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2024-08-30

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共13篇)

1.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一

论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法医与法学的双重属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犯罪分子实施手段的多元化、智能化和隐蔽化,使得法医学在公安工作、司法过程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当今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学也随之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法医学应用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为法制社会中案件的不断侦破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法医学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人身伤亡和人体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以及解决某些民事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为了简述方便,下文中所说的案件均代表有关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的案件)

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是很常见的,通常在凶杀、伤害、交通事故、强奸、盗窃等案件中运用,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在案件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医学在案件勘查中的重要性,如何从这些常见的痕迹中发现更多的破案线索,熟晓法医学知识运用是关键。犯罪现场会留下作案人和受害人在案件中受伤流血等的痕迹,往往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揭露案件本质。认真研究分析案件现场痕迹的形成、形态、分布,能够证明受害人、作案人以及作案过程间的联系,能够确定案件现场,分析作案过程。因此,如何在犯罪现场发现和分析作案痕迹,对揭露案件真相,破获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明确确定案件的性质。

法医学为澄清案情,判明案件性质提供科学依据。犯罪现场是保存、反映实施犯罪的作案过程,手段及其结果最直接最客观的场所。案件定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决定着侦查方向,定性准确能够是案件顺利侦破,否则就难以破案,甚至形成冤假错案。有些案件在侦查初始阶段性质不明确,必须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看确认。在犯罪现场中发现血痕、尸体,认真观察其分布形态,可以确定是否是刑事案件、自杀他杀,通过对现场血迹、尸体分布形态特点、分布规律仔细勘察,会发现受害人与作案人及作案环境之间的联系,从而准确的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通过对现场的血迹、血量分析,可以确定作案人杀人并移尸灭迹,为寻找尸源、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为最终案件的破获赢得战机。运用法医学的技术,能够再现作案的情况,进而能够对整个案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对案件的客观分析和正确判断能够正确制定侦查方案和举措,正确的侦查方案和举措对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和检验,为一些犯罪现场的重现提供不可替代的依据。

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犯罪现场分析、物证检验和现场实验来确定案件性质和再现犯罪行为过程的的一种方法,它是对现场相关信息的系统研究和逻辑推理的过程。通过现场重现,能够印证现场分析意见中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的假设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在犯罪的现场当中,血迹作为最为常见的痕迹物证,它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一些凶杀案件中,血迹不是被害人的就是作案人的,且随着人的移动而移动。因为血迹的特殊性质,现场可能会有血指纹和血足迹的,这必然体现了作案人或受害人的活动痕迹。通过对尸体的检验,我们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推断损伤时间等,因此,法医学在犯罪现场的重建过程中发挥着其他物证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点状血迹的形态、面积的大小以及尸体的关系,可以重现血迹的部位及流血人的行为状态。可见,法医学对于案件现场的重建是多么的重要。

三、现场痕迹的发现提取为证明案件的第一现场提供重要的证据。

犯罪第一现场的发现对一些凶杀案特别是碎尸抛尸案件的侦破起决定性的作用。碎尸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且碎尸地点选择在居住地或隐蔽场所,抛尸地点却很远,寻找作案第一现场成为破案的关键。深入现场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信息,则有利于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有利于对痕迹、物证发生和存在特点形式的观察、分析、研究和利用,有利于通过法医对物证的检验鉴定,有利于客观辩证地认识和解决分析检验和同一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运用法医学,可以再现犯罪嫌疑人处理过后的犯罪现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证据。

四、某些现场痕迹的分析检验为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证据。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DNA技术的进步,为犯罪现场中遗留的生物检材进行统一认定提供了高科技的保障。生物检材又称生物证据,主要是血液、精斑、毛发、体液和有组织快、骨、牙及其其他样本。如能找到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留下的生物检材,我们就可以经过不同的方法提取DNA进行同一认定,这样就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医学也是门技术工作,法医学通过对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的鉴定、记录,可以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对作案人实施多次强奸杀人等大案要案的侦破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同一认定,否定犯罪嫌疑人,为破案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把目标直接锁定作案人。

由此可见,法医学在在侦查破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凶杀案件和有血迹的现场,它不仅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包含了比其他物证更多的案件信息。在伤害案件中,通过对法医学的应用,为案件提供客观事实证据,为案件的最终侦破提供最充分的证据。现场勘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去分析研究现场,让法医学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2.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二

一、痕迹勘验检查技术的基本内容及作用

( 一) 手印 ( 指纹) 痕迹勘验检查鉴定技术

手印 ( 指纹) 痕迹是指手指中心部位的乳突花纹所形成的纹线走向, 一般情况下手指与物体接触后都会留下痕迹, 不同个体各手指的纹线走向各不相同, 且是终身保持不会变, 这样一来手印 ( 指纹) 痕迹就成为区别不同个体身份特征的直接重要标志之一, 顺理成章手印 ( 指纹) 痕迹检验鉴定结论必然就成为判别指定违法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证据形式之一。目前, 手印 ( 指纹) 痕迹的发现、显现、固定、提取以及充分利用已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在勘验检查案发现场时的首要任务, 对案发现场的实地勘验检查工作中, 侦查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专业纪律和制度合理分配人员, 通过观察分析, 确定作案出入口等重点部位, 不放过任何死角, 细致搜索勘查, 及时发现、显现、固定提取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同时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 将现场提取的手印 ( 指纹) 痕迹与采集的重点样本手印进行对比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也可以将提取的现场手印 ( 指纹) 痕迹按编号及时录入指纹数据库中进行远程快速查询比对, 从而准确锁定重点嫌疑对象。

实践证明, 刑事侦查工作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讯问时均报有侥幸心理, 从而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及经过, 可是只要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及时收集固定了能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遗留在中心现场的手印 ( 指纹) 痕迹、工具痕迹或“DNA”等生物检材, 并出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结论报告书等证据, 就能够直接零口供定案, 审判机关也依据此证据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最终在确凿的证据和强大政策法律面前,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必然会崩溃。

( 二) 足印痕迹的检测、勘验检查及检验鉴定技术

足迹是指人体站立、行走等活动时, 自身重量和人体肌力通过足 ( 赤足、穿鞋袜的足) 作用于地面等物质客体上所形成的痕迹的总称。根据足印痕迹能够科学分析足迹遗留人的人身特点及职业特点, 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足印反映行走运动特征和磨损特征鉴别足迹遗留人, 通过足印痕迹科学分析能够准确推断出一个人的身高、性别、年龄、体态、行走姿势身体等, 人体赤足足印痕迹在一定年龄阶段内是相对稳定的, 足印痕迹检测勘验检查及检验鉴定技术也是刑事侦查痕迹检验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足印痕迹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类犯罪痕迹, 一些反侦查能力极强的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想掩盖手印 ( 指纹) 痕迹。公安机关在侦查技术人员通过对现场提取的足印痕迹特征精心比对检验, 如足部尺寸、步态及行走特征、鞋底花纹及磨损程度、局部损伤及修补特征等均存在高度的客观一致性, 则此足迹可作为串并案侦查的重要依据。例如某偏僻地段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 发现死者尸体在邻村之间高而险的村道下荒地边, 已被高坠翻滚而形成多处破坏性重伤, 面目全非, 无法辨认。经初步勘验检查, 侦查技术人员发现尸体散发出浓烈的酒味, 通过穿着的辨认基本确定死者身份, 对现场的仔细复勘, 侦查技术人员又发现村道边有一行呈趟足迹 ( 鞋印) , 经比对此足印痕迹与死者足印明显不同。经进一步科学分析研判发现, 该足印痕迹是犯罪嫌疑人所留, 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将死者尸体背至村头最险要的村道路段扔下悬崖, 伪造成失足事故现场。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根据足印初步科学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性别、年龄、体态等人身特征, 划定侦查排摸范围, 迅速展开排查工作, 最终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二、对公安机关提高痕迹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运用水平的反思

