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网(精选8篇)
1.船员培训网 篇一
一、内河航运船员培训的重要意义
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在内河航运中占80%的水上交通事故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它与内河航运船员的整体素质和培训工作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内河航道条件的不断改善,航运企业运营条件的不断提高,对内河航运业提出了更新的发展要求,因此如何做好船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船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河航运船员培训的体会
1.培训的现状和问题
航运船员是一个高风险且涉及多门学科的复杂工种,不仅涉及流体力学、机械常识、航海学等基础常识,还涉及船舶机械维修、维护管理等专业知识,同时必须掌握船员考试大纲、船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船员的业务素质也是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目前,广东省内河船员的90%仅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因此船员培训的工作任务繁重、困难很多,但又十分重要。
目前内河航运船员培训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培训内容宽泛,重点不突出。虽然我们按照培训大纲要求设置课程科目及内容,全面介绍了所需要的培训内容,但学员总是觉得内容多,抓不住重点。因此在教学时还需要细化培训内容、归纳知识要点,使学员容易记忆、容易掌握。
(2)培训方式不够灵活,学起来枯燥。由于学员必须要参加理论考试,而航运学员文化层次较低,对文化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难度较大,所以教师需要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多用航运船舶实际事例说明,配上PPT、动画等素材,使学员学习容易,而且生动有趣。在教学时,教师要鼓励学员提问并参与互动,提高学员主动思考及应变能力。
2.培训的工作重点
(1)引进高素质的师资力量和配置先进的教学设备。没有高素质的老师就教不出高素质的学员,我们要求所有的老师都应具备船上工作经历,要求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从事船员教学工作。同时,先进的教学设备能增强船员的感性认识,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培训效果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改进培训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训教师要根据学员的水平,掌握情况不断调整培训方案,改进培训方法。教师要多用实际案例、动画图像及现场操作等生动的教学方式,引导学员主动学习、主动提问,并多与学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总结,模拟演练实际操作,达到学员掌握、理解知识的目的。
(3)建立船员培训监督质量体系,落实科学管理。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需要我们着力于发挥管理效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流程严格执行,及时纠正各种管理缺陷,确保教学秩序,确保培训教学质量持续稳定地提高。
3.培训的未来发展
内河航运船员培训的未来发展应该不满足于现状,不断突破,不断强化补充,需要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的长远目标,建立科学的培训管理体系,为快速发展的航运事业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尝试新的培训监督管理方法,开拓创新,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的航运事业要求,使船员教育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持续稳定提高,把科学管理落到实处。
4.培训的心得
(1)努力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有实操经验的专职教师。目前学校还有部分老师缺乏船上实际操作经验,我们采取“走出去,引进来”方法,让没有实践经验的老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让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起来;同时将企业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师傅请进来,通过取长补短,提高培训教员的整体素质。培训教师必须学习相关法规、培训大纲,熟悉和掌握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2)促进培训机构间的经验交流,广泛听取船员的建议和意见。通过创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例会制度等方式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及时沟通和协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培训质量。目前,航运市场繁荣发展,船员数量比较紧张,长时间的脱产培训学习比较困难,船员难以安心培训,担心会影响船舶单位的工作。
(3)针对船员素质低,培训时间短等因素,培训老师应该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使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新颖性和针对性,根据航运的季节性、船舶的种类、不同的航区、船员不同专业等区别对待。特别是船员的集中培训学习时间有限,课堂上教师应尽量采用问答式教学互动释疑,增加实例讲解内容,分解难点,强化重点,利用有限的时间掌握大纲的知识要求。同时在教学与沟通的过程中,教师要解决船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激发船员的学习兴趣,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考试通过率。
2.船员培训网 篇二
一、近年来的管理思路和采取的措施
(一) 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管理出质量, 管理出效益是不争的事实, 透过一个单位兴衰成败的表象, 可以看到这个单位管理水平高低的本质。管理是一个单位的内因,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单位的成败, 所以中心从严格管理入手, 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1、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在实行下管一级制度的基础上, 中心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度———在科以上干部中签订了责任目标书。如:培训科长责任书中包括全员考核目标、培训量目标、培训质量目标、教研成果目标、安全目标等等, 共八项目标值及其相应的考核办法, 真正把管理落实到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是责任落实情况和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2、实行新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是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好的分配制度能正确引导职工的努力方向, 起到指挥和激励作用。因此, 我们制定并实施新的分配办法, 体现了按劳、按质、按能分配的原则。劳:取决于工作量, 包括教师授课的难度, 课时量等。质:取决于教学质量, 包括执行质量体系情况、统考合格率、教学考评组意见等。能:取决于职称, 职务等。从实行以来的情况看, 其指挥和激励作用是明显的。
3、实行新的考核制度
考核的目的是通过总结, 检查每个人的工作情况, 对职工的某阶段工作尽可能地作出定性 (或定量) 的客观公正的评价。科学的考核制度能促进竞争, 促进职工队伍的优化, 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所以, 我们改革考核办法, 严格执行新的考核制度, 切实引入竞争机制。新的考核办法着重于工作质量 (教学质量) 考核, 按质量高低排序, 排在前面的 (少于20%) 享受较高的奖金系数, 未达到称职的则享受较低的奖金系数。新制度实行以来, 基本形成了“处处有竞争, 人人争上游”的局面, 充分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 狠抓教育培训质量
质量是我们的生命线。唯有具备强烈的竞争意识, 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以“追求卓越, 争取一流”的信念做工作, 干事业, 才能实现我们的质量目标, 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 除了着力于内部机制的建立, 我们还积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1、严格推行目标管理
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合格率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我们的目标是统考一次合格率60%。要完成这个质量指标困难很大, 任何一门统考科目都不能“失手”。为此, 我们严格推行目标管理, 根据总目标, 下达各课程教学时数, 单科合格率, 大证合格率指标。各科室围绕着培训中心的目标, 制定自己的目标与措施, 尽一切努力做好评估方案、设备建设、题库、教材等教学准备工作, 以确保在非常有限的时间里, 高效率地完成各课程授课任务。
2、认真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不是几个人的事, 而是所有受控科室、受控人员的事, 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我们着力于发挥体系的管理效应, 每月检查质量体系执行情况, 加强对各科室的工作质量管理, 及时纠正各种缺陷, 确保教学秩序;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和内审, 综合各种质量信息, 及时提出潜在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预防措施, 确保教学质量持续稳定地提高, 把科学管理落到实处。
3、加强“三才”建设, 确保教学资源
一流的教学质量取决于优质的资源和科学的管理。因此, 我们除了抓管理, 还抓资源建设。教学资源主要是“三才”:师资 (人才) 、设备 (器材) 、教材。师资方面: (1) 抓紧抓好继续教育工作, 包括师资培训、上船实习、各种新技术、新方法学习, 电脑、英语的技能训练等; (2) 按教师持《双证》的要求, 规范任职资格、促成自我学习、自我投资的机制; (3) 在校外聘用少数优秀教师, 引入教师竞争上岗机制; (4) 继续争取公司领导的支持, 选聘优秀的船长、轮机长到中心任教, 提高教学水平。设备方面, 重点是: (1) 航海模拟实验室的建设 (2) 轮机实验室的配套 (3) 油轮培训二期工程 (4) 液化气、化学品模拟实操室 (5) 计算机实操室 (6) 多媒体教室。教材方面:做好船员考前培训教材选用工作, 搞好题库建设, 编写教学辅导资料。总之, 我们努力抓住工作的重点、难点, 解决好问题的关键点。
4、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质量
“时间就是金钱, 效率就是生命”。如何充分利用每节课45分钟时间, 使学员在极其宝贵的培训时段内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 是我们培训单位永恒的话题。我们除了坚持每月至少组织各教研室教学研讨一次, 开展观摩教学、论文撰写、课题研究等活动, 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还针对船员现场管理、操作技能要求高的特点, 积极、大胆的在油轮、液化气、化学品、GMDSS、大型船舶操纵等培训项目中采用现代化模拟软件教学, 形成感性知识与理论知识的有机结合。我们在绝大部分教室中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备, 并要求教师自己动手制作电子课件、教案等, 从而明显提高了教学效率、效果, 深受学员的欢迎。
