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整改方案(9篇)
1.测绘成果整改方案 篇一
龙口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部署,做好我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测绘资质单位;2009年以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取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设备管理情况;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等。详见《涉密测绘成果检查目录》。
三、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保密局成立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市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自查自纠,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全面检查,烟台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抽查。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8月31日前,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检查要求和检查目录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上报《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及自查书面工作报告。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对本单位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清理,对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机构销毁涉密测绘成果载体或上交成果提供单位统一销毁,销毁时要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成果提供单位备案,使用单位不得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检查阶段
9月15日前,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烟台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烟台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
(三)整改阶段
9月30日前,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上报书面整改报告。期间,烟台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检查。
(四)总结阶段
10月10日前,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自查表和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工作建议及自查和检查单位名单等。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狠抓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以查促管,以查促教、以查促防,以查促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3、限期整改,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合格,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现泄密或严重违规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认真总结,全面提高。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客观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全面提高测绘成果管理水平。
2.测绘成果整改方案 篇二
案
“>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实施方案2007-02-17 16:40:2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成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成果,是实现共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
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既是集中学习教育特别是整改提高阶段任务的延伸和深化及成果的巩固和扩大,同时又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转入经常性工作,继续完成需要长期解决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广大党员努力克服可能出现的厌烦松劲情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发扬持之以恒、连续作战的作风,将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推进整个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突出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这一主题,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认真解决好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和党性观念,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明确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的具体任务,促进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政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时间安排
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到5月中旬基本结束。
四、方法步骤
1、学习贯彻中央重要指示精神。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增强广大党员学习党章、遵守
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深化广大党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的理解,进一步把广大党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深刻认识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准确把握“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引导广大党员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党组织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层层进行思想动员和部署,统一党员思想,提高对搞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参与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并对前段整改情况进行一次详细认真的检查梳理。各级党组织要
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阶段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安排、党组织和党员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内容和目标、完成的具体时限、标准及保障措施等。
3、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要对照整改提高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一次深刻反思,细化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已经解决的问题要进一步巩固,防止反弹;对问题解决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较多的,尤其是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完善责任措施,集中力量突击整改,防止久拖不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尽快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及时加以解决;对因客观原因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解释,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各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与支持,坚持上下联动,统筹兼顾,整合资源,认真解决。
4、完善长效机制。集中学习教育期间,各级党组织建立健全了许多保持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要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与经常性的党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制度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非常重要的环节,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力求在制度建设上有新的进展、新的收获。要突出长效机制的实效性和严肃性,要将长效机制建设与党员“三个代表”责任区、“我为农民做点啥”、争当“五员”、实施“五事”工作制度等活动结合起来,突出长效机制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党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
