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024-09-25

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精选7篇)

1.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一

湖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两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居民自建自用为主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三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 1 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新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突出“公共快充为主,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居民建设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第八条 建立“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2 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

第九条 鼓励在商场、超市、酒店、公园景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对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公交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引导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社区和居民在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收取一定充电费用。

第十条 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一)对涉及电力增容或新增建筑物的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其它项目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则需执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 公共充电设施建成后,由市推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消防、电力等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要预留数据系统输出功能、统一信息交换协议。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经营企业、单位和私人的充电设施基础数据接入统一平台,整合资源信息,促进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和应急装备,加强对充电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建设施工不规范 4 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设施的消防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的实际投资给予财政补助。

(一)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承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资金补助。

(二)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其对外开放充电并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30%的资金补助,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20%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七座及以下电动汽车上限标准暂定为1.20 5 元/千瓦时,可以下浮;高速公路沿线及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主要分工:(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与推进,以及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等工作。

(二)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负责辖区内公共充电设施以及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协调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充电服务费制定、价格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兑现等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市本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以及市本级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工作。

(六)市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落实验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园林绿地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协调推进,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设施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公共交通领域配套充电设施的 6 规划布局、建设等协调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协调等工作。(九)市消防支队负责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和计量监管工作。(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商场、超市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三)市旅游委负责市本级旅游饭店、A级景区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中心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五)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供电服务,以及做好高速公路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指导下属单位加强本办法的落实和联动推进。

2.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二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6月14日在“第二届绿色经济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会议”上表示, 中国郑重承诺到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将达到峰值, 并力争提前达到。为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从需求侧挖掘潜力, 培育新型能源的消费业态。

王晓林说, 积极培育新型能源消费业态的主要举措包括,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汽车, 全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发展轨道交通等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运输。

积极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 加快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的改造, 大力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有序替代散煤和燃油消费, 在居民采暖、工农业生产等领域, 因地制宜发展电采暖、电锅炉等项目。

3.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三

日本

在日本,地方政府主导扶持、电力部门制定标准、民间和整车企业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政府很早就充分认识到,电动汽车能否普及取决于充电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从2009 年开始,日本就在全国8个纯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示范区设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在日本政府出台的《新一代汽车战略2010》中重点阐述了“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即根据电动汽车的商业化进程不同,发展不同的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在电动汽车正式推广前的“市场预备期”,政府做主要支持,通过示范区等模式有计划、集中地建设充电设施;在电动汽车的“正式推广期”,将充电服务商业化,由民间企业自律有效地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在资金投入方面,包括汽车和充电设备在内的示范项目,政府进行出资扶持。2013年7月,丰田、日产、本田和三菱四家汽车企业签署协议,共同宣布将联合在日本扩建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兴建1.2万座充电站,包括4,000座快速充电站和8,000座常规充电站。日本政府则宣布为该项目拨款1005亿日元,并将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行业作为2013财年经济政策目标的一部分,而签署协议的4家整车企业仅需承担部分充电设施的建设成本。

在标准制定上,由东京电力公司、车辆及充电设备制造单位以及研究机构合作,共同确立充电器协会促进标准的统一。此外,东京电力公司也通过一些大型工程带头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民间企业和整车企业也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例如,日本永旺集团参加了日本经济产业省“促进建设新一代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事业”,积极扩充充电网络。截至2013年已经在购物中心“永旺梦乐城”等43处设置了95个充电桩,并计划在2013年度以后开业的所有购物中心及大型综合百货超市中设置充电桩。为了持续提供稳定服务,永旺还将推进收费化,构筑使用永旺电子货币“WAON”的支付系统。另外,上文提到的丰田、日产、本田和三菱四家汽车企业于2013年宣布联合扩建日本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这一项目中,四家企业对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充电桩的通用性都提前做了统一规划,可以使用同一张卡在任意一家车企授权的充电桩上进行充电,而早先各品牌电动车充电还存在局限,只能在相应车企制造的特定充电桩上进行充电。为此,这四家企业在2014年6月联合成立了一家名为Nippon充电服务有限公司(Nippon Charge Service)的全新合资公司,提供充电桩服务并运营充电网络,四家汽车企业都将通过Nippon公司向各自的电动汽车消费者提供通用充电卡。

