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精选10篇)
1.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一
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流程及说明
一、申请证书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单位(企业),带齐有关申请资料,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五楼502室,提交《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书》申请报名。
第二步,申请报名完后,把余下的申请资料提交到505室,进行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的申请,并缴纳CA证书费用。
第三步,单位(企业)完成提交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后,自申请的当天起十个工作日后,我们将通知单位(企业)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五楼505室,领取制作好的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
二、申请证书所需资料:
1、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请书(附表1),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书》。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2、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字证书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机构(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数量三份,必须填写、盖章,包括责任书也要求签名和盖单位公章。
3、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数字证书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自然人数字证书申请表》。数量三份,必须填写、盖章,包括责任书也要求签名和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申请单位(企业),如是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如是企业,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其他请参见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 用户须知。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CA证书单位代码变更,该情况适用于如单位(企业)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多个单位编号且需要全部开通使用,则可以申请一个“机构数字证书”和多个“自然人数字证书”,然后提交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变更,这样就可以实现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多个单位编号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业务。CA证书注册变更所需资料:
1、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书注册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CA证书注册申请表》。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2、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的表格下载区,下载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该表打开后的名称是《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数量一份,必须填写、盖章。
3、申请单位(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单位(企业),如是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如是企业,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说明:
1、单位(企业)可选择只申请“机构数字证书”,《自然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就不用提交。而选择申请“机构数字证书”和“自然人数字证书”,则要提交上面要求的有关资料。
2、一个证书只能对应一个单位编号使用,如单位(企业)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多
个单位编号且需要全部开通使用,则可以申请一个“机构数字证书”和多个“自然人数字证书”,然后提交CA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变更,这样就可以实现同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多个单位编号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业务。如不属于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要重新申请机构数字证书。(注意此项说明)
3、证书的收费标准:
a)尚未办理任何数字证书业务单位,办理一个机构证书和一个自然人证书,交纳证书
介质及服务费500元;
b)尚为办理任何数字证书业务单位,只办理一个机构证书,交纳证书介质及服务费
450元;
c)已办理过机构证书的单位,只办理一个自然人证书,交纳证书介质及服务费280
元;
d)如已办理过机构和自然人证书,但需开通两个证书办理网上参保业务功能,则交纳
服务费250+80=330元;
e)如只开通机构证书的网上参保功能,则交纳服务费250元;
按照劳动法,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而且社保五险合一,不能只办理一项。若是你单位所有员工均是广州市城镇户口的,可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就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单位第一次为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先在辖区社保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需要资料与流程——
1、《登记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登记证复印件;
4、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有读取器的地方不要照片,要二代身份证原件)。
回答人的补充2009-12-08 14:301、广州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与个人页复印件,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有办失业证的要提供失业证原件。
2、非广州户口:暂住证与婚育证明(计生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单单计生办的一张证明,证明本人的婚姻与生育情况的)复印件,身
2.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须知 篇二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的:(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门诊治疗: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3)、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并填写《昆明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本人工商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鉴定费发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通知书》、《死亡证明书》、《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有效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子女的在校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3)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4)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
7、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资料;(3)《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8、申报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同意材料、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票据、医疗票据。
3.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三
注意事项:
1、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支付待遇的,由单位在1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业务。
2、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向参保的社保机构申报,节假日不顺延。
4、参保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发票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不得涂改。
5、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应当印章完整。
6、咨询电话:0871-7896317
以上各项业务在参保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尽事宜按政策规定办理。以上规定遇国家及省、市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晋宁县社会保险局
4.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知 篇四
一、失业职工:
办理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职介中心2号窗口
1、失业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并出示在4楼已办理失业的告知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4)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二寸免冠近期照片2张。的人员,更换证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失业职工登记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照片面及所有享受的优惠政策面);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5)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二寸免冠近期照片2张。
二、未就业人员(城镇户口):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区社区居委会
未就业人员(城镇户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3)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二寸免冠近期照片2张。
三、未就业人员(农业户口):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未就业人员(农业户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村委会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4)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二寸免冠近期照片2张。
