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精选12篇)
1.文物保护法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事业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法律的保障作用逐步增强。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需要与时俱进地予以修订完善。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文物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文物流通领域亟需加强监管;四是文物专业人才匮乏,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有待提升;五是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报告建议,一要增强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文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二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三要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文
—1— 物保护能力建设;四要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引导文物流通秩序;五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水平;六要促进合理利用,努力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七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报告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此后,《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先后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就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文物领域的许多重要事项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调整,并通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予以体现。修订《文物保护法》,既符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也是文物事业全面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围绕《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多次开展调研,委托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考察国外文物立法实践,形成了许多研究成果。文物系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文物法制研究队伍,汇集了一批国内外文物法制研究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后,国家文物局立即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工作重点,深入系统开展了一系列—2— 实地调研、课题研究、征求意见工作,为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目前,《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楚,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在重要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起草过程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单位,于2013年3月制定《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方案;4月至5月,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带队赴浙江、辽宁、内蒙、广东、广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专题调研,同时通过函件广泛征求单位和专家意见,并在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官网开设专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份,国家文物局在京多次召开《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各类文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8月至9月,国家文物局领导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汇报《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情况和初步修订思路;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国家文物局委托有关单位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涉及的30个课题开展专项研究;2014年7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文物主管部门、文博单位及专家的意见;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国家文物局广泛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的
—3— 沟通协调,并同时征求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2015年9月,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文化部审议通过。
上述工作过程中,国家文物局先后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办公会近百次,完成调研报告和课题报告42份,汇编修法参考资料200余万字。
三、修订工作的指导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了四项原则:坚持方针,跟进时代,解决问题,提高质量。坚持方针就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是长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规律性和特殊性的本质要求,必须长期坚持。跟进时代就是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趋势和发展要求,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和作法。修法既要反映2002年以来文物事业发展的新经验、新成效,也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解决问题,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现实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制约文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提高质量,一方面要符合立法工作的要求,内容要科学,逻辑要严密,法律语言要规范;另一方面要注重将法律的修改完善与法律的有效执行相结合,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坚持上述原则,国家文物局在修法工作中注重开门立法、—4— 整体规范、内外衔接和适度超前。开门立法,即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整体规范,即突破部门和行业的局限,全面规范政府、社会、公民个人在文物保护中不同的定位和不同的职、权、利。内外衔接,即注重与其他现行法律,以及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相衔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协调。适度超前,即把法律的约束性和法律的指导性结合起来,与深化改革的趋势相一致,体现前瞻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国家文物局注重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属地方事权的交由地方负责,做到权责统一;注重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一些管理事务中增加群众监督、参与的环节,改变单一的上管下局面;注重分门别类、精准管理,使规定的具体措施更加贴近各级各类文物特殊的规律性和保护要求。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以及文物工作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精神的主要任务,此次修订工作确定了五个重点方向:一是强化政府责任,二是扩大社会参与,三是拓展活化利用,四是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五是补充完善文物保护具体法律规定。法律的框架结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一)强化政府责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体制。文物保护是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主导责无旁贷。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过程中出
—5— 现的许多问题及其原因表明,政府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责任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这次修订,在政府事权、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有关条款,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晰:一是进一步明确文物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并将文物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第八条)。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第十、十一、十二条)。三是增加了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上述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文物工作得到切实开展和落实。
(二)扩大社会参与。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机制和相关鼓励措施不健全,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社会力量参与,不仅能够帮助政府全面有效地保护我国数量众多的文物,也能够更好提升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保护的宗旨得到更好实现。这次修订,顺应时代要求和民众呼声,着力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条款:一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鼓励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公益基金,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二是丰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的方式—6— 与途径(第十七、五十九、七十五、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三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鼓励措施(第二十、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三、七十三、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认定,是2009年文化部发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后出现的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新形式,受到了文物保护志愿者们的广泛赞誉,一些国际组织对此也高度评价。几年来,数十处有重要价值的古迹和纪念建筑,由于民众申请认定为文物而得到了保护。此次修法,相关内容在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得到了体现。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重要阵地,对这类文物,政府应当尽全力保护好管理好,使其充分发挥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或者基本没有较好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或者基本没有得到较好保护、管理和利用。这是众多客观因素造成的结果。为使这类文物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得到保护、尽可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此次修法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形式,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的框架和程序内,可以参与对这类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在文物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保养、修缮责任,相关文物的产权不变(第七十五条)。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这种形式,与国家法律和
