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24-07-27

××××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共16篇)

1.××××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一

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吉市劳人仲字【200】第号

年月日提交的仲裁申请,本委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向你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达材料包括:开庭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请亲笔签收并注意查验送达材料,如未送达齐全,请于送达当日与仲裁委联系,逾期视为送达齐全。

二、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本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送达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二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亮,法律缺憾

1引言

冯象先生在《政法笔记》中引用了耶鲁大学法学院已故著名教授科威尔 (Robert Cover) 的名言:“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作为一部程序法,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无疑也潜沉着对公正、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诉求和愿景。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其具有与其他部门法律纠纷所不同的特征, 需要符合其争议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关照与应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在整个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 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全国人大委员在审议这部法律时也对该部法律在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予以高度的赞赏, 并提出富有价值的意见。《调解仲裁法》面向的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态势的社会现实, 其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当然该法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和完善, 比如, 仲裁机构和人员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解决体制的建设等等。劳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部法律的亮点和不足也有诸多的探讨, 本文拟就该部法律主要的规定进行分析, 就其成功和缺憾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 以期有所裨益。

构建良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评判标准应当是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高效、明确和公正。因此, 切实关注劳动争议的特征与需要才能有的放矢, 才能构建评价《调解仲裁法》成功与不足的标准的基础。纵观学界的阐释, 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争议的解决与劳动者生存、生活切实相关;劳动关系具有社会性, 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社会价值。

2点亮进步的足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成功

《调解仲裁法》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为立法核心来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特别体现了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

2.1总则

在《调解仲裁法》法出台以前, 我国有关劳动争议范围主要规定在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两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从争议的内容上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而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则是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作了概括式的规定。《调解仲裁法》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从而有效解决了前述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分歧。更重要的是, 该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 何时存在劳动关系, 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 从而使司法上扩大了受诉范围, 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调解仲裁法》第6、39条,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规定。

2.2调解

虽然法律规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一方 (经常是用人单位) 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另一方也只能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这势必造成普遍观念上对调解协议的不重视, 使历经辛苦耗时耗力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最后仍成一纸空文。《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直接由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 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充分发挥支付令作为略式程序简洁、方便的特点, 免去仲裁和诉讼的漫长周期和高额成本。

2.3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仲裁的终局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同时, 该法将时效延长至1年, 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时间机会, 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 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实现的关照。另外, 《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了先行裁决制度, 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动仲裁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这样, 使处于经济弱势的劳动者就可以不再担心仲裁费而无奈放弃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 其引导宣传作用也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 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 这是法律指引作用的重要表现。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缺憾

对于一部法律来说, 概念的精准、制度设计的严密和预期能够取得的社会实效都是应当必须做到的。用“仅供瞻仰的神龛”来评价《调解仲裁法》也许过于偏激。但学界和实务届的批评和建议, 都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完善, 尽可能地去弥补无可避免却要努力克服的与社会的裂痕。

3.1关于协商和调解制度的缺憾

一直以来协商程序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极易被忽视的一个“鸡肋”环节。此次立法对于劳动争议协商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变革, 即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工会和第三方的帮助协商是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重大变革。但对于工会和其他第三方的参与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尤其对于工会工作人员参与协商无任何约束及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

《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途径, 增加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除原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 新增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笔者以为,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以后劳动争议调解发展的方向和主力军。但基层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一直以来, 人民调解组织所调解的都是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要求比较低, 专业性不高。而劳动争议案件较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同, 虽不能要求调解员精通劳动法律法规, 但调解员应当要明确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因此, 笔者认为就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状况来说, 劳动争议当事人普遍欠缺对其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实际上形同虚设。

3.2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集中于: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太多, 程序过繁, 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 使得劳动者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中间环节, 仲裁, 则是此问题的核心。法律将仲裁列为强制前置程序, 却又没有很好地确定仲裁的效力, 使得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效力, 不但没有解决法院负担, 甚至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但《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一裁终局是此次《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 但一裁终局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与诉讼衔接的障碍问题。《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造成了一裁终局案件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之间的冲突。

4司法在于实践——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供完善的进路分析

要构建一个以基本权利为基石, 实践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法律秩序需要司法技艺实践的精进。良好的司法, 一方面是“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这个法应当是“良法”。

4.1体制方面的架构

《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两类情形, 对于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要想快速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而“一裁终局”的范围未免太窄, 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该法又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一裁终局”并不是真正的“终局”, 仍会转变为“一裁二审”。因此, 有必要建立或裁或审制度, 实行真正的裁审分离, 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意愿, 又能切实分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压力, 也可减少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适用法律不统一情形的发生。

4.2程序方面的架构

调解程序应当贯穿仲裁始终, 也可设立简易程序。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并非理性化选择。但本文以为该观点过于偏激, 调解巨大和高效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由于仲裁费用免交, 使有些劳动者为一些小标的案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虽然维权不分事小, 法律应该给与每一位劳动者予以救济, 但如果因此耗费自身和社会的成本过大, 既不利于劳动者也不利于社会, 也给仲裁机构增加不少工作量。为了尽快审理结案, 可以增加调解的环节, 加强调解的作用。让调解贯穿在整个仲裁和诉讼过程。

