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24-08-24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精选12篇)

1.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篇一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09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12年6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 通知

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从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正处级建制,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7、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作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受理校内外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能通过的课程门次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5、未取得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江西考区)一级及以上或未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者(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一个月向校学位 5

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条例,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

2、毕业生成绩总册。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4、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分为英语和语文,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英语和日语考试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其作为学位课程的考试被视为通过。艺术体育类专业和小语种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八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身份(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因本条例第八条第4、5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在毕业前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综合技能考试不合格(医学类专业)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申请再次答辩或参加综合技能考试(医学类)并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开始实施。

2.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篇二

一、我国学士学位标准的表述及问题分析

(一) 我国学士学位标准的表述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是我国三级学位中的基础学位, 对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 在我国实行的三级学位中, 硕士、博士学位由于层次较高, 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且在学位授予上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而学士学位, 由于社会上许多用人单位在评价一个本科生时往往看重的是毕业证, 以毕业证书作为其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 再加上学士学位授予的人数比较多, 使得学士学位的“价值”在人们心目中得不到充分体现, 导致大家对学士学位的基础性、学术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因为,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上没有一个特别统一的完善的标准和制度, 也影响了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下简称“学位条例”) 规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标准, 具体表述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成绩优良,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这个表述非常简练, 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这种过于简练的表述还是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 我国学士学位标准存在的问题

1. 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比较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 导致各个高校补充附加说明且标准不一。

多年来, 我国高校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 因此, 师资力量、资金投入与教学设备便有较大的不同, 生源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不同高校的教学质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我国“学位条例”只是笼统地提出了上文所述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 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于是,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各高校都制定了自己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其核心要点有: (1) 学位授予条件与本科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或不及格课程学分挂钩; (2) 与学生的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 所达到的水平挂钩; (3) 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挂钩; (4) 与学生的升、留级及在校期间的所受处分挂钩; (5) 与职业资格鉴定成绩挂钩。

上述几点可将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描述为“只要不怎样, 便可授予学士学位”, 而不是一个具备什么资格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的表述, 这就使得各校制定的细则宽严幅度偏差较大, 标准不够统一, 授予率也相差悬殊。对学生而言, 在这个学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而在另一个学校在同样条件下就可能授予学士学位。这种学位授予标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士学位授予质量难以得到基本的保证。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位挂钩的标准不统一。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面实施以来, 各高校普遍要求本科生参加每年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并普遍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与否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但在施行中因各校生源、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的差异, 执行的标准不太一致, 例如全国重点院校以通过英语四级为标准;部分院校以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参考, 制定校内分数线380-420分为通过标准;又有一些学校因极少数学生英语水平较差, 便降低英语标准, 采取学校内部四级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由于掌握标准宽严不同, 导致了学校与学校之间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产生了差别, 影响了学位授予的统一性。

3. 现有的可操作性不强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利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和目前毕业生就业现状的影响,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 为了毕业时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遵循“大错不犯, 考试过关”的原则, 学习上不求上进。就学位授予条件与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 (或学分) 挂钩而言, 有部分学生就持及格即过关的思想, 没有更高的要求。再比如学位授予与英语四级成绩挂钩办法的实施, 使相当一部分学生背上了包袱, 一进校便将达到英语四级的某一分数线作为奋斗目标;也有的学生认为只要“目标”实现便万事大吉, 从而消极地对待英语课程的学习, 学习自觉性下降。这对英语这一需长时间、全过程培养的课程是极为不利的, 如有的学生一入学就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 但到三、四年级英语成绩却不及刚入学时的水平。笔者认为这与他们在校期间一味地应付英语四级考试, 为了拿毕业证、学位证而学英语, 而不是真正地为了掌握一门语言有直接的关系。再从“德”的角度来衡量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那么简单地讲就是在校期间不受记过以上处分而已。由此可以看出, 现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践行已不能很好地充分调动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积极性, 也不符合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

4. 现有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在国际上, 一份好的学位标准, 无一例外地具有学术性、时代性和国际性, 给出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习产出 (learning outcomes) , 并且以最直接的方式说明学位的质量和水准。也就是说学位标准要能反映出符合现时代要求、通行于世界的学术水准来。所以, 清晰易懂的学位标准, 既能指导国内的高等教育, 又便于让世界各国了解, 这样才便于开展交流与合作, 以至于相互承认。

我国学位条例对于学位标准的陈述过于简单, 难以全面体现对人才的要求;没有时代气息, 对于国际上所关心的各方面的教育质量未作交代;也看不出我国的学位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的可比性和相容性。这样的标准, 一定程度上在国内已经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在国际上也无助于外国人对中国学位标准的真正了解。特别是学位标准是法定的, 在它之外再附加补充规定的做法也是不足取的。学位标准应该能同时向国内外发布, 且表达界定清晰, 不必再另加补充。