根据日本电动汽车充电协会(CHAdeMO)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日本全国约有快速充电站2000个,主要分布在各大城市内道路及城市间的高速公路沿线,基本覆盖了全国每一个道、府、县。

美国

在美国,政府扶持、相关运营企业和私人资本均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商业模式不断创新。

2009年10月,美国能源部发起电动汽车项目“The EV Project”,其中美国能源部拨款1亿美元、美国最大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商之一ECOtality出资1.2亿美元、爱达荷国家实验室出资780万美元、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出资680万美元,计划在美国17个地区建设12000个AC level 2充电设备和100 DC快速充电机,并帮助推广8000辆电动汽车。2010年6月,美国库伦科技公司启动“Charge Point America”项目,计划为9个州提供近5000个充电设施,平均每个充电设施成本为5800美元,其中美国能源部补助3300美元。

另外,美国国内外的企业、公共事业机构、乃至私人资本均参与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例如,福特公司与美国第一大电器零售商Best Buy合作,销售福克斯电动汽车的家用充电装置,并由Best Buy负责保修服务;美国底特律SS电力公司与Meijer连锁超市签署合作协议,在密歇根州的Meijer超市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桩,供顾客免费充电。

据美国能源部统计,截至2014年5月底,美国已建成充电站9857座、充电桩22935个。其中加州走在美国充电设施建设的最前列,目前已拥有近2000家公共领域充电站和数百家私人经营充电站,家庭式充电桩以及工作场所的充电设施发展同样非常迅速。

与此同时,围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美国也正在逐渐形成一个“充电站经济”体系,出现了一批充电网络软件服务商、充电站查找应用服务商、信息咨询服务商等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服务类企业,共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使用。以一个充电站为例,首先需要一个无漫游的支付系统支持。现在美国有多家充电网络运营商,比如ChargePoint、CharJit、Blink等各自都有自己的支付手段,如果一个充电站要吸引更多的电动车主,就要实现无缝支付,否则每个车主手头都要拿一沓不同网络的会员卡。同时,一个有规模的充电站周围会形成一个商圈,包括便利店、汽车旅馆、维修中心、租车服务,甚至品牌专卖店等,方便车主在等待车辆充电过程时打发时间,如休息、娱乐、购物等。此外,充电站还会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如Recargo公司既做充电网络软件服务,也推出信息咨询服务。

德国

德国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电力企业参与程度较高,基于充电网络建设也衍生出一些新的商业模式。

2011年5月,德国启动“电动汽车示范项目”,除政府、经济部、环保部等出资外,企业也积极进行资金配套,其中电力企业参与项目数量明显超过汽车企业及装备制造企业,成为政府示范项目的主要力量。在政府已开展的八个区域示范项目中,德国第二大电力公司莱茵集团、德国核电公司、瑞典大瀑布电力公司和德国意昂集团等四大电力企业参与了5个项目。此外,莱茵集团也与戴姆勒公司建立联盟,共同推动充换电设施标准化的建设。

围绕充电设施也涌现出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德国一家名为“史瓦科”的智慧交通解决方案公司,推出一款“充电直通车”产品,将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寻常的停车自动收费机合二为一,并且配备上各种付费方式:RFID 芯片、短信扣费、二维码扫描付钱等,同时还有上网功能,也能够采集处理充电与车辆数据。因为其外观和常见的停车收费终端几乎一模一样,且价格合理,11千瓦容量约合不到2万元人民币,因此这一产品深受各级政府和乡村街道的欢迎,甚至被很多企业采购。这一创新模式的关键在于,为了充电,但不仅仅限于充电。电网一直在运转,竖在那里的充电桩除了可以提供能量,也还可以提供WiFi、地图、广告显示、失物招领等多种功能。