—7— 政策没有抵触,在一些地区也已有长期的实践经验,社会反响良好,一些文物由此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与利用。
(三)拓展活化利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16字方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应当齐头并进、全面落实。现行法律,对文物的保护、抢救和管理有较多规定,对“合理利用”的制度和措施则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工作方针的落实和文物事业的发展。此次修法,以总书记关于发挥文物作用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总结各地文物工作实践经验,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拓展活化利用,设专章(第六章)对文物合理利用的原则、措施和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提出,文物利用应当体现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尊重科学,遵守公德,面向公众,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草案同时强调了文物利用的底线,明确文物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协调,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第七十一条)。为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更好地统筹兼顾,草案规定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体现文物利用的要求和规范(第七十二条)。为使文物保护单位充分发挥作用,草案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应当创造条件实行局部或者定期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草案还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共享机制,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实现文物资源共享,丰富博物馆的展览内容;博物馆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所收藏的文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法律实施重在监督检查。此次修法,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第七章),以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草案明确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文物工作的督查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草案也给予了具体规定。随着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明显提高,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不断增加。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草案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此类信息、线索不调查、不处理、不反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也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增加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款数目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了22条。这些规定,反映了文物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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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完善文物保护具体法律规定。最近十余年,文物工作应对现实需要,迎接了很多挑战,采取了很多措施,克服了很多困难,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这些经验,有的已经上升为制度,体现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的已经被业界广泛认同,在具体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法,一些重要的成熟的经验被吸收进草案,比如:健全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措施(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第二十三、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等领域的人员资格要求(第三十二、三十九、五十六条);规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制度(第三十八条);完善了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模式和管理要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双边协定的规定,结合文物进出境管理实际,完善了文物进出境管理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文物合理利用的原则、要求、方式等(第六章);明确了文物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第一百一十二条)等。
现行法律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前者有较为具体明确的保护管理措施。后者数量众多,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5%,对此类文物法律也缺乏明确的保护管理制度。现实情况是,—10—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大多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太可能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缺乏法定的保护管理措施,这部分文物成为不断受到破坏、损毁的重灾区。此次修法,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并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这样的称谓调整,与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大类的表述相一致。称谓的调整,不会影响这部分文物被陆续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规划,是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国家的法律、政策与各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很强的针对性。现实工作中,保护规划长期以来是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研究和制定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面临的具体破坏因素、需要强化和完善的具体保护措施、发挥文物作用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能够得到仔细分析、归纳提炼、科学表述。通过实施保护规划,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定性的概念、原则、要求得以量化体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保护规划制度,目前相关要求只是在文物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影响了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稳定性。此次修法,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这项制度,涉及范围只限于文物有关区域,并要求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
—11— 划相衔接。
文物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文物保护服务于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也应当得到尊重。现实工作中,由于文物保护而使个人和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客观存在,各方面对相关规定多有修改意见,这种情况也确实应当尽力避免。此次修法,没有提出因利益受损而给予合理补偿的总体要求,而是选择一个矛盾较为突出的工作领域作了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相关区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有重要发现的,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单位等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因采取文物保护措施致使建设单位合法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三条)。草案作此规定,兼顾了财政的实际能力和社会的实际需求。
现行《文物保护法》共八章80条,修订草案共九章115条。在现有框架基础上,增加了“合理利用”、“监督检查”两章。此外,将原第三章“考古发掘”章名改为“考古管理”,将原第四章“馆藏文物”与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合并,章名改为“可移动文物”,这样修改将使法律框架和逻辑更加严谨、清晰。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国家文物局通过网站、中国文物报专栏、信函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法意见建议,其中—12— 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发放调查问卷1640份,回收有效问卷1411份,共汇总归纳各方面意见建议215条。这些意见建议都在修订过程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014年7月至9月,征求全国文物系统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专门组织召开讨论会,全面梳理本地区文物系统的意见建议,并向国家文物局正式报送了书面材料。各有关文博单位、部分专家也回复了书面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有关文博单位、行业组织、部分专家反馈的意见建议54份,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近2000条。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国家文物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征求高法、高检、军委法制局和国务院相关部委局等53个单位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9个单位无不同意见,34个单位共提出修改意见158条。国家文物局分别召开了7次部门协调会,与34个单位进行了沟通,就机构编制、税收优惠、进出境管理、公益诉讼等多条意见达成一致;关于事权财权匹配、文物保护补偿、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承担等方面,国家文物局也根据各部门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目前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充分考虑了部委意见,不存在重大分歧。
