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2024-09-27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共6篇)

1.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篇一

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基本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0-03-0

4一、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名称要确切反映学校性质、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学校规模不少于2轨,班额不超过50人。

五、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

六、学校位置适中。周围无污染和澡音干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均占地不少于38m2,生均绿地不少于lm2。校园布局规范合理,整洁优美,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办公区划分明确,环境体现教育特色。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生均校舍不少于7.12m2(若全部平房,按10.17m2),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及音乐、美术、语音、计算机、劳技等专用教室。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八、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1m2,有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和田径等常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九、图书馆(室)设有专门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报刊种类不少于5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00种。阅览室教师座位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40%,学生座位数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

十、学校各种设施、设备、模型、标本、挂图等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验仪器达到国家规定二类以上标准。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及相关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卫生器械达到省定配备目录二类以上标准。

十一、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师范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普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适应学校管理工作。

十二、学校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10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普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现有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现行高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高中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十三、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

2.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篇二

第一条(机构界定)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以下简称“民非院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一)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院校,一般应以“进修学院、专修学院”冠名(以下简称“学院”)。

(二)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非院校,应以“进修学校、业余学校或培训中心”等冠名(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举办者)

申请举办民非院校的社会组织(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本市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需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非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申请办学,应提供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申请举办的民非院校的开办资金(额)。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供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申请举办的民非院校的开办资金(额)。两个以上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非院校,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三条(办学规模)

申请举办学院,所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应不少于3个;基本办学规模全年应不少于600人次。

申请举办学校,所开设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全年应不少于400人次。

第四条(办学经费)

民非院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应存入学校的开户银行,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举办者应根据申请办学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

(一)申请举办学院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不超过申请办学资金最低限额的50%。

(二)申请举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不超过申请办学资金最低限额的50%。

第五条(办学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校舍、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和其他必备的教育教学场地)。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办学场所,须提供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一)办学场所实际使用面积

申请举办学院,须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申请举办学校,须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申请设立教学点,须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二)租用公办学校(如: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校等)校舍的,须出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等)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租用非学校校舍办学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教学用房安全合格证明。

(四)举办寄宿制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民非院校,须提供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食品卫生合格证”和学生宿舍“安全和消防合格许可证”。

第六条(教学设施设备)

民非院校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申请举办民非院校所需的贵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租用,但须提供书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条(决策机构)

民非院校应当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办学机构负责人(院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校董会”)。

(一)校董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董会设负责人1人。

(二)民非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规定,由校董会负责人或民非院校负责人担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非院校校董会的成员。

第八条(办学机构负责人)

(一)民非院校应配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办学机构管理的专职负责人。

(二)担任民非院校的专职负责人(正副院长、正副校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院长(含副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并具有5年以上高等院校或院系领导岗位的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校长(含副校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校管理能力,并具有5年以上的学校领导岗位的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三)民非院校的专职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校(院)长岗位职务能力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修活动,提高管理能力和素养。

第九条(专职管理人员)

(一)民非院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校务管理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民非院校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职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修活动,提高管理能力和素质。

1.申请举办学院,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担任学院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2.申请举办学校,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担任学校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二)民非院校聘请在职人员担任学校的专职管理人员,需经该在职人员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三)民非院校聘用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师资队伍)

(一)民非院校应配齐配好合适的、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量一般应不少于专兼职教师总数的1/4。

民非院校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务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二)民非院校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任教(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教师,可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要,聘用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并建立专兼职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教师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民非院校应当规范学校师资队伍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的专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民非院校应当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专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五)民非院校聘任外籍人员任教(或任职),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学文件)

民非院校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设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应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

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需经2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项目)副教授职务(称)及以上的专家的审定和论证(参与办学和拟任该民非院校专兼职教师的专家应予以回避)。

民非院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或讲义)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涉及“卫生、公安、司法、师范”等特殊类教育教学内容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或讲义),应符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聘用)

民非院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民非院校应当建立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等各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

民非院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任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校舍、学生活动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学生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篇三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M,初中不低于25M;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 M,初中不低于20M。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五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M,初级中学不低于6M;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M,初级中学不低于10M。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M,初级中学不低于4.5M。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学校有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2222222222

