业上有新的作为。

社会制度对女性成才影响更为深远。在轻视女性,把女性当作玩物的社会里,女性完全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成才道路极为坎坷。历史上虽然也出现过班昭、李清照这样有才气的女子,但同男性人才相比,却是凤毛麟角。新中国的成立,提出了“男女平等”,一大批女性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中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女性的独立观念日益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女性人才问题,继1990年江泽民部书记阐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后,1995年他又代表我国政府向世界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5年之间,我国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了到XX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成功地履行了联合国的国际义务。平等参与和发展的性别意识,已经纳入决策主流。由于党和国家对女性人才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我国女性人才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近几年我国女科技人员总数已达1000多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40%左右;女干部占干部总数也接近40%。现在,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的党政班子中,都有女性。这些充分显示了社会制度对女性成才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其次,是家庭制约。中国的传统观念,一直把“男主外,女主内”作为界定家庭分工的分水岭,把女性固定在家庭主妇的角色位置上。男子重事业,女子重家庭,被看成是天经地义;男同志不料理家务,被看成是情理之中;女同志家务干少了,却被看成是“失职”。女同志既要在工作中与男同志同挑重担,又要在家庭中当贤妻良母,常常是“超负荷运转”。在农村,下地回来。男人抽烟休息,女人却得做饭、洗衣、喂猪、哄孩子。在城市,女人在八小时工作之余,也是如此。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女职工一般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每天为3.7个小时,休息日为7.3个小时。一些中年女性家庭负担更重,她们上有老,下有小,都需要照顾。许多人白天忙公务,晚上干家务,一天只能休息四、五个小时。由于家务劳动耗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很少有时间坐下来看书学习,搞智力投资,也就影响了她们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降低了她们成长的速度。

第三、是女性的自我压抑。社会因素、家庭制约是影响女性成才的外因,内因则是女性本身的自我压抑。这种自我压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自卑心理重。一部分女性由于受旧观念支配,往往认为女性天生愚笨,在智力比不上男性,产生自卑心理。在工作上,女性认为自己不如男人,怀疑自己的能力,低估自己的水平,不敢挑大梁、领着干,在事业上自卑。此外,在生活与工作中,一遇到阻力和困难,女性就就丧失信心,畏缩不前,没有后功和韧性,意志上自卑。

(2)依附心理强。女性总是把事业、命运、前途系在丈夫、子女身上,甘愿自我牺牲,放弃追求,事业上保丈夫、生活上保孩子,望夫得志,望子成龙,希望通过丈夫和子女的成功和体现自己的价值。只要丈夫、子女有所成就、出人头地,自己就心满意足,过份地依赖家庭。在事业上,女性企图依赖社会、单位给自己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特殊照顾,不想通过自己努力获得更好的境遇,工作上不愿独挡一面,甘当助手和配角;企图依赖社会解决妇女地位问题,实现男女平等,而很少想到靠自己去抗争,靠自己的力量去取得平等地位。

(3)文化素质差。女性文化素质是女性择业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女性成才的基础。然而我国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较差,在我国的两亿文盲中有70%是女性,接受教育的女性升学率低于男性,从小学到大学人数递减,在小学,男女生比例为1:1,进入初中,男女生比例为5:2,到了高中,男女生比例为3:1,在大学生中,女生只占23.6%,女研究生的所占的比例更低,不到15%。很显然,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是根本不能谈到女性成才与否的。

2、女性成才的途径:

女性成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既要有强大的舆论氛围,又要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既有教育问题,又有女性自身努力问题,后者是女性成才的关键。

首先,要优化外部环境,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促进女性成才,在强化自身素质的同时,必须优化外部环境。

一是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宣传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的贡献,承认生育、抚育孩子所付出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使社会承认女性的劳动价值。宣传男女平等,彻底扫除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努力形成尊重女性劳动,支持女性成才的社会风尚。要宣传女性成才的典范和女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为女性“正名”,转变对女性的社会偏见。此外,还要大力宣传女性培养和选拔工作的典型,总结和推广她们的经验和作法,增强各级党组织培养和选拔女性人才的自觉性。

二是形成优越的工作环境。在工作安排上,要正视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尽可能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尽可能地予以照顾。在工作过程中,要针对女性自尊心强、害怕自己受歧视的特点,尊重女性,特别平等地对待她们,尊重她们的人格,经常为她们出主意,想办法,解难题。要帮助和鼓励她们,使她们能充分地表现自我,激发出她们的进取信念。在她们的工作受到干扰、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为她们仗义执言,积极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构筑适宜的教育环境。要抓好女性的基础教育。提高农村女童的入学率,减少女童的流失和辍学,做好城乡女性的扫盲工作,提高女性的最基础教育水平。要抓好女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女性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力。在培养女性高级专门人才下功夫,改变女性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所占比例过低的问题,以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为女性成才创造条件。

四是优化家务管理环境。无论是家务劳动社会化,还是社会怎样提倡男女共担家务,女性由于历史和生理的原因,都要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家务劳动繁重”往往成为困扰职业女性的一大烦恼。因此,女性必须学会科学地管理家务,向管理要时间、要效率,把复杂的家务劳动简单化,用较少的时间和力气,取得较大的家务劳动效益,这必将为女性换来更多的时间,使她们有更大的可能走上成功之路。

其次,强化女性的自身素质:

第一、自强、积极进取,坚韧不拔的毅力是女性成才的内在力量。女性不仅要执着地进取,而且要有百折不回地克服来自社会、家庭、自身生理特点等种种困难的毅力,不如此,就难以做到有所作为。居里夫人在经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了取得一点镭,整天整夜关在小屋里坚持从沥青中提炼镭。林巧稚为了献身自己所热爱的妇产科医学事业,决心终生独身。只有如此执着热爱事业的人,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取得成就。

第二、勤奋是女性成才的重要因素。我们承认,人的天赋是有一定差别的,但成就事业的主要条件不是天资,而是后天的勤奋。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认为:“勤能补拙”,“一分辛苦一分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也说过:“学问是苦根上长出的甜果”。这些都精辟地揭示了成才与勤奋的关系。如果一个女性有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和良好的教育条件,但本人不勤奋,缺乏进取精神,决不能成才。反之,如果没有很好的外部条件,但女性自身能自强不息,锐意进取,最终也会成为人才。张海迪以她勤奋和顽强的毅力换来了知名作家、翻译家等赞誉。勤奋会创造出奇迹,勤奋能造就英才。

2.女性法律论文 篇二

1.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 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平等就业权是指在就业机会均等和录用标准相同的条件下, 求职的人以平等的身份相互竞争来实现就业的权利。它包含以下三个方而:一是求职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二是就业机会均等。三是求职者通过平等竞争实现就业[1]。

1.2 我国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 我国随之建立了一套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针对男女就业方面, 通过加入国际公约, 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 最终在保障男女权利平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现今,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除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外,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 我国法律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困境

2.1 缺乏专门的法律来禁止歧视女性就业

现阶段, 我国对于女性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建设尚且处于起始阶段, 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纰漏, 并且对于已经建立的法律来说, 基本上都是暂时性的规定, 并没有长久性的可行性。并且对于立法这一方面来说, 体现出较为分散的特征, 却没有专门的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 关于禁止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问题着重体现在宪法当中, 而宪法当中的规定又较为宽泛, 缺乏实际操作性[2]。