5.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篇五
发布日期:2009-5-
31(一)缴费时间
每月1—15日办理缴费业务
(二)五险一票缴费
1、单位每月1—15日办理业务时,请将本单位当月所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一并办理。(业务办理内容附后)
2、填写各种表册时,根据内容认真填写,保持清晰、完整。
3、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请务必填写身份证号码,并保证准确无误,从6月份起非统发单位到养老处办理完退休审批后,无须到四方交行办理代发养老金存折,由我们代办后,到业务大厅和各区办领取。
4、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5、预约服务的单位收到《预约服务确认表》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缴费业务时,并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预约服务确认表》,审核后退回。
(三)特殊人员缴费
1、一、二类保健人员按季度缴费,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本季度的费用。
2、单位新增一、二类保健人员时,单位需带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特殊人员增减花名册》。
3、离休人员每年12月份缴纳次年的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费。
4、离休人员如果享受一、二类保健待遇,由单位带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特殊人员增减花名册》。
(四)社保卡办理业务
1、根据青价费[2007]196号文件精神,办理社保卡的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
2、办理社保卡业务需提供本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不需复印)。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陆的网址:http//221.3.1.26:7001/czjm2、学生基本信息有误,由学校统一在网上修改后,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业务。
6.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六
1.有关规定: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外籍号牌车、中型普通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申请补、换号牌业务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标准换发号牌。
(4)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2.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4])。
(3)补、换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还应交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4)补、换行驶证需提交一张机动车标准相片(相片可由车主提供,规格长度88±0.5㎜,宽度60±0.5㎜,圆角半径为4±0.1㎜,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可悬挂机动车号牌)。
3.办事地址
(1)岑村车管总所(需重新选换号牌的除外),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2)白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3)芳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龙溪大道293号之一。
(4)黄埔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5)海珠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6)黄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38号
(7)广保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保税区金桥路8号。
(8)大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9)安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383号。
(10)飘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643号。
(11)安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黄石东路590号。
(12)伟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黄埔大道西668号北区A幢12-18。
(13)人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镇人和镇大马路13号。
(14)嘉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南1951-1961号。
(15)南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庆盛村市南路北侧。
(16)安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东路617号。
(17)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的请到属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4.咨询(投诉)电话
市局:110;交警支队:37203613;车管所:87220001。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证转入换证: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三)达到年龄换证: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信息变化换证、证件损毁换证和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3、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2])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
人身体条件证明》;(转入换证、变更登记项目换证和持广东省××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台、外国人、华侨办理换证时(未到换证期),可免提供);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3张。(规格为32mm×22mm,分辨率为300dpi)
(六)身份证件的有关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明;
(七)持证人申请准驾记录降级的,由本人办理。
三、办事地址:
(一)岑村车管总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白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三)芳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9号。
(四)黄埔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五)海珠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六)东山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3号之四。
(七)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的请到属地的交警大队办理。
四、咨询(投诉)电话:
7.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七
办理时限及操作须知
一、参保人员增加、减少办理时限:每月6日-25日
(一)未在本市缴纳过社会保险的新增人员和转移单上缴费截止日期是2004年10月以前的新增人员,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中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增加原因、缴费人员类别、职工身份、上年月均工资,参加工作日期和参加险种等项目为必填项,必须填写。
(二)2004年10月以后在本市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转入人员),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中必须填写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
(三)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件中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四)职工减少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其中本市城镇职工减少原因是“失业转街道”的,需要提供个人户籍所在街道的具体名称;农民工养老保险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转移也可以清算;农民工失业保险不允许转移,只能清算。如果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清算,需要提供农民工本人的清算申请。
(五)参保职工要求转出本市的,需要提供《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盖章原件一式四份)或者外埠社会保险接收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要求转出单位盖章,寄回外埠由外埠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确认(盖章原件一式四份)。转往外埠的城镇职工其失业保险可以转移也可以领取,领取的条件:在本市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并且,在原籍无正式工作的,需要提交个人申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办理步骤:
1、到四险收缴岗打印缴费情况表,2、在支付部进行失业保险金支付,3、待失业金金额到达原单位账上,携带《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或者外埠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社保经办机
构打转移明细。
4、持《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或者外埠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到财务部办理基金转出。
(六)办理在职人员死亡,需要单位提供个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四险收缴岗打印清算单,单位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清算单到支付部办理支付。
(七)办理在职职工转退休,需要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记录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四险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待遇核准后(进入支付库前),到四险收缴岗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做二次减少。
二、申报月报表时限:每月6日-27日
当月参保单位的职工增加、减少业务全部完成后,需要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月报表》(表七)。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缴纳四险的参保单位,需要在每月6日-27日到四险收缴岗申报月报表,并注明缴费方式。当月无参保人员增加、减少的参保单位可以不申报月报。
三、个人信息变更办理时限:每月6日-25日
(一)变更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要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
