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精选8篇)
1.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一
行政监察学
1.行政监察的含义:即监察行政,是指各级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性的监督和检查。
2.行政监察的特点:属于内部监督;具有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性;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职的法制性;对行政行为综合监督的全面性。
3.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联系指的是行政监察是行政监督的一种。区别是:1.监察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广泛既包括国家机关,又包括非国家机关和个人而行政监察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执掌;2.监督人任务不同,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监督,监督的任务是保障监督科学化、合法化、高效化,而进行行政监察的任务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廉洁奉公,目的是保证其依法行事廉洁从政;3.监督的效力不同:行政监督主体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而行政监察是政府所属机构,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可以对违法违纪者以及纠举和惩戒,因此行政监察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4.行政监察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监察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反对腐败、促进廉洁;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果;强化事前监督,构筑预防体系。
6.行政监察的历史:
(1)先秦时期:萌芽时期,有了专职兼司和检查的官员被称为御史,但是并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监察制度还未建立起来,但是体现了清吏贵监的思想。
(2)秦汉时期:成立御史府,设最高检察官御史大夫,设御史若干人,分管中央和地方监察。(3)西汉时期:建立御史府、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将全国分为十三部检查区设立刺史对郡国长吏、诸侯王和地方豪强进行监察。(4)隋唐时期:设立了御史台、司隶台和,史称三台。唐朝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并设立了台院、殿院和察院。谏诤制度在唐朝趋于完善,是指谏官职在谏政即对君主言行和违失的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5)宋元时期:宋朝“台谏合流”,强调君主专制裁抑宰相,手段之一是提高台谏地位,谏官可以弹劾百官而御史也取得了言争的权力。元朝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设立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负责监察地方。
(6)风闻言事:古时任御史等监察职务的官员将未经证实的情况或传言上奏给皇上作为考察管理的参考进而弹劾官吏。(7)科道合并:除都察院的系统之外,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察产生了一个新的监察系统,即六部给事中和在地方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一并成为科道合并。另清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提高了都察院长的品味以显示其对各级官吏监察当前权威。
7.古代行政监察的启示:
对于行政监察的尊重和重视,形成强有力的职权对于监察职能发挥加以保障,建立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的相对独立,监察官员地位尊崇,权力显赫。
8.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回答了为什么要进行行政监察和怎样进行行政监察)
(1)政治学基础:权力。所谓权力是指一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个人或机构的驾驭控制能力,由正式权力和个人魅力权威组成,具有强制性、扩张性、排他性和利益指向性的特点。解决权力的滥用和徇私舞弊: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上述二者存在的问题:司法监督不足受干扰,社会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护,行政系统自身监察不力,监督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低。解决的方法:强化监督力度和意识认识到检查的重要性,切实保障人大的权力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构,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新体制,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的作用。
(2)伦理学基础:基于不同的人性假设提出的关于公务员的人性假设(性善论,性恶论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理论,提出了道德人、经济人、公共人的假设)。公务员会出现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原因:公务员作为掌握国家行政职权的人员,是为公众谋福祉的,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应该具有比一般公民更高的品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存在正直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品格的冲突知识他们在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上总是困扰于自我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解决办法: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其思想品格修养的培养。
(3)经济学基础—寻租理论: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利润的再分配活动它本身并不创造社会利益,相反却会造成多方面的资源浪费,形象的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求利润。影响:造成资源分配扭曲,阻碍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浪费社会的经济资源,有可能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从寻租理论分析行政监察的原因即官员在额外的资源投入过程中享受了特殊利益他们的行为就会被扭曲,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下一轮寻租行为的发生。对策即是要限制政府。
(4)经济学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把政治过程看做市场过程,市场过程交易的是私人产品而政治过程交易的公共产品,总之政治制度就是一个市场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以此角度分析行政监察的原因:角色冲突即官员要追求政治人公共利益最大化,个人作为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又有风险成本核算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是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而受益是公共权力受益者对它的回报。从公共选择理论看行政监察的对策一方面借助外部制衡机构对不合格官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是高薪养廉。
9.行政监察组织:
(1)四大系统构成:决策指挥系统,是行政监察组织的中枢与指挥中心;执行系统,是行政监察机关中具体实施监察业务的工作部门;信息系统,主要负责获取与处理信息;咨询参谋系统,是行政监察组织设立的咨询机构。
(2)现行机构的设置:
国务院监察机关,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家最高行政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国家监察部设部长一人,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设副部长若干人,由部长提请国务院总理任命。监察部内部机构设置,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按合并职能相近的部门,保留职能不同的部门,加强薄弱部门的原则,设置了23个
厅、室、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的监察局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币、市辖区的监察局三级。
(3)派出监察机构或派出监察人员:
