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上海高院(共3篇)(共3篇)
1.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上海高院 篇一
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
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2000年08月10日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 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的范围
第四条 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
(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
(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
(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第六条 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提起和运作
第七条 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法官和书记员必须着装听证。听证活动的场所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工作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活动可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法官参加,其中一名法官主持。合议庭全体法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
第十四条 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主持听证,引导当事人正确听证,必要时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第十五条 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徇私枉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辩;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和对方当事人有关案件问题的质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八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法官确认。
第十九条 根据听证需要,听证法官可以同意或者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听证法官核对听证当事人、参加人,宣告听证法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当事人、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和听证的原因;
(二)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证据和请求;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听证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并出示主张自己观点的证据;
(四)当事人之间经听证法官允许,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答辩,或者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法官宣告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认为再审申请明显无理的,合议庭现场评议后,可当场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听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发《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法官根据下列情形,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听证法官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关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参加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法官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法官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一)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
(二)再审申请人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正在审查的案件已经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不需要再举行审查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笔录在案,由听证法官签名确认。
听证笔录应当由所有出席听证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法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对案件及时评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的听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O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2.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篇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法院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②]。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③]。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④]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1)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⑤]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⑥]。
(2)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1)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法院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⑦]。(2)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⑧]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⑨](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是:(1)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十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或两种调解书再审情形之一。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1、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⑩]。
2、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交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6)材料清单一式两份;(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审申请的受理 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11]。这项规定使得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更加全面和准确,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
(三)再审申请的审查
1、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1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方式如下[14]: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2)审阅原审卷宗。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向原审法院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原审法院在收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按要求报送。
(3)询问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做出决定
1、决定再审 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申请 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审情形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条文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5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其中,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民诉意见》 第207条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四)《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③]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④] 《民诉意见》第207条。
[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⑩]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1]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
[1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3]《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3.山东省高院再审须知 篇三
发布时间:2013-02-01 14:42:26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六、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七、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八、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九、申请再审案件送达
(一)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因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商事申请再审诉讼服务手册之二
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一月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5××××28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531-85×××8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民商事申请再审诉讼服务手册之三
申请再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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