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

2024-08-02

医疗保障制度(精选8篇)

1.医疗保障制度 篇一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有着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做出若干重大决策,加强组织推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简介

(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在城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从1994年起,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后来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近40个城市。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按照“财政支持、农民自愿、政府组织”的原则组织进行试点。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成绩

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主体层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200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02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291万人。二是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最低层次,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承担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个人/家庭缴费责任以及进入后无力承担共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2007年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所有涉农的县(市、区),90%的县(市、区)都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城乡医疗救助1171万人次,救助资金支出了46.1亿元。三是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二、医疗保障制度初步显现

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单位管理医疗费用,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部分职工医疗费用长期无法报销的问题。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的转变,完善政策,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了医疗保险体系。加大财政对个人缴费参保补助力度,帮助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解决了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断加强,形成以“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了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调控机制。从改革的实践看,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参保人员的疾病费用负担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效应明显。

三、医疗保障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作用不断加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省市陆续出台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企业尽责等办法,解决了相当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11月,国务院从2007年财政增收中拿出80亿元专门用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多渠道筹资,加大财政投入等办法,尽快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对农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适当补助。部分省份对不同财力状况的市(县)给予不同标准补助。这既有利于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也有利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障制度。三是提供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医疗保险管理费用不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减轻了基金支付压力。四是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不断增加,方便了参保患者,降低了医疗服务成本。

四、医疗保险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不断缩短与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对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改变了公费劳保医疗长期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问题,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通过建立定点管理制度,利用协议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逐步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筹资和待遇水平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政策框架(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原劳动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二)筹资标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筹层次

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四)待遇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五)补充医疗保障政策

目前主要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封顶线以上、个人自付和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各地普遍采取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补助资金由单位和/或职工定额缴纳,一般为60~100元/每年,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补助资金对职工超出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鼓励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解决学生、儿童等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79个城市开展试点,后来又增补江苏镇江、河北邯郸、河南平顶山以及吉林全省试点,试点城市达到88个。7月中旬国务院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2008年2月26日,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2008年,试点城市扩大到229个城市。主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三)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8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一半,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支付政策上与职工医保的区别:一是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二是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为50%左右。

国家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届时,将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中国的城乡居民无论地域、身份、经济状况有何不同,都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新农合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截至2008年4月30日,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已经覆盖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为91.54%,如期实现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8年上半年,全国参合农民累计受益2.35亿人次,其中住院补偿2039.92万人次,门诊补偿1.94亿人次,体验补偿1355.84万人次,其他(住院分娩、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390.2万人次,参合农民的总体受益面从2007年的14.73%提高到18.13%,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从2007年的31%提高到35.4%,筹资标准提高的实际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做出了全面部署。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各省进行试点。这项制度主要采取财政资助、社会捐助、政府管理办法。一是资助低保人群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是对部分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人群给予现金补助。2007年,全国城乡共救助1000万人次,支出36亿元。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目前,全国所有统筹地区,都建立了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全国定点医疗机构5万家,定点零售药店3.5万家。大多数地方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服务管理政策主要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

(一)服务项目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项目。药品目录采用“准入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地方可以在15%幅度内调整,个人需要先自付一定比例。执行《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共有西药品种1027个,其中甲类315个,乙类712个;中成药823个,其中甲类135个,乙类688个。

(二)就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三)结算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

远景目标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2.医疗保障制度 篇二

一、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现状

( 一) 监狱医疗保障存在问题

1. 财政拨款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近年来, 物价呈现快速上涨, 但绝大多数省份的财政并未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及时对监狱医疗费用进行调整。以2012 年为例, 全国各省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费财政拨款平均为17. 57 元/人/月, 而实际开支达到31. 3 元/人/月, 21 个省 ( 市、区) 医疗费超过拨款执行标准50% 以上。①以上这些还仅是较低水平的医疗保障。

2. 监狱医疗总体条件有限

一是医务人员水平不高。一方面, 由于监狱系统的封闭性, 医务人员队伍普遍缺乏临床专业的继续教育, 临床经验、诊治水平与社会医院还有相当差别。另一方面, 缺少高素质医务人才的进入。监狱医务岗位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工资低, 对已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二是医疗设备相对缺乏。监狱医院的各项医疗硬件设施已不能满足现代医疗要求, 对于一些疑难病症, 监狱医院都难以确诊。此外, 对于服刑人员采用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等方式逃避改造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医务人员往往只能按病犯主诉症状开单, 造成药品消耗、损耗情况突出。

三是外诊风险大。社会医院对住院治疗的服刑人员, 没有特别设置的监护病房, 需要监狱民警24 小时监护, 且在看病押送途中也存在较大风险。近年来, 各地连续发生在押服刑人员借外出看病机会脱逃的事件。如2015 年4 月27 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看守所发生送医途中, 趁民警不备, 打开脚镣逃脱的事件。事后, 相关民警被立案侦查。

3. 社会对服刑人员死亡关注度高

近年来一些单位“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 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服刑人员死亡处理难的问题。实践中, 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会采取围堵大门、找领导哭闹、上访等途径给监狱施加压力, 谋取不菲的“困难补助”。同时, 为避免发生监内死亡事件, 监狱对病犯的救治也是不遗余力, 有些甚至达到十几万元。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病犯入监“进口敞开, 出口不畅”

首先, 监狱不得拒收病犯。根据2012 年修订的《监狱法》,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 监狱不得再以重病等理由拒绝收监。②只能待罪犯入监后, 再酌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狱法》的修订, 导致病犯不受限制流入监狱。部分重病犯根本不具有服刑能力 ( 但又达不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 在入监后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占用相当多的医疗费用。

其次, 暂予监外执行 ( 保外就医) 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在条件上,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仅要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同时“三类罪犯”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 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 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在程序上, 需要由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实践中,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需要自理, 因病致贫现象仍有发生, 造成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不愿出具担保。

2. 缺乏统一的医疗标准

虽然我国实行“全额保障”的监狱医疗体制, 但对于服刑人员的医疗标准却一直没有可操作性相关的制度规范。一些入监前就存在的或先天性的疾病, 如白内障等, 属于可治可不治的范围; 一些慢性疾病, 如慢性胃炎、肾病等, 确实需要诊治的, 但用什么药物治疗, 治疗到何程度, 法律并无给以明确的规定。

3. 服刑人员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障

目前, 大多数省市尚未将监狱服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福建省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 (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服刑期间, 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④有些地区还规定,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 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 才得以恢复。⑤

