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2024-07-24

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共11篇)

1.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一

P2P网贷平台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一、引言

作为新的金融融资模式,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简称“人人贷”,是指现实中的个体通过网络媒介实现直接借贷融资的需求,即有资金与投资需求的个体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将自有资金贷款给有贷款需求个人,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金的交换,脱离了传统媒介来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种模式下,中间商并不代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服务平台作为重要的媒介,担负着为双方提供促进交易完成的信息交流、价值认定等服务。自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运营后,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蓬勃成长起来。

P2P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大发展下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发展资金亟需、融资渠道效率不高的现状下以“影子银行”的形式快速成长起来。因其与传统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不同,P2P的快速成长与其准入门槛低、直接透明和风险分散的显著特点有关。P2P网贷发展快速,也衍生了不同的模式,人们对融资模式以及会计处理都存有一定疑问,本文通过介绍P2P网贷的融资模式,分析其具体业务流程,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二、P2P运营模式及其流程介绍

本文根据P2P平台中介功能的强弱划分为简单中介模式和复合中介模式两种类型,其中简单中介模式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中介服务平台,而复合中介模式则对于P2P具有更特色的应用,也更容易实现借贷的功能。

(一)P2P运营模式介绍

简单中介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P2P平台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活动。该类型模式采用纯线上借贷交易,借贷双方把各自信息上传到平台进行相关认证审核,投资人采用投标的形式进行放款,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进行借款,一般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借款人,以分散投资风险,其模式如图1所示。

简单中介模式贯彻了P2P网络借款的基本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思想,通过供需来实现资金的有效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市场中沉睡的资金。但是,由于该模式下具有十分明显的缺点:P2P平台仅负责提供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

难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平台机构仅收取管理费用导致其面临经营压力等,所以简单中介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并不是十分广泛,而复合中介模式便具有了更广大的市场。

复合中介模式在我国占据了十分广阔的市场,中国特色市场结合起来,在该模式下核心在于P2P平台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P2P平台自身承担相应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复合中介模式一般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运营方式,充分利用担保理念来降低投资人风险,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去,以促进借贷双方的顺利进行,该模式下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为债权转让模式(图2),另外一种为担保抵押模式(图3)。

债权转让模式基本流程为投资人将其资金购买P2P平台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而P2P平台通过线下审核来决定放款给申请贷款的客户,固定收益产品一般便是贷款组合,投资人可根据P2P平台了解相应的固定收益产品信息,并定期收回利息与本金,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主导了债权的转让。

担保抵押模式核心为引进担保理念,基本流程为P2P平台引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贷款人进行担保,或者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资产,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利用平台将其资金进行竞标,成功后发放给贷款人。

复合中介模式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由于帮助了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担,赢得了投资者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取得了投资收益的收入,而且,该模式可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可以进行大额的资金放贷,有利于资金的融通,也有利于P2P业务和平台的发展。

(二)P2P平台相关业务流程分析

尽管P2P网贷模式有差异,但是其在平台上的相关业务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大体上划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注册与认证。投资人、借款人注册认证其真实身份,填写信息,申请其在P2P网贷平台的网络账户,同时将各自资金账户与网络账户相对应,应当说明的是资金账户会因P2P网贷平台不同可能是银行账户也可能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账户,目前主流为后者;

2.借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一般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承担最高利率等等),申请借款;根据P2P平台模式不同会有不同的贷款条件,满足P2P平台规定的贷款条件者获取借款,P2P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借款人;

3.投资人投资资金。投资人购买P2P平台理财产品或参与投资竞标,确认购买理财产品或竞标成功支付相应投资资金;

4.利息与手续费。借款人取得借款后需按规定偿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投资人投资资金后取得相应的利息;有些P2P平台会根据业务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P2P平台资金管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即投资人将资金直接转入P2P平台的银行账户由平台自已进行管理,另一种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即投资者的资金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目前多为后者;上述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会导致会计处理的不同。

三、P2P网贷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一般P2P平台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因此本文探讨P2P网贷非金融企业的一般性会计核算处理问题,其会计核算应遵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投资人在平台存取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P2P平台管理资金方式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异:

1.通过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因为P2P网贷企业不得吸收存款,投资人将资金充值到P2P平台上本质上为投资人将资金暂时存放于企业平台上,属于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因此,P2P企业收到投资人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2.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账户,投资人将其资金划转到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的虚拟性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投资人支付到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为其他货币资金,因此,P2P平台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P2P平台企业发放贷款与收回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企业主要业务为管理贷款业务,因此要根据业务特点在基本会计科目下设置相关会计科目,P2P平台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在“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如企业按借款用户不同设置“个人”和“企业”二级科目,或者根据用户直接设置相关二级科目“贷款-XX借款人”。P2P平台企业根据其贷款规定审核通过给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记“贷款-XX借款人”,根据其资金管理方式不同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贷款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利息相关的会计处理

由于P2P网贷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便是提供中介服务,管理贷款,因此,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后按规定的时间计提相应利息,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当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XX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利息为其业务收入,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P2P平台实质上为金融贷款,因此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相应需要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根据相应的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P2P网贷企业的相应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实际发放时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贷“银行存款”。

(四)坏账相关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的放贷风险非常高,实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甚至出现坏账的风险,因此根据会计信息谨慎性的核算要求,企业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计提相应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了减值迹象,企业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坏账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坏账损失以及收回确认的坏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计提贷款减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若减值迹象好转时,可在相应的金额内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XX借款人”,如果发生了减值准备后期再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做上面业务的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五)其他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款人延期还款罚息收入的处理。若网贷企业设置了延期还款加收利息等的条款,仍可视为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因此相应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借款人申请及合同规定,确认时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罚息收入”。

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手续费的处理。网贷企业一般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实质上也应视为网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其明细科目可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对投资人充值的奖励的费用处理。网贷企业为了鼓励投资人踊跃投资,会设置不同额度的奖励政策,比如二次投资给予额外的利息分成,实质上对于网贷企业为一种营业成本的支出,因此可以归属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核算。

四、P2P网贷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运用

A公司是一家P2P借贷的公司。投资人通过网上第三方充值或直接充值到A公司账户,借款人通过网上招标,定好时间,利率等,标满后公司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公司收取利息的10%作为管理费,在投资人收款时直接扣除。投资人的收款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继续投标,对继续投标的投资人给予0.1%的奖励,奖励直接充值到投资人在A公司的账户上。另A公司给投资人投标奖励,投标奖励按金额的0.01%在投资人投出标的后直接充到其账户中的。

假设投资人投资50000元,日息率0.03%,期限10天,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其应付利息外一次收取0.1%的手续费,若延期还款双倍收取利息,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对投资人的处理

1.投资人充值:

借:银行存款50000(A公司账户为银行账户)或借:其他货币资金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0000

2.给予投资人投标奖励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

3.按期支付本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 135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15 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 135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135 4.投资人继续投资奖励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0 5.若投资人不继续投资而是直接提现 借: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50140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50140 对借款人的会计处理 1.借款人借款

借:贷款―XX借款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 借:应收利息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150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50150 贷:应收利息 150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3.借款人提前5天还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50 借:应收利息 75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75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50075 贷:应收利息 75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4.借款人申请延期5天还款

借:应收利息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25(50000×0.03%×15)

―罚息收入

75(50000×0.03%×5)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50300

贷:应收利息 300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5.若借款人未申请延期,在5天后未还款,A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该客户进行了认定,计提10000元的贷款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00

若10天后,仍有10000元无法按时还清,A公司确认其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0

贷:贷款―XX借款人 10000

2.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二

作为新的金融融资模式,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简称“人人贷”,是指现实中的个体通过网络媒介实现直接借贷融资的需求,即有资金与投资需求的个体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将自有资金贷款给有贷款需求个人,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金的交换,脱离了传统媒介来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种模式下,中间商并不代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服务平台作为重要的媒介,担负着为双方提供促进交易完成的信息交流、价值认定等服务。自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运营后,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蓬勃成长起来。

P2P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大发展下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发展资金亟需、融资渠道效率不高的现状下以“影子银行”的形式快速成长起来。因其与传统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不同,P2P的快速成长与其准入门槛低、直接透明和风险分散的显著特点有关。P2P网贷发展快速,也衍生了不同的模式,人们对融资模式以及会计处理都存有一定疑问,本文通过介绍P2P网贷的融资模式,分析其具体业务流程,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二、P2P运营模式及其流程介绍

本文根据P2P平台中介功能的强弱划分为简单中介模式和复合中介模式两种类型,其中简单中介模式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中介服务平台,而复合中介模式则对于P2P具有更特色的应用,也更容易实现借贷的功能。

(一)P2P运营模式介绍

简单中介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P2P平台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活动。该类型模式采用纯线上借贷交易,借贷双方把各自信息上传到平台进行相关认证审核,投资人采用投标的形式进行放款,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进行借款,一般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借款人,以分散投资风险,其模式如图1所示。

简单中介模式贯彻了P2P网络借款的基本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思想,通过供需来实现资金的有效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市场中沉睡的资金。但是,由于该模式下具有十分明显的缺点:P2P平台仅负责提供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

难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平台机构仅收取管理费用导致其面临经营压力等,所以简单中介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并不是十分广泛,而复合中介模式便具有了更广大的市场。

复合中介模式在我国占据了十分广阔的市场,中国特色市场结合起来,在该模式下核心在于P2P平台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P2P平台自身承担相应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复合中介模式一般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运营方式,充分利用担保理念来降低投资人风险,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去,以促进借贷双方的顺利进行,该模式下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为债权转让模式(图2),另外一种为担保抵押模式(图3)。

