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7篇)
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胶南市水泥制品厂
关于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认真搞好安全系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发展与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总方针,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应于全厂生产车间和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条:车间、班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实行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岗位个人三级安全防护责任制。
第三条:车间、班组的安全工作必须接受和配合厂职能部门安全员的上岗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组织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和设备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按时编制车间安全措施计划,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负责实施。
5、制订作业计划和工艺规程时,应有安全、生产、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计划,并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6、定期对职工进行人身、设备的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调转职工及短期来学习的外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岗位教育。
7、按计划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资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8、定期检查各生产环节安全卫生情况和设备、特种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9、有权杜绝任何危及生产安全的指令。
10、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抢险和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的措施,并及时向厂部和主管职能部门汇报,按事故管理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细则》,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开好班前、班后会,及时总结本班组的安全状况和设备、特种设备的运转情况。
3、不断巡回督促、检查班组工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对成品材料、要安管理标准放置。
4、定期组织学习岗位、设备管理操作规程,及时纠正各工序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排查不安全因素。
5、定期提供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技改措施计划。
6、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7、发生工伤或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车间和厂部职能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救,并如实反应事故真像,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各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上料工、球磨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检查本工序各电器、器械、线路、确定无问题方可开机。
3、开机时按操作顺序严格操作。
4、上班时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打瞌睡,更不准打闹取笑。
5、下班时清理室内和场地卫生。第七条:浇注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检查好自己所使用的工具,确定无问题后方可上岗。
3、浇注时注意料斗吊装安全。
4、上班时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打瞌睡,更不准打闹取笑。
5、上料时要集中精力,注意周围的来回车辆。
6、下班时清理好场地卫生。第八条:切割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检查切割机的各部件情况是否完好。
3、上班时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打瞌睡,更不准打闹取笑。
4、如机械出现故障须维修时,必须挂上“禁止合闸”牌,以防他人合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5、下班时清理室内卫生和场地卫生。第九条:出釜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检查拖拉机的各制动、刹车灵敏,各部件是否完好,确定无问题方可行车。
3、上班时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打瞌睡,更不准打闹取笑。
4、出釜时注意存垛方正、坚固,要垛正垛直,预防倒歪,以免伤害他人。
5、下班时清理好场地卫生和环境卫生。第十条、蒸养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3、按锅炉操作规程严格操作。
4、严格执行锅炉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5、锅炉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乱扭乱动。
6、随时清理好室内卫生。
7、随时观测和检查锅炉各部件情况。
第四章
各设备重要器具技术检验与报废标准 第十一条:起重机的安全检查与报废标准:
1、吊钩的安全检查与报废标准:(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º;
(5)危险断面或吊钩顶部产生塑性变形;
(6)扳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7)扳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0%报废心轴;
2、钢丝绳的安全检查与报废标准:
(1)钢丝绳是否断股,腐蚀、变形(如扭曲、打结等),是否由于热或电弧等造成损坏或由于绳芯损坏面引起绳径减小,如其中任一缺陷,钢丝绳应报废。
(2)是否断丝,如有断丝,应查明原因性质和数量,如绳长允许,应将断丝部分截去,重新合理安装。
(3)对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检查,当钢丝绳外径层钢丝磨损达到其径的40%时或钢丝绳的断面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该钢丝绳应报废。
(4)钢丝绳编结或绳长连结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松动。
(5)编结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倍,绳头连结、绳卡歪头应在钢丝绳长头一面,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8倍,并顺向压卡。
