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24-09-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精选16篇)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同时废止。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二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1. 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异化

有一些不良的企业, 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随意的调整生产的工艺, 对污染结果进行恶意的隐瞒, 采用欺骗、行贿等非法手段来取得检测报告, 使得竣工验收监测无法获得最真实的数据, 影响了监测的效果。还有一些监测单位, 把竣工验收监测当作了一种创收的捷径, 不重视监测工作, 为了赚取费用, 草草的就结束了监测工作。还有就是地方的行政干预比较多, 当地企业为了重大项目的进入, 采用了多种的优惠政策, 环保审批、竣工验收监测等该有的环节都被取消, 这都严重了阻碍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监测部门技术力量薄弱

我国大多数的环境监测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测方面的技术力量很薄弱, 很多环境监测人员不了解污染处理的工艺, 更不了解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 这就容易使得监测部门进行竣工监测时, 容易出现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蒙骗现象的发生, 造成监测结论出现偏差, 不符合监测的实际情况。

3. 竣工验收监测不能反映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建设项目评级制度和跟踪调查制度还不完善, 也没有严密的竣工验收监测体系, 竣工验收的监测还是停留在以前的监测标准上, 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一定的改革创新, 不能真实的反映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不能真实的反映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完善措施

1. 清理规范性文件颁布技术导则

我们要对各个时期颁发的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地清理, 发现文件之间互相矛盾或者是存有不规范性的问题, 然后采用有效的措施对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们还要听取环保专家以及建设工程单位的修改意见, 完善关于竣工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并且根据对建筑项目周围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加大监测的力度, 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 可以简化监测程序和内容, 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可操作性。

2. 建立并完善检测市场, 实施有效管理制度

首先, 我们要建立监测单位的自制分级。我们要根据检测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划分依据, 将监测单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种类, 级别低的监测单位监测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级别高的监测单位承担大中型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这样就能明确责任制, 保证检测的质量。其次, 我们还要建立完善的竣工验收监测质量监管体系。可以采用第三方监理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经常性的开展环境保护优秀工程的评比活动, 对于比较好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 对于有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检测水平的提升。随后, 还要推行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招投标工作。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的分类, 然后确定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 在向全社会进行招标工作。参与招标的工程单位要让环保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投标。

3. 加强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检测人员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检测工作的水平, 所以, 在拓展监测能力的同时, 我们要对监测人员进行专业的进行培训, 提高他们进行化学分析的技术能力, 以此来提高竣工验收检测工作的水平。监测单位还要和各大高校以及环境保护的研究所进行合作, 提升单位整体的技术水平。

4. 向社会公示竣工验收监测的数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监测的数据必须要社会公示, 让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以此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束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保证建设项目周围生态环境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影响。所以, 在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 以及我国在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期, 环境检测部门和建设施工企业要加强合作, 紧密联系在一起, 不断提高自身环境检测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提高竣工验收检测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的保护建设项目周围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士建, 嵇跃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若干思考[J].云南环境科学.2012, 13 (03) :10-11.

[2]潘光, 程磊, 张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选用环境标准应注意的问题[J].山东环境.2011, 10 (14) :12-13.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三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 监测; 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验收的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在项目踏勘阶段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所处地域对于环境质量、环境功能划分和生态功能划分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杜绝发生破坏生态的行为;建设工程中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要求。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的确定

2.1 监测点位的布设

现场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

2.1.1废水

通过在现场环境中对各种废水产生的源头设置采样点来衡量源头处废水的原始浓度,对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点来衡量处置后的出口浓度,通过对源头和出口两处采集到的去除效率浓度值进行比较可以验证现场设置的的处置设施的处置效率,对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进行评价。在有多级处置设施的废水处理系统中,要在不同级的处置设施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点,系统的检测废水处置过程,这样能够在系统的检测多级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置效率,更有助于分析发现多级系统中的问题设施,有助于发现问题并有效的进行解决。