2.2 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单一

在法律法规当中, 将重点放在了行政责任方面, 而并不是行政处分和行政罚款, 这种方式从性质上来划分, 理应属于国家公权力行使范围, 因此, 对于受害人却没有实际的补偿, 从这一点来看, 我们不难看出为何我国现在性别歧视诉讼较少, 这样机会极大地纵容了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并且, 值得一提的是, 这种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国营企业当中, 对于私企没有约束力, 但是现代我国私营企业数量较为庞大, 使得这一法律行之无效。

2.3 劳动争议救济途径不够通畅

在我国, 在解决劳动力争议方面, 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就是“一裁两审”, 这种方式之下, 需要的审理时间很长, 程序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事件的主体需要事先申请仲裁, 并且在裁决之前可以进行调节, 不服仲裁方可以进入诉讼。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运用这种事件程序来进行审理, 将会带来效率极其低下的后果, 难以取得法律预期的目的。在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当中, 明确地声明,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当中不存在就业歧视这一方面。再加上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说, 我国劳动者一旦遇到就业方面的问题, 难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应对措施

3.1 转变立法思路, 制定有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变革推进的背景之下, 很多生产活动理应在劳动者体力消耗方面呈现出减弱的趋势, 而将重点需要放在智力消耗上面, 从而减轻生理上面带来的男女之间的差异[3]。基于此, 笔者认为, 建立起适合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极其必要的, 也是当前的大势所趋。转变立法思路, 要求社会各界都能够正确看待女性, 正视女性的合法地位, 尊重男女平等, 为广大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从根本上消除立法当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的现象。

3.2 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需要出台《促进就业法》

我国需要制定有关男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 针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给予详细、具体、全面的规定, 这样是促进女性就业的基本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草案) 》第5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一些发达国家也都制定了相类似的法律, 并且对促进女性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借鉴其立法经验, 加快颁布、制定促进平等就业法律的进程。

3.3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实现权利救济

如今的劳动争议案件, 很多都需要经历一裁两审终审的漫长历程,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 假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之后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这样十分不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因此, 多数案件的处理过程过于长久, 十分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及财力。假若对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纠纷直接以民事诉讼方式处理, 则会改善上述问题。

总之,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将各种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制度化和系统化。我国还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 来健全和完善妇女就业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用实际行动进一步从国家政策和组织建设上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进行法律保护。同时, 提高女性自身的劳动素质和劳动素养, 扩大女性平等就业的机会, 促使国家经济增长和改善就业现状同步发展。

摘要:在我国法律当中对于男女平等就业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目的是充分实现男女平等, 改变以往社会条件下女性的弱势地位。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相应的法律法规却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就为女性的平等就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冲击。本文立足于这一现状展开讨论, 针对现阶段我国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许娟.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6) .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法律对策分析 篇三

一、女性受到就业歧视的现状

中国人民大学潘锦棠教授发布的《北京女大学生就业供求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女性就业歧视确实存在。求职者本人对“女性就业难于男性”这一观点都表示同意。并且,各地劳动部门对于本地劳动就业率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例如,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性别成为女性求职就业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

当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限制甚至排斥女性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甚至明说只要男生;有的女博士只能与男硕士同等录用,女硕士只能与男本科生同等录用;有的女本科生因为找不到工作,只好硬着头皮考硕士、考博士。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直接导致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人数逐年增加。近五年来,研究生报名人数每年以15%以上的增幅不断上涨,且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这不仅增加了高等教育的负担,也无法根本解决女性就业难问题。

当前女性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愈演愈烈,而且由于男女就业比例失调,也会带来家庭生活不稳定、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社会问题。那么,究竟如何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同时又可兼顾社会、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成为当下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法学家、经济学家、求职者、用人单位等各方就“反对就业歧视”、“加强就业平等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和建议。

二、现行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其实,自80年代实行市场化的就业“双向选择”之后,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问题就已经浮出水面。为了解决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国家在近20年出台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旨在保护我国妇女的就业平等权利。如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有专门的内容来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

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在现实中并不都很到位,女性就业权利被侵犯、被歧视、受不平等待遇的现象仍在屡屡发生。 其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在保护妇女就业权利方面缺乏实效性。

1.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只做了原则性、口号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应地形成一整套具体的司法诉讼程序,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对于就业中存在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缺乏惩处和补偿的条款规定,使这类案件“有违法行为,而无违法责任”,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对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生理保护,维护了妇女的利益。但同时这种保护又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类法律在保护妇女劳动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妇女就业权利的实现。

2.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机构

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但是,对于因受到就业歧视而没有获得劳动机会的女性求职者来说,因其并未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以上救济途径。

同时,我国也没有建立起与此相对应的保障机制,缺乏有组织的、职责权限明确的、行之有效的对就业中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机构。而在美国,有一个专门负责解决就业歧视的机构——平等就业委员会。谁如果认为自己就业受到了歧视,可以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诉。

3.缺乏社会保障措施

由于女性有生育、操持家务等传统“职能”,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愿接受这种“性别亏损”。并且我国政策规定,女性的生育费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另外,由于政策规定妇女比男性要早退休5~10年,因此女性的福利支出要高于男性。在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出于经济效益考虑,这样企业很自然地要考虑雇佣成本的现实,在哪怕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雇佣和提拔男性。

三、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的难题,真正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求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就业平等权。

(一)健全就业政策与法规体系

要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建立完善的符合社会实际的就业法规,也就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此为女性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机制与程序问题,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在短期内可行性不大。但是,今年3 月25 日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为了能尽快以专门法律规定保护女性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权利,笔者认为应争取在就业促进法中对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就业平等权的问题进行专章规定,其中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概念。以此来判别和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2.限定举证责任方。由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能力差距,笔者认为,针对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而应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

3.设定法律责任及惩处方式。应明确规定发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细化判定标准,具体惩罚、制裁条款。如规定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赔偿标准等。这不仅起到了预防发生就业歧视违法行为的作用,而且使就业歧视违法行为的制裁有了法律依据。

4.建立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障。如上所述,目前就业歧视并未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会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得不到落实。没有救济的权利即没有权利。为解决此问题,在《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六十三条已有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很必要,应该保留。

(二)加强劳动监察制度

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以往的工作重心多集中于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女性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招聘广告中、应聘过程中公开的性别歧视现象并没有进行直接的干预,对于妇女在最初的就业过程中被歧视的现象也缺乏系统的监控和处理机制。因此,我们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检查。英美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就设有平等就业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解决就业歧视行为的机构。由于体制的不同,单纯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平等就业委员会并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对平等就业委员会进行“改造”,在各级、各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检查组。其职能就是专门对劳动就业市场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就业歧视违法行为。

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其可运用行政权力,高效、快捷地制止和纠正不法行为。同时应该根据需要,加强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女性受到就业歧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女性的生育、哺乳等非生产行为提供生活保障,这样的“负担”不仅不能给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付出。女性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属于个人行为,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有利的社会行为。女性生育行为的这种社会性,以及女职工因生育行为可能给自身劳动生涯带来的各种劳动风险,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确实不公平。

因此,建立社会化的生育保险制度,将女性的生育、哺乳等行为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中,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使用人单位能够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准确地评价男女求职者的劳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消除就业歧视。

总之,保护女性就业的平等权,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面临的最紧要的问题之一。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需要将各种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系统化、制度化,形成社会合力。而法律的手段是最根本也是最强有力的,完善并落实我国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法规制度,是重中之重。

4.女性法律论文 篇四

做母亲是每个女人的愿望。然而一经分娩,产妇在生理、心理和形体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若不及时恢复,这种暂时性的状况就会逐渐转变为永久性的衰退,成为日后多种妇科病症增多的诱因。产后及时的康复治疗可以使身体恢复到孕前状态,它包括对子宫、阴道、乳房、体形等方面的恢复治疗,可以在促进生殖器官恢复的同时,恢复腹部、盆底肌、阴道等松弛部位的紧张度和弹性,减少日后妇科病的发生,提高女性的生活质量。