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是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在修法过程中,国家文物局多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召开各种形式的专题座
—13— 谈会、讨论会、论证会30余次,专门研究行政审批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地方发改、公安、住建、规划、财政、工商、海关、法制、旅游、文物部门,有关文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中国文物学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考古学会、中国社科院考古所、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系统老专家、老领导,以及部分律师参加了有关会议。大家对草案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论证,国家文物局也极为慎重地研究、吸纳了大家的意见、建议。
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共设定行政审批25项,其中行政许可22项,政府内部审批3项。此次修订,取消其中的4项行政许可和1项政府内部审批。修订草案共设定行政审批28项,保留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审批20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政府内部审批2项;新增行政审批6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政府内部审批1项;将保留现行《文物保护法》设定的2项行政许可拆分为4项。行政审批研究论证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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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保护法 篇二
一、保护文物资源的重要性
文物资源是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 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璀璨历史文化的象征。文物资源在精神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同时通过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吸引海内外游客游览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观名胜古迹、游历文物建筑、欣赏历史文物已经成为组成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文物资源是发展我国旅游业的优势和特色, 是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 是连接民族精神的纽带。文物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 是祖祖辈付出巨大牺牲和代价才保存下来的。因此, 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是当代人应尽的历史责任。如果没有做好文物资源保护工作, 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对其进行利用。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利用文物资源, 不仅可以对文物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 还可以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发展当地旅游业, 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丰厚的经济效益。为此, 在开发利用文物资源的过程中要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 对文物资源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恢复。另外, 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对文物资源的消耗, 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措施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中主要是通过完善相关的服务设施, 让人们在熟悉历史、接近历史的过程中, 领悟到中华民族智慧、勇敢、勤劳等优秀传统文化。
三、文物档案在文物资源开发中的应用意义
作为一种直接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可以将历史的真实面貌再现。档案作为特殊的原始文献, 具有历史再现、原始记录和价值凭证的重要属性。可见, 文物档案是文物信息生命的重要载体。文物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照片、文字记载、录像和工作记录等内容是文物档案的重要组成, 这些文物档案内容通过对历史事件产生和发展过程的记录, 真实的反映文物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以及文物工作的基本活动。在文物保藏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保藏技术、保藏环境以及不可抗拒外力因素的影响, 对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造成损坏, 甚至是毁灭性损坏。而文物档案作为准确记录文物信息和反映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情况的重要凭证, 可以最大限度弥补这种毁灭性损失。文物档案除了可以作为修复文物的依据, 还可以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各类信息, 促进文物研究的发展。另外, 随着科技发展和材料的不断丰富, 研究者可以借助文物档案对历史文物的细节进行研究, 摆脱因材料限制对文物研究的影响, 得出更加真实的历史结论。
四、文物档案在文物资源开发中的应用分析
(一) 文物档案在考古发掘开发中的应用
经济建设工程难免会对地下文物遗址和文物建筑造成损害, 为了对损害的文物最大限度的进行挽救, 应该开展抢救性考古挖掘对占压文物实施抢救。同时, 出于文物学术科研目的, 要积极主动对文物遗址进行考古挖掘。文物档案中关于发掘地域历史的文字记录、发掘出土器物的线条和图片、影视资料以及对该地域的研究性论著的记载, 在考古挖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 与发掘区域相关的历史文献、文物档案和县志对考古挖掘过程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果在某一考古发掘地域曾经出土过石刻档案, 考古学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对其进行详细记载, 为以后的考古发掘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凭证。比如在2010年对济南开元广场遗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过程中, 民国时期济南地区古城区的分布示意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份民国地图提供了当时开元广场遗址仍然为水域, 通过实地发掘验证了这份民国地图上对区域位置、性能和功能的标注具有真实性。可见, 文物档案在考古发掘开发中的应用, 一方面可以提供发掘区域环境变化、区域变迁、自然灾害和历史变革对发掘区域造成影响的背景资料, 提供专题参考进而预测发掘区域可能会出现的遗迹和文物, 以及文物的性质、功能和年代;另一方面可以对考古发掘工作进行规范化, 使考古发掘工作高效科学开展。
(二) 文物档案在旅游开发中的应用
在文物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年代久远、损害严重的文物建筑要进行及时的修缮。在很多情况下, 出于文物景区整体建筑协调完整的考虑, 需要在损害严重的文物原址上进行复原。为了实现文物建筑修缮或复原与原建筑具有较高的吻合度, 需要充分借助文物档案。另外, 在开发利用文物遗址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整体的规划管理, 在此过程中文物档案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物档案可以提供遗址各个功能区的分布情况、遗址文物的数量情况和遗址文物分布的疏密等重要信息。比如在修缮和重建损害严重的文化遗址时, 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可以开展专门征集活动向社会征集相关资料, 进而为文物遗址的修缮和旅游开发提供更准确的原始凭证。
(三) 文物档案在陈列展览中的应用
如果在文物陈列展览过程中单纯的依靠文物, 是难以让普通观众详细了解文物的出土背景、用途功能、历史典故以及发展演变等信息。但是文物档案在陈列展览中的应用却可以在文物陈列展览过程中对文物的背景、用途和功能等信息提供可靠的文字图片说明, 提供生动的实物展示, 让观众在游览过程中了解文物各种信息的同时提高对陈列展览文物的认识度。另外, 在选用展览文物时要对文物的价值、质地、规格和类别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否则频繁的出入文物资源库房会增加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负担。如果提前建立相应的文物藏品库房管理档案, 文物展览工作者便可以借助文物档案中文物藏品的照片、规格、图表、纹饰和质地等信息做出选择, 然后再在库房进行现场对比。这不仅可以为文物展览工作者减轻工作量, 提高文物提取效率, 还可以降低反复提取文物过程中意外损坏的机率。
(四) 文物档案在市场开发中的应用
文物集中区域的城市代表是历史文化名城, 在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时要对每栋历史建筑景观的用途进行规划, 对每栋历史建筑景观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在最大限度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均衡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另外, 要将文物档案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设计规划的重要依据, 从文物档案中详细了解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特征、各种典故由来, 以及文物建筑的建造时间、风格和修缮记录等外部信息。目前对可移动文物利用市场的开发成果主要分为与文物相关的艺术品和文物复制品。在复制文物过程中必须将文物本体作为复制依据, 按照与原物相同的规格和比例、结构、纹饰、材料和整体特征进行复制。同时要充分借助文物档案提供的资料对文物内部不易发觉的内部结构进行确定。比如可以借助文物修复过程中保留下来的断截面照片作为复制文物内部结构的依据。而相关文物艺术品的市场开发过程中, 不论与文物相关的声像作品、摄影作品、图书, 还是各种比例的文物模型, 都必须以文物档案作为基础材料, 遵循忠实原始文物的原则。
我国作为世界上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 这些丰富的文物资源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媒介和载体。随着近几年对文物资源的大量开发, 难免会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继承造成不利影响。文物档案作为一种真实记载文物资源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手段, 可以将文物的基本价值真实记录, 从不同层面上将文物独有的价值表现规律、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全面展现出来。因此, 通过对文物资源和文物档案的探究, 促进文物档案管理在文物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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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忠.遗址类旅游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1, 06.