二、改革现有监狱医疗保障体制的探索

( 一) 推进监狱医疗体制改革的探索

1. 设立派驻医疗室

2009 年9 月初,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派驻了医疗室。该医疗室开设有医生诊室、抢救室、处置室、留观室等相关病房。如果有综合病症或者疑难病症, 医疗室会召集医生会诊, 或转到中山医院救治。派驻医疗室的设立, 较好解决了在押人员日常疾病诊治、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的医疗急救和应急处置。

2. 试行大病统筹

2011 年, 四川监狱系统率先对服刑人员试行大病统筹。所谓大病统筹, 是指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和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及服刑人员个人分别筹集部分资金, 对服刑人员所患大病给予及时医疗的管理机制。同时, 超出大病统筹的起付标准, 将按照医院等级, 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大病统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狱医疗经费短缺等突出问题, 使服刑人员得到了及时治疗。

3. 参保城镇居民医保 ( 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9 年起, 海南省海口市就开始试行将辖区内的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后, 甘肃省临夏监狱、河南省豫南监狱、湖北省襄北监狱也开始试行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同时, 黑龙江省、贵州省、陕西省监狱陆续开始推行服刑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 简称新农合) 。

参保社会医疗保障后, 监狱医院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 临床诊疗药品种类大幅增加, 治疗水平也相应提高。同时, 服刑人员病犯治病难、死亡率高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医患关系得到较好改善。⑥

4. 推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妥善解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 江苏省于2014 年11月下发通知, 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措施的推行, 既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也提高了病犯家属接收的积极性。

随着医改不断深入, 医保基本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从各地实践来看, 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畴能够较好解决医疗资金不足等问题, 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权益, 已经成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主流做法。

( 二) 台湾地区经验值得借鉴

2011 年1 月, 重新修订后的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 ( 下简称健保法) 将“在矫正机关接受刑之执行或接受保安处分、管训处分之执行者”纳入健保被保险人范围。该制度对于当前大陆监狱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台湾健保法规定, 服刑人员的保险费由中央矫正主管机关及“国防部”全额补助。⑦依据《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收容于矫正机关者就医管理办法》, 服刑人员被要求优先在矫正机关内就医; 但是矫正机关无法提供适当诊疗、检查或需要紧急医疗时, 可以戒护移送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戒护就医时, 应安排在医院特设的戒护病房; 没有戒护病房时, 才会安排入住相对保险的病房。基于公平原则, 服刑人员就医比照一般保险对象须缴交部分负担, 其依法应自行负担的费用, 由矫正机关从该犯保管金、劳作金中扣除。

为鼓励特约医疗院所到矫正机关提供健保医疗服务, 台矫正署健保局还于2012 年9 月3 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险提供保险对象收容于矫正机关者医疗服务计划》。根据该计划, 将, 由同一院所或院所团队定点对法务部矫正署所属49 所矫正机关提供医疗服务。

自2013 年起, 全台矫正机关收容人均纳入健保照护体系, 与其他参保人员享有同等医疗权益。该制度的推行, 获得收容人普遍肯定, 整体满意度超过9 成。同时, 由于受到良好的照顾, 医患关系也得到较大改善。⑧

三、参加社会医保的几点建议

2014 年,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指出, “具备条件的省份, 可以试行罪犯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从目前情况看,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罪犯社会医疗保险, 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 一) 需要有明确的立法

首先, 确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立法, 将服刑人员 ( 包括社区矫正人员) 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保险费用”由中央及省级财政、监狱、服刑人员按比例分担, “治疗费用”参照一般参保人员缴纳标准由服刑人员自行负担。为避免治疗延误, 服刑人员自行负担的费用可以先由监狱垫付, 再从其生活费、劳动所得中扣除。

其次, 将监狱医院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运用社会医保基金, 加大对监狱医院基础建设的投入, 进一步提高监狱医院的硬件水平。同时, 对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或新农合) 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由病犯自行承担。经监狱批准, 病犯也可以申请聘请专家入监检查、治疗。

( 二) 完善三级诊疗机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医疗的原则, 由监狱医院承担本监狱服刑人员常见病, 多发病的诊治; 必要时可向上级医院 ( 即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转诊。中心医院也无法提供适当诊疗、检查 ( 验) 的, 可移至当地三级甲等医院继续治疗。

建立协作机制。监狱医院可选择社会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作为协作单位, 建立协作医院专家定期进监坐诊、会诊和住院病犯双向诊治机制, 建设远程视频会诊系统, 减少外诊风险。同时, 在协作医院建立监管病房, 实行全程监控。

( 三) 强化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由监狱干警统一保管, 严禁服刑人员私藏药品。病犯需要服药的, 由医务人员或监区干警严格按照医嘱发放服用, 并做到“送药到手、看病入口、咽下再走”。

二是建立互助机制。通过各种渠道, 广泛接受社会各方捐助和服刑人员爱心捐款, 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 按照自愿原则, 协助罪犯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等, 作为补充。

三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应尽快出台罪犯狱内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 以便监狱妥善处理类似事件。同时, 尽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维护法律的权威。

注释

11柯淑珍.监狱医疗困境与社会化医疗模式的构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 (4) .

2

3

4

5

66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推动监狱服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 2015 (3) .

7

3.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前言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日渐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来到城市往往从事的是最辛苦、最劳累的工作,由于收入的有限,他们面对健康问题往往采用“小病靠抗,大病靠拖”,存在很多病看不起,药吃不起,院住不起的现象。在农村有农民可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有居民可以参加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由于户籍条件的限制的原因享受不到城镇的医疗保障,由于距离家乡太远享受不到新农合带来的优惠,农民工处在一种两不管的尴尬地带。因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要如何将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每一个个体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研究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首先要对农民工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有所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①曾宪义、王利明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人们因生病或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②

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一特殊的群体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国情背景下涌现的。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中从事着平凡而又伟大的工作,但却很难享受到这座城市主人的待遇。在务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遭受健康问题的困扰,然而面对疾病,他们却很难和城镇居民一样具有医疗保障。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健康状况,切实维护人们的健康利益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以及减轻因为个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造成的“看病贵”、“看病难”等社会问题。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进程

1.我国医疗保障四大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四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得到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但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却被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国务院于2007年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形成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农村医疗制度也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合作医疗制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向改革發展。2003年起农村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探索和试点。那些因为疾病而更加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和本就生活艰辛的贫穷者,无力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无法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这部分人去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2.各大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