据了解,县计生指导站产后康复中心是我县最早一家对妇女产后身体主要器官子宫、卵巢、阴道、乳房、盆底及形体等进行全面恢复性治疗的诊疗中心。它完善了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后续服务,实现了指导站孕前、孕中、分娩、分娩后的一条龙服务。

5.女性法律论文 篇五

行榜

出版社:江苏文艺出版社

推荐指数:★★★★★

上榜理由:

这本书是为自己买的,当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就非常喜欢,封面上杨澜姐迷人的笑容,在她的眉宇间都流露着幸福,经过阅读感觉到有那么多人的生活居然都会在经过很多的波澜而获得一种幸福,或许在别人看来都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但是其中却不知道他们与此同时所享受的都是我们这些不敢去追求,甚至都不敢想的人永远无法体会到的,有些东西还是得我们在生活中去不断的发

现、不断的创新。最后我们也可以很骄傲的说,我很幸福,大爱这本书,让我有所领悟。把比自己强的人当做偶像,更能激发自己的信心与斗志。之前喜欢看金韵蓉老师的书,做为新时代女性,总要把自己放在心里的第一位。因为没有谁比自己更爱自己。此书中杨澜以其独特的成长历程,和对世界、生活、工作、家庭做出的见解,很值得大家参阅。有些确实让人有眼前为之一亮的震撼,作为女人,就是要效仿好的,激励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信仰。昨天看了大半本,很好,很值得女性朋友阅读。

榜单top2:《女人的修养与处世智慧全集》

作者:刘娟

出版社: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推荐指数:★★★★★

上榜理由:

我是个很不喜欢读书的女孩,平时下班回去总是带着电脑看电视剧,收到书这几天我都没有带电脑回家了,只是

回家看看书。这本书对我的作用很大,虽然只看过几个章节,但是我已经努力按着书中讲授的来约束自己:微笑的面对其他人和事情,按着书中的站立姿势、行走姿势约束自己,减少自己的嫉妒心、虚荣心…… 虽然刚看了几个章节,但他对我的作用真的很大,也改变了我很多,我每天晚上看过,早上会回忆一下晚上学的然后按着学过的做,感觉真的很不错。我一定会坚持把这本书认真读完,做一个有气质、有修养的、善良、有爱心的女人。每次看到书里说说的内容,很多感触,用一个词来形容吧:感同身受。只是很多道理我们都明白,却往往做不到。老是要别人清清楚楚的提及到才会意识到自己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作为一个女人,多看看这些修养与心理方面的知识,真的是受益匪浅。是一本好书~!推荐。~

榜单top3:《做内心强大的女人》

作者:戴尔·卡耐基

出版社:苏州古吴轩出版社有限公

推荐指数:★★★★★

上榜理由:

卡耐基的书,我曾经也看过好几本,看着书中的内容,似曾相识的感觉,同时我在书中也领悟到很多,对于即将进入社会的女性,面对的生活压力应该是很大的,如何让自己学会释放压力,爱生活,是本书作者要我们提出的指导方法,我很喜欢书中以故事的形式来说吗显现易懂的道理,很多时候,有些事情我们都知道,但是有些时候忘了做到,所以经常看书,滋润自己的心灵,让自己更加的聪慧,生命并非是一段快乐、充满幸福的旅程。女性励志书籍人们在实现人生快乐的同时,也要承受它带来的痛苦。生活中的不如意总是不期而遇的到来,生命的历程总是这样,有时是一片光明,有时会陷入黑暗;有时处于人生的巅峰,有时又会把你抛入人生的低谷。真正内心强大的女人,会勇敢的接受生活的考验,沐浴最美的阳光,女人,要学会爱自己,喜欢自己,做有气质的女人,在自己容颜已老的时候,用气质来丰富自己的人生,你可以不美丽,但是你必须要学会丰富自己,拥有内涵的女人才是最持久没有的女人,如果感觉婚姻生活的不满意,请换位思考,若是你站在对方的角度,或许你也会那样想那样做的,女人,做一个女新强大的女人,相信你会成功的。这是我在书中的感悟以及学到的,希望更多的人来阅读,把自己变成一个有涵养的女人,希望女人们都摆脱女人天性弱小的性格,做强大的女人,21世纪正是需要这样的女人。

榜单top4:《女人不能太单纯》

作者:胡南

出版社:中国华侨出版社

推荐指数:★★★★★

上榜理由:

首先很喜欢这本书的名字,其次书中写的每个章节都浅显易懂让人有一口气就想读完的冲动,女人很多年来都要求自己与男人的地位平等,但是在社会

6.女性法律论文 篇六

不同于传统的文学批评和20世纪西方文学批评的其他流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以其鲜明的理论特征独占鳌头。女性主义动摇了长久以来人们所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和思想观念,其震撼和冲击不言而喻女性主义强调的是性别意识,这是有别于传统文化的。女性主义批评向传统的文学批评观念发出了挑战,不仅打破了男性以自我为中心的历史,而且为女性批评话语与男性批评话语平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得以使两性共同发展。女性主义文学反对性别歧视的斗争,要求重新评价文学发展的历史,重新解读男性笔下的女性形象,重构女性主义文学,发掘被埋没或被遗弃的女性作家作品,填补女性文化的缺失,探讨女性主义文学追求美学的权力,倡导一种具有女性自觉性的阅读。由此可见,女性主义批评所强调的性别意识在当代文学批评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与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高潮几乎同一时期,都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洲兴起。1929年英国批评家伍尔芙发表的《自己的一间尾》,极大地谴责了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压迫,并掌控着整个社会,主张女性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空间,不应该依赖男人。伍尔芙号召女性一定要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不要满足于被控制的命运,要学会独立思考自己的未来。1949年,法国作家波伏娃发表的《第二性》认为整个西方社会都是由男性控制的,女性只是附属于男性起到陪衬的作用,要想改变这种状态,只有解构这种男权统治,使男性和女性平等地存在。在生活中,女人的地位原本是与男人平等的,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心目中的女性形象却和这种意愿完全不同。长久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男权意识始终普遍存在于社会中,即男性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女性被男性视为“他者”,并完全被男性推到整个文学世界中心之外。这种思想在多数经典男性作家的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0世纪女性主义文论主要由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和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组成,其中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更是群英荟萃,人才辈出。60年代前有著名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及其《自己的一间屋》、贝蒂・弗里丹(BettyFriedan)及其《女性的奥秘》;60年代有凯特・米莱特(KateMillett)及其《性政治》、玛丽,艾尔曼(MaryEllmann)及其《思考妇女》,等等,均为一时之选;柯妮隆(SauanKopplelmenCor―nillon)编的《小说中的妇女形象:女性主义角度》汇聚了21位作者的女性批评;70年代代表人物及其代表作品有伊莱恩・肖瓦尔特(ElaineShowalter)及其《她们自己的文学》《女性主义诗学初探》和《荒野中的女性主义批判》、莉莲・罗宾逊(LillinanRob―inson)的《性、阶级和文化》、斯帕克斯(PatriciaMeyerSpacks)及其《妇女的形象》、莫娥斯(EllenMoers)及其《文学妇女》等;80年代及90年代的代表作有巴雷特(MicheleBarrett)的《今日妇女的受压迫地位:马克思主义女性分析中的几个问题》、安妮特・克洛德妮(AnnetteKolodney)的《跳舞过雷区:对女性主义文学批判理论、实践和政治的几点看法》、澳大利亚鲁思文(K。K。Ruthven)的《女性主义文学研究引论》、特里・伊格尔顿(TerryEa―gleton)的《被辱的克拉丽莎》,等等;还有大量华裔、亚裔、非裔女性批评家写的女性主义论着,不胜枚举。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点是接受马克思主义学说,重视文本批评,具有后现代性。肖瓦尔特曾说:“英国女性主义批判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它强调压迫”,而“美国女性主义批判基本是文本分析的,它强调表达”,美国批评更重视对欧洲文化中心和白人中心的反抗。女性主义批评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变革,支持并促进社会政治进步,希望出现比较完善的社会政治,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它承担着为所有妇女说话的责任和义务,肩负着解放妇女命运、思考妇女前途的使命,从事着从女性角度进行社会学、政治学探索与研究的批评活动。无论是身居贵族的伍尔芙和克丽斯蒂娃,还是为黑人女性文学争取权力与话语权的肖瓦尔特和史密斯;无论是现代的还是后现代的女性主义批判家,在女性主义文化诗学批评面前,都竭尽全力地敞开自己的社会性和政治性。