5结语

一部法律, 都是各路专家、各路专职官员集思广益并且反复论证的结果, 仅此而言, 它的问题的产生更多的原因在于法律本就是妥协的产物、实践智慧的结晶, 也即, 更多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单纯地用逻辑或理想考量主要具有经验属性的法律的结果, 而非法律本身真的有什么问题;换一个角度说, 尽管法律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但很可能我们也根本找不到在现实中行得通的替代方案。正如西儒边沁的著名论断“善良公民应当对法律采取一种‘自由地批判, 严正地服从’之立场”。我们需要思考和评判, 但我们也需要宽容和服从。

是的, 《调解仲裁法》是一次进步, 该法的创新性规定必将促进我国劳动争议的快速有效解决, 但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可能会阻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发展。因此,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形成对该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修改, 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劳动争议现状。本文认为, 应当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对劳动仲裁裁决效力的强化, 同时并不忽视四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任何一项, 让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实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各个环节的顺利衔接, 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合法、公正地得到解决,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 。

参考文献

[1]吴亚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J].理论前沿, 2009, (18) .

[2]罗兴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建构缺陷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 .

3.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篇三

一、目前呼玛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情况。

呼玛县各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根据争议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调解小组,乡(镇)设仲裁委员会,县级设仲裁委员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首先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到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再不服的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各级农村土地仲裁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积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调解和处理,化解了诸多土地争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率有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仲裁部门的工作繁重而艰巨,需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加强。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免征农业税、乡、村免收村提留、乡统筹,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对耕种的农户给予粮、油、子种等各种补贴,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增多,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原来弃耕、退耕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开垦起来,甚至相邻耕地的地隔子也被耕种了,许多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的面积。

3.二转土地延续承包工作做的不扎实,没有很好地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发包农村集体耕地。呼玛县1998年下达了《呼玛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并依此进行了呼玛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有的乡(镇)、村屯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而采取自然过渡,对收回承包地和增加人口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严格执行县及上级的有关政策,出现了许多违法收回、违法发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承包工作透明度不够。另外,有些村机动地面积超出规定的5%的标准,有的甚至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当作机动管理,不给签定承包合同,有的将原承包期内的非法承包地顺延到二轮承包期,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档案管理不完善。1984年开始的呼玛县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各村承包方案、各户的承包合同、地形图等原始发包记录及相关详细资料至今已没有或不全,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丢失严重,有的村甚至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方案、承包标准、面积、人口也不准确,缺少承包期间各农户承包面积变动的记录,为纠纷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5.农村户籍管理不当。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甚至未经村委会同意,外地村民迁入本村,造成该村人口增加,特别是二轮承包前,新迁入的农业人口在二轮承包时与原承包期内的人口争地,增加了人地矛盾。

6.村级行政单位管理不明确。有的乡(镇)存在着非行政村、非村办企业、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集体户,有的户口在某村,有的根本就没有村;有的几户或十几户有一片地,有的在别的村也有承包地,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引发土地纠纷。

7.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手续不健全。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家庭承包农户的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村委会作为机动地管理,致使实际承包地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3年、5年一签定;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有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写清楚承包地的四至邻界;有的村在二轮承包时没有确定承包共有人,成为后来纠纷的起因。

8.村与村的边界不清。农户拣种摞荒地已耕种多年,并与一村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但因两村行政区划不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仲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到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间隔20年,又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步通过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2009年4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此而导致地方法规也随之滞后,基层仲裁机构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由此给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仲裁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成员全都是兼职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业务能力等并不很专业,很多是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配合得很弱。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人员少,业务量大。全县各乡(镇)现在平均编制3人,实际工作人员2人,平均本专业人员1人,专业人员外借,非专业人员借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的经管干部不仅要承担本职的十来项专业技术工作,还要承担政府的防火、防汛及包村的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起来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有的案件甚至半年还没有时间处理。

3.政府行政处理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混淆。一方面,二者受理对象不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承包关系的土地纠纷进行仲裁,对于没有形成承包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是二者处理程序不同,农村土地仲裁目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即对乡(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农村土地仲裁不实行终审仲裁制。对任何一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权属争议,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乡(镇)将所有的纠纷都进行仲裁处理,有的应仲裁裁决的却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理。

4.行政干预。由于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时,政府怕引发更多的纠纷或村民上访事件、行政复议等,而有意拖延或将应行政处理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不能公正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受到影响。

四、 加强农村土地仲裁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保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出现偏差。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按法定程序调解、仲裁.,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法可依,便于按规操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3.推进仲裁机构建设,按法定程序组建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聘任制,挂牌督办制,实施权、责、利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力量,减轻额外负担,认真培训在岗人员,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仲裁要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完善裁决执行,同时,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 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另外,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凡落户农村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乡(镇)政府把关。

5.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解除行政干预,仲裁庭实行依法独立仲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明确单位归属。对于行政管辖不清的农户,由政府确定所属行政村,明确其土地权属。

7.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8.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现有的土地承包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台账,明确各村、各户的土地边界。

4.劳动仲裁调解书 篇四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

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

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

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

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 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

