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教案

2024-09-09

危险化学品教案(10篇)

1.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解读

摘要: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审查、报批,以2009年5月由国家标准批准发布的第4号公告颁布,更名为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标准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作 者:苏宏杰 作者单位: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期 刊:劳动保护 Journal:LABOUR PROTECTION年,卷(期):2009,“”(7)分类号:

2.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二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从以下几方面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1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实施分级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规定, 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后,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1)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4)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部分属于压力容器, 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 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 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 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 并保存检测报告。

3 加强巡检和夜间值班

由于事故发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要求我们必须时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经常性的巡查。首先, 将需要重点巡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附件合理设置巡检点, 尤其是容易产生泄露和危险的位置, 应设置成重点检查对象。其次, 对巡检的路线进行规划, 按照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 确保每次巡检都能把危险源点检查一遍。最后, 根据巡检的路线确定合理的巡检时间间隔, 并制定相关巡检记录表, 将每次的巡检情况如实、及时的记录在案。

鉴于国际和国内的一些安全形势, 加强夜间值班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 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危险化学品不被人为破坏, 保证职工安全。

4 加强应急管理, 成立应急消防队

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指导下, 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 明确应急状态下主要人员职责和通信渠道, 使相关人员了解各自在应急状态下的责任, 保障在应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地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将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初衷。

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适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急管理实施方案, 并成立由企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消防队, 应急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一次综合的应急演习, 并对演习结果进行评估。企业还应针对厂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化学性质等对应急消防队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使应急人员心中有数。

总之, 安全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也不尽相同, 但是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

摘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监管越来越严格,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尤其是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刘铁明, 张兴凯, 刘功智.安全评价方法应用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2]吴宗之.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与控制措施[M].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社, 1998, 8 (2) :57-61.

3.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篇三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科普意义正在显现。因为700吨的巨大数量,氰化钠很快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危险化学品(下简称危化品)的管理漏洞成为关注焦点。

事实上,除了氰化钠,包括电石、汽油以及无水酒精等,日常生活中危化品并不鲜见。而仅在2015年8月份,除了发生在天津港的爆炸,西安快递员氰化物中毒以及山东淄博的化工厂爆炸等有关危化品的事故密集发生。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320余起,其中约80%的危化品事故为危化品爆炸,2200余人因此遇难。

“随着经济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新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天津港爆炸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化品导致的最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对危化品的监管主要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在更高的全国人大层面,尚无专门法律。

“我觉得全社会都应该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天津港的爆炸事故,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杨伟程说。

GDP的动力

“危化品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危化品的需求与这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秘书长刘宇航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危化品生产和应用国家。

危化品,通常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和放射性等特征的化学物质,如果监管不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比如有些遇水、遇晃动就会爆炸,有些挥发后有剧毒等。而每种危化品的储存和运输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22项,每一项都包含着大量具体的危险货物。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在册货物已达2763个品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每年都在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刘宇航说,危化品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比如由于规划不当,很多化工厂和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距离过近,有的甚至突破了1公里的安全底线。

“化工产业拉动GDP的能力比较强,不仅自身有市场需求,还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这也是很多地区对化工产业情有独钟的原因。”NGO组织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刊记者,包括天津在内的很多沿海、沿江地区,已经形成了化工产业聚集的局面。“我们的产业规模已经非常巨大,风险在不断积累,但监管却没有同步跟上。”

以危化品运输为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运输分会在2015年初的统计,中国每年通过道路运输的危化品超过3亿吨,占公路年运输总量的30%以上。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万余家,运输车辆超过30万辆,驾驶、押运和装卸从业人员超过120万。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特大危化品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刘宇航说,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中的隐患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甚至有时驾驶员根本不知道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危化品。

比如2014年8月,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杭州方向距离义乌出口5公里路段,一辆运输33吨保险粉的货车尾部冒出浓烟。保险粉学名连二亚硫酸钠,遇水、遇潮湿会分解发热,可能导致燃烧并释放有毒的二氧化硫气体。此次事故中的司机只知道货物是保险粉,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和危险所在。