3.文物保护法 篇三
而正是“文物医生”——文物修复师几十年如一日的修复工作,才使得我们有机会一睹曾经的古文物,进一步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艺术。
那些书
所有人加起来,一直修到退休都修不完
作为“文物医生”,欧萍穿着白大褂,和医院医生的那身行头无异。她1986年进入草堂,正式坐到文物修复的办公室是10年后,到今年,这列“时间快车”她一坐20年。
“1990年我跟着当时省博物馆的廖定一老师学习书画修复装裱。1999年有个机会,廖老师跟我说国家文物局在江西婺源举办全国首期古画修复班,他鼓励我去争取。我因此有幸认识了故宫博物院的书画修复专家、该领域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徐建华老师及其师、徒——三代故宫‘医画’大师,跟他们学习了3个月,我感到获益良多,爱好也从此开始。”
欧萍介绍说,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于2012年开始正式有了古籍修复项目。“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书画修复,因此开展古籍修复就相对容易。当其他单位知道我们这儿有修复中心以后,来找我们修复文物的单位越来越多,但当时由于我们修复人员不足,所以无法满足所有的修复需求。”
经调查得知,现今文博单位需要进行修复的古籍数量大得惊人。“我们现在加上8月份刚招进来的3人,总共有9名修复员,每月修复的文物数量不定,具体得看其破损程度。简单来说,估计我们所有的人加起来,一直修到退休都修不完。”
修复师应该怎样看待书画和古籍的价值呢?这可能是很多行外比较好奇的一个问题。修复师宋鑫受过传统师徒的训练,并于2012年去南京莫愁中等专业学校古籍修复中心学习过纸质文献修复(该学校是我国第一个将古籍修复专业放入学校教育的院校)。她说:“我们通常会根据它们的文献定级和破损定级对其做诊断。但无论它们是珍贵的还是普通的,得了‘病’,我们都会去修复,不分‘贵贱’。”
“这古籍得的病还有些复杂:虫蛀、鼠噬、絮化、酸化、老化、火燎、断线、缺损,还有水渍、污渍……”修复过程中也有令外行读者觉得“奇葩”的方式,比如之前一部《大明正德乙亥重刊改并五音类聚四声篇十五卷》,欧萍回忆说当时这古籍成了一块“书砖”,粘黏到根本打不开。“先用传统方法上锅蒸,蒸完后能揭多少揭多少,揭不完就再蒸,蒸到揭完为止。后来做了一张类似纱窗网的东西,用来盛放破损的书叶,用水淋冲法清洗去污及分离。这是相当浩大的一个工程。”
说到修复工具,宋鑫说:“大家可能会想不到,有木工要用的、裁缝要用的,甚至是医生的一把刀,用起来顺手就行。记得有一次同行朋友说用试管滴纸浆时遇到不顺畅,偶然一次拿婴儿的吸鼻器来用,发现流量很好控制,就解决问题了。”
那些人
修复也是一个修炼的过程,修心做人
采访当天,宋鑫穿一条破洞牛仔裤,戴个文艺范十足的大眼镜,和想象中埋首工作的修复师完全不同。
“在这行业里,不同类型的朋友其实有很多,有的给人感觉就很古典,也有风格很hip-hop(嘻哈)的人。”宋鑫说,“外人不了解时,一开始可能会觉得从业者都是长者或性格文静的人,但实际不然。当你真正接触后,可能会觉得需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和耐心去做这个事情。用过去我们老师所说的,这是坐冷板凳,是一个‘耐得住寂寞,才守得住繁华’的职业。你了解它以后,就会发现它是一门多元化的综合学科,科学、美学、数理化也都用得上,不仅仅局限于手上操作。”
一个有趣的问题,修复师喜欢什么书画艺术品?欧萍说在她修的这些书画中,遇到的大家有张大千和潘天寿。她曾修复一件张大千的仕女画。“当时是四川博物院拿过来的,画里吹笛人的手指破损了,眼睛也掉了,我都把它们修复了回来。他们当时说,哇,这个眼睛好有神。张大千的仕女画的手指跟现在艺术家画的手指不同,张大千笔下仕女的手是纤纤玉手,听到他们说我修得好,我就放心了。”
目前所遇到的破损程度最厉害的是哪本书?这问题记者憋了很久。欧萍想了想说:“清同治年间的《安县志》。2013年拿到我们这儿来时,整部书已被虫咬得稀烂,封面上那三个字根本没法辨认,花了20天,才把‘安县志’三个字拼好。把它揭下来时,它是一点点的碎片,把颜色稍微多点的小碎片捡过来拼,按照‘安县志’几个字的形状来慢慢还原,这个过程十分艰辛。修复后,送书的老师过来看,说简直没想到会把那几个字给拼出来。时值酷暑,大气都不敢出,生怕把那些小的碎片给吹走了。当时揭下来的小碎片非常多,不知道它们分别属于哪一叶的情况下,需要一叶叶翻来对。”
整部书的修复花费了欧萍半年时间。“现在看来,绝对是个煎熬。”记者问欧萍,有没有想过与其花半年时间修复,不如花半年另外去找一本完好的?作为专业的文物修复师,欧萍淡定地回复:“没有。因为它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一部清刻本,可能当时后期也有不同的重印本或翻刻本,但无论怎样,它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再生的文物。修复也是一个修炼的过程,修心做人,能尽力把它修复好也算是积攒功德了。对自己也是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4.文物保护法 篇四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县共登记文物点454处,有古祠堂、古民居、牌坊、楼阁、碑刻、字画等多种类型,在全县11个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3处,县级文保单位40处。此外,全县还有馆藏文物1000件(套)。
二、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历史风貌,有的居民把保护文物视为负担和阻碍,忽视文物传承文明、认知教育、发展经济的功能,随意损毁、改建、拆除、出售文物。据统计,近十几年中,我县损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有中王桥(县保)、古窑址(省保),还有消失的古民居14幢。
(二)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县文物局与县博物馆合署办公,现有在职工作人员只有13人。不仅文保工作人员少,而且专业人员更少,也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文物保护队伍与文物大县、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四)分散文物保护难度大、隐患多。我县众多文物点中古民居占比高,古民居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搞旅游开发,通过合理利用促进保护,而那些零散分布的古民居,其管理人因维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失去保护积极性,甚至产生与政府抵触的情绪,以致少数古民居被用作堆放稻草等杂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五)部门配合也有待加强。在城乡建设审批环节文物部门参与不够,不少文物点周边不断出现超高、超密建筑,“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营造文物保护氛围。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要重视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具体案例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文物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文保组织领导。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调度文物保护工作;编制并完善古民居、古遗址、古桥亭等项保护规划,形成点线面、多层次、全覆盖的保护规划体系;建立县文物保护协调机构和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协调,在事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保单位修缮、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上以文物保护为先决条件,确保文物保护前置审批;健全县、乡(镇)、村文物保护网络组织,落实文物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配合,文旅、住建、公安、国土、市监、商务等单位要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三)创新文物保护方式。根据文物普查成果和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村,按轻重缓急对全县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实行挂牌保护,并建立文物台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创新保护方式,为每处文保单位定制“个性化”保护方案,实行“一处一策”、“一点一策”,加强保护的实效性。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实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以强化对传统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学习外地成功经验,探索采用旅游公司租赁保护、“互联网+”方式,完善优化仁里村的 “淘宝众筹”办法。支持成立民间保护组织,制定文物保护乡规民约,夯实文物保护群众基础,大力推进民间文物保护。
5.文物局开展文物普查方案 篇五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将有利于科学制定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文物普查,总体评价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发展趋势,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为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档案标准化、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为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区文物保护的科学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区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3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组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孟广喜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区的普查工作,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协调;
