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云南

2024-12-22

城镇化-云南(精选9篇)

1.城镇化-云南 篇一

2013云南城镇化质量报告排名(地级市)

一级指标

全国排名 城市

城市化质量指数

城市发展质量指数

城镇化效率指数

城乡协调指数

0.60140.47000.407834 149 155 玉溪 曲靖 昆明 0.58200.47180.46980.55740.61460.64850.59530.28320.2934244 丽江 251 保山 276 普洱 278 昭通 285

临沧市 0.42360.41710.39090.38680.33770.57690.45890.53030.45570.46030.20720.28000.17880.28590.1838

0.43560.49840.41730.39580.3281

2.城镇化-云南 篇二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 云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 893.12亿元, 人均生产总值19 265元/人, 城镇化率达到36.8%。虽然云南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 但是随着工业化和超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云南的城乡差距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虽然我国在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机制, 但是在实际经济发展过程中, 仍然存在城乡分割、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易斯提出了“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他曾经形象地比喻:城镇现代部门与农村传统部门的收入差距是“陡峭的海岸”而不是“平缓的沙滩”。数据显示, 2011年云南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93倍, 加上公共服务的差距, 城乡的“实际差别”更大。云南的经济增长、城镇化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之间, 到底存在怎样的作用机制和相互影响呢?本文将利用VAR模型, 对三者的相互关系做系统分析。

1 指标的选取与数据的预处理

为分析云南城镇化、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 本文选用的指标有:经过调整计算的城镇化率 (PU)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PGDP) 、云南城乡居民收入比 (IR) , 本文采用的数据分别为1978-2011年云南各指标年度数据, 所有原始数据都取自历年《云南统计年鉴》。为了计算方便, 本文对城镇化率 (PU) 和云南城乡居民收入比 (IR) 乘以100处理。为了使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采用1978年为基期的零售价格指数对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PGDP) 进行了平减处理, 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为消除所选指标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 本文对所选指标序列取自然对数处理, 通过对数变换后的变量相应依次为lnPU、lnPGDP、lnIR。采用Eviews6.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见表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云南统计年鉴》整理得出

2 云南城镇化、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2.1 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问题, 本文在进行动态回归模型拟合前, 先对各序列利用ADF检验法进行平稳性检验。

注: (c, t, d) 分别代表所检验的方程中的截距项, 时间趋势项以及滞后阶数;滞后阶数的选择自动按SIC 最小准则法确定;D (X) 表示变量X的一阶差分。

以上检验结果 (表2) 可以看出:lnPU、lnPGDP、lnIR三个变量的ADF统计量的绝对值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ADF检验临界值的绝对值, 表明这三个变量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非平稳的。接下来进一步检验可见, lnPU、lnPGDP及lnIR的一阶差分在95%的置信水平下都是平稳的。从检验结果可知, 这些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 而其差分是平稳的, 说明它们之间存在协整的可能性, 即这些变量之间可能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2.2 Johansen协整检验

因为lnPU、lnPGDP及lnIR皆为单整序列, 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接下来本文使用的是Johansen协整检验法对此多变量系统进行协整检验。特征根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的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

注:*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根据协整检验的特征根迹检验以及最大特征值检验的结果, 可以得出结论:对应原假设为不存在协整关系, 在95%的置信水平下是拒绝原假设的, 证明3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对应原假设为最多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在95%的置信水平下是不能拒绝的。因此, 在5%的显著水平下3个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

2.3 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 (VAR)

在本文选择的变量:lnPU、lnPGDP及lnIR的基础上, 我们构建了一个3维的向量自回归模型。并且, 为了确定VAR模型的最佳滞后阶数, 本文利用模型滞后期确定准则进行筛选比较, 结果见表5:

注:*表示根据相应的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

滞后阶数越大, 自由度就越小。一般根据AIC和SC取值最小准则来确定阶数。如果AIC和SC并不是同时取值最小, 采用LR检验进行取舍。根据表4-10的结果显示, 其中的4个评价指标都认为应该选择的滞后期数为2, 所以, 建立VAR (2) 。模型方程如下:

undefined

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优度分别是0.955 016、0.997 700、0.982 892, 调整后的模型拟合优度分别是0.944 220、0.997 148、0.978 786。模型结构比较稳定, 模型拟合效果很好。

2.4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本文对VAR模型中涉及到的3个变量进行了Granger因果检验, 研究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所示:

从表6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0%的显著水平下, 第一,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是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格兰杰原因, 城乡收入差距 (LNIR) 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的格兰杰原因, 二者互为格兰杰原因, 第二,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是城镇化发展 (LNPU) 的格兰杰原因, 而城镇化发展 (LNPU) 不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的格兰杰原因, 两者是单向的因果关系。第三, 城镇化发展 (LNPU) 不是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格兰杰原因, 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是城镇化发展 (LNPU) 的格兰杰原因, 这表明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单向的因果关系。

2.5 脉冲响应分析结果

根据文章分析的需要, 下面分别给云南城镇化 (LNPU) 、经济增长 (LNPGDP) 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一个正的单位大小的冲击后, 得到关于城镇化 (LNPU) 的脉冲响应函数图。结果见图1, 其中实线系用来表示脉冲响应函数, 虚线则用来表示正负两倍标准差偏离带。