5、教育处理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教育转化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等政策规定,对教育活动中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要坚持思想教育先行,以最大的诚心和耐心尽量转化。对认真改正了缺点和错误的,可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对经教育帮助仍没有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坚决防止借机整人、借故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现象的发生。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既是先进性教育活动后期的一项工作,也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充分体现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培养与发展的关系,将质量放在第一位;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战斗力;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扩大民
主,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进一步壮大党的队伍。
7、搞好总结验收。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结束后,各党委要采取听汇报、抽查、组织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检查各党支部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情况,并积极配合县委督导组的检查验收,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各级党组织要集中时间,认真及时地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各种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各党委要按照《关于开展庆祝建党85周年主题系列活动和做好县委命名表彰“先优”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嫩组发[2006]7号)的要求,做好县级“先优”的推荐和本党委的“先优”表彰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动员部署、抓工作落实、抓检查考核。村“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党员要发挥带头作用,为其他党员做出表率。
各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及办公机构,要继续保留到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结束。
2、认真搞好学习宣传。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的重要性。要继续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栏、黑板报、图片展等宣传手段和方式,交流经验体会,宣传先进典型。各党委至少要向县有线电视台报送专题新闻1-2片(次),扩大宣传面,并要深入到村屯、农户家中广泛宣传整改成果,开展好宣传工作,为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党组织要注意总结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中的好做法、好事例、好经验及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并及时向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报告和反馈。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各党委要向县委先进性教育
活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4、坚持“两不误,两促进”。当前正是“三春”工作最繁忙的季节,各级党组织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继续坚持集中学习教育中的成功做法,将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作为促进农村工作、推进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将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与“三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和各项工作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测绘成果整改方案 篇三
报
第1期
陕西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19日
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国测成发〔2011〕3号)要求,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成立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地市成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机构。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经验交流、提高保密检查工作成效,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编发《陕西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简报》。各级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时上报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艾 勇 联系方式:029-87604082 邮 箱:aiy@shasm.gov.cn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陕西省国家保密局
联合组织开展全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部署,2011年7月25日,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陕测成〔2011〕27号),集中组织开展陕西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将覆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等。检查自7月开始11月结束,分动员部署、开展自查、组织抽查、整改、总结5个阶段。
为加强对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组织领导,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成立了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武文忠任组长,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吴瑞森、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王晓国任副组长的陕西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有关处室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4.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报告 篇四
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
一、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
(一)涉密测绘成果
我局现保管的涉密测绘成果有:1:5000地形图、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其中:1:5000地形图为2009年市政重点规划项目,由我局自行组织测绘。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由我局2010年向国土局申请提供。测绘成果主要由我局总规划师办公室和市勘测院负责管理。
(二)使用情况
我局注重对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制定了相应的使用、保管制度,日常存档保管由专人负责,实行“管、用”分开制。严格杜绝擅自复制、转借等现象发生。现设保密室摆放有保密文件柜1个,用于存放保密资料,同时,已建立了领用、回收登记台帐,凡使用、交回所用资料均要登记,并要求甲方领用人登记。
二、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我局现有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4台,其中:局总规划师办公室1台,市勘测院3台。涉密计算机由专人专用,有口令,均不上网并与互联网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或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参与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日常进行数据传输时均利用共享资源进行,严禁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交叉传输,涉密电脑均未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附属设备,避免了涉密风险的发生。日常对外对公办理业务进行联系时,则由另外一台非涉密电脑进行处理,确保了涉密电脑的安全隔离。涉密电脑日常维护修理时,均按保密要求进行严格处理,确保涉密资料不外泄。