二、西方部分国家学位标准

(一) 美国工程学位质量标准

表达学位标准最直接的方式是阐明学生在结束大学教育后具有怎样的能力。美国工程和技术鉴定委员会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简称ABET) 在它的鉴定准则中提出了全美国各工程专业毕业生应该具有的11种能力[1], 即:数学、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制订实验方案, 进行实验、分析和解释数据的能力;根据需要设计一个系统、一个部件或一个过程的能力;在多学科工作集体中发挥作用的能力;对于工程问题进行识别、建立方程以及求解的能力;对职业和伦理责任的认知;有效的人际交流能力;宽厚的教育根基, 足以认识工程对于世界和社会的影响;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有关当代问题的知识;在工程实践中运用各种技术、技能和现代工程工具的能力。

这个标准适用于本科教育。美国的ABET 60多年来一直从事工程教育的专业鉴定, 致力于确保和提高工程教育质量、促进工程教育改革、推动工程专业 (program) 的国际互相承认, 为学校、专门职业团体、公众、学生和雇主服务。这里的工程教育专业鉴定同时又是工程师注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工程师注册制度规定的工程师注册条件主要包括大学教育、资格考试和专业工作经验等三个方面。而大学教育指的主要是经过ABET鉴定认可的四年制本科教育。

(二) 英国荣誉学士学位的标准和获得者的学习产出

荣誉学士学位[2]是学士学位的一种。西方国家的学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习得性学位 (earned degree) , 它与高等教育层次相对应, 完成了某一级高等教育就可以获得某一级学位;二是荣誉性学位 (honorary degree) , 它既可以作为习得性学位的一种形式授予某一层级高等教育中成绩优秀的毕业生, 又可以授予对人类、社会或本单位做出积极而重要贡献的人 (社会人士) 。

1. 英国荣誉学士学位标准[3]。

对于确实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学生,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1) 系统理解他们所学领域的主要方面, 并获得连贯而详细的知识, 其中至少有部分内容是处于本专业中某些方面的前沿。 (2) 具有在本专业领域内准确选用已有的分析和探索方法的能力。 (3) 具有概念性的理解, 使他们得以运用本专业的概念和方法以构思和维护论点, 或解决问题。所用概念和方法至少有部分内容处于本专业的前沿, 能对当前某些特定的研究或先进的学术成就予以描述和评论。 (4) 能鉴别知识中的不确定、不明确和局限性。 (5) 有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 能运用学术评论和主要资源 (例如, 适用于本专业的评审过的研究报告和原始材料) 。

2. 英国荣誉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习产出。

具有代表性的荣誉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以下能力: (1) 运用学过的方法和技术, 去评论、强化、扩展和应用其所掌握和理解的知识, 并能创建和完成专题项目。 (2) 批判性地对论点、假定、抽象概念和也许是不完整的资料, 进行评价, 做出判断, 并能就某个问题, 构成适当的题目以得到解决, 或提出若干解决方法。 (3) 能与专家和非专家交流信息、想法、问题和解决办法。 (4) 应具有为就业所需要的素质和应变能力。这种就业要求:个人能承担责任并能创新;在复杂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决策;有学习能力, 能接受适当的专业进修或类似的培训。

(三) 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学位标准[4]。

2005年5月召开的欧洲高等教育区教育部长会议, 决定采用欧洲高等教育区学术框架作为自己的学位标准。其框架中将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期望学习产出描述为: (1) 已经具有在普通中等教育之上的某一个领域内的知识和智力能力。其典型的水准包括学生所学领域高级教科书中的某些前沿知识。 (2) 能以专业的方法在工作或职业中应用其知识和智力能力, 典型的表现是在其学习领域内据理争辩, 从事设计和解决问题。 (3) 能收集和解释相关数据 (通常是在其学习领域内) , 以做出正确判断, 包括关于社会、科学或伦理问题的见解。 (4) 能与专家和非专业听众交流信息、思想、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5) 已经具有高度自主的持续进修所必需的学习技能。

简言之, 学士应具有在常规条件下的知识和专业工作能力。

三、启示和建议

(一) 西方国家学位标准的特点

1. 学术性和可操作性。

学位标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水准的体现, 当然应该首先强调的是它的学术性。上述学位标准以学位获得者学习产出的形式将其学术性逐一列出, 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 开放性。

学位标准应该考虑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国力, 考虑本国学位与他国同等学位水准的高低差别, 使之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另外学位标准的格式和语言应该符合世人的阅读习惯, 做到易读易懂。上述学位标准无疑都达到了这些要求。

3. 时代性。

时代性就是要符合现时代的要求。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 教育质量一直是国际高等教育界的热门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 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经济全球化的进展, 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而言就是知识、能力、素质。比如, 对毕业生而言, 不仅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还要具有对所学专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评价和批判的能力;对有关社会、科学和伦理问题的判断能力;为就业所需的团队合作意识、交流沟通与应变的能力;独立进行终身学习的能力等。现代学位标准应该对这些要求有所交代, 并以明确的语言表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内容。

(二) 建议

1. 提高认识,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标准化的学位管理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科学、合理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另一方面是标准的, 有理论根据、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的完整的学士学位授予过程。

