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2024-09-04

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精选5篇)

1.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协商决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切实考虑农村和城市中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合理确定“法院专递”的资费标准。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

五、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遇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请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协助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应当给予协助。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紧培训立案和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力求准确。全面地掌握《规定》的内容,为2005年1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七、在学习和贯彻《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2004年11月8日

2.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篇二

一、我国公证文书的效力相关规定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 我国关于公证文书提出过相关规定, 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例中, 并没有专门针对公证文书直接提出过规定, 而是采用的公证证明或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字面上的差异, 却使其中的含义发生截然不同的解释。所谓公证证明只是证明行为本身, 将证明形成的文书才能称之为公证文书。前者主要强调的是过程, 而后者则主要强调的是结果。而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则主要侧重的是证明对象本身。因此, 关于公证文书的效力, 有不少业内专家认为, 关于效力的解释其实是法律上的推定, 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可以限制或排除自由裁量。公证文书所载明的事实实际上也正是公证证明事实。因此, 证据材料便是事实, 其证据方法正是通过公证文书实现的。

二、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特征

(一) 可以排除法官自由心证

在诉讼判决中, 法官是一个重要角色, 因此他的想法会对案件的判决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呈堂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需要法官的判定,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外, 有时还会根据法官的经验来进一步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误差。当案件判决过程中, 有公证文书及证据时, 法官应当不加怀疑直接信任并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得以排除, 误差的产生率也大大减少。

(二) 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相对性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就是说公证后的法律行为和文书法律赋予了较强的证明效力。因此, 这种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拿出更多证据证明公证的不合法性, 可以在法律层面推翻公证文书。这种行为在各国的诉讼法庭上都有过这类经验。由此可见, 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是相对的。

(三) 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优先性

公证文书的效力优先性是同私证来比较的,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是真实的, 则此时的私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不具真实性, 则此时的私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文书即便是原件丢失, 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三、公证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 公证公信力不足

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 需要公证的情形很少, 是否公证往往随着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但是对于公证文书, 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听说公证文书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立刻取消公证, 在实际操作中, 我国的公证行业并未得到立法、司法等环节的重视。因此, 公证始终处于我国的法律边缘。

(二) 公证机构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 很多公证文书的效力都因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会侵入私人领域而得不到认可。很多公证员在搜集证据时, 需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情况核实身份, 此时会涉及对方的隐私权及知情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不少公证机构很难有所作为。因此, 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难免存在冲突。

四、公证文书效力的完善

(一) 增强和维护公正的公信力

使社会公众信任便是公信力, 公证过程中, 如何赢得更多社会公众的信任这是公证制度的生命, 也是该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说, 公信力可以通过诉讼证据直接被采信来体现。此外, 公证机构还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并帮助其完成采购、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不断增强政府行政服务的公正和透明度。

(二) 严格办证程序, 提高证明力

实体结果是公证文书追求的重要内容, 如果没有必要的程序结果, 则会导致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缺失。在我国公证体制建立的较晚, 直到现在我国的公证行业仍处在摸索阶段, 很多操作程序尚不规范, 管理体制、立法等也存在很多不完备的情况, 这些都会直接影响我国公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在办理公证文书过程中,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程序, 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不得人为简化程序, 在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都应当审慎对待, 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此外,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审查核实, 去伪存真,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提问判定真伪。各个环节的审批也应当持有谨慎负责的态度, 每个环节都应当审核公证, 对存在疑问的地方, 公证员要及时交换意见, 对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要经过公证机构的讨论, 是否受理或存在风险要经过集体商讨决定, 这也是保证公证文书证明力的重要方式。

(三) 健全我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互联网的普及使我国的公证行业也逐渐步入网络时代, 尽管现阶段, 我国还处于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起步阶段, 但是网络平台的建立仍然是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我国可以将更多遗嘱公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全国共享。管理和维护公证信息平台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 并未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 需要几代公证人共同努力实现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中国公证, 2011, 06:29-35.

[2]占善刚, 楚晗旗.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J].证据科学, 2016, 01:59-65.

[3]王兴和.公证替代诉讼法理逻辑与实务的思考[J].中国公证, 2016, 03:32-38.