2.1.2 废气

在现场环境中设置废气采样点的思路和废水采样点相同,必须在废气产生源头和处置设施出口同时设置,现场烟道的布点应该遵循离烟道变径及弯头部位的的距离要求,一般在上述部位上游应该保持上游三倍直径或者下游为六倍直径的距离,当现场烟道实际情况不满足在上述规定的距离进行布点时,应优先将监测点设置在烟道的竖直段。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必须在风机之前,多处理设施进行排气时,应在总排气管布点;进行现场布点工作时,应该在烟道上明确标注好开孔位置,孔径应大于70mm;当现场存在多个排出的废气为同一规格污染物且满足等风量条件时,也可以对多个烟道出口随机进行布点,但是布点烟道的数量必须大于总数的一半。

2.1.3 噪声

对建设项目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时应该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在按照厂界噪声进行测量时,还应该结合项目周围的实际情况,厂中厂以及周围均为公路时,可不测定项目的厂界噪声;当项目所处的周边为居民区特别是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必须按照测量方法要求提高监测点的布控密度,准确的掌握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一旦检测到噪声超标一定要准确的找出噪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源头产生噪声源强值,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后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持续监测。

2.1.4 固体废弃物

对固体废气物进行监测点布控时必须充分了解被检测物的物理性质,一般固体废弃物只需要在集中存放点进行检测;对与储存在符合存放要求的安全存放点可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布点;一旦发现危险废弃物出现渗出液,就必须加强监测布点力度,对渗出部位和周围地面设置监测点。

2.2确定监测因子

针对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和“环评”中的污染因子;在项目现场勘查时,在工艺过程中找出的特征污染因子;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进行明确划分的污染物;“环评”批复中特殊要求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要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

2.3监测频次

规定采样频次应本着全面真实反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保设施的达标情况的原则,合理规范的采样频次设置能够有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真实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排污状况以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检测频次应该本着以下原则:

(1)对于生产周期性强,污染物排放水平固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可以延长至两至三周,每个采样周期内确保采样次数不低于标准规定,通常为三次至五次。

(2)对于生产周期性不强,但是生产状况稳定、且连续性强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应不低于两天,在采样周期内对于废气的采样每天为三次;废水的采样每天为四次;噪声则在采样周期内连续每个白天和晚上各采集一次;固体废弃物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确保在每个采样周期内采集的次数多余六次。

(3)对于生产周期性无规律同时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增加采样频次,密切关注各污染源污染排放情况。

3提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水平的措施

3.1 提高建设企业环保意识

作为建设主体,建设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思,在建设过程中应该贯彻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动性,从根本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政策,实现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此外,要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观意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合理的平衡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将一贯以来被动的污染治理工作变为积极主动。

3.2 加强建设企业环保管理

建设企业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杜绝在项目竣工验收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不但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应该监督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共组,促进“三同时”政策良好开展和落实。环保部门必须重视审批人员责任心教育工作,在进行试运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员必须根绝检测流程对建设项目做出合理准确的检查的环保检查和评价。

3.3 提高验收人员业务素质

对于从事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日常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对环保监测相关工作涉及的基本技术和技术操作规范要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对所负责监测的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产生环节要全面了解,对该行业涉及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保监测验收的工作效率,在监测过程中准确的发现问题。

参考文献: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四

余府发[2007]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第四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第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制度。设施保证金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称开发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交,专户储存于由市城管局指定的银行,其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均属开发单位所有。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设施保证金的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设施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施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开发单位。第二章 联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㈠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㈡立项批文;㈢《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㈣《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㈤规划方案(需附光盘):

1、规划设计说明;

2、总平面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图;

4、工程管线规划图;

5、坐标定位尺寸图;

6、绿化规划设计图;

7、建筑设计方案;

