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制度

2024-07-28

爆破物品制度(精选5篇)

1.爆破物品制度 篇一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物品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爆破物品,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爆破物品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物品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爆破物品保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爆破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物品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物品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与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由爆破单位领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部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实际数量与审批表数据是否相符。且进入现场后的全部作业流程工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退库。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明确爆破指挥信号;在危险区的边界,要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专人现场监控。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经现场专职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及时清理退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委托周边农民或无资格从事爆破施工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爆破施工。

六、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七、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清退流水帐,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爆破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运载火工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的爆破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装载爆破物品的车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物品。

三、装卸爆破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公路上运输爆破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燃爆的距离。

五、运输爆破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二、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三、负责检查现场存放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小组。

四、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爆破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项目部对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对当日领用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进行现场核实,且对其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退库。

三、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隐患排除前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物品爆破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有权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七、检查爆破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的职责

一、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五、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努力掌握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严格执行运输规定,确保安全押运。

二、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三、负责清点押运的品种、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不混运。监督运货专车要配齐消防设备和安全标志。

四、监督司机按指定路线、车速、时间行驶,不准在繁华街道、重要建设物及人口稠密的附近停留。

2.爆破物品制度 篇二

一、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中的战略地位凸显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为实现该目标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 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十八大报告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苏北地区包括江苏省的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个省辖市, 土地面积5.24万平方公里, 占全省的51.1%, 人口3 200多万, 约为江苏省的1/2, 是江苏省的重要板块。苏北地区历年来是江苏省重要的粮棉基地, 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 江苏省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难点在苏北, 尤其是苏北农村。新时期大力发展苏北经济, 迫切要求实现苏北城乡统筹发展, 加强苏北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苏北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面的改革与调整, 包括调整农业结构、完善公共物品供给、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在其众多改革层面中,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是其他方面的基础与动力, 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苏北新农村的关键环节, 更是实现苏北城乡统筹发展的不二选择。近年来,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虽然不断增加, 但与苏北城市、苏南地区的农村相比, 与农村和农民实际需要相比, 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现阶段,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普遍短缺已成为其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制约了城乡发展一体化, 也关系到江苏省“两个率先”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目标的能否顺利实现。因此,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地位凸显,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从战略高度, 以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视野全面思考和认识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已成为新阶段江苏省实现“两个率先”、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苏北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意义重大。

(一) 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新阶段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

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农民现阶段的迫切要求, 公共物品供给不足, 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瓶颈。当前, 苏北农民收入虽呈现恢复性增长, 但增速缓慢,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等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 制约了农民增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增加基础设施、教科文卫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缩小城乡差别,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才能为新阶段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持, 才能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牢固的经济基础, 从而顺利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城乡一体化的宏伟目标。

(二) 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苏北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农业现代化是是实现苏北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是实现苏北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由于苏北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所以, 农村公共物品是农业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公共物品供给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生产发展, 也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如大江大河的治理、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防护林建设, 生态保护等等。农村教育类公共物品的缺失和不足, 直接造成农村科技人员的缺失和科技兴农的基础薄弱, 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目前, 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 已成为苏北农业农村增强自身“体质”和“体能”, 实现进一步发展主要制约“短板”。苏北农村迫切需要增加公共物品供给, 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质状况, 形成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状况直接影响苏北农村的消费需求

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消费水平是居民生活综合质量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目前, 城乡居民在吃穿用等方面的个人消费水平差距正趋于缩小, 而在公共物品消费, 尤其是享有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方面的差距还在逐步拉大。苏北农村部分地区“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还不能充分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新生活。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 影响了苏北农村居民健康、文化、娱乐、发展等高层次和多样化需求的实现, 制约了农民生活综合质量的提高。一方面, 公共物品的供给状况影响农民的消费能力。农村的大部分公共物品是农民生存的必需品。因此, 一旦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提供的公共物品不能满足农民的日常需求, 人们不得不自行提供, 增加了农民负担, 降低了对当期消费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 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间存在着高度的互补性, 前者的有效供给是后者消费的前提条件, 因而这一类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会制约个人对某些私人产品的消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严重阻碍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与成因