二、对今后工作的若干思考
(一) 加强培训骨干队伍的建设
由于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培训船员, 面对的大部分学员是受过专业教育, 并具有实践经验的学员, 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水平要高, 既要在专业知识、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方面训练有素, 又应具有甲类管理级适任证书, 能够利用丰富的海上航行经历进行案例教学, 利用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 我们的师资队伍状况未能完全如愿。今后, 我们将努力争取公司在师资配备方面的支持, 更多的选派优秀的船长、轮机长来中心任教。作为国家大型企业的培训基地, 我们的骨干队伍应是过硬的企业培训师。我们希望公司高层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培训骨干队伍的建设, 实施企业培训师资格制度, 确立企业培训师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资格和待遇, 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的企业培训队伍, 提升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 加强培训项目的研发、建设与管理
我们要加强培训项目的研发、建设与管理, 积极、主动的做好各项培训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 以培训需求为切入点, 以面对企业发展员工在知识、技能、态度的缺项为输入点, 设计和策划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企业的人才优势, 加强设备、教材、作业指导书、题库的建设, 发挥我中心船员培训在华南地区的龙头作用;要不断探索培训项目的管理模式, 加强与上海船员教培中心、大连船员教培中心等兄弟单位的联系, 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 落实项目责任人, 有序、保质、高效的实施培训项目的教学与管理;要全方位监控培训的各个环节, 科学评估培训效果, 深入了解管理机关、送培单位、学员的反馈意见, 不断提高培训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 加强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推广
3.船员培训网 篇三
关键词: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管理;考试发证
引言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渔业呈现出新的活力。据统计,我国现有渔船106 万艘,约占世界总数的1/4,其中海洋渔船总数达31.61万艘,是名副其实的渔船大国[1]。然而,渔业行业生产区域广阔,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高,不确定因素多,风险性大。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统计,近几年渔业行业人员死亡率高出煤炭行业24%,是建筑行业的35倍,属于公认的高危险行业[2]。究其原因,人的因素首当其冲,提高渔业船员素质刻不容缓。我国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因此,提高培训质量对于提升渔业船员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我国海洋渔业船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培训管理法规缺乏系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号令对渔业船员的任职和发证、船员配员和职责、船员培训和服务、船员职业管理和保障、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是我国渔业船员管理方面的重大进步。然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细则却并未及时出台,因而缺乏整体系统性。而4号令未细化的内容,若仍然沿用旧的法规,则难免有矛盾之处。例如,就培训机构的资质而言,4号令是按照新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来划分,而目前仍然在实施的《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渔政船[2010]26号)对于培训机构的权限仍沿用原来的等级划分。
1.2 考试与发证体系尚未健全,渔业船员市场混乱
目前,我国渔业船员的考试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考试,且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考制度,因此在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同时,从发证的角度也相对落后,无论是证书的签发还是船员服务资历的记录,都未能实现联网,因此,难免有不法分子以假证谋取暴利的现象,这是导致当前渔业船员市场混乱的重要因素之一。混乱的市场状况,也直接影响到船员培训的正规化发展。
1.3 培训与考试缺乏统一标准
根据调研,渔业船员培训目前在培训与考试方面缺乏全国性统一标准。从考试的角度,目前国内并未形成全国统一性的考试大纲,国家级题库也一直未能建立。这种局面反映到培训这个层面上,从培训大纲、教材乃至培训内容方面也就难以统一,各地在具体开展培训时随意性太强。甚至于同一地区、同一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方面都不一致。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到考试发证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此外,针对培训与考试方面,还存在重理论、轻实操的问题,培训与考试内容与海上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不利于渔业船员素质的真正提高。
1.4 培训机构成分复杂,缺乏规范化管理
国渔政船[2010]26号文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借鉴了目前相对成熟的海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从教学人员和场地、设施与设备等方面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从政策角度而言,鼓励院校参与到渔业船员培训中,真正实现培训与考试、发证分离,表明从国家层面上已经开始重视培训机构在提高渔业船员素质方面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培训机构的组成复杂,涵盖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一方面,从软硬件设施而言,企业、行业协会乃至一些新兴学校,其实力根本无法与老牌的水产、航海院校相比。另一方面,个别基层主管机关借助行业协会等名义,利用职权在一无师资二无设备的情况下获得培训资质,在业内产生恶劣影响,也不利于培训机构管理的规范化。
2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改革的建议
我国渔业船员培训起步较晚,组织管理等方面相对薄弱,因此应充分学习其他行业成功的培养和管理模式,尤其是海船船员培训,因其在职业特点等方面因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而且较早地与国际接轨,各方面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可以作为有效的借鉴。
2.1 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法规
建议主管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为根本,进一步细化并完善我国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管理法规,对各方面作出细则性和系统性的规定。针对渔业船员培训方面,建议至少建立健全图1所示的几方面法规细则。
2.2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准入机制
4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船员需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工作。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也要求“严格执行远洋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执证上岗制度,按规定配备作业渔船船员”。严格落实船员准入与培训机制,才能确保持证船员在知识水平方面达到要求,从而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同时,严把入口关,也可以让船员重视培训和学习。
2.3 科学分工、合理定位,多方共管提高培训质量
当前培训机构成分复杂,主要原因还是利益问题,各方都想从中分一杯羹,甚至于由此引发恶性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促进我国渔业船员素质的提高。因此,如何科学分工、合理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建议各方科学合理地定位,形成由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主管机关负责培训监督检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负责培训与考试质量的评价,各方面真正着眼于提高我国渔业船员素质的大局,形成管控合力,促进我国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2.4 引入培训质量管理理念,提升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管理
nlc202309061545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海事主管机关为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率先在海船船员培训与考试发证领域开展基于ISO9000族标准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而且对于促进我国船员培养水平和船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渔业船员培训引入质量管理理念,由主管机关牵头,以PDCA循环理论,从培训、考试和发证全过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图2是针对培训教学过程的程序简例。
2.5 加大培训投入,建设高层次标准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对于提高渔业船员培训质量至关重要,也是提高培训机构自身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必备条件。一方面,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层面上应对培训机构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和引导,通过建立市级、省级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从宏观角度指导和支持培训机构的建设。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应将培养合格的渔业船员摆在首位[3]。