目前, 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践证明, 犯罪手段的网络化、多样化、科技化和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是公安机关值得重视的客观实际现状之一, 公安机关仅仅利用单纯的几项痕迹物证很难达到实现较高的侦查破案率。对于侦查技术人员来说, 能否很好的综合运用各类专业侦查技术, 科学合理利用现场勘查中发现、固定、提取的各类痕迹物证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功。

摘要:痕迹勘验检查鉴定是指侦查、勘验检查人员运用痕迹学、生物学、检验学、物理化学等理论, 对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进行搜集比对, 并推理判定物证痕迹与犯罪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的司法鉴定技术, 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痕迹勘验检查鉴定技术,刑事侦查证据

参考文献

[1]武汉.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

3.现场足迹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 篇三

关键词:现场足迹;足迹检验;侦查破案

现场足迹即在刑事案件案发现场遗留的穿鞋、穿袜或赤足痕迹。触物必留痕,作为刑事案件现场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痕迹之一,现场足迹中往往也包含着丰富的信息。通过对现场足迹的花纹、大小、遗留部位等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嫌疑人人身特点、行走特点等信息,结合在现场提取到的其它痕迹物证在一起综合分析,还能对案件现场进行重建,对嫌疑人进行画像,缩小侦查范围,确定重点人员,为公安机关快速侦查破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通过遗留的现场足迹,分析确定案件性质

现场勘查工作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根据现场提取到与犯罪有关的足迹、手印等痕迹物证和其他信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该立案侦查。例如某个命案现场,现场是否存在死者之外其他人的足迹,有几种不同花纹类型的足迹,足迹遗留的方向和具体位置等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我们确定是否属于他杀,有几名作案嫌疑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二、通过分析现场足迹,判断足迹遗留人的人身特点和职业特点

不同人的人身整体结构的差异性制约了人行走运动中的用力方式和特点,因而决定了每个人行走时运动形态的差异,加之每个人不同的行走动作习惯,反映到足迹上也是各有差别。案发现场的每一枚足迹,都蕴含了大量的信息,和附属特征等信息,都与行为人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现场足迹分析判断,可以看出行为人的生理特点和行走习惯特征,如性别、身高、年龄、体态等,有的鞋印上的一些特殊的磨损点还能帮助我们来确定行为人的职业特点,为侦查工作提供嫌疑人排查范围。

三、通过分析现场足迹,重现案发现场,推断案发过程

现场足迹是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作案过程中的客观反映。根据现场中足迹的分布情况、数量及存在的位置,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中的具体活动情况,结合其他痕迹物证、现场中受害人的位置和现场环境,我们就可以重现案发现场情况,掌握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例如2011年3月24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上一家废品收购站内,老板陈某的家人回来后发现陈某一人在屋内被打昏,放在抽屉内的两千元现金不见。技术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在存放现金的三斗桌中间抽屉表面提取到1枚残缺指纹,在三斗桌下方地面提取到残缺足迹一枚,在受害人晕倒的床边提取到残缺足迹两枚,与三斗桌处鞋印花纹一致。笔者等人在排除相关人员所留之后,根据嫌疑足迹、手印遗留位置和分布状态,综合现场情况大胆分析判断,本案应该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溜进废品收购站内将正在屋里的陈某打昏后,走到门口三斗桌前,翻动抽屉盗窃现金后逃走。地面两枚鞋印为同一人鞋印,三斗桌上的指纹与对应地面鞋印为同一人所留。经过反复比对和细致的检验,比中现场指印系刘某某(男,43岁)的右手拇指所留。刘某某到案后供述的作案过程也与技术人员分析的相一致。

四、对现场足迹进行循迹追踪,查找犯罪嫌疑人线索

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上和来去路线上的足迹和步态特征,调查研究,综合判断,可以发现嫌疑人来去沿途的活动情况和逃离方向。刑事技术人员通过对现场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所反映出的结构特征和步法特征进行全面的观察、测量、实验和研究,在具备条件的作案现场出入口和途经路线上,由外围向中心或由中心向外围,根据足迹特征的连续性,可以找出嫌疑人的逃跑路线,甚至抓获犯罪嫌疑人。

五、利用现场足迹串并案件

对于现场足迹而言,在多个案件现场留下的足迹中通过找出共同之处,便可以有串并案件的可能,从而可以案件合并,线索串并,以达到成功破案的目的。2014年2月2日,平顶山市新华区自由街4号院6号楼中单元孙某家中被盗,损失财物共计一万余元。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一枚灰尘鞋印。2014年2月19日,平顶山市新程街27号楼西单元一住户朱某家中被盗,丢失财物共价值五千元。在朱某家卧室地面提取到灰尘鞋印两枚。2014年3月12日,平顶山市胜利花园26号楼7单元蔡某家发生入室盗窃案件,总损失物品价值一万元。技术人员在客厅地面提取到鞋印一枚。2014年3月16日,平顶山市李乡宦安置小区2号楼2单元孟某家被盗。技术人员在西卧室和北卧室各提取到灰尘鞋印一枚。笔者对现场提取到的足迹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鞋底花纹类型一致,均为横条状,根据鞋长计算出穿鞋人身高大约在166厘米至172厘米之间。这些鞋印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鞋尖处有挑痕,分析嫌疑人为壮年的可能性极大。而且这几起案件的作案手段也是一致的,都是用口香糖破坏锁芯进入室内盗窃。经过分析研判,上述案件具备串并条件,可以认定这几起案件系同一人流窜作案,判定为系列案件。虽然目前该案尚未侦破,但通过现场足迹对这几起案件进行串并,为侦查工作提供了证据支撑,对日后的案件办理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六、足迹能够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支撑

