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驾驶公车通知(共7篇)(共7篇)
1.严禁驾驶公车通知 篇一
中共贵州省纪委关于重申不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9-18 点击数:5
52各市(州、地)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厅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专职纪检监察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及公车私用,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驾驶公车、长期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供个人私用。特别是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和车辆损毁,损害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车使用的管理,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现对几起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通报,重申有关规定,并在全省开展一次登记工作。
一、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加强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刘筱平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1死1伤。2007年10月,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刘筱平同志,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到昆明参加战友聚会,从昆明返回贵阳途中,车辆撞上同向行驶的1辆两轮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目前,省纪委已对其违纪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毕节市人民法院院长唐晓晖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1死2伤。2007年10月,毕节地区毕节市人民法院院长唐晓晖同志,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由毕节市到大方县看望岳母,返回途中将3人撞伤,其中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毕节地区纪委对唐晓晖同志违规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车辆肇事造成的有关费用由唐晓晖按规定承担。
毕节地区金沙县法院干部(原副院长)王怀书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5死1伤。2008年6月,金沙县人民法院干部王怀书(原副院长)未经批准驾驶公车携家人外出参加他人婚礼,途中车辆翻下70多米的山坡,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王怀书本人也死亡。目前,毕节地区有关部门正对王怀书同志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三起党政领导干部规定驾驶公车肇事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损害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严重,教训深刻。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模范。
二、重申不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公车。
(二)领导干部不准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
(三)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
察机关审批。
(四)领导干部凡因违反规定公车肇事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医疗费自理,病休期间作事假处理。
(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进行登记纠正
从今年7月起,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情况进行登记。检查领导干部执行不准驾驶公车有关规定情况,对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的,要立即退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工作措施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登记纠正工作,并将《贵州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情况登记表》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送省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7月30日
2.严禁酒后驾驶警示语 篇二
2. 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直万钱。
3. 人醉车醉,家人心碎。
4. 为了不让亲人牵挂,你我共同拒绝酒驾。
5. 喜酒三杯不算多,开车滴酒也酿祸。
6. 真正好朋友,开车不劝酒。
7. 滴酒不沾,出行平安。
8. 酒后驾车,容易引起上帝注意。
9. 酒后禁驾记心头,幸福路上安全走。
10. 明知驾车还劝酒,绝对不是好朋友。
11. 绷不紧酒后禁驾弦,弹不出平安和谐调。
12. 我爱我家,酒后不驾。
13. 醉酒驾车雾里看花,幸福家庭水中捞月。
14. 酒肉穿肠过,开车易闯祸。
15. 酒醉驾车,身败名裂。
16.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
17. 心系家中老小,远离酒后驾车。
18. 牢记事故“杯”(悲)剧,不做千古“醉”(罪)人。
19. 树喜雨后栽,车怕酒后开。
3.严禁驾驶公车通知 篇三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关于严禁管理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通知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刑事处理的,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4.关于严禁饮酒的通知 篇四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对限制饮酒的规定告知如下,必须遵照执行:
一、限酒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和在本公司所辖外聘外包作业单位和人员。
二、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约定
1、工作日公司未安排接待任务一律不准饮酒;公司接待倡导简餐接待不劝客饮酒,接待饮酒须上级批准备案。
2、严禁在岗,值班备班期间饮酒,在本公司凡是因饮酒造成的事故或身体伤害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
3、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司员工发现酒后开车不制止和当事人同样惩罚,乘车办事发现驾驶者饮酒必须马上制止上报并责令当事人交出车钥匙否则同样接受惩罚,凡酒后驾驶公司或个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同行人员同样合并承担损失,公司损失将利用法律手段追讨。
4、严禁接受与公司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
5、严禁在任何场合时间醉酒闹事,下班接受同事好友宴请须有限度。附:凡加入或与本公司合作人员示为对以上条款已知道并达成协议。并能承担因饮酒引起所有法律责任。
三、处罚规定
1、一次发生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的处罚,饮酒者当日考勤算旷工,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公司全体人员,签家属责任明确书。
2、两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罚款50元处罚饮酒者当日考勤算旷工,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公司全体人员。
3、三次违反规定者无条件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分店人员处罚分店全体员工罚款10元,公司人员公司全体员工罚款10元。
四、由各部门分店进行不定期进行检查,公司全体员工相互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5.关于重申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篇五
瑞纪发„2011‟35号
★
关于重申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车使用管理,杜绝公车使用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浙纪发„1999‟13号)、瑞反腐办„2007‟1号文件和中共瑞安市委常委会议„2011‟8号纪要关于推行安装公车GPS卫星定位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公车GPS系统)精神。现就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车GPS系统监管制度。全市公车GPS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管全市所有公车GPS系