2.5.1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力量是决定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培训机构应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师资队伍建设并非简单地聘用几个船长、轮机长,一名合格的教师既要有丰富的水产和航海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的实践技能,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方法。因此,培训机构应在引进人才的同时,通过岗前培训、在职进修、合作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
2.5.2 增加投入,注重实践教学 培训机构应重视设施设备的投入,加强实训教学,不能仅仅为了获取效益而盲目节省培训成本。对于传统的工艺项目,应合理地分配耗材,在不浪费的前提下尽量增加训练时间,网具、索具、消防与救生器材等配置方面应与海上工作实际中的用具相同。另一方面,紧跟航海和水产科技前沿,适时引入航海模拟器、渔业捕捞模拟器等先进设备,加强仿真性训练,提高学员的业务技能。
3 结束语
我国渔业船员培训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引起主管机关和培训机构共同重视的课题。在健全的培训管理法规下,科学理顺主管机关、培训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合理调配资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才能确保我国渔业船员的综合素质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实现渔业船员培训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沙峰,徐晓亚.加强老旧渔船检验 保障渔船生产安全[J].中国水产,2014(1):33-35
[2] 邹伟红,唐议,刘金红.我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状况分析[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7(6):609-612
[3] 彭志英.提高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4(7):283-284
(收稿日期:2015-02-28)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篇四
颁布部门 交通部港监局 颁布文号 [1997]147号 颁布时间 1997-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 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
(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
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 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
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 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
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 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 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第三章 申请培训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高级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船长、驾驶员的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三)持有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和影印件一份;(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满100分,合格为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分数占40%。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五条 凡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具有不少于一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给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根据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合格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 的签注。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 证书再有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验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三年期满前的六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要求;
(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 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高速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 对由于不能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者,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七(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否则需重新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 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发证的港务监督进行。
第六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上高速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两年后再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客船上任船长、驾驶员者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八条 “摩托艇机驾人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
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附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担任驾驶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 大副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担任轮机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 大管轮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设备和设施(一)有规范的教室;(二)理论教学用投影仪一台;
(三)教学用电视、录放相机、幻灯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四)教学用的教具、挂图等;(五)实际操作训练用高速船一艘。
三、教学计划、教材、有关法规文件等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A级高速船船长、驾驶人员培训纲要 内容课时
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30个学时)
一、高速船特性6学时
(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工作原理(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
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
(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BH](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 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应急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 处理方法
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
(一)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二)应急操纵系统的基本原理及使用的条件(三)驾驶台遥 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四)“机舱集中控制”与“驾驶 台遥控”相互转换的条件、工作原理
(五)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六)闭路电视的设置部位和作用(续表1)内容课时
四、电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6学时(一)电罗经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作用(二)电罗经的启动注意事项(三)电罗经的误差及其生产原因
五、消防、救生、通讯4学时
(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防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货物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
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三)高速(客)船应变部署及演习制度
(四)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五)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口规章 第二部分 实际操作(不少于14学时)
一、操纵系统1学时(一)舵系统的启动
(二)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
(三)“操纵盘”与“联合操纵手柄”相互转换使用和操作方法(四)闭路电视监控的操作
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三)电罗经的启动程序(续表2)内容课时
(四)测深仪的启动(调试)
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
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
2、车、舵的使用
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
4、余速淌航的控制
5、带缆先后次序
6、前后位置的调整
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二)离码头前准备
1、舵系统启用
2、雷达、测深仪启动
3、闭路电视的启动
4、前、后位置的观察
5、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
6、舷外情况
7、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
1、解缆先后次序
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