债权转让模式基本流程为投资人将其资金购买P2P平台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而P2P平台通过线下审核来决定放款给申请贷款的客户,固定收益产品一般便是贷款组合,投资人可根据P2P平台了解相应的固定收益产品信息,并定期收回利息与本金,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主导了债权的转让。

担保抵押模式核心为引进担保理念,基本流程为P2P平台引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贷款人进行担保,或者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资产,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利用平台将其资金进行竞标,成功后发放给贷款人。

复合中介模式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由于帮助了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担,赢得了投资者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取得了投资收益的收入,而且,该模式可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可以进行大额的资金放贷,有利于资金的融通,也有利于P2P业务和平台的发展。

(二)P2P平台相关业务流程分析

尽管P2P网贷模式有差异,但是其在平台上的相关业务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大体上划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 注册与认证。

投资人、借款人注册认证其真实身份,填写信息,申请其在P2P网贷平台的网络账户,同时将各自资金账户与网络账户相对应,应当说明的是资金账户会因P2P网贷平台不同可能是银行账户也可能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账户,目前主流为后者;

2. 借款人申请贷款。

借款人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一般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承担最高利率等等),申请借款;根据P2P平台模式不同会有不同的贷款条件,满足P2P平台规定的贷款条件者获取借款,P2P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借款人;

3. 投资人投资资金。

投资人购买P2P平台理财产品或参与投资竞标,确认购买理财产品或竞标成功支付相应投资资金;

4. 利息与手续费。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需按规定偿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投资人投资资金后取得相应的利息;有些P2P平台会根据业务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P2P平台资金管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即投资人将资金直接转入P2P平台的银行账户由平台自已进行管理,另一种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即投资者的资金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目前多为后者;上述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会导致会计处理的不同。

三、P2P网贷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一般P2P平台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因此本文探讨P2P网贷非金融企业的一般性会计核算处理问题,其会计核算应遵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投资人在平台存取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P2P平台管理资金方式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异:

1. 通过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

因为P2P网贷企业不得吸收存款,投资人将资金充值到P2P平台上本质上为投资人将资金暂时存放于企业平台上,属于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因此,P2P企业收到投资人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2. 第三方资金托管。

P2P平台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账户,投资人将其资金划转到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的虚拟性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投资人支付到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为其他货币资金,因此,P2P平台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P2P平台企业发放贷款与收回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企业主要业务为管理贷款业务,因此要根据业务特点在基本会计科目下设置相关会计科目,P2P平台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在“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如企业按借款用户不同设置“个人”和“企业”二级科目,或者根据用户直接设置相关二级科目“贷款-XX借款人”。P2P平台企业根据其贷款规定审核通过给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记“贷款-XX借款人”,根据其资金管理方式不同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贷款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利息相关的会计处理

由于P2P网贷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便是提供中介服务,管理贷款,因此,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后按规定的时间计提相应利息,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当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XX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利息为其业务收入,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P2P平台实质上为金融贷款,因此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相应需要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根据相应的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P2P网贷企业的相应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实际发放时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贷“银行存款”。

(四)坏账相关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的放贷风险非常高,实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甚至出现坏账的风险,因此根据会计信息谨慎性的核算要求,企业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计提相应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了减值迹象,企业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坏账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坏账损失以及收回确认的坏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计提贷款减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若减值迹象好转时,可在相应的金额内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XX借款人”,如果发生了减值准备后期再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做上面业务的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五)其他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款人延期还款罚息收入的处理。若网贷企业设置了延期还款加收利息等的条款,仍可视为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因此相应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借款人申请及合同规定,确认时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罚息收入”。

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手续费的处理。网贷企业一般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实质上也应视为网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其明细科目可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对投资人充值的奖励的费用处理。网贷企业为了鼓励投资人踊跃投资,会设置不同额度的奖励政策,比如二次投资给予额外的利息分成,实质上对于网贷企业为一种营业成本的支出,因此可以归属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核算。

四、P2P网贷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运用

A公司是一家P2P借贷的公司。投资人通过网上第三方充值或直接充值到A公司账户,借款人通过网上招标,定好时间,利率等,标满后公司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公司收取利息的10%作为管理费,在投资人收款时直接扣除。投资人的收款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继续投标,对继续投标的投资人给予0.1%的奖励,奖励直接充值到投资人在A公司的账户上。另A公司给投资人投标奖励,投标奖励按金额的0.01%在投资人投出标的后直接充到其账户中的。

假设投资人投资50000元,日息率0.03%,期限10天,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其应付利息外一次收取0.1%的手续费,若延期还款双倍收取利息,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对投资人的处理

1.投资人充值:

2.给予投资人投标奖励

3.按期支付本息

4.投资人继续投资奖励

5.若投资人不继续投资而是直接提现

对借款人的会计处理

1.借款人借款

2.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

3.借款人提前5天还款

4.借款人申请延期5天还款

5.若借款人未申请延期,在5天后未还款,A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该客户进行了认定,计提10000元的贷款损失准备

3.P2P网贷平台担保机构甄别研究 篇三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担保机构;甄别

目前,P2P网贷平台已经成为一种家喻户晓的快速解决资金需求的方式,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许多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都是通过P2P网贷平台解决的。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不同于美国的最知名的两家P2P网贷平台的纯中介的运营模式,通常会与第三方的担保机构合作或者自己建立担保公司,以这种形式为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当下,引入担保公司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但是担保公司中鱼龙混杂,想要为自己的投资提供有力担保,必须选取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如何选择合格的担保公司,如何对P2P网贷平台担保机构进行甄别对融资与投资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P2P网贷平台的定义与运营模式

P2P网贷是将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一种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所谓P2P即person-to-person的意思,就是我们所说个人对个人的模式。P2P网贷平台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平台来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在整个过程中,手续、合同、资金与资料认证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平台通过收取手续费来实现盈利。这种借贷方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短时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种模式下借贷双方实现点对点的关系,以互联网为纽带进行维系。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更加明显,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但是高收益也同时预示着高风险。近年来,网贷平台倒闭、捐款潜逃的情况屡见不鲜,降低了P2P网贷平台的可信度。

P2P网贷平台仍是投资者重要的选择之一,对担保公司的甄别,是决定投资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在此之前,对P2P网贷平台的营运模式的了解必不可少。一般来说,当下的P2P网贷平台可分为三种,即不参与借贷环节的纯第三方平台、债券转让的“多对对”模式平台与提供多种方式的综合性服务模式平台。其中,纯第三平台仅负责对借贷双方需求的联系,借款人以竞标的形式进行融资,一旦发生违约情况,此类平台无需承担垫付本息的责任。由于没有担保,风险性大大增加,也经常出现借贷双方因互相缺乏信任而发生违约的现象,因此,这种平台的存在并不广泛。第二种债券转让的多对多模式是以网贷平台作为债权人的,平台吸纳投资人的资金,并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过程中将债权进一步的转让给其它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风险的控制能力明显提升,在产生违约的情况下,由平台的合作担保公司予以赔付。但是对投资人而言,较高的安全性伴随的是较低的收益。而第三种综合性的服务模式,具有一定的中介功能,能够为投资进行担保,并提供相关的债券交易服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风险,方便资金的流动,但是这种模式下投资期限较长,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可观的收益。

总体而言,P2P网贷平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为金融的改革创新融入新的动力,进一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完善征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互补。另一方面,目前对它的监管还远远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相对落后,对风险的把控性较差。

二、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可谓是大热,以惊人的速度开始流行起来。P2P网贷平台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出现在大众面前。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成立,如今,网贷平台数以千计,发展模式也多种多样,有纯中介与债券转让的区别,有纯线上与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区别,有无担保和有担保的区别等等。数量的激增,管理体系与相关法律的滞后,使这个行业存在很多的风险。有担保的P2P网贷平台虽然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它也同样存在巨大的风险。很大部分的担保机构是由P2P网贷平台自主建立的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甚至是空壳的公司,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对借款人在平台上的相关业务做担保,对用户权益的保障埋下了隐患。而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建立并不非常困难,不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批,这种情况下,虽然为众多的P2P网贷平台提供了方便,但实际上就是自己为自己担保的形式,担保公司形同虚设,担保能力也十分有限,风险还是转移到了贷款人方面。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网贷平台合作,也可能因为公司自身的经营问题产生诸多的风险。四川省仅2014年一年的时间就2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濒临破产或者被勒令整改。放眼到全国,担保公司倒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金额也普遍不高,但通常却担负着巨额的交易量,无形之中增加了风险,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很容易发生在违约之时,担保公司有心无力,无法进行担保的情况,最终产生合同的违约现象。

三、P2P网贷平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分析

对于无担保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其规模一般较小,在激烈的竞争下难以生存。对于有担保机构的P2P网贷平台,二者间的合作方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为平台的线上项目进行担保

平台与担保工资的这种合作形式下,平台仅仅发挥了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相关信息的作用,本质上,平台不进行资金款项的吸纳与贷款,投资人所贷出去的资金由平台的担保公司直接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了违约的情况,由担保公司赔付本息以及承诺支付的违约金。整个过程中,平台仅仅发挥了对投资人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与发挥的作用,由担保公司来进行相关信息的审核,进行贷款前后的调查与管理,并通过风险的高低、借款人信用情况与总体的项目质量收取一定的保费费率。通常借款人经营稳健,信用好,相应风险就地,平台的保费费率相应较低,反之,为了覆盖过高的风险,保费费率就会相应增高。这种合作形式下,P2P网贷平台对于担保机构的选择应尽力保证有融资性的担保机构。鉴于大多数担保公司只能对担保当地的企业,因此在选择时还应与项目保持地区上的一致性。时刻把握主动权,为平台的运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相关的项目由担保公司进行推荐