长期以来,女性始终受到男权制度的排挤、压迫与统治。女性的这种状态确立了男性的主体地位,她们是男人的财产,隶属于男人,失去了属于自己的自由、生活和理想。男性控制着整个社会,确立了女性的社会价值,颠覆了女性的形象,而女人只有服从。在这种情形下,男权作为一种力量的象征,让人类相信只有男人才是世界的主宰,她们为了男性而存在,为了男性而服务,为了男性而思考。男性不仅尽情地享受着他们获得的荣耀和喜悦,施展着他们的特殊威力,而且无限制地支配着女性。因此,这种思想状态主要从传统男性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中充分地得以体现。

传统的西方文学的创作模式都是以传统的男权思想为主流,因此,一直成为女性主义批评的关注点与切入点的女性形象在男性作家笔下形成了两个极端,或者是美丽、可爱、善良的“仙女”,或者是丑陋、邪恶、自私的“恶魔”。男性作家仅仅从女性的外表和道德层面去描绘,不能够全面地从各个角度展示女性的气质与追求。很多男性作家都喜欢刻画女性在天使的外表下面所隐藏起来的阴暗的一面,在美丽的包装下表现其虚伪、丑恶的内心世界。这些都是男性在塑造女性形象时权力的表现。无论在古典还是基督教的文明里,女性无时无刻不受到男性的压迫与歧视。

7.女性法律论文 篇七

一、数据与样本

1. 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的数据来源于本课题组2008年在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四地进行的“女性流动人口发展状况”专项调查的数据。此次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对两地女性流动人口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52份,有效率达到94%。

2. 样本特征。

在本次调查中,从年龄结构上看,被调查者年龄在16~31岁之间的占70.5%,31~40岁的占21.2%,41~50岁的占7.2%,51~60岁的占1.1%。从受教育程度上看,被调查者文化程度在“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15.5%,文化程度在“初中”的占44.8%,文化程度在“高中或中专”的占29.0%,文化程度在“大专”的占8.3%,文化程度在“本科及以上”的占2.4%。从职业划分看,从事纺织业的占11.2%,从事手工艺品业的占1.7%,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占21.6%,从事建筑工程业的占2.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占0.4%,从事制造加工业的占16.4%,从事个体经营业的占10.6%,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占11.3%,从事其他行业的占24.5%。

二、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现状

学术界对法律意识这一概念的论述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本文主要参考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的论述:“法律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从内容上看,法律意识包括:(1)法律知识,即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主要指人们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对各种法律条文的理解等,这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2)法律信仰,即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包括人们对法律赞成与否、关心与否、负责与否、积极支持与否和信心有无等。(3)法律要求,即对法律现象的意愿、需求和期待。主要指人们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权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修改法律条文的要求和期待[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律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通过对调查所得数据的数据分析,笔者认为,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女性流动人口缺少法律知识,不了解具体法律条文。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人们对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的结果,是人们关于法的概念、要素、价值、性质、发展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地区现行法律的特点、内容、运行方式等方面的知识总结[2]。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77.1%的女性流动人口认为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处于“一般了解”状态,有17.2%的人认为自己处于“很了解”状态,有5.8%的人认为自己处于“不了解”状态。在全体调查对象中,只有25.2%的妇女听说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有74.8%的人没有听说过。由此可见,女性流动人口对于法律条文的知晓程度有待提高。

2. 女性流动人口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低,不信任法律。

法律信仰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违法乱纪现象,致使女性流动人口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以“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这一问题为例,有34.3%的女性流动人口选择“能,我对法律有信心”,有61.7%的人选择“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有3.9%的人选择“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由此不难看出,当前女性流动人口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低。她们习惯于服从权力,从内心难以接受、认同法律,对法的价值和功能持怀疑态度。

3. 女性流动人口对法律要求低,不习惯利用法律维权。

女性流动人口利用法律维权的意愿体现了其对待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在被调查群体中,对于“您觉得有必要确立专门保护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吗?”这一问题,有22.8%的人回答“有必要”,有65.2%的人回答“没必要”,还有2%的人回答“不知道”。而在认为“‘有必要’确立专门保护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这一少数群体中,有18.8%的人认为需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有26.6%的人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有12.7%的人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有37.8%的人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还有4.1%的人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其他”方面的权利。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大多数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信仰程度低,对待法律的态度冷漠,不习惯利用法律维权。由此可见,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积极推动女性和谐发展的现实背景下,女性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三、女性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功能主义分析

1. 法律知识淡薄导致女性流动人口在劳务经济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

女性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强弱对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模式选择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调查显示,只有30%的女性流动人口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有60.5%的女性与工作单位签订类似合同的证明,甚至还存在9.5%的女性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这些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女性中,有55.3%的女性面对劳务中的经济纠纷(如拖欠工资等现象)时,选择“自认倒霉,默认了”,只有7.1%的女性会选择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其余的有33.3%人选择“与老板协商”,有2.4%的人选择“寻求老乡帮忙”等途径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女性选择寻求正规法律渠道来解决劳务纠纷的机会微乎其微。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女性流动人口只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在经济行为中的规范功能和在经济纠纷中的调解功能,才能确保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不受破坏。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女性流动人口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政治法律意识缺失使得女性流动人口无法平等享有民主参政权利。

作为国家的主人,女性流动人口的政治法律意识是其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实现民主参政的思想基础。在本次调查中,有96.5%的女性没有参加最近一次村委会的选举,她们中有57.5%的人表示没有参加选举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选举对我不重要”,有22.2%的人表示“上面都定好了,选了也是白选”,还有20.3%的人是因为“在外地工作,一时回不去”。由此不难发现,女性流动人口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漠不关心及部分人持有的“权利只有为官者拥有”的错误意识使得她们丧失了中国法律赋予她们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也没有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归其原因,还在于政治法律意识缺失这一点上。作为中国社会的公民,女性流动人口在竭力争取社会地位平等的同时,应从提高政治法律意识这一思想基础出发,使个人意志和根本利益在社会上得以充分体现。政治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个人政治权利的平等实现是密切相关的。

3. 对待法律的冷漠致使女性流动人口错失提高法律道德文化建设的机会。

从社会心理的视角看,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传统和理性的法律理念,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准就必然会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而提高。明确的、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有助于个体内在德行的形成和自觉道德意识的发育[4]。尽管女性流动人口在所生活的环境中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法律知识接触,但是对待法律漠不关心的态度让她们一次次错失了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身道德文化建设的机会。通过调查,在“根据您的了解,您所在城市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是否做过相关的宣传?”这一问题(多选)的回答中,令笔者大为吃惊的是,有45.2%的女性流动人口并不了解、不关心城市所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只有15.4%的女性回答通过“相关的橱窗、壁报和简报”接触法律知识,有15.0%的女性选择“广播和电视新闻”,有25.3%的人选择“召开相关动员会议”,有39.5%的人选择“组织过集体性活动”,还有13.9%的女性表示“开展了创建工作培训”。由此可以看出,女性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待法律的冷漠态度,间接影响了其自身法律文化建设和道德意识的提高。

四、结语

法律意识作为女性流动人口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基础,对女性流动人口这一弱势群体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本研究调查显示,当前大多数女性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信仰程度低,对待法律冷漠,不习惯利用法律维权。女性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薄弱存在一定的隐性功能,即间接影响了她们经济、政治权益的平等实现以及错失了提高法律道德文化建设机会。放眼现今,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女性流动人口只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坚定法律信仰,才能在城市这个新的生活环境中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8.