三、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并规定有关工作完成后,要由专人对涉密成果进行核对、清点、最终登记造册。至今尚未发生过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
四、自查存在问题
根据此次全面的自查、疏理,我们分析客观存在的不足,根据保密管理规定查找不足和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办公条件改善后,我局拟建立内部涉密网络,以加强管理,但由于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业人才,至今未建立起内部涉密网络。
(二)保管使用场所等部位把关不严,无门禁,或身份识别等设备。
(三)虽未发生过泄密事件,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五、整改措施
我局以此次自查为契机,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保密制度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结合我局实际,疏理补充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保密防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上级保密机构的指导下,尽快建立涉密网络,以便快捷工作,同时确保不泄密。
(二)加强核心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不断完善涉密测绘成果的存储、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力求通过学习使核心管理人员取得相应资质。
(三)在保管涉密资料的场所加强戒备,设立门禁等,防范未然。
5.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概要 篇五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专职质检员培训教程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余银普编 2011年 5月 1日 编 写 说 明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举办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专 职质检员培训班的通知》的要求,笔者编写了《山东省国土资源 厅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专职质检员培训教程--测绘成果检查验 收 》。
教程的编写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规范和资料: 1.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2.CH/T 1022—2010《平面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3.CH/T 1021—2010《 高程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4.CH/T 1020—2010《大比例尺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5.《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本教程的主要内容共四个大的部分: 1.检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术语;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基本规定;3.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4.主要测绘成果的质量元素及检查验收方法。
本教程可供测绘单位质检人员及其他测绘技术人员在进行测 绘成果检查验收时参考使用。
本教程的内容如果与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应 以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为准。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1.1检查验收的含义
为了评定测绘成果质量,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细则或技术标准, 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和比较,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方法对测绘成 果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1.2相关术语
(1单位成果:为实施检查、验收而划分的基本单位。
(2检验批(又叫批成果 :同一技术设计要求下生产的同一测区 的、同一比例尺(或等级单位成果集合。(学习题
(3样本:从批成果中抽取的用于评定批成果质量的单位成果集 合。
(4简单随机抽样: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抽样时,使每一个单位 成果都能以相同的概率构成样本。
(5分层随机抽样为:将批成果按作业工序或生产时间段、地形类 别、作业方法等分层后, 根据样本量分别从各层中随机抽取 1个或若 干个单位成果组成样本。
(6质量元素为:说明质量的定量、定性组成部分。即成果满足规 定要求和使用目的的基本特性。
----质量子元素: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质量元素的一个特 定方面。----检查项 :质量子元素的检查内容。说明质量的最小单位,质 量检查和评定的最小实施对象。
(7详查:对单位成果要求的全部检查项进行的检查。(8概查:对单位成果要求中的部分检查项进行的检查。
(9过程检查。作业人员成果上交以后,质检人员对成果所进行 的第一次全面检查。
(10最终检查:在过程检查基础上,质检人员对成果进行的再一 次全面检查。(11验收:为判断受检批是否符合要求(或能否被接受 而进行的 检验。(12错漏:检查项的检查结果与要求存在的差异。根据差异的程 度, 将其分为 A、B、C、D 四类。(学习题
A 类:极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检查项的极严重错漏;B 类: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检查项的严重错漏;C 类:较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检查项的较重错漏;D 类:—般检查项的轻微错漏。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基本规定 2.1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测绘成果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验收制度。过程检查由生 产单位的中队(室 检查人员承担。最终检查由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机 构负责实施。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或由该单位委托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 不得省略或代替。
(1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
(2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 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
(3验收一般采用抽样检查。
质量检验机构应对样本进行详查,必要时可对样本以外的单位 成果的重要检查项进行概查。
2.提交检查验收的资料
项目提交的成果资料必须齐全,一般应包括:(1项目设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等。(2文档簿、质量跟踪卡等。
(3数据文件,包括图库内外整饰信息文件,元数据文件等。(4作为数据源使用的原图或复制的二底图。(5图形或影像数据输出的检查图或模拟图。(6技术规定或技术设计书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提交验收时,还应包括检查报告。2.1测绘成果检查验收依据 检查验收应依据:(学习题(1有关的法律、法规;(2测绘任务书、合同书、委托验收文件、(3设计书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学习题 1: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 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学习题 2: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应按国家测绘局的相关规定 执行;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检查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不得低于上述 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2.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记录与存档
检查验收记录包括质量问题的记录,问题处理的记录以及质量评 定的记录等。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清晰。检查、验收工作完 成后,须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并随成果—起归档。
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审核 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资料质量错漏处理。
2.3质量问题处理
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测绘单位进行改正。当问题较多 或性质较重时,可将部分或全部成果退回测绘单位或部门重新处理, 然后再进行验收。
经验收判为合格的批, 测绘单位或部门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处理,然后进行复查。经验收判为不合格的批,要将检验批全部退 回测绘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 然后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时应重新 抽样。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改正。过程检查、最终 检查工作中, 当对质量问题的判定存在分歧时, 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 裁定;验收工作中,当对质量问题的判定存在分歧时,由委托方或项