《行政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监察工作更好地深人到政府所属的部门,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并围绕所在部门的中心工作,有效地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设置的原则,主要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视政府所属部门监察对象的多少、监察任务的轻重而定。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设置的程序,必须由监察机关提出设置的意见和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拨给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后实施。派出监察机构的职责: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是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构与派出机构的分工:对于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驻在部门负责人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而派出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行政监察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就是说,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存在的问题:1.监管黑洞的存在具体表现为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
10.行政监察管辖的概念:是指对某个监察对象确定由哪一级者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和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监察机关对哪些特定监察事项有权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制度。行政监察管辖权与行政监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监察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的权力;行政监察管辖权是指对某个监察对象在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管辖的意义:
1、有利于行政监察机关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上下衔接的监察体系,确保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全面监察。
2、便于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确保其效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3、便于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有利于保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申诉案件的管辖是依据行政监察级别管辖制度而确立的。申诉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度实质上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化。
4、便于行政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监督合力。
级别管辖: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它体现分级管辖的原则。
裁定管辖:指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裁定的行为而确定的行为
11.行政监察职权含义:行政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拥有的权力
行政监察职权的内容:检察权(指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调查权(指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建议
权(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机关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的的权力)和决定权(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和决定的权力)。
行政监察的内部制约制度:审批制度,查案审案分开制度,备案制度,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回避制度。
12.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察机关为实现监察职能所承担的与其性质相适应的份内责任。
13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包括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提起,如当事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有明确的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申诉请求是指要求撤销行政处分决定或是变更行政处分决定。申诉理由是指提出申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受理该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程序性条件,包括申诉人应在受到行政处分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则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即丧失;申诉人应提交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及提起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应提供所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14.申诉的条件和处理程序: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之内向同级监察集团提起申诉,同级监察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在60日内做出符合决定。
15.廉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是否清正廉洁所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纠举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活动。效能监察:行政监察机关或委托的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效能情况进行的监察检查。预防监察:监察机关通过采取思想教育、道德规范以及制度完善等措施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或不合理行为行使职权的一种前置监察制度。
16.国外行政监察制度
(1)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会关系处,有身份独立、法律保障、制度完备、权力制衡和各方支持的特点。
(2)新加坡的行政监察制度,特点:行政首脑以身作则坚决反腐,重视舆论在行政监察中的监督,实行高薪养廉和公积金制度,有系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及制度。启示:强化领导自身的廉洁自律,重视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
(3)美国的监察制度,财产申报制度:1978年制定政府道德法,确立了相关制度;独立检察官制度:将司法部长从利益冲突中解脱出来,加大了对外发犯罪的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力度;弹劾制度:议会对总统或其他高级官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进行制裁。程序是法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参议院—无罪或者转至普通法院。
(4)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最早来自瑞典的大法官制度,由社会投票选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士。具有特定性、权威性、独立性和职责广泛的特点。
2.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二
1 自发探索阶段 (1998年—2001年11月)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于1998年前后, 当时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领域放松审批控制, 以便形成改革的突破口。根据当时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1998年机构调整精神, 河北省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目标, 率先在企业和商品流通领域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这阶段河北的改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 积极调整省内所有制结构。大幅度放宽私营企业的设立及经营限制, 鼓励非公有经济成为县域经济的新兴增长点, 到1998年底全省私营企业达到283.7万户, 比1987年的99.5万户增加了184.2万户;第二, 解决价格双轨制问题。基本上取消了对商品价格的指定, 尊重市场规律, 让流通的商品价格的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
总结来看, 这一阶段,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改革基本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开放的精神, 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 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接轨国际贸易规则, 吸引和留住外部资金;二是激发企业经营活力, 给企业经营松绑, 培育企业市场独立地位的创新能力。