3、链条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链条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方可使用,如自制链条必须进行强度试验。
(2)不准用于有冲击振动的作业,链条工作时与铅垂线之间夹角不应小于30º。
(3)链条直径磨损超过原尺寸直径的5%时应报废除。(4)定期检查焊缝。
(5)注意温度对焊缝的影响。
4、滑轮的安全检查与报废标准:
(1)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钢丝绳的缺陷。(2)滑轮应装有防止钢丝绳的跳槽装置。
-4-(3)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畅,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5、卷筒的安全检查与报废:
(1)卷筒受钢丝绳圈的挤压作用,还受钢丝绳引起的弯曲和扭转作用,根据受力情况注意卷筒的裂纹、横向裂纹允许有两处,但长度不应大于0.1毫米,且两处的间距必须在5个绳槽以上,在这个范围内的裂纹,可在裂纹两端钻小孔,并用电焊修补加工,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则应报废。
(2)卷筒轴受弯曲和剪切应力的作用,如发现裂纹要及时报废,否则就要发生卷筒轴剪断的故障。
(3)卷筒绳槽磨损深度不应超过2mm,当超2mm时,应重新车槽,但卷筒厚不应小于原厚度的85%,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卷筒应报废。
(4)检查轮壳及其上面的连接螺钉,轮壳上不得有裂纹,螺钉要紧固。
第十二条:吊装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上班前检查好制动器,限位开关,缓冲器,防风类轨钳与锚定装置,紧急开关、安全门联系、安全通道、安全接地装置、安全信号装置、安全防雷装置、防护罩壳、滑线安全档等器械的安全灵敏状况。
3、填写好交接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4、在吊装物件时,要先发出通知,让人员离开吊装重物件的喇叭或电铃信号,坚决杜绝过人吊装现象。
5、如发现吊车器械、电器,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停车维修,坚决杜绝带病运转。
6、定期进行载荷试验,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5-(1)无负荷试验,用于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后一根轴(如车轮轴、卷筒轴)旋转一周时不得有卡住现象,然后开动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正常运转,小车运行时不得有卡住现象,且主动轮应在轨道全长上接触,被动轮与轨道间隙超过1毫米,间隙区间不得大于1米,间隙区间的累积全长不得超过2米。
(2)试验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统一指挥。
(3)测量用钢丝应注意不使其与大车滑线塔接,悬挂的钢丝,卡具等不要妨碍大小车的运行。
(4)试验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不得乱放,以防落下伤人。(5)采用钢丝测量法时,必须在断电后再进行滑线侧主梁的测量工作,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6)所有参加的工作人员均需严密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第十三条: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要求:
1、司机出进驾驶台,必须由梯子上下,禁止跨跳,禁止用手携带工具上下梯。
2、驾驶室内应铺设木质地板或橡胶垫。
3、严禁非正式司机操作。
4、起重机检修应在总闸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木牌。
5、起重机严禁吊重从人或设备上空通过,应走指定通道,高于地面物件0.5米且低于轨道1.5米。
6、禁止超负荷、禁止斜吊斜拉、禁止起吊被埋压住或重量不清、性质不明的货物。
7、起重机起升或降落时,接近设备时,交叉路口或紧急情况时应鸣铃。
8、禁止吊重长时间停留空中,遇到停电应手动将货缓缓放地。
9、起重机操作应稳起稳落。
10、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开到指定地点,把小车开到起重机跨端,吊钩升起,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切断主电源。
第十四条:锅炉司炉工
1、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3、按锅炉操作规程严格操作。
4、严格执行锅炉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5、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乱扭乱动。
6、随时清理好室内场地卫生。
7、随时观测和检查锅炉各部件:
(1)锅炉受压元件的两外表面有否裂纹、腐蚀、磨损、变形和过热。
(2)锅炉的焊缝、铆缝、胩口等连接处有否裂纹、渗漏和苛塑性脆化。
(3)锅炉的拉撑以及彼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4)砖墙有无损坏开裂,受压元件及钢架有无固定砖墙或隔火墙损坏面发生过热。
(5)给水管和排水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的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6)安全附件的安装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动灭火安全阀,压力表等开孔是否有堵塞,各种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7)锅炉内结垢情况是否严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车间可根据本车间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生产科修订和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胶南市水泥制品厂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树立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做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增强全体员工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心,更好的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优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树立质量意识
一、生产工人,二三线人员均应对产品质量、工作质量负责,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树立领导质量意识,将质量工作列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加强质量工作学习、宣传教育,建立质量工作管理机构、网络,落实质量工作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培训,落实产品质量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企业职工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范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认真实施,严格质量要求,干好本职工作。