每个人的体型、生理结构、运动机能都各不相同,现场足迹所反映的行走动力的形态特征和磨损等特征就具有了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特征,为同一认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使我们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2005年7月23日,平顶山汝州市某村村民王某(女,15岁)被发现死在自家刚收割后的玉米地里,在王某玉米地外还有一名被打昏的受伤人李某(男,16岁)。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利用石膏制模提取到了多枚鞋印,通过一一排除比对,发现一种拖鞋鞋印最为可疑,调查后发现伤者李某所穿拖鞋与现场遗留拖鞋鞋底花纹一致。但李某自述在未到达中心现场玉米地时就被打昏。技术人员经过反复实验、论证,发现拖鞋鞋印鞋底的磨损特征与李某右脚拖鞋前掌处的特征相符,符合同一认定的根据。从而揭露了李某杀人后打伤自己伪装受害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现场足迹的分析以及足迹对侦查破案起到的作用等角度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具有稳定性、反应性、特征性的现场足迹,也因其自身的特性,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证据作用。对现场足迹的分析检验,也成为侦查破案的一项重点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足迹分析检验的重要性会不断提高,足迹检验理论和技术会飞速发展,对案件侦破发挥出最大作用。

4.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四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培养面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部门从事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也可以面向企事业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刑事侦查技术专业高校毕业人数为1500-人,其中男80%、女20%,20刑事侦查技术专业高校招生男女比例为文科56%、理科41%、文理综合3%,近几年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就业率分别为(55%-60%)、(70%-75%)、(70%-75%)。

5.刑事侦查的任务 篇五

刑事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抗与冲突,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 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性质上分析,侦查权并非完全的司法权,而是带有行政权的部分特征,这突出表现在侦查权并不完全是一项被动性权力,侦查也不表现为一个应申请而活动的被动反应过程,即一定要先有犯罪行为发生,才有侦查的介入,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遭遇现行犯时,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同步进行的,侦查的作用在于预防、制止犯罪,这时侦查的功能就不完全是司法性质的,而是带有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政性功能的特征。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也不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判,而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活动。侦查权的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在侦查任务的内容上,就是侦查职能中既有司法性职能,如侦查的查明功能和保全功能;同时也具有行政性功能,如侦查的预防功能。

制止任务。制止任务是指在现行犯罪的情形下,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制止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一般情形下,侦查具有滞后性,总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后,才能进行侦查。但有时,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时间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同步的,如在现行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是同时进行的,在这时,侦查的首要功能便是制止犯罪的继续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制止功能是侦查职能行政性特征的重要表现,因为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被视为是典型的秩序行政功能。总的来看,侦查制止犯罪的任务只能适用于现行犯罪。所谓现行犯罪,法律上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即犯罪当时正在实行过程之中,还没有实施完毕;二是刚刚实行的犯罪,即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也仅仅是终了这一时刻上,即终了的时间仅仅连接行为完毕的最后界限上。现行犯本来的含义是指正在燃烧的犯罪,刚刚实行的犯罪,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仍在持续发生的犯罪,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结果犯和状态犯。三是被视为现行的犯罪,即在实行犯罪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因公众呼喊而受到追捕,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作案之物,或者带有犯罪迹象或痕迹,据此可以认定其参加了某种犯罪的情形。对于现行犯罪的第一种情形即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在于阻止犯罪的继续实行、使犯罪终结在未遂状态;而对于现行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形即刚刚实行的犯罪和被视为现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则是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构成现行犯罪的要件,主要是犯罪实行的时间,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部表现标准,也称为视觉标准,即仅在具有警察可以从外部确认的、可以使人相信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表面迹象并由此表明存在犯罪时,才能构成现行犯罪。据此,一般的情况,或者匿名的告发,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现行犯罪案件;与此相反,如果某人表现出企图逃避警察注视的行为、举动,某一告发得到行政部门进行监视毒品交易的行动的证实,以及由真正的或可能的受害人进行的告发,则可能是表明存在现行犯罪行为的外部迹象,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内发现明显的武器,就属于这种情形。只要警察在场,我们即须立即行动。必须用案发当时他们感觉到的事实,而不是用事后的情况分析来判明警察是否在依法办事,不能仅仅因为陪审团后来开释司机就谴责警察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现行犯罪时,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查明任务。查明任务是指侦查负有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犯罪的行为人及行为人之责任包括犯罪之性质与轻重的功能。在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之前,由预审法官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具体而言,侦查的查明任务,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侦查行为启动的前提,因此,查明任务要求侦查机关接获犯罪消息后,首先应当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检验非正常尸体、接受告诉、告发、请求或自首等发现犯罪,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及其它出版物的报道、投涵、密告、谣传等广泛的社会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并展开侦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展开侦查,首要任务都是判明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二是查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根据对象,侦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事侦查,即已经知悉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另一种则是对人侦查,即案件事实已经明确,但行为人的身份尚不明确,还有待通过侦查予以揭示。与专制国家普遍采用连坐株连不同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因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来承担,不能处罚那些与犯罪人仅有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参与犯罪的人,因此追究犯罪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明确行为的责任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对人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活动揭露隐藏在罪案背后的行为责任人,将其从幕后推向台前,并最终将其送上被告席;三是查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除了罪责自负原则之外,罪刑相当或者说罪刑相适应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保持一种客观的对称性,刑罚的性质和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因此,要公正司法、正确定罪量刑,必须展开对事侦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轻重,以便于审判机关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判决。

保全任务。保全任务是指侦查负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人身的功能。保全任务是侦查任务的重要内容。侦查的保全任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全证据。现代刑事诉讼奉行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不得用证据以外的其他方法认定事实,如宣誓、神判等。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应当尽可能收集本案的所有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依据。在保全证据时,侦查机关基于客观公正义务,不仅应当保全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尽力保全对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二是保全人身。从理论逻辑上说,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是不应当允许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因为这意味着当事人是在尚未受到判决的情况下,即受到了相当于重刑的处分。从后果来说,自由遭受限制的嫌疑人在获得释放之前,已经在监狱内度过了数月之久。这就给他们回归社会造成更大困难,因为,当事人受到先行拘押期间,已经失去了工作,甚至家庭也已经处于解体困境。但是,在侦查中限制嫌疑人的自由,一方面是基于制止犯罪的需要,因为犯罪人有时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对此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排除其继续犯罪的危险;同时,嫌疑人在侦查中还可能采取各种伎俩阻挠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如隐瞒或销毁证据,或者对证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作证等),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实际上是在实施新的犯罪(妨碍司法罪),侦查机关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仍然是为了制止其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为,第一,根据直接原则,被告人应当出席庭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虽然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再被视为程序的客体,但他们仍然是侦查终结时案件处理的对象,开庭审判时法庭审理的对象,因此,必须到庭。但犯罪人犯罪后出于畏罪心理,可能为了逃避法庭审判而逃跑,这时为了保证被告人到庭,必须对其人身予以扣留;第二,犯罪行为是一种激烈的反社会行为,对一些公愤较大犯罪人,受害人和群众有可能出于义愤而动用私刑对其实施报复,这时将嫌疑人逮捕归案,就有利于保证其人身安全。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 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刑事侦查职能》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6.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录像制度研究 篇六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标志着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通过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一些犹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的出现,更能够有效地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更加真实、更加全面的反映出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