3、车、舵的使用
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
5、碰擦情况
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
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
四、应急操作2学时
(一)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换向”的操作(二)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停车”的操作(三)“应急操纵”的操作程序与方法(四)应急消防泵的启用
B级高速船船长和驾驶培训纲要 内容课时
第一部分 理论知识(不少于22个学时)
一、高速船特性4学时
(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和结构(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
(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
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处理方法
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一)驾驶台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
(二)驾驶台遥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三)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
四、磁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2学时(一)磁罗经的工作原理(二)磁罗经的使用和保管
五、消防、救生、通讯设备2学时(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物货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
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职责(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续表1)内容课时
(三)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四)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监口规章 第二部分 实际操作(不少于12个学时)
一、操作系统1学时(一)主机遥控起动操作程序(二)舵系统的启动
(三)驾驶台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
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
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
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
2、车、舵的使用
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
4、带缆先后次序
5、前后位置的调整(二)离码头前准备
1、主机启动
2、舵系统启用
3、前、后位置的观察
4、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
5、舷外情况
6、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
1、解缆先后次序
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
3、车、舵的使用
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
5、碰擦情况
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高速船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纲要
(其中标有★标记的对B级轮机人员不作要求 内容课时
第一部分 理论知识(不少于32个学时)
一、高速船概况2学时(一)高速船的种类和特性
1、动力支撑船舶
2、排水型船舶(二)高速船的操纵特点
二、高速船动力装置6学时(一)主机的类型和特点
1、高速柴油机
2、燃气轮机
(二)推进装置的组成和原理
1、喷水式推进装置的主要组成和工作原理 ★
2、风动推进装置的类型和特点(三)舵的类型、特性、组成和工作原理(四)减速齿轮箱的类型和工作原理
★(五)船舶艏、艉提升(防浪)装置的结构和基本原理
三、轮机自动化4学时(一)轮机自动化基础知识(二)主机遥控装置的主要功能(三)机舱重要设备的自动控制原理(四)机舱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
四、高速船主操纵系统7学时(一)起动、停车系统及工作原理(二)调速系统工作原理(三)换向系统工作原理(四)操舵系统及工作原理(五)操纵方式转换条件及转换程序
五、高速船备用操纵系统2学时(一)备用操纵系统蹬组成和工作原理(二)备用操纵系统的功能
六、高速船应急操纵方法2学时
七、高速船操纵系统的工作电路(续表1)内容课时
(一)操纵系统的主工作电路(二)操纵系统的应急电源
八、高速船监系统3学时(一)监控系统的常用仪表和仪器(二)监控系统的检测功能(三)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四)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九、高速船常见故障的分析和排除3学时
十、高速船轮机管理3学时(一)高速船的有关安全法规(二)高速船轮机部职责(三)高速船轮机日常管理
(四)高速船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有关救生规定 第二部分 实际操作(不少于20学时)
一、驾驶台轮机操纵系统的按钮和功用
二、驾驶台驾驶操纵系统的按钮和操纵手柄的功用
三、驾驶台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 处理方法
四、机舱操纵系统按钮、操纵手柄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
五、机舱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
六、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起动条件、起动方法以及运行方法
七、主机正常起动和应急起动的操作方法
八、主机紧急停车和重新起动的操作方法
九、驾驶台/机舱操纵方式转换的操作方法
十、操作系统电源供电操作程序
十一、操纵系统应急电源供电的操作程序
十二、应急舵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舵机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机舱消防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5.船员培训网 篇五
一、岗位职责
公司船舶各岗位及船上人员的岗位职责,旨在确保船上各部门及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胜任工作,确保船舶安全。
1.驾驶部职责 船舶安全航行.2 货物安全管理.3 船员安全管理.4 甲板、货舱、压载水舱、上层建筑的维护保养.5 处于甲板、机舱、居住区、上层建筑和驾驶台的救生和消防设备维护保养.6 甲板机械、舱设备等的安全操作.7 维护保养导航和通信设备.8 由船长和公司指定的工作
2.船长职责.1 对本船安全营运和防污染工作负第一位责任;.2 激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组织船员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对船员进 行培训、教育、考核及奖惩,提高他们的安全及防污染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制定并实施 船员在岗培训工作;.3 以简明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4 核查SMS 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1 执行值班驾驶命令测量水深,并及时、准确的向驾驶员报告;.2 执行值班驾驶员所命令在航行和靠离码头时的系缆、收缆工作;.3 保养、清洗船体和舱面设备,修、结、清晒缆索,清理保养锚链、救生设备,调合油漆 及及捻缝等小修工作;.4 参加航行或停泊的值班工作;.5 保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或船长。
二、责任及权力
1.船长命令的执行情况,如船长指令,“航行日记”记载 航行日记记载规则: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2记载内容
3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a起止港口
b运输任务
c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风向、风力等;
d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3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6船员的培训考核
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及目的
本程序旨在对公司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其岗位职责,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其本职工作。对新聘及转岗人员的培训:.a新聘及转岗船长、大副和轮机长:公司将其调至公司,各职能部门向其提供所去船舶所必 须熟悉的有关内容,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指导;.b新聘及转岗的普通船员:由船长、轮机长直接对其进行有关其职务必须熟悉的内容的指导 和培训。
公司必须针对新聘及转岗的船员在开航前熟悉的主要内容展开调查,调查内容见《新聘及转 岗人员开航前熟悉情况调查表》。
1对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岗位职责的培训可采用以下方式:.a 业务培训;.b跟班实习;.c现场操作指导等。2考核
a 考核一般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以答卷及现场操作的形式进行。
b 新聘及转岗船长、大副和轮机长的考核:船长主要由海务主管进行考核;轮机长主要由机务 主管进行考核。
c 新聘及转岗的普通船员的考核直接由船长、轮机长进行考核,并填写“新聘及转岗船员开航 前指令表”,对普通船员的考核重在实践
主管机关新发布的规则,规定和要求;.4行业组织新建议的指南和标准;.5 应急操作与演习;.6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包括: 所在岗位在SMS 中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船上设备及其 操作程序以及消防救生等岗位职责等。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培训:.a 体系文件换版时;.b 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调整时;.c 审核中出现较多问题时;.d 主管机关检查提出培训要求或建议时;e 公司最高管理层提出培训要求时;.f指定人员访问船舶或公司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培训要求时;.g根据体系运行情况需要进行培训时。8培训可采取下列方式:.a自办班培训;.b在岗培训(部门组织与自学相结合);c岗位操练;.d其他可选定的方式。对办班或院校培训,人事主管负责筹备和组织,各相关部门或船舶负责选派受训人员。.9为了验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接受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根据不同的培 训形式,考核可采用以下方式: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系统: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在操作前这些 设备和系统若存在缺陷,一旦使用将可能置船舶于危险状态。关键性操作:一旦操作失误形成事故或威胁人员、环境或船舶的安全 公司已经标明的关键性设备和系统主要有:.a 主机;.b辅机;.c 电气设备;.d 锚机;.e舵机;.f 消防救生设备;.g 防污染设备;.h 通讯设备;.i 泵系统;.j报警系统;.k 管路系统/标准接头;.船上增加新的设备或技术系统,船舶认为应当作为船上关键性设备和系统的。对于船舶认为应当作为船上关键性设备和系统的,由相关船舶的船长和轮机长,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标识,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岸基部门审查。岸基部门审查认为应该作为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 系统的,应及时将标识结果和具体措施报指定人员或总经理审批。
