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年度计划(精选2篇)
1.检察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年度计划 篇一
近年来,xx检察院未检工作始终坚持执法办案职能延伸,努力实现“三效”有机统一,切实维护青少年权益。先后荣获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涌现出“全国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隗永贵,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获得者张敏等先进个人。xx检察院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积极参与涉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不断强化监督保护职能
一是推动形成区域特色的专业化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xx检察院立足区域实际,联合区综治委、区法院、xx分局、区司法局于12月制定出台了《xx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确定区司法局涉未调查中心作为社会调查机构,覆盖全部未成年人案件,成为北京首家和独家由国家公权力设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专门机构,形成了我区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这项举措被首都综治委评为社会管理创新项目。自机制签订以来,共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32件32人。
二是积极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家庭坚持疏堵结合、齐抓共管。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推进社会风险防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检察服务保障,最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xx检察院审查了多起因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导致犯罪的案件,遂向区文委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我区网吧进行整治,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问题。区文委核实相关证据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涉案网吧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又如,在xx检察院办理的本市校车危险驾驶第一案中,魏某某是xx区某学校的校车驾驶员,由于超载被区交通支队民警查获。xx检察院向该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就该校校车安全问题提出意见,促成该校积极整改,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入推进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增强特殊预防工作效果
一是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室建设。xx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和市院要求,积极开辟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建成集讯问、询问、心理疏导及法制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区,并在未检工作室建立“爱心图书角”,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获得职业技能知识,降低再犯率。同时,邀请心理专家为xx检察院干警开展心理沙盘应用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xx检察院干警办案能力,更好地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和心理疏导。自6月建成未成年人检察室以来,共开展心理疏导32人次,不起诉训诫32人次。
二是加强对羁押状态下未成年人的帮教。联合xx区看守所,探索建立所内未成年人读书角,有针对性选取图书,定期更新书目,配合管教开展帮教工作,鼓励在押未成年人多学习,多思考,增强生产、生活技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深入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充分利用辖区内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缓解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月,xx检察院与xx区救助站等单位共同成立“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xx分站,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为涉罪未成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和参加技能培训提供机会。如xx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盗窃案,对杜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将其送入该基地,参加家政服务、急救知识等培训,按时到“残疾人温馨家园”帮助残疾人制作手工艺品、打扫卫生。经过6个月帮教,杜某某树立了自食其力和助人为乐的`人生态度,xx检察院联系xx区某养老院为其提供工作机会,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xx检察院还与区教委签订了《xx区涉罪学生帮教工作协作办法(试行)》,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涉罪学生安排同类学校(非公读学校)复学,并由学校承担涉罪学生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观护工作。如吴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案发时吴某14周岁,系我区某中学在校学生,在该案处理全过程中,吴某始终未因涉案中断学业,最终顺利参加中考。
四是开拓异地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模式。按照高检院和市院未检工作要点的要求,xx检察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始终积极与外地检察机关联系沟通,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异地协助长效机制,在社会调查、帮教观护、司法救助等方面实现广泛合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自209月开展异地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以来,xx检察院先后与江西南昌、河北涿州、河北邯郸等地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协作4件4人,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如7月,xx检察院受理的王某某盗窃罪一案,由于案发后王某某已回到原籍河北邯郸工作,为保证帮教效果,体现诉讼效率,xx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检察院取得联系,签署跨省合作帮教考察协议,由两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对其实行考察帮教。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一般预防工作覆盖面
一是进入校园、社区深化涉未法治教育。3年来,xx检察院开展各类进校园法治教育活动共25次,覆盖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师生受众8000余人。年,为深化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xx检察院“全国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隗永贵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引领,招募80余名青年干警,组建“隗永贵青春为民服务队”,发挥青年检察官专业优势,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对“问题学生”、生活困难群体进行重点结对帮扶,该服务队开展的“关爱打工子弟送法校园行”活动,荣获首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银奖。
二是利用媒体平台强化法制宣传。着力强化“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利用xx未检微博和本院“两微一端”官方平台开展宣传教育,以专业的法制宣传培育守法公民。201月,xx检察院在北潞园学校举办“助力美好xx梦、培育自护小公民——《未未讲自护》”微动画首映仪式。首映式当天,xx检察院在公众号“xx检察”同步推送,高检院公众号转发了该微信文章。该动画以小朋友喜爱的形式,展现了生活中易在未成年人身边发生的不法侵害,并教会未成年人如何有效辨别和防范,同时也提醒家长、老师多关注孩子的成长环境,给他们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截至目前,微信累计点击1万余次,腾讯视频点击累计3万余次,达到了良好的传播效果。xx检察院撰写的《网络的致命诱惑》《糊涂的盗窃》以及《检察官说法》被《中国中学生报·青春斑马线》“守护青春”栏目专版刊发。
2.检察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年度计划 篇二