[4]刘娟.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3.浅议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篇三

(一)送达及其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之间、人民法院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送达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之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4、送达的内容是各类诉讼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例如: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支付令等。

(二)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及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1、在现实生活中,被送达人的现住址已确定,但无职业,他们有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平日早出晚归,生活无规律,很难掌握什么时间家里有人,法院送达人员早、晚送达几次均达不到送达的目的,蹲坑守侯又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有些当事人故意躲避法律文书的签收,或其成年家属、代收人拒绝签收,从而大大增加了送达的困难。

2、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当事人在家中而拒绝开门,送达人员把社区主任及管辖民警邀请到现场希望在他们的协助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门打开使得我们送达工作顺利进行,但无论送达人员、民警怎么穷尽沟通手段,当事人坚决不予理采,致使送达人员束手无策,而对于张贴公告送达,我院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可行办法,所以法律文书很难送达出去。

3、在送达期间面对被告当事人,他却矢口否认是本案当事人或谎称是当事人家的亲属,而送达人员并不认识被送达人,致使送达又成一难题。

4、在送达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往往被告的情绪会很激动,当我们去送达被告当事人时,一些当事人把诉讼文书撕掉,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甚至有时用利器威胁,肢体碰撞时有发生,或拿跳楼来威胁法院送达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送达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给送达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1、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法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见证,有时基层组织很配合我们的工作,有时操作起来也有困难。

2、公司送达,公司本身已无工作人员,只有留守人员,且可能还是公司雇佣看房的,留置送达没有具体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场,使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给留置送达带来难度。

三、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以往我们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绝签收,邮递员无权留置送达只好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这样延长送达期限影响送达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审限。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予以公告,公告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在实际送达中,明明知道当事人在本市而且有过通话记录,但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躲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是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事人不得已采用其它方法取得公告送达所具备的要件,但是否给予送达还不知可否。

2、一次传票公告送达登报时间需要60天,一次判决书公告送达需要60天,四个月时间延误了当事人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兄弟法院为了方便、快捷送达我们采用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积极采取多种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能够很及时给予送达,有时委托送达手续已经寄出,但长时间没有回应,延误案件审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六、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比较特殊,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我院不采用转交送达,因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对于部下的个人案件与本单位无关、没有利害冲突,一般情况下不予理采,不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

(三)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1、扩大签收法律文书的范围,除同住成年家属以外,被告本人不能到场签字,经被告同意是否可以由他的亲属、朋友代收。

2、放宽公告送达的条件,将送达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门上,用相机拍照或摄像机留下资料,将其公告送达全过程作出书面笔录,由社区主任、辖区民警在场并签字给予证明,把法律文书放在信箱或社区主任处,以便事后当事人去取,这样张贴公告效果会更好。

3、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给送达人员人身造成威胁时,能采取一些有必要的防卫措施,使送达人员人身不受侵害。

4、有些案件可以采用新型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我们应运用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即节省法院人力,物力,财力又提高送达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4.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篇四

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质量,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按照“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需再写明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村委会等)董事长(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一)、1、(1)的序号写明,(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1、(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

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概括理由)

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 “二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

(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五)5位及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

附件:

1、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附件一:

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样式一:审查报告

关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

(××××)民申字第××号

一、案件来源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三、一审审理情况

概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从本部分起,在第一次使用当事人全称后注明简称,并注意保持简称同一。四、二审审理情况

概述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不必重复。

五、申请再审事由和被申请人意见

概括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概括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原审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六、审查查明的事实

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写明。

七、承办人审查意见

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注意避免漏审事由。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有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大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在这一部分予以说明。

九、合议庭意见

需要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写明合议庭意见。

样式二: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指令、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可,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

4、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书中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可,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5、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三: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民申字第××号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分层次的,按照

一、(一)、1、的序号列明。)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内部函样式供指令再审时,与裁定书一并发高级人民法院时用;

2、在内部函中,对于意见一致,拿得准的问题,以肯定的语气明确指出。对于需要在再审中进一步研究或查明的问题,以商榷语气指出;

3、在内部函中,一律用“我院”指代最高人民法院,不要用“本院”。样式四: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自然段,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申请人简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

2、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六: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七: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附件二:

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为统一本庭诉讼文书格式,结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标题

报告类文书,用小二号黑体字,裁判类文书,用小二号宋体字。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案号或文号

用三号仿宋体字,标题下空一行,右顶。

三、正文

用三号仿宋体字,案号或文号下空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函稿应当使用正反面。

四、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形用汉字数字表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二分之

一、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4、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二)下列情形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1)案号。如(2009)民申字第16号;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3)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五、附件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记“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六、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O”;右空4字,不能右顶。

七、印章

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八、印章特殊情况说明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九、抄送

成文时间下空两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页码

三页以下(不含三页)无需标注页码。

5.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篇五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民商案件)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司法文书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在内地直接送达)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办人送达)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直接邮寄送达)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传真、电子信送达)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公告送达)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多种方式送达)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推定已送达)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转递送达申请)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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