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

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

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

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 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

(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的利息(按年息7%计算)10130.76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5.仲裁调解协议 篇五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xxxxx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xxxxxxx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x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x元,由乙方承担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x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xx手续。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 1

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6.调解仲裁半年工作总结 篇六

一、简要回顾上半年工作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六个着眼、六个着力”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着眼于基层维稳,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开展全市《人民调解法》宣传。在市级层面,开展了两次大的活动,一次是放在党校举办了二期村级新当选的治保、调解干部培训班,杨周才副局长就《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及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培训。另一次放在桃渚镇,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在镇(街道)层面,大多数镇(街道)对新任调解员都进行了分批培训,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营造了氛围;二是部署“舒心解结”专项活动。制定了“舒心解结”实施方案,在全市全面推广河头镇“周报月结”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了组织网络。结合村级换届,及时调整了全市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了调解员。设立了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东部分中心,在行业方面,成立了全市职工工会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的建设有了新的拓展。如古城街道在两水工业园区新建村企联合调解委员会,着力调解村企、村村、企企之间的矛盾;桃渚、小芝二镇积极贯彻台州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创先与相邻县联系,建立了桃渚与三门的泗淋、小雄,小芝与三门的花桥、泗淋等4个跨区域调解机构,填补了我市县际边界调委会组织的空白。四是进一步丰富了“五调联动”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在与行政调解联动方面,上半年,推开了与公安110的联动。如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联合设立110联动调解室,街道派驻2名调解员负责日常调解工作。与司法调解联动方面,新建了检调联动机制,同时诉调联动向基层法庭延伸。与信访联动方面,更加紧密,如大洋街道在大楼入口处,设置综治、信访联合接待室,作为调委会的前沿阵地,做好来访接待、起到枢纽作用。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室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移交街道调委会,由调委会批转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区调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移交分管领导解释答复。综治信访接待室做好“统一受理、归口分流、催办督办、跟踪回访”。在上下联动方面,我们市调处中心的龙头地位越来越凸显,与各镇街道调委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五是调解专家人才库和等级建设在摸索中不断推进。如桃渚设立了渔业纠纷人才库,大洋设立专家门诊,将每个调解员的等级和特长公示上墙,由当事人选择,杜桥实行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等。有力地推进了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6月,全市共受理案件1885件,调处成功1834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7 %。

(二)着眼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提高社区矫正监管质量

1.管理转向,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三四”管理模式。即:一是创建“四联”管理机制。即:“两书”联保、“定位”联动、“巡走”联防、“应急”联勤,重点是“两书”联保和“巡走联防”。如:沿江司法所结合村级综治建设,把社区矫正工作向村级延伸,建立村级监管AB岗,深化镇、村两级联防。二是创建社区矫正“四位一体”基地建设模式,即:司法行政主抓基地运作日常管理、政法机关为基地建设提供法律保护、企业在基地设立“阳光就业岗位”,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到基地开展组团服务,充分发挥“一基一品”教育、劳动、改造和服务功能。如4——5月,全市开展集中点验点专项行动。对古城、沿江6名严重违反监管纪律的对象被处以治安处罚;古城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防火值班,沿江司法所组织治安巡逻,每逢集市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治安巡逻,不但减少了辖区集市偷盗等犯罪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改造意识,真正达到了改造思想、回归社会的目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三是创新社区矫正“四个服务”。即:社会救济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干部志愿者结对服务。如:古城街道创建街道统一领导、司法所牵头、街道各职能部门联办的“联办直通车”机制,开展社会救济服务;开辟“职校培训”阵地,以市职业技校为主阵地,推进矫正对象技能培训服务;建设企业“过渡性安置”基地,安置社区服刑人员,推进劳动就业服务;实行社区矫正亲情化帮扶,推进干部结对服务,有效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水平。5月29日,台州日报头版以《社区服刑人员邀请“恩”聚会》为题作了宣传报导。杜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意向和实际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免费提供了机械、眼镜、电脑应用等技能培训 3场次,共有21人参加了培训,并全部落实就业安置,无一人再犯罪,有力推进了“三防建设”。

1——6月,全市累计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55人,期满解除矫正340人,目前在册1255人,违法违规情况:再犯罪2人,低于台州市0.3%的控制目标。

2.推进安置帮教协会建设。6月,建立“临海市社矫安帮协会”,并在杜桥、小芝、河头等镇设立了10个分支机构。目前,协会已安置社区服刑人员5人,归正人员20人。

(三)着眼于“六五”普法启动,着力推进全社会法治进程

一是开展“六五”普法前期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询等方式,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为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前期的准备;二是争取市委市政府将普法考核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为进一步推进大普法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起草“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并积极筹备“六五”普法启动暨“五五”普法表彰大会;四是开展了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回头看”,并对全市9家预申报浙江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的创建进行指导;五是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深入镇(街道)、企业、军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镇街道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江南街道举办“庆三八”促和谐婆媳学校普法大讲堂活动,尤溪司法所发挥大学生村官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永丰司法所与镇团委联合在台州市戒毒所建立了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基地。深入开展禁毒法制宣传,通过狠抓特色普法,扩大了普法的宣传渠道,提高了普法的影响力。