(一)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这一特定时期的特定背景下, 国家对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基本上是以“自力更生为主, 国家支持为辅”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 在那一时期下,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 而是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自我供给。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基础交通通讯等公共物品供给方面, 政府财政支出倾向于城市, 城乡之间基本是“一国两策”, 最终致使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城乡分化的加剧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虽然不断增加, 但与苏北城市、苏南地区的农村相比, 与农村和农民实际需要相比, 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农村公共物品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主要表现为总量短缺、总体质量不高;供给层次和优化度及现代化水平低, 总体功能、效率不高。从建国开始, 我国就实行以农补工的发展战略, 特别是“二元”体制下的城市优先发展的策略, 一方面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为1.89, 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为2.52, 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比2000年扩大33.3%;另一方面决定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落后于城市。政府是社会公共物品的当然供给者, 它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实中, 城市的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 而对于农村的公共物品, 可以说政府只是象征性地提供一少部分。政府在进行财政支出时, 为保证城市的建设而降低支农费用已成为普遍现象。

苏北作为农业大区, 长期的“以农补工”已使苏北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 农民急需的大水利浇灌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良种的培育、市场供求信息等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缺乏。在地方财力的限制下, 部分农村的教育供给不足、农村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严重缺乏, 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苏北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表1可以看到, 2010年苏北5市农林水事务支出占GDP比重和政府预算支出比重极不均衡, 连云港和宿迁占比较大。整个苏北地区农林水事务支出占GDP比重和整个江苏省水平大致相当, 这和苏北的农业大区地位极不相称。苏北农村文化及教育及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家庭支出比重相差不大, 大概都处于9.6%和3.5%水平, 但和整个江苏省农村文化及教育及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家庭支出比重平均分别为8.45%、3.02%相比, 明显偏高。这说明苏北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建设滞缓, 农民需要自己提供部分所需的公共物品。政府长期对农村公共支出不足, 直接导致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资料来源:根据统计年鉴整理。

2. 苏北农村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公平

多年来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扩大了城乡公共事业发展的差距, 割裂了城乡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平等享有。多年来, 国家的建设重心偏向城市, 国家为了促进城镇的快速发展, 每年对城市的公共体系建设如教育、文化设施、卫生保健设施、电力、自来水、安全以及消防等都投入了巨额资金, 并且还有不断加大趋势, 而对于农村相关方面的投入却少得可怜。苏北农村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差距不断扩大, 使苏北农村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公平。城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凸显, 在农村, 新兴、现代公共物品发展缓慢, 城市化现代生活设施, 如供气、供热、供水设施等的发展几乎尚未起步;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从全国农村与城市小学生的师生比来看, 城市为1:9, 农村为1:20。也就是说, 与城市相比, 农村小学的教育基础还显得十分薄弱, 优质的教育资源很难遍及农村。更严重的问题是, 农村地区由于收入待遇和教育环境问题导致教师队伍相当不稳定, 一些骨干教师纷纷向城镇流失, 这些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末来发展。从每千人口拥有的卫生人员来看, 2009年, 市级每千人口拥有的卫生人员数是农村的5.07倍, 县级每千人口拥有的卫生人员数是农村的2.07倍。这表明, 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还远远不足。

3.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结构失衡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不仅表现为总量上严重短缺, 还表现为供给结构失衡。由于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模式依旧沿袭着社队时期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从而一方面导致农民急需的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 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物品如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供给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农民较少需求的某些公共物品供给过剩, 有限的公共资金不能合理使用, 不足与过剩并存。长期以来, 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为标准的政府官员考核机制, 这就使得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将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到可以为自身带来“政绩”的工程项目上, 而不能给其带来“政绩”的事务, 他们往往就会较少关注。其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热衷于供给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 而对一些见效慢、期限长但又具有战略性的公共物品缺乏供给热情;热衷于建设新公共项目, 而对维修存量的公共项目缺乏积极性;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如公共设施、楼堂馆所、农贸市场、歌舞剧院等“硬”公共物品, 而对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物品缺乏供给热情。同时, 农民不需要或较少需求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却供给过剩, 如农村基层政府普遍机构臃肿、冗员过多, 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公共经费, 而且办事效率低下, 这样的公共物品供给显然过剩。这些行为特征由此造成了现行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能真正反映农村社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状况和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失衡, 致使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结构失调。