我们从图1可以看出, 云南城镇化 (LNPU) 的发展变动对自身的响应是同向变动的, 第一期立即有较强的响应, 第二期以后下降, 在第5期达到最低点后慢慢收敛。当在本期给经济增长 (LNPGDP) 一个正向冲击后, 给城镇化 (LNPU) 带来的冲击作用在当期作用比较小, 第2期开始为微弱的负效应, 以后各期显示为微弱的正效应。当于本期给城乡收入差距 (LNIR) 一个标一个正向冲击后, 给城镇化 (LNPU) 带来的冲击作用为负, 以后负向响应越来越大, 到第4期达到最低点。随后慢慢上升, 到第7期以后收敛呈现微弱的负影响。

2.6 方差分解分析

方差分解用来研究VAR模型的动态特征。它的思想是, 把模型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 (共k个) 的波动变化按照其成因可以分解为和各方程新息相关联的k个部分, 因此得出各新息对模型的内生变量的相对重要性大小, 以及其对各期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下面利用本文已经建立的VAR进行方差分解分析, 具体结果如表7所示:

从方差分解表可以看出, 城镇化 (LNPU ) 的预测方差前期主要还是受其自身影响, 第1期预测就达到了100.00%, 其后自身的影响快速下滑, 影响程度不断降低。经济增长 (LNPGDP ) 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在当期对城镇化 (LNPU) 预测方差的贡献度均为零, 但此后呈现逐渐增强的趋势。城乡收入差距 (LNIR) 在早期对城镇化预测方差的贡献增长较快, 说明城乡收入差距 (LNIR) 无论是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分析, 对城镇化 (LNPU ) 的影响都比较大。经济增长 (LNPGDP) 对城镇化 (LNPU) 预测方差的贡献度第3期以后增长较快, 到第10期时, 这种方差解释贡献度为13.03%, 这反映了经济增长 (LNPGDP) 对城镇化 (LNPU ) 的影响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偏小。

城镇化 (LNPU) 对经济增长 (LNPGDP) 的冲击的预测方差贡献第1期就达6.18%, 以后各期增长较快, 第10期的时候, 已达到38.40%, 说明, 长期来看, 城镇化 (LNPU) 对经济增长 (LNPGDP ) 的影响非常显著。城乡收入差距 (LNIR) 对经济增长 (LNPGDP ) 的冲击的预测方差贡献第一期为0.00%, 第2期迅速增长为10.38 %, 到第7期时达21.45 %, 以后各期略有下降。

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短期中主要是受其自身冲击的影响, 城镇化 (LNPU ) 和经济增长 (LNPGDP) 的冲击对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影响是非常微弱的。影响慢慢上升, 到10期的时候, 分别为13.35%和10.56%%。这说明了无论是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分析城镇化 (LNPU ) 和经济增长 (LNPGDP) 对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影响都较低。

3 结语

从世界城镇化发展的历程来看, 城镇化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由初级走向高级的一个历史过程,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 城镇化的发展, 也进一步推动地区的经济发展。本文利用1978-2011年云南城镇化发展 (LNPU)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时间序列数据, 创建了一个反映三者之间动态均衡关系的VAR模型, 接着通过格兰杰因果分析、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和方差分解分析技术研究了云南城镇化发展 (LNPU)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之间的长期动态均衡关系。依据本文建立的VAR模型的分析, 能得出以下结论:

经过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出:云南城镇化发展 (LNPU)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 但是经过协整检验, 结果表明三个变量之间有一个协整关系, 即三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动态均衡关系。在10%的显著水平下, 第一,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是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格兰杰原因, 城乡收入差距 (LNIR) 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的格兰杰原因, 二者互为格兰杰原因, 表明云南的城乡收入差距与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符合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提出的“倒U型”假说: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会随着初期经济发展而扩大, 达到最高点后, 又会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善。也就是云南的经济增长在开始阶段是以城乡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为代价的。随着城乡的统筹发展, 云南的经济增长依然伴随着城乡收入差距, 但差距相对稳定, 甚至有所下降。第二,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是城镇化发展 (LNPU) 的格兰杰原因, 而城镇化发展 (LNPU) 不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LNPGDP) 的格兰杰原因, 两者是单向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城镇化内在的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反向效应还未充分显现, 可能与云南现有的城镇结构体系不合理, 产业发展不够完善等问题密切相关。第三, 城镇化发展 (LNPU) 不是城乡收入差距 (LNIR) 的格兰杰原因, 而城乡收入差距 (LNIR) 是城镇化发展 (LNPU) 的格兰杰原因, 这表明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单向的因果关系。说明现阶段“二元经济结构”等城镇偏向政策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增大, 使农民产生进城的欲望, 进而推动城镇化进程。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云南的城乡差距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利用VAR模型, 对云南的经济增长、城镇化和城乡收入差距三者之间的作用机制和相互影响做系统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三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动态均衡关系, 在10%的显著水平下,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收入差距二者互为格兰杰原因, 云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城镇化发展的格兰杰原因, 城乡收入差距是城镇化发展的格兰杰原因。

关键词:云南,城镇化,经济增长,收入差距,VAR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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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山地城镇建设内核的分析 篇三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规律,它主要是说明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技术水平和其他投入不变的条件下,某一投入不断增加会带来边际产量越来越小的结果。马尔萨斯非常关注农业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用一句话分析其观点就是,在技术进步几乎不变的前提下,再加上土地的供给总量不变以及人口不断增加这两个条件,就会导致每个额外生产者所耕作的土地数量会逐渐减少,从而他们所能提供的额外产出就会下降;这就导致虽然地区粮食的总产出量会不断地增加,但是对于新增农民来说,其边际产量会下降,最终地区范围内人均产量的下降。