五、凡入厂新工人,应自觉按照厂、车间、班组质量工作学习培训,掌握质量工作标准、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第二章 产品质量要求
一、技术人员在设计、制图、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时,要认真细致、规范清晰,达到准确无误,确保合理使用,便于施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科学工艺措施,及时解决工艺技术问题。
二、企业大小工程项目,其管理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要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不得私自减项、漏项、偷工减料,影响质量。
三、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操作规定实施,没有厂领导、部门签字不准随意更改。
四、原材物料进厂,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书及材料牌号、规格、重量、来源、产地等资料(进购地材应根据企业生产产品质量要求),并报质检科进行检验,否则不得使用。
五、外携、外购设备、机件,应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装箱清单、随机备件清单、附件清单、说明书等资料,由生产科、质检科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六、采购人员对采购的物资要符合质量要求,必须质量合格。生产所用物资入库,须向质检科报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及时更换。
七、主要原材料和配套设备、机件使用前,应仔细核对和检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八、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每道工序结束,须经检验人员认可,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后,方能转入下一道工序。
九、各单位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的产品、物资负责,严防损坏、腐烂、降低性能或使其达不到质量标准。
十、各岗位不得随便变更原材料的使用配方、数量、规格,如需改动,必须经厂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但必须达到质量性能和要求。
十一、凡生产所用原材料需做试验的,必须通过试验达到要求和条件时方可用,否则一律不得使用。
十二、各单位大修、小修机械设备时,必须在组装前对各部件细验,测其装配误差,严禁粗质组装。
十三、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要求:
(一)破碎工序:
1、负责破碎石膏人员,块直径不得超过15公分,进入场地应拉平、石、块分放均匀,拣净煳灰、石头粉碎。
2、未经破碎的石膏、石灰不准提升,料仓未满时严禁石灰在外 边过夜。
(二)球磨工序:
1、指定专人管理磨机,操作时按照规程开启、关闭,磨料细度为筛余≤8%。
2、磨石灰时做到磨开下料、磨停料停、严禁空磨转动,保持石膏均匀,满足生产所需。
3、严格球磨投料的配比比例,必须达到料浆塌落度27,保证料浆稠度合格。
(三)浇切工序:
1、浇注工浇注,首先要疏通好浇注罐下料口,每隔10分钟浇注一模,浇注时要精确面积,称准铝粉、石灰比重,撒放干净,铝粉最大用量不得超过1400g/模,防止过多造成塌模、欠高。
2、操作前详细检查模框螺栓是否松动,放料阀门是否关紧,静停门帘是否拉严拉紧,料车运输要稳,放料要稳、准。
3、开动行车前先检查按钮是否正常,起动吊装要稳,避免碰磕,掌握好切割时机。
4、切割前清除刀泥、调整护板,拉紧钢丝,为切割做好准备工作。
5、坯体上部裂边必须砸紧,严禁上部缺楞。坯体5厘米底角要刮齐,不得超过5毫米。
6、坯体入釜前进行编组,入釜时严禁坯车撞击,坯体车满釜后及时关釜门,按升气规定加气蒸养。
(四)坯体出釜前操作工把钢丝绳盘好后开动卷扬机,成型砌块出釜后,按质量标准、规格型号存放,搬运存放过程中,做到轻般、轻放、整齐、稳妥,以防缺棱掉角。
(五)质量检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混凝土排水管要求
(一)上料时必须按规定的石子、沙子、水泥标准比例掺配,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车间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或质检 科备案。
(二)原料进入搅拌机,搅拌工应根据排水管规格、型号、自然气候、原材料规格、性能,适当注水搅拌,保证科浆稠度合格。
(三)倒料、制管工做到相互配合,悬辊机、离心机起动后,按排水管规格、型号所需情况及时倒料,严禁内壁欠料、漏筋、露石子、塌料的排水管入池,并在入池前做好产品标记,注明生产日期、规格、型号。
(四)行车、扶吊工要密切配合,吊装管模前先检查挂好吊装钩,吊装行走要扶正、慢行,入池、出池起落要稳、准、严禁颠簸撞击。
(五)装、拆模工必须把当日拆卸的管模重新装好,上齐、上紧全部螺栓,保证合缝不饱浆。拆卸管模要小心,避免产品碰磕,造成残缺。
(六)龙门吊操作工吊装合格、次品排水管存放管垛时,严格按规格、型号、规定层高排放整齐,严禁碰磕,杜绝不合格排水管混入成品管垛。
(七)司炉工必须按照司炉操作规程操作按照各蒸养池排水管所蒸养时间,保证养护蒸气。
(八)排水管蒸气养护工在蒸养排水管时,按蒸养池存放规格进行蒸气养护,蒸养时间分别:悬辊管Ф400mm—Ф600mm为4′、Φ800mm—Φ1000mm为4′30″,Φ1200mm以上为5′,各规格离心管为6′,由低支高逐渐升温,池内最高温度为普通硅酸盐水泥为85℃、火山灰质水泥为95℃。
(九)钢筋在绑网过程中,严格按排水管规格、型号横筋根数、纵筋环数操作,其数量分别为:离芯管Φ200mm,横
6、纵23;Φ300mm,横
10、纵27;Φ400mm横
10、纵27;悬辊管Φ400mm横
10、纵14;Φ500mm横
6、纵16;Φ600mm横
6、纵17;Φ800mm横
8、纵17;Φ1000mm横
12、纵17;Φ1200mm横
14、纵28;Φ1350mm横
14、纵35;Φ1500mm:内外筋分别为:内横
16、纵38;外横
16、纵26。保持横纵筋分布均匀、扎紧、严防掉腿。
十五、成品粘土砖、瓦要求
(一)拉坯工必须按车间指定,在厂质检科检查验收的砖、瓦坯亭拉坯,装卸坯时快拿轻放,摆放整齐,严禁碰磕,重车慢行,严禁湿坯入窑。砖坯入窑废品不得超过1%,瓦坯入窑废品不得超过2%。
(二)码窑工应与焙烧工密切配合,根据砖坯内燃高低、砖、瓦坯干湿度,车间领导及班组长意见,可随时改变码窑形式。码窑时做到快拿轻放,横平竖直。码窑过程中的砖、瓦坯损失均不得超过1%,并严禁将废品砖、瓦坯头扔在砖腿窑间影响火度前进。
(三)挤门工在下雨时负责堵好窑棚门口,防止雨水进棚损失砖坯。挤轮窑门时需挤双层砖、涂双层泥严防透风。
(四)轮窑焙烧工交接班必须做到焙烧火度交接清楚,保持三班使闸一致,火度平衡,对所烧窑室的窑门泼泥,防止空气入侵,对所烧过的窑室打开火帽,按先松后通的顺序打开窑门,杜绝欠火、过火现象,保持砖、瓦颜色一致,将焙烧废品掌握在红砖2%、红瓦4% 以内。
(五)出窑工要保持窑内、窑底、窑门口清洁干净,严禁装、卸车碰磕,拉出堆放的成品红砖排放整齐、红瓦存放成排、成行,将红砖、红瓦出窑损失掌握在各1%以内。
(六)剔瓦工在剔瓦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碰磕,排放整齐,级垛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六、砖坯要求
(一)原料土供应要有专人负责处理,砸碎干土块,拣净杂质,内燃粉煤灰的掺配按每块砖用土体积的31%将粉煤灰散铺在供料箱粘土上进行搅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水分控制在15% —20%以内,经过对辊和搅拌的掺配混合,取得材质均匀的制砖原料。
(二)砖坯成型
1、根据原料收缩试验确定机口尺寸,流水均匀,并根据机口磨损程度,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机口泥条尺寸。
2、严格控制泥条出口时的水流量大小,杜绝水眼、扒角,切割
-5-泥条长度适宜,保证泥条稳、正、光滑进入坯台。