2、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
3、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
4、对各街镇乡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6、完成普查工作总结,向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工作报告;
7、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二)普查队伍
1、由区文化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区文物普查队,对我区已登记的13处不可移动文物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按普查的技术标准和需求登录全面内容。
指导、配合文化站深入农村、社区,做好文物线索的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工作进度,对普查进行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收集各普查组的所有资料,做好整理及建档工作。
2、各街镇乡成立由文化站干部为骨干的文物普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以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老年人等形式收集文物线索,配合区普查队进行田野调查,做好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报区普查队存档。
(三)部门职责
1、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3、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文物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一)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二)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三)全区汇总
普查以区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区为单位。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已先期部署),到*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
(二)我区普查的步骤
1、第一阶段:至去年5月前,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方案,部署全区文物普查工作,测算普查经费,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培训等。
2、第二阶段:去年5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区普查队和各普查组为单位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普查队、各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4)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区为单元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第三阶段:*年1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由普查队审定,市和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管理。
普查队、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并报市文物局。
七、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四年经费总计*元,所需经费列入相应的区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普查的总结
6.文物保护法 篇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物 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他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
则
7.文物保护法 篇七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文物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在历史的长河中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对文物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 无论是在民族精神层面还是物质财富层面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传承历史文化。
历史是具有不可逆的性质的, 我们对于历史的了解大多是依靠当时遗留下来的文物所携带的历史痕迹来实现的。通过对文物的辨识与鉴赏, 可以了解历史、把握历史, 对我们的民族所走过的道路、所形成的文明有深刻的了解。在这样的过程中, 人民群众的智慧得以启迪, 情操得到陶冶, 审美得到提高, 传承并发扬中华文明的使命感会成为推动历史文化进程不可取代的重要动力。
2. 凝聚民族精神。
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它承载着传统文化, 具有教化民众的作用。任何一个朝代所留传下来的文物, 都可以被看做是中华民族精神风貌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凝聚的不仅是本朝也是之前所有朝代的智慧与技艺, 这种直观而形象的感染力会强烈激发群众的民族自豪感, 从而使民族集体潜意识在更深的层面紧密相连, 挖掘出文物所蕴藏的精神力量。
3. 进行科学研究。
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 具有文字记载, 史实公认的王朝有25个, 除此之外小王朝和少数民族部落更是不可计数, 这些朝代所留下的文物是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 后人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艺术等等的研究都可以从文物入手, 它们是与文字记载同等重要的, 具有极大科研价值的史料。
二、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政策层面的综合性工作, 因此, 在实际的工作中, 要多渠道、全方位的细致开展。
1. 政府支持, 健全制度。
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健全的制度之上的。制度的制定者必须首先了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 在政策的指引下进行制度建设, 会更容易得到政府在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其次, 要对文物保护的专业技术性工作有所了解与把握, 这样制定出的制度才能是切实可行的。除此之外, 制定出来的制度一定要白纸黑字的成文公示。
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更多是扮演指导者的角色, 当博物馆需要更多政策上的扶持与资金上的支持时, 政府要尽可能的予以满足。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去参观国际上著名的博物馆, 把先进的经验学习回来, 用在本馆的建设上。另外, 文物的保护和修缮需要大量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可以一部分由国家的财政拨款, 另一方面, 当地政府可以以博物馆为依托建设文化旅游资源链, 进行社会资金的筹措。既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同时也增加了经济效益, 为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道路。
2. 技术建设, 科学管理。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 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加入了更多科技的力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个是文物的数字保护管理系统。
博物馆作为文物的集中存放地, 在馆内温度、湿度的控制、场地的维护和陈列品的展示等方面都是有许多科学讲究的, 这就要向发达国家的博物馆学习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必须向国际化的标准靠拢, 保证文物在馆内得到最合适的保护。这些科技的手段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在数字保护管理系统的建设上, 博物馆首先要建立信息数据库, 对文物的信息进行采集, 然后将文物一一进行激光扫描、近景摄影、通过建模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等等全方位记录其真实原貌。作为馆内的信息资源妥善保存。然后, 利用现代化的手段, 比如互联网与新媒体技术对馆内的文物资源进行整合, 使入馆参观的群众可以首先通过网络平台对馆藏品有一个总体上的了解, 对一些不能公开展出的珍贵文物可以在网络平台通过三维立体技术展示, 让参观者细细欣赏。一方面提高了群众的文化素养, 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实物观赏可能会对文物造成破坏的风险。