5关键性的操作方案和须知的制定目的
h对于从事关键性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对于不能胜任的人员要立即撤换。
i船舶在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编制的操作须知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由船长向公司指定人员或 主管部门报告。
船长应监督检查各相关船员对船舶和设备的操作及操作文件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关键性设备和 技术系统的操作,;船舶航行中贯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航行操作程序、须知文件,并监督 检查各相关船员的执行情况,填写《关键性操作执行情况检查表》
五、应急反应及准备
1、船上紧急情况的标识、描述和反应 目的 本程序旨在对船上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标识和阐述,明确船舶和岸基地人员的职责,制 定准备措施,以便针对各种紧急情况能做出及时、有效地反应。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船舶所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定义
(1)紧急情况:是指船舶的安全面临威胁或船舶对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包括发生险情或事故。
(2)标识:是指辨别、找出船舶可能遭遇的紧急情况。
(3)描述:是指对紧急情况的发生、发展、表现形式、可能产生的危害等予以描述,以便有针对 性地制定应急反应措施。
(4)反应:是指针对某种紧急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行动。紧急情况的标识:人员落水/搜救、弃船、火灾事故、进水、触礁/搁浅、碰撞、结构损坏、机舱事故、污染事故、舵机失灵、主机失灵、船员发生工
16程序
(1)船舶紧急情况的报告:各船无论是在航行、停泊、厂修中,凡发生本程序已 标识的船舶紧急情况,船长都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如打电话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事故记录成文档传真或快递发至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紧急情况发生的时间、地 点、发生情况。向公司报告时,还应提出需岸基地支持的具体要求。第一个收到信息 的岸基人员应马上通知海务·机务主管和指定人员。
(2)紧急情况的处理
(3)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按执行,并视具体情况发布命令,组织船员抢险,同时按要求报告。
(4)公司接到船舶报告后,应立即按下述步骤行动:.a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对报告的内容做出分析判断,各部门根据情 况,准备好有关资料。.b依据分析判断做出应急处置决定,给船长以应有的建议。可能的话,代表船 长和第三方联络,使船长和船员能集中精力和争取时间对紧急情况做出适当的应对。.c根据船舶需要提供应急指示,建议、技术指导、人力物资等支援。.d在处置紧急情况的过程中,海务·机务主管应安排24 小时值班,确保船岸联 系,并保证船岸值班通讯联络的畅通。.e公司值班白天设在公司海务/机务主管办公室,晚上采用手机值班方式,由海 务、机务主管负责,海务、机务主管手机保持24 小时的开机。
3急情况除外)由船长负责制定。防污染及机舱应急情况的演习计划由轮机长负责制定,报船长批准。.(2)船舶的应急演习根据本船的特点,在不违反港口当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3)演习应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全体船员应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态度严肃认真,行动迅 速正确,不得穿背心、拖鞋。..(4)应经常对船员进行应急方面的培训,包括应急设备的特点及使用方法、应急 中的自我人身安全保护和对他人人身安全保护等。保证船员熟知应变部署表和应变任务上的规定职 责和要求。.(5)全体船员应熟知各种应急情况的信号、集合地点、应急设备的使用、应急处 置中的各种技术要求等。.(6)在演习中,船舶应按规定显示相应的信号。.(7)演习过程包括日期、时间应详细记录在有关记录内。.(8)每次演习结束,组织者应认真进行现场讲评,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应 及时予以纠正。.(9)对本文件1 所标识的演习与训练项目,除消防、救生、进水、防污染、机舱 紧急事件等的演习与训练内容及周期已做规定外,其它演习与训练由船长制定演习训练的内容和时 间,安排实施。
六、不符合规定情况和事故险情
1.不符合规定情况目的
本程序旨在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5货物损害等并形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事件。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 人员落水/搜救、弃船.2 消防(火灾事故).3 进水.4 触礁/搁浅、碰撞.5 结构损坏.6 机舱事故.7 防污染事故.8 舵机失灵.9 主机失灵.10 船员伤(病)事故.11 进入密闭场所.12 船舶货物发生泄漏.13 其它事件
5险情是指事态进一步发展会造成事故的情况 船长必须立即以最有效的方式向公司报告。同时,如事故发生在港口时,船长应立即以有 效方式向就近海事机构报告。事故、险情查处报告按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在公司内通报。
6.船员培训网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
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第十五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四)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上款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第(一)、(二)和
(四)项要求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至
(四)项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至
(四)项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及提交第十九条第(一)、(二)和
(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培训合格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四)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章 承认签证
第二十五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十二)、(十四)项相对应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服务的,应当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控制和适任条件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要素不低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二十六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
第二十八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当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一)“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二)“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三)“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 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四)“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五)“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六)“大型船舶”系指80000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本办法中所涉及其他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解释定义。
第三十条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以下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有关过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4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3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20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3‟350号);
7.船员培训网 篇七
国务院于2007年通过的《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2008年通过的《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船员外派业务有了进一步的指引和规范,为解决当时船员外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目前船员外派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仍有很大讨论的空间,而且船员外派是对外劳务合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的“外派船员”,即是指被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佣、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中国船员。在船员外派业务中,主要涉及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船员外派中到底谁是船员的用人单位?二是船员、外派单位和被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理清?三是在船员外派业务中如果发生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去解决?四是目前的《条例》和《办法》法律效力较低,对于船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很少,是否该制定一部基本法?