目管理单位裁定。
3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即实施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验收。
1测绘单位实施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采用 全数检查。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 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 样检查(样本量按样本量确定表 , 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2验收一般采用抽样检查, 样本量按样本量确定表执行。质量检 验机构应对样本进行详查, 必要时可对样本以外的单位成果的重要检 查项进行概查。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 不得省略、代替或颠 倒顺序。(学习题
4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 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审 核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资料质量错漏处理。
3.1测绘成果检查工作实施 1.过程检查
只有通过自查、互查的单位成果,才能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检查 应该逐单位成果详查。检查出的问题、错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 录中记录。对于检查出的错误修改后应复查,直至检查无误为止,方 可提交最终检查。
2.最终检查
通过过程检查的单位成果, 才能进行最终检查。最终检查应逐单
位成果详查。对野外实地检查项,可抽样检查,样本量不应低于表 P-1的规定。检查出的问题、错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中记录。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最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成果退回处 理,处理后再进行最终检查,直至检查合格为止。最终检查合格的单 位成果,对于检查出的错误修改后经复查无误,方可提交验收。最终 检查完成后,应编写检查报告,随成果一并提交验收。最终检查完成 后,应书面申请验收。
表 P-1 样本量确定表 批 量 样本量 1~ 21~ 41~ 61~ 81~ 101~ 121~ 141~ 161~ 181~ ≥ 201 分批次提交,批次数应最小,各批次的批量应均匀 注:当样本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则全数检查。
3.2测绘成果验收工作实施 1.验收
单位成果最终检查全部合格后, 才能验收。样本内的单位成果应 逐一详查,样本外的单位成果根据需要进行概查。检查出的问题、错 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中记录。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验 收不合格的批成果退回处理,并重新提交验收。重新验收时,应重新 抽样。验收合格的批成果,应对检查出的错误进行修改,并通过复查 核实。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写检验报告。
2.验收工作程序 1 组成批成果
批成果 应由同一技术设计书指导下生产的同等级、同规格单位成 果汇集而成。生产量较大时, 可根据生产时间的不同、作业方法不同 或作业单位不同等条件分别组成批成果 ,实施分批检验。确定样本量
按照样本量确定表的规定确定样本量。3 抽取样本
采用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批成果中抽取样本, 即将批成 果按不同班组、不同设备、不同环境、不同困难类别、不同地形类别 等因素分成不同的层。根据样本量, 在各层内分别按照各层在批成果 中所占比例确定各层中应抽取的单位成果数量, 并使用简单随机抽样 法抽取样本。提取批成果的有关资料,如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检 查报告、接合表、图幅清单等。检查
详查应根据单位成果的质量元素及相应的检查项, 按项目技术要 求逐一检查样本内的单位成果, 并统计存在的各类错漏数量、错误率、中误差等。根据需要, 对样本外单位成果的重要检查项或重要要素以 及详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检查, 并统计存在的各类错 漏数量、错误率、中误差等。单位成果质量评定 a b 测,任一项粗差比例超过 5%;c 单位成果质量评定通过单位成果质量分值评定质量等级, 质量等 级划分为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四级。概查只评定合格 品、不合格品两级。详查评定四级质量等级。
根据单位成果的质量得分,按表 P-2划分质量等级。表 P-2 单位成果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 质量得分 优 S ≥ 90分 良 7 5分≤ S < 90分 合格 60分≤ S < 75分 不合格 S < 60分 6 批成果质量评定
批成果质量判定通过合格判定条件(见表 P-3 确定批成果的质量 等级,质量等级划分为合格批、不合格批两级。
表 P-3 批成果质量评定
注:GB/T24356-2009中 6.5.3批成果质量判定: 质量等级 判定条件
批合格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测量仪器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无伪造成果现象,技术路线无重大偏差,详查和概查均为合格 时,判定批合格(若验收中只实施了详查,则只依据详查结果 判定批质量。
批不合格 1.生产过程中, 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测量仪器, 均 判为批不合格。
2.当详查和概查均为合格时, 判定批合格, 否则, 判为批不合格, 若验收中只实施了详查,则只依据详查结果判定批质量。3.当详查或概查中发现伪造成果现象或技术路线存在重大偏差, 均判为批不合格。编制检验报告(略(执行 GB/T18316-2008附录 A 4主要测绘成果的质量元素及检查验收方法 4.1质量评分方法
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对其单位成果的 质量评定须遵守数学精度评分方法、质量错漏扣分标准、质量子元素 评分方法以及质量元素评分方法。
1.数学精度评分方法
数学精度按表 P-4的规定采用分段直线内插的方法计算质量分 数;多项数学精度评分时,单项数学精度得分均大于 60分时,取其 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
表 P-4 数学精度评分标准
2.测绘成果质量错漏扣分标准 差错类型 扣分值
A 类 分 B 类 /t 分 C 类 4/t 分 D 类 1/t 分
注:一般情况下取 t =1。需要进行调整时, 以困难类别为原则, 按 《测 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进行调整(平均困难类别 t =1。
3.质量子元素评分方法
1数学精度:根据成果数学精度值的大小,按数学精度评分标 准的要求评定数学精度的质量分数,即得到 S 2。
2其它质量子元素:首先将质量子元素得分预置为 100分,根 据成果质量错漏扣分标准的要求对相应质量子元素中出现的错漏逐 个扣分。S2的值按下公式计算。
S 2 = 100-{a 1×(12/t +a2×(4/t +a3×(1/t } 式中: S 2----质量子元素得分
a
1、a
2、a 3----质量子元素中相应的 B 类错漏、C 类错漏、D 类错漏个数 t----扣分值调整系数
4.质量元素评分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质量元素得分。S1的值按式(P-6计算。(∑=×=n
i i i p S S 121(P—6 式中, S1, S2i 为质量元素、相应质量子元素得分;pi 为相应质量子元素的权;n 为质量元素中包含的质量子元素个数。5.数学精度检测
图类单位成果高程精度检测、平面位置精度检测及相对位置精 度检测,检测点(边 应分布均匀、位置明显。检测点(边 数量视地物 复杂程度、比例尺等具体情况确定,每幅图一般各选取 20~50个。
按 单位成果统计数学精度 ,困难时可以适当扩大统计范围。在 允许中误差 2倍以内(含 2倍 的误差值均应参与数学精度统计,超过 允许中误差 2倍的误差视为粗
差。同精度检测时,在允许中误差 22倍以内(含 22倍 的误差值均应参与数学精度统计,超过允许中误差
22倍的误差视为粗差。检测点(边 数量少于 20个时, 以误差的算术平均值代替中误差;大于 20个时,按中误差统计。高精度检测时,中误差计算按式(P-1执行,即: n M n i i ∑ =Δ± =1 2 ·············(P-1 式中, M 为成果中误差;n 为检测点(边 总数;△ i 为较差。同精度检测时,中误差计算按式(P-2执行,即: n M n i i 21 2∑ =Δ±
= ·············(P-2 式中, M 为成果中误差;n 为检测点(边 总数;△ i 为较差。6.平面控制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及检查项(以 GPS 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和检查项为例 : GPS 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包括数据质量、点位质量和资料质量。GPS 测量成果的检验内容及方法
GPS 测量成果质量检验内容及方法见下表。(针对空间定位基准恢复重建项目 GPS 测量成果质量检验内容及方法 质量子元素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点位中误差 数学精度 边长相对中误差
实地检测、比对分析、核查分析 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仪器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仪器检验项目齐 全性,检校方法 正确性
不同类型接收机联合作业时, 精度比对测试结果是否 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核查分析
天气情况符合性
核查分析 观测条件合理性
多路径效应规范性和正确性 核查分析 天线高测定方法的正确性 观测时段数的符合性 核查分析