8、有关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定的其它图纸;㈥公共配套设施设计方案、物业管理用房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配置方案、白蚁预防合同以及室外工程管线设计图等;㈦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和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㈧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㈩新建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含设计说明、屋面防雷平面图、接地装置平面图、接地系统图、总配电图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提交由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十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开发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收件通知书》,并承诺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开发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联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若开发项目涉及公示、听证,不含公示、听证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市房管局在各联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的5日内,将联审资料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开发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缴费,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设施保证金后,再由市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必须配置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若该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则安置房必须安排在首期。第十三条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进行转让,转让方必须将原定建设方案及其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之受让方;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必须按照原方案进行建设,并负责兑现转让方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所提供的方案仅作为开发单位内部设计资料,不得作为商品房预(销)售时的宣传材料、示意图纸或用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过联审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其原联审通过的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如需开工建设的,必须根据现行规范、规定要求,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 对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设计联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已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如开发单位私自调整设计方案,造成一切后果由开发单位承担。第三章 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竣工验收,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建设局依法实施。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㈠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㈡规划验收;㈢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㈣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公园、小游园、绿地、雕塑、游憩设施等;㈤落实物业管理验收:含物业管理用房、归集维修资金、物业查验与资料移交、与环卫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等;㈥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房)、拆迁安置、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已取得市建设局有关单体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资料及小区内配套的供水、供气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㈡已取得市规划局有关规划验收的认定资料;㈢已取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各自验收资料;㈣已取得市城管局有关市政、环卫设施和绿化指标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㈤已取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用地用途的认定资料;㈥已取得市房管局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等项目的验收资料和白蚁预防完工的证明文件;㈦已取得市气象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㈧已取得市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认定资料;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㈩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

(十一)已完成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验收的事项。开发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经同意后可实行分期验收,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局负责接待和处理验收投诉。接到投诉后,组织与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单位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新余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㈠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或违反规划红线建设的;㈡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擅自插建、扩建(含加高)的;㈢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或改变批准用途的;㈣其他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相关验收部门责令限期完善,逾期不完善的,由市城管局动用设施保证金予以完善:㈠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㈡公园、小游园、绿地、雕塑、游憩设施环境景观等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㈢物业管理用房达不到设审要求的;㈣其他配套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联审部门和验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验收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五

(1989年6月12日(89)化计字第35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当地尚未实施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

1.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

2.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3.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

4.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

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并,简化为一次验收。

二、试车、试生产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

2.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3.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

4.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第十二条 凡是环保设施没有同时建成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环保措施虽同时建成但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好,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继续进行投料试车。

第十三条 在化工建设项目试车、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监测、设计、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测定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十四条 承担试车、试生产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和《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测定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三、预验收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试车、试生产考核,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有关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封面设计见附件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提要编写。报告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及负责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并确定预验收日期。

第十七条 预验收的程序是:

1.建设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分别向验收小组汇报环保设施竣工投用和监测情况;2.检查原始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现场检查和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验收小组提出预验收整改意见。

四、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式验收程序是:

1.建设单位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预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复查和核对原始记录、整改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

3.现场抽查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环保设施验收小组集中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各成员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等单位)签字同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代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基建司备案。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提要

1.化工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产品方案及主要工艺路线、原料路线;

(5)工程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

2.环保设施情况

(1)环保设施名称;

(2)环保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和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总额及环保设施投资效益分析;

(3)工艺流程图;

(4)试运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

(5)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 经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7)环保设施竣工图;

(8)试车、试生产中,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9)设备情况。

3.环保设施及全厂环保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三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年月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表一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规模┃┃┣━━━━━━━╋━━━━━━━━━━━╋━━━━━━━╋━━━━━━┫┃ 项目负责人 ┃┃总投资┃┃┣━━━━━━━╋━━━━━━━━━━━╋━━━━━━━╋━━━━━━┫┃ 主管部门名称 ┃┃环保投资┃┃┣━━━━━━━┻━━━━━━━━━━━┻━━━━━━━┻━━━━━━┫┃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简要说明:┃┃┃┃┃┃┃┃┃┃┃┃┃┃┃┃┃┗━━━━━━━━━━━━━━━━━━━━━━━━━━━━━━━━━━┛

表二

竣工验收小组鉴定意见(本栏不够,可另附)