馆内工作人员利用数字技术对文物的记录与保护进行身份等级, 这相当于给文物做了一个身份证, 会大大提高收集、检索等日常工作效率。假使遇到了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不可控情况,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身份证”进行文物的修复, 可见, 数字化的技术为博物馆细致而精密的工作提供了最大的可能。
3. 提升素养, 全民参与。
文物是全社会民众共同的精神财富, 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和保护它们。我们对文物的保护首先要以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基础。为此, 博物馆可以定期举办文物知识讲座, 由专家或是馆员对文物知识进行普及。其次, 大量招募社会人员或大学生作为志愿者, 在节假日给参观群众讲解馆内文物。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 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可以从许多渠道得到提高, 博物馆自然也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博物馆中的文物作为历史和文化的载体, 上至政府下至民众, 都有责任、有义务对它们进行保护, 为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发展与建设做出切实的贡献。
摘要: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 历朝历代流传下来的文物古迹浩如烟海, 是当之无愧的文物大国。博物馆作为文物的主要存放与管理处所, 对文物主要进行的是以保护为主的工作。本文首先阐释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详细列举博物馆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 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深入发展。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王成兴, 尹慧道主编.文物保护技术[M].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5.
8.文物保护法 篇八
关键词:革命文物;文物价值;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70-01
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
(一)革命文物的保护。
1.日常养护与修复。革命文物是人们用来缅怀过去最好的对象,同时为了进一步凸显革命文物的价值,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其中日常的养护与修复就是一大重要内容,防潮、防干、防震、防污染、防损伤等,这些都是日常养护的重点内容。除此之外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修复处理,尤其是清洗、消毒、加固、除锈、脱酸等,这些也是日常保护工作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需要文物保护者加强关注,从而帮助更好地保护文物。
2.文物复制。文物复制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将一些不能过多接触空气和光线的文物进行复制,这样在展览和供人观赏的过程中既可以实现对文物的保护,也可以满足慕名而来的欣赏者的需求。对于文物复制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在丝网印技术的帮助下可以完成一些文物的复制,尤其是针对一部分怕光的纸质文物或者是上级别的织物等。这种文物复制的保护方式在很多的馆藏中都有使用,而且也有利于一些文物爱好者和业界学者的研究。
3.文物数字化建设。最后文物数字化建设也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点内容和工程,对于一些具有极高研究价值的文字资料、图片、音频、视频,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其成功地拷贝和复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人们查找有关革命文物的信息,从而避免了很多的麻烦。加强文物数字化模式的构建,也是对革命文物长期和有效保护的重要方式,各个地区的文物保护组织应积极开展起文物数字化的建设工作。
(二)革命文物的利用
1.陈列展览。陈列展览是利用革命文物最好的方式之一,人们在观看展出的革命文物时,也能感受到中华民族发展至今的光辉历程。当前在数字化建设的帮助下,革命文物展出之前所要做的各项准备,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馆藏信息进行筹备。例如该文物是否在此之前展出过、展出的时间和地点具体是什么、是否有库存等。这些都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了解,大大方便了革命文物的展出和陈列。
2.出版文物信息。典藏目录、图录、藏品集等,这些都是出版文物信息的方式,其在文物的利用中也较为常见。其包含的历史政治、社会经济、军事、科学等内容,出版文物信息也是保护和充分利用革命文物的重要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该途径可以帮助人们从中获取有价值和研究意义的文物信息。图书这一类平面出版模式已经不是唯一的方式,越来越多的馆藏选择采用录像和光盘的形式保护文物信息。
3.文物复制。最后文物复制不仅仅是文物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充分开发和利用文物的重要举措。一些重要的历史文献是十分珍贵的,因此也具备较高的研究价值,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很难保证不会将原版的历史文物造成损伤,因此就可以采取文物复制的方式,将内容记载下来以供研究人员进行探索奥秘。
二、保护革命文物价值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护的意识。革命文物是国家领导人和中国共产党智慧和浴血奋战的象征,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也是时刻提醒国人要铭记历史,珍惜当下的来之不易。革命文物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非常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其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强化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大到文物保护组织,小到社会群众,都要树立极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帮助国家留下更多珍贵的文物和历史文化。
(二)加强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也需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构建就为文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不仅如此各级政府承担了保护文物的重大责任,在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三)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安全的防范制度也是实现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其具体内容为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管理人员手册等,其次在也要做到编目明确以及手续完备。安全保卫工作也要做到滴水不漏,切实保障文物的安全性。同时也要注意对消防工作的落实,保护每一件革命文物。
(四)根據不同的文物类别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文物要进行分类管理,文物、复制品、参考品、代用品等,这些都是文物管理的内容。在开展管理工作时要严格划分安全级别,分类别的进行存放和管理。对于较为稀缺或者是较为珍贵的藏品,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结束语
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对革命文物价值的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考虑和着手,首先要提高对文物保护的意识,这样可以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次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这样可以大大控制对文物保护不利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制度,也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举措;最后根据不同的文物类别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文物保护的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海燕,苏琪,零建州,宋日文.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J].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15-19.