(二)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成因

1. 二元经济结构是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元经济是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般由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两个不同的经济部门组成, 传统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很低, 边际劳动生产率接近于零甚至是负数, 剩余劳动力比较多, 报酬极低;现代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较高, 人数较少, 工资较高。新中国建立后, 国家实行以农养工, 优先发展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模式, 经济发展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城市居民、轻农村居民, 把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市民与农民分割开来。导致了城乡之间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显著特征, 它导致了农村和城市多方面的差异, 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 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讯、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 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民等。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其派生的制度安排致使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被严重扭曲,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三农”问题。近些年来, 虽然我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农业和农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已经着手进行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的一系列改革, 但是, 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顽固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二元经济结构下, 我国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也是以城市为主导, 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 城市公共物品供给都大大优于农村, 城乡差距逐年加大。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 除大型农业水利工程、农田改造等外, 农村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的供给投入明显不足外, 农民切身需求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也难以实现和满足, 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错位是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为弥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上的不足,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就通过农业税和制度外财政支持提供公共物品, 从而形成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按照国际惯例, 政府应当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扮演中坚力量, 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恰恰不同农户和集体却成为公共物品的投资中坚, 政府成为了配角。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明确, 错位、重叠现象严重, 它们在农村公共物品方面的供给责任亦不清晰, 一些本应由中央政府出面提供的公共物品, 如大江大河的治理、防治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防护林建设、生态保护等, 多是在中央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的条件下, 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 即将部分负担下放给地方政府, 而地方政府受限于当地的财力水平, 纷纷通过非规范性手段将负担转嫁给农户或村民集体。一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 如中小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农村供电供水等则直接依靠农民自己投资或集资提供。

3.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缺失是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供给制度存在缺陷。这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偏离农民需求;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以及制度外筹资机制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筹资困难;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根据公共选择理论, 无论是由制度内供给, 还是制度外筹资解决, 公共物品决策权都应该掌握在农民手中。虽然村民自治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一个表达利益的平台和渠道, 但是在重大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上, 农民的意见并没有有效地得到体现, 我国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决策机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取决于上级政府的偏好, 还没有建立起公共物品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在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下,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总量、结构、方式都是由上级政府或主要领导来决定的, 难以反映农民的偏好, 也难以反映农民的实际需求。换句话说, 为农民提供什么、提供多少, 通过什么渠道来提供公共物品, 都是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自主决策, 依照自己的想法一厢情愿地设定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另外, 在政绩考核机制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基层政府和权利部门成为既垄断权利又追求利益的主体, 其行为和目标己经和农民的需求目标发生了严重冲突,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失衡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低效。这就出现了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求不相关的情况:一方面农民现实急需的公共物品得不到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农民需求较少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一些乡镇及其部门领导把有限的资金投入政绩工程和上级规定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上, 而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无效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超越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公共物品供给,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根据目前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和需求特征以及苏北供给模式的分析, 现阶段推进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是:突破单一供给模式, 构建“一体多元”、“双导向”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复合制度模式, 即构建以政府供给为主体, 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 供给主体多元、筹资形式多元和利益表达多元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复合制度模式。

