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5篇)
1.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
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
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3、6、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经市造价站受理并核实,确认该企业劳保费专用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下季度社保费金后,施工企业可在其劳保费开立银行办理劳保费支取、划转手续。
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付计取基数超过上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市造价站在审查其补贴金额时应当扣除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超出部分。
(三)企业改制、破产,拍卖以及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被撤销企业资质备案的,经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从企业劳保费专用帐户支取。
第十四条 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施工企业当年有承建工程的,截至当年12月31日其劳保费不足以支付社保费金的,可以申请劳保费补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劳保费调剂部分支出。施工企业劳保费经调剂补贴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劳保费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造价站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期间接受施工企业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劳保费补贴申请表、劳保费收支账册、银行对账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凭证资料;
(三)市造价站审查确认符合劳保费补贴条件的,根据规定提出补贴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
(四)市造价站根据劳保费补贴核准方案将具体费用划转到申请企业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劳保费在建设工程交易报价中单列出来,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十八条 市造价站应对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的,应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劳保费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等大型交通、水利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保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厦建建〔2005〕55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招标预算造价的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算,投标报价分别按企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类别及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按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的报价仅作评标时使用。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列明项目工程特征、工程量及各项目所包含的子项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程量。技术措施项目清单除按规定列出项目名称外,各项目中应计算的各子项内容和工程量也应列明,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内审制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提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委托一家单位编制另一家单位审核。
(五)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市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从具备相应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选的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参加抽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委托人不得违反规定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
(六)实行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招标代理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工程估算造价的0.5‰,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专户,代招标人存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招标代理保证金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有效期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保证金的安全存贮和没收赔偿退还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
2、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5%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因工程量计算误差导致累计项目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5%的。
3、因违法或其它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
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前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提出异议的,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第五条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有争议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投诉。
(八)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布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幅比率,并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重点抽查低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质量,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3%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预算造价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累计项目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或审核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前款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厦建建[2005]44号文)相关规定记录。
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单位在一个内,不良行为每被记录一次的应暂停代理业务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满两次的同时提请省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满三次及以上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臵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特别列明的材料设备;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上述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称的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出具但未经投标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在评标期间不能到评标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的。
(2)当商品混凝土被列入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时,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或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出具的但未经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盖章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证明单位印鉴的。(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电话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
(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报价表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报价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投标人在报价表中填报的材料设 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数量的。
6、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最近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是指除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项中所指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以外的招标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设备。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 场信息综合价的上述其他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前款规定。
7、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8、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9、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2)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和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7、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9、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 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三)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接受质询答辩(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不直接见面质询答辩)。投标人不能到场接受质询答辩的,在评审 时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投标质询答辩不替代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改变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是对投标报价等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四)当经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方面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以及计算出各项不合理报价后,若投标人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超过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超过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是指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价〓100%>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前款中所称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按3%确定。
(六)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分别列明和计算其中标后应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具体项目和金额。
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按规定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投标人实际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
三、其它方面要求
(一)为方便电子评标,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不可更改的电子清单计价文件(光盘),该电子清单计价文件应能打开并运行,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同时检验,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将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示推荐使用电子清单计价文件系统。
(二)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以往公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业 招标投标 规范计价和报价评审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证处、市财政审核所、市招标办、市工程交易中心、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各区建设局、各区招标办、各区交易分中心、各区财政局及审核所、市建筑业协会、市装修协会、市造价协会、本局相关处室。存档(2)(共印300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5年7月12日印发
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现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厦建建(2005)55号文第二条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中的第(一)、第(二)款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标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述的提交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要求。(1)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前款中所称的生产厂家是指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材料设备属进口产品,进口商可视为生产厂家,进口商出具的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应附上进口有效证明。(2)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含义同上款)出具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评标期间不能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相关证明资料的。
前款中所称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未附上公证书的。② 公证书不是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
③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公证申请是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共同提出的公证申请。④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内容的。⑤ 公证书中未附生产厂家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或所附的生产许可证中所允许生产的材料设备与承诺供应的相关材料设备不一致(包括品牌或技术参数)。⑥ 公证词未体现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向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内容的。