由于学士学位授予的人数比较多, 使得学士学位的“价值”在人们心目中得不到充分体现。这就导致了大家对学士学位的基础性、学术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了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随着社会对毕业生的要求逐渐提高和对学位的日渐重视, 制定一套好的学位标准和授予质量保证制度已经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 在本科生培养的全过程中要加强学士学位的宣传力度, 使学生意识到毕业证是证明学历的, 而学位证是证明学术水平的。学位的获得是对个人在学术及科研上获得成绩的认可, 也反映了本科毕业生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2. 制定标准。

科学、合理、规范的学位标准有助于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 利于与国际接轨。由于各单位授予学位的标准不一致, 已造成了学位授予质量的不同, 影响了学位授予的统一性、公正性, 也失去了对学位质量检查评估的依据。因此, 建立规范、具体并相对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它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使学位真正起到评价学术水平尺度的作用。

普通高校对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大体可分两类:一类为合格授予, 即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要求、准予毕业的学生, 授学士学位, 结业生则不授;另一类为择优授予, 即以补考门数、补考次数、留级等为限定, 或以某一学分绩点作为择优标准。在建立学位制度的初期, 两种方式在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上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高校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原有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问题, 学位制度的完善也势在必行。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新的《学位法》, 以法律条文进一步具体规定取得学位的标准和条件, 以改变当下《学位条例》对学术水平的模糊描述和笼统要求的现状。

3. 规范管理, 保证质量。

学位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竞争机制的逐步建立,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已从过去的满足人才的数量方面向人才的质量方面转变。为了更多地培养复合型人才, 学位工作必须进行改革, 要将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实现规范管理。所谓过程管理是指学位管理人员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学位申报程序的管理、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等几方面, 而目标管理则重在人才最终培养目标的达成。

要对学位管理工作中的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中的每一环节加强评估, 并制定与之配套的评估体系和标准, 将质量第一的意识贯彻到每一个管理工作者的日常工作中。

4. 用系统的眼光对待学位制度, 将学籍管理引入学位授予制度中。

目前, 我国高校频频发生的学位纠纷, 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位制度的规定无法有效地调整学位的学术功能与社会对人才培养期望之间的矛盾。此外, 学位标准的表述不够具体, 学位制度缺乏学籍管理的补充也是值得考虑的重要因素。

学籍管理是高校完成人才培养的保证, 是提高高校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 具有育人和保障功能。规范的学籍管理本身就可培养学生遵守纪律、忠于职守的素质, 是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若将学籍管理纳入到学位授予中来, 使二者能有机地结合, 则学位管理可以通过学籍管理的一部分功能来加以补充。但两者的关系只能是结合, 而不能把两者关系混淆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学籍管理是高校掌握学位授予制度的关键环节, 如果没有学籍管理, 高校要么忽略学位授予的思想道德因素, 要么就是违背学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在学籍与学位的关系上, 学籍直接与学生行为规范挂钩, 学位直接与学术水平挂钩, 如果学位授予能将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水平相联系起来, 那么就能在保证学术水平的基础上, 从根本上解决所谓的学位授予中的道德底线问题。

5. 加强毕业设计 (论文) 的管理, 宏观控制学位授予率。

毕业设计 (论文) 最能反映出毕业生的综合业务能力, 是对学术水平的最直接、最准确的综合反映。在日常管理中应明确规定毕业设计 (论文) 必须达到良好以上的成绩方可授予学位, 以便将学校学位授予率宏观控制在一个合适的水平:若授予率过高, 则难以发挥学位制度的作用;若授予率过低, 则难以调动大部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

总之, 完善学位标准和学位授予制度时不我待。

参考文献

[1]毕家驹.高校专业培养计划设计[J].比较教育研究, 2006 (01) .

[2]骆四铭.学位的起源、发展及其特征[J].比较教育研究, 2006 (04) .

[3]毕家驹.国家学位标准要与时俱进[J].高教发展与评估, 2006, 2 (06) .

[4]毕家驹.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学位标准和质量保证准则及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 2005 (04) .

3.“大学士”不是学位 篇三

“学士”一词最早出现在《周礼·春官》中,最初是指在国学读书的学生。《周礼·春官·乐师》中载:“帅学士而歌《彻》。”郑玄注:“学士,国子也。”孔颖达注:“此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魏晋以后,“学士”才逐渐成为一种官职,指的是朝廷中掌管典礼、编撰等诸事的官吏,也即是靠字而为国家效力的一种文官,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文秘。北齐时,国家开始设置“文林馆学士”,北周设置“麟趾殿学士”,工作职责都是著述之类。南朝梁时设“抄撰学士”,隋朝时设“东宫学士”,依然掌管文学撰述。

唐朝初年,朝廷设立修文馆,委任18名大臣兼任学士,“讨论文典”,史称“十八学士”。后来又设立“弘文馆学士”,以文切入,共襄国事。这时的“学士”就不单单是掌管文学撰述了,而变成了“文学侍臣”,虽然也掌管国家的经籍图书,但因为他们经常活动在皇宫大内,所以就成为皇帝身边的秘书、参谋和顾问。