┏━━━━━━━━━━━━━━━━━━━━━━━━━━━━━━━━━━┓┃┃┃┃┃┃┃┃┃┃┃┃┃┃┗━━━━━━━━━━━━━━━━━━━━━━━━━━━━━━━━━━┛

表三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验收签字

┏━━━━┳━━━━━━━━┳━━━━━━━━┳━━━━━━━━━┓┃ 姓 名 ┃单位┃ 职 务 职 称 ┃签字┃┣━━━━╋━━━━━━━━╋━━━━━━━━╋━━━━━━━━━┫┃┃┃┃┃┣━━━━╋━━━━━━━━╋━━━━━━━━╋━━━━━━━━━┫┃┃┃┃┃┣━━━━╋━━━━━━━━╋━━━━━━━━╋━━━━━━━━━┫┃┃┃┃┃┣━━━━╋━━━━━━━━╋━━━━━━━━╋━━━━━━━━━┫┃┃┃┃┃┣━━━━╋━━━━━━━━╋━━━━━━━━╋━━━━━━━━━┫┃┃┃┃┃┗━━━━┻━━━━━━━━┻━━━━━━━━┻━━━━━━━━━┛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六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利部水文局最近以•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计„2004‟197号)下发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各局,请遵照执行。为了搞好我省的水文设施建设,规范我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范围内的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一律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的要求办理。省局•关于规范上报技改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的通知‣(川水文基设„2001‟105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省局规定:中央投入并委托省管的项目、经省局批复资金达1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局主持验收;其余项目由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完成决算编制。

四、由省局验收的工程项目,其承建局必须提前按要

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电子文档)。

五、水文站基础设施(含站房、测报设施和设备)的改造或建设,由于投资规模较小,可以适当简化竣工验收的文件编制和验收程序。但验收文件必须包含:

1.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2.涉及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2.2~2.9中初涉及并在前款中未提及的内容。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其它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为了便于成果管理。报请省局验收的项目还应有工程总体照片和能反映特点的局部照片,以及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验收方式可采用小型现场会议或函审形式。具体方式由验收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六、通过省局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省局将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1的格式下达•xx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由各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文件应归档备查。由省局委托承建局代为验收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7.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验收 篇七

一、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选择

本文所提出的验收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环境质量审核标准;2.施工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评判标准等。统计上述验收标准相关内容, 具体资料见表1。

以2007年辽宁省某水利工程建设为例, 该工程是一座集灌溉、水产品养殖、发电、交通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利工程, 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 未有效遵守相关规定, 导致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噪声污染与原材料污染。由此可见, 在生态类项目建设过程中, 除要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控制外, 为获得更好的环境保护监测效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要进行必要的施工宣传, 以得到周围居民的认可与肯定。

二、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法

本文认为, 要进行适当的神态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适当开展环境保护监测工作, 保证环境监测验收方法能满足生态类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

1. 制定有效的监测方案

生态类项目涉及交通项目、水利工程、旅游开发、区域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为保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能达到预期效果, 必须要制定有效的监测方案, 以保证监测验收方法与生态管理内容相一致。

以水利工程建设为例。在水利工程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 首先要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境监测内容进行确定。例如, 指派专业人员监测相关项目, 对该工程项目完工之后的环境影响的进行分析 (包括施工结束后施工原材料堆放、施工废弃原材料处理等基础内容) ;其次, 进行环境监测分析结束后, 应根据问题现象提出解决方法, 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提高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价值;最后, 充分考虑各种环境保护监测风险要素, 在相关风险要素控制中, 可积极联系当地环境管理部门, 确保环境监测计划能如期完成并收到预期效果。

2. 采用新型监测方法

《大众科技》提出一种新型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方法, 即通过3S技术, 实现对生态类项目竣工的环境监测, 从监测效果来看, 这种方法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因此, 本文认为, 必须采用新型监测方法, 以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监测能力。