不仅在德国,在欧洲其他国家也有基于充电设施创新的商业模式。一家名为“新激情”的公司,是目前在荷兰、比利时做得最好的汽车充电设备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公司。无论是4千瓦的壁挂式充电器,还是22千瓦的智能充电桩,在该公司的网站上下单,就有人上门安装。不仅如此,这家公司还与德国柏林的几个大型购物商场签订协议提供免费停车充电服务,并可以出售充电卡作为馈赠亲友的礼物。使用智能手机还可下载该公司的APP应用,帮助寻找最近的充电桩,自动获取导航路线和相关信息。这种线上线下的互动使得这家成立5年的公司获得了极好的业界口碑。

法国

法国主要由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13年法国共销售13954辆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也步入快车道,截至2013年底,法国境内充电桩数量超过8000个。为了更好地推广电动汽车的购买和使用,法国政府大力扩建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在汽车产业振兴计划出台后,法国政府紧接着启动了“伊尔茨曼项目”,率先在法国的12个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开始电动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政府拨出5 000万欧元专款用于补贴。2014年5月,法国国民议会也通过一项社会党法案,旨在加快和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法国的推广和普及。

法国电力公司(EDF)也积极参与电动汽车示范运营。该公司建有200 座公共充电站,为电动汽车提供电力能源供应服务。同时,公司内部拥有1500 辆电动汽车,技术中心设有专门从事电动汽车研究、推广应用的部门,全面跟踪和服务于便捷交通、公共交通、城市物流、市政车辆以及电动汽车能源供给基础设施等各个领域。另外,公司还承担法国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研究以及标准的制定工作,是推动法国电动汽车发展的重要力量。

启示和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一项全新事物,不能用传统思维去衡量;推进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的关键也在于转变观念,创新思维。针对目前我国处于新能源汽车初期示范推广阶段,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创新投融资体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前期投入资金需求较大,相对风险较高,现阶段仅靠国家电网独立承担或完全市场化运作都不现实。建议设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基金,政府、电网、整车企业、风投资金等社会资本都参与其中,以电网为建设主体,并可获得银行中长期低息贷款,对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根据其实际运营模式与规模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确保在投资建设运营方面得到一定扶持。

第二,因地制宜,采取多样性的充电设施建设方式。对于新建居民小区,预留一定比例的充电车位;对于现有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设立“电网-车企-物业”共同体,遵循“提前申请,按需建设”的原则,在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之前,由这一共同体提前勘察消费者居住地的充电桩安装条件,对于符合条件或改造后符合条件的用户,购买后负责充电设施的安装;对于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商场、酒店、饭店等区域应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桩并划拨专用充电车位,这种分散的充电桩不像集中充/换电站那样投资巨大,又能方便地满足用户的充电需求,商场、酒店、饭店等可对其区域内的充电设施收取服务费;对于公交场站、出租车公司、物流集散点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集中的地点,遵照“按需建设”的原则建设集中式充电站或充电桩群。

4.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四

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可研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五)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六)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5.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五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2014—2015年)》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紧密围绕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促进西安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依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政府主导建设布局合理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引导建设规范有序的自用充电设施。

(三)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四)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建设相结合。

(五)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六)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七)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三、技术标准

充电设施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三部分组成,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主要标准有:

(一)《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2001);

(二)《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18487.2—2001);

(三)《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2001);

(四)《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通用要求》(GB/T202 34.1—2011);

(五)《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2011);

(六)《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1)。

四、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共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共2100个充电车位),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新能源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桩7000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一)新建充电站(塔)。

2014—2015年新建充电站38座,含充电桩1900个;充电塔4座,含充电桩1600个。

(二)改建加装充电桩。

2014—2015年改建公交车、出租车场站各2座,加装充电桩200个;改建其它停车位,加装充电桩7000个。

(三)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专业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具备上传数据功能,为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并实现全市一卡通(长安通)刷卡充电服务。