(一) 政府应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制度集合中占据主体地位

1. 农村公共物品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整个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向农村地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政府的组织特性来看, 除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胜、非竞争性的基本特征外, 政府之所以更适合提供公共物品, 关键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政治权力, 这使政府在公共物品, 供给中具有以下其他组织不具备的优势:第一, 政府有课税的权力。可以通过组织收入作为农村公共物品的成本来源。第二, 政府有禁止或允许的权力, 制定规则, 限定市场或者公共领域, 限定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第三, 政府可以组织和节约交易成本, 对公共领域组织交易成本, 形成规模并实现有效节约。第四, 政府拥有庞大的财政实力, 有强大的财政作保障, 通过实现财政职能履行政府职能。第五, 政府能够矫正外部性, 有效解决因外部性产生的“搭便车”问题。由于农村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胜和非竞争性, 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其他供给主体不愿提供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缺失会使经济社会难以发展。如果农村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供给, 虽然有着效率上的一些损失, 但起码能保证公共物品的存在, 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政府职能从管理者身份向服务者身份的转变, 政府的职能范围更应该加强对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2. 苏北农村私人产品对农村公共物品的强烈依赖性也决定了政府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

苏北是个农业大区, 农业是依赖于自然和市场条件的基础产业, 同时又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 因此, 农村私人产品生产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依赖较为强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失去了原来公共物品的集体供给, 农村私人产品生产就更依赖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农村公共物品的要求越来越高, 依赖性越来越大。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产品, 例如, 新技术、新产品, 完全有可能成为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企业行为。但是, 农村生产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却要求这类产品则应该由政府以公共物品的形式提供。在农村, 由于农民习惯于传统经营模式, 对技术的信任度低, 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表现为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排斥性, 造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需求不足, 推广者面临市场风险, 导致推广的困难。而新产品、新技术是对农业生产发展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产品, 因此, 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需要政府来直接提供, 或者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 农村公共物品很强的正外部性和很弱的替代性也是政府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地位合理性的重要凭依

所有公共物品都具有外部性, 与城市公共物品相比, 农村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原因主要是, 虽然城市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 但是, 由于它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性, 所以基本上是可以替代的, 或者说是可以被限定于城市社区范围内;而农村公共物品具有很弱的替代性, 导致它的外部性更强一些。除了对受益者产生一定效用外, 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还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多方面的效用。例如, 像农村道路交通、农村水电改造、农田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类的农村公共物品, 既满足了农民生活和农村生产的需要, 又改造了农村的环境, 同时也带动了当地就业的增加, 对扩大内需、拉动农村经济增长以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再如, 农村义务教育, 除了受教育者即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以外, 对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能产生很强的正效应。

(二) 建立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双导向”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农村公共物品的属性的确决定了政府进行生产和供给的有效性, 政府能够运用其强大的公共权力和人财物等公共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物品。然而在现实中, 政府的运行也不是完全有效率的, 也存在政府失灵;同样,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政府失灵。一方面,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有可能造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低下,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不匹配因素;另一方面, 由于目前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缺口巨大, 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是无法有效弥补供给缺口的。因此, 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应坚持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 政府运行和市场机制配合发挥作用可以互相弥足本身缺陷。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发挥市场的资源基础配置作用, 来提高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通过私人部门的参与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更符合农民的需求。同时,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 我国私人部门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又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上进行着合作或者独立提供提供了可能性。近年来, 私人部门对公共领域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私人部门已经开始涉足更多的公共领域, 市场机制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对于可以采用市场或者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来提供的农村公共物品, 在产权、收益与责任明晰的前提下, 政府应该遵循“谁引进、谁收费”, “谁投资、谁受益”, 以及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进各种市场资金和外资, 尊重市场规律, 运用市场机制手段, 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来供给。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断激发私人部门投资农村公共物品的热情, 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开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