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电子音像室、广播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心理辅导室)、综合档案室等。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级中学,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其中12班以上初级中学按每年级增加4个平行班须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1间,多媒体教室和语言实验室也应适当增加。

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类型、规模,设置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小学须设有科学实验室或探究室(包括实验员室、准备室、仪器室、药品室等),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8M。初级中学须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或探究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80M。实验室的功能、面积、间数、环境要求等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生活服务用房:学校须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教职工休息室。

(二)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6M,初中不低于8M。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4M,初中不低于6M。生均绿化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0.5M,初中每生不低于1M。

小学18班以下须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直道或环形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2组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或者25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初中24个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每6个班设置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中心城区学校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60米,初中100米)。

(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2:1;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建立校园网。

(四)图书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0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第七条按国家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无临时聘用人员。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培训,提高全体教师心理辅导能力。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2222222

2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议事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等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校长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学校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室(馆)、实验室、多媒体网络室、视听教室、卫生室、档案室及各种专用教室等都要有管理制度和责任人。第十二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师生的合法权利。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学校应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

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

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须按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要求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

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一条学校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国旗使用要符合《国旗法》规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设艺术(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引导小学生学会自我服务、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组织初中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和适当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每学年举办一次校园文化艺术、科技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第二十五条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

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集家长的意见、建议,方便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家庭和学校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七条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和组织好班集体活动,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个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家访,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或和家长联系不少于1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商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

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条学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现代办学理念和管理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优化学校管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品位,丰富学校内涵,培植学校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篇四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共广东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和《关于实行民办学校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是国民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规

2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广东”、“双语”、“中英文”、“实验”、“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园舍须产权清晰,正式招生开办前,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评估意见》,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设置具体要求遵照《广东省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设置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幼儿园程序

(一)申办人向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筹设申请,教育指导中心在收到筹设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到筹设地点进行初步查看,填写《幼儿园筹设初步意见表》(见附件2),该意见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申办人签收,一份交我局,一份由指导中心留存。如筹设场地不符合举办规范化幼儿园条件,指导中心可直接提出意见并拒收其办园申请资料。

(二)若指导中心初步同意其筹设申请,由指导中心协助申办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街认同申办人开办意向并出具意见后,方可由申办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幼儿园筹设初步意见表》、筹设申请(见附件3,加具属地镇街意见)及相关资料(见附件4)。

(三)收到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中心及属地镇街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再次实地核查,并做好现场查看情况记录。此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办人书面回复。民办幼儿园筹设期为3年,3年后未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需重新提出筹设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幼儿园程序

筹设完成后,申办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设立幼儿园资料(见附件5)。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给予受理,在正式受理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

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

63.新、旧举办者签定的变更协议(协议中需约定学校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4.新举办者的相关资料:

1、个人为举办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为举办者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意证件有效期限及是否年检合格),单位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变更时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内须反映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产权明晰,债权债务清楚);

6.新举办者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

7.变更后举办者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修改后的章程及董(理)事会登记表。

8.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知权书,至少有5位教职工代表签名;

9.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董事会成员承诺“所有申请变更举办者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承诺书,各董事(理事)成员签名;

10.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同意变更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各理事签名; 2.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

3.新园舍的餐饮经营许可、卫生保健评估意见。4.变更申请表。

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地考察。(四)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10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有关债务。

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四)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准予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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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六)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四)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九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实行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检查制度,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撤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对一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理,并停止一切办学行为。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行为;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若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七章 附 则

5.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篇五

尊敬的民办幼儿园园长:

为了具体而全面了解我省民办幼儿园在自主经营与自主发展中存在的真实问题,为更好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积极寻找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策略。我们设计了此调查问卷,本问卷不署名,只为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可靠,确能反映我省民办幼儿园的真面目,我们的统计和分析可信度和有效性才能得到保证,才可真正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名副其实的参考价值,望本着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一颗责任心,如实地填写后发至:peiguanghua100@163.com邮箱,有情况也可致电***裴光华老师询问,感谢配合!