有效观测卫星总数、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间、时段长度、数据采样间隔、卫星高度角、PDOP 值、钟漂、同步观测时段数等的符合性
核查分析
观测方法正确性 成果的取舍、重测的正确性、合理性 核查分析 记录内容完整性 记簿 规范 性
数字划改、数字修约规范性 观测质量 记录规范性
观测数据格式符合性、内容的完整性
核查分析
起算点数据可靠性 核查分析 起算点等级、个数符合性 核查分析 起算点选取的合理性
核查分析 起算点数据录入正确性 核查分析 计算质量 起算数据正确性 起算点兼容性 核查分析、比 对分析 质量子元素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坐标系统选择的合理性 核查分析 坐标系统符合性
坐标系统使用的正确性 核查分析 观测数据录入正确性 核查分析 星历使用正确性
核查分析 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剔除率或数据采用率 核查分析 基线选取合理性 核查分析 数据处理正确、合理性
坐标改算正确性 核查分析、比对分析 验算指标的齐全性 核查分析 计算方法的正确性
比对分析 验算项目齐全性 指标的符合性
核查分析 点位布设和密度是否利于扩展和联测 实地检查、核查分析 边长符合性 旧点利用符合性
辅助点、方位点布设规范性 点位布设合理性 起算点的分布及点位情况 核查分析
实地点位的符合性 实地检查 展点图内容完整、正确性 核查分析 点名、点号正确性 核查分析 点位概略位置准确性 实地检测、核查分析 选点质量 点之记内 容完整、正确性
点位略图、交通路线图、环视图与实地的符合性 实地检查 埋石质量 埋石坑位的规范性和尺寸的符合性 实地检查、核查资料
质量子元素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标石类型和标石埋设规格的规范性 实地检查、核查分析、实地检查 标志类型、规格的正确性 实地检查、核查分析
标石外部整饰规整性 实地检查 委托保管手续内容的齐全、正确性 核查分析 资料装订规整性 核查分析 资料格式规整性 核查分析 整饰质量
资料正确性 核查分析 技术总结内容完整性 核查分析 检查报告内容完整性 核查分析 资料完整性
成果资料完整性 核查分析
7.高程 控制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和检查项(以水准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和检查项为例 : 水准测量成果的质量元素包括数据质量、点位质量和资料质量。水准测量成果主要检验内容及方法 质量子元素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数学精度
1、每千米偶然中误差的符合性
2、每千米全中误差的符合性
3、最弱点高程中误差的符合性
4、附合路线、环闭合差的符合性
1、比对分析
2、核查分析
3、实地检测
仪器检验项目的齐全性、检验方法的正确性 水准标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检验方法的正确性 仪器类型与测量等级的符合性 核查分析 水准观测方法的正确性 水准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对已有水准点和水准路线联测和接测方法的正确性 观测条件选择的正确、合理性
核查分析
成果的取舍、重测合理、正确性 测站观测误差的符合性 测段、区段、路线闭合差的符合性
1、核查分析
2、比对分析 记录规范性、划改的规范性 记录、注记内容完整性 核查分析
测站数据计算正确性
1、核查分析
2、比对分析 观测质量 观测成果 质量 数据格式符合性
核查分析 起算点等级、个数及分布情况 起算点数据录入情况 核查分析 起算数据 正确性 起算点兼容性
1、核查分析
2、比对分析 高程系统采用的正确性 核查分析 验算指标的齐全性 核查分析 计算方法的正确性 核查分析 计算质量
验算项目 齐全、正确性 验算指标符合性 核查分析 质量子元素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高差改正方法正确性、齐全性
1、核查分析
2、比对分析 数字取位、修约符合性 核查分析 网形结构合理性
核查分析 点位布设 合理性 点位密度合理性(测段长度、区段长度
核查分析 水准网、环线、路线图的完整、正确性 核查分析 点位选择合理性(地质条件、稳定性条件、永久性条件等
1、实地检测
2、核查分析
点名、点号正确性 点位概略位置准确性 点到相关方位物的距离的正确性
1、实地检测
2、核查分析 点位略图、交通路线图 接测图的正确性 选点质量
点之记内容完
整、正确性 点位说明的正确性
1、实地检测
2、核查分析 埋石坑位的规范性和尺寸的符合性 标石、标志类型、规格和预制的规整性 标石的埋设和外部整饰的规范性
水准点护井建造的规范性 水准点标志盖、指示碑的规范性
1、实地检测
2、核查分析 埋石质量
委托保管手续、内容的齐全性和正确性 核查分析 资料装订规整性 核查分析
资料格式规整性 核查分析 整饰质量 资料正确性 核查分析 技术总结内容完整性 核查分析 检查报告内容完整性 核查分析 资料完整性 成果资料完整性 核查分析
8.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考件 1.大地控制点(选点质量检查记录表
日期:2010年 8月 12日 测区名称 ***工程区域大地控制网 类型 B级点/结点/基本点/普通点 点名/点号 ***/*** 设计规格 基岩点/土层点/ 项次 项目名称 质量标准 检验结果 评定 1 类型与规格 选择在基岩/土层/其他,是否合 乎设计要求,若选择在土层点理
由是否充分。选择在风化基岩上 符合 点位稳定安全
远离震动源:远离铁路 50米远, 公路 30米远,远离开山取土、易 受建设施工破坏等地点。
1、点位离公路约 100米;
2、附近无施工地;
3、点位稳定安全。符合
多路径影响 远离多路径影响:远离湖泊水体 与大于 15°高度角的墙壁、树冠 等物体 30米远。
周围无湖泊与高度角大于 15度的墙壁。符合 3 地质环境稳定 地质环境稳定地点:地壳构造的 刚性块体内, 岩石土质坚实稳定。不可在地壳破碎地点,滑坡、矿
区、塌陷、水淹地点选点。见证资料 符合
点位环境描述 地质构造、岩石与土质性质、冻 土深度、地下水、气候等点位背 景资料来源可靠(见证 见证资料 符合
电磁干扰 远离电磁干扰源 200米,是否影 响手持 GPS 接收机定位为准。无电磁干扰源 符合 检 查 项 目 4 工作环境 方便 GPS、水准联测, 满足观测条 件
水准联测路线满足观测条件 符合 经度 纬度 大地高 1 定位 水平方向 1秒,垂直方向 20米(WGS-84 102°37′50.″ 31°59′36.5″ 3364m 符合 检 测 项
目 2 环视图 15°高度角以上阻挡水平投影范 围不超过 30%, 北面山体高度角 25°至 30°, 环视覆盖水平投影角约为 30°。符合 备 注
测区作业单位 四川省第**测绘工程院 质检评定意见 选点者 中队检查者 大队检查者 局质检站代表 质检组长 2.大地控制点(埋石质量检查记录表 日期:2010年 8月 12日
测区名称 ***工程区域大地控制网 类型 B级点/结点/基本点/普通点 点名/点号 ***/**** 设计规格 基岩点/土层点/ 项次 项目名称 质量标准 检验结果 评定 1 类型规格 选择在基岩/土层/其他, 是否合乎设 计规定(要求见证 见证资料 符合 基础墩 基础墩基坑深度、宽度、岩土性质、钢筋构架要有(照片见证;水泥标
号、钢筋规格、裹筋布置最大间隔不 小于设计要求(见证;见证资料 符合 标志 标志与标石连接牢固, 下标志不可裸 露在外,保护措施可靠。
连接牢固,有保护措施 符合 标识盘字符内容正确、字符清晰, 安 装位置正确;字头正南正北,字体清晰 符合 4 标石
外部修饰平整、无空洞、裂缝、蜂窝, 油漆刷贴牢固无气泡。
油漆面效果较好 符合 点之记点名、编号、坐标填写正确, 文字、注记说明正确、标注尺寸齐全 正确。点之记无错漏 符合 检 查 项 目 5 点之记
略图绘制地物间的相关位置正确, 方
向正确、符号清晰易读, 点之记修饰 整洁、美观。
略图中地物间的相关位置正确 符合 1 柱石整体垂直无明显倾斜, 柱石顶面 高出地面高度与设计的偏差小于 10 cm 高 82.0cm,柱面气泡居中。柱石面西南 方向欠圆滑(从上至下 6cm 处的条带欠 圆滑 符合 2 柱石
外径不小于 40cm(SN48.2cm(EW48.4cm 符合 基座 基墩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标志中心距柱石边缘或对角线最大 偏差 1cm 以内,指北方向小于 5°;偏东 1mm 符合
上下标志高差量测精度优于 5毫米 下标志中心离柱体 8.5cm,下标志中心 高出地面 1cm,上下标志高差 79.4cm。符合
检 测
项 目 4 标志
测量标志垂直安置, 气泡居中, 偏移 不超过 8角分 气泡居中 符合 备 注
“****”点号位置下凹较明显,“B 级点”位置下凹。地平1.23m*1.19m。测区作业单位 四川省第**测绘工程院 质检评定意见 埋石者 中队检查者 大队检查者 局质检站代表 质检组长
3.水准标石选、埋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日期:2010 年 8 月 14 日 测区名称 路 线 名 序 号 1 检查项目 ***工程区域大地控制网 Ⅱ**线 检查记录 经度:103°42′24.7″ 坐标测定 纬度: 33°02′12.6″ 大地高:3529m 2 选点位置 基础墩 护井 满足 GPS 观测条件:满足 不符合条件: 形状与规格: 边长=**.*m 高=**.*m 深度:**.*m 形状与规格: 边长=**.*m 高=**.*m 指示碑(盘)上打印字符位置正确程度: 指示碑(盘)□不合格 □不合格 3 测量标志 下标志 外部整饰 缺漏项:无 点之记绘制 记录错误项:无 符合 标志与柱石的联结:■可靠 □合格 □合格 □不可靠 符合 / ■合格 符合 / 指示碑(盘)上内容是否正确、字符是否清晰: 符合 / / 符合 选埋人员 点 名 四川省第**测绘工程院 **** 评定或意见 标志中心与柱石顶面几何中心最大偏差:**.*mm 上、下标志高差:**.* cm □不合格 备 注 测区作业单位 埋
石者 四川省第**测绘工程院 中队检查者 大队检查者 质检评定意见 局质检站代表 质检组长
6.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篇六
登记备案-其他|城市建设-建设工程事项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理;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4)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7)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用于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附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4)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的原始记录草图复印件一份;
(5)房屋预售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6)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分摊说明复印件一份;