对于云南来说,农业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这也是我认为云南为什么要"城镇上山,产业入地",而不是坝子不断地城镇化,人口不断地向坝子上集聚。我认为云南坝子上的土地应该更多地留给产业。通过马尔萨斯的理论,我们能够很好地解释云南山地城镇建设的内核,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分析。首先论证马尔萨斯陷阱假设的前提在云南目前的现状是成立的。

一、假设前提及其论证

1.坝区土地供给量有限

据相关统计,云南大于1km2的坝子共有1699个,坝区面积将近245.35万公顷,仅占云南总面积的6.4%左右。其中海拔在2500m以下的坝子共有1594个,面积将近238.5万公顷,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6.2%左右。其中农用地180.8万公顷,占坝子面积的75.80%;建设用地35.9万公顷,占坝子面积的15.10%;其他用地21.7万公顷,占坝子面积的9.10%。云南坝子分布较多并且坝子面积较大的地区为昆明市、曲靖市、大理州、楚雄州,红河州和文山州,这6个州(市)的坝子面积合计占到了全省坝子面积的70.8%。

我们非常清晰、客观地知道,如果不采取"城镇上山"的策略,云南坝区(平原)的土地非常有限,这正符合"马尔萨斯陷阱"的第一个假设前提。

2.人口不断增加

1952年建国初期,云南城镇人口约为82.3万人,城镇化率为11.8%,而到了2012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1831.5万人,城镇化率为39.3%,60多年全省增加了约1749.2万城镇人口。

云南的人口正在逐年增长,而且人们正向城镇不断地聚集,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这就客观地证明了"马尔萨斯陷阱"的第二个假设人口(劳动力)在不断地增加。

3.技术进步缓慢

R&D经费投入强度指的是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它是衡量科技进步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R&D经费的投入强度我们不仅能看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而且能够看出政府对科技投入的重视程度。地区R&D经费投入与其GDP之比,不仅是衡量这一地区R&D经费投入强度的重要指标,而且许多学者也把它作为评价一个地区经济增长质量及其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下面就用云南R&D经费投入强度来研究云南从2000年至今的技术进步水平。

云南R&D经费投入在逐年增长,而且数量上增加的还是比较大。但相较于全国其它地区,云南R&D经费投入还是相当落后的。本文选取的是R&D经费投入强度来做为衡量技术进步的指标的,云南R&D经费投入强度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在第26位,很显然云南在全国R&D经费投入强度中排名非常靠后,而且我们了解到云南R&D经费投入强度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趋势并不是很明显,甚至在2004年和2006年云南R&D经费投入强度出现了负增长。通过R&D经费投入强度的指标我们显而易见地得出,云南目前的技术进步是极其缓慢的,近似于技术几乎是不进步的。这样我们就又证明了云南"马尔萨斯陷阱" 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云南目前的技术进步水平不管是从时间纵向地比较趋势而言,还是从全国的横向角度而言,都是非常缓慢的。

二、分析云南的"马尔萨斯陷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云南的坝子(平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人口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加,再加上技术进步是几乎不变的。因此,根据农业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可以得出云南每个额外的生产者所耕作的土地数量在逐渐减少,他们能够提供的额外产出也在下降;这就导致虽然云南粮食的总产出在不断地增加,但是对于新增农民来说,其边际产量在不断下降。因此云南整个地区内的人均产量也在下降。人均粮食产出的减少危害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甚至会酿成灾难性的后果。

通过理论我们知道云南要想突破"马尔萨斯陷阱",就要从生存空间上着手,"城镇上山,产业入地"。也就是,云南要把城镇从坝区搬到山上,从而腾出更多的土地留给农业以及产业,以支持云南的产业化,从而支撑人口的需求,进而促进云南的大发展、大繁荣。

4.城镇化-云南 篇四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3]56号 【发布日期】1993-03-16 【生效日期】1993-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3]5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3、土地的利用、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出让方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与有意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利息,下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已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五)受让方应当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出让方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指出让方向特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申请书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出让方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同时通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

(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在有效标书中决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对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出让方根据决标书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应当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者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中标者逾期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充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属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决标后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地块(幅号)、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地点;有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有意竞买者应当在拍卖之前七日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和有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向出让方报名,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拍卖须知,宣布公证人员或者见证律师名单,介绍拍卖地块概况,公布底价;竞买者以举牌方式应价,经过报价竞争产生最高报价者;最高报价者即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四)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应当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竞买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竞投未中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退还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原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机关备案,并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其转让价格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前次转让地价(初次转让按出让地价计算,下同)100%的,按4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100%至200%的部分,按6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200%至300%的部分,按7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300%的部分,按80%缴纳。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出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缴纳数额,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等因素在租金总额的10-50%内核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逾期未办理出租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已出租的房产随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房屋原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逾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在支付处分费用、处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费用和扣除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款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以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次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按照《条例》第七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未确定前,可分别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额、租金总额、抵押金额的20-50%核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人、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增值费,一律上缴财政(其中上缴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从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中提取2%的业务费。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和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收入,逃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当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交逃漏金额,并处逃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城镇化-云南 篇五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

(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三)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建设和经营;支持和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政公用国有企业将现有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作效率。