2014年7月,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境内路段,一辆运载乙醇的货车与一辆客车追尾,乙醇泄漏起火导致50余人死亡。更早的2014年3月,晋济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运输的甲醇爆燃,结果导致40人死亡,数十辆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中国各地危化品事故频发,特别是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北京市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学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鉴于危化品的特殊属性,针对危化品的管理理应受到社会的重视。“目前在危化品的审批、生产、存储直到监管,各方面都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

政出多门

危化品货物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现在已涉及各种行业,比如化工、生物医药、民爆、食品、农业、电子电器、邮政等产业。刘宇航告诉本刊记者,各行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又各不相同,这都让危化品的管理和运营更加复杂。

“我国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确比较少。”吴文学说,从现有法律来看,仅在《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等更广泛的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范。

事实上,在针对危化品的一系列环节的监管中,涉及包括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等10余个部门,几乎每家都有各自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办法。

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还有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在各个垂直部门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危化品出台过诸多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

“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出多门,管理的角度和要求不同,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其他地方无法衔接甚至相互冲突。”刘宇航说,我国针对危化品物流缺少综合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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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而工作中又缺乏协调,使政策执行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刘宇航介绍说,比如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采取分段式管理,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两次年检间的时间段,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正是造成路面违法运输危化品物流车辆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规定非常少,处罚力度也不够。“民警遇到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往往无计可施,监管难度非常大。”刘宇航说。

根据相应规定,新增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车型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备案公告,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危化品物流标准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危化品货物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但目前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挂车都没有进入公告目录,这样,危化品物流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就无法查询到准确的备案信息,因而无法购置标准化的危化品物流车辆。”

危化品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工业化大发展的阶段,也经历过类似的混乱。”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钱大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危化品运输的事故比例超过20%,仅在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就发生了11万余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这个时间段的欧洲同样教训深刻。1976年7月,意大利北部靠近塞韦索的梅达市发生了一起二噁英泄漏事故,这起因为压力阀失灵而导致的事故,造成约2吨化学物品扩散到周围区域,大量居民出现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由于缺乏对危化品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经验,两星期后人们才被安排撤出这一区域。此次事故共造成2000多人中毒,几十名孕妇被建议堕胎。

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化品的监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

“近年来,美国危险货物运输引起的事故越来越少。”钱大琳说,这与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而意大利在发生塞韦索泄漏事件6年后,欧盟前身欧共体颁布《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被称作《塞韦索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还详细规定了临界量标准。

“安全生产的底线不能突破,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杨伟程说,危化品在生产、管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权威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国家应加紧危化品立法,通过法律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这已迫在眉睫。

“企业也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地位。”杨伟程说,危化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整个链条都应该被追责,“现在我们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引起企业以及社会对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的重视,我们还没有把危化品的安全看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教训足够大,对危化品的立法则是一个契机。”吴文学说。

钱大琳则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个部门的统筹和配合不足,“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更有效地统筹有关部门。”

4.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四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危险性分析

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铁路槽罐车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利用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法计算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铁路罐车的火灾爆炸指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重大危险源的`概念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移动式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作 者:王延平翟良云 Wang Yanping Zhai Liangyun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山东青岛,266071 刊 名:安全、健康和环境 英文刊名:SAFETY HEALTH & ENVIRONMENT 年,卷(期):2009 9(12) 分类号:X9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铁路运输  

5.危险化学品分类 篇五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超多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超多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内含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到达必须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篇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依法行使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企业接受政府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企业的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就目前评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现状

1.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有机原料、农药、染料、涂料、精细化工、橡胶加工、新型材料等十多个化工行业,据2000年统计数据,全行业工业总产值约4600亿元。危险化学品生产所涉及的行业面非常广泛,同时,由于化工行业本身涉及危险化学品,直接面临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其安全问题异常严峻。1996-2000年间,全行业共发生事故1000多起,死678人,重伤646人。除生产过程外,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命周期的其他环节,如经营、运输中,由于经营场所、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接触人口密集地区,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决定了它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需要政府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危险化学品涉及行业面广,化学品种类繁多,工艺复杂多变,经营点、运输车辆、存储场所众多且分布零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巨大的人力资源,这是政府部门所做不到的。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中介机构通过编写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辨识企业的危险源,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改进家全生产水平,对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政府部门根据企业出示的安全评价报告,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状况作出判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开展情况