2015年完成全市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五、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市发改委。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开发区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负责确定充电设施投资及建设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

(二)其他单位职责。1.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编制项目备案管理流程;建立专家咨询服务机制。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选址布点;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设置30%充电车位标准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编制规划审批流程。

3.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

4.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充电设施土地供应。

5.市建委:结合《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2013—2015)》的实施,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设置30%充电车位的分解落实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编制简化审批流程。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电设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工作。

7.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8.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监管;编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9.市市政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手续办理;编制简化审批流程。10.市房管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设施工作。

11.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的充电设施建设。12.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

交通、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桩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加快实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率先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带动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6.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六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定义

本工作方案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及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既有固定停车位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已建成居住小区、商服、办公、场馆、学校、医院、城市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地块内或道路规划红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停车位安装,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办公区、商业区、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为个人用户或者区域使用人建设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流程。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流程包括:准备材料、申请用电、现场勘察、施工建设、验收、装表接电和运营维护等阶段。

四、充电基础设施准备材料和申请用电

(一)报装资料(需核对原件)

1.个人自用(零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或购车意向协议;(3)物权证明,提供下列之一即可:①提供车库或车位产权证明;②车库或车位的租赁协议;③物业、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报装材料(居住小区提供)。

2.专用(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用电地址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证明。

3.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用电地址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证明;(3)物业、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报装材料(居住小区提供)。

(二)已建成一户一表住宅区个人自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要求

已建成一户一表(含已抄表到户)住宅区未预留安装位置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表计原则上由供电局安装在集中计量表箱处。若表前低压线路经行需破路面、桥架敷设等,路径由客户协商小区物业商定,如涉及公共区域需提请自然资源、住建、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批,供电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业扩投资界面标准进行建设(含线路架设、表前线、表箱、计量装置和表后开关),表后线、路面开挖、修复等工作由客户自行承担,并由客户与物业公司约定,在物业证明中明确。

(三)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供电住宅区用电报装要求

由客户直接向小区管理方报装,供电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报装。

(四)专用(单位)客户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要求

1.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盒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供电局在现场勘查时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在答复供电方案中应将本条规定书面列入。

2.对于新建或已建公共停车场、单位停车场,由停车场业主按照政府要求配置充电停车位,原则上考虑接入客户专变,不需向供电企业报装。

五、现场勘察

(一)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供电部门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现场用电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察,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者居委会配合现场勘察,从受理之日到现场勘察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在既有公共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供电局会同申请人、物业管理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现场用电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察,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者居委会配合现场勘察,从受理之日到现场实地勘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的,需经自然资源、住建、交警等部门同意。

(二)对于符合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条件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供电局出具供电方案;

如不同意的,书面说明具体理由。答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充电基础设施施工管理

(一)申请人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开展施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安装工作。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公共部位、设施造成损坏的,须做好相关修复工作,否则不予验收。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

(四)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的,需按《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七、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管理

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既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土地权属单位提请验收,土地权属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对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设施进行验收。

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居委会配合;从受理之日到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严禁在公共供电线路地下电缆上方或者公共架空线路下方开挖,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建设的,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检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分别出具验收意见,从受理之日到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如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再报。

八、用电装表

7.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篇七

进入WTO后,建设大型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环保企业势在必行,通过建立污水处理的合资公司,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融资或利用外资等方式,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市场化运营与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是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探讨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分析了各种模式的适用性和特点,针对目前国情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作 者:袁斌 吴对林 卢晚豪 YUAN Bin WU Dui-lin LU Wan-hao 作者单位:袁斌,YUAN Bin(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吴对林,WU Dui-lin(东莞市万江环保分局,广东,东莞,523050)

卢晚豪,LU Wan-hao(东莞市环境监测站,广东,东莞,5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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