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决定

2025-03-14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决定(共11篇)(共11篇)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决定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需缴纳三道税:一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者分回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 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分回利润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准备创办新企业时, 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选择成立一人公司 (本文以一个自然人投资为例进行讨论) 。两种经济实体的税负是不同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 在两者之间应如何选择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问题,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发现相关文献在讨论两者税负差异时, 一般只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及不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 鲜有考虑一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任职及全部 (或部分) 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为此, 本文拟对两者税负差异进行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的分析

设立一人公司, 投资者有不在公司任职和在公司任职两种选择, 一人公司的税后利润, 也有全部分回、全部不分回和部分分回几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总体税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因篇幅所限, 不考虑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他优惠及一人公司投资者分回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 。

(一) 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本公司任职

1. 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1所示。

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含6万元) 的,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时, 不可能为小型微利企业。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300 000×35%-14 750=90 250 (元) , 实际税负=90 250/300 000×100%=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实际税负=60 000/300 000×100%=20%。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实际税负=75 000/300 000×100%=25%。

由表1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97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37 5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60 000<年应纳税所得额<9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最重, 此时不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 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2所示。

注:“企业税率”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个人税率”指“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计算过程同上, 实际税负=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总应纳税=60 000+48 000=108 000 (元) , 实际税负=108 000/300 000×100%=36%。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75 000) ×20%=45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75 000+45 000=120 000 (元) , 实际税负=120 000/300 000×100%=40%。

由表2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总是轻于一人公司, 此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较有利。

(二) 一人公司投资者在本公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股东在企业任职, 如果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股东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 (未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每月3 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未扣除一人公司投资者工资) 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3 500×12=258 000 (元) , 应纳个人所得税=258 000×35%-14 750=75 550 (元) , 实际税负=75 550/300 000×100%=25.18%。

以下分别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同工资水平时的税负情况。

1.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 ×3%=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12=5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48 000) ×20%=38 4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48 000+38 400=86 940 (元) , 实际税负=86 940/300 000×100%=28.9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5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5%=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60 000) ×20%=36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60 000+36 000=96 540 (元) , 实际税负=96 540/300 000×100%=32.1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 ×20%-555=7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2=8 9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0%=36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80 000-36 000) ×20%=28 8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36 000+28 800=73 740 (元) , 实际税负=73 740/300 000×100%=24.5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8 9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5%=4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 000-45 000) ×20%=27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45 000+27 000=80 940 (元) , 实际税负=80 940/300 000×100%=26.9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时, 两者税负高低和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水平有关, 一人公司税负不一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当投资者工资为10 000元时, 一人公司的税负较投资者工资为5 000元时低, 进一步推导可以得出, 适当提高工资水平, 一人公司的税负将会更低。但需注意的是, 投资者的工资水平不能盲目提高, 因为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还需注意的是:首先,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 而一人公司却组织严密, 能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再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除了考虑税负差异以外, 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 对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 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正确选择。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差异是投资者选择成立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二者税负差异的分析得出, 公司税负的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税负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9届第20号, 1999-08-30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决定 篇二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篇三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如果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呢?

问题补充:难道不是这个吗?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那要看你的营业范围来决定,如果是销售货物为主,缴纳增值税,那么所得税就在国税,如果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那么所得税在地税

补充回答:

你说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请看下你的营业执照是否为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是,就按照我之前说的办。如果不是,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08-11-27

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篇四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与公司、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这里讲的自然人显然只是指中国公民。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要求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国家则只要求具备权利能力,而不要求具备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从责任形态来看。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从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5)从法律地位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投

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是指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意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企业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

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

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享有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则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

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

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决定 篇五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党组织;应然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适于自己经营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均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作为组织体才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字号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等。(2)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在该经营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与此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主或者投资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设立党组织的法律应然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参加党的活动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作专门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我國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是我国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目的之一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执行这一改革取向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二)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出发,一切符合上述原则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式,都应当大胆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所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投资省,设立方便,经营灵活,易于创造就业机会等特点。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鼓励个人投资,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以及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下去。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和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6.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篇六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1、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4)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2、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且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7.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篇七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8.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八

【法律规定】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须知 篇九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7.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注册号:

10.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合同书 篇十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宜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商场(以下简称企业)整体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当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企业资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若企业资产存在瑕疵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甲方不再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乙方作为投资人并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企业承继。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通过诉讼(由企业注册地法院管辖)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提交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份。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1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 篇十一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威海市文登区吉学电脑经销处是由自然人孙静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11月06日,住所为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龙山路2号。

二、企业清算的原因、期限及依据。

因经营不善,投资人决定解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经营部进行清算。

三、对债权人的通知。

清算人孙静依照法定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企业债务债权已清理完毕,注销后人员解散,设备设施自行处理。现申请办理威海市文登区吉学电脑经销处注销登记。没清理的债权债务由孙静承担,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支付清算费用300元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000元;

3、缴纳所欠税款0元;

4、清偿企业债务0元;

企业财产经上述条款清偿后,剩余财产12600元,企业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五、财产的剩余分配情况:

经营部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余财产为12600元,由企业投资人收回。

六、经营部清算报告由投资人孙静签字,并经投资人确认后生效。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投资人应当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终止。

投资人(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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