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优先政策

2024-11-30

军人优先政策(精选5篇)

1.军人优先政策 篇一

人民医院关于军人、老年人、残障人员、急危重患者优先就诊措施及流程

军人、老年人、残障人员、急危重患者优先就诊措施及流程住院患者就诊程序: 措施:

对70岁以上老人、军人、残障人员、急危重患者在挂号、诊疗、各种检查、收费、取药和治疗等方面均优先,不须排队。流程:

70岁以上老人、军人、残障人员凭证件——导医台——(由导医陪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治疗。

急危重病人——优先抢救——优先检查——入院后保证5分钟内进行处置。

xx人民医院

2016年2月15日

2.军人优先政策 篇二

十年前, 我和学术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对中国的住房改革问题进行过研究, 出过一本书叫《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其中的观点, 我认为到现在还是基本正确的。

制定政策很重要的一项是基本观点, 再一项是政策的优先顺序——优先解决什么问题, 其次解决什么问题, 等等。

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个基本观点: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应当充分肯定。

我们国家人口众多, 现在还处在发展阶段。住房是每个人都必须的, 做不到居者有其屋, 最起码要做到居者有其所。从世界来看, 不大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房子, 美国住房自有率最高的时候也只有64%, 这两年因为次贷的原因, 有一些房子被没收了, 住房自有率下降了。德国住房自有率只有50%多, 我们国家的统计数据是住房自有率72%。

从我们国家来看, 居者有其所更加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每年新增的劳动力就将近1000万人, 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又有1000万人。再加上还有人希望改善住房, 所以住房的需求是长期存在的, 也必须满足人们的这个基本生活需求。

住房的建设对于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很明显的。我们在十年前做过一次研究, 发现100元钱的房地产投资, 可以拉动上下游170到220元的投资——住房要有钢铁、物、材、水泥, 搬家时家具、家电需要更换, 搬家公司也是服务行业。我们现在正进一步做研究, 还是用投入产出和一般可计算均衡来计算住房的作用。

住房对就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 一万平方米的建设可以解决一百个人的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 所以通过发展住房可以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在我们国家应对金融危机、去年实现保八过程中, 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去年中国经济增长8.7%, 根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在消费的贡献中, 住房的销售量增长41%。

所以说, 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阶段中, 住房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 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有人说发达国家不一定都拿住房作为支柱产业, 有一些人甚至提出中国的经济要去房地产化。我个人不敢认同。因为发达国家基本解决了住房问题, 人口增长也很慢, 有的甚至是人口负增长, 住房相应的重要性就体现不出来了。而从中国来看, 起码在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 住房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支柱产业是不能否认的。

中国经济不可能去房地产化。我们要按照中央的政策, 使房地产业健康地发展。

第二个基本观点:住房有双重性, 既有保障性又有商品性。

要通过政府的支持来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 我们也要通过市场来解决商品房的供应和需求问题。有一个观点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 我个人不敢苟同。如果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 那政府就应该对所有人的住房问题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这不仅不可能做到, 也不应该这样做。对于高收入者, 为什么还要给他补贴?他买房子要按照市场规律买。

廉租房可以说是公共产品, 因为它完全是政府提供的、补贴的, 也没有产权, 经济适用房可以说是准公共产品, 因为政府给予补贴, 但是需要个人拿一部分钱购买。至于商品房, 那就是商品, 怎么能说是公共产品?我们一定要把概念弄清楚——住房的问题, 一方面要通过保障性住房来解决一部分, 另一方面, 还是要通过市场提供商品房, 把所有住房都说成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这样即不应当, 也不可能。

第三个基本观点:从长远来看住房的价格是上涨的。

这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规律, 住房价格的上涨是波浪式的前进, 螺旋式的上升。为什么这样说?从长期来看, 土地是一个稀缺资源, 我们要保18亿亩的耕地红线, 除此以外土地的供应是有限的。在经济学里, 土地的价格弹性是刚性的, 就是说, 土地的价格总是要上涨的。

从总的趋势来看, 生产资料的价格也是上涨的, 包括钢材、水泥、木材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 劳动力的价格、劳动者的收入也会不断提高。从这些基本的因素来看, 住房价格怎么可能不上涨?不管中外, 可以拿十年作为一个周期比较, 十年前的房价肯定比现在的房价低, 这是没有疑问的。

从供应和需求的角度来看, 房价下跌时必然导致两个结果, 一个是能够买房的人多了, 需求可以有更多的增加;另一点是, 愿意卖房的人少了, 因为利润低了。这样的结果到一定程度以后, 就可能造成由于需求的推动使价格又重新往上走, 像2008年、2009年我们就看到了这个现象。

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是指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地上涨, 但不可能房价一直往下跌。有舆论说, 房价应该跌40%-50%, 我不知道说跌房价40%-50%根据是什么。我们在2005年做过房地产的研究, 通过对北京、上海、福州三个城市的分析, 得到的数据是, 土地占25%, 建安费用占25%, 开发商利润占30%, 政府税费占20%。有了土地增值税以后, 开发商的利润和政府税费变成一半对一半, 简称说是4个1/4。如果建安费用和土地价格不能掉的话, 怎么会有40%-50%的降价空间呢?因为建安费用肯定是不能掉的, 土地价格也不可能掉, 政府税费现在也没有说减少, 而且从有一些政策来看还是在增加的。