在应用新型监测方法过程中, 除要进行必须要的信息收集外, 还要结合相关技术的应用特点, 统计相关控制资料。以3S技术为例, 在应用3S技术过程中, 监测单位除进行相关的常规管理外, 还根据监测要求, 创造性推出了空间分析、信息化管理、辅助决策等新方法。以空间分析为例, 在项目竣工准备, 监测单位根据环境敏感程度, 将不同层次环境敏感程度划分为各个敏感点, 通过确定敏感点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准确把握环境与检测方案之间的关系, 获得较好的监测效果。

三、结语

环境保护监测是评价生态项目整体建设能力的关键, 在提高项目整体社会价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由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选择入手, 逐步分析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法, 并相对提出制定有效的监测方案、适当采用新型监测方法。但对于监测单位而言, 在监测过程中, 必须要充分掌握不同生态类项目的环境监测要求, 通过结合相关现代化监测技术, 实现监测方法的优化、升级。

参考文献

[1]崔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难点初探[J].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 (能源技术) , 2013, 4 (08) :57-58.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八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九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

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概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作为支持, 以及常态化的制度作为保障, 实现对建设项目竣工时的环境监测, 其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建设项目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既定范围内, 保障人造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而言, 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技术上都需要有可操作性。但是目前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 以及建设项目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的技术上如何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特征进行有效的环境评价则显得尤为重要。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难点分析

2.1 现场勘察及法律配套不足

针对目前我国错综复杂的建设项目而言, 要制定对应的环境监测方案并付诸实施, 首先就需要进行详尽的现场勘察。对于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周围环境进行统计和调查, 对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和个体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 包括建设项目存在的污染源以及对应的法律法规项目等。例如常见的水质和土壤的检测, 就应当针对导致水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进行考察和统计, 划分对应的污染区域。例如水污染造成的酸碱度变化、油污导致的水质变化、大量排放有机物导致的水质富氧污染以及排放金属粉尘造成的重金属勿扰等等, 在勘察过程中则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对应的污染源进行统计和划分, 并加强潜在污染源的检测工作。

但是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的不完善, 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不强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的现场勘察过程中往往存在疏漏或是慵懒情况导致的现场勘察失误情况, 对于潜在的污染源以及关键的检测因素也存在疏漏。

2.2 环境监测技术

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对环境监测需要对应的设备和监测方法。其主要目的是对容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和对象进行监测, 其过程是建立在环境勘察的基础上的。经过环境的勘察后, 针对勘察的环境评估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可以认为环境勘测是对建设项目周遭环境和容易受到污染对象的初步判断和排查, 而环境监测则是在其基础上的深入和细化。与现场勘察的关键点基本相同, 环境监测技术也主要限制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以及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其具体表现如表1、表2所示。表1、表2分别为土壤与水质监测中对于不同污染物的主要处理流程。

由表1可以发现, 在对水质类的污染进行监测时, 目前对于酸碱度变化以及重金属的污染监测有相应的流程在进行执行, 但是在进行重金属的污染监测时, 重金属的监测和样品保留方面做的并不好, 因此对于被污染区域的长期历史数据分析和被污染的原因方面并不具备优势。对于环境的治理和给出对策并不具备积极的意义。并且在BOD和石油类的污染上并不注重, 但是目前随着我国石化工业的发展, 其污染常常具有潜伏性和更强的破坏性, 而在该方面的处理程序还没有给出对应的监测标准和流程, 因此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加强空间。

从表2可知, 目前在土壤污染的监测方面, 主要是针对无机物的污染和重金属的污染, 其中无机物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和废水的污染, 在这方面的监测流程中由于污染源比较明显, 给环境带来的破坏也具有显性特征, 因此在监测的环节上也相对规范和易操作。但是对于有机物的污染, 例如DDT的污染等则较为忽视。另外, 在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方面, 对于其监测只是做初步的化验和监测, 对于具体的重金属污染元素则没有明确的辨析, 对于其中的含量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采样和加标保存等方面做的较差。

3 解决方案

以土壤和水质污染为例分析了我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主要难点和成因, 即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制度建设落后是导致我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困难的间接因素, 其直接因素则是技术水平、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手段。鉴于此, 为加强我国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监测,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加强:

第一、加强专业技术水平, 对于不同污染源和污染物质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 并且在监测方法和作业过程上形成对应的标准, 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

第二、加强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环境监测的相关从业人员强调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并将该部分内容作为企业文化进行宣传, 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另外开展技术学习的研讨组织, 以点带面让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得到提升。

第三、提升管理水平。将现场勘察和环境监测技术有机结合, 注重现场勘察。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管理和处置流程, 对于潜在的污染源和被污染对象进行梳理。并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区别对待, 形成一套具备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流程。

参考文献

[1]王青云.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难点及解决方法[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11) :15-17.