到了宋代,继续设立大学士一职,只是这时昭文馆大学士、集贤殿大学士的职务和工作,由当朝宰相分兼,“大学士”明升暗降。后来,朝廷又根据工作分工,分设“观文殿大学士”、“贤政殿大学士”,他们一面研究典籍,一面参与国政,所以时人称之为“内相”——宫廷内的宰相。宋仁宗时期,大学士就曾入阁参政,且颇有建树,史载“多所扶正,海内清平”。

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废丞相,而将大学士擢为朝廷“总顾问”,所以从明朝初期到中期,朝廷内部一度委任大学士(后改为翰林学士)为内阁长官,主要职责是起草诏令,批签奏章,品阶为正五品。别看翰林学士级别不高,但却握有实权,他们是朝廷内的实际宰相——学士行使宰相之权。“明代三大才子”之一、《永乐大典》的主纂解缙便做过翰林学士兼右春坊大学士,他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务,“一时诏令制作,皆出其手”,可以说是权力了得。

“大学士”一职最辉煌的时代是清朝,官阶升到了正一品,与太师、太傅、太保平起平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文官的最高职位。到了乾隆皇帝时期,大学士一职更加细化,分划出“三殿”、“三阁”之制。三殿为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为体仁阁、文渊阁、东阁。每一大学士分别加有“殿閣”之衔,如“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清朝有名的贪官和珅就曾被授予“文华殿大学士”。汉官当中,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也曾做过“三殿”、“三阁”大学士。

清朝时,大学士的办公地点均设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所以大学士又被称为“中堂”。清朝有名的“罗锅宰相”刘墉,便是“东阁大学士”。到了雍正皇帝时代,朝廷设立了军机处,指派了军机大臣,所以大学士的职权便被军机大臣取代了。此后,大学士一职逐渐有名无实,沦为一种空衔。

到了近代,学士才逐渐成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一种学位名称。

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四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07)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四条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士学位前,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符合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条件并审核通过。

(三)全部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五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1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期为: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6月1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12月1日止。同时,远程教育学生在入学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其他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入学后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要求在校期间通过。

(四)未经集体报名和未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的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各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按规定不做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增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以此替代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学位课程考试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组织命题。结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位课程确定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在我校批准同意并认定的考点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授予学位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时间: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在入学后6年内(含6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专科起点本科(含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入学后4年内(含4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超过学位授予的规定年限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科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

(三)学生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而成绩不能在当前学期知晓的,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单在毕业后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及办学学院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审核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2.审核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课程名称(必须和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含不合格、补考课程成绩)须全部填写完整并打印;

4.提供经签字盖章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远程教育注明网络,成人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级秋季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5.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篇五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

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 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 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 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分委员会由5 —7 人组成。成员应由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领导、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操行表现,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3.接受本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复议申请,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向学生转达复核结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 月下旬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 月的第二个星期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1/2 以上通过有效。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6.申请学士学位 篇六

申报学士学位的通知

根据川学位办文件,现将2011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的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办学单位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上报所有材料(含各学习中心邮寄材料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按照川学位办【2006】54号文件要求执行。

特别提示:此次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时间段为:2009年10月~迄今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

三、成人、网络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含电子文档),此表要求正反面打印(见附件一)。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求用A4纸复印),同时还应提交证书的原件。各办学单位负责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上“核对专用章”,签上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学生本人。“核对专用章”上应有两点内容:一是“该件系原件复印件”;二是“核对人签名

”(见附件七)。

3、四川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4、自考学生还需提供:由省自考办盖章的成绩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表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登记表和学籍表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上“核对专用章”,签上核对人姓名。

5、学历电子注册的照片(一张一寸、一张二寸),以及照片的电子文档,格式为:150*210像素的jpg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10k,并以身份证号命名,特别提示,不接受扫描件。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两面,A4纸复印。

四、请各办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1、学生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其中《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中课程名称的顺序要求与本科专业教学计划顺序相同,学位外语统考要求填写具体分数,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名称严格按照毕业证书上的内容填写,并提交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要求办学单位学籍审核人签字(手写),此表要求正反面打印。(见附件一)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含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要求加盖办学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其中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填写格式为:年份(四位)+月份(二位),例如:198009)

3、《上报学位申请学生名单》(含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要求加盖办学单位公章。(见附件三,其中申请学校代码:10614;申请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的填写同上)。专业代码见附件六。

4、《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四)

5、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含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并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公章盖在教学计划所在页)。

6、《申请学士学位学生信息表》(含电子文档),其中学生照片要求电子压缩文档,命名格式为:学习中心代码.rar 照片命名格式为:身份证号码.jpg(见附件五)

五、各办学单位上报教学计划和查询学位课程请按以下方式:

教学计划下载路径:网站—登陆—附加功能—下载中心—管理分类选“教学管理”、内容分类选“培养方案”;

学位课程下载路径:网站—登陆—附加功能—下载中心—管理分类选“教学管理”、内容分类选“学位申请”。

六、联系方式

1、成人、网络本科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办学单位为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中心杨灏良老师。