(四)城镇供水设施实行厂网分离,供配水管网由政府控股,鼓励社会投资参股;净水厂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竞价、竟质上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向社会资本开放。城镇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性的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五)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要求,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市政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制度。

(六)加快市政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保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用垃圾污水处理收费资质抵押贷款,加快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升级和改造。对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级政府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应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建设步伐。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因政府定价和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政府应予以补偿。

(八)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公共福利型特点,参与市政公用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电、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监管

(一)规范和完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明确授权市政公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以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实现政府对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宏观调控,促进市政公用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严格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城市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以外资和社会投资为主的,可由投资者按《招标法》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投标

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国有出租汽车、公交线路、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卖或转让。

(三)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要根据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跟踪考评机制,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四、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一)各级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调研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运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达到50%以上,加快我省城市化发展步伐。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建设、计划、财政、经贸、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是各级政府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直接责任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行。

(三)在市政公用事业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出让、转让市政公用设施和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所取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城镇化-云南 篇六

一、农村城镇化建设模式概述

1. 农村城镇化概念。农村城镇化 (Rural Urbanization) 是这样一种状态, 即各种社会发展要素不断地聚集在在农村城镇里, 然后导致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 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 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它是以工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农村社会形态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必经重要过程, 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 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要考察农村城镇化, 首先要关注有哪些要素向农村城镇的汇聚, 这些要素的汇聚将对当地产生什么影响。其次要研究城镇化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特色, 总结分析这些特色对于当地城镇化发展意义重大。再次要研究城镇化给当地带来的重大变化, 包括当地基础设施、当前我国面临经济转型和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历史阶段, 农村广阔的地域以及庞大的人口数量给城镇化造成了很大压力, 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打造富有自己本地特点的城镇化模式, 来解决城镇化带来的种种困难和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 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要远远高于西部内陆地区, 由此也带来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起点不同和不平衡, 起点低和发展落后是西部内陆地区城镇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难题, 只有创新发展模式和思路, 利用自身特色发展, 才能寻找到一条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发展的成功之路。

2.农村城镇化主要模式。从全国范围来看, 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许多模式, 例如, 苏南、温州、晋江、珠江三角洲这四个典型区域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过程及其成功经验被概括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晋江模式”、“珠江模式”。“苏南模式”是凭借社区政府推动的内发型发展路子, 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发展乡镇企业, 采取乡镇政府为主组织资源发展, 另外通过发展有特色的商品市场来促进农村城镇经济发展;“温州模式”则是在改革开放后率先以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实现农村城镇化;“晋江模式”是通过发展联户集资的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根据福建该地区侨胞众多的特点, 继而通过侨资为依托, 以市场为导向, 以国产小洋货为特征, 以外向型经济为目标来发展城镇化;“珠江模式”是由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毗邻港澳, 拥有众多华侨, 本身又凭借国家对其发展的政策性倾斜优势, 农村城镇化以此得以快速发展。这些模式对于全国其他地区具有借鉴意义, 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可以学习吸收这些典型模式的优点, 结合本地特点, 探索本地农村城镇化发展模式。云南省大渡岗乡是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之一, 该地区在城镇化建设中也逐步形成了一条特色发展道路。

二、大渡岗乡城镇化建设情况

1.大渡岗乡基本概况。大渡岗乡始建于1984年2月 (建乡25周年) , 其坐落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首府景洪市北部, 地处东经100°43’至101°12’, 北纬22°30’之间, 距首府景洪市区大约72公里, 东接勐旺乡、南连勐养镇、西邻景讷乡、北与普文镇接壤, 国道“213”线和思小高速“昆曼”公路穿境而过。全乡总国土面积787.7平方千米, 其中:森林面积96万亩, 森林覆盖率达81%;辖区海拔在670米至1797米之间, 大部分地区在1100米左右, 山区面积783.1平方千米, 占总面积的99.5%, 是典型的纯山区乡, 全乡终年气候温暖湿润, 四季如春, 森林繁密, 主要产业的种植以稻谷、甘蔗、茶叶为主。乡辖大干坝、大荒坝、大荒田、关坪4个行政村, 59个村民小组。2014年末人口 (常住人口, 含农场管委会) 4万余人, 乡内常年居住着傣、彝、布朗、基诺、哈尼等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人口占63%。大渡岗乡是云南省种植普洱茶面积最大乡镇, 素有中国“茶叶第一乡”美誉, 2011年被评为“国家级生态乡镇”, 2013年被评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镇政府驻大渡岗新寨, 距市区22千米。全乡年均气温17.5度, 年降雨量在1600~1900毫米间, 年日照达1382.5小时。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 是中国少数民族聚集省份较集中的地方, 而大渡岗乡更是位于“边陲的边陲”, 由于辖区内少数民族众多, 历史上一直长期过着“刀耕火种”极其原始的生活, 辖区内基础设施落后, 民众经济来源单一, 人均年收入较低, 地区发展相当滞后。在改革开放以后, 借着国家这股东风“东部带动西部,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 大渡岗乡先后派出多个小组奔赴我国东部省份发达地区学习其先进的脱贫致富经验, 回来后乡内讨论认真结合乡镇实际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少数民族自有特点, 因地制宜地制定出一套乡镇多维度发展攻略。