这种模式下,平台省却了审核贷款人信用能力的步骤,由担保公司代为操作。担保公司将既有的项目进行相关信息的审核,包括贷款人信用等等,之后自主决定是不是将项目推荐平台进行融资。这种模式的优点十分明显,特别是在银担合作日益下滑、众多担保公司逐渐转型的环境下,银行贷款的审核越来越严格。而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与实际能力做出中肯的评价,将其推荐给P2P网贷平台,使借款人脱离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实现借贷双方与P2P网贷平台的“双赢”。

3.依靠大集团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担保

毋庸置疑,大集团参与到P2P网贷平台的竞争中,将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当下最受欢迎的P2P网贷平台陆金所为例,其之所以能够在万千的P2P网贷交易平台中独树一帜,主要是因为其同一集团下的平安融资为其进行担保,注册资金达到4个亿。一旦在陆金所进行投资的投资人遇到违约等情况,平安融资将会对投资者损失的本金以及应当得到的利息进行全额的赔偿。这样的实力与信誉赢得了广大投资者的信赖,因而越来越多的P2P网贷投资者选择陆金所。互联网的发展衍生出互联网金融,迅速吸引了各大金融机构,其中不乏众多谋求转型的金融巨头,包括平安集团、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等,都已经开始将精力投入P2P网贷行业中。各大金融巨头的加入,无疑会进一步的规范P2P网贷平台行业,促进其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这类的商业巨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海量的客户,在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上也占据相当大的优势,因此,此类金融巨鳄必定快速的占据大幅的市场。

四、P2P网贷平台担保机构的甄别

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得益于网络金融的飞速进步,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的形式,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目前,P2P网贷平台向着更灵活的方式去发展,单从担保形式上就有无担保、自我担保、一般担保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无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已出现明显的劣势;平台自我担保的形式也形同虚设,担保力度十分有限;一般担保公司也有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投资公司等等,担保力度上也差别很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安全性更高,但也无法完全免除风险。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讲,在选择合格的P2P网贷平台的过程中,对其担保机构的甄别十分重要。普遍情况下,投资者鉴别利害,选择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保证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的效力,是摆在投资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出现违约风险的情况下,能够及时的、快速的向放贷方进行偿付,自身的资本实力完全有能力覆盖掉坏账,在最大程度上识别风险、避免风险的产生。一般来说,对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的选择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认清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

毋庸置疑,资本实力是投资者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对其担保公司所考虑的第一要素。在通常的认知下,担保公司的最大的作用在于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赔付,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抵御风险,投资人应谨慎的审查担保公司的实际资本。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对风险的把控,依靠担保的费率来赚取盈利以覆盖掉小概率的违约损失,所以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之一。

2.考证担保公司的运作秩序、准备金与监管情况

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方式中,包括两种性质的担保公司。第一种为无审批、五监管的投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种则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这种担保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需要持有金融牌照,数量也比投资性担保公司少许多,其中有银行信用的就更是少之又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接受金融局的监管,当年担保费收入的一半作为准备金,其自有资金的比例与投向都要接受相关的监管。

3.验证担保公司的实际风险控制经验

金融行业的风险纷繁复杂,对于与互联网金融的新兴行业P2P网贷平台更是如此。对于风险的控制需要一定的阅历与经验,对于风险的预判与控制,经验的作用十分重要。信贷行业内普遍对资历较为看重。我国的微小企业贷款具有十分浓重的本土特色,没有丰富的经验无法把握纷繁复杂的风险,无法对风险进行控制。所以,投资人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应充分考虑到担保平台的控制风险的经验与资历,对于初入行的投资者来说,审查从业时间是最简单有效的判别方式之一。

4.审查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

在传统意识下,投资人总是极度的相信银行信用,认为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是最高的,但是在P2P网贷平台行业中,有一部分资质优秀的担保公司的信用甚至超过某些中小型的银行。但是,银行对于担保公司的认可无疑可以提升投资者的信任感,在长时间的转型过程中,担保公司将逐渐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特别在于多种方式的物品抵押上,更具多样化,使,使P2P网贷的抵押形式更加灵活。在长时间的尝试中,担保公司同样能鉴别非房屋抵押的价值,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风险控制技术,某些小贷公司也会借用信贷工厂、IPC等技术等等。

参考文献:

[1]王成龙.融资性担保机构在P2P网贷平台的行为风险及应对措施[J].经营与管理,2016(4):39-40.

[2]刘毅,谭彬. P2P 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合作机制研究[J].经济视角:上,2014 (4):1-2.

[3]沙慧娇.P2P网贷平台风险研究——以“锦融运通”倒闭事件为例[D].安徽财经大学,2015.

4.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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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小微企业融资的大平台

2013年09月03日 21:08 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我有话说

P2P:小微企业融资的大平台

一直以来,融资难是阻碍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八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要创新服务和产品,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新兴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以其方便、快捷、无需抵押的优势,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小微企业主的青睐,改变着小微企业融资生态。今天我们先去看看国内一家大型金融机构旗下的网贷平台是如何服务小微企业的。

陆金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每工作日的11点、14点、17点、20点,我们会发布借款信息,通常情况下,几分钟后,投资项目就会被抢购一空。

下午两点,记者在上海陆金所看到,几分钟前刚刚上线的几十个投资项目很快就全部交易完成,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在8%-9%之间。朱健明几天前就是通过这个平台为自己的企业筹集了一笔30万元的急用资金。

上海新明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健明告诉记者:我从到他们那里去申请办手续,到放款到我的账户上一共两天时间,/八点多的利率水平我们已经非常满意了,相对于现在目前一般的民间借贷,这个利率水平非常非常低。

朱健明告诉记者,利用P2P网贷发布过程很简单,他只需要向陆金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信用卡等信息资料,陆金所经过认证后,他就可以登陆网站发布借款需求了。除了利息之外,他要支付2%-4%的挂牌手续费。

平安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说:我们一定要看到这个人,我们一定要看到他的身份,我们一定要了解他的工作的状况,/他要经过我们非常完整的一个风险筛选,到今天其实大部分来我们的平台真的想经过这个平台借到一笔钱,大概通过率45%。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眼下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已经超过30万,其中60%-70%的贷款人是个体工商户,往往来自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对资金需求比较强烈的地区。目前平台提供的贷款额度上限是30万,其中15万以下不需要抵押物。

平安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说:我们帮了这些个人微型企业融资到钱,大概已经超过几万家,/我相信再过一两年,所有的最大的不管是P2P,所有的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在中国。

P2P:360度数据核查 降低企业信用风险

听起来网贷非常容易,只凭身份证就可以拿到贷款。那么这种网贷的风险有多大,网贷公司又是如何控制风险的?下面就跟随记者,一起去云南一家创业不久的P2P公司去看看。

这家名叫积木盒子的P2P公司上线运营刚刚一个月,董骏说,他们和其它P2P公司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们有一个数据部门会尽可能地全面搜集企业信息,确保平台上的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在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记者看到,客户经理除了查看企业的营业资料外,还会利用移动客户端,现场采集企业的各类信息,包括办公环境、厂房、库房、存货、原材料等等,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一个企业的真实状况。

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付月告诉记者:这是我们的数据部门,/数据经理把我们所有的内部资料在我们的系统里进行严密的分析,最终形成报告,提供到P2P平台,作为考核融资客户诚信度的一个标志,以及是否能放款的依据。

通过三天的独立调查后,企业得到了急需的1600万贷款。

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书高告诉记者:我们和他们(P2P平台)对接发现,比原来传统的一些的银行等渠道更直接,更简洁,成本最低,对我们来说,降低了很多中间管理成本。

除了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之外,这家P2P公司还会拓展收集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比如客户经理会陪同企业去银行打印流水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出借人还可以通过一个身份核实系统,确认企业主的真实身份。

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董骏表示:我们把我们的这个融资项目的信息叫做360度的信息,(17:56)这个体系实际上是客户越多,我的平均成本越低,我的运营更有效。

P2P:期待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采访中我们的记者也了解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漫画入)目前国家对于P2P网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网贷在运行过程中,依然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一些业内人士就建议,应该尽快将网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今年3月份,开业不足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破产,主要原因就是没能发现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已经被多次抵押,借款人捐款“跑路”后,众贷网只得自掏腰包赔付投资者。业内人士表示,在美国的P2P网站上,投资人可以在客户资料中查到详细的信用记录和评分,这就避免了跑路事件的发生,央行应尽早将P2P接入征信系统。

平安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说:最大的一个风险就是有一个人,跑到十个地方来借钱,如果这个东西不透明,这个整个系统上的风险是很难评估。

陈宇说:央行也要给予一定的一些支持。比如说在系统方面,是不是可以让你至少打通,对接起来,让你在风控上能够更明白借款人的特征是什么,背景是什么。

5.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五

P2P 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研究

P2P 网贷平台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产物,基于普惠金融的理念,为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微企业提供了新型融资渠道,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通过研究小微企业在 P2P 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模式及特点,分析其在 P2P 网贷平台上融资的风险表现形式,针对互联网融资风险来源于线下审核模式成本较高、P2P 网贷平台的资金监管不到位及资金进出口模糊等问题,提出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及资金去向跟踪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网贷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P2P 网贷平台; 小微企业; 融资风险