3、随时清除铡坯钢丝上的杂质,保持钢丝松紧、距离适当,切坯时做到放板准确无误、推铡稳,回铡快,防止大小头坯,厚薄不均坯出现。砖坯进入花床,坯板行走要稳,防止坯板撞击、紧靠造成粘头,发现废品坯及时拨出,保持撒沙干、细、均匀。
(三)运坯工运坯行车要慢、稳,严禁颠簸、撞击,造成变形。
(四)下亭工下亭前及时修复偏斜亭梗,清除亭面杂物。下亭时轻拿轻放、平起平落、稀密均匀(间隔10mm—15mm),不准探头、倾斜、压搓、超高。下亭后根据自然天气情况,按时披盖草莲子,封闭垛头,压好坠石。
(五)花亭前应根据下亭日期和砖坯干湿度决定是否适宜花亭。花亭时做到轻拿轻放、两直一斜、上下对正、稀密均匀、严禁倾斜、保证稳固。对已花好的坯亭披盖草莲子,应根据时间、距离、太阳方向、温度、自然风力、风向而定,严防砖坯裂、断。
(六)砖坯晾晒要划分亭号、责任到人,根据砖坯干湿程度、季节和自然气候决定勤揭勤盖和时间的次数,严防雨淋。
十七、瓦坯要求
(一)原料土的供应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根据瓦土含水量和季节气候适当均匀润水,使用前15分钟润好泥皮,将水分控制在18%—20%之间。捣泥与推泥人员,必须把土块捣碎,土块直径不得超过10公分,拣净杂质盖好土垛头,保持瓦泥符合生产要求。
(二)瓦坯成型
1、上料工要保持泥土均匀,及时清理好卫生,铡泥工必须将泥条切割长短一致,及时剔出杂质。
2、打油工要做到运泥条及时,泥条油面均匀,为确保瓦面光洁度打好基础。
3、制瓦人员开机前认真检查瓦模是否严正,未经车间提议,质检科汇报厂领导批准,严禁随意调整瓦坯厚薄度。
4、制瓦时做到搁泥及时、方正,保持瓦坯四边整齐,接瓦及时
-6-准确,清理掉泥翅。
5、推瓦工发现有不正的瓦坯应及时正好,不合格的瓦坯严禁装车转入下道工序。
6、搁架子工在搁架子时,手托瓦板放正,排放整齐,严防撞击,将不合格的瓦坯由推瓦工带回瓦机。
(三)瓦棚管理
1、抽瓦前整修好瓦坯垛亭梗,保持平稳不斜,清除亭旁杂草、脏物。
2、抽瓦时做到瓦坯对正、对齐,接瓦时做到看准、快接、拿稳、轻放,杜绝碰磕、撞击。
3、拉瓦工运瓦坯行车要慢、稳,严禁颠簸、撞击,影响外观质量。
4、码瓦垛工码垛时必须将瓦坯码紧、码直、码齐,边码边盖,随时剔出不合格瓦坯,保持瓦坯四边光滑、无毛刺、无杂质、不弯曲。
5、摞瓦板工必须将合格瓦板摞放整齐。拉瓦板工将摞好的瓦板运往瓦机亭放正放齐备用。
6、瓦棚门窗管理员要根据自然气候温度高低、风向、风力及瓦坯的干湿成度、干缩度,决定门窗开关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严防瓦坯断裂、弯曲。
第四章
质量检验
一、产品检验标准
1、混凝土排水管:按GB/T 11836—1999国家标准执行。
2、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按GB/T 11968—1997国家标 准执行。
3、粘土红砖:按GB/T 5101 —1998国家标准执行。
4、粘土红瓦:按GB 11710 — 89国家标准执行。
二、质量考核指标: 砖坯为93%、瓦坯为93%、红砖原窑为95%、红瓦原窑为85%、-7-排水管为96%、砌块为95%。
质量指标每提高或降低1%,工资奖罚3%(以月岗位工资基数为依据)。
三、质量保证金
从2001年开始,车间内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每月的计件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3%。作为下一个月的质量保证金,若出现质量事故,上月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全部扣除;不出现质量事故待在下月中如数发给。
四、工程项目及重大维修项目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互检,自检互检合格后,报质检科、生产科检验。
五、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工程项目、重大维修项目,质检科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车间主任,主管部门、车间主任接到质检科返工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操作者进行修整或返工,并负责监督执行,合格后报质检科验收。
六、检验部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操作者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经劝阻不改者,要及时制止处理,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车间主任,报分管副厂长。
七、质量检验人员要对检验工作认真负责,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把好质量关,不得因迁就而放松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要求。
八、在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要加强现场质量监督,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事态继续扩大,造成重大的损失。
九、质检人员在最终检验过程中,经检验合格予以认可的,必须填写检验合格报告,并对此负责。
十、生产设备、设施的维修,完工后经质检科、生产科分管设备和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质量处罚
一、部门设计的图纸及制作的工艺出现差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原材料、人工浪费,给予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企业《从严规定处理》。
二、各工序生产产品必须进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质检科检验,不合格时不予签字,并责令其修整或返工,其修整返工的费用自理,企业不予承担。虽经验收合格但质量差的可签予扣款意见。由于质检员不负责任或迁就影响企业信誉,可根据情节扣罚质检人员20元—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按企业《从严规定》处理。
三、仓库保管员、工程施工项目、大修项目产品转入下道工序,应根据质、检员检验单上的签字为依据,否则按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于弄虚作假、不服从检验者,扣罚责任人20元—200元的处罚,重者按企业《从严规定》处理。
五、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企业《从严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只适应一般性的经济处罚,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另按企业《从严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检科。
胶南市水泥制品厂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文明生产意识,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进一步加强企业文明办公、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章
现场管理的组织
现场管理的组织工作,在企业分管副厂长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划片包干,各负其责。由办公室、生产科、保卫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现场管理的职责
一、各科室对企业所划分的绿化区、卫生区、道路以及办公室的卫生等负责。
二、各车间对企业所划分的工作场地、工作车间以及办公区域的文明卫生和现场管理负责。并且负责对在本卫生区域和工作场地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清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生产科对各车间的现场管理工作负责。
四、保卫科对进入企业的各种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进行监督。