(7)商品房项目需要提交施工图电子文档;
(8)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10)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1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一份;
(1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4)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备案的项目已办理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的,不必提交(5)、(9)、(10)、(14)项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下列文件的规定:
1、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
3、《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
4、《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5、《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有关内容填写及变更的通知》(京建权[2006]972号);
6、《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6]1220号);
7、《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
8、《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
9、《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7]1192号);
10、《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京建交[2008]185号);
11、《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8]545号)。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7.关于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的调研汇报 篇七
房地产测绘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测绘活动,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然会随着测绘活动的深入而引发越来越多的房产测绘纠纷,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测绘单位的风险,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有关各方不会互相推诿,是测绘单位一直在探索的问题。
当下国内许多房产测绘部门已开展测绘成果验收工作,该工作机制不仅赋予了委托单位必要的审核权利,只有经委托单位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才能作为正式的成果资料提交审核部门审核;另一方面,测绘单位依据《测绘法》对其出具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双方在成果验收意见上产生异议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解决。推行房产测绘成果验收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测绘单位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房产测绘验收一般规定
房产测绘产品验收工作应在测绘产品经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由测绘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专职检验机构验收。验收一般采用抽样检查。验收单位或由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对样本进行详查,必要时可对样本以外的单位成果的重要检查项进行概查。
1、房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当地的细则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有效协议、约定。
2、房产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测绘单位进行改正。当问题较多或性质较重时,可将部分或全部成果退回测绘单位或部门重新处理,然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判为合格的批,测绘单位或部门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然后进行复查。经验收判为不合格的批,要将检验批全部退回测绘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然后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时应重新抽样。
3、房产测绘产品验收工作实施 验收工作程序
单位成果最终检查全部合格后,才能验收。样本内的单位成果应逐一详查,样本外的单位成果根据需要进行概查。检查出的问题、错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中记录。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批成果退回处理,并重新提交验收。重新验收时,应重新抽样。验收合格的批成果,应对检查出的错误进行修改,并通过复查核实。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写检验报告。验收合格的产品测绘单位方可提交委托方。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验收工作情况; 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质量统计(含与生产单位检查报告中质量统计数的变化及其原因); 验收结论:通过产品质量中成绩、缺点问题的分析,对产品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他意见和建议等
二、各地关于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的做法
1、成都做法
根据《成都市房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归档要件及数据标准的通知》,委托方在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时应提交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委托双方签字盖章),检查验收以下几个方面:
1、测绘成果完整、真实
2、测绘成果与委托内容一致
3、同意对共有公用部位的认定
4、对各部分面积无异议。
2、重庆做法
根据《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遵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即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写出检查、验收报告。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最终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项目及内容均按《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出具检查报告和验收书,对测绘成果资料(特别是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对各部分面积有无异议)作出是否认可的结论。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经房产测绘委托单位最终验收后,房产测绘委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资料向业主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由房产测绘委托单位和测绘单位共同负责业主对房产测量资料的查询答疑。业主对房产测绘资料有异议的,由房产测绘委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房产测绘单位负责测绘资料的修正并将测绘资料修正的情况和业主反映的意见汇总报送审核部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权单元划分、单元号、门牌号是否正确;测量成果是否属实、有无存在差、错、漏现象;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等。
4、武汉做法,房产测绘验收工作由委托方组织实施,并且将成果验收相关权利和义务写进了测绘合同里,条款如下:“乙方测绘工作完成后将成果提交甲方申请验收确认,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测绘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 工作日日内出具正式验收意见。若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没有出具正式验收意见,且未书面通知乙方合理原因时,视为验收合格。”在其《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也明确了验收相关要求,验收报告要有: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测量工程的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的依据;检查验收的方法;检查验收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验收的结论等内容。
5、杭州做法
杭州依据《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接受购房人监督。
6、江苏省地方实施细则