(四)着眼于法律服务,着力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一是建立“1+7”中心值班机制。全市7家律师事务所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认真执行义务值班制度。二是完善“2+X”工作组织网络。建立市、镇(街道)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干,工会、妇联、残联、关工委、共青团,及国防、军队等专业援助站为补充的社会化大援助格局;三是实施“三三”流动服务形式。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普法大讲堂”、“流动法律服务站”、“法律夜市”平台,以“送一本法律援助指南、一套法律宣传资料、一张法律援助联心卡”为内容,开展街头法律咨询活动。四是创建“四联”工作衔接机制。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信访、未成年人诉前调查和仲裁对接联动,扩展援助渠道。五是把握统一指派,援助督导、援助陪同、质量反馈投诉、以奖代补等环节五个质量评估环节,切实提高援助质量。江南街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为74名员工办理仲裁、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6月,全市共办理援助案件439件,超过去年全年办案总量。案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度100%。

2.深入开展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一是继续推进法律“双服务”工作。建立律师联系镇(街道),积极参与联系村换届选举的监督、法律服务咨询等。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和全力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诚信服务先锋”活动长效机制,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岗”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全市各类大型广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深入联系镇、村开展法律服务,印发法律援助联系卡,得到社会的好评。昶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荣获临海市优秀基层党支部称号。二是继续推进企业“法律体检”活动。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总结去年“法律体检”的做法,进一步充实调整“法律体检”服务团队,设计出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阶段、可量化体检方案,重点对建筑业、卫生服务业、房地产业等顾问单位进行了“法律体检”,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的运营、投资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20家企业法律顾问,为47家企业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22份“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163份合同,开展非诉业务74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780万元。三是构建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月,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1014件。其中,刑事案件85件、民事案件797件,非诉等其它案件95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2451件,其中国内1916件,涉外535件。

(六)着眼于主题教育,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一是全面启动主题教育。3月3日,全局召开干部大会,对“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和政法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进行了专题部署。二是开展岗位培训。4月6日,我局将对全体司法协理员和新入岗的公务员进行为期1天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群众工作和司法业务技能。三是强化司法文化建设。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夜市”、演讲比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四是落实量化考核。对基层司法所实行“2+3”分类考核,对基层队伍实施“2+4”双轨考核。并相应出台了《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有效提高了基层的创业创新和争先创优的活力。

总之,上半年,我局积极响应市委解放思想、创业创新的总要求,致力于优化资源,强化队伍竞争力,树立司法行政新形象。特别是在全市上下组织开展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全市司法所干警严把两委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全程参与村党支部、村民委的选举过程。其中、各律师事务所也通过“一村一顾问”纽带,积极参与选举法律咨询、宣传,为基层民主选举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圆满完成了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任务。与此同时,我市还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和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其经验和作法分别被省政务信息上刊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葛慧君还专门批示:“临海市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拓宽了法律援助网络,方便了群众。”这是省领导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今后我们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在外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半年就有4个县市到我市开展了学习交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照台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半年来的工作进度,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司法行政还存在许多困难、不足和差距,突出地表现在:

一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形势严峻。()上半年,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形势严峻,“脱、漏管”现象不容乐观,尤其是在6月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督查中,发现有些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此突出问题,亟待整改。对此,我们每个司法所都应当认真反思,按照“三防”的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二是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今年内是建党90周年,稳定的压力一点也不轻于上海世博。境内外的敌对势力会趁机插手社会各类矛盾,再加上,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后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转型、劳资纠纷,企业金融领域的纠纷会大量产生,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叠加,冲击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要圆满完成台州市局部署的人民调解“舒心解结”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是普法依法治理的特色、品牌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从台州普法的工作来看,温岭拿了全国普法先进县称号,可以说,面对标杆,我们的差距是拉大了。面对即将到来的“六五”普法,我市“四五”、“五五”普法所创建的特色优势已不再明显,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六五”普法的创特色、创品牌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挑战更加激烈。

四是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困难仍需要进一步攻坚。根据“十二五”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面对新一轮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任务,我们感到基层司法所的创建基础还十分薄弱。从面上讲,真正能达到规范化要求的不是很多,这与我市创建规范化、样板化司法所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如何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总之,这些困难与挑战,差距和不足,都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关键还是要靠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业创新,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切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着力抓好下半年工作

(一)全面深化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三防”能力

要坚持“监管从严、服务从优、服务与管理并重”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四”管理模式,进一步打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品牌。一是要进一步树立大矫正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将社区监管工作向村(社区)延伸。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级综治工作站平台,将监管责任、权利和义务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社区矫正对象置于村(社区)的日常管理之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效能。三是要继续狠抓“四个服务”工作。要象古城、杜桥那样,善于向政府、部门、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各界借力,利用好社会资源,提高司法行政的核心组织作用。四是要继续开展专项督查。由市社矫委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全市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督查。进一步推进基层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防范环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防”工程。

同时,还要继续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继续摸清底数,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安置基地等建设。