五、生产科对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厂长,由分管副厂长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如责任部门不负责任,对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办公区域的现场要求
一、办公室门、窗、玻璃、地面和墙壁要保持干净,无杂物、无灰尘和蜘蛛网。
二、办公桌、椅、凳、柜及其他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
三、室内悬挂文件、表格、镜框应规范化。
四、在工作期间员工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办公室内不准存放与生产、办公无关的东西。
五、各办公室所划分的楼前、楼道、洗刷间、卫生间的卫生要清洁干净,无杂物。
六、本章节实行考评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具体负责部门为办公室。
第五章
绿化区域要求
一、厂内的道路两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分段分片包干。
二、各单位所分管的路段、绿化区域,要认真管理、及时浇水、随时清除杂草。
三、本章节实行考评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具体负责部门为厂办、生产科、保卫科。
第六章
工作现场要求
一、各车间所分管的工作场地和卫生区域,由各车间每天进行清扫、整理,保持清洁、整齐。由车间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二、本车间分管的工作场地和卫生区域,如有其他单位在此工作,由外单位人员负责清理好现场。由分管区域的车间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三、以上两项在每次检查考核中发现脏、乱、差,不合格,扣罚该分管区域车间主任50元。
四、每个员工必须对自己的工作现场自觉进行清理,否则不能视为完工。班组长应责成当事人进行清理,并且每发现一处清理不合格,扣罚当事人20元。
五、班组长应对所分管工作区域的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并随时监督、检查。如因班组长不负责任,监督不利,使工作场地不能及
-2-时清理,由分管卫生区域单位检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罚班组长30元。
六、砖、瓦、烧车间工作场地、卫生区域的路、排水沟要光滑畅通,砖瓦板、草莲子、塑料布、梯光等所用材料要存放整齐,分管班组长不作安排,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罚分管班组长20元。
七、砖、瓦、烧车间应及时回收破碎砖、瓦坯,烧成将砖坯头放回原亭头,瓦坯片放回晾瓦场;砖、瓦车间将废品砖、瓦坯回收存放原土场,如发现乱扔、乱堆一次,对车间主任、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各处罚30元。
八、各单位必须将产成品(包括存排水管)分等级、半成品、原材料均分类存放整齐,由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
九、锅炉燃烧后的炉渣、轮窑末燃尽的炉渣及全厂所有垃圾由生产科指定运送地点。由该单位负责人和生产科负责指定地点并监督、检查。
十、轮窑及周边砖、瓦存放货场,其砖、瓦破碎块、片均由轮窑工、剔瓦工、装卸工各负其责,当日清扫干净,运送指定地点,由烧成车间主任、供销发货员负责,质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对违犯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对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七章
自来水、锅炉、配电室的管理
为杜绝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保企业自来水、管路、阀及供电线路的使用管理有职有责,避免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来水管路、放水阀、锅炉、蒸汽管路、放气阀、电盘、线路,分别划分为各职能部门和各车间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凡落实不到个人管理的,一律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企业将每月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二、责任管理者应及时维护和监督检查,如发现漏水、漏气、-3-漏电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生产科进行维修,否则将对负责者和管理者实行经济处罚。责任者和管理者发现他人使用不合理,有权制止使用并报生产科按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来水、锅炉蒸汽、电时,必须服从管理者的监督,使用过程中设施出现故障时,使用者必须立即上报并说明原因,否则将以故意损坏论处。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将随时对全厂水、气、电、设施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漏水、漏气、漏电和乱拉乱按照明现象的责任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对长期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五、企业全体员工应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气,为企业“降成本、增效益”而尽职尽责。
第八章
车间现场要求
一、车间要设立安全道,安全道内不准摆放任何物件,要保持道路畅通。
二、车间照明设施要齐全完整,明亮好用,白天应关闭照明。
三、车间内外各种零件、物件、工具箱、车辆要摆放整齐。
四、车间内要随时清扫,工作场地、机械设备要保持整洁。
五、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50元—500元的罚款,扣罚单位负责人20元—1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现场秩序要求
一、企业员工骑自行车、摩托车出厂时,在厂大门前必须下车,待出门口后方可上车,否则每人次扣罚50元,门卫人员不认真考核每人次扣罚30元。
二、企业员工入厂自行车、摩托车要放入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准在办公区域或工作场所停放,每发现乱停乱放车辆,每车罚款30元。
三、在车棚处车辆需排放整齐,对不整齐车辆由保卫巡逻人员
-4-负责处罚,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四、在工作场地不准嘻笑打闹、叫骂斗殴,扰乱工作秩序。
五、以上各条由保卫科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章
外来施工队现场要求
一、基建施工单位的外来人员修建职工生活、住宿等方面设施的现场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清理不合格扣罚办公室负责人50元。
二、基建施工单位的外来人员修建生产及其他设施的现场管理由生产科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清理不合格扣罚生产科负责人50元。
第十一章
考核要求
一、办公区域和绿化区域
1、办公区域和绿化区域每月检查两次。
2、由办公室、生产科、保卫科按规定要求打分,满分为10分。每有一处不合格扣减一分,并合计得分。
3、三个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按考评内容打分,填在考评表内,检查完备后累计得分。每少一分,则扣罚考评单位负责人10元。