2.大渡岗乡城镇化建设面临的困难。大渡岗乡所处位置位于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西南部, 这里的地形特点是山高险峻, 大山与大山之间还有“坝子” (当地对局部小平原的叫法) , 地形跟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相比, 地形极其复杂。所以因地制宜打造适应本地情况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是唯一便捷且高效的途径。

经济发展模式要立足当地实际情况。大岗乡辖区村民大部分以自家耕地为主, 耕作的农作物品种比较单一, 耕作生产方式以人力为主, 少许辅以简单机械劳作, 尽管政府已经请派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指导种植技术, 但是很多村民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 且有些村民对外来事物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不肯改变现有世代耕作的传统生产方式, 传统理念根深蒂固植入民心, 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其观念, 故耕作的农作物产出产量仍然维持原状, 没有明显的改观。这样的“刀耕火种”原始般的发展模式, 极不利于长远农村城镇建设发展, 寻求新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大渡岗乡城镇化建设模式的思路

根据自身条件, 寻找适合本地发展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是近年来大渡岗乡在实践中始终坚持的一项原则, 积极学习其他模式经验, 邀请专家指导, 因地制宜, 逐渐形成了富有自己特色的“一村一品”发展模式。所谓“一村一品”, 就是在某个区域内, 以村为单位, 根据市场需求, 立足利用本地资源, 推进品牌化建设, 发展具有市场潜力和区域特色的农村产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打造“一村一品”发展模式方面, 有两个主要抓手, 一是大力培育茶叶产业, 在许多村加以推广。大渡岗乡拥有适合种植茶叶生态环境和自然条件, 森林覆盖率高, 无现代工业污染源, 空气清晰, 水源清洁, 属不可多得的农业生产洁静区域, 种植茶叶历史悠久。特别是大荒坝和关坪村委会, 是该乡种植历史最悠久、面积最多的两个村委会。近些年以来, 按照州委州政府提出的“绿色经济强州”, 市委市政府“低胶高茶”的战略方针, 该乡坚持从实际出发, 走“茶叶强乡”之路, 多年的实践证明, 茶叶是大渡岗乡农民长期平稳增收的主要经济来源。通过认真落实“山区人均一亩良种茶”扶持政策, 全乡农民种茶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乡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山区人均一亩良种茶发展项目, 推广无性系良种云抗10号、云抗14号、长叶白毫、矮峰等。大力推广营养袋苗定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低产茶园改造、微生物菌种堆肥等10多项茶叶生产新技术。至2008年末, 全乡茶叶种植面积达58473亩 (农户种植44578亩) , 农民人均有茶4.5亩。茶叶的管理技术也有了明显提高, 单产和总产均有较大提高。现全乡茶园开采面积37990亩 (农户种植24095亩) , 茶叶产量2308吨 (农户种植的茶叶产量1335吨) , 总收入1905万元。

四、结语

西部地区自古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 这一地区的落后村镇范围广、数量多,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渡岗乡城镇化发展模式的打造, 正推动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变化, 使这个地区正逐步摆脱长期以来贫穷落后面貌, 当地居民的文化素质得到提高, 为在该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单行本) [R].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7.云南驿:最早叫云南的地方 篇七

出使西域的张骞回到长安后,在考察报告中提及,曾于阿富汗、伊朗等国,见到蜀地出产的柞布和筇杖,当地老外说是通过身毒(印度)商人买来的。武帝便有了打通“蜀身毒道”,建立西南国际大通道的宏愿。于是派出使者,南抵滇池,得到“滇”部落的帮助,再往西行,却遇到了“昆明(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昆弥)”部落的阻挠,虽已望见洱海上空的彩云,却不得不半途而返。汉武帝对此自然是耿耿于怀。如今,梦见彩云南现,这是个吉兆,武帝决定启动征服西南夷的计划。

他在长安挖了一个很大的人工湖,叫做“昆明池”,打造楼船,操练水兵,准备出征西南。汉武帝刘彻的这个计划,进展有些缓慢。一直到10年之后,也就是公元前109年,才发巴蜀之兵,平服夜郎、滇中等地,滇王降服,汉廷赐予“滇王之印”,在滇国故地设置益州郡,郡政府所在地是现今滇池边的晋宁县。

1956年,在晋宁石寨山出土滇王金印,证实史载非虚。益州郡下辖24县,“云南”就是其中的一个县。当时的云南县,就设在13年前那些使者们遇到土著部落的阻挠,望彩云而返的地方,也就是今天的云南驿。

从汉代的云南县,到三国时代的云南郡,南诏的军事重镇,宋与大理国的茶马互市,元明清三代的云南驿,直至抗战时期的滇缅公路与驼峰航线……茶马古道的马蹄声,滇缅抗战的英雄泪,两千多年的兴衰跌宕、风雨鸡鸣,这个小小的云南驿,承载了太多太多的沧桑记忆。

“云南县”一名改作“祥云县”以后,唯有“云南驿”把“云南”一名保留至今,时间跨度达2000多年。云南驿站现虽已荒废,但仍然保存了不少作为驿站时期的历史遗迹和人文景观:由民居、商铺、旅店、马厩等组成的古朴城镇风貌,古代丝绸茶马驿道的道路遗迹,抗战时期美国飞虎队旧地及遗物等等。