一、刑事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

(一)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

只选取文字记录方式记载犯罪嫌疑人询问情况有很多弊端。首先,询问效率不高,因为工作人员笔录的速度比一般人说话的速度要慢,这就会出现在侦查人员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答讯后,等待工作人员记录的现象。其次,记录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记录人员大部分是侦查人员,在记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选择对自己有用证据的信息进行记录,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减少了有价值的信息,导致审讯过程中信息记录的不完整,使法官无法通过真实详细的询问笔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比起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更有利处,能详细记录所有证据。首先,录音录像能将讯问的全部信息录制下来,并以音像形式保存下来,使讯问情况完整记录。我国古代审案是通过五声听狱讼,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知民情,作判决。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让法官通过音像记录了解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颜色,领略到我国古代判案的精髓,从而判断讯问信息是否是被讯人的真实表述,是否和讯问笔录内容一样,如果音像中犯罪嫌疑人的神色不正常或躲躲闪闪,法官就应该怀疑讯问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录音录像设备没有人的杂念,没有诉讼立场,只是将讯问情况实际记录下来。

(二)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减少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取证现象发生

在人们眼中,刑事侦查阶段工作内容一直不被圈外人所知晓,其中讯问阶段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其重要性和保密性而不被公开。在讯问时实行录音录像制度,使大众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讯问过程的了解,录音录像设备实时记录了讯问人员和被讯人员的所有举动,这样,讯问人员就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即使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隐蔽的非正常方式,也会被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来,在法庭中辩护方会通过这些记录还原当时可能发生的事情。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照亮了封闭的审讯过程,有效控制了审讯中的不良行为,使审讯变得更加公正。

(三)保护侦查人员,使其免受错误的指控

现实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是相互对立的关系,犯罪分子时刻想要摆脱自己的罪责,为了与侦查人员对抗,他们会强加给侦查人员莫须有的罪名,使侦查人员百口莫辩。事实很明确,当侦查人员未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时,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通过途径行使控告权,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改变讯问口供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侦查人员的恶意诬赖和犯罪嫌疑人可以改变口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开展的阻碍。侦查人员在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诬陷后,就要找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但往往难度很大。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能够将讯问过程清楚的记录下来,法庭通过音像资料就可以判断出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的诬陷不攻而破。就上述来说,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对待,还能保护侦查人员不受恶意诬陷,对双方都有益处。

二、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将整个讯问过程如实记录在录音录像设备里,在需要的时候将这些资料当做证据上交给法庭,法官依据这些资料判定案件事实情况。在2012年,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确定,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还存在很多瑕疵,需要不断改进。

(一)事前程序监督不到位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在拘禁犯罪嫌疑人后,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到看守所进行拘留。现实中,侦查机关在这方面还有存在很多瑕疵,很多是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和讯问室之前,使其承认犯罪行为,由于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体制,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现象,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

其次,我国的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现实中,看守所通常被看作是刑侦的第二场所,只有通过多种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后,才对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最后,受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影响,我国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体制,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并没有对外部监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为侦查机关非正常取证留下了很多可钻的空子。

(二)事中实际操作不规范

7.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七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概念

痕迹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用以确定物证痕迹与犯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所以它变成了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痕迹检验技术有着其特定的规范操作, 一般情况下, 侦查人员主要对犯罪现场的手印、毛发、足印等能够反映甚至直接揭示嫌疑人的生理特征和重要身份特征的物质痕迹加以检验, 为指正犯罪嫌疑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现场情况, 选择合适的检验技术, 并合理地利用其结果, 能够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率, 缩短侦查时间, 缩小侦查范围, 精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可见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项常用检测技术。从广义上而言, 其不仅包括犯罪现场的手印、足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物证, 随着研究的深入, 还包括关于犯罪心理痕迹的检验。下面介绍的是犯罪侦查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指纹、脚印等物证的检测技术。

(一) 指纹检验技术

指纹检验技术又称手印检验技术, 该技术是指技术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和试剂对现场遗留下来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等痕迹进行提取, 再对其进行检验, 并最终将结果与指纹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由于指纹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 所以自然成为可以识别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 这就决定了指纹检验技术在痕迹检验技术中的核心地位。

由此可知, 指纹检验技术在侦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指纹的排他性使指纹检验技术可以作为认定犯罪人身份的直接证据。一旦犯罪现场遗留下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其身份就很容易被确定, 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指向性的物证。但是这要得力于建立完善的指纹数据库, 才能将提取的指纹样本与已有信息进行比对, 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保护的条件下, 审理阶段中, 指纹检验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或者检察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强有力的科学依据。指纹的专属性是客观存在, 它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并无太大联系, 是具有权威性的。在侦查审讯中存在嫌疑人的拒不认罪和翻供现象, 只要公安部门提供指纹信息, 即可以作为犯罪事实成立的直接依据。正是指纹拥有的特殊性质, 使得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二) 足印检验技术

足印检验技术是刑事侦查中另一有较多应用的技术。足印指的是脚在地面或者物体上留下的踩踏痕迹。无论是赤脚还是脚上有穿戴物都会留下痕迹。侦查人员利用科学的手段提取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痕迹并进行分析, 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人类的足印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许多身体特征, 如犯罪嫌疑人的身高, 行走的习惯等这些信息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

所以, 足印检验技术可以帮助刑侦人员为案件定性。由于足印的稳定性和特殊性, 所以其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不同的年龄、身形、性别足印的差别甚大, 反映在其外形和深浅上, 甚至于某些职业的衣着要求, 会反映在鞋印上, 用以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此外, 足印痕迹检验还可以为警犬提供嗅源。人体的足印渗透着多种脂肪和汗腺, 气味各不相同。若空气的流动缓慢, 现场保存完整, 气体便不易扩散, 刑侦人员就可以利用警犬敏锐的嗅觉来找到犯罪嫌疑人。

(三) 工具检验技术

工具遗留下来的痕迹即为工具痕迹, 其是犯罪痕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犯罪现场出现的频率较高, 但由于其痕迹的复杂性, 造成检验难度十分大, 具有一定的立体性。在实际侦查过程中, 工具检验技术的结果的确可以为警方追踪罪犯提供一定的现实依据, 也是法院或检察院用于确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技术的限制和工具痕迹本身的复杂立体的特点, 不具备直接的指向性, 导致其利用率并不高, 甚至于在实际的侦查中往往被忽视, 发生不提取工具痕迹的现象。

三、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痕迹检验技术应用水平

从当今的刑事侦查工作可以看出,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信息化时代的深入, 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并且其反侦察能力在不断提升, 这给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提高了更高的挑战。对于侦查人员来说, 如今仅靠一项或几项痕迹侦查方式来实现侦查的目的显然是不够的, 综合合理的运用各种痕迹侦查技术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 提升作案现场痕迹的提取和保存水平

侦查部门要主动推动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 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 从而有效地在作案现场提取痕迹, 完成刑事侦查工作, 进而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科技的进步不断地推动痕迹检验技术水平的提升, 特别是对作案现场痕迹的提取和保存。但是事实证明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往往由于技术的原因, 失去了最佳的侦查时间, 导致额外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只有加强对痕迹检验人员的培训, 及时普及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 才能提升作案现场的提取与保存水平, 为案件侦破及时提供强有力证据的。