2 船员用人单位的确定
船员外派业务的核心问题是“船员用人单位”的确定。对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一旦确定了“船员用人单位”,然后船员、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三个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的关系变得清晰,法律的适用合情合理了。
《条例》第28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办法》明确“船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可使用、调配、派遣船员的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劳动关系既包括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建立在事实劳动基础之上的劳动关系。显然,《办法》关于“船员用人单位”的界定澄清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船员劳务市场的合同主体问题。那么,在目前船员劳务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各类船员中介或服务机构又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条例》第40条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从业内容,并对成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办法》将“船员服务机构”定义为向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专门向船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并对“相应服务”的内容或范围作了细致的规定。第69条还特别强调“船员服务机构”成立的条件之一即“提供船员技术和事务服务为主,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笔者认为,经营性活动并非指《综合劳工海事公约》中的“赢利性活动”,因为《条例》和《办法》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并且逐利乃为企业天性,以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如果完全禁止船员服务机构赢利,不利于鼓励其积极开发我国丰富的船员劳动力资源,故其通过“提供船员技术和事务服务”赢利并无不可。《办法》已经把“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定义为“船员用人单位”,由此可推断立法的目的是禁止“船员服务机构”通过“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赢利,因此,“经营性活动”应当指通过雇佣船员赢利,如此才符合“船员服务机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之本意[1]。
3 船员、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三者间的权利义务
在船员的劳务外派业务中,作为合同用人单位(亦即派遣单位)的船员公司,以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境外船公司签订的船舶配员合同为基础,派遣船员到境外船公司(即受派单位)的船舶上劳动。其中,船员公司与船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条例》和《办法》比较细致地规定了船员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也明确了船员公司的义务;船员公司与境外船公司间的船舶配员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船舶在某个航次或某一段期间的配员而达成的双方合意,就性质而言,应当是服务合同的一种,由《合同法》调整;至于船员与境外的船公司之间到底形成何种关系,目前学界争论较多。笔者认为,船员与境外的船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设立“事实用人单位”制度加以规范。所谓的事实用人单位是指对船舶的配员、管理或者经营承担责任的人包括对船舶的优先权所担保的、因船员在船劳动所产生的债务而承担偿还义务的人。“事实用人单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用人单位对船员劳动报酬或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我国船员劳务市场上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的强势地位,本文所建议的“事实用人单位”的义务范围应当更广泛,并且对船员在船劳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其权利义务的确立仅仅在与合同用人单位相互追偿时才有意义,而不能以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对抗提供劳动的船员。
4 船员外派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员外派劳动合同因为它涉及到属地原则,争议处理相对复杂,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私法处理外国劳动合同纠纷。随着国际劳工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各国对劳动合同纠纷早期的应用一般规则,到具体的立法来处理合同纠纷。虽然涉外劳动合同各国处理是不一样,但笔者参考了很多资料,我发现他们普遍符合以下原则:
4.1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缔约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处理纠纷,这一原则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当发生争议时,有利于涉外合同纠纷的迅速解决。因此,许多国际条约处理把它作为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例如:1980年《欧共体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即《罗马公约》(1980年)。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1994年《美洲国家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2]。然而,在国际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是否应适用于自主的原则?有学者指出,在国际关系中,劳动合同,允许当事人各方的合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同一雇主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如果完全适用于自治原则,双方的协议可能违反了有关国家选择公共法规范[3]。因此,在国际条约中的一些国家,自治原则的适用往往受限制。一些国家规定了当事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定,有些国家如韩国《关于外籍劳工雇佣及管理法案》规定:凡获得韩国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将与韩国劳动者一样受到韩国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保护。取得与韩国人相同的正常工资和各项法定补贴。选择了除不得违反国家公共规范外,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一些与合同法有联系的国家法律,这些法律是经常居住地的法律,雇主的营业地法或合同签订地法,这些国家包括波兰、葡萄牙、美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表示的意思是善意合法的,又无法以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为由撤销选择,则很难以其他理由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4]。