(三) 构建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筹资形式和利益表达多元化的互动机制

综前所述, 市场机制存在着失灵, 政府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也存在着低效率或者无效率。在苏北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 一方面, 由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缺失和二元经济结构,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在数量、质量、结构、类别上严重不足, 而农村公共物品的缺乏又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导致累积循环因果效应, 使农村对公共物品供需缺口呈现不断扩大态势;另一方面, 苏北农村自然地理条件、人口状况、文化传统、农业生产等都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 各地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呈现不同步、非均衡态势。自然条件、农民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习惯传统等因素的差异都决定着农村公共物品的不同需求层次。苏北农村公共物品在供需方面多样化、差异性、多元化特征显著, 单一的政府供给机制在现实情况下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 形成了严重供求矛盾, 这给农村的发展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因此, 实现苏北农村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就在于突破传统理论下单一供给的机制。政府、市场主体、非营利组织或者社区、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交互影响使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仍然无法完全有效弥补供给缺口, 供给还存在着一定的空隙或边缘地带。如果政府与市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社会收益, 那么, 供给效率就非常低下, 它们就会选择放弃供给, 这时就应该由非营利组织或者社区、个人来提供则更有效率。在现实社会中也确实存在大量由非营利组织或者社区、个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现象。随着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 政府供给依然是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主体;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 市场供给成为弥补政府失灵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重要力量;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和农民力量增强, 非营利组织、农村社区、农民个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成为重要补充。坚持政府在苏北农村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引导作用, 使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或者社区及个人作为供给主体, 按需、有序、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才是最为根本之策。纯农村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很强的准农村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外部性一般的准农村公共物品应该主要由市场提供, 或者政府、市场合作提供;受益范围较小层次较低的农村公共物品则应该由非营利组织、农村社区及农民个人合作提供。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应是供给主体多元化、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筹资渠道多元化、利益表达多元化共同推动的农村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机制。

四、促进苏北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对策建议

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提出, 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应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实施“一体多元”、“双导向”发展战略, 加大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提高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建立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一体化、供给主体和筹资渠道多元化、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供给结构均衡化、以农民需求为中心的供给决策制度民主化的新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一) 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民主决策机制

长期以来, 我国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农村公共物品需求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的, 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农民的需求, 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结构失衡, 出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脱节现象, 而且又造成有限公共资源的浪费, 加大公共财政压力, 甚至出现公共权力寻租现象, 滋生腐败, 加重农民负担。因此, 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突出各级政府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范围, 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改革和优化当前农村公共物品民主决策机制, 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就我国现在国情而言, 完全摆脱传统“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 彻底实现“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 也是不现实和不可行的。因此, 建立以农民需求为中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 便成为更适合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机制的现实选择。笔者认为,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决策模式, 有利于纠正两者的片面性, 既拓宽相关利益主体参与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的渠道, 又建立了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科学决策机制。具体地说, 可以根据公共物品外溢性特点来决定决策模式。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物品, 如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 由政府“自上而下”决策;对于不产生外溢效应的农村社区内小型公共物品, 可按照“一事一议”制度自主决策供给;对于外溢效应较小的农村社区公共物品 (如村间道路) , 应由村民民主决定, 将村民需求通过一定渠道传送上级政府部门, 由政府设定不同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对于外溢效应较大、涉及县、市以上地区的农村准公共物品, 政府可以采取派调查组对农民需求进行考察, 再组织专家进行拟建的农村公共物品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然后召开民众听证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实现“自下而上”农民公共需求信息收集, 通过科学论证, “自上而下”决策供给, 保证了“自上而下”决策的有效性。

(二) 建立健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

要实现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结构, 就必须充分考虑农户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满意程度, 建立一套可行的村级公共物品供给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 把私人需求转化为公共的或集体的需求, 这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 各级政府需要根据各个自然村的具体情况和各村农户对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 分阶段、分类型地调动各级供给主体提供适宜农村实际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公共物品;要充分发挥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 应发挥其连接上级政府和村民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作用, 反映受益范围内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按照农民的需求来供给, 使其成为农村公共物品需求偏好的真实代表者和代言人。

(三) 健全和完善市场参与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激励机制

市场参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益补充, 作用举足轻重。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市场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提高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晰产权。通过产权界定, 可极大地调动营利性组织参与苏北农村, 公共物品供给的热情。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苏北农村, 公共物品参与投资或生产, 对其在公共物品上的收入实行相应比例的免税或减税, 以此吸引更多的营利性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三是提供融资担保。当营利性组织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 政府应充当融资担保人的角色, 保证其投入的持续性。四是给予财政补贴。营利性组织可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范围主要有基础设施、非义务教育和医疗服务等准公共物品, 这些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 回收周期长和伴有一定风险性等特点, 因而在没有任何优惠政策的前提下, 其投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动力较小。因此, 可采用财政补贴的办法, 提高营利性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的收益率, 以此来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