自2002年《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向中介机构发放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同时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2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进度很大,近7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也有一个较全面的调查摸底。

二、危险化学晶专项安全评价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无论企业方面还是评价机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危险化学品企业方面的问题

(1)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管理问题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中,职工数不超过五六个的占相当比例。这类门店原本是个体户,由于安全生产法明令禁止个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就注册成公司以获得法律许可。但是,这些小门店变为公司后其员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公司法人及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管理方法原始。虽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针对这些单位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好。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阻碍着这些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2)私有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问题

由于企业性质的关系,私有企业管理层普遍重生产、轻安全。私有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时,前提就是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不能投入较大的改造资金。其负责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其安全状况给予肯定,却不重视评价机构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评价机构给出的整改意见。

2.评价机构方面的问题

(1)评价机构恶性竞争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量众多,例如在武汉市,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多达二三十家。众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开展竞争。竞争积极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评价资费,给企业带来实惠;但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安全评价费用压得过低,不能保证中介机构正常评价活动的开展,此外,中介机构为迎合企业,在评价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原则,甚至弄虚作假,违背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初衷。

(2)安全评价导则不全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但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只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这个导则作为一个试行版本,还存在内容不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时会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易致毒化学品作出明确说明,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再如,许多小型企业基本没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评价时由中介机构代为起草,企业盖章确认,这是否被允许,导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安全评价则根本就没有评价导则,这严重地限制了安全评价水平。

(3)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化工专业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化工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评价人员素质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如在对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氧气球罐作评价时没使用GBl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l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4)机构影子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中介单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部分的评价机构是从国家经贸委或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剥离出来的,和原来的单位还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很难保证这些中介机构不通过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来谋取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某个行业背景的中介单位垄断一个行业评价市场的现象并不少见。

三、建议

对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完善游戏规则,可尝试从如下方面改进:

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

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活动中,淘汰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的企业,对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直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企业在安全评价中不合格的,企业基本都顺利过关,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资料,全国范围内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仅占

1.2%,这是不正常的。原因有2点:一是企业不会去委托评价自己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二是中介机构如果将企业评为不合格,则中介机构无法拿到其评价费用。中介和企业组成了利益共同体后,很难保证评价的客观性。要打破这种局面,一方面必须加重对中介违规评价的处罚力度,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另一方面,要对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加以规范,中介机构在完成对企业公正、客观的安全评价后,其正当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安全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加强沟通

中介机构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例如:恶性竞争的问题、部门干预企业评价活动的问题、企业违规的问题等,仅凭中介机构自身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安全主管机构出面进行协调。同时,安全主管部门也应不断地对中介机构提出新的要求、新的工作思路。中介机构与安全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应建立一种定期交流的制度。

3.完善安全评价导则

7.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七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取得较为长足的进步[1], 但与国外同类法规相比,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空白, 特别是近些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暴露出我国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本文在将欧美与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 欧美及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1.1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是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研究中提出的概念。各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中对重大危险源概念的定义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按功能单元来确定, 如欧共体颁布的《塞韦索法令Ⅰ》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装置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 国际劳工组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174号公约) 中也采用此概念。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 主要采用过程安全管理 (process safety) 的概念。另一种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2,3]。

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参考《塞韦索法令Ⅰ》定义为单元。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 (GB18218-2009)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中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 (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因此, 现在我国重大危险源概念更接近《塞韦索法令Ⅱ》中按整个工厂区域确定。