联系电话:028-83202272

邮箱:yanghl@uestc.edu.cn

2、自考考生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董杰老师。

联系电话:028-83206523

邮箱: dj@uestc.edu.cn

附件:

附件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附件三:《上报学位申请学生名单》

附件四:《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附件五:《申请学士学位学生信息表》

附件六:专业代码一览表

附件七:核对专用章

该文章转自[四川自考网-http://

7.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篇七

一、 办学理念与院校类型定位方面

1.办学理念上的不科学。

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来看, 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本科与专科的本质区别。但目前地方院校的实际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思路却恰恰反映不出学士培养层面上的本专科区别。如我国大多数地方高校几乎都把地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作为自己的办学理念, 这直接导致地方院校与地方专科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理念上的趋同。

2.院校类型定位上的不正确。

我国目前的大学基本上划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或者研究教学型、教学型三类。地方院校在经过专升本的办学层次提升和市场经济的磨砺后, 没有能够及时地把自己原来的专科层面上的教学型定位调整为本科层面上的研究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定位, 而只是一味地在不科学的办学理念的误导下, 大肆强调教学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有意无意地忽视学生科研素养的培养和生成。正如有人所说:“教学型高校和地方一般院校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即教学型院校主要是地方一般院校, 地方一般院校也基本上都属于教学型院校。” (杨科正, 2005)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地方院校的急功近利心态所致。“当前, 研究型大学、重点大学和民办院校及一些专科院校由于其特点鲜明、地位独特, 在发展定位方面一般不存在太大问题。恰恰是地位适中、数量庞大的地方一般院校由于有很多相似和相同的地方, 也有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的可能, 因此, 心态不甚平和, 定位显得格外困难和不准确。” (杨科正, 2005) 另一方面是我国大学评估体系上的理论缺陷所致, 如为缓解日益加剧的大学生就业压力, 把大学生就业率高低作为决定地方院校下一年度招生人数的主要或唯一标准, 这就直接导致大多数地方院校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大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上, 忽视了对于大学生科研素养的关注和培养。因此, 地方院校应当在办学理念与院校类型定位上对学士学位制度进行凸显和强化, 如可以把地方学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作为自己的办学理念, 把教学科研型作为自己的院校定位。当然, 最为重要和现实的还是应当着力改变对于地方院校的评估方式, 把对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学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情况和对于地方社会的直接参与与服务状况作为地方本科院校的主要评估指标。

二、 学士学位课程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1.地方院校的学位课程设置往往仅停留在书面形式的制定与安排上, 而没有真正地贯穿于教育教学之中, 甚至于相当一部分师生对学位课程的设置都不清楚, 更不用说站在学位教育的角度来实施课程计划了。2.学位课程实施中存在着教学方法上的严重的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很少有师生能够主动把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3.学位课程评价中存在着严重的重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测查轻实践运用能力的检测的问题。这样的“教”、“学”、“考”的实际效果只能是造成厌学情绪和空谈理论、眼高手低及缺乏实践能力的弊病。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地方院校的主要领导在思想观念上对学士学位课程的设置、实施、评价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 从而抹杀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是地方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士学位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学位论文的撰写、答辩及能否通过, 对于学位课程的理论基础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即没有充分认识到学位课程的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撰写以及学位制度的设立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鉴于此种情况, 地方院校就应当着力营造学位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校园文化氛围, 通过大讨论、大讲座、大学习、大反思等活动来促进上至领导下至普通教师和学生对于实施学位制度重要性的理性认识。笔者认为, 从课程的设计、实施以及评价等环节中对于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进行“全过程性区别”, 是地方院校加强学位课程建设的理性思路。

三、 学生科研素养培养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1. 学生科研能力培养过程的缺失。从学习过程来看, 四年之中, 大学生除了学位论文的撰写外, 几乎就再也没有从事科研的机会。教育部明确指出:“要让大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自主选定课题开展研究等多种形式, 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 使得这一培养大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2.学生学术道德修养的关注、引导和评价的缺失。正是这种学术道德修养的缺失, 才导致学士学位论文中的“粗制滥造”、“虚假剽窃”、“随意粘贴”等种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肆意蔓延和横行无忌。

其原因就在于:1. 地方院校常常把职业适应性作为人才的主要或唯一评定标准, 忽视或排斥了人才评价标准中的学术应用性指标存在的可能性。尽管, 学界有所谓的学术应用性与职业应用性之分, 但由于缺乏对于学术应用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模式探索, 使得地方院校很难对学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进行实际的操作与推广。2.地方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中缺乏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修养的关注、引导和评价。近年来, 学术不端行为已经为学界和社会所高度关注, 国家和教育部不断出台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种措施, 地方院校可以把这作为进行大学生学术道德修养教育的有利契机, 大力和持久地开展包括学术道德修养在内的高校校园文化建设, 并且加大对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 学界也应当加强对于学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 为地方院校的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四、 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1.大部分教师的“指导能力”不强。地方院校的教师基本上由原专科层次的老教师和新引进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组成。面对学生日益增加的情况, 在人员缺乏的情况下, 有些院系甚至于把助教也列为指导教师。客观地讲, 多数教师在不涉及职称晋升或者在职称晋升无望的情况下几乎常年不写论文, 如一地方学院有专职与兼职任课教师近600名, 但是在2007-2008年度发表论文数量总共才400余篇, 其中有80%左右的教师常年不写论文。这样的指导教师队伍怎么能够担负起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指导重任?2.指导教师的责任心问题。在地方本科院校, 本科生的就业问题非常突出, 大多数学生往往会把论文写作时间让位于考研究生、考村官、考公务员等方面, 甚至于一些院系领导和指导教师也是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放任自流”的论文写作环境。