4、以上各条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工作场地和工作时间
1、工作场地和工作时间每月检查两次。
2、由生产科、办公室、保卫科按本规定要求打分。
3、满分为十分,每有一处不合格,按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4、以上各条组织工作由生产科负责。
第十二章
附则
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
负责解释。
胶南市水泥制品厂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职工的基本行为准则,为严肃厂纪,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创造良好的企业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迟到、早退
一、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全部人员,均应按所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按时上班。
二、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作为考核出勤点名时间。
三、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罚10元。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罚款30元。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罚款50元。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四、月内迟到、早退三次给予罚款100元,四次给予罚款200元,四次以上视情节按《从严管理规定》处理。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外出,一律由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车间、科室负责人外出,由厂长或分管厂长批准。如自由外出按违纪处分,每次扣罚当事人20—50元。
第三章 考勤
一、考勤表是员工发放工资报酬的基本依据之一,各车间、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必须每月记工,每月15日汇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劳资科及分管厂长。
二考勤表记录内容应清楚、齐全,各种假期符号要符合要求,假条、证明材料等原始附件要完整,不准随意涂改,考勤资料原则上存放两年。
三、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企业对违者予以除名。
四、据实记工,如有不记或记工不实,每人次扣罚单位负责人
-1-与记工员各20—50元。
第四章
休假和休班
一、严格执行企业、车间、科室规定的事假、病假、体班规定制度,履行各项手续。
二、员工请事假,5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5天至10天由分管副厂长批准,10天以上由厂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厂长批准。
三、各单位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办理;中层负责人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由厂办负责办理考核登记。
四、对于没有请假条事后再补假的,视为无效,对违犯规定的,每人次扣罚当事人20—100元。
五、员工休病假,需经医务室批准的病假条(或指定医院)为依据,否则不按病假处理。
六、病假期间按80%的标准工资计发,超出1个月按60%计发,病假期间不参加各种奖金分配。
七、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由企业卫生室出据诊断证明,由厂长批准。
八、员工休工伤假由所在单位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鉴定签字,报生产科同意,经厂或分管厂长批准,未经批准的工伤假不予承认。
九、工伤假十天内工资自理,超出10天计发工资,休假期间不参加各种奖金分配。
十、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停发,一律自理。
十一、员工休婚假、丧假,持有关手续证件,到工会办理休假手续,各单位予以记工,未办手续私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二、员工休计划生育假,女工休产前假、产假、哺育假、必须到工会办理批假手续,私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三、生产车间统一休班,可根据生产、自然气候变化情况安
-2-排,休班前报厂长或分管厂长批准。
十四、企业统一安排休班,应按规定执行,各车间、科室因工作情况确需留人加班,必须经厂长或分管厂长批准。十五、二、三线人员休班时间,原则上为星期
六、星期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负责人统一安排。
十六、员工连续性休班,各单位负责人需报厂长或分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五章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二、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杂志刊物、小说等,违者罚当事人20 —50元。
三、在工作期间严禁干私活,如发现扣罚当事人100—200元,对协从者罚款50—100元,对在场不制止,不报者罚款50元,扣罚所在单位负责人50元,性质严重的按《从严管理规定》处理。
四、在工作期间不脱岗、睡岗、串岗,如发现扣罚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各30元。
五、在工作期间,无论中午或晚上严禁喝酒,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情节严重按《从严管理规定》处理,由于企业业务关系招待客户除外。
六、企业中层干部私自外出离厂,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因酗酒出现不正常状态,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第六章
附则
一、对执行公务的保卫值班人员无理取闹或慢骂、威胁行为者扣罚100—200元,情节严重者按《从严管理规定》处理。
二、对执行公务的厂各级工作人员无理取闹,阻挠办公慢骂、威胁行为者扣罚100—200元,情节严重者按《从严管理规定》处理。
三、以前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办公室、生产科、保卫科。
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规》)。由于《简规》是首次颁布实施,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和相关企业执行《简规》时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部分 《简规》的特点 1.《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简单压力容器只能采用单腔结构型式;壳体之间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筒体形状只限于圆筒形;封头型式只限于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和锥形封头)。