(二)变更缴费人员类别,需要提供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
(三)变更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工龄审核表,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
四、外省市人员转入办理时限:每月6日-25日
(一)需同时具备以下转入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劳动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
2、有接收单位。
3、单位和本人在东城区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4、外埠与本市同一时间缴费不能重复。
(二)办理方法
1、填写《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持户口薄原件到社保中心办公室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如不能提供户口薄原件,需提供《户口准迁证》原件和《商调函》原件。
2、由外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出具打印的《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并按《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申请表》中的银行帐号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按北京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中要有历年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金额。
3、转移金额到账后,转入单位持《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到财务部查询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转入单位依据外埠打印的《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填写《外省市调入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要求本人在《外省市调入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表》上签字确认。
5、转入单位持《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申请表》、《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外省市调入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表》和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到四险帐户岗办理养老保险帐户接续。
五、四险补缴办理时限:每月6日-15日
(一)办理补缴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补缴的审批证明及稽核部核准备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审核表》和《社会保险费补缴人员花名册》。
2、专项审计补缴通知书
(二)所需填报的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
补缴2003年以前的缴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按自然年度填写(例:2002.01-2002.12),补缴2003年以后的缴费(含2003年)应该分段填写(例:2003.01-2003.03和2003.04-2003.12)。
(三)缴费方式
补缴的缴费方式只能是支票或者现金,现金缴费在15:00之前。
备注:以上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办理单位的公章,其中包括个人账户转移单和农民工清算的个人申请,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能在表格上涂改。所有业务办理时限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东城社保中心收缴部
8.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八
穗劳社函„2009‟1107号
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劳动保障局,市基金中心、市医保中心、市劳鉴中心、局信息中心:
为顺利开展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将•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
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合理设臵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三)建立健全参保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全部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条形码业务档案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规定进行保留、归档。
第五条 两区两市建立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等需报市基金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两区两市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业务办理政策依据、条件、程序等整理编印并形成宣传单张,在受理场所张贴并提供给参保对象索取、阅读。
第七条
两区两市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时,应按照•关于对核定社会保险加收滞纳金若干问题的批复‣(穗劳社函„2005‟820号)和穗劳社局长办公会议纪[2006]30号文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 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只转移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参保人退休当月由退休地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最后参保单位在本辖区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应同时打印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明细表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两区两市应做好对参保对象政策、业务经办的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市基金中心对投诉、信访案件进行答复。
第九条 两区两市应积极做好经办业务复议诉讼案件的答复答辩、出庭应诉工作,并就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复议、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基金中心,并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或市基金中心参与协调和应诉。
第十条 参保对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比较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两区两市应定期根据市基金中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市基金中心每季度到两区两市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岗位设臵情况;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政务公开情况;内部监督检查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此外,市基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提取相关参保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三)业务分析例会制度。市基金中心、两区两市每季度召开一次业务协调会,对经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有关事项,规范经办流程。
(四)问题反映制度。两区两市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
第十二条 市基金中心实施业务监督、检查管理,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两区两市情况汇报,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
(二)查阅两区两市实施审批审核业务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实地察看经办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查阅参保对象资料及经办结论,检查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判断把握情况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情况。
(五)向参保对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逐步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逐步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做好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加快本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并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市基金中心,与市基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确保市级统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两区两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
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以下称“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及•关于广州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3号)等规定,按照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基金收入管理
(一)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社保信息系统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信息系统联网前(以下简称“联网前”),由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核对征收及到帐数据信息,并确认记账及核算。
两区两市社保信息系统与市基金中心信息系统联网后(以下简称“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与市地税部门交换、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及到账数据,并确认记账及核算。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保留异地转移收入户,暂存异地转入基金并确认记账,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异地转移收入户发生的基金收入(含利息收入)全额划入市基金中心异地转移收入户(户名:异地转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帐号:***3357;开户银行:工行德政中支行),由市基金中心统一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开设的异地转移收入户归集异地转入基金及确认记账,并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条 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管理