(二)继续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各地在村级换届后,要与镇综治办一起,进一步落实好村级调委会建设。切实做到基层组织建设100%。二是强化培训。下半年,对还没有组织培训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安排落实,要以贯彻学习《人民调解法》为重点,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从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每位调解员受训率100%。切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下半年,在尤溪镇还要举办好第五届人民调解员“擂台赛”。三是集中化解。要结合敏感时期,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要形成调解合力,切实打好重大复杂社会矛盾“攻坚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建立人民调解等级制。要进一步贯彻桃渚人民调解现场会精神,在全市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要通过发挥协会的力量,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的等级制、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六是要进一完善“五调联动”机制。要在大洋街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市各中心镇,要全面推广人民调解与“110”联动,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治安调解案件上的能力和作用。其次,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调委会建设,要争取把调委会建到交警大队、中队。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接受人民调解化解交通纠纷。要进一步推进跨区、边界调解组织建设。要推广古城街道“两水”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各镇、街道都要积极争取在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切实推进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白水洋与仙居下各,杜桥与前所、章安,尤溪与黄岩宁溪的跨区域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维护边界社会稳定,发挥人民调解社会“稳定器”作用。

(三)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做好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启动。要以倒计时的工作方式,认真筹备召开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再掀起全市新一轮普法的热潮。二是出台部门“六五”普法考核办法。要抓住普法工作列入部门考核的契机,进一步动员、整合部门力量,推进大普法格局,努力在大普法框架下,进一步突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创新我市的特色普法品牌。三是继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要按照考核验收的标准,组织对创建单位的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以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创建的品质。四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按照“六五”规划对普法重点对象的新调整、新标准、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的新内涵,新举措,新亮点,为打造“法治临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继续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一方面,要更加突出地狠抓司法所软件建设。要坚持一手硬一手软的方法,在前几年大力推进司法所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以队伍建设为着力,更加突出地加强司法所软件建设。一是继续坚持“瘦身强基”工程,今年9月,新录用3名公务员将继续充实到基层一线。二是全面贯彻《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要以考核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司法所的自我激励、自我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继续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的群众工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廉洁执政能力。四是要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力做到硬件做硬、软件创优,有条件的,还要大力培育样板司法所。切实把我市的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司法行政的坚强堡垒。

(五)继续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设

一是要做大做强法律援助“12345”工作品牌。要以葛省长批示为新契机,进一步完善中心有关配套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贯彻好每周值班工作,办好每个法律援助案件,解答好每个法律援助咨询。以优异的成绩向省委省政府、省厅领导汇报。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网上法律服务四位一体建设。用法律的“声音”去引导和占领“虚拟网络世界”,拓展网上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实现全市法律服务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和新增长点。三是要继续推进“双服务”。要继续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工作。切实把法律服务向企业完善企业法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上转变。通过律师企业体检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拓展律师在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继续推进基层农村“一村一顾问”工作,要面向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机制,努力做好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帮扶结对,创新机制,为基层法治做出贡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要发挥扎根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争取在服务群众中发展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中树立信誉。市公证处要积极拓展“三农”公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优秀高效的法律服务。

7.××××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七

社会生产的发展促成了社会秩序的调整,同时也带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层出不穷,人事争议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为利益的牵扯而引发的对抗性的纠纷。在法制建设愈加健全的今天,调解仲裁制度因为操作灵活、处理快速、投入的人力物力花费少等特点,成了仅次于权威的“民事诉讼”而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解决机制[1]。人事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负责执行仲裁的工作者们因此被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打破原有弊端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创新就成了制度改革的动力。

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一)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

从国内劳动各个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而且争议突发原因大部分都与劳动待遇、合同的变更、违约有关系。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劳动者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慢慢觉醒。一方面当争议事件发生时,企业单位自身的协调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缓和冲突。案件当事人也不信任内部解决的效率,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诉诸于法律;另一方面,随着争议案件的“井喷”频发,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办案能力无法跟上形势的变化,积压的案件比较多,解决问题的速度慢,所以这个客观现状是调节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

(二)目前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表现和成因

1. 机构设置的问题。

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仲裁地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仲裁。虽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没有实现独立。并且按照通常的设置,最终的仲裁结果应该是部门、企业、工会三方的协调结果,但实际上只有行政部门裁决和敲定。并且没有劳动者代表,仲裁的公平公正受到影响。第二,行政和司法存在交集。由于仲裁委员会会受到行政的监督,在仲裁过程中受到的制约也很大,在职能的发挥上带有不可抹去的行政色彩[2]。

2. 仲裁人员的素质问题。

一方面仲裁人员的选任标准比较模糊,较为宽松的任用规定导致仲裁实践中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专业水平偏低。不能面对复杂的问题,也无法满足仲裁工作的需求。还有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专职的仲裁人员比较缺乏,只有一两名。

3. 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

有力的监督是保证仲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手段。然而现实中对仲裁员的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或者收到实效。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委员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其二,没有规范化的监督举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也只是笼统的强调了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并没有明确具体监督的细节和实施步骤。其三,权责不明。如果被监督的工作人员认为裁决与自己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又能有什么法律依据来保障他的上诉权益呢?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于被监督人员的维权规定。