2.《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2)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简单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工作量非常大,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作了规定,由于容器结构(往往与整机配套)、使用地点流动、价格等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做到。因此,规程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确保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而不强制要求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明确达到推荐使用年限后,简单压力容器原则上应报废。
容积等参数不高,容器内储存的能量较小。设计温度在-20℃~150℃之间,温度对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影响,不存在材料脆化。容器由钢带或者薄钢板制造而成,变形容易协调,应力集中不明显,总体应力水平低,加上材料的可焊性和韧性好,焊接质量易于保证,因焊接缺陷而引发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小。
错边是薄壁容器常见的缺陷。为研究错边量对简单压力容器强度的影响,《简规》起草组做了带缺陷容器的爆破试验和疲劳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即使错边量超过容器壁厚,容器的强度仍能满足要求。
(3)具有典型的壁薄结构。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仅由两个凸形封头焊接而成。容器的最高设计压力为1.6MPa,最大容积为1000L,容器壁的厚度一般在6mm以内,绝大多数在2mm~4.5mm以内,是典型的薄壁结构。
(4)量大价廉、流动性大。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有的企业日产量超过8000台。对接焊接接头采用全熔透结构,大多数采用机械化焊接和流水线作业。
简单压力容器常用于家庭、医院、施工工地、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涉及面广,流动性大,且压力往往由与其相连的压缩机提供,或者通过加热使医用蒸馏水变成蒸汽产生压力,不像气瓶那样需要集中充装,难以统一管理。此外,大多数简单压力容器的价格很低,有的才10元~20元一台,比定期检验的求,如最小设计壁厚、最低工作温度、内部检测方法和排净方法等。
制造方法和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制造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焊接工艺、检测项目的要求。
(2)欧洲标准《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EN286 Simple Unfired Pressure Vessels Designed to Contain Air or Nitrogen
EN286《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于1992年首次发布,是欧盟的协调标准。按照该标准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被认为是满足指令87/404/EEC的基本要求。带有CE标志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的压力容器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而不必进一步测试和检验。
(3)英国简单压力容器条例The Simple Pressure Vessels(Safety)Regulations 1991(SI2749)该条例于1991年12月31日在生效,它把简单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几类:
A.1类
PS.V>300MPa﹒L的容器 A.2类
20
5
PS.V≤5MPa﹒L的容器
B类容器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制造的,只需保证安全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并不要求具有CE标志。
牌上的产品名称后应有带括号的简字,如空气储罐(简)。铭牌右下角应打上监检钢印。铭牌的具体要求见《简规》第三十八条。4.简单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不需要办理报装手续,但其安装单位必须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一般不得进行修理改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理改造,则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及维修资格的单位。简单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单位,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的安全管理档案,且应对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存档;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如发现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
2007年7月1日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在《简规》实行后,在用的该类容器继续按原来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使用,并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简规》第六章的规定进
位,可在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查询。
11.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的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HP245、HP265和HP295属于碳素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HP325及以上属于低合金钢材料,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
12.Q235-A·F、Q235-A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Q235-A·F是低碳沸腾钢,不属于镇静钢,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Q235-A为镇静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但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如用于微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时应满足JB/T6539-1992的要求,其设计压力p≤1.2MPa。
13.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需要满足GB150的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与《简规》相应的简单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单位应制订与生产相适应的简单压力容器企业标准。满足GB150规定且在《简规》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可以用于制造简单压力容器。
14.是否可以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如果可以,对钢管材料有何要求?
