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高管

2024-10-08

劳动合同书高管(精选7篇)

1.劳动合同书高管 篇一

销售总监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聘方):

身份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行政总监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聘用岗位

根据甲方长期发展及公司运营管理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为其销售总监,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薪资报酬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就该工作岗位实行固定薪酬+工作绩效+年终奖金报酬制度,在本合同聘用期间甲方依照元/月(人民币)的薪资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薪资报酬,同时甲方将依据公司运营情况及乙方的工作实绩给予乙方工作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等津贴;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用车便利;

(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安排。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二)甲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6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聘用期共计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

五、工作职责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相关制度,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公司预算及预算平衡和季度调整;

(二)主持制订公司营销管理工作的有关的销售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每月向总经理报送营销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分析,报送销售成本分析报告;

(四)组织建立健全营销组织,建立并拓展公司营销网络,巩固开拓目标市场

(五)掌握重点大户的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报批新产品开发方案;

(七)负责组织资材部、财务部进行合同评审工作,并依据合同评审结论对顾客进行反馈;

(八)负责组织对客户提出的报价要求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审及确定报价与报价报批工作;

(九)制订营销系统、季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十)经常开展对用户、市场、竞争对手的调查研究,针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制定应对措施,巩固和完善原有市场,开发新市场,提高品牌形象;

(十一)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做好产销调研等协调工作。

(十二)主持和知道进行订货、发货、收款、退货、对账等日常业务作业;

(十三)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

(十四)定期主持营销系统例会,并参加公司有关营销方面的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

(十五)审阅营销系统及与其相关的文件,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文件;

(十六)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十七)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营销系统的真实情况及有关数据;

(十八)在必要的情况下所属下级授权;

(十九)受理直接下级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二十)及时对所属下级工作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二十一)填写直接下级的过失单和奖励单;

(二十二)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直接下级的过失单和奖励单;

(二十三)培养和发现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申请招聘和调配直接下级,负责直接下级岗位人员任用的提名和隔级下级岗位人员的任命;

(二十四)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总体指挥和现场指挥;

(二十五)关心所属下级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薪资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对销售部门的办公秩序有维护和检查权。对营销部门下属各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有督办权。有先期调解销售部门各系统间工作争议的权力。对销售部门防火安全与保卫隐患有限期整改权。有对销售部门所属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权宜处理权。有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任命的提名权和奖惩的建议权。8 对隔级下级的任命有批准权。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评价权。

(四)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甲方商业经营秘密,乙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3、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4、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5、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6、爱护甲方的财产;

7、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甲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薪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乙方死亡的;

4、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聘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其他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行政总监职务。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附则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聘用合同变更协议及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或终止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内容!

甲方(聘方):乙方(签 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劳动合同书高管 篇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年半时间了, 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下面就从我从事的管理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注意事项

1、招聘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之被录用的劳动者。

2、在劳动者的应聘材料上应有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有与其他企业存在未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 (关系) 、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说明, 并应有其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的签字。

3、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尤其要注意: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4、劳动合同书的准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必须有以下九个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条款的设计:

(1) 试用期条款: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企业首先要设立定密领导小组, 对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定密, 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 服务期条款:这里的服务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避免脱节。设立条件有两个:第一, 必须有专项培训费用;第二, 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4) 违约金条款:两个设置条件:第一,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第二,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设计好劳动合同非常重要, 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要结合实际、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二、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变更条件:

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程序:

(1) 一方提出变更请求 (2) 另一方作出答复 (3) 签署书面协议 (4) 变更后的合同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 经双方协商或者续签或者终止。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

(1) 协商解除:

有如下步骤:1、一方提出2、双方协商3、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4、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作交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单方面解除:

分为劳动者单方和企业单方。

劳动者单方可以无因或有因解除劳动合同, 无因则是提前30日 (试用期为3日) 通知单位, 即可解除,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有因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随时通知解除或不通知即解除。

而企业单方面解除分为:

第一, 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要设计好录用条件;严重违纪, 需要有合法的严重违纪规章制度和严重违纪的事实证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需要界定好重大损害的证据;兼职, 需要证据证明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无效合同, 需要证明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证据;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界定好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二,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需支付补偿金。

第三, 经济性裁员。条件有: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要裁员的;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发生以上情况, 还需支付补偿金, 同时要分清可裁人员和不可裁人员, 确保优先保留人员和后期招工的优先录用人员。不可裁人员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后续事宜

