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记录情况

2024-08-23

诫勉谈话记录情况(精选8篇)

1.《诫勉谈话提纲》 篇一

你学习过《暨南大学关于加强对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实施办法》吗? 请汇报你任职以来的廉洁自律情况。

转达群众对其他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若有的话)。提醒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新任职干部增加的内容:

必须告知新任的干部,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做到洁身自爱,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要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教职工的期望。

告知其学习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件。暨纪〔2004〕2号文第五条内容

三、重要岗位干部增加的内容:

必须提醒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能接受有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能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能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正确使用手中权力,不能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遇到赠送“红包”、礼金、礼物等问题时,你如何处理? 你如何看待接受监督和互相监督?

你觉得在重要部门工作,如何才能做到“干净干事”?

四、有苗头性问题、轻微违纪干部加谈的内容:

对群众有反映,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转达群众反映,同时提醒其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2.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教育和监督工作,根据XXXX等规定,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组织处理的手段之一,适用于在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渠道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生活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经核实认定为损失或影响较小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

第三条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必须表明态度,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四条 诫勉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纪委、党委办公室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同意并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后,制定谈话方案,并统一编号;

(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及至少一名纪检干部共同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院党委办公室共同参与。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

(三)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办法,并按要求于谈话后10天内上报委纪委备案。谈话对象应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任务,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四)诫勉谈话档案中包括:审批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谈话对象书面认识报告等材料,并按要求于谈话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交委纪委备案。

第五条 加强诫勉谈话的结果运用,对谈话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不断提高诫勉谈话的实际效用。

第六条 纪委、党委办公室应对谈话对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应予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坚持不改的,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诫勉谈话材料随原卷归档,同时按“一谈一档案”的原则另行单独装订成专卷,由纪委、党委办公室留存,归口登记统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管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纪委负责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

3.医院诫勉谈话制度2 篇三

一、诫勉谈话是有针对性的对医院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警示、告诫的谈话,是从关心、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出发,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谈话方式。

二、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有关规定及思想、生活作风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3、在干部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及未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

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对象的确定。根据各种途径所了解的,发现干部存在第二条所述的问题,由分管领导或纪检同志提出意见,报院长及书记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四、对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院党总支领导主谈,受院长委托也可由纪检或组织委员直接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五、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六、诫勉谈话前由有关部门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到本人。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七、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八、负责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对谈话内容要有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有关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要严格保密。但在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九、对被谈话人的诫勉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对限期内未能自查自纠的,要督促其整改。对拒绝自查自纠,又继续重犯的,要严肃党纪政纪处理。

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四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5.诫勉谈话记录情况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目的意义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

育方法。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

(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

(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

(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

(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6.财务人员诫勉谈话检讨书 篇六

您好!

感谢您的提醒和教育让我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我的错误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作为党委书记,我不仅应该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同时应该监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年初,上级公司制定了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公司也制定了我们自己的“两个责任”清单,在领导批评教育我之后我做了深刻反思,并仔细地对两个责任清单进行了研读和琢磨,发现自己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到位、不彻底、不扎实的地方需要改进和加强,两个责任清单中我没有履行好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现象,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

3、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4、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5、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XXX公司及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6、督促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清晰界定监督职责,着眼风险防控,紧盯关键环节,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检讨人: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诫勉谈话制度 篇七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把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估、持续改进相结合,增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合理性,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强化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临床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各级临床医师。

四、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院主要领导召集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中使 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排序靠前的以及存在其它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现象的临床医师或临床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的诫勉要求。同时对排名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公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当月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排序前3位、经核实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和医师;

2、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

3、经核实,在抗菌药物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诫勉谈话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七、诫勉谈话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抗菌药物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抗菌药物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八、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政工科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等。

8.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 篇八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原则

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

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分工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1、正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负责。

2、副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

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主要领导及监察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谈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一般应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每年12月中旬由我局办公室向市纪委三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时,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水产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罚、排污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产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处级干部任免;

2、局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市水产学会(协会)负责人任免;

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污染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赤壁市水产局财务管理制度》和《赤壁市水产局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第五纪工委,接受纪工委的监督。

2、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第五纪工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局党组备案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一、班子成员分工

1、***同志分管财务工作

2、**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3、***同志分管工程、物资采购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预算安排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一旦通过,由办公室按预算核拨。未列预算的经费开支,一千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差旅费报销须持出差审批证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会议,报销凭证须附会议通知书;无书面通知的会议差旅费及到各县(市、区)差旅费须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其他邀请性会议,须由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绕道办私事或游山玩水的车船费、伙食补贴、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出差归来要一周内及时报销,不得跨月份。预领差旅费未报结者一般不能再领差旅费。

3、赤壁始发火车可及地区,机关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与局领导同行除外),如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由本人写书面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4、市区差旅费进行包干每月100元,实行包干后,一切市区的差旅费不准报销。区内下乡补贴实行包干每月100元。

5、住宿费报销标准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及下乡检查指导工作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出考察住宿费用应严加控制。

6、购置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承办,未经办公室登记的财务不予报销。

7、慰问品、礼品只能以局机关或局工会名义报销,凡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慰问或馈赠的慰问品、礼品,其费用自负。

8、各科室的收入一律由办公室设账统一收取管理,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公务接待按要求须向办公室登记,填写公务接待卡。无名目的接待费用及擅自在各酒店记账的,财务科不负责报销。接待费报销时须持卫生局公务接待登记卡,按审批金额报销,时间不超过一周。

接待工作坚持热情周到、合情合理、节俭简朴、安全满意、反对奢侈浪费。接待费用定期公布、上报。

接待标准:本区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确需在当地就餐,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市级机关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6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省级机关和外地区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超标准接待的,超标部分一律由接待人员自行支付。

三、民主议事制度

1、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均须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日常性工作,局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贯彻,真抓实干,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科室应顾全大局,服从领导,不得各行其是。如遇两个以上科室合作的事议,主办科室应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领导协调确定。确有必要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一公开两监督”。凡干部任用、人事调动、晋升晋级、调资等;财务基建经费的安排使用;个体医疗的审批等均须经党组或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四、干部人事制度

1、凡干部任用首先由党组决定候选对象,然后对候选对象进行考核考察,再实行民主测评,通过民主测评的,根据干部任用规定,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才进行任命,并规定试用期,试用期考察合格的才最后正式任命。

2、干部升任、离任、调动按照干部任用规定完成正常手续外,必须对其的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进行考核和审计,对考核和审计结果进行公示,考核和审计不合格或公示未通过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3、招聘招录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按规定比例进行录用。晋升职称、调资的人员,按照职称、调资规定执行。

五、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制度

1、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入市、区级招投标中心或单位所在的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并实行全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项目款。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须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项目款。

2、全区车辆、重大物资和办公用品等均列入集中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上述重大物资的自行采购,并逐步进入市级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重大工程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谈话人:谈话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对行政村工程,一般项目由联村领导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特别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镇级工程,一般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为镇、村级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监理负责人。

三、谈话职责: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谈话人在5天内要求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指定项目具体负责人,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谈话对象,并视情况进行逐个或集体谈话。谈话人须在谈话中明确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发包单位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监理方负监理责任,并对谈话经过进行记录。谈话后,谈话对象须向镇纪委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备案。

四、谈话内容:

(一)对发包方的要求

1、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承包方或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对承包方的要求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报、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向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条件。

4、不准向发包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对监理方的要求

监理方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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