[2]李文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难点与解决方法[J].北京农业, 2015, (30) :28-29.

[3]王丽君.浅谈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难点及解决方案[J].科技风, 2015, (21) :18-19.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5、试运行批复意见(需试运行项目);

6、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7、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

备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注明复印日期。

(四)申请表格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xls;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工业);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工业);

表格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

2、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验收科组织监察分局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六)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项目验收1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八)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咨询电话:23391061、23391212。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中如确需对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修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06]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第六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

以审查批准的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其他涉及安全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水轮发电机及其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方案、施工导流方式等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洪水、泥沙资料及其计算成果的重大变化。2.工程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参数调整变化。3.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缺陷的重大发现。4.筑坝材料料源的调整或其性质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和建筑物安全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2.装机规模、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4.水库特征水位、运行调度方式重大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址的改变和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2.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的重大变化。3.坝基处理及防渗排水方案的重大调整。4.枢纽总体布置格局的改变(含导流)。5.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主要机电设备布置方案的重大调整。

2.机组型式、机组台数的变化及主要技术参数的重大调整。3.电气主接线方案和厂用电电源方案的变更。

4.主变、高压配电装置、高压引出线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结构型式的变化。

5.电厂调度、控制方式及继电保护配置方案的变更。6.电站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方案的重大变化。7.金属结构总体布置及选型方案的设计变更。

五、消防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消防设计方案的调整变化。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三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验收监测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检验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重要关口,更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具体的验收监测过程中,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

1 高度重视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验收监测的重要环节,是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设施的全面检查。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应针对现场勘察建立完整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人员的培训、督促和考核,让监测人员首先从思想上重视,避免现场勘察时出现马虎了事的现象,尤其一些规模小、工艺简单的项目不被忽视;在受理业务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比较重要或相对复杂的项目,可以选择两位或更多的负责人同时负责,其中对本行业、工艺相对熟悉的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监测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工作[1],必要时明确各人员的勘察内容和任务,避免某些人员因责任意识不够强而产生依赖和推卸心理。

监测人员更应主动学习,全面了解不同行业、不同工艺的污染物排放特点,不断积累现场经验并及时总结,在勘察时能够处于主动地位且应付自如,避免发生“企业让看什么就看什么”、甚至“被企业领着走”的现象;勘察人员应端正态度,提前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以便在勘察中能够全面且有针对性地检查,积极主动地认真把关每个细节,避免“有了问题回头再说”的情况,做到在现场监测之前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保证现场勘察的成效。

本站成立了环境监测现场组,各组分别牵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监测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并通过面授、案例讲解、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指导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现场勘察。

2 适当拓展监测能力

多数基层监测站能力建设有限,仍停留在对常规污染物的监测上,对某些特殊因子尚不具备监测能力[2],往往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监测,这样不仅影响验收监测的进度,也容易引起建设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滞后产生抱怨,甚至会使得监测部门在企业心中的信誉度下降。因此,基层站的监测能力迫切需要拓展。

监测部门应加强能力建设,从硬件设施、人员技能等多方面努力,积极拓展监测能力,尽量减少委外监测情况的发生。当某些监测因子需要委外监测时,监测部门应明确告知企业,使其了解此项工作的流程,知晓此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并及时做好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对接工作,尽量保证验收监测的进度,避免建设单位因监测进度延后而产生不满情绪。

本站根据辖区内企业的情况及工业园区的发展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监测能力的拓展,加大投资购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大型仪器,并组织人员到省中心参加学习培训。