一、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而其在“二元结构”的金融市场中却存在挤出效应及金融排斥,由于自身条件约束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等原因,目前正面临融资困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兴起的 P2P 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不同于传统借贷的新型融资模式,跨越地域障碍,加速资金流转,很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需求急、周期短、频率快的融资问题,在推进阳光金融民间化的同时,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实现。但这种网贷模式的线上操作同时也产生了监管壁垒,由于出借人和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资金来源与借款企业资信水平、资金用途的非透明化导致的融资风险急剧增大,P2P 行业卷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等状况不断,因此,在维护 P2P 网贷平台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利益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监管,将 P2P 转变成安全有效的融资平台,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国外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研究较早,成立于 2005 年的Zop a 是世界上第一家 P2P 网贷平台,由于国外起源较早,加之监管体系相对严格,平台资质较高,因此,平台的问题发生率较低。国外对 P2P 网贷平台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借贷双方。Sergio研究发现,P2P 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借款人自身,而鲜少涉及其所处的社会关系,过于单一化,缺乏信用资质评估的准确性。Samuel et al.通过调查Pros p e r 的交易数据发现,贷款人出于对高利率的非理性追逐,而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这会导致其陷入逆向选择风险。Ashta andAssadi认为,由于借贷双方缺乏直接接触,导致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标的风险文献综述 引言

较大。Jack也认为,P2P 网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披露不足,以及大多数平台只是单纯地提供投资项目导致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加大。国内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关注相对较晚,对于其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平台的自身建设、监管体系,以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指出法律不健全、操作不当、平台技术建设这三个方面是诱发 P2P 网贷平台下企业融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以信用风险控制为主,建立共同信用评级系统。指出,P2P 网贷平台缺乏资金安全的可靠保障,以及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等问题,造成借款人为取得贷款提供虚假信息,由此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进一步系统分析了由于借款人特征而导致的违约风险,以及平台自身的资金风险。认为 P2P 网贷平台缺乏市场准入的限制,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挪用客户资金风险以及网络技术风险等。国内外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研究还是集中在借贷双方以及 P2P 网贷平台的自身建设方面,对于特定的融资对象研究不足,其对策建议的针对性有限。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普惠金融的视角,将小微企业作为 P2P 网贷平台的融资主体,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着手,分析其融资特点,以及 P2P 网贷平台的自身运营模式问题,从 P2P 网贷平台资金的入口端和出口端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其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从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资信评级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实施跨区域多方位监管布局、建立资金去向跟踪平台等方面严格把控风险,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降低破产风险。

三、P2P 网贷平台运营模式

(一)P2P 网贷平台发展历程P2P 即Pe e r-to-Pe e r le nding,个人对个人,点对点,P2P 网贷平台是一种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与渠道的网络借贷平台。从 0到 1.6 万亿元P2P 在我国发展用了 9 年时间。2007 年,国 内 第 一 家 P2P 公司——拍拍贷成立,标志着 P2P 网贷模式正式传入我国,但是由于人们对其认知不足,P2P 模式并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在最初的几年里一直停留在萌芽状态。直到 2011 年国内 P2P 网贷平台数量暴涨,整体行业规模达到 50 多家,并在之后一直呈现急剧上升态势。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2月,累计平台数量增至 3977 家,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累计达到 16 086.24 亿元。2015 年 12 月 18日,宜信旗下的宜人贷在纽交所上市,成为第一只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概念股,宜人贷的成功上市催化了 P2P行业的上市热情,为 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了一剂“强心针”。

(二)基于 P2P 网贷平台的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小微企业通过 P2P 网贷平台满足其融资需求,首先需向平台提交信用审核材料,借款要素包括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平台对这些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发布,由在平台上注册过的出借人对这些发布信息进行筛选,依据项目的收益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来决定投资项目。小微企业由于经营收入、公司规

模有限,再加上资金周转不灵活,其融资需求呈现“急”“小”“快”的特点,而 P2P 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式“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渠道。如蚂蚁微贷所服务的对象锁定在小微企业,以 100 万元以下的贷款为业务主体,截至 2014 年底,累计服务 100 多万家小微企业,累 计投 放 贷款 2 500 亿元,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快速便捷的融资平台。小微企业通过 P2P 网贷平台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融资对象多元化,借贷双方广泛性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跨越了时间、地域和关系网络,P2P 网贷平台聚集了众多投资者,使网贷平台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模式。据统计,2016 年 2月行业内投资人数达 257.04万,人均投资金额 4 万元以上,充分体现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势,相比于传统的银行借贷模式,即只能通过银行这一特定行业,融资渠道及对象单一,同时还得面对银行超高的融资准入门槛,而通过 P2P 网贷平台面对众多意向出借人发布融资需求,大大增加了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2.贷款利率自由,不受银行利率约束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平台、出借人自行决定,利率决定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平台划定借款利率范围,由借款企业决定其准确利率;第二种是由平台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水平、融资规模、借款期限、经营状况等要素来决定其贷款利率,综合水平较高的相应的贷款利率较低,而综合水平不足的小微企业,则出借人所要求的风险报酬较高,故贷款利率上升;第三种利率决定方式是由平台根据注册过的投资者所出具的意向贷款利率来决定,投标利率最低者获得签订借贷合同的资格。

3.节约信息成本,提高融资速度P2P 网贷平台采取线上交易模式,具有跨区域性,实现了不同区域的融资交易,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将遍布在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联结在一张网上,大大节省了信息交易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快速便捷,提高了整个融资流程的效率,极大地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破产风险概率。

四、P2P 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具体表现

伴随着平台数量的暴涨,随之而来的是问题平台的层出不穷。截至2016 年 3月,累计有 1466 家 P2P 网贷平台出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等现象。2012 年以来,众贷邦、优易贷、淘金贷相继发生跑路事件,其中优易贷的待收金额达到 2000 万元,涉及 60 多人。而 2014 年问题平台发生率暴涨,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多达 275 家,在最新统计数据中,2016 年1月至 2016 年4月的累计停业、问题平台及发生率对比见图 1。图中显示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仍然呈现上升态势,在这些问题平台中,中宝投资涉及金额最大,达到 51 300 万元,涉及人数 1062 人,而其注册资本仅有100 万元。2015 年问题平台有 895 家,最大

涉及金额 9 亿元。以 2015 年12 月 5 日经侦介入的 e租宝为例,通过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集资500 多亿元。P2P 网贷平台的这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暴露了小微企业通过 P2P 网贷平台融资的风险共性。

图 12016/01 至2016/04 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情况(%)

(一)借款成本较高,加大小微企业负担相较于传统融资模式,小微企业在 P2P 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成本更高。自 2015 年 10 月24 日央行宣布降息后,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 0.25 个百分点至 4.35%,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在此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目前贷款利率最高的为 6%,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最高为 6.55%。而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 年 1月到 4月P2P 行业综合利率虽然有微弱的下降趋势,但总体利率水平仍在 11.2%以上,具体情况见图 2。其中2016 年4月网贷行业综合利率为 11.24%,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来看,利率区间为 8%~18%的平台为 4月主流平台,占比达到八成以上,其中 12%~ 18%的平台数量占比为 43.19%、8%~ 12%的平台数量占比为 37.14%。处于利率区间两端的平台占比合计不足一成,其中利率区间在 8%以下的平台占比为 6.75%;而利率区间在 24%及以上的平台占比最少,仅有 1.01%。从行业总体利率水平来看,P2P 网贷平台的借款利率还是远远高于银行借款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并束缚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

图 2 2016/01 至2016/04 行业综合利率水平

(二)平台坏账率偏高,增加小微企业融资难度

P2P 网贷平台的坏账率一直是业内避讳谈及的,平台信息上并没有对其进行披露,少数对外披露的平台都声称自己公司的坏账率在 2%以下,有的平台坏账率披露甚至低至 1%,竟比银行的坏账率还低,相比于银行的高融资门槛以及担保要求等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P2P 网贷平台披露的低坏账率显然备受质疑。据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透露,按照行业通行的 90 天逾期率,陆金所的年化坏账率在 5%~6%之间,而对于风控能力不强的公司,其坏账率高达 10%~15%。对于有平安银行背书的陆金所,一直以低息稳健著称,其坏账率尚且如此,那么其他平台的坏账率也可见一斑。坏账率的高低直接代表了 P2P 网贷平台的控制能力,与投资者的本金安全息息相关。如此高的坏账率透露出平台的风险不容忽视,如果 P2P 网贷平台的坏账率为 3%,那么 100 个项目里有 3个项目资金是无法收回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资金无法收回,P2P 网贷平台为了维护投资者资源,需要为其垫付资金,直接导致获客成本加大。同时,由于平台的坏账率极高,导致平台的声誉受损,影响投资者对平台的信心,直接降低了平台的筹资能力,从而无法满足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平台“跑路”现象严重,导致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自 P2P 行业上线以来,问题平台层出不穷,截至 2016 年 2月,累计问题平台总量达 1 425 家,发生率高达 36.13%,问题事件中跑路占比 41.89%,提现困难占比 13.51%。2015 年 P2P 行业最骇人听闻的 e租宝事件,其平台上 95%的融资项目都是虚造的。P2P 网贷平台属于线上服务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去向披露的真实性难以查证,对于尚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的 P2P 网贷平台,其道德风

险尤为显著。面对投资者的集合资金,P2P 网贷平台面临逆向选择难题,一旦选择偏差,卷款跑路,不仅投资者血本无归,而且小微企业的资金链也难以衔接,将诱发破产风险。

(四)资金期限错配,平台出入口质量难以保证期限错配是 P2P 网贷平台风险的主要因素,容易造成庞氏骗局,即业内某些平台为了满足投资者期限短且回报高的偏好,往往将一个长期融资项目拆分成多个短期项目,以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即“短存长贷”或“发新偿旧”。用后面投资者的资金偿还已到期的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倘若其中一个短期项目出现问题,极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平台崩塌,出借人以及小微企业利益受损。P2P 网贷平台能否正常运营,很大程度取决于其资金出口质量,即募集资金的用途,每一个项目都有期限以及金额,额满表示融资标的有效,将从出借人处融得的资金给予借款企业,但在募集期间,未集满的这部分资金被很多P2P网贷平台拿去投资证券市场或其他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不仅出借人本金难以收回,借款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不能解决,因此出口质量问题是平台能否存活的重点。而入口端也是 P2P 行业风险的一大关卡,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不明来源的资金进行“洗白”也频繁发生,一旦这种行为被经侦介入,不仅 P2P 网贷平台将停业整顿,小微企业所融得的资金也将被回收,导致资金链断裂,加大破产风险。