可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用于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筒体的钢管材料不但应符合《简规》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而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例如采用奥氏体不
满足《简规》的要求。按上述两种方法设计,壁厚确有可能不一样。只要满足《简规》的要求,都是合格的。一般情况下,大容器采用计算方法设计更为经济。
对仅生产采用爆破试验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的企业,可不配备射线检测设备和人员,但必须配备爆破试验的装备和人员。17.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容器是否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是否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另外,一些容器采用无缝钢管+封头或者采用双封头的结构形式,产品上只存在环焊缝,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
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简单压力容器,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就可以。只有环焊缝时,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按《简规》要求评定其是否合格。
18.简单压力容器如何降级使用?爆破试验不合格的,是否允许返修?
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2)无碎片产生;3)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4)周向永久变形率满足不超过1%。只有爆破压力值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使用。如一容器设计压力为1.0MPa,爆破试验测得爆破压力为4.2Mpa,则可降到0.8Mpa来使用。若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应判为爆破试验不合格。爆破试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返修。
1继续使用。
24.《简规》第19条中“…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与第35条冲突,应如何执行?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篇三
(第113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
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
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
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
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
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
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
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
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
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
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
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
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
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
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
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
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
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
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
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1.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是特种设备从购入、安装、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完善特种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选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3.建档要求
特种设备档案盒由我局统一发放,按一台设备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每一台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须包括如下内容: 3.1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监检报告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3.2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管理要求
4.1 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编目、整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4.2 特种设备档案的应有专门的档案柜集中存放,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分类存放,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室。4.3 每个特种设备档案应有便于查阅的档案号; 4.4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查阅、借出和调入登记制度; 4.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从特种设备购入开始建立,到特种设备报废注销为止。(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时间)
4.6 档案柜须清洁,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每季度查点一次;年终对所有档案查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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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第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3);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7.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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