3 引导建设单位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的配合是验收监测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保障,若建设单位不愿协调相关工作,验收监测则不能如期进行,而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验收监测未及时开展,监测站难辞其咎。

监测人员应明确职责,有需要时明确向建设单位提出配合的要求,针对不够配合的建设单位,明确告知其验收监测的严肃性,达标与否的依据是监测结果,监测时任何不到位的环节都会影响到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配合验收监测的重要性,尽量消除部分企业员工在配合时懒散、推脱的心理;另外在确认建设单位不能正常对待验收监测工作后,可下达验收监测准备要求等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借助环境管理部门督促企业端正态度,明确配合验收监测的义务和责任,做好验收监测的前期准备和现场监测时的配合工作。

本站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在实施现场监测前,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如提交配合人员名单、提前准备好供电设备、开设好废气监测孔、需高空作业的搭建好监测平台等,必要时拍摄照片供监测人员核查,保证现场监测顺利进行。

4 认真对待复测工作

基层政府为优化发展环境对服务部门提出较高的要求,不仅对服务时限要求高,而且收费把关严格。在日常验收监测中,经常会有建设单位碰到因某些指标监测结果不达标或某种污染物总量超标而申请复测的情形。复测不仅增加了监测部门的工作量,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验收的进度,很可能会给管理部门造成竣工验收监测周期过长或监测效率不高的误会,特别是未经整改的无原则复测,会使验收监测失去严肃性。

建设单位和监测部门都应慎重对待复测工作,尽量降低验收监测的复测率。环境管理部门应重视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努力提高企业领导的环保意识,让企业领导注重生产经营的同时重视环保工作[3],督促其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环境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并有效运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针对部分企业在准备不够充分,仓促申请验收监测的情况下,应建议企业在试生产期间组织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如发现处理设施效果不理想应认真查找原因组织整改,做到对污染指标排放水平心中有数后再申请竣工验收监测[4];监测部门应提高自身的验收监测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把握好工况,掌握好监测频次,进一步做好样品采集及贮运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样品交接和分析迅速,保证监测结果及时、准确;监测部门一定要规范复测工作,认真制定复测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有效推进验收监测进度,更好地为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服务。

本站贯彻“服务与管理并行”的理念,认真对待需要复测的情况,如有建设单位提出复测要求,待建设单位查找分析原因、整改到位并重新申请后实施完整的复测,并出具复测报告,若复测后仍然有超标现象,则及时向环境管理部门报告,由环境管理部门作决策。

5 强抓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验收监测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断发展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监测技术,主要体现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监测单位技术工作正常运转的保障[5]。

监测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这项工作,加强人员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促使监测人员从意识上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杜绝现场监测时将质控措施视为额外负担的现象;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在监测方案和计划中制定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督促监测人员认真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预防监测人员在此方面意识的淡化或松懈。在监测工作中,监测人员必须认真落实质控制度和要求,质量负责人认真执行技术审核等重要程序,保证验收监测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到位。

本站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原始记录、数据及报告均实行三级审核,并积极通过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等来巩固和完善本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6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不断改进、完善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验收监测中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要保证验收监测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多管齐下:

帮助建设单位建立正确的环保理念,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树立员工的环保意识,重生产的同时重环保,配备专门的环保管理和技术人员,借助环境管理部门的力量督促其认真执行环保制度、落实环保措施;监测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另一方面要注重监测能力的建设,积极争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使监测站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监测技术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

摘要:结合工作实际, 从现场勘察、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单位的配合、复测、监测管理几个方面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并介绍了东台市环境监测站采取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基层站,验收监测,思考

参考文献

[1]骆虹, 林宏.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10, 22 (5) :67-69.

[2]薛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青海环境, 2003, 13 (3) :134-135.

[3]陆伟明, 吕清.环保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3, 15 (3) :4-5.