其原因在于:1.学科带头人的缺乏, 直接导致了大多数教师的学术研究方向不清或科研目标缺失或科研能力不强的现状。2.学术研究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造成了大多数教师投身科研的动力不足。3.地方院校往往把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年终考评的两大指标, 但是, 却又把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当作主要或唯一的评价标准, 而使得科研工作量成为教师年度考评中的可有可无的评价项目。为此, 地方院校应当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来筹集科研资金或调整本校投资项目等方式以加大对于科研人员的经费资助力度。各级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把每年度的各种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资助适当地向地方院校倾斜或者说重点高校能否与地方院校结为“一帮一”的科研协作关系, 这不仅能够避免科研项目过于集中在重点大学而地方院校几乎没有项目可做的两种极端现状, 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科研资源共享和促进地方院校科研发展的积极作用。此外, 地方院校也应当积极地以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并且在教师的年终考评中加大科研指标的考察与奖惩力度, 如可以把教师的年度考评项目中的教学与科研的分数比例定为6∶4。

五、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地方院校随意降低或更改国家对于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我国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成绩优良, 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 即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均可授予学士学位。”但一地方院校居然把学位授予条件更改为, “学生四年学习期满, 学完规定课程, 修满规定学分, 达到各项要求, 成绩全部合格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授予学士学位。”显然, 该校把国家规定的“成绩优良”替换为本校的“成绩合格”, 事实上, “在实践中, 各高校自行设置淘汰标准。首先, 以不是学位课程的国家英语统考成绩作为淘汰的标准之一。其次, 以在校期间的补考课程门数或是否留降级或是否有记过处分或学费是否交清、甚至于还有以是否就业 (为提升就业率) 等作为淘汰的标准之一。”[1] 这样一来就直接导致学士学位的授予率逐年攀升的现状, 如“2003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率为87.65%, 2006年的授予率已经达到90.67%。” (刘朔, 2008)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只是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明确的实施和操作细则, 这就直接导致了学士学位实施中的随意性和高校间甚至于院系间明显的不统一性和不平衡性现象的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在于高校自律意识的不足或缺失。如为保障学生能够顺利拿到学士学位证书, 从而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优势, 于是学校把学士学位授予率的提升当作提高本校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 地方院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士学位条例的授予标准, 把学业成绩优秀和学术研究能力作为学位授予的两个硬性必备条件, 并且把学位授予率控制在70%左右以凸显学位制度的评价性、严肃性和激励性。这一方面需要各院校进行自律, 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我国学士学位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并且加大对地方院校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力度和实行定期评估制度, 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院校可以给予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学士授予权的处罚。

六、学位论文方面

笔者曾撰文指出:从地方高校学士学位的授予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学生无需努力就能非常轻松地通过获得学位的各个环节 (党亭军, 2009) , 以至于学位论文从选题直到最终答辩的几乎每一环节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1.选题的非专业性。2.研究方法的随意性。有学生在选择了对于某地方或某学校现状调查分析的题目后, 却不去具体调查而采用单纯的文献研究, 或只发放数十份问卷致使调查的样本数量根本无法具有代表性。3.忽视研究现状。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学位论文的写作上都缺少研究现状的综述, 使得“学位论文”基本上演变成为中小学生的“作文”。4.研究过程的失控。即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只有自己的导师进行定期检查, 而其他人或组织则置身事外。这样的写作过程极易导致剽窃、随意和质量失控问题。5.研究结果无创新性。鉴于学士学位论文选题、研究方法、资料及写作等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问题, 绝大多数论文缺乏学术创新是不容置疑的。6.论文答辩中的只答不辩。从理论上来说, 本科学位论文的答辩是一次师生及师师就学术问题进行现场问答以及辩论的好机会, 但是在许多高校却演变成为一次典型的教师只问而学生只答的“问答”会, 在论文答辩的过程中, 丝毫感受不到“辩”的意味和气氛, 甚至于在许多地方高校论文答辩中有了一条学生不敢和答辩教师辩论的“潜规则”, 否则一些老师就会“横眉冷目”, 从而采取现场批判或在答辩分数上进行人为制裁以维护自己的所谓教师权威形象或专业权威形象。