(一)联网前,保留两区两市基金支出户及一定额度的备用金,由两区两市负责用于支付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归集参保对象退回的多领取待遇及退错收、多收、重收的社保费,并确认记账。两区两市的养老金统一在每月15日发放到帐,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按两区两市现行规定执行。
两区两市每月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所需款项(含正常待遇及退错收、多收、重收的社保费等,下同)由市基金中心于每月中旬,根据两区两市上月实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财政部门次月初将款项划入市基金中心基金支出户后,由市基金中心将款项划入两区两市基金支出户。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及确认记账,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划入市基金中心基金支出户(户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帐号:***2349;开户银行:工行德政中支行),由市基金中心统一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级统筹基金会计核算
(一)市基金中心建立两区两市辅助会计核算帐,分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核算本级市级统筹基金收支业务,并按险种分别编制基金收支余报账表,连同异地转移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基金财政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资料(加盖公章),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记账。基金收支余报账表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由市基金中心负责印制。
联网后,市基金中心直接根据全市基金收支业务确认记账。
(三)2009年7月底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编制•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移交清单‣(附件1)、•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债券投资移交清单‣(附件2)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帐目移交清单‣(附件3),连同2009年第二季度本级基金会计报表,以及异地转移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资料(盖公章),报市基金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市级统筹基金的账务合并处理。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财务报表编制
市级统筹基金财务会计报表统一由市基金中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及报送。
第六条 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其他工作
(一)市级统筹基金资产、帐务的交接工作
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要做好市级统筹基金资产、帐务移交的准备工作,分险种编制截止市级统筹前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帐目移交清单‣。两区两市财政部门、基金中心(办公室)与市级财政部门、基金中心在广州市审计局的监交下,于2009年7月份共同完成基金资产、账务等交接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以下称“失业两项补贴”)核拨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就业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3]3号)的支付审核程序,负责拨付本级失业两项补贴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失业两项补贴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三)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预防费(以下简称工伤四费)的核拨规定。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63号)中的支付审批流程,负责拨付本级工伤四费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工伤四费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四)财政资金生活补贴发放规定
两区两市财政资金生活补贴仍维持其原发放资金渠道、发放办法及核算办法。
(五)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含市一体化管理的生育及医疗保险费,以下同)退费审批规定
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退费金额一次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初审,由市基金中心呈局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批准。
(六)建立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数据预警监控机制
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防范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规[2008]3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基金支付业务的预警数据监控机制。业务部门在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时,当单笔社会保险待遇金额达到或超过预警监控线金额(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再次核对确认,确实无误的,填写•支付数据监控表‣(附表4),于当天下班前交给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的依据,否则,不予支付。
(七)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对帐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负责与本级地税部门对账,并协助市基金中心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账工作。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负责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八)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
市基金中心统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制定市级统筹基金收支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对两区两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两区两市经办业务开展稽核检查。
(九)市级统筹基金安全管理责任
两区两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的基金安全负有管理监督责任。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对本级经办业务基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医疗费补贴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的审核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及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经办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的审核和管理业务。
第三条 各经办机构在为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报销业务应按照•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见附件)统一规定业务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30天内送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审核,区医保分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
第五条 区医保分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核定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到所属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并在当月内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销。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的结果向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七条 本市各级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臵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经办业务的畅通、高效、快捷、优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审核业务管理,对工作人员审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落实初、复审双岗审核制度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制度。
第九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应配合本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两区两市应按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按市级统筹要求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级经办机构,确保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级统筹过渡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由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
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
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经办单位
各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二)失业人员申报医疗费补贴时应携带以下资料,并填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
1、•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2、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4、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
5、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医疗费补贴;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医疗费补贴。
(四)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30天内送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出具回执。
(五)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核定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到到所属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如有疑问,在领取结果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结果向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费补贴。