2 量化改革阶段 (2001年12月—2004年6月)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审改领导小组后, 河北省于同年12月对应成立省政府的审改领导小组, 并将其办公室设置在省监察厅。这个阶段, 河北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 逐步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1年—2003年期间河北省以文件的形式累计清理下放省政府部门878项行政审批事项, 其中经营许可、税务、物价是清理下放的重点领域;第二,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中以并联审批为运行基础, 其功能是把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分离出来, 集中到一个固定地点统一办理, 方便市场主体。2001年至2003年期河北省共有三个设区市的行政审批中心开始正式运行, 分别是2002年11月唐山市行政审批中心, 2003年7月秦皇岛市行政审批中心和2003年10月承德市行政审批中心。
总结来看这阶段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两大突出特点:第一, 改革方式以量化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主;第二, 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 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3 法制化推进阶段 (2004年7月—2014年1月)
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式进入法制化推进阶段。《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范围、条件和实施程序, 为各级地方政府削减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明确依据, 同时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地方政府两项改革权力:第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停止某一事项在本行政区内实施;第二,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把本行政区内实行的审批事项集中起来, 统一开展审批活动。
这个阶段, 河北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所列条款开展了广泛的改革探索, 重点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第一, 依法清理审批事项。河北省以《行政许可法》所列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条件为依据, 对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58项;第二, 推广集中审批模式。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 河北省通过实行“并联审批”、集中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和统一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三方面大力推广集中审批模式;第三, 编制“职权目录”。2005年河北省以“探索政务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为出发点选取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为试点探索编制“职权目录”, 经过近一年的梳理编制, 邯郸市共审定行政权力2272项, 其中市长的行政权力有92项, 省商务厅审定行政权力57项,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行政权力151项;第四, 向特定区域放权。为了增强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活力, 2010年底河北省政府按照合法合理、重心下移、高效便民的原则, 梳理出涉及规划、环保、税收、投资等10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环首都经济圈14县4区6基地, 沿海地区11县8区和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充分激发特定区域的创新活力;第五, 强化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这个阶段河北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关于在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行行政审批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在全国率先探索了“行政审批公开承诺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动态调整阶段 (2014年2月至今)
随着新一届中央政府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先手棋”, 河北也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进程,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动态调整阶段。
这个阶段,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 调整改革主导部门。2014年2月正式将改革牵头部门调整到河北省编委办, 并在编委办内部增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第二, 继续大幅度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从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河北累计清理下放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1052项, 这个时期河北的清理下放工作除对应衔接落实好国务院交办任务外也加大了自行清理下放的力度, 2014年至2016年间河北省政府分六批自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179项, 下放管理层级127项;第三, 成立省级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2015年5月河北省成立省级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旨在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联动性,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 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作全面部署;第四, 探索编制专项清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部门要探索清单制度后, 河北积极响应提出探索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监管清单”和“负面清单”, 并明确了三个清单的牵头部门。后几经调整, 最终河北省编制的专项清单由“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三部分组成。其中“行政权力清单”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编委办牵头负责,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省政府49个部门共计3822项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编委办牵头负责, 按照“法定责任必须为”的要求以各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为基础, 通过梳理部门职责、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和划分公共服务事项四方面具体工作, 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省政府50个部门共计3933项具体责任, 363项有职责交叉的管理事项, 460项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和387项公共服务事项。“监管清单”由省工商局和省编委办牵头负责, 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 向社会公布了47个省政府部门605项监管事项。
梳理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可以发现其中有两点主要改革逻辑:第一, 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改革一以贯之的主要手段。从改革的自发探索阶段到如今的动态调整阶段, 每个阶段中, 各级地方政府都将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第二, 行政审批权与行业监管权相分离是深化改革重要方向, 无论是推广集中审批还是实施清单制度, 其逻辑都是为了把审批权从原行业主管部门分离出来, 实现“审管分离”。
摘要:本文根据不同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将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划分为四个阶段, 从而梳理出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点内在逻辑:第一, 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改革一以贯之的主要手段;第二, 实现“审管分离”是深化改革重要方向。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方政府,简政放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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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远昌.河北省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及其启示[J].河北学刊, 1999 (06) .
[3]徐增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体制改革, 2003 (08) .