(四) 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以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自愿供给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既可以将分散的村民信息集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利益, 还可以代表村民将具体的需求通过正式的渠道进入决策层, 并通过组织的力量影响决策的形成与公共物品的具体供给, 使组织起来的农民能有效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减少非理性的意愿释放。而且, 通过这些组织参与同政府的对话, 来制衡基层政府的权力滥用, 抑制公共物品的“强制性”供给, 在适当的时候, 这些组织甚至还可以独立充当供给者, 提供符合农民需求的公共物品。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空隙, 己经成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补充力量, 有利于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多元化。它们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植根于农村社区, 深入广大农民之中, 更为了解本社区农民的需求偏好。它们可以根据农民切实需要解决政府和市场管不好、不愿管、农民又管不了的事, 能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和落实、矛盾疏导、民主决策等方面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能够灵活、高效、低成本地提供部分准农村公共物品, 弥补政府在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和管理上的“缺位”。政府应该大力鼓励和着力推动符合农民生活急需方向的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和发展, 要大力发展方向正确、运作规范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苏北农民合作组织, 推动有效率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自主合作供给方式, 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筹资, 逐步实现苏北公共物品城乡统筹供给。为有效鼓励非营利组织增加对农村公共物品的志愿供给, 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政府对苏北农村非营利组织的扶持力度, 从财政、金融、税收、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其发展提供优惠和扶持, 并为其提供各种相关信息, 帮助做好融资、征地、人才培训与聘用及法律咨询等工作。二是促进苏北农村非营利性组织自身建设。引导苏北农村非营利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形成平等协商、诚信自律的运行机制。支持苏北农村非营利组织自主开展活动, 解决人事工资、劳动保障等制度障碍, 提高能力建设水平, 增强其凝聚力和吸引力。三是加快发展能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农村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公益性农村非营利性组织。

(五) 优化公共财政投入结构, 加大苏北农村公共物品投入力度

公共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础和根本保障。目前, 苏北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主要表现为投资型财政体制, 大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投资工业、城市发展和一些竞争性高的行业, 对于农村公共物品的投入总量规模不足、比例不高。现行投资型财政体制导致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短缺, 农户对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与苏北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严重制约了苏北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因此, 必须尽快转变现行公共财政体制, 实现投资型财政体制向公共物品供给型财政体制的转变, 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财政资金对苏北农业的支持力度, 保证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尤其优先保证对苏北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农户急需的, 与农户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摘要:现阶段, 苏北农村公共物品短缺已成为制约苏北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障碍, 进行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创新以增加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苏北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根据目前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和需求特征, 应构建以政府供给为主体, 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 供给主体多元、筹资形式多元和利益表达多元的“一体多元”、“双导向”复合制度模式, 完善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提高供给效率, 增加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关键词:苏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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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苏统计年鉴 (2001—2011) 电子版.

3.爆破物品丢失管理办法[定稿] 篇三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发放单上进行签发。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和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吿安全副矿长,配合调查,由安全副矿长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调查,并报吿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应立即通知笛度室,由调度室汇报给安全副矿长,立 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不顾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 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格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立 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4.爆破物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篇四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突发事故的有效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抢救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除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用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突发事故危险源分类

1.1车辆:主要指由于驾驶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发生自燃事故等。

1.2库房:主要指由于操作人员失职,库房报警设施失效,造成物品被盗,或外来火种点燃库房周边杂草引起火灾。

2事故现场处理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和抢救伤员,并立即和公司负责人联系报案。严禁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

3组织领导

3.1企业成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2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配送科、办公室、配送库组成。公司安全配送科负责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对策,并负责事故处置指挥工作。

3.3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1:办公室:承担突发事故报告,请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通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外联络相关单位。2:物资撤离组:负责民爆物品的撤离。3: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运输和物资保障工作。4:警戒疏散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事故报告制度