因彩云南现而得名的云南驿,作为南方丝绸之路“蜀身毒道”和“茶马古道”的重镇,已有着二千一百多年的历史。走进这座古老的驿站,一条青石路从遥远的中原蜿蜒而来,穿过古镇又逶迤而去,渐渐消失在茫茫的群山和云海之间。街道两旁显得十分陈旧而萧条的铺面和街心中的“引马石”上依稀可见的马蹄印仿佛在印证着那段正在消失的历史。一位年事已高的老掌柜依在自家年久失修的店门口,哼着忧伤的“赶马调”,回味着那段不可磨灭的记忆。

多少年来,途经云南驿的商贾马帮络绎不绝,过往客商熙熙攘攘,小镇格外热闹和繁忙,大大小小的马店曾经发展到三十多家,云南驿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西南丝绸之路上漂泊的马帮的家园。

云南驿有着许多动人的故事,云南驿也有着风云和传奇,这里不仅仅是古南方丝绸之路上的驿站,也是历史上重要的军事要地,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中,云南驿曾经成为中缅印战区的重要军事基地,是通往东南亚各国的行空转运站,是抗日战争中南方空中运输大通道“驼峰航线”上的重要通道和补给线。

滇缅公路于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底筹建,征集民工20余万人,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奋战9个月,至1938年8月建成开通,东起昆明,西经楚雄、云南驿,至下关转而南下,跨澜沧江、怒江,翻越横断山脉的云岭、高黎贡山,由畹町出境与缅甸相接,蜿蜒近千公里。滇缅公路是一个光照千秋的奇迹,这条用手抠出来的公路,被西方人称作“中国的第二个万里长城”。当时的滇缅公路,对于中华民族是一条不折不扣的生命线,各族人民、中国远征军、南洋华侨、美国飞虎队等,为保卫这条抗战大动脉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在今天依然震撼人心。

1945年夏,日军占领缅甸,怒江以西国土沦丧,滇缅公路中断,中美两国开始从印度到云南的空运,也经滇藏茶马古道以马帮进行艰难的陆路运输。云南驿机场是盟军“驼峰航线”重要的航空转运站和支撑点,“飞虎队”及美国空军第十四航空队、中国空军第38航空站、中央航空军官学校等机构也设在这里。一时间,人来车往,熙熙攘攘。

飞越世界屋脊的“驼峰航线”,是二战时期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飞行条件最艰险的空中运输线。在3年零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驼峰航线向中国运输了80万吨战略物资,坠毁和失踪飞机609架,牺牲和失踪飞行员1500多名,代价惊人,举世扼腕。云南驿今天依然保留着当时修建的机场跑道、机窝(掩体)以及指挥部、宿舍、餐厅等建筑。直至今日,经常有盟军老兵或者后人来此回访,抚今追昔,感慨万千。

8.城镇化-云南 篇八

【发布日期】1997-07-20 【生效日期】1997-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昆明海关关于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缉私警察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与各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结合云南省的具体实际,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分工。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管辖云南省范围内的涉税走私案件和海关监管区内的其他走私案件。其中瑞丽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德宏、保山、怒江片区;西双版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西双版纳、思茅片区;孟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临沧片区;河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红河片区;天保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文山片区。案件类别及级别管辖,由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另行规定。

二、二、对于各执法机关受理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或线索,各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三、三、对于涉及数罪的同一案件的主、从罪涉及不同的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侦查,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配合。

四、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诉讼经济的原则,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或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业务区域内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一般应随主犯一并移送同一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要求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由受理案件地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呈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或由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直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有关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五、五、涉案物品的移交,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返还、划拨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五十二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等规定执行。

六、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方便办案,就近羁押为原则,由各地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羁押;并负责协助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有关的收押、看守、提讯、押解、会见、通信、教育、奖惩、财物保管、出所等具体事宜。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寄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给养费及其他费用,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按云南省公安厅、财政厅确定的统一标准直接拨付给有关看守所。

对已决犯的送监执行由看守所主管公安机关统一按照有关规定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监狱执行。

七、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配合侦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检、法、司等机关应及时予以配合。

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由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负责人批准,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名义发布。需要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的,按照通缉令发送范围,提请有决定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发布。其中在云南省范围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经省公安厅批准。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因办案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经历的,可以直接发函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查询,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收到查询后应当认真办理并复函。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按照《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涉嫌走私犯罪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程序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侦查〔1999〕113号)的规定,统一由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审批。

八、八、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从有利于打击走私犯罪的大局出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因推诿耽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本通知的应用问题,由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商请有关部门解释。

9.城镇化-云南 篇九

(2009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林业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从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的跨越,进一步塑造我省良好生态文明形象,现就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森林云南”的重大意义

(一)林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了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促进了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升。2003年以来,森林覆盖率年均增长约一个百分点,目前全省林地面积达3.64亿亩,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超过17亿立方米,珍稀动植物种类居全国首位;同时,全省初步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业体系,林业在部分地区已成为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建设“森林云南”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设“森林云南”能维护好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基础;能提供木材、林产品、绿色食品、药材、生物质能源等丰富的能源和资源,满足全社会对生态产品的巨大需求,带动相关产业、扩大就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通过发展森林文化、湿地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绿色消费文化等生态文化,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社会基础。建设“森林云南”对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道路,促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个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建设“森林云南”是统领林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由于林业资源的特殊性、林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林业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省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 1 低,“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经济效益尚未得到充分显现。以建设“森林云南”为统领,全面加快我省林业改革和发展,实现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破解林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难题、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塑造云南良好生态文明形象的重要举措。