从本质上来说,农民工是属于新农合的参保范围的,但是由于农民工其特殊性,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农民工有不同的做法。

(1)成都

2003年,在成都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保险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医疗保障。虽然具有缴费低,覆盖广的优点,但是其也有众多的不足,因此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就要被淘汰掉。

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于2010年11月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同意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这标志着成都向打破二元制的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医疗服务均等化目标迈出一大步。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成都市后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改革为全国各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上海

2002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极具地方特色的上海农民工综合保险模式的诞生。在上海农民工属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得到综合保险的保障。“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由三部分组成其分别是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老年补贴保险”④。

2011年7月1日,随着上海市《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以往的上海模式—上海市外来人员从业综合保险被新政策所取代。也就是说,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从单独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到加入当地城镇职工保险,这说明上海市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3)北京

2004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外地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截止2006年底,约有26.2万外地农民工参加了北京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⑤此办法采用“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的日常小病门诊不能优惠报销,农民工再此制度上得到的福利并不高。

北京市2012年也出台法律政策,将北京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意味着在北京工作的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和城镇职工同样的医保待遇。

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说明对于农民工群体的重视,就各地法律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将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成为大的趋势。保障农民工进城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保险待遇对于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地政府出台新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总体是好的,说明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中,但要真正解决生活困苦的农民工医疗问题,还需厘清和有效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制度覆盖的范围

在上海、深圳、厦门、北京等大部分城市,农民工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保护。在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期间,允许无雇佣单位人员参保,这算覆盖面比较广的了。虽然如此,但是家政服务人员和按人才引进的人员依然被排除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由此可见,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率还有待提高。

在上海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中指出参加“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这一规定使得农民工在享受到医疗保障时受到限制,农民工只有在医院门诊和一些定点的医药零售店才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因此在受到一些疾病困扰的时候,往往都是自己熬熬就过去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不全面,在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上也应该多方面进行实施。

(二)医保之间缺乏衔接制度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参加新农合,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后,距离家乡路途遥远,如果产生健康问题再回家就医,很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只好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如北京、上海、成都等)。如果农民工在家乡加入新农合,还在城市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双重参保加重农民工经济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两者不属于统一管理体系。两者之间缺乏衔接和统筹机制,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一旦转换身份回家从事农业活动,那么将不能将参加保险的年限转化到新农合中,造成其利益受损。而两面参保也有可能造成农民工城市、农村都领取保障金,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现在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各个地方有其自己的法律政策,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主体、筹资方式、缴费金额等都不尽相同。农民工离开这些城市到别的城市工作,那么农民工的医保无法继续,各城市缺乏衔接。

(三)农民工参保意识低

“据2007《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35岁以下在城务工的农民占到了农民工群体的79.1%。”⑥可见大部分的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期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年轻力壮,大病住院率低。农民工缴纳较高的医疗保险费用却很受到这一制度的惠泽,这使得农民工产生不如不加入医疗保险制度的心里想法。农民工多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基础性的体力劳动,缺乏法律知识,对于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也很难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社会上也存在这一部分企业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对于这种情况,多数农民工因为保住工作的原因而放弃了参保的诉求。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农民工以及处于过渡期的农民工可能不会参保,部分农民工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失。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是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主体特殊性及其行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是制度缺失,相关立法不完善及缺乏制度保障造成的。

(一)农民工缺乏保障权

在经济发展中,农村和城市已经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财政支出,保障力度,卫生资源等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另外一部分是二级市场。农民工进入城市由于户籍身份和观念上的原因,大多数都进入二级市场,二级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多,此时何谈医疗保障权益。农民工因为二元社会结构很难享受到相关社会保障。各地方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原則也是“低水平,广覆盖”,体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起点极低,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流动性导致参保难

农民工的工作经常变动,充满了不稳定性,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只占20%~30%。农民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技能有限,对于一些劳动量大,工资不高还可能面对不公平对待的工作,自然想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这样许多农民工就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供大于求,农民工也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农民工找到工作就很不容易了,很难再有勇气去和单位谈社会保障的要求。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也导致其对于参保热情不高,导致自己的权益很难维护。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

现在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则只有政策性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明确规定。地方性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不能涵盖所有的农民工且保障水平较低。在具体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法律空白地方大做文章,打法律擦边球,侵害农民工权益,也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法律政策的不完善还体现在,没有根据农民工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在缴费、医疗消费上区别对待。同样的病情治疗在城市和在乡村医疗费用的花费差距悬殊。在城市较高的医疗费用使农民工能不去医院就不去医院,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保障权。目前,专门针对农民工优惠的医疗政策过少,农民工从偏远的农村进入城市务工,收入大多数低于城市职工平均收入,因此在医院医疗消费时很难承受起。“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而是选择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⑦因此,尽快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四、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农民工主体的特殊性,在实际中面临一定问题,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全。

(一)建立医疗保障的对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信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各自为政的法律规定会很快走向统一。近两年一些试点城市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都是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做法也不是毫无理由的,这些新的法律政策具有过渡性质,符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为接下来各地方新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方向和借鉴意义,也为下阶段能够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提供了经验。

现阶段各地方应该既要思考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民工返回农村如何与新农合制度的对接,也要考虑到不同城镇之间农民工转移伴随着医疗保障金的转移和医保时间的续接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可以有劳动保障部门主导专门针对农民工建立一个农民工医疗保障信息库。信息库中有农民工的参保年限、参保城市、缴纳金额等信息,这个信息库各城市可以共享。不仅城市间可以互相转换,不同的医保之间也可以互相对接,这样农民工就可以自由的流动,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二)推行不同种类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也有其特殊性,每一类农民工的需求也不一样。对于那些有固定工作,在城市有稳定居所和稳定的工作收入的农民工就应该加入现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不能搞一些临时的医疗保险,加大医疗成本。对于那些在农忙时间从事农业活动,只在农闲时间才进入城市务工,仍以农村为生活重心的农民工应加入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样在受到健康问题困扰时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还可以增加收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而那些在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城市之间飘荡,没有固定的工作、住所、收入,本身就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若没有一套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保护,一旦遇到疾病困扰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对于这部分农民工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一个流动医保制度,就是在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开设一个医保账户,这个账户只能存钱不能取钱。这个帐号可以跟随农民工转移,随着工作的转变,城市的变化,帐号也随着农民工移动。到了另外一座城市,可以继续参加该城市的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继续缴费,可以保障医疗保障的不间断。这样极大的便利了农民工換新工作,到新城市,还省去了频繁参保退保的繁琐手续。