1.2 欧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0世纪70年代, 欧洲发生的英国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意大利塞韦索毒物泄漏事故两起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促使欧洲针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82/501/EEC) , 为纪念塞韦索事故, 该法令常被称为《塞韦索法令Ⅰ》。有鉴于1984年博帕尔等危险化学重大事故的教训, 欧盟在1996年12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 (96/82/EC) 。《塞韦索法令Ⅱ》与《塞韦索法令Ⅰ》相比, 主要有以下变化:重大危险源设施 (establishment) 概念替代了原来重大危险源装置 (installation) 的概念;提出重大危险源的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求制定预防重大事故方针 (MAPP) 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SMS) ;增加公众参与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多米诺效应的要求。2008年欧盟颁布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CLP) , 对化学品分类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该法规的化学品分类, 2012年7月欧盟颁布了《塞维索指令Ⅲ》。《塞维索指令Ⅲ》与《塞韦索法令Ⅱ》相比主要变化为:危险物质按照《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进行分类;对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4,5]。

1.3 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鉴于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198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石油公司爆炸事故等近些年发生的重大事故,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990年7月17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990年11月15《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该法第304节要求劳动部长和环保署长协调, 依据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 颁布预防化学品事故泄漏的化学品过程安全标准。该法第301节 (r) 要求环保署制定风险管理计划。1992年6月1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29CFR1910.119) 。环保署1996年6月20日发布了《化学品事故预防规定》 (40CFR68) , 也称为《风险管理计划法规》。不论是《过程安全管理标准》或《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安全监管对象都是指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类似欧盟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6,7,8]。

《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员工参与、过程安全信息、过程危险分析、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承包商、试运行安全检查、设备完整性、动火许可、变更管理、事故调查、应急计划、审核、保密事项。

《风险管理计划法规》的要求与《过程安全管理标准》类似, 主要是将企业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另外要求企业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1.4 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 我国在2000年首次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为重大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我国颁布修订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2011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

2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目前, 我国在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存在立法空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很难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这一“源头控制”的手段得以有效落实[9]。

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阶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但两个部门之间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并无关联关系, 难以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安全进行监管。另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至少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安全许可。但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周边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居住区) , 由于不需要实施安全许可, 而具体负责规划许可实施的城乡规划部门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难以从安全角度进行科学审查, 存在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域。

2.2 缺乏公众参与

近年来, 厦门、大连、宁波和昆明等地PX事件、天津聚碳项目事件频频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也暴露出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中对于公众参与和向公众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规定。美国环保署发布的《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40CFR68) 也明确规定公众可获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报告。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未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但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可操作性差。目前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前, 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 这样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2.3 监管重点不突出

国外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多实施分级管理, 不同级别企业安全监管要求不同。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把重大危险源分为高级和低级重大危险源两级管理。美国《风险管理计划》 (40CFR68) 也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分为三级。对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则也没有以上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化工生产的企业均实施安全许可, 与欧美国家主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许可相比, 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实施范围较大。另外我国现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化工企业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 基本上是等同于欧美国家对于高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欧盟只要求高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和提交事故应急预案, 而我国则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进行备案。这些相对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 企业管理水平低, 人员素质差等基本国情, 在一定时期, 可能是必要的, 但是从发展来看, 这些制度增加企业负担, 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成本, 有限的监管资源未能主要用于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 也削弱了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

2.4 某些安全监管提法重复、混乱

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我国提出“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思路, 从监管目的看, 主要是为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其实质内容就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目录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复, 对于危险化工工艺在欧美国家也是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管范畴, 这样重复内容多种提法, 不利于统一思路, 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也容易造成企业理解混乱。

过程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属于同一范畴, 都是针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提出的, 美国的过程安全主要是采用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安全要求, 并给出具体安全控制要素, 基本类似于欧盟塞维索法令中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方针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在相关法规、标准中这两种提法并存, 容易造成企业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混乱。

2.5 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欧盟塞维索法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运营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与欧盟的规定类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我国政府常制定一些直接介入企业具体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 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 安全生产投入比例, 领导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具体规定出32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经常组织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本属于企业自身职责, 企业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如何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的权利应当交给企业。

2.6 安全监察落实不到位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组织系统, 制定安全监察计划, 监察包括例行安全监察和非例行监察。对于例行安全监察, 高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低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三年一次。对于重大投诉、重大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 则实行非例行安全监察。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在实施《过程安全管理》, 也配套制定了专门的《法规符合性指南和执法程序》 (Compliance Guideline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PL 02-02-045) 和《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国家重点计划》 (PSM Covered Chemical Facilities National Emphasis Program, CPL03-00-014) , 对于例行监察企业的选择、监察过程、监察程序、监察资源和监察有效性评估等都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配套的操作程序、指南和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及方案还很不完善[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而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察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目前我国多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难以适应其要求, 造成现场监察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