[2]谢华生.论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障[J].甘肃社会科学, 2004, (6) .

[3]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 齐心, 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6.

8.女性法律论文 篇八

关键词:离婚女性单亲;经济资源;女性财产权;社会性别

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1—0104—04

一、离婚女性单亲财产分割中的法律盲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队伍日益壮大,其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夫妻共同财产在数量、种类、结构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创造了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与转移?女方对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质证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离婚诉讼过程案中究竟哪些与社会性别有关的因素影响女性的财产权利?这是《婚姻法》修正案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遇到的新问题,也是迫切需要回答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001年4月中国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财产权利平等,但事实上很多妇女的财产权利都成为离婚过程中的脆弱环节。金一虹通过对法院365份卷宗和个案分析发现,房产分割,女性处于明显劣势;子女抚养重负更多地落在女性身上;生产经营性资料和经营权的争夺,女性极难获胜;妇女对共同财产的主张常得不到支持;女方因种种原因放弃了应享权益,在放弃权益的前提发生变化后,常常得不到相应权利。

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最能充分体现两性权力关系的本质以及他们对家庭财产的实际占有、处分的权力分配。本研究在《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的框架下,通过对离婚过程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情况进行研究,以此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与社会性别有关的社会文化因素妨碍女性取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女性的财产权利是怎样从法律上的平等走向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有助于我们认识社会性别制度建构的规则以及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公正问题。

二、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离婚女性单亲经济资源的损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孙海梅诉杨宏峰离婚案,作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大陆最大一起财产纠纷离婚案,曾经引起全国各界广泛关注。孙海梅向某區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和丈夫杨宏峰的婚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千万共同财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婚生女随杨宏峰生活,孙海梅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一处使用面积28平方米的公产房由H女承租居住。对双方有异议的两处火锅店、一个实业公司、三处房产、三辆车因有案外人主张权利,被判另案处理。孙海梅对抚养权及财产劈分提出异议,随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所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中止本案审理,财产争议另案诉讼完毕后,再恢复本案审理。此后,孙海梅又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哈尔滨红利火锅店两个店的财产所有权。一审已经确认孙海梅为这两家火锅店的财产所有权人,男方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确权的二审阶段。我认为,孙海梅夫妇上千万资产,却被判两手空空,此案本身即十分典型地反映出离婚女性单亲财产分割法律中的性别盲点。

目前中国大陆在提高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变化。比如,妇女在教育、健康、家庭决策等方面的状况有所改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个人、群体、包括学者和决策者日益增多,但变化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与男性相比,妇女在占有、控制和利用家庭和社会资源的机会和权利仍然缺乏平等。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仍处于象征性阶段,缺乏实质的系统的可操作的性别平等政策体系,更缺乏有效的性别平等监督和评估机制。

日常生活中,我们种种自然而然的行动总是受着一些看起来似乎历来如此的事物的影响,如传统观念,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使社会发展变化,那些烙印还会继续存在发挥作用,譬如社会性别制度。社会性别是社会关系的表现,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社会生活的正常维持总是需要这种或那种的制度准则——它们并非明文规定,却是深入人心并发挥巨大作用。在性别划分上,便是社会性别制度。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当阶级、种族、地域等范畴都不足以解释妇女的不平等地位时,必须引入社会性别范畴对司法实践中女性所受的不公正待遇进行深入分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亦明确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显然,在法律上妻子拥有与丈夫平等的财产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男女平等被写进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这些固然是两性法律地位平等的关键所在,但法官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同样至关重要。经验表明,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也会被司法大笔一挥而遭到挫败。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平等”将是今后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上述“孙海梅离婚案”,可以看到,诉讼过程中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脆弱环节,两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及对法官的不同影响、传统父系继承制造成的两性婚前财产的不均衡拥有、从夫居制使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孤立无援和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是妨碍女性取得平等、公正裁决结果的主要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女性的需求和愿望并未转化为受到保护的权利。

1.男女两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及对法官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是处于一种权力不平等的关系当中。特别是在话语的权力和司法裁决的权力等空间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别。男女两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其对法官产生的不同效果显然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变量。尽管所有的法官都声称自己判案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每个在大陆法院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包括律师都知道一个案子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如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运作。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曾经说起过如何把一个案子放在一个值得信任的法官手里,他找到了一位女法官,原因是可以尽量避免对方当事人用一般对付男性的办法如吃喝、洗浴按摩等方法先行一步,从而为自己赢得时间,可以尽快结案。一些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曾牢骚满腹,说最怕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旗鼓相当,各显神通,一个案子上来,双方全找领导过问,弄的办案人不知所措。唯一的办法就是看哪方找的领导级别高、权力大。且不说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仅仅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各显神通”就充分表现出权力生成中的资源占有。

吉登斯(Giddens,1998,52-53)认为,在权力的生成过程中有两种资源类型,一是权威性资源(authoritative resources),二是配置性资源(allocative resources)。权威性资源是权力生成过程中所需要的非物质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是权力生成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物质产品。

我认为,司法诉讼中的社会资源包括:权威性资源,如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信息的占有、当事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当事人拥有的政治资本等;配置性资源,如当事人拥有的金钱、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资源和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官的影响。

2.传统父系继承制造成的两性婚前财产的不均衡拥有

在中国大陆,目前还普遍实行父系继承制。虽然女儿通常可以通过嫁妆的形式得到一笔赠予,但按传统习俗父母的不动产和生产性资料仍然是传儿不传女。即便在城市也是如此。男性继承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和生产性资料在婚后仍有增值的可能,而妻子带来的嫁妆多为日常生活用品,不仅难以增值,而且折旧甚快,所以即使双方父母为新的家庭“投资”数额相当,实际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仍是不等价的。这样在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共有时对女性是很不利的。事实上女方的婚前财产大多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损耗,而男方的不动产却在不断的增值而且仍被视为男方家产。有调查表明,妇女出嫁多年后,由于体力上不能或经济上很少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她们通常不能或少分得父母主要遗产,而新婚姻法又规定,夫妻继承的指定了一方为继承人的遗产将作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所以妇女事实上基本丧失了所有继承权。

3.从夫居制导致两性在权力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更使生活在血地缘网中的女性,在财产纠纷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对于从夫居,我们往往只是作为一种婚姻风俗和婚姻居住的来看,很少意识到它给男女带来的社会角色上的差异,更未察觉它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之一。199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即使在大都市上海,仍有54.02%的夫妻婚后居住在男方家。据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2000年妇女地位抽样调查,黑龙江省农村已婚人口有高达87%的妇女嫁到丈夫家生活。妇女的从夫居标志着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男性可以继承和拥有房产、土地等资源,女性通过婚姻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从而获得必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从夫居是与性别关系、资源的分配和重新分配联系在一起的。