(三)建立农民工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尽管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如果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过高,保险保障水平有限,将会直接降低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政府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分布情况选取几家医院作为农民工定点服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便利农民工的看病问题,使农民工有病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并将医药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了农民工看病贵的经济负担。政府也可以加大对这部分医院的资金投入,也便于进行管理监督。这种做法也可以合理的引导农民工就医流向,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思,加大农民工保障力度。在上海的安国医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上海安国医院是河南农民工在上海直接报销人数最多的一家医院,这家医院是非营利性质的医院。这家医院的存在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向,农民工可以在类似医院进行治疗并且直接报销。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结语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⑧因此我国应该以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区将农民工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做法为借鉴,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使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医疗保障权有法可依,为农民工医疗保障提供法律支持。

尽管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但我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最终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社会”。

注释:

①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和社会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第22页

②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23页

③美国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l页

④刘传江,徐建玲.《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⑤刘骏.《2009年北京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⑥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出路和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版,第62页

⑦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与道路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l页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路及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

[3]郑功成,鲁全.《农民工疾病与医疗保障》,www.china.com.cn,2007年6月

[4]杜静静.《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分析—以济南市为例》,载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

[5]张莉,裴劲松.《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载于《生产力研究》,2009年08月

[6]康彩霞,王宏.《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探讨》,载于《价值工程》,2010年11月

[7]秦麒瑞.《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完善》,载于《农村经济》,2011年6月

[8]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言实出版社,2006年4月

[11]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载于《经济合作与科技》,2006年6月

[12]李林霞.《新医改背景下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载于《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

作者简介:

冯洋,嘉兴学院文法学院10级法学学生,现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指导教师:刘锦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4.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篇四

孙祁祥 朱俊生 郑伟 李明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一、引言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要求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因此,全民医保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

对于我国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例如:李玲(2006)主张建立以“广覆盖、低成本”为发展原则的“全民基本健康保障体系”。刘国恩(2007)主张政府应放弃补贴供方,采取建立“补需方”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径,同时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提高机构自身的运行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周其仁(2006,2007)认为免费医疗缺乏存在基础,反对“全盘公费医疗”。顾昕(2006)主张城市和农村都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全民医保。葛延风(2007)主张区分基本医疗与非基本医疗,基本医疗由国家直接提供,非基本医疗由个人和社会分担。世界卫生组织(2007)提出,要通过完善各种医疗保障计划,更公平地为全民提供费用保障;通过加强财政税收对健康保障制度的支持、增强服务购买能力以及推进补充健康保险发展等措施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世界银行(2007)主张由一个卫生筹资机构为所有人提供覆盖面广的保障,同时通过公共管理的自愿补充保险提高保障水平。麦肯锡公司(2007)主张,全民医保计划包括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全国统一、强制参加的基础部分和满足更高需求、存在地区差异、自愿参加的附加部分。可见,尽管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最终实现全民医保已成共识,但在改革思路和路径上却存在差异:在医疗保障筹资模式方面,有的主张选择保险方式,而有的主张财政预算投入方式;在补贴对象方面,有的主张补贴供方,有的主张补贴需方;在基本保障水平方面,有的认可差别,有的追求统一,等等。

从全球性医疗体制改革的实践来看,实现全民医疗保障可以殊途同归。目前相对成熟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俾斯麦模式、贝弗里奇模式和商业保险模式。①俾斯麦模式主要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进行筹资,实行社会成员之间的同舟共济;贝弗里奇模式以税收为主要筹资形式,主要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带有一定中央计划色彩;商业保险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精算原则计算保费,承保个人的医疗风险,政府往往提供针对老龄人口和贫困人口的公共保险来补充覆盖程度的不足。由于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实施医疗保障改革的历史条件有很大差异,不能简单地照搬其它国家的模式。首先,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路径依赖”问题,处理好新旧体系的衔接;其次,我国地区间社会经济情况差异巨大,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最后,许多中低收入国家在进行医疗改革时,都结合本国国情对上述各模式进行创新,出现了各种混合模式,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从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通盘考虑既有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提出以“三支柱”为核心的全民医疗保障框架;第二,在改革思路和路径方面,强调同步推进扩大覆盖面与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深化改革;第三,在制度设计方面,结合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考虑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融合与统一。

二、当前医疗保障体系的突出矛盾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经过大约二十年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困难重重。概括起来,当前中国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下述五大突出矛盾。

第一,保障覆盖不足。这是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城市中,只有正式部门②的雇员及退休人员可以获得社会医疗保障,大量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口、没有从正式部门退休的老人以及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均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障。在农村,尽管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筹资能力差,统筹层次偏低,新农合在保障力度上与城镇存在明显差距,若不能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拓展覆盖面的能力将大大受到限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大部分人口还没有被正式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截至2006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仅覆盖城镇就业人口的41%,参保总人口(包括参保退休人员)占城镇人口的27%。大部分非正规部门就业人者、职工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及老人)以及没有工作的居民都缺乏医疗保障。新农合试点县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7%,参合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而商业健康保险一般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少部分中高收入者。

第二,保障力度不够。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应对灾难性医疗费用的止损机制,从而部分丧失了保障功能。测算表明,在目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下,当职工罹患需要灾难性医疗费用的疾病时,病人及其家庭必须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③新农合由于筹资水平不高,保障水平非常低。医疗救助制度刚刚建立,救助水平不高。

第三,费用控制不力。主要指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代表患者利益的第三方购买者谈判能力不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机制存在缺陷,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攀升。此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与医疗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等改革不配套,造成不正常的医疗费用攀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制度的保障功能。④

第四,运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现为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主要在县级统筹。过低的统筹层次难以发挥规模效应,弱化了风险分担的效果,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域上过于分散导致经济状况差的地区,医疗保险积极的筹资能力也较差,从而加剧了不同地区间医疗服务可获得性的不平等。

第五,保障制度不公。主要表现为不同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别很大;缴费不公平,经济状况相似,缴费却不同。⑤由于收入信息扭曲,造成筹资的累退性。⑥

图1 中国卫生总费用的构成情况(1978-2005)

注:①数据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④卫生服务总费用反映全国当年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用筹资来源法测算。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指各级政府用于卫生事业的财政预算拨款。社会卫生支出指政府预算外的卫生资金投入,主要表现为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包括如企事业单位和乡村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建设费,企业职工医疗卫生费,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职工公费医疗超支部分等。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指城乡居民用自己可支配的经济收入支付的各项医疗卫生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