[4]俞美香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测原因探析及复测程序制定[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10, 22 (4) :64-66.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四

(2009年9月23日印发,根据2009年12月30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

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

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 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

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

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

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

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 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

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 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

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

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

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口援建(包括深圳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竣工验收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五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 9:11:07

(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1、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没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没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该会或该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应由建设、接管、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槲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6、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7、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8、各部门(公司)、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篇十六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内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即建设项目竣工后,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进行验收监测或现场调查, 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就其实务操作过程而言, 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

第一, 系统性。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排污状况外, 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直至试生产的全过程也都在环保验收监测的检查范围内。

第二, 动态性。验收监测应选择在最不利的参数条件下进行, 获取详实、可靠、稳定的监测数据, 以准确评估环保设施在变化的多维变量中的运行效率。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2.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不到位

导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不到位的主要问题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 企业生产量或处理水量低于设计能力的75%, 验收监测所得数据不准确。由于部分工业行业生产存在季节性波动规律, 生产淡季时生产量往往低于设计规模的75%, 这就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并未经受设计水质、水量的全面考验, 验收监测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其运转效果。第二, 忽视了验收监测受气温、试运行时间的影响。尤其是对污水处理生化处理过程中水温20~30℃、10℃以下和35℃以上时的净化效果未作区别检验, 无法获取稳定、可靠的监测数据。

2.2 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

目前,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仍局限于对环境治理设施末端排放污染物及其浓度的监测, 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调试运行还存在有监督缺位、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3 忽视非工业生产型及区域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

就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并重的低碳经济理念而言, 非工业生产型性建设项目类型多样, 环境影响复杂, 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因此, 验收监测局限于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环保配套设施的验收, 简单地将工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内容、技术要求套用在非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上, 显然是无法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要求的。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若干建议

在新形势下, 针对长期验收监测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 我们需要创新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理念, 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到验收监测工作中来, 构建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为环境管理提供扎实、可靠地技术支撑。

3.1 严把竣工验收监测前置条件

要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斟酌竣工验收监测的基本条件, 确定主体工程及主体工程配套环保设施应建设及实际完成运行情况, 待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后, 再进行正式验收。

工艺流程方面, 应现场查看检查企业生产工况、生产运行记录, 复核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与项目批复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方面, 需要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 现场监测设施处理量与设计量、运行负荷, 确定其是否符合工况要求;查看外排污水中是否有第一类污染物, 等。废气测量方面, 要从确定设备运行、生产产量及原辅材料使用量等确定生产负荷, 结合设备运行电流、风机风量、设备压力等资料综合判断生产工况。

3.2 严格控制竣工验收监测时机

依照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后, 为确保采样数据的准确性, 在采样、监测时机的选择上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 对生化处理设施的验收监测, 应尽量选择在最不利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高温工业生产污水采取降温措施, 低温污水应采取保温措施, 将污水温度控制在20~30℃左右;第二, 准确把握采样时间, 确保各处理设施单元采样均来自同一水体, 准确计算单元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第三, 认真抽查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在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前要进行随机抽测, 采样检查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确定企业环保设施运转的稳定性和达标的长效性。

3.3 开展区域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引进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要从新型工业化的高度, 从宏观上检查区域规划项目的合理性、环境承载能力的可靠性、污染集中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的可操作性等内容。区域性验收监测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复杂, 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 应当就建设项目区界周围是否有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进行走访检查, 对照环评报告逐项落实搬迁、防护距离、生态恢复、绿化措施等, 确定监测点位, 并在验收完成后加强监督监测, 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污染源监督管理得到更好地衔接。对于公众直观的、敏感的环境问题, 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 整理公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在并在监测报告中汇总, 反馈给建设单位及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使各项环保验收监测情况更为准确、全面。

4 结语

在当前总量减排的大形势下, 要实现达标验收与总量验收并重发展的环境管理目标, 加强落实各项环保指标及减排措施是验收监测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因此, 监测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研究, 通过改进各项监测技术及工作, 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环发 (2000) 3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北京:国家环保总局, 2000.

[2]张强, 商博.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在污染源监管中应用的思考[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

[3]王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应关注的问题[J].环保科技, 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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