在《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中对检查验收有如下规定: 委托方应当对提交测算成果中的用途、结构、层次、建成年份、阳台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等内容进行校核。房产测绘验收工作由委托方进行,应包含下列内容: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权属界限、用地性质、房屋用途、产别、结构、建造年份、层次、坐落等是否与房产图上标注一致;各类房产图的规格、表述内容,图廓、图面整饰是否符合要求;房地产要素的表达是否齐全、正确;采用的标准应保持有效性与合法性;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共有共用面积的测算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正确。
三、我院开展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应关注的事项
我院早在2005年就已经着手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工作,当时由调度科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并做了一些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011年12月市局建立了预售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制度,规定了用于房屋预售管理的新建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及其变更测量成果和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实测成果及其变更测量成果应经审核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未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不得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业务”。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和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工作。但是在此制度中没有像其他城市那样提到测绘成果验收。
开展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的目的和意义前文已阐明,不再陈述。我院开展此项工作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执业依据
前文提到有些省市在其执业细则中明确了验收的相关程序和规 定。我院目前正在草拟济南市房产测绘细则,应把成果验收相关内容补充进去。若有机会完善市局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制度,也应把测绘成果验收内容写进去,将房产测绘成果验收资料作为归档的要件之一。通过完善执业依据,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验收长效机制。
2、前期做好宣传工作
2005年调度科对房产测绘成果验收进行调研时就遇到一些情 况:委托方对测绘不了解,不知如何验收;委托方怕承担责任,婉拒验收;委托方验收流于形式,没有认真组织验收。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产生,开展此项工作之前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得委托单位知晓验收工作是法律赋予的即是权利也是义务,真正了解验收工作相关程序并能组织验收工作。
3、委托书中建议增加测绘成果验收条款
有些测绘单位将开展验收工作写进了委托书中,明确了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关工作时限,这种做法明确的告知验收工作是测绘工作的组成部分,需要双方共同来完成,从而避免委托方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流于形式。
建议在我院委托书
流程。
调度科负责成果报告的发放而且验收工作涉及技术较少,由调度科进行组织较为合适。测绘成果经质检完毕后,客服人员填写制式的验收报告并通知委托方来领取。对于一些加急项目可在项目进行中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的关键是客服人员要与委托方做好前期的解释和后期的联系。
8.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篇八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测绘院测绘成果及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更好地为本公司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中的档案是指测绘院在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资料一般是指通过交流、赠送、购买和自己汇编的,供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参考的文件材料。
1.3 档案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4 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活动的重要环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把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成果与验收、鉴定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同步。
1.5测绘院档案资料行政上由院长主管,总工程师分管。业务上受天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院档案资料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综合办公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2. 档案部门的职责
公司档案管理职能部门为院办公室,其职责:
2.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2 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和项目组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2.3 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资料,并按时向有关档案部门汇交。2.4 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2.5 组织专职档案人员和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3. 资料的形成与入库归档规定 3.1 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
凡是直接记述和反映单位各项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列于归档范围。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有:
3.1.1 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3.1.2 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3.1.3 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3.1.4 测绘成果成图 3.1.5 科学研究文件材料 3.1.6 基本建设文件材料 3.1.7 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3.1.8 会计文件材料 3.1.9 干部职工档案文件材料 3.1.10 设计文件材料 3.1.11 工程施工文件材料 3.1.12 新闻、书稿文件材料 3.1.13 实物
研究、基建、设计和工程施工项目中断或取得负结果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属于归档范围。3.2 归档要求
3.2.1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a.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项目组承担,按工作程序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b.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用纸规范、签署完备、有利于长期保存。
c.归档软盘的同时打印一份与软盘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d.光盘、磁性载体等必须在带(盘)上,贴注标签。3.2.2 案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分类合理,组卷正确: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科学、系统;案卷题名拟写准确、简明扼要,编目规范;装订案卷要整齐、美观、卷内无压字、无金属物、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
3.2.3 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员工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按照质量标准,逐项检查,对归档不合格案卷限期整改。
3.3 归档时间
3.3.1 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要求次年四月底前归档。
3.3.2 测绘、管线探测、软件开发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向对方移交资料时,同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3.3.3 大项目可按项目工作阶段或项目子项结束后归档。变更、修改、补充或维修等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3.3.4 照片冲洗后,由摄影者或承办单位整理,编写说明连同底片归档。其它类文件材料归档时间按局归档制度执行。
3.3.5 因公外出参加学习、考察、谈判和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应及时整理归档,方可借用。未办归档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4 归档份数