笔者认为, 这既有地方院校在办学理念、学校类型定位、学位课程、学生科研素养、指导教师、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的原因, 也有我国学士学位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本土化缺失问题的影响, 而且正是这种缺失才导致地方院校学位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性以及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机制的最终缺失。所以, 地方院校除了尽快修正办学理念, 准确地进行院校类型定位, 凸显学位课程的重要性, 全程关注学生的学术素养养成, 加快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学位规定外, 学界还应当加强学位制度的本土化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探索力度。如笔者曾提出的, “鉴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面子及人情的负面影响有碍于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及淘汰的现状, 应当推行学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外审制, 并且在各院系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增加1/3比例的校外专家;同时把学士学位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作为衡量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标准之一。”[1] 并且把所有学位论文在定稿后采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 以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肆意滋生和日渐蔓延。

参考文献

8.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对完成教学计划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试、考查课程及格,且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0以上(含2.00);

(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达到优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1.80以上(含1.8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达到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1.90以上(含1.9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中一项为及格,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50以上(含2.5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为及格,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3.00以上(含3.00)。

(四)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校组织校内大学英语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相应要求。

(五)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并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所送交的申请名单进行复核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呈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作出批复。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者;

2、因学习困难,申请并获准免修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者。

五、凡毕业日期起三个月内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者,可受理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六、本标准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学生,从2007届开始执行。

9.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篇九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成绩都达到70分;

(3)参加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

4、申请学士学位办法:

凡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本科毕业生,于每年毕业考核报名时间向其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同时报名参加次年4月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

10.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篇十

我作为德语教师,近年来多次参加这一考试的主观题,即德译汉和写作部分的阅卷工作,非常愿意把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解决问题的思考与大家分享,为今后参加考试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也有利于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德语教学质量。

一、考试内容

试卷分为试卷一和试卷二,一共用时150分钟。试卷一为客观题,占总成绩的70%,考试时间100分钟,包括:词汇和语法、完形填空、阅读理解。试卷二为主观题,占总成绩的30%用时50分钟,包括德译汉和德语写作。

二、阅卷情况

近年来, 我多次参加这一考试的德译汉和德语写作的阅卷工作。翻译和写作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语言知识的能力最能反映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水平, 考生答题的灵活性很强试卷五花八门,要求阅卷人员根据大纲要求客观实际地评阅学生的试卷。下面以2014年为例,我谈谈对这部分答题情况的分析。

1.翻译

总体感觉学生的翻译能力不强,知识掌握得比较死。因为公共德语大多选用的是《大学德语》教材,所以如果试题出自陌生的材料,大部分考生在翻译过程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多。

(1)对原文的理解偏差较大 ,再用汉语表达出来则文不达意。

考生对某些语言现象没有牢固掌握,比如第二虚拟试,翻译不出假设的意思:“要是我当初留在城里住的话……”只能译成“我当初住在城里”,这样翻译,逻辑就错了;又如不知道um ... zu的意义和用法 , 因此理解不了“为了每天8点准时上班,我得……”,而直接翻译成“我每天8点上班”,表达不准确。

再有就是单词不认识,比如unguenstig,umgezogen等,翻译不出来。有的考生在名词的词性、形容词词尾及动词变位等方面存在问题。因为对单词、语法掌握得不牢,所以影响理解,翻译肯定出现问题。

(2)考生的阅读能力不够强 ,一旦遇到不认识的单词或者不懂的语法现象,就会影响对这一段文字的理解。如果考生至少能把教材中的文章读懂读透,就会通过上下文推断,正确理解一段话的大意,完成翻译任务。

2.写作

近些年,德语作文的题目大多要求考生描写自己熟悉的人物,写一篇短文或者以书信形式完成。在阅卷中发现,大约10%~15%的考生基本能够按照要求完成作文任务 , 但是大部分考生完成起来比较困难,总体感觉学生缺少这方面的训练。

结构方面:没有正确的开头、完整的结尾,还有的文章没有明确的篇章结构,甚至不分段落。

语言方面:句型单一,语序混乱,时态错误,用词不当,有的考生根本不会用词,语法、词汇错误比较多,以致影响意思的表达。

这说明考生缺乏写作的基本知识,没有掌握文章的篇章结构。因此没有对所要表达的内容做好布局,即缺少“提纲”起草工作, 不能做到在有限的篇幅中表达好自己要表达的意思。他们不能用所学的语法知识把相应的词汇构架成句子表达出自己的想法,说明考生的语法、词汇掌握得不够牢固。再者,考生欠缺文体修辞方面的意识, 在作文中表现为句型简单,不会使用相应的修辞手段写出逻辑清晰、内容连贯、语句通顺的文章。

三、几点思考

通过对阅卷情况的分析, 我觉得考生的德语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好,在词汇、语法、遣词造句、篇章结构及阅读理解等方面应加强学习,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1.在学习过程中 ,一定要一步一步认真学习 ,牢固掌握最基础的知识,比如名词的性、数、格,动词的搭配及各种变化形式,在课文中理解、记忆,并且尽量主动应用,多做造句练习。