一、制定独立的、系统的未检工作条例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价值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体现出来的、独立于裁判结果正确性的价值[1]。优秀的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这种程序价值, 这种程序价值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 是因为:其一, 程序正义将保护人权作为追求目标, 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要求政法各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以避免权利机关滥用公权, 侵犯自身基本权利;其二, 刑法作为实体法, 因社会情况变化等, 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而通过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实现, 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其三, 程序正义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而在未检工作中, 程序正义首先更能体现有关未检制度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其次, 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尤其能够发挥威慑作用。最后, 程序正义还要求正当法律程序能够保护被审理的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和不平等待遇。如果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落实, 上述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保护制度, 将成为镜中之花, 中看不中用。也出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制度设计者的意愿和初衷。
正当法律程序是基于既坚持未成年人司法的权利保护理念, 又强调正当法律程序能够避免检察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随心所欲。因此, 制定独立的、系统的未检工作条例是落实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具备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刑罚的特殊性, 呼唤独立的刑事检察工作条例与之应对
一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起因于家庭, 显现于学校, 恶化于社会”。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 对社会和自我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和情绪性, 易于受到不良生活环境的诱导, 不具有主观预谋犯罪常态, 引发的犯罪也大多较轻, 对社会的恶性影响也异于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 就整个人生历程来说, 未成年人还处于人生的起始阶段, 不能因为触犯较轻的犯罪就断然截断他们成长的道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 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可变性大, 通过正确的引导, 能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仍然能够走上正途。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刑罚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此, 理应具有与之相对应的独立的、系统的法律规定, 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未检工作的规定尚缺乏集中化、专业化和系统化。为了落实修订后刑事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处遇政策非刑罚化的转向, 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根据现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境, 落实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未检工作制度, 非常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系统的未检工作条例。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救赎的特殊性, 呼唤独立的检察工作条例与之应对
正当程序的赋予、非犯罪化、非机构化、社会化等制度的运用,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是能够实现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的根本做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诸多新制度, 如, 严格控制审前羁押、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等, 都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理念, 为其救赎之路保驾护航。
具体到未检工作实际, 这就要求我们未检干警在工作中及时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刑事司法理念贯穿到各项工作流程中, 有效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和监禁比率,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 将他们改造为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继续实现自我价值的个体。
前面提到的以“检察矫治”为中心的系统化的工作机制, 正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救赎工作中, 落实依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救赎追求, 非常专业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案程式。这种办案程式应以检察工作条例的形式加以规范固定, 以保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有章可循, 从而以板上钉钉式的法的权威性保障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四、应以检察工作条例的形式规范统一现有成型的做法, 规范程序监督
鉴于历史沿革, 难免会遗留下糟粕。“重实体, 轻程序”的观念依然留存, 并且影响颇深。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司法行政官员及实际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在内, 仍在一定程度上反对法律规定精细化和具体化。他们认为规定过细将捆住具体办案人的手脚, 无法灵活办案, 乃至丧失司法的权威性和主动性, 更无法争取效率。这种观念导致只追求目标, 不择手段, 随意处置职责和权力, 不但严重违反了法治原则, 与程序正义的要求相抵触。还与以人为本、尊重权利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与落实依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救赎追求背道而驰。针对这一观念性的错误, 制定未检工作条例, 可以达到溯本清源, 矫枉过正的效果。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问题须以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解决
在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 由于有关新设制度都属于原则性规定, 相关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 司法争议较大, 应加以明确和统一。如:
关于未检职能一体化的问题。按照各地人民检察院未检机构的工作惯例, 基本上都实行的是“捕、诉、监、防、教”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这样做, 不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还能有效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情绪抵触。但未检部门既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 又要开展其他工作, 势必会引发人员少和工作量大的矛盾。与此同时, 因缺少权力制衡, 是否也会引发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一味从宽的导向。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查的执行主体、确定调查启动的时间。关于这一情况, 天津市做的较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于2013年8月14日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 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但还应进一步提升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及科学性, 进一步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问题。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应该开放到何种程度及其到场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都应加以明确。对于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均不能不到场, 应进一步确定其他的解决方案。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应明确适用此制度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的均衡性。并充分体现出平等保护的原则, 明确异地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程序性的措施。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应明确定义“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概念,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包括哪些材料, 解决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的冲突, 完善细化相应的保障机制。
摘要: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尚缺乏独立的、系统的程序性工作条例, 实际操作中不利于规范司法与宽严相济理念的贯彻。本文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法源要求、程序正义的理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刑罚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救赎的特殊性、规范程序监督需要、未检工作的实际问题等方面阐述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未检工作条例,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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