3.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三
“教育系统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新乐市纪委书记赵继军告诉记者,腐败污染校园势必破坏校园纯净的土壤,污染校园纯洁的空气,玷污莘莘学子一尘不染的心灵。
新乐市在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党总支、党支部中设置一名纪检委员。在不新增领导职数、不新增人员编制的前提下,由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组织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通过选、派、调的方式从教育系统中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党员干部担任中小学、幼儿园的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可以不是行政班子成员,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据新乐市教育局局长房建青介绍,新任的纪检委员将协助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落实与责任追究,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收集学校班子成员、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问题线索,在向本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
巴西中小学教师的晋升之路
新华网消息 “我给葡文老师评分最高,因为他总有无数的知识教我们,课上知识点虽多,但我都听得特别明白;给数学老师的一项评分稍低,因为他老迟到。”这是16岁的PH中学学生莱昂纳多在学期末为任课老师评分。学生给老师评分是巴西教师职业等级评定的一个程序。
与许多中学一样,PH中学要求学生们每年为任课教师评分的项目包括教学水平、与学生沟通状况、个人行为操守等。该校新闻发言人保罗·费雷拉说,学生给老师的评价还包括“口碑”部分,即由教导处收集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印象,供教师评级时参考。关于教师晋升的综合评估还包括专业素质、论文状况、教学成绩等方面。
根据巴西2014年通过的国家教育计划,学校必须为教师提供再培训机会,让教师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巴西教育部官员达尼洛·阿尔梅达说,职业等级晋升不仅意味着教师个人加薪、工作条件改善,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公共教育系统质量的不断提高。
阿尔梅达介绍说,巴西中小学教师的任免、培训和晋升一般依据公共等级考试、已获学历、职业再培训证书、工作能力等情况。
在巴西,一般学前班和小学教师需要有师范中专学历,在初高中任教需要取得硕士学位、教学专业的文凭和师范文凭,还要有学校实习经历。
巴西大城市的教师竞争上岗机制比较完善。比如PH中学首先会公布招聘程序,接受应聘者简历,然后进行笔试,再根据笔试成绩,面试部分候选人,以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职业素质及其执教风格,以及他们此前接受培训的细节、在教育行业的工作经验、兴趣和专长等。
巴西教育部有一整套针对基础教育教师的再培训政策,包括通过与州、市政府合作进行的国家基础教育教師培训,以及与公立大学合作提供高等级别的远程教育,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对后者享有优先权。
使用砒霜治疗白血病哈医大教授获“求是奖”
新华网消息 日前,2015年度“求是奖”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颁发,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张亭栋获得“求是杰出科学家奖”,厦门大学原核表达类病毒颗粒疫苗研究团队获得“求是杰出科技成就集体奖”,马明明、焦雷等10人获得“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杨振宁、孙家栋、施一公等学者为获奖者颁奖并致辞。
获本年度“求是杰出科学家奖”的张亭栋,1932年11月生于河北,是使用砒霜(三氧化二砷)治疗白血病的奠基人。他从20世纪70年代基于中医药方开始探索研究,并于90年代与上海血液病学研究所等单位进一步开展研究,确认三氧化二砷是药剂中治疗白血病的有效成分,对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患者效果最好。他的发现通过与合作者的研究推广后,成为全球治疗APL白血病的标准药物之一。
4.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消防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要求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似。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准确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一个违法主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不足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足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总储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不足10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不足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七)总储量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营业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三)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
(四)高级宾馆;
(五)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第十六条 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馆、会堂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第十八条 下列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根据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装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足2万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装修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不足总量的10%;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不足总量的20%;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达到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超过总量的30%;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超过总量的50%;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储量大于500立方米、不足10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足1000平方米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多次谎报火警或影响灭火救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警告或劝阻后仍谎报火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其他故意谎报火警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仍不改正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仍不改正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冒险作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其他场所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其他场所冒险作业,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有不良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及时报警和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单位负责人员,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和扰乱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下列情节处罚:
(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亡人火灾现场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其他火灾现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下列情节处罚:
(一)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封并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封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下简称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不同情节对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款,并应将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认证费、检测费等服务费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认证费、检测费等服务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认证费、检测费等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消防法》规定的其他处罚,本规定未明确具体裁量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裁量。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5.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篇五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4号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 1 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五)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参加听证;
(二)获得听证告知;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七)确认听证笔录;
(八)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
(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四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 3 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 4 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
(二)违法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三)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参加听证所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6.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员与听证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对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听证当事人。
与听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第三人。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听证通知之前组成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书记员1名。
卫生行政机关领导应当从本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下列人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一)卫生行政机关领导;
(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工作人员。
第六条 根据案件情况,相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询问;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按规定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八)就案件处理事宜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报告》;
(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参加听证;
(十)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评议。
书记员负责通知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制作听证记录以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记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三)参加质证和辩论;
(四)回答主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 告知与受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并计算达到较大数额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10 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或者卫生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举行的,经卫生行政机关同意可以延期。未经卫生行政机关同意不按时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听证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成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第三人阅后签名。拒绝签 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评议,并就听证情况和评议意见向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提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程序用语定义: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较大数额:是指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5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以上,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7.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七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是对学校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对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教育的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在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暴露了诸多问题。
2、研究对 象
以河北省初中学生、家长及相关者为研究对象。
3、研究方 法
3.1、文 献资 料法
根据研究目的, 通过网络、中国期刊网, 搜集有关中考体育的相关资料, 并查相关的政策、文件, 为确定研究思路和内容提供依据。
3.2、问卷调 查法
根据研究研究目的和内容设计调查问卷, 针对不同的对象, 发放不同的问卷3000份, 回收2889, 回收率96.3%。
3.3、数理统 计法
应用excel软件包就问卷所得数据, 进行相关处理。
4、研究结果与分析
4.1、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权重分值不大 , 标准较低 , 甚至 招生学校自主降低“体育中考”成绩的含金量, 易产生“体育无用论” 的负面效应
升学考试的每一分都牵动人心, 但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成绩分值的设定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体育被重视的程度, 高分与低分的差距不大,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生学习体育的积极性, 也使得社会、家长、形成了误解, 认为体育并不那么重要, 认为考试结果差距不大, 文化知识抓一抓就上来了, 更谈不上学习体育的积极性。
从目前情况来看, 尽管仍有人对“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持不同态度, 但“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积极意义却“可昭天下”。然而, 有的学校为了录取优秀毕业生, 在招生时, 只看文化成绩, 全然不顾体育成绩的高低。他们的理由是, “文化成绩好”, 其它方面的不足可以慢慢补救。如果这样下去, 初中生、小学生的脑海中一定产生“体育无用论”的意识, 并会直接造成学生对“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甚至对“体育”的漠视, 不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严重后果, 也势必会造成体育课, 特别是造成初中与小学的体育课质量的低劣, 从而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状况的恶性循环, 最主要的是还对高中生的学习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可估量。