(二) 强化理论研究, 完善相关法规

我国《刑诉法》中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做了相关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在一定的程度上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目前在国内, 对于痕迹检验的研究的侧重点为技术和现场的应用, 在理论方面的深入还尚且不足, 使得综合侦查只是流于形式, 而并未与刑侦和检验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造成精力的浪费, 拖延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需要对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法规内容应着重程序性立法, 避免在原则问题上的模糊界限, 使得规章制度整齐划一, 采用司法解释这样的方式来提高证据制度的可操作性, 明确指出公安机关痕迹检验的方向。

四、结语

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 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法律保护是值得刑侦人员深入研究的。如何改变以往重口供轻刑侦的现象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的侦查过程中, 除了开始重视物证的提取, 还要将各种证据痕迹有效合理的综合起来, 开展取证、比对、使用的工作, 避免单一化, 孤立化带来的问题, 来应对罪犯的拒不认罪和反侦察行为。此外, 侦查人员还要有迅速找到痕迹与犯罪现实之间联系的能力, 这就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储备和良好的刑事侦查能力。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将日趋广泛, 必须有效地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水平, 使得刑事侦查工作得以高效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玮.如何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J].法制与社会, 2014 (14) :136-137.

[2]段明宇, 王国栋, 高海峰等.浅谈在刑事侦查中如何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J].楚天法治, 2015 (1) :98-98.

[3]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1) :21-22.

8.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八

【关键词】法医 作用 定位 重要性

一、法医参加命案现场勘查与分析的重要性

命案的发生率是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预防、控制和侦破命案,是公安刑侦部门的主要职责。命案能否侦破,侦破的实效和质量如何,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还体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高低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命案侦破中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就是法医技术, 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就是观察、发现或(和)提取以及分析现场上与尸体有关的一切物证。从而为侦查提供与命案有关的线索、方向和证据。而在现场上则往往是通过现场分析,重建作案过程、刻画作案人等来提供这种服务,所以法医在命案现场勘验中就必须将与尸体有关的种种如 “有形物证”(包括现场的毛发、血痕、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死者的衣着情况及其上面的附着物和痕迹,尸体体表上的附着物和痕迹,以及尸体体表上的损伤和创口中的附着物等)和“无形物证”(包括尸体存在的具体场所、环境,尸体的姿态,尸体与周围物品及其它证据的关系,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等)相结合,观察、发现或(和)提取,从而划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以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

二、法医DNA分析的应用

DNA技术已成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和解决亲权争议非常重要的工具。

凶杀案:凶杀现场留下的血迹、毛发、指甲、牙齿、肌肉组织或器官、烟头等等检材都能进行DNA技术鉴定,凶杀案件的现场错综复杂,无论物证残留在何种载体(刀具、衣物、纸张、木头、泥土、水泥地、岩石、树叶等等)上,只要现场勘察人员仔细认真地将样品完整采集,都能进行检测,通过检测计算出现场物证在种族人群中的偶合概率,如果达到就可科学准确的表现是可同一认定。

强奸及强奸杀人案:在强奸及强奸杀人案现场常常会发现以下物证:残留在衣物、被单、卫生纸或其他物体上的精液斑;混有女性阴道分泌物的混合斑;罪犯的阴毛或毛发、 血痕等。DNA分析技术可以根据女性阴道分泌物与男性精子结构上的差异将二者分开,只提取纯精子DNA,而不受阴道分泌物的影响。将现场遗留的混合斑精子DNA分析结果与嫌疑人DNA检验分析结果比较,即使轮奸案,通过对比,也可得到正确结论。

亲子鉴定案:一些离婚案件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因孩子是否为亲生产生异议,导致抚养权或抚养费等问题的争执,拐卖儿童案件以及长期离散的子女长大后,或是医院发生婴儿错抱,移民事件或户籍售理、海外或港澳台同胞寻亲等情况,需要确认亲缘关系,进行DNA鉴定是最准确的办法。目前国内已把DNA检验、数据库、互联网三项技术相结合,建立国家数据库,可实现全国范围内联网和查询,能大大提高效率和节省时间。

此外,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必然会无意间使自己身上、衣物、鞋袜、作案工具或交通工具携带有犯罪现场的周围环境中的物体,如泥土、植物的叶片、花瓣、种子、花粉及果实或果汁等,或者尸体身上沾有这些物质。对这些物质进行分析,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去过案件现场,或者确定第一犯罪现场的位置,常常对一些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分子身上或尸体上附着的植物或泥土样品条件很差,凭借普通分类学可能无法确认、区分它们,因此对这些植物和泥土样品的检验与利用较少。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应用DNA技术对这些样品进行分析、检验,确定它们的种类与周围环境的相似性。

三、法医物证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法医物证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仅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可以核实其它证握的可靠性,对确定案件性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肇事驾驶员,认定或排除肇事嫌疑车辆,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支持等方面具有极其独特而关键的作用。如果肇事车辆滞留在事故现场,法医物证主要是作为其它证据的补充和验证,有助于疑难案件和有争议案件分析处理,并且可通过伤亡人员受伤部位、伤口形态、性质以及车辆碰撞部位的综合分析,为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依据。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或交通肇事驾驶员暂时难以确定的案件,法医物证则具有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交通肇事过程不同,被伤害者以不同的方向和姿势被肇事车辆所伤害,从而会在车辆的不同部位留下与人体不同部位冲撞、碾压、拖拉等造成的损伤遗留物,也会在人体的不同部位,造成相应的损伤痕迹。通过对上述检材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人体损伤痕迹,衣着痕迹的检验分析,可以为推断、证实肇事过程提供证据,以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四、法醫在处理伤情鉴定和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的定位

伤情鉴定是目前法医鉴定中较为棘手的司法鉴定之一,它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的尺度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近年来由伤情鉴定引发的纠纷、上访案件逐渐增多。伤情鉴定是一项较为复杂细致的工作,由于各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打击的程度、损伤被害人的器官各不相同,被害人身体素质的差异、受伤后治疗情况不一,被害人可能有意夸大或伪装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伤者的伤势或伤情变化以及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鉴定人不但要有较全面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而且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较强的责任心,要不怕麻烦,认真细致,全面分析综合评断。所以,提高伤情鉴定质量,避免误差鉴定出现是法医工作者目前的一项首要任务。

针对于医疗纠纷而论,大多数法医,都经历过从基础医学到临床医学各科的专业学习、临床实践和实习的系统医学教育,不少法医过去就是具有不同程度临床从医经历的临床医生。因此,他们对各医学专业都具有一定的了解,遇到不同专业的问题知道应该找哪些专家咨询,他们即懂法,又有系统的医学知识,他们就象一座“桥梁”,能将各个专家的意见和法医鉴定人自己的对问题的看法融合起来,因此,法医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是一个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专职的鉴定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他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他始终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解决与医疗纠纷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宋鲁韬.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2010,(01).

[2]杨扬,刘海辉.犯罪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政法学刊,2000,(03).