4.2 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或为违反法院地法有关当事人所希望选择法律限制性的规定,使各方选择无效。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合同应适用于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合同法有联系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与该案当事人发生联系的各种因素,并从中找出与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最终适用与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立法,各国发生很大的变化,以便有效地保护合法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以确保工人享有劳动保护措施的立法原意最好,各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应适用最密切的法律。如欧共体在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6条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特别强调:“如果从整体情况,合同与另一国的密切关系,则合同应根据该地法律。”外国劳动合同纠纷早期大多数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应适用于双方的居籍合同,合同缔结的最密切的法律,最终以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5 关于船员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船员外派业务中,需要以下完善。
5.1 抓紧制定基本法
《条例》和《办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对于船员权益的保障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两个的规定仅仅是法规规章,法律效力过低,大多数是关于船员如何管理,很少涉及到船员权益的保障,更不用说外派船员的权益保障了,而且,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航运发达国家都在其法律制度中设立专门的船员保障立法,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目前有关船员方面的立法少之又少,我国《海商法》中只有寥寥几个条文,因此,制定一部保护船员权益的基本法势在必行。
5.2 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我国现在的般员外派市场十分混乱,船员外派中介公司良莠不齐,整个船员外派市场就是一盘散沙,不仅不能对外凝成合力,共同提高我国外派市场的议价能力,反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性竞争,互相拆台互相压价,对船员又是层层盘剥。
加强对外派中介公司的管理,是保障外派船员合法权利的当务之急。有关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船员外派业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取缔那些无资质无能力的小公司,净化船员外派队伍。建立船员劳动监察和职业安全体制。
摘要: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进一步证明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外派劳务市场也未幸免,船员外派作为外派劳务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目前的《船员条例》和《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在起到规范作用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效力过低的限制。文中旨在分析船员外派法律关系,更好地去保障船员的权益,并结合《条例》和《办法》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关系,外派劳务,条例,办法
参考文献
[1]陈刚.有关船员外派业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兼评《船员条例》与《船员注册管理办法》[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2.
[2]Burdick: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M].Oxford:Oxford Press,1947.
8.船员培训网 篇八
关键词:ISO10015 职业培训 国际培训标准
ISO10015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9年发布的唯一针对提高组织的灵魂——“人”的培训质量的国际标准。作为专用培训标准,它可以引导一个组织或企业追求最佳培训质量,降低人力资源使用成本,为组织或企业的培训工作的规范提供了依据。
目前,各航运公司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地保证了人命安全、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各船员培训机构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建立了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地保证了教育培训的质量。在此基础上,按照ISO10015国际培训标准建立船员职业培训质量体系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培训绩效、又有利于整合公司的培训资源,还有利于公司的培训管理,是科学、合理、必要的选择。本文仅就标准要求的培训过程与船员培训的适用性做出分析。
1 ISO10015标准的特点
ISO10015标准强调培训过程的规范性。任何培训均分为:确定培训需求、设计和策划培训、提供培训、评价培训结果五个阶段。
ISO10015标准强调培训过程的有效性。聚焦如何使培训为组织的目标做出重大贡献,如何使培训成为组织一项高效的有效投资已成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ISO10015标准强调培训过程的持续改进。强调持续改进培训过程的业绩,使偏离培训策划方案的培训质量问题能及时被发现并予以纠正,使培训对组织改进目标更为有效,使培训过程中的投资从长远的观点获得更丰厚的回报,强调培训对于组织持续改进的贡献。
ISO10015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按照标准提供的模式,结合组织自身培训的特点和现状,均可提供开发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规范的操作流程。
2 培训过程的适用性分析
2.1 培训过程
ISO10015标准所确定的五个阶段:
1.确定培训需求:确定组织的需求、确定和分析能力要求、评审能力、确定能力差距、识别解决办法以弥补能力差距和为培训需求确定说明构成了它的核心内容。
2.设计和策划培训:确定制约条件、培训方式和选择准则、培训计划、选择培训提供者构成了它的核心内容。
3.提供培训:提供支持(含培训前支持、培训支持和培训后支持)。
4.评价培训结果:收集资料并准备评价报告。
5.培训过程的监视和改进:培训过程的确认。
培训循环图
2.2 适用性分析
1.培训需求
ISO10015标准要求:需求的确定应建立在对企业当前的和预期的需求与其人员的现有能力相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
要进行船员培训需求预测,首先要对船员培训需求进行分析,分析的核心是通过对在职船员现有的知识、能力、技能与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技能之间的差距分析。确认差距应考虑三个环节:即理想的知识、技能标准或模型是什么;二是对现实所缺少的知识、能力、技能进行分析;三是对理想标准与现有知识、技能方面的差距进行比较分析。
培训需求预测的科学性,直接决定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考核标准设计的科学性。培训需求评价应从整体分析、工作任务分析和人员个体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通过对三方面评价结果的比较和综合,确定出可培训因素及培训重点,这是制定培训内容规划的依据。
分析类型分析内容
整体分析着重确定公司范围内的培训需求,包括对目标、资源和环境的分析,以及对船员的重要或关键方面进行分析。从船舶生产过程的现状和问题的对比分析中,确定公司的需求结构,进而确定培训的目标与计划大纲。
工作任务分析按照船员职务工作标准及其所需的能力标准(职能标准),对船舶各部门、各职务工作( 岗位)状况,主要是在岗任职的船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船员培训的需求结构。
人员个体分析逐一对船员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以及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评价,尤其对那些关键工作、关键岗位的船员素质,进行测评,以确定需要培训的内容和人员。
上述分析过程是三位一体的,由综合分析到单项分析、由总体分析到个体分析、由抽象分析到具体分析,由大至小逐步明确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项目及内容。
2. 设计和策划培训
ISO10015标准要求:设计和策划阶段为培训计划提供了基础。首先是针对在“确定能力差距”中识别的能力差距所应采取的措施的设计和策划;其次为评价培训结果和监视培训过程确定准则。
