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1.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篇一
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
(一)申报时间: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要求摘要:
(一)申报对象: 1.基地成立1年以上;
2.服务场所面积达到至少1000㎡;
3.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入驻企业人员100人以上;
4.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老师不少于1人,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5.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二)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及其要求: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企业50家次(或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或200人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或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或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7.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8.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9.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三、申报发材料要求: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书、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相片);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其他: 1.有效期三年
2.第十六条 在示范基地有效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未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入驻后一年以上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的;
(二)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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