广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就医和医疗费审核
结算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就医和医疗费结算相关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本级及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及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
第三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协调本市工伤保险就医和医疗费审核结算经办业务,并实施监督。具体负责:
(一)拟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康复服务协议书;
(二)制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
(三)制定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操作规程;
(四)组织工伤保险疑难医疗费用的专家评审工作;
(五)具体经办市本级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两区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参保人就医和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审核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臵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评制度,确保经办业务的畅通、高效、快捷、优质。
第五条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对工伤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审核,并按时结算费用。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业务管理,对工作人员审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落实初、复审双岗审核制度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制度。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参保人医疗待遇申请时,应按规定验证其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伤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工伤,或者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现联网直接结算,则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医疗费用申报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广州市XX区(市)工伤保险参保人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表‣;
(二)•广州市XX区(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明细表‣;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核销参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时,如发现其费用已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标准记帐结算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中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金额扣除,补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剩余部分按原渠道拨付。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确认工伤保险参保人在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情形的,经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的医疗、康复费用;
(二)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三)本市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期间,在异地发生工伤,在当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四)工伤职工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以判断医疗费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医疗费用明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所发生费用为治疗工伤所需,各项检查治疗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三)治疗方案符合医疗或康复诊疗常规。
(四)辅助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审批同意。
(五)医疗费用发生在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有效的医疗期内。
(六)康复费用发生在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有效的康复期内。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发现工伤保险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支付:
(一)超医疗或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及其他特需服务项目费用;
(二)达到出院标准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三)擅自转诊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四)违反工伤保险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医疗(康复)待遇申请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结算;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费用月度结算申报资料后,应当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结算。
两区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月度审核支付数据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核销凭证应当按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经办工作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
市级经办机构对各区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两区两市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工伤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逐步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的操作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业务流程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内控工作制度和流程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工伤保险管理的变化。
(六)持续性。内部控制应保持持续性。
第二十条 建立经办业务内部考评制度。内部考评制度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市级考评的形式进行。主要考评内容:
(一)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医疗费审核结算流程,并严格执行。
(二)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费审核标准。
(三)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
(四)经办机构是否及时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或医疗机构有关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问题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条款进行处理;对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机构应配合本市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两区两市应按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按市级统筹要求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级经办机构,确保市级统筹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两区两市经办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的业务管理。
9.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九
广州产检项目:
一、常规化验检查
1、血、尿及白带常规、肝、肾功能、空腹血糖
2、孕期筛查梅毒、艾滋病、乙肝两对半、丙肝、致畸五项
3、心电图
二、特殊检查1、11-13+6周,彩B测NT值,筛查无畸形后预约系统超声2、15-19周唐氏筛查3、20-24周 四维彩超检查包括(四肢、心脏、双肾、口唇)
4、24-27周 测血糖,排除糖尿病5、27-28周 第一次胎儿脐血流检测6、28周 肝胆酸、溶血康体筛查7、30-34周 复查产科B超了解胎儿生长发育及筛查较晚期出现的胎儿畸形。
10.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篇十
一、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社保登记证或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企业)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一份
8、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参保并做完财务到账方可申请办卡办证)
9、记帐凭证(参保当月或上个月)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表
10、如有退休人员,需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须加盖社保退管科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带U盘到医保中心拷取或在医疗保险QQ群下载《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一试2份),《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一试2份),填写完毕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缴费:初次参保的单位每月1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按月申报当月缴费额,最低缴费基数:1801元,最高缴费基数:9006元,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后到医保中心财务窗口(75-76)做到账处理。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单位40元,个人60元。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当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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