(四)建设“森林云南”是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必然选择。我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丰富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我省的一大优势。林地中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生态建设空间,广大山区群众致富奔小康,希望在山,出路在林。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生产关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农村生产力将得到进一步解放。建设“森林云南”,对进一步发挥森林资源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林业各项改革,进一步释放林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设“森林云南”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省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受历史、地理、区位、社会发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林区农民收入增长较为缓慢,山区和坝区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较为突出。建设“森林云南”有利于充分发掘山区资源潜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林地生产效益,有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维护山区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建设“森林云南”是绿色经济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发展绿色经济的基础条件优越,在全国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在开发绿色资源、发展绿色产品和保护绿色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林业是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主体。建设“森林云南”,加快绿色经济发展,必将进一步夯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基础,在为国家履行国际减排承诺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增长质量、速度与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相和谐。

二、建设“森林云南”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政策支持,提升全省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要求,加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建设、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林业发展水平,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系统稳定、林业产业发达、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的“森林云南”,使林业在我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到2012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3%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8亿立方米,林业总产值超过600亿元,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1000元,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超过35%;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56%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林业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超过35%,绿化率超过40%。

(三)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生态立省”战略顺利实施;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充分发挥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主体功能;坚持兴林富民,努力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坚持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城乡共同繁荣的产业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全民共享”;坚持全民参与,不断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业改革发展;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理顺林业管理体制,激活林业发展机制;科技兴林,把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选择和基本理念,形成有利于科技兴林的体制机制,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一)坚持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力度,加强森林抚育,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和支撑保障体系,在落实天保区集体林权所有者收益权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和林农生计问题;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建设,不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南部地区轮歇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退耕农户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植后续产业,确保退耕农户增收致富;加强防护林建设与石漠化治理,全面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水土保持治理,建立起涵养和保护六大江河流域水资源的绿色生态屏障,对石漠化严重的65个县进行分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加强对主要湿地区 域和重要湿地类型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并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二)全面启动城乡绿化建设工程。组织开展“身边增绿”行动,加大社区、村庄、校园、厂矿、机关、营区绿化造林力度,努力创建一批国家或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化模范城市、森林城市、森林小镇、绿色模范单位和绿色小康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实施绿色走廊工程,以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乡村公路、铁路两侧,景区道路沿线,城市面山和水库周边,湖泊面山及径流区为重点,加大造林绿化、林分改造力度,努力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绿色走廊。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创新履行义务形式,推行树木认种、认管,不断增强全民绿化美化环境意识。

(三)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认真落实《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以滇西北生物多样性和山地热带林保护为重点,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科学规范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结合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完善迁地、近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提升管护能力和研究水平,切实做好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极小种群保护工作。大胆探索,认真规划,突出特色,加快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切实推动国家公园试点建设。

(四)加强和完善林业“三防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严格森林植物检疫,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防有害生物入侵蔓延。健全预测预报服务网络和防治服务网络,完善森林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林业有害生物联防防治、群防群控体系,防止突发性大面积灾害发生。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加强县级森林火灾保险,建立联防、联保、联控的新型管护组织,提高森林管护水平,降低森林火灾发生频率。积极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各级森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大力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工程。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和节柴改灶,稳步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和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努力提高农村新能源的利用率,降低森林资源的低坐标消耗。深入研究农村能源建设产业化发展模式,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发,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农村能源队伍建设,强化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建设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木本油料产业。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签署《建设云南木本油料产业示范区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搞好规划和良种繁育,推动基地建设规模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强化科技支撑转变发展方式,认真抓好种苗选育和种苗质量,坚持标准化栽培与管理,努力推动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油橄榄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发展。到2012年建成木本油料基地5000万亩,2020年达到66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木本油料基地。

(二)努力提升森浆纸产业。积极改造中低产林地,大力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坚持以木纤维为主,以竹、麻、蔗渣、桑条等非木材纤维为辅的原料供给模式,走具有云南特色的林浆纸一体化发展道路,不断增强造纸工业的竞争力。到2010年建成原料基地1000万亩,2020年达到17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林纸基地。

(三)科学发展林化工产业。深度开发松香、松节油、紫胶、白蜡、桉叶油、山苍子油及其深加工产品,提升竹(木)炭、活性炭等生产与精深加工水平。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生物医药和生物农药产业,到2012年建成林产化工原料基地1500万亩,2020年达到23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林化工基地。

(四)加快发展竹藤产业。加快对丰产竹藤原料林培育,积极开发竹食品、竹建材、竹藤制品,积极培育和加快引进竹藤加工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竹藤产业。到2012年建设竹藤产业基地500万亩,2020年达到1700万亩,再创我省“竹类故乡”新的辉煌。

(五)适度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适度开展野生动物人工驯化繁殖饲养,重点扶持具有旅游观赏、科学试验、医药用途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大力开展技术成熟、法律准许、商业价值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精深加工。到2020年达1050万头(只),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

(六)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产业。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依托,大力开发科考探险、休闲度假、生态体验等森林生态旅游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庭院经济,推动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以昆明为中心的六大森林生态旅游目的地开发与建设,把我省建成亚洲最著名的生态旅游目的地。到2012年森林生态游客人数达5000万人次以上,2020年突破1亿人次。

(七)高效发展木材加工及人造板产业。加快发展珍贵用材林,积极推动木材制品深加工,着力开发人造板及其二次加工和高档家具等产品,加强技术改造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木材高效利用。到2012年实现木材加160万立方米,2020年达到230万立方米,使我省木材加工及人造产业的竞争力明显增强。