资料来源:1978-2004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6;2005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6)》,http:///open/2007tjts/P113.htm。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病难,看病贵”。由于缺乏风险分担机制,大量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直接支付。1978-2005年间,在卫生总费用中,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由20.43%上升到52.2%(见图1)。自费医疗缺乏公平性,且抗风险能力弱,许多人生病时面临费用障碍,人们收入的不平等转化为获得医疗服务的不平等,并最终导致近年来我国国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趋缓。

三、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框架与实施路径

(一)改革时机和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的经验表明,一国经济起飞的中后期往往是全面拓展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全民医保的有利时机;社会矛盾激化时期往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大发展时期。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当前是实现医疗保障全面覆盖的最好时机。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具有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财力,居民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⑦同时,卫生资源发展迅速,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体系,⑧从而具备了实现卫生公平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问题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中国正处于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最佳时机。

国际医疗保障领域有一个共识,即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共部门的作用,降低自付比例,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同人群医疗保障程度的差别,同时不损害个人更高水平的健康需求。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其中,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在推动建立一个普遍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要满足民众的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因此,未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同时包含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面。

(二)医疗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框架

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我们建议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

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见图2)。

图2 “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流向示意图

注:1.本图中不含个人现金支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公费医疗);

2.连线中的虚线代表支付的范围不同,方框中的虚线表示待建。

第一,公共医疗保险。我国医疗保障研究领域尚无公共医疗保险这一概念,这里所说的公共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三个部分。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构成公共医疗保险的第一部分,主要覆盖城镇正式部门工作的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公共医疗保险的第二部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安排,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弥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缺陷。⑨在城市中,因为存在大量在非正式部门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不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老龄人口和少年儿童,仅仅依靠以工薪税为缴费基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然难以实现在城镇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国际经验表明,实行与基于工薪税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形成互补关系的居民保险计划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普遍采用的一条路径,也是中国可以考虑的制度选择。第二,社会医疗救助。应形成运行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由政府通过税收筹资,对经济困难和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发挥着最后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相类似的制度⑩。

第三,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而商业健康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商业健康保险对所有的居民开放,主要保障在社会保障计划中没有涵盖或涵盖不充分的项目,由此成为社会保险保障项目的补充,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同步推进扩大覆盖面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通过“三支柱”的制度设计实现全民覆盖。改革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一是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路径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矫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性缺陷,实现对城镇正式部门就业人员的全面覆盖。

首先,在费用收取方面,提高筹资的累进性,增强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鉴于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遍采用个人账户制,弱化了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建议将部分个人缴费纳入统筹,适当调整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的筹资比例。其次,在风险集合方面,提高统筹层次,在省一级建立灾难性医疗费用分摊基金,分散地方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风险。该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按一定比例从所辖地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中提取。这既可以成为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止损机制,又可以增强地方医保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并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分散风险,调剂地区间收入差异。再次,在卫生服务购买方面,医保组织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功能,尤其在住院支付方面,可以采取世界各地广泛采用、并在我国上海等地试行的总额预算方法。由于总额预算可能会导致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推诿病人的现象,建议将总额预算与按诊断关联群(DRGs)付费结合起来,发挥DRGs的风险调节机制与接诊激励机制作用。(11)

在矫正上述制度性缺陷的基础上,要为个体劳动者参保提供激励,鼓励那些有稳定工作、除了户口身份之外与城镇就业人口并无区别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如果制度矫正成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覆盖所有正式部门就业人口、退休职工以及愿意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劳动者,成为城镇筹资能力最强、保障范围最广的医疗保障制度。这将大大提高职工医保筹资的公平性,增强风险分担能力,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攀升。(12)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路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实现对城镇居民的全面覆盖。

首先,在资金筹集方面,居民和政府各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缴费责任,随着政府财政筹资能力的增强,可适当增加政府的缴费比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保费分担比例。缴费基准需经合理测算,在收入情况不易考察的情况下按人头定额缴纳,但同时要考虑不同年龄和就业群体在健康风险上的差异,以缓解逆向选择

问题。其次,在保障模式方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并行,设立统筹账户和家庭账户。原则上,居民缴费一部分进入家庭账户,支付普通门诊(可限定在社区层次),其余部分与政府缴费共同进入统筹账户,负责住院以及大额门诊治疗。第三,在保障范围方面,根据“优先设定”的方法设定居民医保所提供的“保险利益包”。应经过成本效益分析,更好地针对保障对象的特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居民的疾病费用负担。第四,在购买服务方面,建议采用前瞻性的支付方式,其优点在于使得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预先得知其将提供医疗服务的支付率,进而根据已定的支付率进行经营管理。由于这一做法将一部分财务风险转移给提供方,使得医疗机构产生激励控制成本。在一定的费用控制与服务质量的目标下,可以将预先设定与事后返还两种支付设定方式适当结合。具体而言,在住院支付方面,可将总额预算与按诊断关联群(DRGs)(13)相结合,总额预算主要补偿治疗病人的“不变成本”,而mRGs负责补偿治疗病人的“可变成本”。使得DRGs变成总额预算的风险调节机制和提供服务的激励机制。在门诊方面,由于主要通过家庭账户支付,短期内难以采用预见性的支付制度,可以考虑按次定额支付。第五,在基金管理方面,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可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并轨,以节省管理成本。另外,在现有统筹账户层次之上,建立灾难性医疗费用分摊基金,发挥类似“社会再保险”的功能,分散所辖地方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风险,同时减少分割的基金由于准备金要求带来的资金沉淀。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同时,鼓励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收入较低、但常年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

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功建立并推广,将覆盖城镇原来无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口。与此同时,由于形成了区域性的买方垄断力量,可以更好地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14)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路径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矫正新农合的制度性缺陷,实现对农村居民的全面覆盖。首先,在费用收取方面,要提高政府补贴水平,扩大筹资规模。我们的测算表明适当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在财政是可行的。(15)建议在未来的3年中,逐步将对参合农民的财政补贴提高到人均80元。以后随着政府财政能力增强,相应地增加对参合农民的补贴。同时,要优化中央财政的补助方式,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改变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参合农民采取按人头补助相等金额的做法。中央财政拨给各个地区的配套补贴可以以各地区的人均收入为基础,根据下式计算:P=100-45S2/N2,和50≤P≤83。(16)其中,P是中央政府的资助率;N和S分别代表全国和各地人均收入。这样,对于财政较为拮据的贫困地区,补贴数额或比例会高一些,对于财政收入比较充裕的富裕地区,补贴数额或比例要低一些。此外,要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对新农合投入的职责分工,由省市财政负担全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其次,在风险集合方面,建议由政府出资,在目前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再保险机制,提高风险集合的有效规模,增强风险分担的效率。同时,这个再保险机制还扮演着“止损”功能,分摊参合农民发生的灾难性医疗费用。再次,在卫生服务购买方面,建立并加强新农合与卫生服务提供者网络的联系,新农合的组织者要真正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功能。达到支付方式应有的效果还取决于其他相关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使用。另外,通过有效的预防和病例管理也可以从技术上抑制卫生服务成本的攀升。