五、P2P 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线下审核模式繁琐,导致成本加大P2P 网贷平台对于小微企业的审核基本上采取两大模式,即线上审核与线下审核。首先是在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初期,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借款企业需在平台的贷款申请表上填写公司名称、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银行借款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借款信息,平台先对这些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于无法对线上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进行核实,出于对投资者本金的安全考虑,P2P 网贷平台会派专门的审核小组对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而实地考察这项工作耗费时力,既延长了小微企业借款的期限,同时又加大了 P2P 网贷平台的审核成本,为了抵销额外的成本,平台自然要在小微企业借款利率上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导致企业在 P2P 网贷平台的借款成本较高。另外,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其处于传统融资对象里的弱势群体,P2P 网贷平台出于对信用风险的考虑,会对无法提供有效资产抵押以及机构担保的低信用级别的小微企业收取一定的隐形费用,这也间接反映在小微企业的借款成本上。

(二)融资门槛过低,大量风险企业涌入

P2P 网贷平台融资门槛过低,有别于具有严格审查机制的传统融资模式,放宽了对借款企业的限制条件,这对小微企业有利也有弊,一方面符合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在银行贷款

以外给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缓解其因资金不足导致的破产风险;另一方面,过低的融 资门槛也导致 P2P 行业中涌入了大量风险企业,这些高风险企业的涌入,导致平台上的相应项目无法及时还款,甚至由于这些风险企业本身注册资本较低,融资金额对其有相当的吸引力,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导致P2P行业跑路事件层出不穷。P2P 网贷平台为了维护投资者信心,需要为其垫付资金,直接拉高平台项目的坏账率,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注册资金难以弥补居高不下的坏账支出,长此以往严重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同时也对小微企业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的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资金存管不到位

我国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体制并不完善,存在非法经营的现象,由于信息披露不足,导致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一系列风险,以及 P2P 行业的进入门槛过低、注册资本少、信息披露不足而导致的跑路事件不断。在发布正式的监管准则之前,P2P 网贷平台一直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没有明确的行业定位以及直属的监管部门,导致 P2P 行业中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存在非法经营情况。直到 2015 年7月 18 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 P2P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并对 P2P 监管细则做了一定的规范。2016 年8月24 日,银监会等四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再次明确将 P2P 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并在之前的 12 条监管红线中加入了债券转让这一条,进一步对监管细则做了规范,对 P2P 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必将对整个行业进行大洗牌。

(四)平台项目审核疏忽,资金流程缺乏披露

P2P 网贷平台上的项目由借款企业及平台协商决定披露,除了对借款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只需确保借款企业的资金融通到位,对于具体的项目模式并不多做审核,平台出于对客户的维护以及平台借款项目成功率的考虑,将长期借款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项目,将大额借款拆分成多个小额筹资项目,以达到融资成功的目的。对于筹得资金的入口以及出口缺乏信息披露,资金入口端即投资者资金来源,大多数投资者追求P2P 网贷平台的高收益,但苦于缺乏本金,“借钱生钱”成了 P2P 行业中的常见现象,投资者将借来的钱投入 P2P项目,从中赚取利差,也被业内人士戏称为“薅羊毛”。资金出口端即资金投资去向,信息披露不足,产生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借出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平台的坏账率也难以改善。

六、P2P 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管理策略

(一)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发展专业资信评级机构

P2P 网贷平台对借款企业的线上审查模式可靠性有限,企业信息披露作假事件难以杜绝,而线下实地考察模式费时费力,加重了平台和借款企业的成本负担,因此发展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来进行统一的资质审查,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审核信息,能够减轻平台的人力成本,同时降低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2014 年上线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做了比较简单的披露,但不足以让网贷平台及投资者了解其出借风险。发展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需要对小微企业银行贷款信息、不良信息记录、市场退出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小微企业资信评级数据库,通过第三方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披露,为 P2P 网贷平台及出借者提供对称信息,将高风险企业拒之门外,提高资金安全度,降低平台的坏账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也是降低坏账率的一种方法,但鉴于担保公司本身的风险难以保证,再加上其高杠杆率,担保机构的负担能力有限。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布局

P2P 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借助其互联网分布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将全国各地的借贷双方联系在一起,但由于双方缺乏面对面的有效沟通,同时网贷平台上对于融资方以及资金去向等信息披露不足,导致交易双方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导致逆向选择,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多方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借款企业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披露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如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盈利情况等)、借款用途、以往融资记录等,对出借人的信息也需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主要针对大额资金,审核其资金来源,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另外,监管细则虽然已经出台,但其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 P2P 备案登记和监管部门,介于 P2P 线上的跨地域性,牵涉的范围较广,单纯依靠当地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不足以发挥效用,建议采取跨区域多方位监管布局,搭建互联网实时监控平台。

(三)建立资金去向跟踪平台,明确资金用途监管细则中已明确规定P2P 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第三方存管机制,但只是限于将客户资金存管于银行,避免 P2P 网贷平台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平台卷款跑路风险,但其不足之处在于银行并不能做到对每笔资金去向以及平台项目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因此仍需建立监管系统,类似于网购物流跟踪,对资金的投向从初始投入、项目进行状态、可回收资金、实现收益方面进行披露,正如淘宝与快递公司合作,小微企业的贷款去向可由当地的监管机构进行跟踪审查,其用途及项目进行状态需向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报备,由监管机构的部门将资金动态实时更新,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七、结论

6.p2p网站线上推广方案 篇六

现在深圳很多户外都能看到P2P平台的广告,这类宣传费用较高,但是扩散的范围还是很广,至于能带来多少用户,不是很清楚。那么这里,给大家推荐p2p网站线上推广:

1,从搜索引擎入手,这个就分为免费的关键词优化和付费的百度竞价,免费的关键词优化主要从网站内容上做起,这个是个体力活,包括不断的跟新新闻,做问答,做专题这些,这个一般根据网站结构而言,有的好做,有的不太好添加这些内容,另外一个竞价,这个比较省时省力,但是比较的费钱,一般80多块钱左右可以转化一个有效的用户吧。

2,垂直门户做广告宣传,人气火的目前有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网贷之星,网贷俱乐部等这类硬广告位,每天能够给平台带来不少的流量,但是实际能够转化成多少用户,还得看平台自身是否有吸引力了,不过这是目前众多平台采用最多的方法,也是最有效果的。

3,热门社区软文推广,比如知乎,还有这里的金融社区,很多平台额度管理人员都会在这两个地方通过输出高质量的内容,从而树立个人品牌,到潜移默化的宣传自己额平台,如果你留意的话,就会发现,很多人的介绍都贷有XXX平台,XXX样式的,这类宣传是日积月累的过程,而且不能太操之过急,明目张胆,对质量要求很高,不然很容易被删除和封号的。

4,新媒体推广,这里主要就是指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推广,这个不多说,主要是积累粉丝,增强互动性,社区里好像有一篇关于如何运营公众号的解答,你可以去翻了看看。

5,传统原始的免费推广方法,QQ群,群邮件,QQ群的效果还是有的,只是前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积累成员,所以建议在平台成立之初就开始积累资源的好,群邮件额话,主要是大海捞针了,靠的是数量,效果不是很明显。

7.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七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监管新规

一、P2P网贷平台及其法律监管概述

P2P (Peerto Peer) 是伴随互联网应运而生的新概念, 中文又称之为网贷。简言之, 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款模式, 其有别于传统线下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是通过互联网的网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交易。从行业统计数据看, 截至2015年12月底, 我国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达到了2595家, 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 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 (2528亿元) 增长了288.57%。 (1) 但在P2P网贷成交暴增的同时, 这个新生行业所伴随的问题也可谓多多。各地大量涉及P2P网贷平台相继倒下, 且涉案数额均是百亿上下, 比如E租宝、上海中晋、快鹿等等。因此, 无论是学者抑或是公众, 对网贷平台应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管的呼声都逐年增大。

我国现有规范网贷平台的法律架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规范传统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比如,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网贷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 这些用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就理所当然适用于处理网贷平台及网贷交易主体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的争端;二是规范网贷平台的部门规章。2015年,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颁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一次把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此后, 2016年8月24日,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以及互联网信息办, 颁布了史上第一部规范网贷平台的部门规章, 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网贷监管新规或新规”) 。这个新规颁布后, 对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模式及主体、经营范围、法律责任等诸多存在误区或真空的领域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微观上看, 网贷监管新规可直接适用于网贷交易个案的争端解决;而从宏观层面看, 网贷监管新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稳步、健康的发展具有定海神针的作用。

二、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模式及其监管机构

美国的P2P网贷平台早在2005年开始其业务时, 也没有对应的监管机构。直至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要求P2P网贷平台将其发标作为证券登记, 接受《1933证券法》的监管, 才正式确定了SEC成为联邦层面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机构。从GAO (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 于2011年7月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P2P的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看, 美国当局对P2P的监管将来有两种考虑, 第一种是继续现有的多分支的联邦监管体制, 即通过证券监管部门以及通过金融服务监管部门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合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保护于一个联邦监管部门名下保护贷款人, 报告也就此利弊进行了系列分析。 (2) 而英国则稍迟于美国行动, 在2011年成立了P2P金融协会, 政府部门中与P2P网贷平台密切关系的是商业创新和技能部 (BIS) , 但BIS对P2P网贷平台并不直接监管, 目前看, 大体上是由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负责归口监管。 (3) 我国学界就P2P行业监管也有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起来有两种意见居主流:一是强化监管的观点, 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 除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外, 也应该把地方政府积极纳入到P2P行业的监管框架中; (4) 另一种观点是弱化监管观点,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P2P的监管要跳出巴塞尔协议以及现有监管理论, 部分监管任务甚至可以外包给IT公司。 (5) 笔者认为, 放松管制原则仅适用于普通商业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竞争规则, 如果对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领域进行强制监管, 则有违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准则, 因此, 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就采用了自由竞争、放松管制的立法原则。而对于金融业放松管制则不能适用, 否则, 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增。考虑到P2P网贷平台一般都分布在全国各地, 仅仅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这些在京部门的监管肯定是不够的, 必然要有区域性监管机构实际执行监管才能使政策落地。因此, 美国联邦层面和州层面配套的综合监管模式是完全适合我国的。