4. 救济不足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说,救济就是对错误仲裁或者仲裁不力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如果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法院部门进行驳回重新审理。这种救济形式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有机结合,规范和监督仲裁的实施过程。然而现实情况中两者的联系并没有很密切,并且由于这两个机构的设置在本质上存在不同,所以它们的适用法律依据以及取证环节都是有区别的[3]。

二、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可行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仲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各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调解仲裁制度的改革创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改革程序机构的设置。

仲裁委员会应该从行政部门里独立出来。还原仲裁部门的专业性。把仲裁与审查的职能明确区分开来,分别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各自承担,而不是同步穿插着进行。同时要赋予仲裁结果绝对的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没有异议或者仲裁合理有效,原则上不允许随便申请司法救济的再次解决。

(二)加强仲裁人员队伍的建设。

首先提高仲裁员的准入门槛,明确选拔标准,公开遴选的操作过程。成立专门的选拔小组,对竞聘的人员进行民主投票和严格考核。另外,为了更好地适应仲裁工作的需求,要与时俱进地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增强仲裁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完善监督体系。

成立监督部门定期的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完善法律规定和实施准则,对违法操作的现象进行妥当的处理或者制止、警告,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仲裁的绝对公平有效。

(四)促进及时救济的实施。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促进两者实施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要丰富救济形式,加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担当。

结束语

对于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改革,我们要“扬其功效,去其弊病。”每一个仲裁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反思制度的不足,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振麒.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的初步建议[J].中国劳动,2014(5):11-13.

[2]韩金峰.强化创新提高效能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深入发展[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2(10):12-14.

8.××××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八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是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有效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保障。针对江西省土地流转步伐加快,矛盾逐渐增多的趋势,江西省农业厅及早谋划,努力推动与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目前,江西省调解仲裁机构基本健全,仲裁人员基本到位,仲裁制度基本完善,仲裁工作有效开展,农村基层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据统计, 2014年,江西省共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759件, 其中2669件纠纷得到有效调处,通过仲裁委员会调处109件,通过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有17件。使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之中,而且全省没有发生大的农村土地纠纷群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实现了农民满意、政府放心、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仲裁处专门到江西省进行调研并给予高度评价。2013年,黎川县农村经营管理站被评为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先进单位,站长涂丽云在2014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一、高位推动,仲裁体系建设突飞猛进

江西省农业厅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全省上下统一思想认识,推动仲裁机构建立。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所有的涉农县(市、区)均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南昌市和新余市还成立了市级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主任均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527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农业局,全省共聘任仲裁员1616人,其中通过培训的人数为1529人,占94.6%。

二、项目拉动,仲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

江西省农业厅紧紧抓住江西作为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之机,主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汇报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表达恳请支持江西省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强烈愿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领导对江西省仲裁建设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全省各级农经部门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协调,掌握主动。经严格审核,中央批准江西省乐平市等4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2250万元建设资金。为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各地承诺投入配套建设资金共计598.20万元。目前,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有关领导对江西省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对黎川县、上饶县等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工作主动,仲裁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为了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江西省率先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仲裁员聘任程序。农业部制定的仲裁员管理办法,也参照了江西省的做法。通过多方努力,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了仲裁工作上岗证书。制定并严格实施《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方案》,每年组织省级仲裁员培训300余人次,组织仲裁员参加农业部培训100余人次,大部分市、县也分别制定了仲裁员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工作人员,仲裁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四、部门联动,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

1.横向联合,共同调处。主动联系信访、司法部门,对农民反复上访或诉讼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结合相关政策,有效解决了一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问题,避免案件仲裁、诉讼受理相碰撞或裁决结果与判决结果相冲突的情况。

2.纵向联合调处。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镇村调解部门联合调处机制已基本形成。对一些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或难点问题,由市、县农经部门共同协调。

(江西 褚敏凯)

9.市调解仲裁工作会议总结 篇九

3月24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职工会,传达学习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院长景中荣详细传达了会议主要情况并组织学习了省人社厅李强副厅长会议讲话精神。景中荣要求:全院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座谈会精神,以调处特殊群体争议为重点,提高办案效能,健全仲裁机制。要抓好仲裁信息化建设,尽快举办仲裁办案系统操作培训班,推动信息系统本地化应用部署。落实专人,按时、准确上报仲裁统计数据,为工作研判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要在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争议案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大局。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篇十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层级较低,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四)劳动保障立法进展加快,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进一步加大。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一)力争将争议解决于基层,强化协商与调解方式的作用。

(二)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司法救济,增强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三)与其它劳动保障立法相配套,形成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三、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

《劳动法》第10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从法律法规的条文看,《劳动法》只有一章共6条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5章43条;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有4章54条。从其内容看,后者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极大地完善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对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发挥较好的保证作用。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标的适用范围(或称“受案范围”)扩大了(见第2、52条)

(二)解决争议的原则增加了(见第3条)

(三)举证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见第6、39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细化性的调整(见第5、47、48、49、50条)

(五)集体争议的划分标准有变化(见第7条)

(六)对仲裁与监察的交叉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第9条)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见第4、10、13、16条)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也有变化(见第17、18、19、20条)