在矫正制度性缺陷的基础上,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实行强制性参加,以避免逆选择。同时,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缴费方面的补贴。对于那些季节性打零工性质的农民工群体,在制度上保证其参加新农合的重要前提是改变目前报销时的种种障碍。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探索多种途径与农民工输入城市合作,设立或委托更多农民工定点“医保”医院,为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同时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从而解决农民工带“新农合”进城的“医保”问题;二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看病回乡报销医疗费用的门槛。如果制度矫正成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覆盖所有农村居民,提高低收入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他们免遭疾病导致的贫困,提高现有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增强风险分担能力。(17)

4.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改革路径

通过“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方式实行全面覆盖。为避免贫困成为获得医疗服务的障碍,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医疗救助要逐步与公共医疗保险相互配合,主要免除医疗保险计划参加者共担的医疗费用。现阶段公共医疗保险机制尚不健全,可以考虑通过定点医院直接为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做法。另外,乡村地区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机制。5.商业健康保险改革路径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目的是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在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建立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内,政

府举办的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为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首先,需要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探索保险公司为社保部门提供具体经办服务。其次,要加强与卫生机构合作,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理。最后,争取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团体购买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支出部分应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费部分和获取的医疗保险金均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措施减少保险组织者的逆选择行为。(18)另外,为了避免扭曲公共医疗保险共付机制,对与公共医疗保险的需要个人共担费用的部分,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四、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在实现全民医保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整合,最终实现不同制度框架下保障水平“多重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转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共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医疗救助一般针对低收入群体,不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公平原则,同样也对消除贫困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医疗救助与社会保险并行的医疗保障体制被世界各国实践证明是缺乏效率的,比如泰国在实现全民保障计划以前,有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低收入者健康卡”计划(LICS),但是由于人群甄别的困难以及针对穷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堪忧,使其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医疗救助的发展方向是整合在公共医疗保险框架之内,即在财务上,将医疗救助基金同医疗保险基金整合;在管理上,统一纳入医疗保险的偿付体系。这样有利于在各地区形成医疗服务的单一购买者。国际经验证明,这样做不但有利于费用控制,医疗服务系统也有良好的反映。由此,主管医疗救助的民政部门可以将精力放在其擅长的困难人群甄别和受益对象确定上,而把基金支出管理和医疗服务购买的职责交给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更有利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平稳运作。

第二,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目前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实现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的主导思想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待条件成熟以后,逐步实现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的整合。城乡整合的第一步应该着眼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原因在于:从筹资水平来看,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更为接近,初步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整体水平,符合优先次序原则;从基金管理上来看,新农合在县级统筹,而城镇居民医保一般为地市级,初步的整合可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提高风险分担的效率,增强保险方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此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整合有利于缩小其在整体上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差距,为医疗保障进一步的整合减少障碍,也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

五、结语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障改革道路,基本结论是:第一,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应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第二,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文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各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路径。第三,未来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整合应主要包括:公共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以及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注释:

①乌日图(2003)曾将医疗保障体系概括为以英联邦为代表的福利型医疗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体系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保障体系等三种不同的经营模式。

②正式部门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单位等。

③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社会保险改革和商业保险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

④对部分地区的调研甚至表明,部分农民没有从新农合中受益,反而受损。

⑤自由职业者一般按照平均工资水平缴费,明显高于普通职工的缴费水平。

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高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难用工资标准衡量,而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性收入却往往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在新农合中,采取固定缴费制,不与收入相联系。

⑦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税收收入37636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11759元。

⑧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卫生机构29.9万家,床位336.8万张,卫生人员542.7万人。按人口计,千人口卫技人员3.48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45张。2004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7590.3亿元,占GDP的5.55%。药品生产和供应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需求。截至2005年底,全国经过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416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8000多家,还有药品零售企业12万家。

⑨2007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

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

⑩如美国的Medicaid,新加坡的Medifund等。

(11)“总额预算+DRGs”的支付机制创新被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采纳,并且实践效果不错。

(12)但以下因素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高收入可能反对增加缴费;政府基金管理能力较弱;医疗服务提供者对费用控制机制的抵制以及单位隐瞒雇员情况等。

(13)诊断关联群(DRGs)国内也称为按病种付费。实际上单纯按病种付费并不是DRGs的全部内容,还应综合考虑病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既往病史和有无并发症等因素。

(14)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以下因素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它们包括:政府建立并推广新制度的决心或力度不够;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地区间筹资能力不均衡,导致一部分地区资金沉淀,另一部分地区入不敷出,由于缺少资金的调剂机制,导致地区间的不平等;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提供的保障利益不同,如果不能恰当的设定保障范围,将导致不同社会身份人群的不平等。

(15)测算假设:(1)根据2000-2006年的城市化进程,假设农村人口每年减少1.62%;(2)假设参合率为80%,则根据中央的规划,2007年新农合将覆盖64%的农业人口,2008年将覆盖80%的农业人口;(3)假设2007年政府对每个农民的补贴额全部达到40元。同时假设政府对参加农民的补贴额进一步提高到人均80元。这样,如果新农合2007年覆盖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人均补贴40元(包括东部地区),总财政补贴185亿元;人均补贴80元,总财政补贴为369亿元,分别占2006年财政收入的0.4%和0.94%;如果2008年实现全面覆盖,人均补贴40元,总财政补贴227亿元;人均补贴80元,总财政补贴不过454亿元,分别占2006年财政收入的0.58%和1.15%。

(16)这个公式也是美国的医疗救助(Medicaid)中联邦政府和各州分担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参见Robert J.Myers, Social Security,289,转引自张奇林.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

(17)但以下因素将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政府投入不足;最贫穷的人不能全部参加新农合计划;再保险虽然可以应对新农合由于随机性波动而造成的入不敷出的风险,但却无法弥补制度性的收支缺口;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等。