男婚女嫁不仅是一种婚姻结构,而且还是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在城市是在行政单位中进行,如住房分配,住房改革后则是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农村是在农村社区中进行,如土地承包权。它背后暗含的规则是:按照男性为主来分配家庭所应得到的资源。哈尔滨某大学规定,男教师购买住房800元/米,女教师只有在丈夫单位没有房子或丈夫不能购买住房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购买学校的住房,价格是1200元/米。再如城市热费报销,《南方周末》2003年3月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女职工报销取暖费就得离婚》,说的是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某区93年63号文件规定:只给男职工报销取暖费,女职工全额自付,只有离异丧偶的女职工才能报销,官方统计数字,2002年为报销热费而离婚的有27人,妇联统计数字仅教育局系统就有70多人,包括一次26人的集体离婚,甚至有女法官为此离婚。农村宅基地分配更是分男不分女。农村妇女离婚,婆家要收回房子,社区要收回土地,娘家村更是以承包制30年不变,不能重新分配土地,或分机动地要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2/3以上同意方可等法定理由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据黑龙江省妇联的调查,仅在泰来一县异地结婚的6812名妇女中,没有两田(责任田和口粮田)的4306人,占63%。更有甚者,一部分出嫁女得到的土地,居然是剥夺了本村另一部分“姑娘户”(丈夫倒插门)的妇女的土地而分配的。这些招了养老女婿的妇女因“拐来一个外地人与村民争食”而被村里抽回土地,例如,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乡的70多名妇女与外地青年结婚,人和户口没动,丈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将这部分妇女的土地抽了回去,补给那些嫁进来没有土地的妇女。从夫居的妇女要比从妻居的妇女权益更有保障。在客观上进一步巩固了从夫居的婚姻结构,强化了男尊女卑,要生男孩的性别偏好。因此,对许多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失去住房、失去土地、失去生活中最基本的条件和保障。

婚后居住方式从一个方面反应了亲属网络是按社会性别建构的,从夫居制带来的男女两性间家庭亲属关系的资源不对称,也会造成两性利益关系的倾斜。尽管城市中的從夫居正在不断减少,但本案中孙海梅因为丈夫是独生子,她只好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嫁到了一个被男方的血地缘网所包围的陌生家庭,无异于被“连根拔起”。没有根的女人在发生家庭财产纠纷的时候,往往孤立无助。外来的媳妇处于更加不利的状况。

4.男性中心的文化观念导致了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

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是以父权为基础的男强女弱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男性中心的价值取向,影响着社会主流文化,甚至从立法、执法者到妇女本身都不能免除。这种影响也会间接影响到妇女的财产权利,这就是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过去的广泛研究证明,在许多法律领域里,司法裁决都受到有关两性的传统价值观念、性别定式和带有偏见的角色分工的影响,结果就是妇女常常被法院剥夺了她们的平等机会,在诸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及性侵犯、刑事、离婚财产分割等司法实践领域,因性别偏见而产生的缺乏性别公正的裁决,其结果常常损害了妇女的利益。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孙海梅的权利并没有像其丈夫那样得到法院的重视与尊重。

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经深入到每个执法者包括女性执法者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金一虹的研究表明,司法工作者的男性强势倾斜倾向对如何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些法官,无论男女,缺乏性别意识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观念是较普遍的。如问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优先原则?最不被认同的是优先考虑照顾妇女,仅占4.2%,主张照顾妇女的男法官仅有1.9%,排在最后一位;女法官主张照顾妇女的比例也仅为8.8%,倒数第二。”

另一个观念问题,就是妇女在无偿劳动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家务劳动对家庭资产的增值作用,并未被法官们所认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相当一部分男法官认为,妇女嫁入男方家,她们分的所谓“共同财产”就是男方家的房屋和财产,甚至有的人嫁过来就是为了分婆家财产来的。在与某市某区一些法官聊天时,听到的基本是这样一些评论:“孙海梅结婚不就是为了傍大款吗?她自己有什么,财产都是人家男方的。杨家已经够照顾她了,雇了保姆伺候她和孩子,过着少奶奶的生活,还想分人家一半家产,有些妇女就是想不劳而获,要是判给她财产岂不是鼓励那些借婚姻敛财的女人?”当妇女被法官视为进入男性家庭的“食利者”而无本分财的时候,对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不产生消极影响。

三、从离婚单亲女性经济资源的损失看法律补偿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的转型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妇女直接从社会经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疑于雪上加霜。尤其是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这是被很多法学家认为对立法的重大完善,是适应市场经济个人独立需要的重大修改。修正案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废除了1993年颁布的分割财产若干意见中的婚后继承受赠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规定和个人重大财产在婚后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有的条款。在现行的社会性别制度下,这一规定只会造成对妇女新的不公正。妇女的生育价值与家务劳动价值无法体现和补偿。这种表面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实质上在维护事实上的不公平。

随着家庭和个人财产日益增多、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可以断言,今后的家庭财产纠纷也会日益增多,离婚财产分割会困难重重。夫妻财产制是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制度,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权的平等是性别平等的基础。从根本上说,要改变不平等的家庭财产关系,还有待于性别权力关系的调整,提高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能力和参与层面,缩小性别差距。

1.从法律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将面临一个艰难的历程

尽管妇女的平等财产权利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是受到尊重与保护的,但从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的性别盲点和财产分割向男性倾斜的倾向对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男女平等和法律公正”的旗帜下,维护妇女权益被看作是保护弱者而对强者的不公。在对一些法官的访谈中,很多人认为: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照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对女性的照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如孙海梅本来就应该得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她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对她的照顾,女性的权利是女性作为人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权利。事实上,当一个妇女连与男性最基本的平等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时,又何谈对女性的照顾呢?

2.司法实践中对女性财产权利的传统性别偏见亟待转变

平等的财产权利作为妇女人权的一部分,本来与女性的家庭角色无关,不论她是女儿、妻子还是母亲的角色,她都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然而,在依据“男外女内”、“男主女从”构建起来的中国传统性别文化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却与她们家庭角色紧密相连。

孙海梅作为女儿,她在自己的娘家财产继承中没有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因为父母财产的继承者主要是兄弟;作为妻子,她被法律认为是被供养者,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被判定为属于家庭私人领域的劳动,没有经济补偿价值;为此她遭到来自丈夫的夫权压迫(剥夺了她对女儿的抚养权、被事实上净身出户)和来自公公婆婆的压迫(被视作窃贼投进拘留所并侵吞了属于她的财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女性财产权利的传统性别偏见亟待转变。

3.尽快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援助系统

使那些沒有能力为自己的权利主张举证的妇女,尤其是贫困的单亲母亲提供必要的帮助。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处于弱势方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妇女在家庭中承担的大量照顾性工作无法用货币计算,属于劳务性和精神性投资,在分割时应体现补偿原则;为避免离婚妇女陷入贫困化境地,离婚财产分割时,对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方,通常是单亲母亲应体现经济帮助原则,帮助的力度和时间应视本地生活水平做出明确规定。

4.学术界要应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学术界尤其是社会性别研究的学者能够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平等问题,使司法界大声呼吁的司法公正同样要体现出性别的公正,使更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女性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让司法公正掩盖了性别问题。对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应加大性别平等教育,包括对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宣传,树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理念,不仅是原则上同意,更要在立法和执法环节上真正体现这一精神。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加]丽贝卡,J.库克.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沈崇麟等.世纪之交的城乡家庭[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9.女性法律论文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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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忠= 现代传播集团董事长 =