(九)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没有变,但管辖具体规定不同了(见第21条)

(十)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规定有新内容(见第22、23条)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见第26条)

(十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变化较大(见第27、29、30、32、35、43条)

(十三)劳动争议仲裁增加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同时规定“免费仲裁”(见第43、44、53条)

(十四)劳动争议诉讼也有新规定(见第49、29、43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重点问题解析

(一)对员工擅自离职应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健全时,可直接向员工发出违纪解除合同通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可采取以下做法:

(1)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愈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对愈期者,按规定或按通知作违纪辞退。

(3)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4)凡是书面的通知均须及时送达。

(二)辞退员工证据的采集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2、日常管理工作中证据的采集(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务、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决定,考勤状况,进行培训,相关协议的签订等)

11.××××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十一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负担减轻,土地价值明显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日渐突出。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近年群众上访的一大热点,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由此各地纷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对于合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作用

2.1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均由政府实施。由政府行使仲裁权,更利于准确地判断是非,做出正确裁决;对发放经营权证中出现的错误也更利于及时纠错。

2.2仲裁程序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仲裁期限为60日,而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免费仲裁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2.3通过开展仲裁,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2.4破解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投诉无门的难题,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建议

3.1树立宗旨观念,和谐化解纠纷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纠纷大多经历了多层级、多部门的往来奔波,而调处未果,已经身心俱疲、满腹怨言,将一线希望寄托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这些人多是弱势群体,有的未分到地,有的地被抽回,有的经营权被侵害等。每位仲裁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性化接待当事人,端一杯热茶,露一张笑脸,说一句暖心话,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能当场解答的,现场释疑解惑;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和谐化解纠纷,能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的,不进入仲裁程序;有调解希望的,尽量调解不裁决。

3.2克服重重困难,用心、用力、用情调处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特别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实施后,农业效益和土地价值大幅提升。过去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积淀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加。如果放任纠纷不妥善处理,或者仲裁出现错误和偏差,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为此全体仲裁员克服种种困难,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要克服仲裁条件艰苦、仲裁庭不规范的难题,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程序合法;经费不足,能节省的尽可能节省,维持仲裁工作开展。用心、用力、用情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构建九台市和谐社会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用心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调查取证、查阅各种法律、政策,遇到疑难问题常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全心办案。如在某村农民经营的水库淹没线高程217.35米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人口时点界定问题上,仲裁员们经多次艰难的调查取证,查明涉案土地系以其方式承包土地,认为该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80%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现有的2、3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但乡镇政府和多数农民对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界定分配人口持有异议,后来经请示省业务主管部门,证实仲裁员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用力是指仲裁员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敢碰硬、勇担当、不推诿。如某村6社农民徐某1987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外迁,至今仍在该社,长子张某某于1991年10月出生,出生后也将户籍落在该社。但在199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该村没有承包给母子二人土地。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们顶住了来自多方的压力,依法确认徐某和张某某母子的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但在落实承包地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误导群众说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枉法仲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引发了群體上访案件。但经市政府组织专家、群众代表查阅仲裁档案和查证,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瑕疵。

用情是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实行“人性化仲裁”,能调解的尽可能的调解。在调处某村农民王某某与该村委会纠纷一案时,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仲裁员多次放弃休息时间,反复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直至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调解圆满成功。这种默默地践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无私奉献的意识已深深扎根在全体仲裁员心中。

3.3勇于探索,清正廉洁仲裁

从近几年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经过仲裁后,相同性质的问题有了参照在基层就可以解决。市里受理的案件多数都是新问题、新情况,很少重复。工作中仲裁员既要深刻领会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精神实质,又要积极探索,剖析案情的着眼点,做到仲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适当。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严格法律法规,除了告诉双方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外,仲裁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深入村屯、下到田间地头广泛接触群众,走访知情人,实地勘验,查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找准纠纷的焦点,依法仲裁。

仲裁庭起着“准法庭”的作用,仲裁员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为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仲裁员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即坚持公正、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裁则裁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坚持先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从案件的受理到审理再到结案归档,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规范操作,不办人情案、假案。

3.4抓好协调,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12.××××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十二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资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变化

新法的制定本着“鼓励协商、强化调解, 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思路, 强化了协调、调解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作用, 以多元化劳动争议的调解模式替代了调解组织的单一性结构, 并规定了“一裁终局”。

过去,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有相当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没有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 在小型非公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行业,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也发展较慢, 缺乏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目前这种现状在法律上已有所改变。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一调一裁二审”, 但为尽量把争议与纠纷解决在基层,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相对于过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单一性来说, 这部新法增设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这种变化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组织的范围, 在基层能够更多地容纳和解决劳动争议, 争取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模式鼓励部分劳动争议可以放到调解阶段予以解决, 并使调解协议富有法律效力。如《仲裁法》还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除此以外, 新法增加了有条件地“一裁终局”的仲裁机制。为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新法对现行劳动争议机制进行了部分变革, 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强化工会组织的调解作用, 充分发挥集体谈判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协调以及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调等。然而现实情况是, 发生劳动争议时,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往往处于弱者地位, 劳动者权益难以在双方不平衡的条件下发挥出来, 必须由工会组织出面与企业进行谈判, 维护职工利益。这样, 工会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非常重要。