1、解除 (终止) 文书制作要注明解除理由, 如是协商解除的要说明是哪方提出的动议;另外还要注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金。

2、企业不仅要将文书送达给对方, 而且还要保留送达的证据, 在送达时间上, 如是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前30天将文书送达本人, 否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最后, 还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办理工作交接, 如劳动者拒绝, 则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清理物品、文件资料和债务;

(4) 薪资结算;

(5)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 如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以便给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虽然以上列举了很多避免企业风险的办法, 但是我认为企业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不应回避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而是应和职工和睦相处, 这样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企业的忠诚度。

参考文献

[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3.劳动合同书高管 篇三

关键词:劳动和同法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由来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勞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所以有必要在此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渊源分析清楚。

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不规定具体期限。然而,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会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比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1.2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及作用

2.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当然地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前所述。但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2.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的存续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可长可短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期限理解为“长时期的”。这也是该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

2.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则该合同期限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并无延期或续订的问题。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只要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可能终身的,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2.2.1 劳动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是随着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后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它的价值理念也由原来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和契约自由转向了扶助弱势群体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正义。

2.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度过了“黄金年龄”之后,劳动能力或再就业能力很可能会下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整体需求量也会下降,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那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而毫无顾忌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大量失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2.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减少人力资本投入,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同时也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重新引进,特别是一些高技能工,从而降低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

3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修订及其局限性

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维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劳动法》第3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此规定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①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并且没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赋予如此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平。因为这样往往会造成高技能型的劳动者“跳槽”式的权利滥用,这些高技能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并不一定都处于弱者地位,有时他们甚至处于优势地位。②该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律条文中未对劳动合同的类型加以区分和限定,预告辞职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者的辞职特别是一些技术、管理等关键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可能使用人单位蒙受很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技术培训等方面会长生担心,导致投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劳动者团体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这种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失衡可能是与法理相悖的。

要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其一,针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以采取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适用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形式,这样可以限制部分劳动者“辞职权”的滥用;其二,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合同的)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区分岗位的性质,适当延长预告的日期,并从解除程序上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高技能劳动者辞职后要给用人单位更长的准备时间,毕竟这样的劳动者还是比较少的;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但保证了劳动者择业自由,而且也使得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4 结语

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正式制度规则。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可以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提供了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先前立法如《劳动法》的不足。但是在具体制度建构上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作为法律学者,我们既要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涵义及其价值意义,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用工管理产生的影响,应该有步骤地、渐进地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中间的适用,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其它具体制度设计。进一步构建我国和谐发展的完整劳动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肖斌.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J].价值工程.2011-03-18.

[2]肖进成.论劳动者不能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原因、危害及对策[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15.

[3]立花聪.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1-15.

4.高管聘用合同 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生日:____________(农历、公历)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名称:__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性事件为:____________。

二、工作岗位

1、甲方聘任乙方为公司(职务名称),

主要负责

(主要工作内容)的管理工作。

2、乙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制定新的工作方案,使公司管理机制得以贯彻落实,工作效率得以提高、综合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在市场中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乙方每月享受天假期,但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休息。由于工作任务须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积极主动,并不计加班薪资。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办公环境。

3、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公司食堂餐费公司补助50%。

四、劳动报酬

1、合同期内,乙方年薪为__________元/年,其中基础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上述薪酬包含国家规定缴纳的一切税、费、金),绩效工资按照公司考核办法实施发放。

2、业绩考核。正常生产后,公司将围绕“忠诚度、态度、能力、绩效”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其中绩效包含“技术创新、产量完成、质量控制、生产安全”,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发放绩效工资。

3、若遇公司实行新的工资方案,以公司文件为准。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

1、合同期未满,乙方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属违约行为,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元方可解除合同。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由甲方出资进行的学习、培训,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并需全额退还甲方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本费。

3、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单位的任何职务或为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同时要为甲方的生产、产品销售、技术专利等各种商业机密保密。如有违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违犯劳动纪律等其他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对乙方各阶段工作的力度和业绩进行监督考评,乙方工作力度和能力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随时解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提供相关学习的机会。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劳动安全、生产程序、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团体活动和义务劳动,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负责执行董事会、董事长授权的一切事务。对董事会、董事长的指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对乙方建议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乙方应服从甲方董事会所作的决定并运营项目和管理事务。

3、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言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最高领导反映并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可以要求仲裁,但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的变更、续签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2、合同续签: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职工离职通知书》。