[2]黄丽英.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研究——对柳州革命文物保护的思考[J].黑龙江史志,2013,12:43-45+47.
[3]肖芳军.建国后长沙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4]张倩红.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研究[D].安徽大学,2015.
9.文物保护法 篇九
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和保障文物安全,现将市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文旅[2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上报整改情况。区文*局将于5月底前对部分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
1、《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文旅[201*]*号)
2、***文物建筑名单
10.文物保护法 篇十
文物保护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有利于对历史的研究。因此,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加大文物保護工作力度,坚决防止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首先做的就是钻探,只有对地下文物情况有一个具体了解,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地下文物钻探调查是通过探铲深入地下,了解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基本建设提供可靠的地下资料。
一、地下文物钻探工作的现状
地下文物与地上文物不同,地下文物在我们的视线之中,是隐蔽的,不易被发现,不像地上文物,在我们的视线保护之内,谁破坏了,大家都一目了然,一旦地下文物被无意破坏,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所以,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困难远远大于地上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本条规定使得建设单位不愿积极地与文物保护部门配合。因此,一些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文物钻探就直接施工,不提前搞好文物钻探的现象使得很多珍贵文物遭灾,历史信息丧失。
二、落实“一票否决”,提高保护文物的主动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扩大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型建设项目不断涌现,文物保护任务日益严峻。虽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钻探工作也越来越重视,文物钻探工作进行得比以前顺利,大批珍贵文物相继呈现在世人面前,人们得以欣赏和研究,但进行新建设时,有些建设单位不进行文物钻探就大兴土木,致使长期埋藏在地下的文物遭受毁坏。由于人为的破坏,考古学家不能清楚地揭示先人们的生活情景及历史发展进程。
加强地下文物调查钻探工作,一定要坚持先钻探、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要依法进行文物钻探,以示把文物钻探工作列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阻止文物被破坏,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切实提高了保护意识。文物专家强烈呼吁在基本建设中,首先要上报文物部门,进行文物钻探,在确保地下没有文物遗迹时,才能向建设部门报请开工,要让文物保护拥有一票否决权,让人们懂得历史文化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保护文物遗存人人有责。
(一)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一方面,由于资源开发、地方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剧,再加上当地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人为破坏文物遗址等案件频频发生。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太轻,致使打击震慑效果不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并造成文物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对开发商和企业起到惩戒作用,更与文物的自身价值相去甚远。因此,必须增加文物部门的执法权力和审批权力,加大对一些违法违规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人们保护文物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要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文物的价值,让他们意识到这些文物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懂得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这个民族的共同财产,一旦被毁坏就再也无法复原。要动员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为贯切执行文物法规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人人自觉依法保护文物。
(三)文物钻探工作在继承和保护文化遗产中的作用
我国历史悠久,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一代又一代华夏子孙按照自己特有的国情创造历史,积淀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考古学者通过文化层、分类学、现代科学等方法对古代人类及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此推测出过去人类行为和复原历史的中间部分。
近年来,一系列古代文物遗址的发掘,使得中华文明起源的许多情境日益变得清晰。地下文物钻探在挖掘保护地下文物遗迹的同时,也为让世人得以欣赏珍贵文物和了解古代文明的发展历程和人类进步方面作出了贡献。
文物钻探工作是考古发掘的基础,是认知遗址文化内涵的基础,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状况、社会生活和生产发展水平,使我们不断增加对古代社会不同阶段城市发展的认识,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发展史的历史文化内涵。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基础设施也要及时跟上。在新时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护地下文物,是历史赋予文物保护者的使命,必须高度重视。如今,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要进行地下文物钻探,已逐渐成为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共识。
11.文物与文化 篇十一
一、文物的文化含量与文化价值
文物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物证,它对于人类文化具有忠实记灵性、物证性、不可再造性。文物的文化含量极为丰富,文化价值也是无法估量的。
其一是历史文化价值。许多文物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物证,其历史文化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堪称无价之宝。例如我国,1929年首次在北京西南房山周口店龙骨山洞穴内发现的北京猿人头盖骨,对于研究人类发展史,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其二是科技文化价值。许多文物都是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物证,其科技文化价值也无法估量。例如现陈列在我国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的浑天仪(简称“浑仪”),即明代正统年间(1437-1442)所造。据史料记载,浑仪本为西汉时落下闳所造,是古代测定天体位置的仪器。它与西汉张衡所造的测定地震的地动仪同等重要。
其三是艺术文化价值。许多文物都是人类艺术发展的物证,其艺术文化价值同样无法估量。例如我国湖北随州、河南信阳出土的周代、春秋末期的编钟,就是中国古代击乐器,其音乐文化价值令世界瞩目。
其四是革命文化价值。许多革命文物,都是革命领袖和革命精英革命精神的物证,其革命文化价值更不可估量。例如周恩来总理带补丁的衬衣、李兆麟将军遇刺的血衣等等,都是珍贵的革命文物。
此外,尚有文字文物(如甲骨文的龟甲兽骨)、民俗文物(如明清时代的门神、挂钱)等等,其各自的文化价值,同样无法估量。
由此可见,文物的文化含量与文化价值,是极为丰富、无法估量的。
二、文物的收藏与管理
正因为文物是无价之宝,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文物的收藏与管理。我国也于1982年11月19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种保护项目和保护文物。各省市也分别确定了各地的文物保护单位。例如北京故宫博物院等,就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首先是文物发掘与收藏。各地都有专门的考古队,专门负责文物的发掘工作。
其次是文物的保管与整理、陈列。我国有专门的博物馆负责此项工作,有综合博物馆、历史博物馆、自然博物馆、科技博物馆、革命博物馆、民族博物馆、军事博物馆、地志博物馆、医学博物馆、艺术博物馆等等,都是“保存、陈列、研究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以及自然标本的文化教育事业单位。”[1]受到国家的重点扶持,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最后是文物管理。国家曾经专门设立国家文物局,各省市也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各市县、乡也都设立专门的文物管理所,形成自上而下的文物管理网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由此可见,文物的收藏与管理,也十分重要。
三、文物的开发与利用
文物应当开发与利用,以便实现其重要的价值。具体的开发利用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举办创意性的文物展览
