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取消通知

2024-08-13

会议取消通知(共11篇)(共11篇)

1.会议取消通知 篇一

市社直属各单位,市社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及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经市社研究,决定合并召开201x年度市社党委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会议和市社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x年1月21日(周四)下午。

二、会议地点:市社8楼大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市社党委班子成员、调研员,机关正副处室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及安排:

会议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下午2:00召开201x年度市社党委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会议。1、专题报告201x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2、对选人用人工作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填表。

第二阶段:下午3:00召开市社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201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1x年工作任务。

请参加会议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

2.会议取消通知 篇二

经国务院批准, 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37号) 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 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 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 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3.活动取消通知 篇三

您好!:

根据幼儿园教学计划安排,我园原定于20**年**月10、**日上午组织小中大班幼儿外出集体秋游,后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现就此事向您详细说明如下:

按照市南区教育局安全科规定,幼儿园外出集体活动必须上报安全科备案,并与中标旅行社联系、准备外出车辆。对于外出车辆的使用,安全科也有明文规定:“活动当日用车的.车牌号必须与备案车辆的车牌号统一。”

因此,我园严格按照此规定提前到托幼办和安全科进行了审批备案,并与中标旅行社之一的普教旅行社签订了外出活动合同,安排6部车辆以供秋游活动。

然而今天上午8点左右,当我园安全员老师在核对车牌号时,发现旅行社安排的6辆车的车牌号竟然与备案的6辆车的车牌号完全不一致。

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在此方面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幼儿园立刻向市南托幼办汇报了此事,托幼办负责老师和安全科科长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并通知幼儿园立即停止此次外出活动。因此,今明两天的外出活动被取消,望您理解。

虽然不能外出了,但这并不防碍孩子们观赏秋景秋色。我们将在下周末以亲子共游的形式继续开展此活动,具体安排请继续关注班级博客及通知。

金钥匙幼儿园

4.年会取消通知怎么写 篇四

国办发〔20xx〕32号

二零xx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xx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从xx年的17%减少到12%。xx年比例减少到7%,xx年比例减少到3%,xx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考证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xx〕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xx〕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公、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育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

5.会议取消通知 篇五

苏建价站(2012)2 号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价综[2012]1号),我省从2012年2月1起,取消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1、对于2012年2月1日以后(包括2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不计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2、对于2012年2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建设工程,由非本省建筑业企业施工的,仍按原规定计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本省建筑业企业施工的,工程结算时,按各省辖市具体规定执行。

6.会议取消通知 篇六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 件:

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xls 文件

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 xls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审计厅、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纠风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7.会议取消通知 篇七

国纠办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

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

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四)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六)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七)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第五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七)款所列情形;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 “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以下简称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

改,在取消之日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检查验收合格,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际协调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并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8.会议取消通知 篇八

成房发〔2008〕14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作出相应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删去附件2“告知承诺书”的第四条第五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

7、物业服务业绩材料(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

(五)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房产管理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六)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建筑面积。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七)《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八)《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在成都市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进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

(九)《办法》中专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十一)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实物资本,具体参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物协〔2007〕22号)执行。

(十二)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派员与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等共同组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予以实地核查时,应对专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企业实物资本配置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由暂定三级申请核定三级资质未获批准的,可重新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

(一)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并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二)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跨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区(市)县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聘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一)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二)已取得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用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意见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本意见实施以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9.会议取消通知 篇九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三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至75%、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提高至50万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10.会议取消通知 篇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11.会议取消通知 篇十一

涉企收费进清单 清单之外无收费

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玉哲报道:2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广东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广东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这意味着,广东对涉企收费管理迎来重大改革,将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收费”。

涉企收费均要进清单

省发改委表示,目录清单的编制发布,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需要,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实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避免出现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同时,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措施规定,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大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此外,还体现了打造“阳光收费”,为企业和百姓提供一个监督政府的平台,做到政府透明服务、企业明白消费。

广东首次公布的这三个收费目录清单,具有四个特点:

——内容全面。目录清单中每项收费均包含有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备注等栏目的内容,涵盖了相关服务收费的全部信息,便于社会公众便捷地获悉收费信息,明明白白缴费。

——标准详实。大多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在目录清单中已予以详细列出,方便公众直接查询。对子项目多、标准繁多的收费项目,列出了具体的收费执行文件,公众可以通过《清单》列明的网站(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gddpc.gov.cn)查询相关文件了解相关收费标准。

——责任明确。明确收费清单同时也是责任清单,各收费主体依法收取费用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行业主管部门”是“执收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具有监督职能。“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法收费行为社会公众可拨打12358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投诉、举报。

——动态管理。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责任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职能调整以及进一步清理取消收费情况实时更新。??

三个清单收费项目共164项

羊城晚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三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共包含164项涉企收费项目。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将广东现行有效的`96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其中国家定项目84项、省定项目12项。包括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

《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39项纳入,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1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26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

《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编制,共有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29项。包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防雷检测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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