乙方归还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其它约定

1、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____________

5.劳动合同书高管 篇五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用工单位住址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姓名(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户口 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

技术等级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家住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__街(村)____________号(组),务工人员暂住地址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鉴证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中介推荐,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自愿到甲方做临时工,按照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违反。

一、合同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个月,在甲方做临时工作。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二、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甲方担任临时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内如一方要求变更工作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三、生产(工作)条件、双方的义务

甲方:为使乙方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对乙方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程和法制教育。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待遇。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对临时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工资待遇

经应知应会考核后,确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___元,加班工资,夜班补贴、劳保福利按本单位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额按计件单价结算,其办法是:

五、劳动福利待遇

按国务院1989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和××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或不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的;(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乙方因参军、招工、招干、升学者。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法律规定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须送劳动仲裁机关鉴证,即确认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补充。

3.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从申请调解之日起,在30日内,经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申诉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受理。如对仲裁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甲方所在县(市)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补充的有关事项

九、本合同应在办理调配手续后,及时签订、鉴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鉴证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范文二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 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 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劳动保护

6.劳动合同书 篇六

甲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日期2012 年07月 01 日,有效期 1 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技术经理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甲方:乙方:

7.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篇七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 尚未全部履行以前, 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便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形, 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 何时参加劳动, 为谁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 自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要求, 届时便会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应强调的是, 该30日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 不能以任何方式再行作出限制, 包括合同约定的方式。

(二)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的本质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利益,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不经提前通知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情形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被迫辞职, 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推动解除。劳动者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 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 劳动者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权。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了解和适应的一段合理时期。在试用期内, 就劳动者而言, 其可以选择不同的用人单位, 可以不需要理由地直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选择权,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就此作出任何限制。但是, 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和工作的交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有预告解除权、即时解除权和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权三种情形。然而, 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 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授权不明确。

劳动者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设立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通过对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劳动法》第31条可以发现, 在表述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法》规定“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从立法目的和宗旨来看, 《劳动法》第31条应是一个授权性条款, 但它含混的表述极易造成误解。是否可以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来对抗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二) 对所有劳动者设定统一的预告期不合理。

我国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 (不包括试用期的情形) 统一规定了30日的预告期, 这是不合理的。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劳动者辞职, 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的人选, 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 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 尤其是企业中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 他们在企业中的位置完全区别于普通劳动者, 这些人员的辞职, 对企业来说不仅是在财产上有重大的损失, 更甚者会导致企业的瘫痪或破产。

然而, 在我国未区别不同情况, 一律规定为30日, 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 统一的规定缺乏灵活性, 在适用中免不了过于僵硬, 有时会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我国立法中, 可以确定预告期最长、最短的限度, 再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此限度内根据行业习惯及具体情况协商决定预告期的制度。同时, 也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的长短对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和能力有很大影响。当然, 依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预告期间的做法, 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紧密程度, 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惯例。

(三)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实施与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维护劳动自主权利, 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然而, 劳动者在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 却极有可能在客观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此时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利益为代价的。可见,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与信守原则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 我国《合同法》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统一。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建议

(一) 明确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适用范围。

对于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条件过于宽泛, 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对此加以相对具体的规定;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应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 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纵观国外立法, 各国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几乎都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和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 并且都对前者限制解除以维护合同效力, 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

对此,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予以借鉴,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应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 同等的权利, 在劳动者履行了通知对方的义务后便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适用于固定期限时, 对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予以限制, 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解除。依据我国劳动力富足的现状, 建议在立法中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 这个履行期限可以维持在3~5年之间, 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也可以均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二) 加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计量的损失, 主要表现为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 其中有些损失是显性的, 可以直接计算出来,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而有些损失是隐性的, 是难以计量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其具有秘密性特征, 主要依靠“保密”来保护。一些劳动者 (中高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或多或少会掌握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就会直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 但有时也是难以操作的。

保密条款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二者在我国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保密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 它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即约定禁止劳动者参与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它包括对禁止同业竞争的期限、范围和补偿等的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要明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 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 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 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 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第二, 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1995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 由于赔偿金的数额需要经用人单位的举证才能确认, 而很多损失的计算又缺乏明确的标准, 这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救济;另一种情况是赔偿金过高而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因此, 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四、结语

本文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深入研究劳动关系现存状况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与阐述, 重点在于探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该权利所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 其稳定、有序、正常的运转, 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 也是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体现。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 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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