⑦ 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询问笔录或调查书面记录未作为公证书附件装订在公证书中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承诺供应生产厂家印鉴的,如为商品混凝土的承诺供应证明未增盖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章的。
(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
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承诺的供应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数量的。前款所称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基础上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降低的最低限价幅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一般按15%确定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
6、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2)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1-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4)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的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二、厦建建[2005]55号第二条第(五)款中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一般按3%确定”,修改为“一般按3%—5%确定”。
3.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厦人〔2007〕73号
各区人劳局、区职改办,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教育)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实施办法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要求。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职改办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专业科目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以学分纪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⑧、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⑩、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单位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继续教育验证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
2、验证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的第一季度,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时间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3、晋升、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市人事局负责,主要核验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任期内公共科目完成情况,并核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0月。任期内验证半年内有效。
4、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拓展、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市人事局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4.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沈建发〔2014〕20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有关处室;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4〕20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现将调整后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水平为目的,本着取之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通过市区联动,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费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秩序,为全市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措费制度的有效落实,成立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单位、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为成员单位。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建立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三、方法步骤
(一)市安措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安措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安全直接监管的重点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凡属市建设安全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和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即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必须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持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申报并确认安措费总额和施工单位及专用账号,确认后返还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复印件。核准后,凭安监机构出具的“安措费核定缴存告知书”,按照不低于工程造价2.0%的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18号)的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存入后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并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明时,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原件,经审查合格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每月定期收集市行政审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办理和反馈情况,统一汇总,登记备查。
(二)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建设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
凡属区域建设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和沈阳地铁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即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前),必须到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持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申报并确认安措费总额和施工单位及专用账号(确认后返还中标通知书原件、留存复印件)。核准后,凭安监机构出具的“安措费核定缴存告知书”,按照不低于工程造价2.0%的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18号)的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 2 目名称,存入后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并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审窗口或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明时,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原件,经审查合格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每月定期收集市或区域行政审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办理和反馈情况,统一汇总,登记备查。并将汇总情况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
(三)安措费专项资金采取专款专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管理。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经审查,安措费已按规定比例缴存,安全监督等施工条件确认相关工程手续完备,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0﹪。施工现场未达到合格标准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经整改复查合格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申请使用。
申领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递交“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等要件。经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安措费的拨付审核工作后,由申领安措费施工单位将审核合格、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等审核批件送盛京银行北市支行;盛京银行北市支行接到“申请表”等审核批件,经复核无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时将应付款全额拨给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解付(含利息)。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同时,盛京银行北市支行将每月安措费解付情况统一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和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登记备查。
四、使用标准
建设工程安措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由施工单位专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施工现场出入口水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场区绿化、施工垃圾清运容器或管道。
(二)安全施工费:施工现场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安措费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安措费缴存、审批、拨付和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建立监督和防腐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把握政策和原则,做到领导把关、专人负责、即缴即存、账目清楚、专项审批、即时拨付、定期审计、定期培训,确保安措费管理规范、有序实施。
(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安全强制性标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检查和综合考评,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安措费使用落实情况进行依法督查和全过程重点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处于安全可控状态。要对安措费落实较差、施工现场隐患问题较多、安全管理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记入安全监督档案;对隐患问题严重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评先表彰,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后续工程招投标限制或准入条件。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将对各区域安措费专项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察和定期抽查,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三)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如建设工程构成特殊,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及周边环境适当调增安措费费率,在投标报价中一并报出,但不得低于2.0%。
(四)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等工程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先期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后期补办建设工程安措费等相关手续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2014年12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4〕208号)规定执行(此前已缴存的安措费用其拨付方式参照新办法执行)。
5.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江府办[2007]7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市区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 1 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四条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江门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江门市卫生局是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卫生监测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资料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二次供水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兴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管理及安全保障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 经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没有检测资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并及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将检验结果存档,以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监测时,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责令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后,水质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检测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每次清洗消毒、维护的工作记录,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因清洗消毒施工原因导致水质检验不合格的,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必须重新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或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
第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经体检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荐阅读: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07-0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0-22
关于举办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第四届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的通知11-13
厦门建设管理中心12-27
厦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考察报告01-17
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修订)07-15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1-01
厦门市乐安中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10-15
厦门市建筑机械协会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