从网贷监管新规的条文来看, 我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无疑是采取的综合监管模式, 参与机构可谓众多, 涉及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数个部门。具体表现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进行“双头监管”, 而公安部、工信部以及互联网信息办则在各自分工范围内予以配合监管, 新规对于参与综合监管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也规定得比较清晰。其中, 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 而网贷平台注册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平台备案登记、信息搜集和风险处置;工信部负责对网贷平台发布信息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 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互联网信息办则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从以上分工看, 我国综合监管模式下对网贷平台采取的是备案登记而非注册登记制, 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贷平台办理备案登记, 而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 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网贷平台违反了规定的备案登记制度, 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 以及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对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和处罚的权力实际还是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当然, 如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 则相应的后果也是由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和承受的。

三、网贷平台监管新规的主要监管内容

(一) 网贷平台性质和定义

网贷监管新规第二条对网贷平台进行了定义, 将网络平台明确界定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并且, 在新规第三条也基于第二条的定义进一步确定了网贷平台既然是借款中介机构, 就不能提供归集资金、非法集资等所谓增值服务。这些规定精准界定了网贷平台仅仅具有撮合借款的中介业务属性, 使其回归经纪业务本质, 同时, 对网贷平台进行经纪业务以外的限制, 也保证了网贷平台有别于传统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二) 备案登记制度

鉴于前几年各地网贷平台任意设立从而导致监管缺位、违规违法案件频发, 新规确定了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要求, 即对网贷平台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新规第五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按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里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是, 这种备案登记制度不仅仅是要求在网贷平台设立阶段进行备案登记, 而是持续性的备案登记强制要求!新规第七、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如果网贷平台终止服务或依法解散、宣告破产的, 也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同时, 考虑到众多网贷平台的“灰色地带”现状, 为解决新老平台备案、整改的问题, 新规第四十四条也给予了尚在运行中的网贷平台12个月的过渡期, 意即在12个月内完成法定备案登记且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都可视为按新规设立的网贷平台。

(三) 负面清单管理

新规除了对网贷平台进行定义并原则规定了网贷平台不能归集资金、从事非法集资, 同时还在第十条具体规定了网贷平台不能从事哪些活动, 笔者简言之为负面清单管理。新规具体罗列了十三项不可为的负面清单就使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网贷平台各方知晓其行为的边界, 即“可以为什么”以及“不可以为什么”。总结起来,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融资类禁止行为。网贷平台不得自己为自己或采用变相的手段为自身融资;不得设立资金池而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也不得直接发放贷款或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些禁止性规定就使网贷平台完全不能触及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 (2) 推介和分销禁止行为。由于网贷是应互联网而生的新业务模式, 因此, 过去采用线下、线上同时推广的综合营销手段则不再被许可。新规对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明确禁止;同时, 对于网贷平台将将融资项目进行错期配对即拆分也予以禁止;由于网贷平台没有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牌照, 因此, 对网贷平台代理发售各种金融产品进行资金募集、债权转让或混合、捆绑、代理多种业务的行为也一并禁止。 (3) 其他禁止行为。类似中晋过去以名为股权众筹实为借贷的予以叫停, 同时, 顺应互联网即时变化的特性, 新规特地留白了一项“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 借贷额度限制

新规通过第十七条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以及累计借款额予以规定, 即单一自然人在一个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能超过20万元;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超过100万元;自然人在网贷平台的累计借款额不能超过10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超过500万元。这种借贷额度的限制体现了P2P行业全面回归小微和普惠金融的本质, 那么, 这些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笔者猜想这可能和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量刑20万、单位100万的起步标准有所关联。

(五) 网络安全监管

既然网贷平台是利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撮合借贷交易的, 那么, 网络安全与否必然影响其交易的安全。为此, 新规第十八、二十二、二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比如, 建立合规数据库, 并且交易数据必须保存5年以上等等。

(六) 第三方存管

新规明确叫停了网贷平台自己管理资金或和第三方联合存管的模式, 考虑成本与现实因素, 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管理, 并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种第三方存管方式从性质上看等于是将网贷平台募集的资金认定为信托资产, 由第三方受托管理, 即使网贷平台破产也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七) 全面信息披露

新规第五章以专章、三个条款具体规定了网贷平台及其董、监、高的真实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官网披露以及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等等。

(八) 多重法律责任

新规第七章法律责任篇不仅就网贷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同时也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政责任也做了相应规定。如果网贷平台、借款人、贷款人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任人构成犯罪的, 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 郭峰, 张岩, 王旭等.中国P2P平台地区特征与风险分析报告[EB/OL].http://www.sfi.org.cn/plus/view.php?aid=972, 2016-9-3.

2 July2011, Person-to Person Lend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as the Industry Grows, http://www.gao.gov/assets/330/320693.pdfvisittedon Jan.6, 2015.

3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188-191.

4 张欣.中国P2P小额信贷中介服务行业法律监管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3 (6) .

8.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八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这个三方构造中,一个“P”代表出借人(投资人),“2”就是互联网的平台方,另一个“P”代表借款人(用资人),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进行审核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再进行投标。在原初的模式中,平台只是担任纯中介角色,并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

自2005年以来,以Zopa、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欧美兴起,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并正式运营,随后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快速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止2015年11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769家,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增至4005.43亿元。然而,一方面是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杂草丛生,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5年11月底,全国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175家,占全部平台数量的31.18%,这些问题平台的表征为提现困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尤其是2015年12月初,某著名网贷平台因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引起了行业巨震。吕某及其“发展创投”平台也仅是上述问题平台的一个缩影而已。因此,P2P网贷平台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规制范畴,如何有效打击异化的P2P以保障正常的P2P的有序发展,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网贷平台最易触发的刑事风险

P2P网贷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政策的不明确、法律的空白、监管的缺失都使得这个新兴行业风险日益累积。美国学者Weiss就指出,在网络借贷规模急速扩张的同时,业务的规范程度却未有明显提高,并陆续暴露出许多风险和问题,如何应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网贷风险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P2P网络借贷这种微型金融领域的核心研究课题。[1]在国内,学界对于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风险也开展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金安全缺乏保障;二是资金的真实意图无法验证;三是个人信息可能泄露;四是缺乏对P2P借贷平台的有效监管。[2]还有学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中由于对借款人款项用途的不限制,贷款人存款意图的不确定等易导致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违法、贷款人违约等可能性,因此,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方都存在风险。[3]在众多风险中,应当特别注重P2P网贷的刑事风险。实践中表现为:擅自开展“自融”业务,假借P2P名义骗取资金后“跑路”、故意泄露用户信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挪用客户资金、为违法犯罪提供洗钱服务等。在这些刑事风险中,最易触发的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该罪也是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的基础罪名,因此判断P2P网贷的刑事风险应当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谈起。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近年来民间融资行为的活跃,对于该条规定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有人提出质疑,一种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合法性,可由民商法调整,无需刑法介入。[4]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具有片面性。从域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是有禁止性规定的。比如日本《关于取缔接受出资、存款及利息等的法律》(以下简称《出资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向不特定且多数人明示或暗示日后会全额或高于全额退还出资的方式收取出资金。”第2条规定:“除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能够从事吸收存款业务者外,任何人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的业务。本条中的存款是指从不特定且多数人处收受金钱,收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存款。”[5]可见,存款业务具有专属性,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的具有非法性。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一种时髦的观点认为,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为了保护现有银行的垄断利益,这种观点在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中颇有市场。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狭隘的,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为了维护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三方面。一是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与自我传播性,个别和部分机构的微观的金融风险可能会在某一区域凸显并逐渐累积、传播和扩散,进而形成区域性风险。一旦区域性风险突破可控边界进行跨区域传播时,就有可能导致系统性的风险,进而衍变成金融危机。单就非法集资活动的个案来说,很难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相连,但是大量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所引发的累积风险以及引起的次生危害(如群体性事件等)的确不能排除有导致区域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技术—经济发展的风险后果的扩张,使得它们在政治上中性化的构想崩溃了,而带有法律的、伦理的和民主的评价,政府的监控机构和媒体等公共领域开始介入企业管理的‘神秘区域’。”[6]正是如此,中央多次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刑法来规制民间融资领域,正是体现了对于这种不被容许的风险的管控。二是大规模融资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设置严格的金融中介市场准入制度,配套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并不仅仅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同时也是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以设立“资金池”或者“自融”的方式吸收存款的P2P网贷企业,业已成为了实际上的商业银行。在其缺乏商业银行那样丰富的盈利业务及完善的风控措施的情况下,仅靠吸收存款来维持对投资人的还本付息,当资金流动性异常并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时,必然会爆发大规模的信用风险,最终损害的还是投资人的利益。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7]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指在买卖双方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总是趋向于作出尽可能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他人的选择,故常常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具体到P2P网贷行业,一些平台以欺诈宣传和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投资人人云亦云地选择标有高利率但实际上却是高风险甚至是违规的平台,相反合规、稳步发展的平台却遭到了排挤。道德风险(moral risk)是指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一些P2P网贷平台吸收资金后的使用完全不受监管,有可能被隐匿转移甚至被肆意挥霍。综上,当不受管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累积的风险达到值得刑罚处罚时,就必须将此类行为犯罪化,为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法益。