船员职业培训是以船员技能提高为核心的,因此,培训设计、策划的基础就是要评估船员能力,从而确定能力差距,进而提出设计和策划。确定能力差距遵循科学、量化、可控和可操作的原则,对高级船员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评估者的综合素质设定标准进行评估,对普通船员从理论知识、英语、操作技能、船舶考核等四个方面设定技能等级标准进行评估。
制定培训计划是为了与培训承办者协商具体培训各过程的事宜,有助于明确的理解企业的需求、培训要求和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应包括:组织的目标和要求;培训需求说明;培训目标;学员(接受培训人员的有关情况);培训方式和内容概要;日程的安排(如持续时间,日期和重要的阶段);资源要求(如培训材料与培训师人员);财务要求;为评价培训结果制定的准则和方法等九个方面。
3 提供培训
ISO10015标准要求:为提供培训而开展在培训计划内所有规定的活动是培训提供者的职责。组织应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保证培训提供者的服务,其支持和促进培训的作用还包括支持培训者与受培训者双方。
鉴于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员的培训可以通过在船、在岸和在线三种方式有效开展。
1. 在船培训
航海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在船培训是最有效的培训形式。在船上,通过高一级职务船员的“传、帮、带”,逐步承担起复杂的、困难的、独立的工作,逐渐形成包括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参与意识、风险意识在内的职业所需的情境意识以及自我负责和“同舟共济”的精神,培养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合作与交流能力等独立于专业能力的职业能力。
根据《STCW78/95》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航运公司应明确培训主管人员(公司培训师,COMPANY TRAINING OFFICER,简称“CTO”)。船舶应设立船舶培训师(SHIP TRAINING OFFICER,简称“STO”)。船长和轮机长负责甲板部和轮机部的高级船员的培训,大副和大管轮负责本部门的见习和实习人员的培训,水手长和机匠长负责本部门的普通船员的培训,同部门船员之间相互培训。在实践中,可以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舶业余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作为《业务指导书》纳入ISO10015培训管理体系。
2. 在岸培训
在岸培训是船员职业培训的主要培训形式。在校培训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有利于全面评估船员的综合素质,有利于船员全面学习企业知识,尤其是有益的间接经验,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效用。
在岸培训的师资由培训机构的专、兼职培训师担任。理论教学培训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培训机构的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等先进实训设施设备,应用汇集公司管理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各类案例教学资源库,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船员分享企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此外,公司的培训更是船员职业培训中的重要环节。公司的派出前上岗培训、主管谈话、“三长”研讨会等都是有效的培训形式。
3. 在线培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提出了CBT(基于计算机培训)的概念,运用成熟的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发布或下载、在线课程学习、在线测试和沟通互动等功能,可以高效地开展培训。目前,VIDEOTEL、SEAGULL等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4 评价培训结果
ISO10015标准要求:评价的目的是确认组织目标和培训目标已经实现,即培训是有效的。
从船舶实际工作出发和船员工作特性着眼,船员培训项目评估应达到:通过评估证明该项培训工作的价值;通过评估判断某培训项目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纠正;通过评估,获得学员整体与个体学习情况资料,可作为船东选择船员的参考依据。
培训结果的评价输入是培训需求说明和培训计划,以及培训实施记录。评价分为短期和长期,短期内应从船员中获得的有关培训方式、所用资源以及培训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反馈信息,着重于学习评估和反应评估;长期中应对船员的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做出评价。
形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
时间评估
主体
反应评估学员对培训课程、培训师的满意度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座谈会等课程结束时培训机构
学习评估学员对培训内容、技巧的掌握程度提问,笔试,口试,模拟练习与评估,工作现场角色扮演,演讲,心得体会,发表文章等课程进行中
或课程结束时培训机构
行为评估学员培训后的行为问卷调查,访谈,绩效评估,能力评估,任务评估等三个月或半年后船员所在船舶和公司
成果评估培训对公司生产的影响船员考核,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船员离职率等一年后船员所在船舶和公司
评估方法应包括信息收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三种:一是信息收集,基于客观信息收集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的方法,信息来源主要通过查资料、现场观察、与培训师和船员交流等形式获得。系统的信息获得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计划、列出表格,然后分阶段实施。二是定性分析,是对培训项目实施效果做出方向性判断的方法,对培训效果所达到的程度不作量化评价。定性分析一般由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资深专业人员担任评估员,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根据自己的经验或经讨论后做出评价。三是定量分析,通过调查统计和数据分析,对培训项目的作用、学员行为方式的改变程度,以及船舶各项检查结果的变化给出数据解析。依据定量分析发现的规律,对培训项目做出评估结论。定量分析由培训机构和学员所在公司实施。
5. 培训过程的监控和改进
ISO10015标准要求:监控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培训过程按要求进行管理和实施,以便提供在满足公司的培训要求方面过程是有效的客观证据,监控包括评审整个过程的每一阶段。
在培训实践中,可以将监控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各公司的监控。各公司负责不定期的检查各自船员在船、在校、在线和在公司的培训实施情况;二是培训机构的监控。培训机构通过有效运行海事主管机构要求建立的船员培训质量体系,监控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不断改进。三是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分别对航运公司、培训机构和船员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体系是建立船员培训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监控的内容包括培训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全部记录。根据记录来完成不同阶段的评审,以发现不合格问题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可持续收集记录作为输入,以提供培训过程确认的基础,并为改进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ISO10015标准的内容、过程、实施要求、记录等与船员培训的要求是完全适用的,尤其是标准的引入可以改变船员培训中普遍存在的培训需求不清晰、培训设计不合理、培训方式不科学、培训评估不重视和培训监控不全面的问题,同时,既可以有效衔接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体系,又不增加额外的管理成本。引入ISO10015国际培训标准将有助于提高船员培训的质量,为我国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专业资料:ISO10015国际培训标准与人力资源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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