9.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九

()穗金海圣律刑侦字第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地址:工作单位: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E-mail:

乙方: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46号2楼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5传真:(020)87594799 E-mail:

甲方因案件涉嫌罪,犯罪嫌疑人现聘请乙方向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委派律师、在该案件刑事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2、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辩意见;

5、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

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条律师费、工作费用

本案的律师费为元人民币。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及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四条 支付时间

上述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以甲方向乙方财务缴付律师费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不合理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已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之日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提交仲裁则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其他特别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两份(其中壹份存卷)。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10.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十

痕迹检验刑事侦查应用策略痕迹检验属于刑事案件侦查技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主要是现场的手印及足迹等与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系的物质痕迹。该技术涉及到的学科比较多,能极大的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侦查效率,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因此,该技术对刑事侦查工作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痕迹检测技术简介

1.手印检验

手印检验即指纹检验,侦查人员利用手印检验技术能够对犯罪现场嫌疑人遗留的指纹及掌纹等进行提取、分析。所有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这也使得指纹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也是指纹能够识别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使得指纹检验成为痕迹检验的最重要技术措施。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应用具有以下的作用:(1)指纹可以作为直接的依据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指纹是每个人的独特的身份特征,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完整指纹信息与指纹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就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2)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将指纹作为直接证据。当前,很多的刑事案件都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出示经过认定的指纹信息来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依据,形成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这些也推动了指纹检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足印检验

痕迹检验技术中还要一项比较重要的技术为足印检验,该技术通常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利用一些科技手段来提取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印,进而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接着进行鉴定,最后获得同犯罪事实相关的一些信息。足印通常包含有个人的外部结构(大部分人的脚长身高比为1︰7)、形态及个人运动功能等特征,并且足印具有反映性、稳定性等特点,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定的一个途径。足印痕迹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利用足印痕迹来判定刑事案件的性质。例如,某刑事案件的现场,一具男性尸体在铁路旁被发现,尸体被碾压部位已破碎,口中酒味较重,现场侦查发现,该男子鞋底是干的,但是周围有两枚痕迹清晰的带泥足印,公安机关认定该安全属于他杀,而不是意外事故。(2)足印痕迹能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身体特征。足印的大小、外形及深浅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身份特征,特别是一些特别的足印还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来。(3)在人体能够留下的痕迹中,足印的气味最重,这一特点也能为警犬提供线索,并且足印大多都在地面上,空气流动慢,气味保存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利用警犬的灵敏嗅觉能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1.提高痕迹的提取技术水平

公安机关要提高对痕迹检验的技术更新水平,特别是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及保存技术,这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的侦查技术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技术当中,也为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保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目前国内的提取技术与国外一些技术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提升及犯罪多样化的情况,使得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采集保存以及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同时,根据多年刑事侦查工作经验及以往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发现案发现场许多的痕迹线索在提取过程中因技术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人为损失的现象,特别是一些重要价值的线索,这也使得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度会陷入到僵局中。因此,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痕迹提取保存技术,对一些先进技术要积极引进,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更精确的帮助,并且能大大提升刑事侦查的整体水平。

2.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相关的规定

我们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新颁布的《刑诉法》进一步补充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说明,从某一些方面规范了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的依据证据制度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对刑事案件的痕迹提取保存。所以,我们也需要对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进行更深的明确与规范,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提高证据体系的可操作性,这样就能更加明确的为痕迹检验提高指导,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总结

本文主要对指纹与足印这两种检验技术进行了解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往往都还会用到其他的一些检验技术,如压印、枪弹痕迹及工具痕迹等检验技术,不同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都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帮助。这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案发现场的一些特点结合不同的检验技术来侦查案件。

参考文献:

[1]王安全.疑难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5.

[2]李华,郭春天.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3,(01):26-27.

11.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十一

1 模糊图像的成因

一般来说, 模糊图像的成因分为两个方面:①外部原因。例如在光学图像的获取过程中, 外界天气不佳、目标与成像系统的运动、目标在场景中景深不一致等因素造成捕获图像过于模糊。②自身因素。由于自身摄影技术水平有限, 使得记录中的图像退化, 产生模糊图像。这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目标识别、追踪所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

这样的图像对比度较低——虽然能看得到, 但却看不清, 给具体的监控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 我们需要具体分析模糊图像产生的因素, 减少模糊图像出现的概率。我们可以从以上两个成因中看出, 外界因素对于模糊图像的影响最为直接。曝光不足、曝光过度、恶劣天气、噪声干扰都会使得图像的质量下降, 并且由于储存设备本身在对图像进行压缩之后,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图像的相关细节。因此, 在这些情况下, 我们就需要对模糊图像进行复原。

2 模糊图像复原技术及其应用

图像复原是指通过改善和恢复低质量的图像而减少降质图像带来的影响。这在司法、刑事侦破领域十分重要。目前, 在刑事侦查中, 模糊图像复原主要用于变形图像矫正、物证修复、去除干扰、局部复原等四个方面。

2.1 变形图像矫正

变形图像矫正, 也就是利用数字技术对图像变形进行矫正复原。为了真实再现物体的空间关系, 反映各物体之间的原始状态, 通常采用数字技术对变形的图形进行复原矫正。例如, 通过几何变形矫正, 去除圆柱体上被拍摄对象的变形或者对于相机倾斜拍摄造成的变形都可以进行复原矫正。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变形图像矫正可以真实地反映被提取对象 (鞋印、手纹) 的图像, 复原后的结构比较准确。

2.2 物证修复

物证修复, 即对于受到光线不均等外界影响的图像进行修复。当侦查所需的图像出现由于光线以及反射因素造成的图像深浅不一的情况时, 可以利用图像复原技术进行局部或者整体修复。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 经常遇到指纹、掌纹等物证由于光的影响出现局部模糊、色调不一、明暗对比强烈的情况, 利用数字复原技术可以局部调亮、调节色彩反差, 通过图像调节、羽化实现复原。而整体性修复则是对于物证痕迹较弱、真实性较差的图像进行均衡化以及对比度的调整来增强图像、还原色度减少图像中的外界影响导致的图像模糊。

2.3 去除干扰

去除干扰, 也就是通过去除干扰消除图像上的干扰因素, 提高图像的分辨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如果案件物证附着了血迹以及指纹等, 很有可能使得图像的颜色、形态出现变形或者模糊。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就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分离色彩、数字滤波消除外界因素对于图像的影响。比如, 通过低通或者高通数字滤波增强图像的细节, 提高图像的质量;去除不利的背景, 进行局部灰度扩展, 显现隐藏痕迹, 在较暗背景中增强图像;通过数字滤波技术去除规则条纹背景, 减少背景干扰;通过调节图像的透明度, 滤除不规则背景, 调节X值、Y值可以去除图像中的重复性元素减少干扰;通过去除背景干扰色自动将图像的主题加以突出, 有利于掌握物证的具体特征;利用颜色选取等工具, 将图像中需要清除的颜色去除, 减少背景干扰。