第一届《优家画报》新女性创业大赛的圆满成功,让我深深感受到“她时代”女性精英创业者的巨大能量。的第二届新女性创业大赛,我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创意火花与惊喜。

现代传播旗下的《优家画报》一直倡导的理念是“修身,齐家,有事业”,作为现代传播的创办人及大赛导师,我乐见于这些独立、优雅、自信、有梦想的现代新女性能够在这个平台上展示和实现自我价值,也非常愿意以我这些年企业经营的经验与心得,助力于各位参赛选手的项目,同时,更衷心希望有新一代的优秀企业家扬帆于此。

靳羽西= 世界著名电视节目制作人=

= 羽西化妆品品牌创始人 =

利己的前提是要懂得助人。事业成功给女性带来的自信和满足,是其他方面所不能给予的。当我为自己的职业生涯作出决定时,我会问自己4个问题:

1. 是否有特长;2. 是否有足够的热情;3. 是否对他人有利;4. 是否对国家、社会有益。

能很好地回答这4个问题,那我的选择也就做好了。

成功的要素有很多,而我认为成功者必须具备10种优秀品质:

1. 让自己装扮得体;2. 学会良好的社交技巧;3. 锻炼口才;4. 学会最得体的社交礼仪;5. 百分之百的诚信;6. 有修养;7. 多结交给人灵感并充满爱心的朋友;8. 保持自己对知识的渴求;9. 保持谦虚;10. 尊重一切劳动。

事业可以各种各样,做一个出色的家庭主妇、一个好妈妈也可以是女人的事业。不过,婚姻和孩子,这两样的确会花费女人巨大的精力。所以,我会建议未婚的女性朋友,嫁一个能全心全力支持自己梦想的男人。如果想着孩子可以花钱请人抚育他,那还不如不要生。当你明白这些,你会知道如何更好地掌控生活。

袁岳= 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

= 飞马旅创始人 =

女性创业或许都不再是一个热题,已经普遍存在。

女性创业的优势甚至远远大于一个男性去管理公司,你需要长期谦卑、和蔼、耐心地去跟员工沟通,权利变得柔性化,管理也变得更加柔性化。而在此方面,男性领导人却很难做到。

尤其在8090一代,个性凸显地员工与日俱增,与员工更加柔性地互动交互也成了管理公司一大重任。因为你也许实在搞不清楚,这些员工会不会因为你的某一句话就第二天闪人了。从本身一个男性管理者角度,我也更希望有更多的女性创业者一同奋进。

另外,在服务型产业的扩大和经营管理的服务化方面,即当这两个内在与外在构成一个潮流的过程中,女性正站在潮流最关键的节点上。女性的耐心在服务的精致、讲究、耐心,都成为了创业和创业管理中间的核心竞争力。

王壮= 36氪联合创始人 =

女性创业在我看来与所有创业行为一样平常,当我们不再单独将女性创业者区分开来的时候,我想,这个比赛的目的也就真正达到了。

10.女性法律论文 篇十

有很多女性不愿意穿正装,也就是职业装。在大部分女人眼里女性传统的职业装千篇一律没有任何特色,死板没有展示出女性的线条美,更是不能够满足现下都市职业女性对于时尚的追求和对于美的热爱。弯月亮服饰时尚精致职业装用自己的设计之笔给你女性的职业装增添时尚的色彩,让职业装不再单调也能展示出女人凹凸有致的线条美,让女性在职业装之中也能够有魅力的春天,抛弃传统死板职业装,塑造现代时尚职业装。

米色的内搭衣服没有传统的黑白颜色,外搭可爱的嫩嫩的粉色,增添了丝丝女人味,时尚职业装裤子采用精致细腻的布料整体看起来质地十分好,有着品质的时尚感,小脚裤的设计更是让你在时尚之中展示出自己性感的一面。

个性时尚的雪纺衬衫展示出甜美可爱的一面,而“名美”时尚精致职业品牌女装做工精致简约的袖子给你典雅而大方的时尚感。优雅的裤子给你职场女强人的气度。让你在不知觉中展示出自己时尚而干练的形象。

11.女性法律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后女性主义 女性时尚 消费文化 女性主体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3-0126-02

时尚的定义与“服饰”、“装饰”等相关,乔安妮·恩特维斯特尔(Joanne Entwistle)在其《时髦的身体》中指出,“装饰”与“服饰”都具有人类学的血统,因为人类学在寻找一种表达人类对身体所做的一切事情的术语,时尚能够比“服饰”和“装饰”更为精确地表示西方社会的特性。她认为,时尚也许与身体有关,人们透过时尚的身体知晓身体不是一个自然和自由的身体,而是被有意为之的“文化的”身体,即时尚是一种文化现象,而文化代表着意义的分享和交流,时尚因此被定义为现代的、西方的、有意味的和爱交流的身体的服饰或装饰,同时也被理解为一种深刻的文化现象。今天,时尚研究不仅被哲学、社会学、文艺学、美学和传播学等领域的学者关注,且因其强大的实践性也为视觉艺术的学者普遍关注。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时尚理论家们开始关注特定的群体、种族及其所生存的环境、文化与政治的关系,这时,女性主义也随之进入后女性主义时代。后女性主义时代的女性对爱情、事业、独立、女性气质、性等问题上都有别于传统的态度和认识,进而在时尚方面也发生了变化,由此,本文将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探究在后女性主义语境下女性时尚的变迁及其主体性建构问题。

1 什么是“后女性主义”?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后现代主义等一些“后”学思潮的涌现,西方女性主义研究在理论界和媒体界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和实践趋向:一些研究者认为,以“女性解放”为目标的女性主义思潮已完成其历史任务,取而代之的则是有别于以往女性主义理论思潮的新的女性主义,即“后女性主义”(postfeminism)。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应当克服自己的女性气质,并反对婚姻,女性要得到彻底的解放就必须消除家庭和婚姻。而后女性主义则更加注重女性与实际生活的联系,认为女性主义剥夺了女性的许多快乐,并重新强调了基于男女平等的婚姻和家庭的价值。过去的女权主义不再是让人有骄傲的姿态,就连好莱坞女明星们也都开始以生孩子为荣,一洗当年的独立,对着家庭、孩子扮幸福陶醉状。后女性主义理论家认为,旧的女性主义政治主张已经过时,女性主义者不应只争取男女平等和政治实践,而要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回归家庭,享受现有的生活。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和人文社会背景下,西方的女性时尚及其主体性也发生了诸多变化。

2后女性主义背景下的女性时尚

2.1女性主义阶段的女性时尚

回顾历史,在一些欧美国家,束腰胸衣和裙撑是当时女性的标准“时装”,裤子则是男人的专利。如果哪个女人胆敢穿着裤装招摇过市,就会被视为下流放荡,伤风败俗,甚至会被警察拘捕。几百年来,面对男权社会对女性有着诸多桎梏,西蒙·波伏娃的《第二性》揭开了妇女文化运动向长久以来的性别歧视开战的序幕,并被誉为“有史以来讨论妇女的最健全、最理智、最充满智慧的一本书”,也象征着女性的觉醒。而在时尚界,女性主义同样如同一场轰轰烈烈的战争,从夏奈尔(Chanel)到克里斯汀迪奥(Christian Dior)再到伊夫·圣罗兰(YSL),时尚先锋们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扛起女性主义这面大旗。