4.1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和公司负责人联系报案。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单位应按事故发生类别按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规定,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上级各安全主管职能部门。

5 现场处置程序

5.1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安全配送科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请总经理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通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其它成员接通知后,各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

5.2立即组织人员、应急车辆和相应的救助设备在第一时间快速赶赴现场,并保护好现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善后及后勤保障工作。

5.3突发事件故经过调查核实后,除国家公安、劳动、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法律法规已结案处理外,企业应对发生事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事故损失、责任,按有关部门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5.4突发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故事现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爆破物品制度 篇五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2《江苏省消防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2.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2.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管理内容及方法

3.1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

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生产、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2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易燃易爆物品。3.3 易燃易爆物品物品的运输、贮存

3.3.1 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3.3.2 易燃易爆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3.3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专门的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

3.3.4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3.3.5 易燃易爆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3.3.6 易燃易爆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3.7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3.3.8 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3.3.9 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3.3.10 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

3.3.11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3.1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3.4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3.4.1危险品仓库应加强管理,严格出入库制度。

3.4.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3.4.3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4.4 不准在库房内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3.4.5 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3.4.6 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3.4.7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3.4.8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健全制度,配足和配齐灭火设施。3.5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

3.5.1 危险品库区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危险品库房的大门应有红色显眼的标志,以醒示此处危险,周围不许堆放木材及易燃易爆的物品,通道、出口无堵塞,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3.5.2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交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配带灭火罩。非仓库人员禁止进入危险品库房内,如确需进入库房内的人员,要经过危险品库保管员和仓库负责人的同意后,并交待具体安全注意事项方可进入。库房内禁止设办公室和休息室。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棚、阁等,对可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清除,应保持库内整洁。

3.5.3 易燃易爆的油类,化学药品等必须分种类,并根据其特性集中分类标色,标牌存储,严禁无标志混放。凡是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禁区止存放同一库内,以防混杂威胁安全生产。其存储量以适应生产需求为宜,严禁大批量购进,长期存放而危及安全。化学药品、剧毒品,车间要有专职人员保管、领料。对油类及易挥发的物品库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施,及时排除可燃气体,特别是汽油库的浓度不能超过《安规》所规定的极限值,高温季节应有良好的降温措施,炎热的夏季明确规定汽油等发放时间。3.5.4 库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等均应是防爆型设施,库区周围应有充裕的照明,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各种电气设备应由水电班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修理工作由电工进行,发现有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修理。

3.5.5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堆垛,要与烟火、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库区50米以内禁止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热电源设备,如确需动火作业时,应由部门领导申请,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核查无误后,方可实施。

3.5.6 保管人员在发放危险品时,严禁使用塑料制品存放汽油,对进库的油类物品装卸时应有轻搬轻放,严禁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3.5.7 非化学危险库,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和能自燃的化学药品。3.5.8保管人员在发放汽油时,对所需操作的加油机等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设备有无异常现象,严禁“带病”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3.5.9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禁止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场所。3.5.10油库内所有存放的各种油类应有明显的商标、名称牌号,以防错发,若库中无需要的货,需用其它标号的油时,须征得领用单位领导的同意,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保管员负责。

3.5.11氧气、乙炔气必须分库摆放,严禁混放,定期对气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

3.5.12仓库的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对所管辖的库内进行检查,切断应切除的电源,库房内应备的灭火器材,是否完全无缺等。3.5.13 库的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与本制度相违背的行为。

3.6 氧乙炔库管理:

3.6.1 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6.1.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6.1.2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6.1.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3.6.1.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6.1.5 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3.6.1.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3.6.1.8 严禁烟火。3.6.2 气瓶的储存和保管

3.6.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6.2.3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6.2.4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3.6.2.5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氧气、乙炔应分库存放;

3.6.2.6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

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3.6.3.气瓶的使用规定

3.6.3.1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6.3.2 使用人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6.3.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 3.6.3.4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3.6.3.5 夏季应该防止曝晒; 3.6.3.6 严禁敲击、碰撞;

3.6.3.7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3.6.3.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3.6.4 防火措施