4.2、体育锻炼前松后紧
由于平时学业的紧张, 以及学校教师和家长的片面认识, 使得大家普遍认为体育锻炼到了初三才引起重视, 这也反映了部分师生对健康与锻炼本质的认识还不够。
这种情况下的学生对体育课的态度可想而知, 调查中发现, 认为体育课平淡枯燥的学生高达86%, 认为生动有趣的只有10%, 说不好的为4%, 这种无视大多数学生兴趣和个性的课堂, 将导致学生喜欢体育而不喜欢体育课。面对这种情况, 70.3%体育老师将责任指向了中考, 23%的教师认为不是体育中考的原因, 6.7%的则认为基本上是体育中考的因素。由此可见, 在多数教师心目中对体育中考还是有一种无奈的心理:拥护体育中考的存在, 但现实中它又影响了教学, 约束了学生学习兴趣及个性发展。
4.3、平时成绩形同虚设
河北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是由体育课成绩、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考核、身体素质测试三部分组成, 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学生平时的体育锻炼。平时成绩考查由学校负责实施,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由任课体育老师给出成绩。平时成绩的评定没有统一标准, 是抽象的、糊的而且是对学生具有“帮助”性质的。因为学生的升学率与教师的奖金等利益挂钩, 所以体育教师心甘情愿给学生高分。这样做对学生自身来讲没有得到正确客观的评价。考试组 织机构应通过政策、法规和科学管理加强对体育教学的过程性管理, 使体育成绩真实、透明、公平、公正, 促进体育考试的良性发展。
4.4、学校领导的认识误导了体育课程 , 体育教师的体育课堂成为集训课
对社会宣传“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重要性时, 应该灌输“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说明“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是“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重要手段, 而不是以升学为目的。学校领导更不能把“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领导政绩、教师奖金的一个砝码。只有这样, 才能让学生真正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 提高自主锻炼, 主动锻炼的意识, 也会让“每天锻炼一小时, 健康工作五十年, 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理念在他们的心中生根发芽。
作为体育老师, 重视“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成绩本无可厚非, 因为这也是反映体育老师能力与责任心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 如果“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专项素质训练 , 占据了体育课堂的主体部分, 就偏面理解“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初衷, 误入“体育课即初中升学体育考试项目训练”的怪圈。经过调查, 农村学校尤其严重, 究其原因, 一是体育老师迫于学校领导的要求, 因为学生的“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成绩成了评价体育老师教学水平与能力的唯一标准, 于是老师便为惟命是从, 不甘落后, 体育课只训练中考项目内容, 以期拔得头筹;二是部分体育老师为了减少备课内容, 省时省心, 而且又深得学校领导欢心, 何乐而不为?三是农村学校缺少专职体育老师, 代课老师便把训练中考项目内容当作一项上课的法宝, 在他们看来, 这样的课谁都能上, 只要看着学生“苦练”, 便能修成“真果”。
4.5、约束了学生学习兴趣及个性发展
重视学生的学习兴趣是课程的重要理念之一, 体育课程也是如此。但是体育课程的学习过程中, 受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影响, 课程中的内容主要围绕测试内容进行, 从而使得教学内容比较枯燥, 学生练习比较机械, 由此遏制了学生对体育学习的兴趣, 无法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约束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屈冬林、张海平等作者认为“作为初中升学体育考试核心的考试项目设置, 应该让学生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让学生充分的挑选适合自己的项目测试, 然而单一的考试形式和固定的考试项目设置, 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教学大纲, 有悖于新课程的教学理念”。
4.6、束缚了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对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体育课程内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体育课程改革的关键环节, 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本应紧紧围绕着满足学生的体育需要、满足学生的现实生活需要。经过体育中考的实施发现, 规定了的项目并非学校体育和现实生活需要, 但学校体育课程也只能围绕进行, 更为严重的是学校原有的许多传统项目, 或被淡化, 或被遗弃。体育课程资源得不到更广阔的开发和利用, 严重挫伤了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 制约了学校体育的发展。
在新课标理念的指导下, 很多教师确实能做到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设计教学过程, 教法和手段也丰富多彩。但是, 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对规定项目的分数要求, 使得老师在这样的情况下出于无奈, 最终固化了教学思路和教学模式, 严重挫伤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 制约了体育教师在教学这个主阵地的发展。
5、结论与 建议
5.1、结论
(1)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权重分值不大 , 标准较低 , 甚至招生学校自主降低“体育中考”成绩的含金量, 易产生“体育无用论”的负面效应;
(2) 体育锻炼前松后紧 ;
(3) 平时成绩形同虚设 ;
(4) 学校领导的认识误导了体育课程 , 体育教师的体育课堂成为集训课;
(5) 束缚了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对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约束了学生学习兴趣及个性发展。
5.2、建议
(1) 提高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分值 ;
(2) 健全体育中考法规。考试组织机构应通过政策、法规和科学 管理加强对体育教学的过程性管理, 使体育成绩真实、透明、公平、公正, 促进体育考试的良性发展;
(3) 学校领导转变观念 , 重新审视“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目的 ; 引导教师对“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理解, 发挥教师体育教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而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 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
(4) 消减招生学校对体育分值把握的自主权。
摘要:本文通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等方法对河北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结果显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权重分值不大, 标准较低, 甚至招生学校自主降低“体育中考”成绩的含金量, 易产生“体育无用论”的负面效应;体育锻炼前松后紧, 平时成绩形同虚设;学校领导的认识误导了体育课程, 体育教师的体育课堂成为集训课, 束缚了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对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约束了学生学习兴趣及个性发展。针对河北省初中升学体育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河北省,初中升学,体育考试,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海元, 李小伟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30年迎来可喜新局面[J].体育教学, 2009 (5) .