在女性主义阶段,女性诉求政治、教育、民权等社会制度上的权利,导致了其在着装上倾向于男性化,以显示其追求男女社会地位平等的信念。颇具传奇色彩的设计师可可夏奈尔最具代表性,她将男装元素转移到女人身上。夏奈尔在1923年的访问中说:“我给了女人自由。之前她们被精致的时装装置:蕾丝、束身内衣、厚垫层层包围,汗流浃背。我现在把她们的身体还给了她们。”1926年,夏奈尔设计的一件式小黑裙彻底颠覆了女装,并成为后来女人们衣柜里的必备品。同样将女性从繁杂服饰中解救出来的还有迪奥,他于1947年推出的第一个时装系列名为“新风貌”(New Look),裙长不再曳地,强调女性隆胸丰臀、腰肢纤细、肩形柔美的曲线,打破了战后女装保守、古板的着装形象,带来的是全新的沙漏裙。这种风格轰动了巴黎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使Dior在时装界名声大噪。

2.2后女性主义:优雅女权

在古老的性别体制中,女性一直处在男性权力阴影之下,不仅长期得不到平等的工作、教育、选举权利,即使在性生活中也处于相对被统治地位。在这种社会背景中,女性处于多方面的压抑中,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的后女性主义时期,在工作场所女性的地位已能受人尊重,出现了许多强势且优秀的女性,新的社会环境赋予女性新的生活状态,女性自身也渴求经济和人格上的独立地位。时装方面,继二战后的军旅风之后,女汉子开始日益壮大,超大廓形和强硬线条在20世纪80年代走向极致。但进入新千年后,女强人们转而以内养外,追求内心强大,外在上却回归传统,开始优雅温柔起来。时尚大佬们明显接收到这一信息,圆润的肩线、高腰裤、柔软皮革、花瓣腰等统统送上T台。在这个女权时代,连法国的Nina Ricci这种向来以娇柔著称的老牌都开始加入了男装因素,但即使是中性风格也并不意味着放弃优雅,如2014春夏季选取了19世纪末的男装风格,灰色的男式晨装外套搭配细细的缎子领巾,堆积在领口的大量褶皱,大号男式衬衫短裙,夹杂着蕾丝与薄纱,雪纺与印花,优雅浪漫的感觉依旧(见图1)。由此看出,随着后女性主义思想理论在人们头脑中逐渐渗透,女性开始摒弃男性化装束,取而代之的则是女性化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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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后女性主义:消费文化与女性身体

在过去,身体是被“压抑”的对象,传统社会(包括中国的传统农业社会、西方古希腊、斯巴达社会,中世纪宗教神权社会,以及现代初期的中、西方工业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禁欲主义传统,即压制身体以及身体欲望的传统。在这种禁欲传统中,身体及其欲望被看作是危险的、肮脏的、不守规矩的非理性欲望和激情的载体,是堕落的根源。于是人们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甚至残酷的抑制和控制身体的措施,然而,随着时尚的普及,人的身体成为时尚符号,人们按照模特的样子来保持体形、化妆整容、学走猫步。时尚变成没有生理性特征的符号,在这个意义上,鲍德里亚认为,“整个社会开始女性化了”。身体本身成为时尚,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女性获得了解放,女性身体作为时尚符号获得了解放。不过,在这种解放中,妇女不过是把自己当作男人的玩物,女人必须把自己的身体作为性感的符号展现出来,这就是时尚。女性的身体解放实际上就是女性受压迫的标记。就如同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写道:

女人在今天比以前更懂得通过运动、体操、沐浴、按摩和保健食品去开发身体的快活;她可以决定自己该有多重的体重,该有什么样的体形以及什么样的肤色。现代美学观念使她有可能把美和活动结合起来:她有权锻炼肌肉,她拒绝发胖;她通过体育把自己肯定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她的偶然性的肉体束缚;但这种解放也很容易重新陷入依附性;好莱坞明星虽然战胜了本性,但她同时也变成了受制片商操纵的被动客体。

在当前的时尚文本中,不论是电影、杂志还是街头广告牌,到处充斥着经典的美女形象、十足的女性气质,她们体形苗条,服饰、发型、妆容也极为精致、优雅,而这些美女都是大众媒体刻意塑造出来的。美国时装模特卡梅伦·鲁塞尔曾为Calvin Klein、Emporio Armani、YSL等多个世界顶级名牌代言,她在一次演讲中谈及自己在Vogue杂志上的一张封面照时说道,“图像是强大的,但同时又是表面化的……这不是我自己的照片,是有一群专业人士制造出来的图像,他们是发型师、化妆师、摄影师以及造型师,他们制造了这些,那不是我。”时尚文本与消费文化共谋,制造出一种脱离现实的神话美,女性永远达不到的一种美,于是“身体变成了一种永远也不能达标的东西”,进而这种落差在心理上内化为女性对自身的不满,进而不停地购买商品,做整形手术,对自己进行改造以不断接近这种美。那些经过润色的流水线美女让成千上万的女性对自己的长相和身材感到自卑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这个时代的审美观,女性身体成为女性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可见,后女性主义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和个人选择权在“新女性”这里更多地植根于消费文化,并且是以异性恋为主导的消费文化。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后女性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消费主义的女性主义。后女性主义肯定消费,认为时尚文化中的女性身体并不是深陷男权陷阱的“性客体”,它实际上启发并引导了女性通过消费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呵护、打造、塑形”,以达到对自我身份的认同。这种社会性别的塑造过程将女性置于被看的境地,女性身体成为男性凝视的焦点。于是,消费文化和时尚文本一起,使女性完成对自我的成功归训,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符合男性的想象,获得男性认可。

3 后女性主义影响下的女性主体建构

传统男权思想认为,“男尊女卑”不仅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不可改变的,因为它是自然形成的;但女性主义者却认为它并非自然形成,而是人为建构起来的。因此,从建构方面来探讨女性主体性十分必要。福柯认为,权利是通过话语关系网络来对主体进行控制和塑造的,那么女性想要掌握权利,并改变长期处于相对于男性而言是“他者”的位置,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女性话语的边缘位置。至此,摆在女性主义者面前的任务就是要像后现代主义者试图颠覆逻各斯中心主义文化传统一样,解构和颠覆男性的统治话语,建构女性自己的语言,发出女性自己的声音。后女性主义强调,女性的话语言说权利从来不是靠谁恩赐的,而是要靠自己对话语权利的自觉与掌握,女性要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即女性要依靠自身,让自己真实的经验、感觉和思维进入语言,这样才能对女性的智慧与体验、理性与痛苦进行最酣畅淋漓地表达。

然而,在受后女性主义影响下新的性别体制中,女性虽然不在名义上接受父权制的统治,却在消费社会的引导下,自觉接受了时尚文化对她们身体的规训和统治。她们在自我打扮上深受大众媒体中的美容服饰概念所左右,所有这些都内化为女性的自我束缚。所以,这种表达本身就是压抑性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能够自信地迎接男性的凝视,获得认可。

由此可以认为,在后女性主义背景下,女性不再接受父权制的统治,而是自己把规训强加给自己,以获得符合男性欲望的女性气质,然而,这种以男性欲望为导向的女性气质,巩固的却是男性霸权。可以说,在后女性主义时代,女性面临着不断丧失主体性的危险。波伏娃说:“女人打扮得越漂亮,她就越受到尊重;她越是需要工作,绝佳的外貌对她就越是有利;姣好容貌是一种武器,一面旗帜,一种防御,一封推荐信”。就这样,后女性主义陷入了一种理论怪圈,后女性主体需要在这种困境中不断探索,寻求自己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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