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通知范文(共9篇)(共9篇)
1.迁移通知范文 篇一
关于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2012届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
2012届毕业生即将离校,为了方便各位毕业生更好、更快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与茅家岭派出所商量,报处领导同意,现在开始为一些需要提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参加家里的考试、找工作等)的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办理的毕业生应缴清四年的学费后,带上学生证直接到保卫处户籍室尹真老师处开单办理。
另外,有学生来问:“毕业后户口可以保留在学校一年?”在这里申明一下,毕业生必须在离校时把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并不可以保留在学校。如果不回去落户,将会变成黑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请相互转告。谢谢。
注: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请各位同学算好回家的时间前来办理。
保卫处户籍室电话:8150608
茅家岭派出所电话:8323096
上饶师院保卫处户籍室
2012年6月11日
2.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范文 篇二
1、外省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北京市的:登陆http://sfks.bjsf.gov.cn网站,选择“备案登记”,进入“资格档案迁移”,填报资格档案迁移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获得申请单号,请将此号码书写在接收函或个人书面申请上。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办理即可,相关材料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⑴法官、检察官、公证员:①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②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
⑵在外省市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京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须完成当年备案)和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实习律师证原件及A4纸的复印件(实习期须满10个月)。
⑶外省市执业律师: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 本市律师管理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及复印件(A4纸)或律师管理平台上的的律师档案到京公告打印件。
2、北京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出到外省市的:
⑴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迁入地司法考试部门要求)向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⑵经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向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出调档函,北京市国家司法办公室收到调档函即按照相关程序迁出档案至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省厅级司法考试办公室)。
档案迁移后,备案和变更备案程序按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办理。
3、档案迁移相关注意事项:
⑴网上填报迁移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3.迁移通知范文 篇三
关于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所):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6月1日之前归还,从6月1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请将户口迁入的详细地址填入相应的《毕业生入户登记表》[户口迁入地址必须写明到:XX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XX房(下同),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0号1102房]:
4.迁移通知范文 篇四
各教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2013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和院办通[200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的原则
1、毕业生已找到工作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或用人单位准迁户口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2、毕业生愿意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3、暂没有落实户口迁移去向的毕业生,根据户口迁移规定,在两年内,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迁移去向后再办理迁移手续;过两年仍未落实迁移去向的毕业生,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政策将其户口注销,并开出迁回原籍的《户口迁移证》。
二、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
1、毕业生在离校时或离校后一个月之内,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先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将迁往地址一栏填写具体、准确),交户口迁移费15元,然后由本人领
取《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户口需保留在学校的,请填写好《毕业生户口保留登记表》,交户口保留、迁移费用30元。在两年内,保卫处负责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户政手续;毕业生落实好户口迁移去向后,保卫处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可本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办邮寄,不另收取费用。
3、毕业生离校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将按照户口保留情况对待。
三、其它
1、毕业生离校时,务必按照本人的具体情况办理户口迁移或保留手续,交清相关费用,否则,保卫处不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由于时间紧,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好保卫处印发的毕业生户口迁移或保留登记表,并以学院为单位收齐相关费用,于5月28日之前交保卫处办公室户籍室。
3、毕业生户口迁移办理地点设在保卫处办公室户籍室公室。(第二办公楼三楼)
联系电话:7186035联系人:廖老师。
湖南文理学院保卫处 2013年5月20日
2013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
2013届毕生户口保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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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迁移通知范文 篇五
1、。请拿到户口迁移证的同学尽快办理上户手续。(如迁移证过期,可直接持迁移证去新开铺派出所改期。如迁移证丢失,先去新开铺派出所3楼档案馆找到迁移证另一半的编码,然后去报社挂失,带上挂失的发票再去新开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跟报到证一致。如迁移地址与报到证不一致或需将迁移地址写到具体市县,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在6月3日前送交保卫处。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学号、姓名、专业、身份证号码、迁往地址。(限湖南省外,省内不需要申请)
3、迁移证开出后,原则上不能改动。在确定户口迁移地址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动的,一定要在新开铺派出所打印户口迁移证之前通知保卫处户籍科。
4、户口迁移证若有误,请不要用有色笔涂改,只能后交保卫处户籍科。
5、,如户口迁往录取学校,必须与保卫处户籍科联系。(外校)
6、请各学院指派专人做好本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户口迁移证在毕业生离校后不能发放下去的,须交回保卫处户籍科统一保管。
7、根据有些单位几年不会给学生上户口的情况,户口最好不要迁往工作单位。
8、所有迁到学校的学生户口都是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户口
9、的户口是的户口迁移证、户口是的长沙市集体户口登记卡。
10、保卫处户籍科联系人:卢虹
联系电话:0731—85623053短号:67666
请各位毕业生认真阅读保卫处网站http://bwcn.csuft.edu.cn/上关于毕业生
户口常见问题的文件。
保卫处户籍管理科
6.迁移通知范文 篇六
【发布文号】汕府〔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03-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3〕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7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城市中心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户口迁移工作应当符合我市人口发展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政、对外经济贸易、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城市中心区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具备随(调)迁条件的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十六周岁以下,下同)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一)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属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调入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助师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工);
(三)调入教育系统到幼儿园任教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到小学任教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职称;到中学、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学校任教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教两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