2.7 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近些年, 我国化工园区急剧增多, 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对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都提出有关安全要求。但由于目前化工园区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如何有效落实该文件的各项要求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标准。

欧美各国对于化工园区安全未提出专门法规要求, 其对于化工园区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多米诺效应安全管理要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要求政府根据重大危险源企业提交申报登记材料或安全报告等, 来确定哪些重大危险源企业会发生多米诺效应。政府要确保可能发生多米诺效应的企业之间要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报告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交流有关信息。另外, 在公众告知和提交政府部门制定厂外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信息中要相互合作。

目前, 我国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而欧美各国在法规中没有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 从安全角度应该各有利弊, 集中在一起便于安全管理, 但有造成局部区域固有危险性过大、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另外可能出现园区内个别较差企业因多米诺效应而影响整个园区安全风险的问题。

我国要求化工建设项目进园入区, 主要是从城市安全布局角度考虑。在国外, 城市安全布局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安全控制的方式来保证。

3 建议

3.1 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1) 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规

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

2) 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措施

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关系, 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在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3.2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1) 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权和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的信息公开要求。

2) 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可以考虑在安全条件审查许可前召开有关听证会, 主动邀请重大危险源选址周边社区的代表、媒体、相关意见代表参加论证。

3.3 重点突出、科学监管

1) 参考欧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 建议简化和合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 建议不再分为生产安全许可、使用安全许可和经营安全许可, 统一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监管、突出重点, 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区别对待, 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监管重点要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主要实施企业依法自我管理, 政府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

3) 鉴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 且已深入人心, 把过程安全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领域, 作为建立和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并, 只强制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建议提出强制要求。

4) 合理界定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的界限。颁布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规范, 要充分征求监管对象的意见。

3.4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明确界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的职责, 尽快制定安全监察配套操作程序、执法指南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和方案。建立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机制和平台。

3.5 规范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1) 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区域安全风险评价、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米诺效应分析等方面的相关标准或导则。

2) 在化工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中要增加多米诺效应分析的内容。化工园区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多米诺效应的影响。

3) 建议通过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的手段来保证化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而不是通过简单要求化工项目进园入区的方式。另外化工园区整体也要注重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问题, 避免出现整体性布局安全隐患。

4 结语

1) 本文针对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对比分析表明, 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立法层面还存在不足, 没有专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或法规, 导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空白, 有关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和公众参与等内容无法在立法层面予以保障。

3) 在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时, 应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不宜片面拔高法规要求而又无法监督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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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师立晨, 魏利军, 罗艾民等.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问题探讨[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08, 8 (2) :163-166SHI Li-chen, WEI Li-jun, LUO Ai-min, et al.Discussion on the ways to identify the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J].Journal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 2008, 8 (2) :163-166

[3]王永强, 刘承明, 杜洪斌, 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 9 (6) :57-65WANG Yong-qiang, LIU Cheng-ming, DU Hong-bin, ZHANG Fa-qiang.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dentific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s[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1, 9 (6)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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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onghong Luo.The effectiveness of U.S.OSHA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A preliminary quantitative evaluation[J].Journal of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 2010, (23) :455-461

[7]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n provisions (40CFR68) [Z].1996

[8]粟镇宇.工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7

[9]师立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 9 (4) :57-65SHI Li-chen.problems presented in regulatory practice of external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for dangerous chemical enterprise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1, 9 (4) :57-65