建立集体谈判机制可以说是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 它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自行调整机制, 工会的作用若能充分发挥出来,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才能畅通, 出现劳资矛盾也才有可能首先在企业内部理性有序地自我调节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 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性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 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求,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但我国多数企业对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不了解, 工会与经营者尚缺乏协商、谈判经验。因此, 帮助工会形成健全的劳动关系内部协商机制, 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体水平非常重要。目前虽然有了法律的强制规定, 但真正实现工会作用的发挥还需进一步的努力。

三、政府以公平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制定劳动关系政策, 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

改革要“以人为本”, 使多数人不断分享改革成果。然而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 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的最大风险源之一, 必须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主体,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 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 当劳动者的力量和资本所有者的力量失去平衡时, 政府必须通过行政权力扶助弱势一方。

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 (RonBean) 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其中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 即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 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如果出现劳动争议, 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 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 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 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

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加强劳动立法, 是我国政府目前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政府既要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协调运行, 又要协商劳资矛盾解决劳动争议, 还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进入诉讼程序要努力促进公正裁判, 避免出现激烈冲突。而且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 政府的监督作用尤其重要。

总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不是回避矛盾, 否定利益差别, 而是必须正视劳资之间的利益矛盾, 并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平衡双方力量, 规范双方行为, 实现利益诉求。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 而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为此, 无论是工会、企业和政府, 都应承担责任, 积极作为, 因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2月29日

[2].徐亚萍.劳动争议日趋显性化——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J].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科版) , 1997, 4

[3].丁胜如.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及职责履行[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06, 1

13.××××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十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篇十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共分4章53条,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和附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15.××××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篇十五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 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6.借款仲裁调解协议书 篇十六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商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棠霞组。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唐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xx、审判员x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45.5万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21.5万元。

经被告单位常年法律顾问xxx律师见证,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双方同时约定,如被告不履行承诺,仍负有还款义务。

现时近两年,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1.5万元。

被告xxx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后,曾多次安排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就装修工程进行了谈判,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其他施工单位相同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

但因原告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高额介绍费,而施工单位认为支付介绍费后盈利空间太少,因而拒绝签约。

现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只要原告能够推荐合格的施工单位,被告仍可以提供300万的装修工程给原告。

综上所叙,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无违约行为,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经济往来情况,债务数额,

债务清偿方式,并明确被告如果未履行第一条的承诺,仍负有偿还义务;(二)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空白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该合同第六条有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

经甲方(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并验收后,支付该标段工程款的15%”等的规定,因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无法接受,所以合同未达成一致。

被告x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三)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45.5万元的债务属实,但是债务已经转移,签订调节协议书时,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该调解协议第1条说明被告要履行的义务是通过交付原告装修工程转利,而非原告所说的在合同以外再进行让利;

(四)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工程承包公司签订的《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裙楼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和《湖南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空白件一份,

证明被告合同的条件对原告十分有利,是因为原告的行为造成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五)原、被告均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为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双方委托其物色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被告xxx将一空白合同交给了证人。

证人先后找了三家工程队与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面谈,但是工程队因为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均没有达成承包工程的协议。

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一)、(二)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五)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的全部履行过程。

针对被告的举证、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四)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合同的目的未达到是因为被告的合同条款对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不平等;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证据(一)(二)、(三)、(五)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作认定。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45.5万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21.5万元。

此后,被告将该债务转移给xxx、xxx夫妇,后因xxx、xxx夫妇不能偿还该款,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原、被告于9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债务清偿协议:

1、除被告已付壹拾玖万元给原告外,再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给原告,被告共计已付原告欠款贰拾肆万元,其余部分(21.5万元)被告承诺在20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

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2、原告同意被告在上述第一条作出的承诺,保证签约的工程队伍有合格资质证和确保工程质量,

但被告应在核定工程造价和支付工程款方面与其他同类工程施工单位一视同仁;3、如被告不履行承诺,未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使原告未得当补偿时,被告应继续履行余款的偿还义务。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视为被告所欠原告债务全部偿还清楚;(二)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被告双方委托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xxxx律师寻找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但因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

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合同内容至今尚未履行;

3、被告唐水平系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借款21.5万元无异议,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为:(一)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在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视为被告所欠原告债务21.5万元全部偿还清楚的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1、该约定系原、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条款。

理由如下:原、被告以合同的形式,规定由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承建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被告虽是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发包控股公司的工程,欲实现被告清偿所欠原告个人债务的目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非法性。

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被告为履行上述合同而向xxx提供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合同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合同是原、被告为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而共同委托xxx联系相关施工单位承包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框架协议,应视为<<调解协议书>>的附属协议内容,是原、被告为履行<<调解协议书>>而附加的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本院认为,1、原、被告在合同中为不特定的合同外第三人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设定义务,具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不确定性,且经郭振美多次介绍,

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以致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事实上也未能实现;2、该附属协议中第六条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为招标投标条件”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因此,该条件应为无效。

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合法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xxx人民币2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唐水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二0xx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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