三、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性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第1条第1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予以了明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理论界一般将上述四个要件概括为“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需要从这四个特性上判断。

本案中,吕某以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进行宣传,显然符合“公开性”特征;其承诺对投资人以月息3%-4%的高息回报,并以关联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造成本金利息有保障的假象,显然符合“利诱性”特征;其针对的对象并非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而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显然符合“社会性”特征。本案关键在于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本文认为,对于“非法性”要件,应当从重视形式要件即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转变为重视实质要件即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目前,P2P网贷企业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制而非核准制,相关企业只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批准,因此其运营的合规性与否要看是否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里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是单指某一个具体的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二是非法集资违反的是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规定;三是只有融资管理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吸收资金行为才有非法性。[8]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1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修订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此外,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四条红线不能逾越: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从上述规定来看,吕某为吸收公众资金而设立某投资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一直通过“发展创投”的平台吸收公众资金,其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别无二致,业已脱离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具备了“非法性”的特征。综合上述分析,吕某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个人犯罪。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在吕某通过P2P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时,多次采用了虚假的手段和诈骗的方法,且吸收来的人民币9000万元未用于宣传的项目而是投资到某地产公司,其行为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是否还涉及构成集资诈骗罪呢?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注: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可见,成立集资诈骗罪的两个必要要件为: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违规的P2P网贷企业常常采用以下诈骗的方法吸收资金。一是营造公司具有实力的假象。有的网贷企业虚报注册资本、不惜重金通过媒体广告大肆宣传使投资人觉得企业实力雄厚;有的网贷企业与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关系密切,使投资人产生“家业这么大,反正跑不掉”的错觉。二是高息利诱。本案中,吕某以3%-4%的月息高额回报诱使投资人投资即属于此类。且不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实体经济坚守5%左右的年利率已属不易,何谈回报给投资人至少36%-48%的年利率,单说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上,这样的利息约定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吕某宣传的利息已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从法理上来说,投资人取得上述利息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三是使用虚假的担保。为骗取借款人的信任,P2P网贷平台一般会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但不少平台选择的担保公司不是子虚乌有的公司就是该平台的关联企业。本案中,为“发展创投”网贷平台担保的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吕某,由这样的“一家人”的企业进行担保,这样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谓是毫无用处,一旦网贷平台发生资金链断裂时,担保公司也根本无法承担担保责任,受损失的必定还是投资人。四是编造虚假借款标。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冲高成交规模或者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不惜捏造各种借款理由,设立虚假投资标,以重复抵押甚至虚假的抵押物获得投资人信任。本案中,吕某在半年中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身份大量发布假标,资金流向“发展创投”平台操控者本身,形成“资金池”后将资金用作房产投资,这也是吕某“拆东墙补西墙”的“救赎”手段。综上,吕某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下一个问题是,吕某是否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

与典型的吸钱跑路的“庞氏骗局”不同,一些P2P网贷平台吸收资金后未将资金款项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其他项目的经营、个人消费、还债等,在经济形势较好时期尚能正常还本付息,但当经济形势严峻时就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形。本案中吕某将平台吸收的人民币9000万元的资金均投资到某地产公司,显然与宣传的借款事项是不符的,那么能否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平台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投入到事先宣传的项目上,对于投资人来说就是一种诈骗行为,就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文不赞成这一观点。一是上述观点过于简单,且未区分生活意义上的“诈骗”和对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诈骗”的区别。二是要防止客观归罪。对于集资款未投入宣传时的经营项目而是投入其他实业项目经营最终造成亏损的,要充分考虑实际投入的实业项目的真实性和造成亏损的原因,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而不能以亏损的结果简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要考察行为人投资其他项目与自我挥霍的比例。对于向对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资金,显然不能认定系行为人“非法占有”,刨除该部分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要充分地考虑用于“自用”和“他用”的比例。本文初步认为,对于行为人将一半及以上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或还债而将少量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本案而言,吕某将9000万元均用于投资,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其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集资,也仅仅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余思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重申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十二项负面清单,坚持底线监管的思维等,内容十分丰富。本文认为,《办法》突破了网贷行业长期野蛮生长却无人监管的窘境,对于重新规范互联网金融、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向意义。P2P网贷企业不能老是拿着“创新发展”的“尚方宝剑”而对规则置若罔闻,不能仅仅要求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适用应当谦抑,其自身也必须积极寻求转型升级,在业务发展上也应当秉持“谦抑性”,剔除不属于“信息中介”所应当做的业务,避免成为准银行机构,唯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阔步前行。

注释:

[1]Weiss G N,Pelger K,Horsch A. Mitigating adverse selection in P2P lending: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Prosper. 2010.

[2]参见钮明:《“草根”金融P2P信贷模式探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第2期。

[3]参见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8期。

[4]参见刘新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5]参见贺卫、王鲁峰:《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6]庄友刚:《跨越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7]Susan Johnson. Online or Offline--the Rise of“Peer-to-Peer”Lending in Microfinance.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i n Organizations.2010,8.

[8]参见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9.新手投资P2P网贷心得 篇九

说起网贷,其实我接触的时候也才3个月,从中学的投资经历和一些技巧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新投资者一点帮助。

起初还将信将疑,从来没想过P2P网贷投资竟然能赚到钱。开始试着了解网贷P2P究竟是什么?来到一个平台首先注册一个ID。不用多说,基本每个平台都有客服和QQ群,平时多看群里大家的聊天,有什么不懂得问题就问客服,客服们都很热情因为我们是投资者嘛。把基础的知识和投资流程搞清楚之后开始和群里的投资客们聊天,从他们身上学到投资技巧和心得。

第一次投标投的是“秒标”两分钟就赚到10几块,感觉蛮新奇的。后来开始在平台上大额充值,一般都选择有担保并且年利率在20%以上的月标。当第一月个投资到期时感觉好开心。以后胆子就越来越大开始投入更多的钱在平台上。进过两三个月的投资,总结几条:

1、新平台是投资一般年利率在22以上%,优点是收益高;缺点是风险高,投资产品少,适合激进的投资者。

2、次新平台是投资一般年利率在18%~22%,优点是收益较高;缺点平台产品少,适合稳健的投资者。

3、老平台是投资收益较高一般年利率在11%~21%,优点是低投资种类多,平台风险低;缺点是收益低,适合保守投资者。

建议新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选择投资平台。

10.P2p平台活动策划方案 篇十

一个p2p平台的前期主要靠活动来提高人气,来提升P2P平台的关注度以及活跃度。P2P网贷平台最主要的几个指标是访问量、注册量、成交金额、待收金额等一些数据。要使这几个指标快速的有提升,平台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从2013年p2p元年发展至今,成熟的的P2P活动策划方案有许多,我列举几种比较经典的:

加息:在特定的时间段或者特定的条件下采取对参加活动的投资人加息奖励的活动。

秒标:当天发标当天还款的一种活动标。

体验金:一般对新注册的用户采取发布一定数额的体验金,在投资到期后收回本金,利息归用户所有。

抵扣券:投资一定金额可以抵扣现金。

签到奖励:签到会获取到一定数额的积分或者现金红包。

新手红包:注册后平台账户内增加一定金额,投资后可提现。

抢标奖:每个标的的首尾都有奖励

其实每一个活动都是不错的,关键在活动的目的、发布时间还有针对的用户群体的把握上,最重要的是活动需要有完善的跟进体系,客服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回访参与活动的用户。

一个活动的要素有以下几种:对象、预算、时间、形式、预期效果、跟进、反馈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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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2p网贷平台推广方案 篇十一

摘要:基于互联网、信息数据库、第三方支付等技术手段,P2P网络贷款为小微企業发展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所有交易过程、数据信息都是在线上完成,无疑增加了融资的风险。文章首先分析了小微企业融资瓶颈,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模式及其特点;其次具体介绍了小微企业在P2P网贷平台上融资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风险;最后立足实践,重点从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库、P2P网贷平台融资创新服务内容、P2P网贷平台融资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三方面探讨了小微企业基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策略

一、 引言

第三方线上支付,互联网安全技术,大数据挖掘等技术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提供的支撑与影响。P2P网贷平台起源于英国的Zopa与美国的Prosper,以此来模板,我国著名的P2P网贷平台有上海拍拍贷、北京人人贷、深圳人人聚财,据统计显示:2012年有33家,交易额200亿元;到2013年有61家,至此我国P2P网贷市场逐步形成。其次,P2P网络贷款平台属于小微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该方式类似于在线的民间借贷,主要有投资方、贷款方、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三方面组成,在交易过程中,网络贷款平台起着中介作用,有小额信贷功能,而且网络融资平台将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直接匹配,但又不同于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如比银行的小额贷款节省了中间环节。

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2012年总数量超过5 000多万,创造GDP50%以上,解决就业80%以上。但是,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低,经营中常伴随着资金不足,而且不符合银行等金融信贷结构的评级要求,结果小微企业中只有10%才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更是在国内产业转型,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的当下,面对谨慎的银行投资体系,小微企业发展更加迫切、但发展困境更加艰难,而且在此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更希望得到满足。因此,2014年国务院及金融监管层办理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通过创新网络融资金融产品来激发小微企业的活力。其中P2P网贷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与融资模式,通过网上申请,提取,还款的方式,网络贷款服务突破了地域性,随时随地;加强了资金周转,随借随还,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周期短、频率快、需求急”等资金需求特点。但在国内其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所有交易过程、数据信息都是在线上完成,无疑增加了融资的风险。本文基于此探讨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模式及其特点,其次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在P2P网络融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最后针对性的提出风险控制策略。