2.4 局部复原

局部复原, 是指利用逆图像退化技术恢复图像的原始状态。通过这种技术, 可以在监视系统中有效地识别模糊的图像, 尤其是针对宾馆、高速路口、银行等地监控设施, 通过逆图像退化技术复原运动中的模糊图像;通过数字滤波对模糊系数、运动参数进行调速, 减少图像的损伤。而对于散焦的模糊图形, 通过数字滤波对图像进行散复原——先选定一个区域的参数进行处理, 之后调节参数值, 然后对整个图像进行处理。对于监控录像中因物体运动而产生的模糊图像, 可以利用动态多帧进行融合处理, 修复图像。对于因噪声干扰而产生的模糊图像, 可以通过代数运算的方法, 求图像的平均值降噪来复原图像。

3 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 我们可以看出:模糊图像复原技术已经在实践中有了充分的应用以及较快的发展, 在复原模糊图像的技术上日趋成熟。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 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模糊图像的不同类型需要有针对性的算法, 因为一种算法只能对应解决一种模糊图像。这样不利于处理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模糊图像。另外, 在复原技术的应用中包含了大量的参数, 由于技术方面的限制, 绝大多数参数的设置还是由人工经验进行选定,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处理图像的主观性。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 应该选定合理的操作流程。在这个方面, 我们在处理和复原模糊图像时还需要不断的尝试。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应用的飞速发展, 图像处理的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种图像显示设备的升级更加快速, 因此人们在应用图像处理或者图像显示的过程中能够深刻感受到技术带来的新体验以及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这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便利。这些图像处理技术不仅应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 也被广泛应用于军事、交通等各个领域。通过详细介绍模糊图像复原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揭示了图像处理系统的提升对于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模糊图像,复原技术,矫正,刑事侦查

参考文献

[1]禹晶, 徐东彬, 廖庆敏.图像去雾技术进展[J].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2011, 16 ( (9) :1561-1576.

[2]张震, 曹军梅.网络取证系统的技术分析与模型实现[J].中国公共安全 (学术版) , 2006, (1) :81-85.

12.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十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9月上旬至10月上旬对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调研过程中,先后在市人大机关召开了有市人大代表、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市检察院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汇报,实地查看了信息指挥中心和远程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市南区检察院、胶州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听取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这次调研活动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研我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和各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共同推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发展,起到了有力地促进作用。

一、全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抓住司法为民这条主线,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实现了创新发展,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构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大侦监”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工作职责,严格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严把法定逮捕条件,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共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410人,不逮捕4151人;通过建立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发挥刑事侦查监督前置把关和引导取证作用,不断强化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156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185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427件次,对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案件追加逮捕328人、追加起诉910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备案审查等制度,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全面建成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为骨干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了对全市44个行政执法机关、近8000项行政处罚权的网上动态监督和网上移送、网上立案。

二是开展刑事侦查监督专项活动。

密切关注社会公共安全,聚焦经济社会热点,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先后围绕涉黑涉毒、严重暴力犯罪、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法律监督,集中开展扫黑除恶、百城禁毒会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打击农产品走私等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重点案件,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涉及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和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进行专项重点督查,充分体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是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牢固树立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因事实不清或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2303人;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和解优先,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20xx年以来,对1326名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670人。

四是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和队伍建设。

健全和完善监督线索受理、案件质量保障、内部监督制约等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严格落实员额制检察官配比要求,配足配强刑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检察队伍风清气正;开展岗位练兵、专题培训等活动,着力提升刑事侦查监督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市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

一是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理念还有偏差。

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将侦查监督工作与反贪反渎、公诉等检察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侦查人员配备、办案保障上没有完全到位;有的检察人员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检察人员未能正确辨证地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存在“规避考核、谋求双赢”和“分工负责、互相妥协、互相照顾”的现象,在执法办案观念上,仍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有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有的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后,收集证据质量不高,补充侦查不到位,影响办案质量。有的群众对“少捕慎捕”的司法原则不能正确理解,个别人存在对有些未批捕的案件,通过社会舆论、闹访缠访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施压的现象。

二是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执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时,存在“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现象,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要求。开展立案监督时往往偏重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对公安机关尚未纳入视线的案件较少进行监督,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的主动性不够,自侦案件数量较少。对公安机关立案、撤案情况的了解渠道不畅,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久侦不结、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情况难以及时有效进行监督纠正。刑事侦查监督措施缺乏刚性,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回复、回复是否有实质内容,缺少进一步的监督措施。对于刑诉法新增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移交社会危险性证据等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内部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刑事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以后存在线索少、使用率低等问题,案件录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案件信息没有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在取证、证据固定、罪与非罪的把握、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还存在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往往以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的“纵向”方式解决,缺少公、检、法三方“横向”沟通协调平台,导致三方认识存在差异,不利于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基层办案人员业务指导不够,侦查工作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不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检察人员兼职派驻公安派出所,不能保证出勤率,无法确保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长期监督指导。

四是刑事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检察官配备数量不足,还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基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尤其突出,部分基层检察院员额制改革后仅有3至4名入额检察官,年均办案数达200件260人,办案人员负担重、压力大,案件办理质量受到影响。刑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发生,检察人员专业领域知识欠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刑事侦查监督工作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做好新形势下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市检察机关都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要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要注重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注意避免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现象,使刑事侦查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刑事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做好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齐头并进、协同发展工作格局。对当立不立、漏侦漏捕、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寻衅滋事、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案件,要注重听取有关意见和申诉,全面准确地把握好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深化沟通协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落实好“互相制约”的要求,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好“互相配合”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的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业务交流和对基层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作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会签文件等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实效。

13.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 篇十三

术中的应用

李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2623

摘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模式识别技术成为以数学及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生现代科技,现已被应用到医疗、军事等多方面领域,特别是在公安系统刑事科学技术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总结模式识别技术处理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常见识别方式,探讨模式识别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关键词 模式识别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生物识别

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可观察的事物,如果可以区别它们是否相同或相似,都可以称之为模式(pattern)。而针对现代信息科技的狭义领域内,模式可以说是为了能让计算机执行和完成分类识别任务,通过对具体的个别事物进行观测所得到的具有时间和空间分布的信息。从这些大量的信息及数据出发,模式识别(Pattern Recognition)便是用计算机实现人对各种事物或现象的分析,描述,判断,识别的过程。模式识别技术的发展是从1929年G.Tauschek发明数字阅读机开始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模式识别应用到刑事侦查部门[1]。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模式识别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模式识别促进了侦查和刑事技术手段的发展。

一、模式识别系统

模式识别是解决如何利用计算机对样本进行模式识别,并对这些样本进行分类。执行模式识别的计算机系统被称为模式识别系统。一个完整的模式识别系统,由数据获取、预处理、特征提取、分类决策和分类器设计5部分组成。可以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完成未知类别模式的分类;下半部分完成分类器的设计训练过程。

(一)数据获取及预处理

数据获取是通过传感器,将光或声音等信息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电信息 的过程。为了更准确有效的读取信息,对由于信息获取装置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信息退化现象进行复原、去噪,从而加强信息的利用率,这个过程就是预处理。

(二)特征提取

由于数据获取部分所获得的原始信息数据量相当庞大,为了将这种维数较高的模式空间转换为维数较低的特征空间,从而实现分类识别,得到最能反映分类本质特征的向量,这个对特征进行抽取和选择的过程即为特征提取。