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管理类文件材料要求底稿与印件(2份)一并归档。磁性载体、光盘等文件应一式两份,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科技文件材料要求原本、复制本、底图一并归档。重要的特别是需要永久保管的科技文件材料,根据情况,应归档若干份复制本;利用频繁的、不保密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多归一份复制本。
3.5归档手续
3.5.1 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清单.由归档员填制一式两份.3.5.2 科技文件材料在归档时应编写归档情况简要说明.3.5.3 照片、磁性载体、光盘和实物等归档要编写文字说明。
3.6 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各部门管理工作程序,列入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3.7 搜集资料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开介绍信到局档案馆转换,局档案馆未见所在单位档案部门介绍信,一律不予转换。
4. 档案管理与利用 4.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4.2 档案和资料的分类、编号
科技档案编号的结构形式采用六段制,编号由左向右排列,各段之间用“·”隔开,各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下所示。
科技档案分类、编号结构形式示例: 1225 04 01 3 XXX 01 案卷号 项目代号 三级类目号 二级类目号 一级类目号
全宗号
第一段为全宗号,“1225”代表核工业天津工程测绘院。第二段为一级类目代号,用“04”表示工程测量。
第三段为二级类目代号,用“01”代表控制测量,“02”代表地形测量。4.3 保管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2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
4.3.1 凡对本单位、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长久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4.3.2 凡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15年值20年)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测绘科技档案,列为长期保存。
4.3.3 凡是短期内(15年以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测绘科技档案,列为短期保存。
4.3.4 科技的档案的保管期限,自科技档案整理完毕后次年开始计算。4.4 档案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整理、保管、编制检索工具和开发利用。4.5 档案的保管
库房要有管理制度,库房的装具要符合国家要求,要有八方安全设施,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和图书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完整与安全。
4.6 编制各项目录、编制检索工具
建立档案、资料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卷内专题目录。编制所需的检索工具,完善公司信息查询体系。
4.7 开发信息资源
开发信息资料,实行档案、资料、图书和信息一体利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8 档案工作的统计
各档案部门做好档案、资料和图书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5. 资料档案保密安全规定
为切实做好公司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档案法》、《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资料安全无泄密,规定如下:
5.1 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正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管理。
5.2 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资料的保密范围,严格区分资料成果的密级,按不同的要求保管和使用。
5.3 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履行领发、借用、抄录、资料的清点、登记、编号、签收、保证测绘成果的走向清楚、可靠。
5.4 对各种密级资料,严格遵守有关使用,保管及销毁等规定,并建立资料档案,每年年底做一次检查。
5.5 对于资料废件,要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乱堆,乱放,应集中送上级资料管理部门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5.6 对文件、地图、资料档案的保密内容,个人不得以通信,电话,闲谈等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
5.7 保密文件、地图、资料如不是工作需要,不许随身携带,不许委托转带。5.8 邮寄密级资料,应严格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传递。
5.9 资料管理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资料放入保密设备,并将房间门窗锁好。5.10 发现资料丢失,应及时报告,认真追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5.11 依照《保密法》条款,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转交司 5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密安全责任制 6.1 三个层次
6.1.1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1.2 总工程师(分管保密安全工作的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6.1.3 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也要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保密安全工作 6.2 三项原则
6.2.1 保密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
6.2.2 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安全工作。6.2.3 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安全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7. 资料档案使用、借阅、登记规定
为加强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维护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完善资料档案的借出归还、现场参阅、咨询等手续,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7.1 本院所有员工都有保护、使用、借阅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权利和义务。7.2 在借阅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借阅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填写借单,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定期归还,逾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b.要爱护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不得丢失。
c.所借出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严禁涂改、勾划、批注、折卷、抽页、裁剪或其它损坏现象,不得私自复制或转借他人。归还图纸按顺序、按标准折叠整齐。
7.3 借出和归还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7.4 损坏、丢失档案或造成泄密的,要立即追究当事者责任,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7.5 调离本院的员工必须到办公室清理移交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6 外单位人员查阅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必须持介绍信在室内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必 6 须摘录或复制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如需要外借,必须经院长批准。
7.7 本院员工必须配合办公室做好年终清查工作。
7.8 凡进入档案室借阅、参阅、咨询必须保持安静有序,不能大声喧哗,不准乱找乱翻,查阅后按原处放好。
8. 档案、资料的鉴定、销毁管理规定
由院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9. 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本院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
10. 附则
10.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0.2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篇九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三章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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