(四)属特殊岗位人才或急需人才、技能型人才、操作型人才的,应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
(五)属国家统一分配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出具入户证明的跨市、县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
前款规定中属夫妻分居两地和父母身边没有子女,要求照顾调动安置的人员,其入户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中心区居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申请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其中,属申请投靠配偶、父母的,当事人还必须提供在原户口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必须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且夫妻一方的户口在城市中心区外五年以上。
第七条第七条 购买城市中心区新建商品房(住宅)的业主及其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以根据购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35-50平方米的,迁入1人;51-80平方米的,迁入2人;81-100平方米的,迁入3人;购房面积在101平方米的以上的,迁入4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入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监护人同时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经营合作期在5年以上的内联企业,根据该企业的投资总额配给职工集体户口,投资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配给5人;投资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配给10人;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配给15―20人。在城市中心区工作2年以上的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其中,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师以上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以上等级证书。
按照前款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九条第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城市中心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其亲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每投资50万美元迁入1人。
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城市中心区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其亲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每捐资50万港元迁入1人。
第十条第十条 经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外地驻汕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该机构性质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属办事处的配给5人,属联络处的配给3人,其符合本市规定的干部调入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收录(聘)用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城市中心区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收养登记证》的城市中心区居民的子女;
(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迁)回城市中心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城市中心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六)经市人事、民政或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离退休干部;
(七)经国家、省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均从事远洋、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或均是现役军官,并在城市中心区有亲属的;
(九)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安置在城市中心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迁)家属;
(十)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官的家属;
(十一)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劳务工;
(十二)在城市中心区连续暂住七年以上并连续七年申领暂住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员;
(十三)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接收分配工作的生源地不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四)生源地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五)原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人、劳改释放人员、以及解除劳教、少教人员;
(十六)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外省生源新生;
(十七)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
(十八)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安置来城市中心区的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审核户口迁移的申请,并在公安部门警务公开规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是否核准,不同意户口迁移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办理程序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做出的审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户口迁移办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户口迁移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运管通知范文 篇七
为更好地贯彻《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从2014年4月1日开始,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支队将对长春市驾驶员培训机构落实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经营资质是否合格
1、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2、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练车。教练车要安装GPS培训计时系统和副后视镜、副制动器、灭火器等,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学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评定要达到二级以上。2014年教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从4月1日开始至6月末,各培训机构到长春市有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非法改装或者拼装、非学牌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3、教学场地要求全封闭,沥青或水泥硬化;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4、有适应培训业务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
二、培训经营
1、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场外报名点的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
2、培训机构应当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规范文本见群共享。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项目及培训学时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及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用后,办理退学手续。
3、各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即日起,各培训机构将经营场所外设的报名点的详细资料报给我处王英杰。
4、科目二培训应当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场地内进行,擅自在许可场地外从事科目二培训的,按无证经营查处。在道路上进行科目三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满足相关条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5、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填写要真实、规范,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三、教练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建立教练员考核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主要包括:教练员基本情况、教学质量、不良记录等。教练员考核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1、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二)按照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从事培训教学活动;
(三)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四)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得离开副驾驶位置让学员单独操作;
(五)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外从事培训活动;
(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作风整顿建设通知范文 篇八
中共仪陇县日兴镇委员会
关于加强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
通
知