(三)分类器设计和分类决策

分类器设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训练来确定判决规则,它属于训练过程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针对训练样本来按其判决的规则进行分类,以建立错误率最低的标准库。分类决策便是以分类器设计所建立的标准库为标准对特征空间的待识别对象进行分类,这样不仅能够使错误识别率降到最低,还能极大的提高数据利用率,最大程度的减少客观的信息损失。

二、模式识别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近几年,作为新生现代科技手段,模式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如:字符识别、医疗诊断、遥感控图、环境监测、语音识别和产品检测等。模式识别技术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模式识别已经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方面极大的提高了刑事侦查水平,为寻找犯罪证据和破获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支持,促进了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

(一)指纹识别

由于指纹具有唯一性、方便性和终身不变性,我国早在两千年前就曾使用指纹来破案。替代了传统的人工识别指纹的方法,指纹识别技术[2]已成为目前刑事侦查部门进行认定识别工作的主流技术,同时也是证据鉴定和侦查破案的有力保障。

如在20年前漳州商业大厦电梯杀人一案中,现场的线索少之又少,唯一有价值的线索是民警通过仔细勘查所提取到的一枚残缺指纹。在当时指纹识别技术还未完全成熟的年代,仅仅通过这枚残缺指纹找到凶手是相当困难的。然而,随着指纹识别技术的成熟,这件在当时看来无法破解的谜案,却在2011年全国公

安系统的“清网行动”中发现08年嫌疑人于上海斗殴的指纹与95年杀人案的残缺指纹认定同一。20年前的谜案被轻松告破,嫌疑人蔡某伟终被缉拿归案。

指纹识别系统是一个典型的模式识别系统,其主要分为指纹数据获取、指纹区域分割、指纹图像预处理、特征提取和匹配五个过程。凭借着可靠性强、速度快、操作简便等优点,指纹识别技术将继续作为刑事科学技术里进行生物识别的主要技术手段不断成熟发展。但是,小几率的错误识别和模糊难成像等问题仍是指纹识别技术进行改进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二)人脸识别

人脸识别是目前模式识别领域中被广泛研究的热门课题,相比传统的身份识别方式,人脸识别凭借着其身具有的安全性、保密性和方便性等优势,在近几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社会中的安全和经济领域[3]。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成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较为成熟的鉴定技术之一,在刑事侦查实际工作中,人脸识别技术落实到身份认证、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分析等具体工作上,使得在进行布控排查、人像识别、犯罪嫌疑人认定以及门禁等方面都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如在09年的郑州市特大抢劫杀人案中,人脸识别技术就发挥了高效的作用:2009年3月17日下午,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繁华路段发生一起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由于现场线索较少,案件的侦破一度陷入僵局。唯一的一段有价值的监控录像,是嫌疑人闪过的一个侧面照,而且很模糊。通过清大维森人脸识别比对系统小图像重建功能,对模糊的犯罪嫌疑人影像,进行了还原重建,最终锁定了大同籍男子次全为重点嫌疑对象。2012年12月29日,专案组民警在大同市将次全抓获,案件成功告破。此外,在近几年的南京“2.8” 贩毒团伙案、武汉“4.15”特大入室盗窃案等重要案件中,人脸识别相关技术都实现了快速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工作,是案件迅速告破。

人脸识别的原理实际就是首先采集人脸图像,经过预处理和特征选取单元处理后,再与子空间的训练和测试图像相比对,进而选择距离函数进行识别的模式识别过程,目前主要由基于整体计算的识别和基于局部特征的识别两种方法以及Ada boost和PCA等计算方法。但是,由于人脸识别率受多方面影响、采集图像一般较为模糊等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人脸识别至今仍是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研究方向。

(三)虹膜识别

在一些科幻电影和电视节目剧情中,我们时常看到通过扫描眼球进行身份识别的画面,这就是虹膜识别技术。如今,虹膜识别技术已不再是幻想,从1993年第一个高性能的自动虹膜识别原型系统诞生开始,虹膜识别技术开始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虹膜是位于瞳孔和巩膜之间的圆环状组织,它具有斑点、细丝、条纹等丰富而各不相同的细节纹理图案。并且,一个人的虹膜在胎儿时期发育成熟后将终生不变,其本身具有高度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使它成为一种安全性极高的人体生物特征。因此,利用虹膜进行人身鉴的虹膜识别技术应运而生。

虹膜识别技术的基本操作流程同模式识别的基本流程大致相同,首先使用特殊的取像设备对人的整个眼部进行扫描拍摄并储存,然后对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进行预处理,此过程通常包括虹膜定位、虹膜图像归一化、图像增强三个部分,也是难度较大的一个环节。得到质量较高的图像信息后,计算机将对处理过的图像进行特征分析,并将特征点进行编码,进而实现最后的编码匹配,实现人身的认定工作。

在模式识别领域内,虹膜识别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最具有发展前景的生物鉴定技术,这不仅仅归结于虹膜简单的唯一性的特点。比如,与指纹识别相比,虹膜识别还有非侵犯性、活体验证等特性;和语音、人脸等非接触式身份鉴别的方法相比,虹膜具有更高的准确性[4]。只是,由于虹膜识别设备复杂,扫描距离短,图像处理设备的处理效果不佳,以及广大民众心理上还未能认识其安全保障,目前,虹膜识别技术还处于开发和研究阶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虹膜识别这种技术会为我们带来侦查破案极大帮助,也会开辟一个生物识别领域的革命新时代。

三、模式识别在刑事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和展望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大力推进,模式识别技术已经渗透进了人们日常生活, 如教育、通信、医疗等等[5]。我们已经亲眼目睹和切身体会到了以模式识别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给日常生活带来的深刻变化,它使得我们周围无处不在的计算机系统具有灵活而友好的多种智能用户界面,使计算机和人的交流更为容易和自然。这就标示着在未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领域里,更加准确、智能、快速、便捷的刑事侦查和鉴定识别的技术手段将会不断创新和完善,这将成为实现未来社会更高的破案率和更低的犯罪率的基础,同时也是使人们的生活也会变得

更加安全、和谐的保障。

未来的时代,将会是信息科技的时代,是人工智能的时代,是计算机的模式识别活动替代人类活动来高效完成工作的时代。模式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会给刑事科学技术带来更多的应用前景,也标志着刑事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将会随着模式识别发展的步伐登上一个全新的高度,为未来的打击犯罪和维护正义增添新的利剑!

参考文献

[1]贾铁军,李锦.人工智能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J].刑事技术,2002,(6)56-60.[2]杨宏林,吴陈.指纹识别方法综述[J].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3,17(3)[3]周激流.人脸识别理论研究进展[J].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1999,11 [4] 王川, 汪超, 司玉林, 等.基于TMS320DM6446和TVP5158的虹膜识别系统[J].数据采集与处理, 2012(6).[维普] [5] 赵志宇.模式识别系统的工作原理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 2010

作者简介:李同(199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

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团河校区)邮编:102623 收件人: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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