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保合同(共2篇)(共2篇)
1.产品质保合同 篇一
经营者:***,地址:*****
电话:****-721**** 137********
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家庭住址 小区 号楼 单元 户,电话: ,使用的华润漆 系列产品,墙面漆总计价格 元人民币。
一、本店对已售出的产品从施工之日起给予五年的质量保证(不起皮、不脱落、不粉化)。
二、本店五年内不会更换经营者,如更换地点主动通知乙方。
三、每年甲方集体维修两次。乙方发现毛病时请电话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记录。
四、保修内容只对漆面本身问题,如人为底腻子脱落、楼板开裂等不在保修范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产品质保合同 篇二
分类: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