3.6.4.1 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配备的玻璃应是毛玻璃或涂上白漆,地面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产生电火花。3.6.4.2 储存氧气瓶、乙炔的仓库周围10米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锻造、焊接等明火作业,不准吸烟。

3.6.4.3 氧气瓶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存放,空气瓶可以平法堆叠,但必须每层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垫高度不得超过1.5米。3.6.4.4 使用中的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板棚遮护,以免受阳光爆晒。

3.6.4.5 乙炔、氧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8米以上距离,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混放在一起。

3.6.4.6 乙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3.6.4.7 乙炔、氧气瓶使用中应垂直放置,禁止卧放。

3.6.4.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位,应经常检查,不准漏气,禁止用明火检查。

3.7 油库防火管理:

3.7.1 油库防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公安机关有关重点消防部门的防火规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工作责任制。

3.7.2 油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维护各种消防器材,使其保持有效的备用状态,出现火情,做到拉得出,用得上,灭得掉。

3.7.3 油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

3.7.4 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做好各项安全应急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7.5 油库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库区,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工作。3.7.6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如确需进入者,需经厂保卫、安监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上述部门人员陪同,在交待清楚防火规定之后方可进入。3.7.7 油库区应在显目位置设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库区要按防火要求

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3.7.8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库区。3.7.9 油库区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3.7.10油库区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设备维修需停电后方可进行。油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库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7.11 库区物品堆放整齐,地面无杂草、油污,经常保持库区卫生整洁。3.8 卸煤码头煤船加油安全措施

3.8.1运煤船舶需在电厂卸煤码头加油,必须由相应的海运公司提前到燃料供应部办理加油申请。附件1:加油申请单

3.8.2燃料供应部值班调度根据码头卸煤情况与燃料部联系后,确定大致可以加油时间,并在《加油申请单》上填写清楚。

3.8.3海运公司办理人员持《加油申请单》到电厂武保部办理登记手续,以便武保部及时通知消防队做好安全措施。

3.8.4海运公司必须持电厂武保部审批后的《加油申请单》返回到燃料供应部调度室后,方可联系加油事宜。

3.8.5 油车到达时,应在厂区大门外路边待命,燃料供应部值班调度掌握可以加油的具体时间,提前5分钟通知大门值班人员给油车放行。放行之前,武保部门卫必须检查油车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车体必须有明显的危险品警示标志,并按照《门卫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办理放行手续。

3.8.6油车进入厂区必须遵守电厂关于机动车的通行规定,按指定的路线到达码头加油点。

3.8.7油车到达加油点后,必须在现场安全措施、消防措施完全具备,并得到

码头生产人员和码头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加油,油车及煤船在加油过程中应接受码头生产人员和码头调度的监督管理。

3.8.8加油过程中,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且加强检查,必须确保现场周围无火源、输油接口无泄漏,如在加油途中发生雷雨或现场周围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加油并将油车驶至安全地带。

3.8.9 油车在加油结束后,必须保持现场环境无明显的油迹,并通知燃料部值班人员现场验收。

3.8.10 燃料供应部值班调度在加油现场验收合格后,通知油车按规定路线安全驶离厂区,通知保卫部值班人员做好登记,给油车放行。

3.8.11不能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内部由安全生产部提出考核意见。涉及外来加油单位的考核由燃料供应部提出并实施。3.9 班组领用油、储存、现场使用及废油处理规定

3.9.1 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

3.9.2 生产现场用汽油清洗设备时,可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3.9.3 检修规定的生产班组储存汽油不得超过3KG,燃料规定的生产班组储存汽油不得超过8KG,柴油储存不得超过170KG,且用铁桶按规定定点存放。3.9.4 检修现场清洗工作用的废油,禁止倒入现场及沟道内,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回收到指定的废油桶内,再由部门移交到器材部仓库归口处理。3.9.5 擦试用的废棉纱、破布应放在固定的废棉纱桶内,并由物业管理部门定期清除。4 检查与考核

4.1 各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落实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安全检查与整改达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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