5.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篇五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却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发布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当前我国的医改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外部问题是人口老龄化给统筹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和部分企业仍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内部问题是医保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管理比较落后;配套改革方面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尚未到位。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主要总结为五个方面:医疗机构改革难到位;资金筹措渠道难统一;社会统筹难操作;账户管理难分开;筹资比例难确定。

6.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篇六

班级: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101班

姓名:周姣姣 学号:111101501442

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内容摘要:文章从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谈起,阐述了不同时期我国对流动人口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分别从陕西,西安等地方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实施和处理方案,及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和自己对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流动人口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

户籍制度

人力资源

社会福利

在说明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为你们解释什么是流动人口?什么是医疗保障制度?流动人口是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底开始在全国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由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轨;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8年在全国范围推开;2003年、2005年分别建立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等困难群众进行救助;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把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三纵,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困难群众参保和个人负担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对于群众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虽然我国对居民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仍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福利,几乎也没有社会救助,因为社会救助一般需要户籍为前提,社会保险最多,慈善事业处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之间,也就是说,慈善事业对于流动人口的覆盖面要广于社会救助,因为慈善事业不需要以户籍为前提。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3亿,占全国人口17%。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提供了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最新现状。报告指出;52%的就业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58.4%、48.9%和25.1%,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仅为10%左右,而参加新农合和新型养老保险的比例尚不到10%。《报告》显示,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比例低,异地接续仍然困难,在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被访者中,74.7%没有将养老保险转移到现工作城市。这将造成前期缴费的失效,不能为流动人口未来生活带来真正保障。不了解养老保险接续政策以及接续手续复杂是流动人口未能进行养老保险接续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家庭抗风险能力弱,低收入阶层人不敷出问题严重,4.5%的流动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00元,27.0%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20%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与消费支出比为1:1.12。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特别是贫困人群的安全网,显然在覆盖流动人口方面制度效能存在严重的缺失。

由于我国流动人口多而杂,所以实现全民医保,也对流动人口实行医疗保障是十分困难的。原因是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主要存在三个问题:没有参保、间断参保和重复参保。首先,部分流动人口没有参保。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从来都是世界各国推行社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对象。其次,流动人口间断参保。在新就业地,流动人口以前的参保年限自动“清零”,不能连续参保,影响了流动人口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第三,流动人口重复参保。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行强制或半强制参保,加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意吸收中小学生来降低基金风险,出现不少重复参保现象。这三大问题源于社会医疗保险体制的缺点和中国特有的体制缺陷,对实现全民医保形成三大挑战。

就目前而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09年12月31日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也是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有13条,其中最重要的三条是下: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除此之外,许多地方规定,入户分离居民,在异地居住一定年限后可以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地方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含子女)在城镇长期定居的,有合法的房产证明、工商税务注册依据,且不回原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需要出具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参保证明,经社保部门同意后在定居地登记机构登记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只能在限定条件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我们陕西而言,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鬲向前在记者发布会上表示:今后3年,我们要重点做好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流动人员为重点,探索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缴费年限互认办法;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除此,2012年09月26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召开《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陕西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对于西安,除此之外,还规定将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纳入居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费用社会承担。

虽然中国及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不断为人们着想,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财政投入相对不足,越来越软。还有社会医疗保险欠公平、低效率。处在不同地域和保险系统的居民只有区域内和系统内的小范围公平,难以保障人人享有公平的医疗待遇。我相信为了使全民更好地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将重点建设包括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7.医疗保障制度 篇七

一、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泰州市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2003年, 省政府、市政府分别制定了《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积极开展试点。各级政府均将新农合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加以推进。经过多年的新农合制度的运行, 泰州市的参合率逐年提高, 由2004年的70.96%提高到2010年的99.57%, 筹资标准由当年的人均30元提高到2010年人均不低于150元, 补偿范围从单纯大病住院扩大到门诊住院统筹补偿, 补偿方式从一年一报发展为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最高补偿金额从不足5000元提高到2010年的8万元。通过实施新农合制度, 从根本上解决了以下几个紧迫性问题:

1. 有病及时诊治, 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新农合制度实施前, 农村居民没有医疗保障,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 许多农民是“小病拖, 大病挨, 得了重病才往医院抬”, 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 农民看病得到了报销, 农村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得到释放, 原来不想看或不敢看的病现在因为能报销敢看了, 有病能及时治疗, 有效地防止小病拖成大病。2004年, 泰州市新农合住院率仅为1.99, 2010年截止目前住院率为5.29%, 增长了1.66倍。新农合的实施, 帮助农民有效克服了“小病不看, 大病硬拖”的现象。

2. 减轻农民负担, 缓解“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

随着筹资标准的增长, 我市新农合实际补偿比逐年提高, 补偿比由2004年15.26%提高到目前的43.55%。2010年截止三季度末泰州市累计补偿32397.98万元 (其中住院补偿29866.67万元, 门诊补偿1609.192万元, 分娩定额补偿676.625万元, 特种大病补偿242.7471万元) 。受益面为23.92%, 住院实际补偿比为43.55%, 有效减轻了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同时, 我市根据省新农合实施意见的要求, 在泰兴市开展依托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的试点, 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办法, 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在姜堰市开展“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使参合人员得到最大的实惠。

3. 实施医疗救助, 提高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

新农合制度虽然解决了目前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但对于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对农村中的重特大病患者, 光靠新农合制度是无法缓解的。为此, 泰州市政府大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的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参加新农合, 其参合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全额支付。随着《泰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救助政策的实施, 不但保证贫困人口都能参加合作医疗, 而且对生大病重病、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较高的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为进一步简化手续, 方便办理医疗救助, 部分市区已实现了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 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让贫困人口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存在不足及原因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于广大农村居民的需求相比而言, 仍有一些差距, 具体表现在:

1、补偿标准偏低

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 我市的补偿比虽然有所提高, 但由于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提高和次均住院费用的上涨, 农村居民的医药费支出未得到有效降低, 主要原因是我市的筹资标准偏低, 部分市区执行的是全国最低限标准。筹资标准和泰州市财政的配套补助标准位列苏中地区的最低水平, 导致少数市区乡镇政策补偿比不足60%, 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政策补偿比不足40%, 参合人员的实际补偿比不足45%, 农村居民自付的医药费仍然较高。