(八)统筹发展非木材产业。加强林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人工培育力度,合理开发以森林药材、森林蔬菜、野生食用菌、松花粉、有机野茶、古茶、森林种植资源等为重点的非木材林产品,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不断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建立林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到2012年实现非木材产业总产值50亿元左右,2020年达到70亿元左右,使我省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九)加快培育观赏苗木产业。积极开展景观植物的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加大以具有云南特色的常用乡土景观绿化树种为重点的苗木培育力度。全面推进观赏苗木的基地化、良种化、标准化建设和产业化生产,努力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观赏苗木基地和经营组织。到2012年观赏苗木产量达1.5亿株,2020年达4亿株,使观赏苗木产业成为我省的新兴特色产业。

五、建设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

(一)建立生态文明道德规范。鼓励科研院校设立森林文化学科,开展森林文化研究;支持相关部门和民间文化团体挖掘森林文化资源,规范生态文明道德行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森林文化素养,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的生产方式和健康的消费方式,增强森林文化的规范力,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森林文化氛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加强森林文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森林文化宣传、传播森林文化理念、普及森林文化知识。在农村、学校、社区等场所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标志标牌等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森林文化的渗透力。逐步将森林文化列入青少年成长教育的重要内容,打牢传承森林文化的基础。通过建立形式多样、覆盖广泛的森林文化传播体系,增强全社会森林保护意识,促进森林文化的传播与弘扬。

(三)加快森林文化载体建设。将森林文化建设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旅游景区、城市园林建设总体规划,明确森林文化的建设内容、建设重点和功能布局。努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森林文化科普教育展示基地,强化科普教育功能,促进森林文化传播。充分利用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森林文化展示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有益于森林保护的民族传统文化,提高全省森林文化整体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重视和抓好森林文化博物馆、森林科普教育馆建设,保护好旅游风景林、古树名木和纪念林,拓展森林文化展示窗口,不断推进森林文化载体建设。

(四)打造森林文化品牌。结合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以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民族文化为依托,挖掘提炼长期以来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森林文化表现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以文艺、影视、戏剧、书画、美术、雕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映森林文化内容,大力发展森林文化产业。支持文化策划机构加大对图腾文化、山水文化、湿地文化、茶文化、竹文化、花文化、药文化等的包装整理和提升,打造蕴含民族和区域特色的森林文化品牌,向国内外展现具有云南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的优秀森林文化。

六、建设“森林云南”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行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以及森林文化设施等建设纳入相关待业的发展规划,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森林云南”建设。继续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补贴等制度,加大木本油料、中低产林改造、珍贵用材林、竹林基地建设及林下资源开发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补贴力度。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对林业企业和林农的政策覆盖范围。各级留成的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必须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鼓励励通过担保司保证贷款、保险公司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提高信贷风险,加大对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必要时可将林业垡最长期限延长到10年。对于小额林权抵押垡农户联保垡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1.3倍。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相对较 小且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臻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不进行评估。将森林保险纳入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林业企业从事水果、运载困、中药材、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以及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所得,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业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林业企业为开发林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氢实扣除的基础上,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个人、以承包、租赁、入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中低林的改造,其所得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落实育林基金征收费率由15%降为10%的政策,调整育林基金统筹比例,比例取消省级统筹,州(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按20%、80%统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林地范围内,使用扶贫、捐赠、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和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自用住宅,经审核机关批准,可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积极开展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采伐限额分年度控制,实行五年调节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不再按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项控制指标;取消由上而下安排的木材生产计划,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省级备案制,放宽木材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面积或蓄积单项控制;出材率根据实际采伐情况计算。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环节,林木采伐计划按经营者申请、乡(镇)汇总、县(市、区)平衡、州(市)以及省里备案的办法进行管理,限额控制内的采伐可由经营者直接向乡(镇)林业站或县(市、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凭村委会的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后进行采伐。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在本县范围内运输木材的凭县内运输证运输,运输出县的输省内运输证。简化集体林木的采伐作业设计和管理手续。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管理向可持续经营管理的转变。

(五)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为林权流转提供全程服务。林农可依法流转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右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依法输变更手续后同时流转。禁止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进 行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归使用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继续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统筹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改革,加快建立功能健全、服务高效、符合现代林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完善用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山区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和养殖的,所需林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并及时提供用地。对其他企业、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林业生产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修建管理、疫病防控设施、硬功夫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的,其用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积极开展林地前置工作,简化林地占用、征用审批程序。

(七)强化科技支撑。坚持走科技兴林、科技强林的发展道路,加强林业科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试验示范基地、数字林业等基础平台建设,提升林业科技装备水平和利用效率。积极整合林业部门及林业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强集中协作攻关,加大林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快林业标准化建设和种苗基地建设。大力实施林业科技“上山入户”工程,积极培育发展林业科技示范户。积极推进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的合作,鼓励支持林业科技工作者到生产一线实践和创业,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有得于科技兴林的体制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对各级林业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的培训,强化科技队伍建设,提高林业工作者整体素质。

(八)健全法规政策。抓紧开展与建设“森林云南”相应的林地管理、林木种苗管理、天然湿地保护、国家公园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林火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林业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按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依法开展林业管理工作。加强林业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林业行政许可证机构与林业执法力度,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建立林业与司法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建设“森林云南”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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