各党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干部作风建设,激发干部积极向上、锐意进取的昂扬斗志,顺利完成县党代会和镇党代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全县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动员会的安排部署,根据仪委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镇党委决定在全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党性、严纪律、树新风、促发展”为主题,深刻剖析全镇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以优良的作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通过作风整顿建设,要着力解决个别干部思想涣散问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着力解决工作懒散问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着力解决办事困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着力解决行为不端问题,进一步提高道德修养,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
二、整改范围和对象
这次作风整顿建设的范围是全镇镇村干部,重点是各支部、村(居)委负责人及镇全体干部职工。
三、阶段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学习教育阶段(2011年12月25日前)。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及各支部、村(居)委负责人大会,广泛动员,组织学习,认真讨论。根据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讨论和自我学习思考等方式,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相关论述和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市县党代会主题报告、陈科书记在全县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每位干部要记好专题学习笔记,镇全体干部要写出心得体会。
(二)查摆问题、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5日前)。镇机关,各支部、村(居)委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五对照五检查”:对照思想作风,督促检查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党性原则、全局意识、组织观念、思想路线、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问题在;对照学风,督促检查在学习态度、学习广度与深度、学用结合等方面的问题;对照工作作风,督促检查在服务群众、工作态度、遵守规则等方面的问题;对照领导作风,督促检查在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工作纪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问题;对照生活作风,督促检查在公务活动交往、社会交往、生活情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重点查找思想涣散、纪律松散、工作懒散和服务效率不高、群众办事困难、个人行为不端的问题。每位干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自我剖析,研究改进措施。领导班子要利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着力整顿、落实见效阶段(2012年2月19日前)。针对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立说立行。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方向,落实整改责任,并对制定的整改措施及目标进行公开承诺,以整改落实的实际效果接受群众检验。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3月5日前)。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整改情况,结合推进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绩效考核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解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若干规定,建立长效机制。重点针对干部思想涣散、纪律松散、工作懒散和服务效率不高、群众办事困难、个人行为不端以及工作不在状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建章立制,严明纪律,逗硬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支部、村(居)委要按照党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干部日常工作和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把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一)精心组织,科学部署。镇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干部作风整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干部作风整建设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负责上下协调联络和情况信息报送。各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从自我做起,当好表率,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剖析原因,带头抓好整改,促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二)统筹推进,注重结合。要将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建设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与“勤廉双优”、“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结合,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相结合,与推动当前工作相结合,实现作风整顿建设与推动各项 “两不误、两促进”。
(三)严肃认真,加强督查。镇干部作风整顿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推进全镇工作协调同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扎实的,要进行“补课”,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对顶风违纪者,从快从严处理,镇党委把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纳入2012目标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加强宣传,典型引路。镇作风整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典型事例和干部队伍中好的典型人物,大张旗鼓宣传报道,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和维护我镇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的成绩和干部良好形象。要有针对性地解剖反面典型,引导大家对照反思,吸取教训,为开展干部作风建设营造强大声势和深厚氛围,有正面的声音回应社会的期待,提升应变能力,加强上下沟通,抢占舆论宣传阵地,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党政干部要迅速反应,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防止恶意炒作,始终把握工作主动权。
(五)讲究方法,提高实效。要立足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查找问题要准,自我剖析要深,自我批评要严。要发扬民主,加强监督,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对干部作风整顿建设的监督。要保证质量,不走过场,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正面引导与查处典型相结合、完成规定动作与自我创新相结合,确保作风整顿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011年12月19日
中共仪陇县日兴镇委员会
加强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一、干部作风整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廖英杰 党委书记
副组长:赵思跃 党委副书记、镇长
伍元宏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执行副组长)饶 方 党委副书记
成员:王 勇 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 勇 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 俊 党委委员、副镇长 蒲 文 党委委员、财政所长 陈昌武 纪委副书记、计生办主任
陈雪梅 纪委委员、机关支部组织委员、民政所长 徐正伟 纪委委员、机关支部纪检委、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胡 莉 纪委委员 郑元华 党政办主任
刘 君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兰 伟 团委书记
二、干部作风整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伍元宏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主任:郑元华 党政办主任 成 员:兰 伟 团委书记
李晓伟 党政办干部 康州源 党政办干部 贾 锐 党政办干部
吴建平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干部 何 杰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干部
主题词:作风 整顿 建设
通知
日兴镇党政办
2011年12月19日印
9.迁移通知范文 篇九
各二级学院:
截止目前,我院2003年至2008年仍有部分毕业生因故没有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的通知》(沈公发【2008】207号)的文件精神,往届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学校的,今后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本人凭要求将户口迁出的申请(一式两份)、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复印件(或财务处出具的不欠学费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学校意见;
2.本人持申请、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和学校意见到友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迁回我市投靠父母落户,应按照沈阳市公安局的相关政策办理;
4.若委托他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因学校北陵校区正在置换中,为保证往届毕业生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各二级学院协助,尽快联系相关学生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附:未迁移户口的往届毕业生名单.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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