2、管理体制紊乱

我市四市两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除泰兴、姜堰仍隶属于卫生局外, 其余全部纳入人社局进行管理。由于主管部门的不统一, 新农合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四市两区难以统一, 管理体制难以理顺。上级文件的出台和相关措施的落实难以统一步骤。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重复参保的现象。究其原因:大部分是在校学生的重复参保, 根据要求, 农村在校学生应以户籍所在地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将在城区上学的农村学生纳入了学生医保的范围, 造成了部分人员既参加了新农合也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如2009年, 兴化市共有5653名人员既参加兴化新农合, 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其中含5434名农村小学生) 。以上情况, 既增加了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重复投入, 同时, 相关政策规定重复参保的人员无法多重享受医药费补偿, 也增加了部分参合人员的负担。另外, 由于部分地区主管部门的不同, 政策的不统一, 部分参合人员既享受了医保补偿, 也享受了新农合补偿, 既违反了文件的要求, 也影响了我市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

3、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与要求有差距

市区各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省编办要求核定编制, 配备了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经费全部由各市区财政全额拨款, 但经办机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部分县市无医药专业人员,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诊疗行为以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 部分市区镇级经办机构既无专职的新农合工作人员, 又无工作经费, 基层大量的新农合工作由卫生院 (医院) 工作人员兼职承担, 人员流动性大, 工作效率难以提高。

三、对策及建议

1、建立新农合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结合我市农村居民的医疗消费需求和医药费用自然增长的实际, 建议:我市每年的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 其中个人筹资不超过标准的30%, 各级政府财政配套补助不低于70%。加大我市市级财政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 不低于同等地区其他地级市的水平。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省中等偏上, 2009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196.72元, 2010年筹资标准只占农民纯收入的1.83%。随着农民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合人员对医疗的需求不断提高, 我市应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增长机制, 每年根据要求及时下达筹资标准, 既可提高补偿标准, 也可避免每年由于筹资标准出台较晚, 导致新农合补偿方案滞后, 影响参合人员补偿的及时性, 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2、实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 提高管理水平

新医改方案中提出要求: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救助之间的衔接, 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并逐步整合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为改变我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的现状, 建议理顺市级、县级、镇级经办机构的关系,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又要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偿、重复资源、重复管理。推动我市各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的管理水平。

3、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

新农合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一件好事, 为能把好事做好做实,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建议由市政府统一规定在各县级经办机构配备人员的标准和要求。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 在各镇配备专职的新农合结报人员, 进行新农合的补偿结报和一定的监管工作, 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做到“有人办事, 有钱办事”,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参合人员及时享受新农合的补偿, 进一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8.医疗保障制度 篇八

一、“四项制度衔接”的必然性

——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需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的要求之一。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政府组织向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大事,是政府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表现。

——是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需要。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程度不高、保障水平有差距,关系不能转移,看病不方便,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突出。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完善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有利于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状况、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民心工程。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不协调发展的问题。其中,至今尚未建立全面、系统、公平、有效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因素之一。实施“四项制度衔接”,运用法律、政策、经济、制度和行政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有效地疏导存在的矛盾,使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门、不同人群、各种要素处在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四项制度衔接”的可能性

——时机基本成熟。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发展医疗保障事业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并统一了公共财政城乡居民补助均等化。这为“四项制度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和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经济条件基本具备。1979-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6%;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7%。国家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13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6131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9年的1717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提高到5153元。同时,中央决定投资4万亿元扩大内需,3年内各级财政投入8500亿元用于医改,其中很大部分投入医保事业,为“四项制度衔接”奠定了经济基础。

——已有成功的尝试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一些省市在“四项制度衔接”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广东省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江苏省、杭州市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成都市实行“五个”统一建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以上经验,为制度衔接提供了宝贵借鉴。

——拥有一支善于管理的队伍。我国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几年来,基础管理扎实,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省(区)、市、县三级行政、经办管理体制。并拥有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善服务、能吃苦、有劲头的管理队伍,为制度衔接奠定了管理基础。

三、“四项制度衔接”的重点

(一)推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衔接。整合“四项制度”,重点先行整合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统一制度构架。按一种制度、两个参保平台的不同筹资标准构建制度框架,实现新农合向医疗保险转轨,使制度覆盖到所有地区、所有人群,享受同等财政补助,同等缴费义务,同等待遇标准。二要统一统筹层次。新农合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与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一致,实现制度间的关系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三要统一城乡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居民收入差异情况,建立不同参保平台的缴费标准,初期暂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个缴费档次,由居民、农民选择参保。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政策的完善,要逐步建立起适合城乡居民不同需求的多个缴费档次和与之相对应的多个待遇标准,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四要统一城乡保障范围。统一制定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机构以提供基本药物、基本诊疗项目为主,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到费用低的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五要统一城乡医疗待遇水平。坚持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不同参保平台确定不同待遇标准,统一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基金报销比例。逐步降低起付线、提高基金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未成年人的统筹基金起付线。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诊医疗统筹,扩大受益面。

(二)加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一是促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统筹制定城市区域内的统一政策、标准和管理,方便就医购药、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问题。实现参保人同市生活,同市便利,共享医疗资源。二是统一缴费基数,针对县(市)发展不平衡实际,可设不同缴费率,供不同经济状况用人单位选择。三是均衡城乡医疗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待遇差别,减少社会矛盾。对用人单位缴费率達不到6%的地方要提高缴费率,确保有钱办事;控制统筹基金结余数量,使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同时,要控制个人负担水平,探索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办法,对个人负担数额实行年度封顶。四是调整个人账户使用方式,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充分发挥基金共济作用。五是统筹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具有国有工龄、现已无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采取政府帮助、基金结余调剂、企业尽力、个人尽责等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的办法,保证他们病有所医。

(三)统筹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取消政策歧视,打通各项制度通道,在参保年度内,允许不同身份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宜的一个险种参保。流动人员身份改变的,其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可互通、可转换,跨地区可转移、可接续。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等,通过强制措施,促使其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要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三是允许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农民参加职工医保,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达到60岁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四是探索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衔接的办法,把最高支付限额从6倍提高到6倍以上或不封顶。五是做好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不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城乡居民,通过申请、评审、公示,年度个人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可获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做好各项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的衔接。一是整合管理资源,把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的“四项制度”职能统一归口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城乡一体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实现“四项制度”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规划、城乡差别的问题。二是明确省(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医疗保险职能、责任,明确经办机构级别。三是建立市、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服务平台,统一经办执行标准、业务流程,形成层级分明的管理格局。四是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统一信息标准,使各种医保数据实现无障碍交换、共享,实现医保“一卡通”。五是健全城乡医保绩效考核制度,统一制订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贴、医疗费结算挂钩,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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