二、 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及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2012年底小微企业数量占据整个国内企业总量的95%,但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其经营规模,信用体系、资质要求、资产水平、担保体系等多方面都不满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评级要求,因此,小微企业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出现存在以下瓶颈:第一、小微企业无法通过上市推进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其次,小微企业融资数额小,时间短,频率高,导致商业银行服务费用高,风险大,收益低,从市场经济角度,无激励理由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二、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时有较高融资服务利率,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要付担保金、交易金等融资成本,高利率与高费用进一步加大了融资破产风险。因此,P2P网贷平台以其快速、便捷的小额金融中介服务,正好匹配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过程的频率高,贷款低,周期短且无信用数据等特点,有力的拓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相比银行的小额贷款模式,小微企业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中介型线上网络贷款模式,联合中介型线上网络贷款模式,线上与线下组合型网络贷款模式。其区别主要是网络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所提供的功能不同,第一种仅提供中介桥梁服务,投资方投资项目与小微企业融资都自主决策。第二种不仅是中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资产水平,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经营业务,企业规模等详细信用报告,以被投资人咨询。第三种是除了上述线上服务外,还提供为贷款人线下的放贷,市场推广,资金审查,违约赔偿等业务。小微企业基于P2P网贷平台,其融资主要特点有:(1)小微企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投资决策主体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单一决策,而是有多个投资人共同决策项目,因此形成了多投资人与多贷款人的交易形式。其次,由于不受央行利率指导的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能够自主灵活的进行利率决策,因此能为资质好、信用好的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优惠(如Lending Club网络融资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7.3%的利率,而银行同期的利率为13%)而且是无担保的融资服务,同时提供的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1个月~24个月)。再次P2P网贷平台所获大都是社会上闲散资金,通过互联网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域范围更广,资金利用率高;(2)多个小微企业组团融资,团队成员中相互监督与负责。这种组合方式一方面可以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保证,担保体系,更易获得融资服务并且获得更低的融资服务利率;另一方面,减少小微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同时,在组合融资模式过程中,由更了解真实小微企业状况的核心企业或带头企业组建小微企业的融资团队,团队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就可由核心企业完成,节省了网络融资平台以及投资人的费用。如美国著名的Prosper网络融资,对核心企业组团进行奖励激励;(3)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都是线上完成,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与民间小额借贷对比,其操作运营成本与交易费用较低,可以更好让利于小微企业。

三、 小微企业P2P网贷融资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融资审批手续简便,数据信息公开,风险公担,非常适用于额度较小的贷款业务,因此,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等问题。但是,小微企业在面向P2P网络融资时也存在着风险,既有自身融资违约的风险,有网络融资中投资人资金来源的风险,又有P2P网贷平台自身的运作与技术的风险,还有网络信息监管的风险。特别近年来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各网络融资服务平台的业务能力,项目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参差不齐,既有像宜信市场估值超过5亿美金,全国大小城市30多个布点,职工超过七千人,又有许多网络信贷只是中介、皮包类型的公司。

(1)小微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据国内商业银行显示,现今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个人征信信息。因此,很少P2P网贷平台会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实时观察与监控资金流向。若小微企业逾期不还款或者进行融资服务不是进行改善企业经营现状,会对P2P网贷平台带来非常大不利的影响。因为,P2P网贷平台是保证投资者本金归还,若小微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平台必须先行为小微企业垫付,然后与小微企业交涉让其归还贷款,一旦形成坏账或死账,会给P2P网贷平台的日常运作带来风险甚至有可能就此倒闭。另一方面,较高的年化收益率使得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很容易使得小微企业产生违约。通过P2P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数据显示,P2P网络融资的平均坏账、死账率达到5%。

(2)P2P网贷平台的服务风险。第一,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在8%左右,一般高于各大商业银行的年化收益率。由于网络融资的进入门槛低,许多企业在第三方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下,以高年化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如2014年10月,P2P网贷平台中的“网贷之家”提出了年化收益率60%的虚假投资信息,其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投资资金沉淀后,携款而逃,业界称为庞氏骗局。若小微企业接受上述不真实的网络融资服务,风险较大。然而,在实践中通过高年化收益率作为吸引投资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后期其利率会慢慢降低,如人人聚财的P2P网络融资,一开始其年化收益率为22%,随着业务增加,慢慢降到了16%,甚至更低。现在,P2P网络融资的年化收益率的最大临界点为24%(是以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折算而成),若超过24%,项目的虚假性就非常高。第二,由于平台的进入门槛低,其业务范围属于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因此不需要金融牌照与银监会的监管,法律与政策中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但在吸引存款资金的时候,若出现虚构的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则网络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将会被取缔。同时,网络融资上的投资人信息,多是以“公司”形式出现,以公司名义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若网络融资内部监管不到位,很容易被投资人利用,进行吸收存款资金,提供融资服务的非法集资情形。第三,P2P网贷平台服务要收集小微企业信息,如法人代表,资产证明,担保人等信息以提供小微企业的融资额度,如果小微企业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被传播、利用,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P2P网贷平台上有大量线上的资金流动信息,若此信息流动被披露,甚至篡改,对小微企业、投资人都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投资者资金来源与保障的风险。一方面,各投资方把资金放入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其资金的来源渠道无从可知,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现今网络融资的政府或第三方在监管法律、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了对投资者资金审查的制度,因此,若投资者资金来源是非法性的,一旦被政府或第三方获知,资金即被收回,因此小微企业的资金会出现断链,而出现更加被动、困难局面。另一方面,投资者投资项目的信息来源于P2P网络融资,资金转让也是存入平台个人账户,因此,资金的使用权还是由平台掌握,同时法律规定像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可以免除连带责任,可以看出,投资人承担了全部的资金风险,且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四、 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风险控制策略

据上所述,小微企业在P2P网贷平台融资过程中出现投资人资金来源、P2P网贷平台服务的运作管理、小微企业自身的信用以及网络技术等方面的风险,阻碍了小微企业P2P网贷融资的发展。因此,面对上述风险,本节分别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P2P网贷平台的创新服务内容与保障体系,以及明确的网络融资行业组织与第三方监管体系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解决策略。

(1)建立与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只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报告,其次P2P网络融资由于是非金融機构类,不能合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因此,应该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征信体系,采集小微企业的法人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信息、市场退出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而且从国家层面保护主体的信息安全。其次,经过P2P网贷平台申请的查询主体、查询内容,国家征信体系可以允许有时间、有范围的提供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查询服务,并建立各P2P网络融资下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且通过信用信息的数据发掘,为P2P网贷平台的客户信用评级提供依据并完善评级方法、体系。基于此,对小微企业融资前可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小微企业的过期未还款的违约信息,根据期限的长短可以在大数据系统与平台上进行分级风险预警以及违约揭露,以保障资金流入到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中。

(2)开拓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的创新服务内容与保障体系。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除了资金中介服务(如投资项目咨询,风险评估与预测等)外,还要开拓对投资人的资金担保与托管服务,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所需资金的来源体系。现今,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服务主要有两类:一是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为投资人的所有投资活动进行连带责任的担保。二是P2P网贷平台的自身担保服务。同时具有担保资质的公司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担保的金额不能超过企业自身资本的5倍~10倍,因此作为中介服务的非金融结构,自身担保服务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那么合理的担保是与第三方具有担保资质的公司合作,如果遇到坏账则由担保公司负责,此时可以为第三方担保方与网络融资设计合理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从投资人收益与平台收益提取风险保证金。另一方面是资金的托管服务,可以引入商业银行等金融结构作为专业的资金托管方,因为P2P资金池是汇入商业银行账户;第三,可以引入地方政府机构,一方面疏通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障碍,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最后,由于P2P网络融资都是线上完成,针对金融类、支付类存在大量的钓鱼网站,那么加强网络技术安全服务可保障网络融资正常运作,以及保护网络融资内投资人与小微企业的信息。

(3)构建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服务行业组织与第三方监管体系。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服务机构不同于投资人的资金拥有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方,实际上是他们之间的中间身份,而且又不同于商业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因此,P2P网络融资的性质应该定义为“非金融组织类的借贷服务机构”。其次,针对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低,数量众多,如2012年有1 000多家网络融资服务机构,因此,要尽快制定《P2P网贷平台服务的准入标准》等法规,并明确P2P网贷平台服务是商业银行借贷服务类的有效补充。第三,以建立P2P网贷平台服务行业的协会组织完善监管体系,据悉,由国内领先的十几家P2P网贷平台服务机构发起组成行业协会,也即将产生行业标准。因为,行业协会组织更熟悉平台内部运作与风险,体现专业性与灵活性的监管作用,行业标准从宏观方面应制定准入条件、退出机制、行业规范,微观方法针对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的各运营模式(如拍拍贷网络融资,其主要风险是信息保护方面)制定具体的运作操作规范,员工行为准则。全国已有建立行业组织的先例,如上海的网贷服务业企业联盟。

五、 结束语

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匹配的融资渠道,网络融资作为中介服务平台,将投资人,贷款人直接融合在一起,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的更优解决方案。然而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也必然带来的现实风险:如小微企业的违约信用风险,P2P网络融资服务机构擅自挪用资金池的风险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线上交易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等实际问题,因此,本文最后立足实践,分别从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库、P2P网络融资创新服务内容、P2P网络融资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三方面探讨了风险控制策略,除了上述微观风险控制策略,也要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形成宏观立法监管措施,保障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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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号:2012BGL011);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号:71372107)。

作者简介:骆建文(1966-),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供应链金融、 采购与供应管理; 沈建男(1981-),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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