8.河北省行政执法考试 篇八
1、在汉字演进过程中出现过的主要字体,有甲骨文、金文、篆书、( )、( )、( )、( )。
2、在纸张大量生产和使用以前,( )因其便于取材、制作低廉而成为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沿用时间超过千年。
3、我国古代刻书业非常发达,主要有( )、( )、( )、( )四种生产方式。
4、( )是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5、编辑过程的基本环节有:信息采集、( )、组稿、审稿、( )、( )、( )、审定发稿、校样处理、样品检查、( )、反馈信息收集。
6、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 )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 )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7、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除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 )、( )、( )。
8、妈妈;写完作业才能出去玩。孩子:我完成作业了,我出去玩了。请问孩子的做法符合妈妈的要求吗?请写出分析过程。( )
9、“并非甲队和乙队都获得了出线权;甲队获得了出线权,所以,乙队没有获得出线权。”此推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
10、“我们应当尊敬老师,因为不尊敬老师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尊敬老师不对呢?因为学生应当尊敬老师。”该论证所犯逻辑错误是( )。
11、“谁说谎,谁就是说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的东西是无法说的,因此没有人说谎。”该推理所犯逻辑错误是( )。
12、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学名著是( )。
13、《四库全书》是在( )朝修纂的。
14、春秋战国时期,主张人们不分贵贱等级,互利互爱的思想家是( )。“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是( )说的。“白马非马”说出自 ( ) 之口。
15、“六亲不认”中“六亲”指的是:( )。
16、“有没有远大的抱负和顽强的意志,是一个人取得成功的关键。”此句应修改为:( )
17、“这个县的水稻生产,由于品种好,管理得当,一般长势良好。”此句不通顺,应修改为:( )
18、标出下面划横线字的注音:
病入膏肓( ) 揠苗助长( )
草菅人命( ) 炙手可热( )
19、改正下列成语中的错字:
穿流不息( ) 一股作气( )
一诺千斤( ) 迫不急待( )
二、简答题(共30分,每个15分)
1、某人要开书店,请向他介绍我国出版发行的管理依据以及审批流程。
2、我国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内容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30分)
我国数字化出版概述及发展趋势
四、作文(共50分)
“活到老学到老”是我国源远流长的俗语,对于这句话的内涵你怎样理解?请自拟题目论述,字数要求不少于1000字。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在汉字演进过程中出现过的主要字体,有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草书)、(楷书)、(行书)。
2、在纸张大量生产和使用以前,(简牍)因其便于取材、制作低廉而成为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沿用时间超过千年。
3、我国古代刻书业非常发达,主要有(官刻)、(私刻)、(坊刻)、(寺院刻书)四种生产方式。
4、(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5、编辑过程的基本环节有: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签订出版合同)、(编辑加工整理)、(整体设计)、审定发稿、校样处理、样品检查、(出版物宣传)、反馈信息收集。
6、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7、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除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版税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一次性付酬方式)。
8、妈妈;写完作业才能出去玩。孩子:我完成作业了,我出去玩了。请问孩子的做法符合妈妈的要求吗?请写出分析过程。(不符合,妈妈:只有写完作业才能出去玩,是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完成作业是前件,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
9、“并非甲队和乙队都获得了出线权;甲队获得了出线权,所以,乙队没有获得出线权。”此推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正确﹁(甲队∧乙队)→﹁甲队∨﹁乙队 已知甲队获得了出线权,否定﹁甲队,所以﹁乙队)。
10、“我们应当尊敬老师,因为不尊敬老师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尊敬老师不对呢?因为学生应当尊敬老师。”该论证所犯逻辑错误是(循环论证)。
11、“谁说谎,谁就是说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的东西是无法说的,因此没有人说谎。”该推理所犯逻辑错误是(偷换概念)。
12、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学名著是(《史记》 )。
13、《四库全书》是在(清)朝修纂的。
14、春秋战国时期,主张人们不分贵贱等级,互利互爱的思想家是(墨子)。“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是(孟子)说的。“白马非马”说出自(公孙龙) 之口。
15、“六亲不认”中“六亲”指的是:(父、母、兄、弟、妻、子)。
16、“有没有远大的抱负和顽强的意志,是一个人取得成功的关键。”此句应修改为:(有没有远大的抱负和顽强的意志,是一个人是否能取得成功的关键。)
17、“这个县的水稻生产,由于品种好,管理得当,一般长势良好。”此句不通顺,应修改为:(这个县的水稻,由于品种好,管理得当,一般长势良好。)
18、标出下面划横线字的注音:
病入膏肓(huāng ) 揠苗助长( yà )
草菅人命(jiān ) 炙手可热( zhì )
19、改正下列成语中的错字:
穿流不息(川 ) 一股作气(鼓 )
一诺千斤(金 ) 迫不急待(及 )
二、简答题
1、某人要开书店,请向他介绍我国出版发行的管理依据以及审批流程。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流程: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总发行单位)以及各级新闻出版局(针对相应各级发行单位);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我国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内容有哪些。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论述题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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