要对现有文物进行整理、编排、研究,形成系统化的文物体系,在此基础上,举办创意性的主题展览、专题展览、综合展览。可以在国内举办,也可以到国外进行巡展。例如北京有关博物馆举办的“复兴之路”主题展览,就是富有新创意的展览,其中许多珍贵的革命文物与历史文物,都成为中华民族复兴之路的见证,令人感动;令人振奋。上至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常委,下至平民百姓,都前往参观,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又如黑龙江省博物馆以镇馆之宝———恐龙化石为主,到美国举办巡展,也获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举办文物讲座,文物论坛等活动
举办各种文物讲座、文物论坛等活动,有利于普及文物知识,充分调动全民文物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创办文物产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千方百计创办文物产业,并努力创造文物品牌。例如秦兵马俑微缩模型、哈尔滨索菲亚教堂微缩模型等,作为旅游产品销售,也获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摘要:文物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产, 与文化密切相关。本文从文物的文化含量与文化价值、文物的收藏与管理、文物的开发与利用三大理论层面, 对文物与文化的密切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的研究与论述。
关键词:文物,文化,收藏,管理,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2.环境保护法 篇十二
2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
3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可持续发展性。
4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5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6环境保护法的作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7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宪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公众参与。
9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贯彻,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证;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利于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地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贯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公众参与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加强社会监督。1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环境保护费;许可证;限期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概念,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宜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具体性;系统性;特定性。意义,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任务的重要保障;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有效手段。
14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特征意义原则:特征,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意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坚持依靠环境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1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和意义:特点,预测性;客观性;综合性;强制性。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6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总和你刚和利用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报告书或登记表,由有关部门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7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征收排污费制度概念,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意义,利用经济杠杆调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加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概念,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意义,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资源,从而保证其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为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破坏开辟了一条资金渠道;有利于树立公众的生态意识。
18限期治理制度概念和意义。概念: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区域和位于特别保护区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意义: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19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实质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意义,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环境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20环境噪音污染的概念和危害。概念: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危害:影响人们工作和学习,干扰睡眠和休息;危害听觉;引发疾病和其他危害;危害财物。
21固体废物的特点。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具有可转移性
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出突发污染事件外通常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22防止固体废物的原则的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施行三化(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原则;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概念,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法律规定的总称。意义,有利于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产生;有利于提高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2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练习,而不是表面得、偶然的联系;行为者有过错。23行政制裁: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特点:行政制裁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制裁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行政制裁必须严格区分制裁的主体和对象。24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特点: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中得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2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依据、刑事、幅度和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25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26公正、公开原则,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及决定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畸、不隐瞒,做到公平和有透明度。27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和责令停业、关闭。
28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阶段;立案的条件,立案等级的具体内容,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检查工作,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申辩和听证阶段;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做出处罚决定阶段;六种不同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期限3个月,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7日。执行阶段;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60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措施。
29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行政处分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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