2.德语语法繁琐 , 必须搞懂基本的语法知识 , 加强练习 ,利于巩固。建议把教材中的语法练习反复多做,同时有针对性地做一些专题语法练习。

3.为了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建议考生进行课文复述。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思考课文的内容,还要把所学内容讲出来。心理学认为,可以复述出来的东西就掌握了70%~80%。

4.有意识地练习笔头 ,除了做好教材中的练习外 ,还应该就某一话题练习写简单的文章,掌握好语言表达及篇章结构,亲手实践可以掌握90%的知识。

5.加强阅读 ,提高阅读能力 , 特别是教材中的课文 , 一定要彻底理解,文中的单词、语法必须搞懂;可以找一些课外德语读物,比如平行的教材,简单的德语小故事。

总之,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要认真研究上述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同时认真研究相关的考试规定,对要考察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要将平时所学的知识认真复习,对各个知识点要头脑清楚,牢固掌握最基础的知识,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摘要: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德语水平考试是针对成人高等教育非德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设立的德语水平考试,考试结果好坏决定其是否准予申请学士学位。作者作为德语教师,多次参加阅卷工作,对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为今后参加考试的考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1.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篇十一

浙传院〔2009〕65号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65分)以上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1.5)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65分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4、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2、根据《浙江传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1)审议学院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作出初审决定。(3)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4)讨论、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5)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8)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3)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对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可以根据毕业鉴定、奖惩记载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等材料,一般不必另行组织学位考试。

2、在毕业考试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结束后一周内,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推荐,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3、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学位授予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4、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将其姓名、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等,另行填表,交学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初审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工作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消其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二○○九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12.自考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篇十二

1.本学年本科毕业生。

2.外语成绩达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考本科段外语成绩在70分(含)以上者;

(2)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以上、大学英语四级(含)以上证书者(头尾六年有效);

(3)参加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及格者;

(4)外语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者。

3.本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含)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或优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专业学位课程

1.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预算会计)、审计学

2.市场营销专业(管理学学士):国际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策划、国际商务谈判

3.金融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金融市场学、金融企业会计、国际投资学

4.电子商务专业(管理学学士):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网络营销与策划、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5.物流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运输管理

(二)、仓储管理

(二)、物流企业管理

6.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学士):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合作、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7.调查与分析专业(经济学学士):抽样技术

(二)、市场调查实务、调查数据分析

8.商务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战略管理教程、国际市场营销学

(二)、电子商务概论

9.采购与供应管理(管理学学士):采购与供应谈判、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采购战术与运营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认定

1.参加自学考试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者,可直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参加自学考试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可在登记毕业之前重新参加自学考试本专业的学位课程的考试,以达到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的要求。

3.南京财经大学除成人学位英语课程外,不再组织学位课程的考试。

四、申请办法

1.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考生,可向南京财经大学报名申请。考生在参加论文答辩时,到南京财经大学自考办领取《学位申请表》,并交验英语等级证书原件。

2.申请时间:上半年毕业的考生于当年的9月1日至9月15日;下半年毕业的考生于次年的2月25日至3月10日。申请截止日后10天在南京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收到申报材料考生名单,供考生查询。

3.申请材料及费用:

(1)学位申请表(原件);

(2)毕业证书、公共英语三级(或英语四级、六级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均为复印件);

(3)1张1寸免冠彩照(照片反面注上考生姓名);

(4)申请及评审费200元。如报考成人学位英语考试,须另交35元考试费和1张1寸免冠彩照。

4.邮汇地址:“南京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收”,邮编210003,电话:025-83495959

五、学位评审时间:每年三月资格审核,学位证书发放时间请四月登录南京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站查询。

南京大学2010年自考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学位要求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2)工商管理专业: 管理科学(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学(经济法概论)、企业经营战略(产业经济管理学、西方经济学概论)、人力资源管理

(一)(税收学、货币银行学)。

(3)行政管理专业: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西方政治制度。

(4)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团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

(5)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C++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

(6)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操作系统概论(操作系统)、数据结构导论(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7)广告学专业: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

(8)公共关系专业:人际关系学、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传播管理(危机管理)。

2、学位外语成绩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免考外语的情况详见下面的说明)。没有考外语、以其它三门文化课程换考外语从而取得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位;

对于免考外语的情况:凡是仍然有效的成绩、可以不用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凡是已经失效的成绩,则必须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合格(60分以上),才能授予学士学位。特做如下五点具体说明。

(1)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四、六级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头尾六年”有效期内。如四、六级合格证书为2005年获得,那么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则自考本科毕业证书需要在2010年之前(包括2010年)获得方为有效。

(2)从2004年6月起(含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起(含2005年6月)获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必须在考生本人原专科(或本科)学校参加考试方为有效。申请学位时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从2005年12月(含2005年12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学士学位授予脱钩,之后取得四、六级合格证书者(或成绩单425分以上者),还必须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合格(60分以上);

(4)以其它方式免考外语课程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要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再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合格(60分以上);

(5)只有免考外语课程者才可以报考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而外语课程小于70分者不能报考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每年10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一年仅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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