还有人说, 房价要回到2005年。这个也不大可能。2005年到现在, 物价指数上涨了多少?对于房价, 无论是从通货膨胀角度, 还是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 短期可能会下降, 长期是会上升的, 而下降的幅度也不可能很大。

三个优先顺序

解决住房问题, 我们要从政策上考虑解决优先顺序。

我认为, 首先要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

前几年我跟建设部合作, 对廉租房做过研究。我专门组织了国内的调研、国外的调研, 随后提出了一个报告。当时的分析是无房和住房特别困难的住户大概是800多万户, 这些人必须通过廉租房来解决。这几年, 廉租房政策基本明确, 各地对建设廉租房的行动也在加速。可以说, 只要资金有保障, 按照现在的政策做下去, 明年, 最迟后年应该可以解决廉租房问题。

但在经济适用房方面, 问题还比较多。一个是住房的标准不够明确, 一个是受保障人的标准不够明确。我曾经提出, 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不能过高, 明确保障的条件要紧。但现在来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像北京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有的100平方米、13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这么高的标准, 公务员自己就可能近水楼台先得月。也有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成了公务员的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本来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却变成了公务员小区, 是不合理的。我讲过, 掌握分配权不能有优先选择权, 如果掌握分配权的人又有优先选择权, 那必然要出现腐败。

经济适用房标准过高, 也容易使不够保障条件的人感觉不公平。划线总得划到一个道上, 超过多少标准就不能买经济适用房?我一直主张, 经济适用房既然是保障性住房, 住房本身的规格不能高, 在保障的条件上要严格, 不能拿政府的钱补贴给了高收入的人。

第二个优先顺序, 要解决中等收入的无房户, 像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大家一般把中等收入说成是夹心层, 实际夹心层也有不同的情况。这里头一些人确实是没房, 一些人是想改善住房, 一些人是想买第二套住房。在中等收入阶层里, 我们应该关心那些无房户。

这些人的住房怎么解决?这些人有不少是买不起房的, 因为他没有财产性收入, 他的工资收入要买房还有很大差距。对这些人怎么保障?为了增加住房的供应, 现在提出公租房, 让中等收入的无房户能够先有地方住, 等他有了买房能力以后再去买房。提出公租房是中央非常正确的决策, 要抓紧落实。

第三个优先顺序, 就是改善性住房。

从中国来看, 目前住房需求很大一块是改善性住房。这些人多半是什么情况?原来可能是通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或者通过原来的房改有了一套住房, 但觉得现在房子小了, 希望买好一点的房子。

这一类的需求有很多人, 但还在持观望的态度。成交量大量下降, 是不是说明需求大量减少?不是。只是说我有钱赚, 房价可能还要跌, 我先不买。

现在很多学者, 一讲住房收入比, 就说中国住房收入比太高, 这对于没房户是对的, 但是对于改善型住房户是不对的, 在国外也不这么算。

我认为, 我们应该考虑改善性住房的人的需求。对于改善性住房而言, 是不是可以这样考虑, 要买第二套房, 就要把第一套房卖掉?这当然得有一套程序, 银行证明、价格评估等等。如银行按照新买房价格减掉原来买房的价格来算贷款, 而这个贷款按正常利率贷不提高利率, 这样能解决部分改善性住房的需求。不然的话, 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一部分人买房的负担。

住房问题的解决不能全部依靠政府, 要依靠政府这只手和市场之手, 依靠保障房和商品房两条腿推进解决住房问题。对投资型、投机型购房要限制, 要从金融的手段上、政策手段上给予限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 对住房的需求起码在十年之内会不断地增长。房价过快上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对消费者不利、对生产者也是不利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努力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政策, 来促进中国房地产业健康、平稳、持续的增长。

3.伤病残军人安置政策 篇三

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回良玉徐才厚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2009年10月15日电(记者李宣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制度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努力使所有伤病残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出席会议并讲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广大伤病残军人表示亲切慰问,向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诚挚问候和崇高敬意。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一同出席。

会议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了近年来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了移交安置面临的形势和矛盾问题,研究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措施办法,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移交安置任务。

回良玉在讲话中指出,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关心、对部队广大官兵的真情关怀、对伤病残军人的由衷关切。伤病残军人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要事,是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重大的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胡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动真感情、下大气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确保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落实政策,特别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持之以恒的韧劲、敢于较真的冲劲、开拓创新的闯劲,结合实际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要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军地配合一条心、部门合作一股劲、上下合力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要强化督导检查,全程跟踪问责,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实现安置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要以对党负责、对军队负责、对伤病残军人负责的精神,确保把伤病残退役军人接下来、安置好,以实际行动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徐才厚强调,胡锦涛主席的重要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用胡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军队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传达学习胡主席重要指示,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力度。长期以来,在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前不久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做好当前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法规,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一项实实在在成果,也是中央国家机关为部队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各级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政策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扎实、细致地抓好落实。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军队的同志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高标准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开展这项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坚持科学组训施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心理服务工作,严把征兵体检关,努力减少伤病残官兵的数量。要通过认真努力的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伤病残军人的关怀照顾落到实处,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国家和军队的关心厚爱,更好地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军委办公厅领导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军队各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军、地有关部门系统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解放军总后勤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事宜作出规范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东明、胥金章)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4项事宜作出规范。

一,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4.老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篇四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5.201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五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1优惠政策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2养老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3缴费年限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4办理须知

一、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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