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委会

省规划课题:“民办幼儿园在自主经营与自主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研究”课题组

一、办学基本情况

1、园舍来源

A政府无偿提供()B向政府租赁()C向私人租凭()D向单位租凭()E自建幼儿园(√)F接受慈善捐赠()

2、园舍结构

A独立园舍(√)B在大楼底层()C在大楼二楼以上()D与其他楼连体但独立进出()E与其他楼连体一起使用()F其他情况:

3、园舍面积情况:(单位:平方米)

4、课室情况(单位:间及平方米)

5、功能室情况(有的请在对应的下格打√)

6、教玩具设备情况(请在对应格打√)

7、办园规模(2012年2月止)(单位:人)合计:14 个教学班,525名幼儿。

8、幼儿园课程(教材)

9、幼儿园收费(元/月)

10、幼儿在园时间(时间/天/人)

11、你办园的多少年了(19年),还有分园吗?(请打√是或否),如果有,有间(间)。目前是否是教育集团公司?(请打√是 否)

二、教师基本情况

1、教职工人数比

2、教师学历

3、教师资格证及职称

三、幼儿园教育教学及科研情况

1、教研活动形式及所占比例

2、一日活动主要形式及占一日活动的比例

3、幼儿每天户外活动及自主活动时间

4、课题研究(请回答:是、有及数量或不是、没有)

四、卫生保健情况

请回答:是、还可以、部分、没有、做不到位

五、办学中的最困难问题(按难度顺序写)

1、缺乏政府的关心及支持,购买校车的资金欠缺

3、难以聘请素质高的专业老师

4、园本教研进行困难

5、家长不尊重幼儿教师6、7、8、9、10、六、其他想告诉我们的事情:

6.幼儿园设置标准 篇六

一、设置标准

(一)园舍

1、环境。清洁、安全、无污染、无噪音影响、采光好。

2、面积。(1)用地面积:幼儿人均14平方米。(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9平方米。(3)分班活动场地幼儿园幼儿人均3平方米。共同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以及30米的直跑道,每生3平方米。

3、基本用房。有活动室、幼儿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厨房、保健室、有条件的可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4、绿化、美化。(1)绿化面积占全园占地面积25%以上。(2)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二)设备

1、生活用具。(1)有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睡床、午睡设施。(2)有流动水洗手装置。(3)茶杯、毛巾、餐具人均固定一套。(4)厨房内有5件以上的大型炊事器械。

2、教玩具。(1)按《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足够的教玩具(70种以上),自制玩具达30种。(2)各班有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图书,幼儿人均5册以上。(3)开辟可供幼儿活动的各种活动角。

3、卫生保健用品。(1)保健室应有诊断床。(2)常用药柜,身高测量板、50公斤磅秤。(3)简单的医疗器械。(4)消毒专用设备。(5)急救药品等。

(三)人员配备

1、班额。小班(3—4岁):25—30人;中班(4—5岁):30—35人;大班(5—6岁);35—40人。

2、园长。(1)四个班设正副园长各一人;(2)园长应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3)或具有幼儿园高级职称;(4)能认真履行园长职责。

3、教师。(1)每班平均配备2人。(2)带班的教师90%以上具有中专学历或为二级教师。(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4、保育员。(1)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保育员1人。(2)所有保育员均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毕业水平。(3)受到基本的保育知识训练。(4)认真履行保育员职责。

5、医务人员。(1)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减。(2)专职医务保健员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且受过卫生部门专业培训达半年以上。

6、炊事员。(1)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2)80%的炊事员受过烹调技术培训。(3)持卫生部门发的健康证上岗。

7、财会人员。(1)专职会计1 人,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 人。(2)会计具有中专学历且受过专业培训或具有会计以上职称。

摘自《广西幼儿园评估标准》

附:

幼儿园档案的有关资料

1、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2、学统计报表。

3、幼儿园学期计划、总结以及3—5年目标规划。

4、幼儿园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资料。

5、幼儿园园务日志。

6、教职工考勤、考绩、奖惩办法,执行情况及历年获各种奖励资料。

7、班级工作计划(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和总结。

8、领导检查备课、教案的登记及听课记录等资料。

9、保教人员业务档案资料。

10、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保教人员计划的有关资料。

11、幼儿园教改计划、内容、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等情况资料。

12、膳食营养分析及管理资料。

13、幼儿体质、健康检查资料。

14、幼儿智、德、美的情况资料。

15、幼儿园财产、财务台帐资料。

16、幼儿园玩教具、藏书台帐资料。

17、家园联系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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