统;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安装公车GPS系统,建立本单位公车GPS系统监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健全完善公车使用制度。单位公车只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和私人借用行为。要建立健全单位出车审批制度和公车使用台帐。非工作日需要用车的,要严格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并填写用车审批单备查。出车台帐要明确反映用车人、出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实行公车统一标识制度。各单位公车安装GPS系统后,均须粘帖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公车标识。公车标识必须粘贴于前后挡风玻璃右侧显眼处,且不得用任何物品遮挡,以便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实行公车定点停放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车定点停放、入库停放制度。公车停放点要根据本单位车辆数和停车实际情况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公车在完成工作日出车任务后非公务活动期间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日时间,一律按报备的公车停放点定点停放、入库停放,集中管理,否则视为违规停放。
(五)建立公车使用情况定期公开制度。各单位要对每辆公车使用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定期进行公示(具体时间间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公示内容包括用车人、行程里程、定点停放、入库停放情况等,特别是要及时公示违规停放及
违规使用情况,让每辆公车接受本单位干部群众监督。
(六)建立公车兼职驾驶员备案制度。各单位公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法委的工作人员,确因公务需要的,可按特殊规定执行,需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个别车辆较多的单位,若为全部车辆配齐专职驾驶员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可按车辆数量配备兼职驾驶员(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兼职驾驶员必须具有2周年以上驾龄,且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中层正职(含)以上领导职务。兼职驾驶员名单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联系人:罗庆丰 联系电话:65812787、669728 电子邮箱:rajwjfb@sina.com 传真:65812669)。
二、建立健全公车私用查处制度
(一)对单位不使用公车GPS系统、故意损坏公车GPS系统或公车GPS系统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的(在3个工作日内维修更换);非工作日时间用车审批单、出车台帐相关事项不齐全;不按规定粘贴公车标识,或公车标识粘贴不明显的;对非公务活动期间及非工作日时间公车没有按报备的公车停放点定点停放、入库停放的;第一次被查的,对当事人予以警戒提醒,第二次被查的,对车辆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违规使用公车行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的,若市纪委监察局抽查发现
时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如单位对违规行为没有及时作出处理的,被市纪委监察局抽查发现的,第一次被查,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查,对当事人和车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规定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
(二)市管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第一次被查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查的,按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同时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规定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
(三)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的,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无论因公因私,均按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从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并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将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单位“一把手”要对公车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单位机关后勤部门对公车使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公车使用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本系统屡次发生违规现象,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丢失等情况的,将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各单位
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建立本单位公车GPS系统抽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市纪委监察局将定期对全市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要重点抽查,对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瑞 安 市 监 察 局 瑞安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公车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 协办公室,李无文常务副市长
6.关于严禁带零食进入机房的通知 篇六
前期《关于开展教学及办公区域卫生检查的通知》文件的实施,有力地调动了教师、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积极性。但在卫生检查期间,机房内吃零食、制造垃圾的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其他班级的上机环境,促进了学生坏习惯的滋生,不利于良好教学环境的构建。为切实抓好教学及办公区域的卫生,确保在教学区域内各班级都能有清洁的上机环境,特对机房环境卫生做以下要求:
1.各班班主任老师固定学生在机房的座位,并将上机座位表交一份
到办公室。
2.班主任老师应组织学生上课前检查机房卫生,并在课后维护好机
房卫生。根据上机座位表,直接追究责任到人,各班做好上机前的卫生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到办公室卫生检查人员处。未上报被检查人员发现者,扣此班级本周卫生总分5分/次。
3.办公室卫生检查人员发现上机班级有带零食进入机房者,将扣此
班级本周卫生总分5分/人,发现课后卫生破坏严重,将扣此班级本周卫生总分20分。
本通知适合整个教学区域。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关于卫生区域调整的通知》。
美斯坦福岳阳职院项目合作部办公室
7.严禁酒驾的通知 篇七
各位驾驶员:
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和对集体、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出发,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近期,各地因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频发,不仅危害生命健康,对个人和公司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就严禁酒后驾车申明如下:
一、各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章行车,珍惜自己及他人生命,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二、若因故确需饮酒的,必须提前安排好交通工具,不得以工作需要或其他借口为由酒后驾车。
三、四、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处罚的条款告知如下:
1、饮酒后驾车的,扣六个月驾驶证,1000-2000罚款,再次酒驾的,处十日以下拘留,1000-2000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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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醉驾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司郑重提醒驾驶员及有车族员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和安全,切勿酒后驾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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