8.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八

【案例】

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说:“这怎么能罚款呢?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杨某说的不对。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为什么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氯化亚锡,产品销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杨某到该厂谈妥15吨购货合同,并交清了货款。不曾想,在提货时,出乎杨某意料之外的是,该厂要求杨某另交1万2千元稳定剂添加费,说这是多年的规矩,如果不交,该厂将不在产品中添加稳定剂盐酸,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概不负责。杨某对此非常气愤,声明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厂方不加添加剂,他将上报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试问,本案中,运输氯化亚锡到底用不用加稳定剂,该由谁来添加?如不添加,过错方将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氯化亚锡很不稳定,在运输时,必须添加稳定剂盐酸,如若不然,就会氧化生成氯化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据此可知,厂方应在托运氯化亚锡时,添加稳定剂盐酸,并向承运人说清楚。至于费用问题,可以在订货时,向购货方约定清楚,绝不能以此要挟购货方。因为,在此情况下,假如厂方因购货方未付稳定剂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亚锡中添加盐酸,那么受到处罚的,将是厂方而不是购货方。

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由于许多危险化学品稳定性差、反应性强,如果不加控制,就可能发生分解、化合反应,一是影响产品的质量,二是因许多反应具有放热、产生气体、生成物有毒有害等因素,会造成中毒、爆炸、着火等事故,因此,在储存、运输时,必须要添加相应的稳定剂和抑制剂,这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措施。正因为如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9.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篇九

1、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产生的严重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__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4、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5、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__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成员由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电力局、事发地镇政府、消防大队、应急办、__县工业园、煤化工业园、中油__分公司、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中石化xx__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各危化企业编制预案;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收集和汇总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事故信息和各单位工作进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负责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救援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型机械的储备、协调和调用。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2)县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和查处应急救援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

(3)县应急办: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决定、指令及事故现场各救援小组的联系协调,向现场指挥部及各职能组提供相关职能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联系方式,信息的传递及向上报送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__做好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到达现场。负责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5)县安监局: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组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微机录入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配置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随时准备投入救援工作。

(6)宣传部(外宣办):负责事故现场区内外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7)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人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药品、器材的供应,提供医疗保障;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鉴定;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地下水、天然气管网铺设资料;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

(9)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随时准备投入救援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1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2)县人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3)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并向指挥部提供报告内容;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向群众发布公告;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理。

(1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5)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16)县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护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7)县消防中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18)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抢险救援道路、水电畅通及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负责可能影响区域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善后工作。

(19)中石油__分公司:负责成品油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并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

(20)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负责成品油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并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

(21)中石化xx__公司:负责成品油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并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1、监测

县安监局要统筹协调健全全县危化企业数据库,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危化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的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监测设施设备,提高监测能力。各镇(办)安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危化企业的安全检查。

2、信息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或发生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县__上报事故情况,需上报市政府上级部门的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

3、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电话

县政府值班室:

县安监局值班室:

报警电话:

4、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根据分级情况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四、应急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一般包括报警与接警、应急救援队伍的出动、救援后备队的预备、实施应急救援(紧急疏散、抢救伤员、险情处置、现场保护、维持秩序)等几个方面。

1、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事故现场人员和获知事故信息的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110”报告;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镇(办)和安监局。

2、应急处置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提出预警级别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现场处置完后,由专家顾问组有关人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3、处置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迅联系。

(2)车辆应服从指挥部的调度,并按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请求上级支援

当本县的救援措施不能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县安监局应当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在上级救援组织领导到场后,有现场总指挥负责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由上级救援组织统一指挥后续救援工作。

5、应急结束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由指挥部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发布。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镇(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和工伤鉴别,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3、社会救助

由县民政局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并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4、事故调查与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安监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事故调查,并在15日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送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过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通过移动和联通网络保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指挥中心成员联络方式见附件。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放和管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配备的装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县安监局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治安次序的维持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4)物质保障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应急处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社会动员保障

县团委负责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社会动员工作。

七、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是确保本预案能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措施。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镇(办)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有针对性应急处置演练,以确保在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反应快速、有序,具备应有的实战能力。 八、其他事项

1、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指挥决定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足够的专用防护用品、器材及专用工具等。

3、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5、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蒲白矿务局矿山救护队随时准备支援地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排险。

8、华电救护队随时准备支援地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排险。

9、__煤化工业园联系电话:

10、__县工业园联系电话:

11、各危化企业必须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人数不得少于本企业从业人员的25%。本企业发生事故时作为骨干实施抢救排险,其他危化企业发生事故时作为县应急救援后备队使用。

九、附则

1、预案管理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相关镇(办)和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安监局备案。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10.危险化学品教案 篇十

摘要:化学工业是我国的基础工业之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化工产品。化学工业因其对温度、湿度、酸碱性、大气压等多方面环境因素的严格要求,化工产品的安全标准化标准是企业十分重要的一项生产和管理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尚属推行阶段,对不同类别化工产品的安全标准有所不同。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推行有利于化学工业充分调动人力、财力、物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企业社会信誉度,激发员工生产积极性,成为化工企业提升生产效率,创造更大收益的助推剂。本文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特征、重要性,对实现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考核标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考核标准

前言

化工企业既是我国基础工业的一部分,也是高新技术研发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化学品的危险系数极高,却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冰箱中的氟利昂。这些特殊商品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人们对其安全隐患的认识远不到位。每年化工产品安全事故中,比例最大的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何细化并量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考核标准,如何让普通百姓和化学工业相关从业人员树立安全意识,是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推进化工企业健康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理原则

企业在从事安全生产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原则。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从“人”和“物”两个方面齐抓共管,统筹兼顾。首先是对传统化工生产技艺的改进与创新,企业应不惜投入大量资金,专注于国际最新化工产品生产技艺的研发,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提升化工产品的安全性。与技术改革配套进行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从国外引进最先进的化工产品生产设备,结合本厂实际生产能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进行机器的检查和维护。在“人”的方面,要确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在生产流程、加工工艺、产品检测等工序上严把质量关,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实施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处于持续上升的态势,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出现问题原因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安全许可证获取标准,一般重视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许可证的获取,而不重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许可证的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管理部门不能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业进行完善的约束和管理;二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和不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而是重视产品的市场和效益,在生产和设备发生矛盾时重视生产,忽视设备,长此以往最终导致伤亡事故,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危险化学工业较一般工业

复杂,对于操作有严格的规定,而就现在的一些中小型危险化学工业来说,企业员工素质相对较低,人员流动频繁,员工上岗之前只是做简单的培训,而不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或才做规范培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根据已有知识和技能熟练的操作,错误几率相对较高,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严重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使企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人员进行管理控制,使其能化工企业实际运行中能有据可依。考核标准可以通过测量或考评的方式对化工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时依据个人和企业群体实际工作状况和成果进行的,且明确各项考核细则,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考核标准能更进一步的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可靠依据。

三、实现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考核标准对策

(一)完善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是具有法律效率的,能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内部考核提供标准化依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从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出发,结合《条例》中的内容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相关的实施和管理标准,对达到一定数量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约束,使其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流通,并由国家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一是应该明确规定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业,在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之前,应该结合本企业化学品配置专业技术人才,才可以申请危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确保危险品质量和为人员考核提供标准化依据;二是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与国家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相符合的应急措施和准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械,以确保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考核评价时,能依照标准规定进行。

(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

我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有着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并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因此,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明确的目标责任,同时使安全生产措施更加有效,检查的任务更加明确的落实,员工的奖惩要分明,这样才能够有效发挥出安全管理部门的真正作用。(三)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任何一项制度最终都是要人来执行的,因此员工的素质对于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提高员工素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添加一些必要的设施,投入一定的经费,以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能够拥有全面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操作流程、业务技能。企业必须要做到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绝对不能上岗操作。培训工作具体要涵盖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对安全管理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对危险化学品的主要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四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考核力度

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管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与考核,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这样才能够保证培训与考核的严肃性。企业内部的培训与考核则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技术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与考核工作则由车间主管组织进行。同时对于负责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经营的管理人员,必须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确定其安全生产知识与业务技能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才能够准其上岗。

四、结语

安全生产是任何工业领域的生产企业都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作为高危的化工企业,产品安全的检验更为重要。结合本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能够有效约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工产品质量。对市场监管也起到一定调节和震慑作用,降低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政府层面上,减轻了质量检查人员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负担;企业发展上,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百姓生活上,增强了百姓对购买化工产品的信心和可信度。所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应更加完善,更好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旋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浅谈[J].甘肃石油和化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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