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报的请示

2024-10-26

转报的请示(精选3篇)

1.转报的请示 篇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初审转报办事指南

申办主体:拟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企业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书面报告;

2、县市区主管部门拟同意设立的请示;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5、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

6、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

8、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9、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以上材料各需四份

2.转报的请示 篇二

关键词:民航,有线通信,自动转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民航通信技术得到了较大的进步,尤其是在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等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电报的通信已经广泛采用自动转报系统。DDN网就属于自动转报系统的一种类型。DDN技术以其独特的优点,适用于长时间有大量数据传送的场合,有益于民航电报网的传递。

1 民航通信技术中自动转报系统的发展现状

中国民航自动转报网是根据I C A O、AFTN和S I T A通信网的相关标准建设的,已服务覆盖境内所有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在当前发展中,民航自动转报网是在民航数据信息通信网和地区空管局数据网为基本数据来源,通过民航卫星网为传输中介,实现自动转报各网络体系之间的数据的基本结构。通过拓扑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利用X.25的SVC方式来实现总局和管理局之间网状结构互联;二、三层次则是通过异步方式将空管站和航空公司形成的树型网络结构实现互联。当前的民航体系发展速度非常迅速,A T M网和K U卫星都得到了升级和改造,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内部专用卫星体系和地面网络体系,有效的实现了民航体系中的各转报系统信息传输自动化。

2 自动转报系统中的互联方案分析

借鉴于民航现有的行政机构而形成的自动转报体系,既能够有效的转报各系统的数据信息,同时还较好的融入了管理模式,为行政结构的变化做好准备,并对其预留技术方案。在民航转报系统中,DMHS是主要的产品,具备异步互联的特征,同时具有X.25、FR和IP三种接口实现转报系统互联。具体分析有如下几点。

第一,异步互联的转报系统方式。在民航转报系统中一般需用的联接方式是直接链接,不仅需要占据多个物理端口,而且其通信的速度和传输的可靠性都比较低,由于需要同时租用和维护多条通信新路,所以成本比较高,经济性差。但是异步互联是民航发展以来比较传统和成熟的信息传输方式,加上具有较强的兼容性,所以可以作为较可靠的备用方案。

第二,X.25传输方式。一般来说,在民航转报体系中,X.25传输是干线的主要传输方式,其端口的吞吐量不高,但是对于民航电报等字符通信流量还是可以得到基本的满足。当前,SVC技术是普遍运用于干线转报系统的传输方案技术,利用常联接的建链方式,或者利用临时呼叫的信息接受方式实现信息互联。在系统中,一个端口可以实现1 2 8条S V C,并满足多个系统的互联。在民航转报系统的发展历程中,X.25是发展比较早的协议,在综合考虑传输质量效果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网络传输结构,兼顾时延大的网络回证现象,但是这样的通信速度通常来说比较低,而且成本较高,1984年和1998年间的最高标准是64K。在当前我国的应用案例中,转报干线系统互联的主要接口有:AFTN国际接口、SITA国际接口、Y_C A B L E、T H A L E S、A C A R S电报交换、中国航信电报接口、以及国航东航转报系统与空管系统之间的联接。这些体系都是在国际民航通过X.2 5传输的I C D,及S I T A E M T O X B A T A P标准的T Y P E B进行互联传输。但是,由于X.25并不是当前的主流传输技术,所以在数据网得到扩容之后,已经不再为X.25提供专门的直接接入设备。尽管X.25能够较多的应用ICD,很多发达国家利用其实现A F T N转报机互联,但是民航转报体系的发展现状仍然需要考虑替代其技术应用。

第三,IP方式互联的应用体系方案。在民航数据网中,IP方案在技术实施和运行管理上能够较好的实现转报系统的数据传输。首先,IP技术编程实现的转报信息方案简单可行,在使用T C P和回证U D P方式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路由器是航管科技提供的智能同步控制,配合外购设备实现有KU卫星网和ATM网互联传输,在OSPF协议下进行系统数据传输。在协议中,民航转报网的I P将作为网络规划的初步分段,在以V P N实现A T M网络和K U卫星网实现互联的过程中,每一个转报系统都分别占用其网段。虽然IP方案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是仍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网络安全、物理线路等都是需要考虑的。而要有效的实施IP方案,还需要增加必要的系统环节,维护存在的隐患问题。在不断的技术改进中更好的实现自动转变系统的数据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其安全性。

3 基于FR的方案分析

通过对民航转报系统的积极改造,促进转报系统的智能同步单元工作,将每个智能同步单元的接口提高到四个。一个联接到民航现有的FRS800网络,有效实现X.25传输;一个联接到KU卫星网、一个联接到ATM网络体系,最后一个则备用。转报系统可以同时实现四个FR接口的联接,并保障每个接口的不低于2M速率和8M的信息吞吐量,这样就能较好的满足转报系统的长远发展。同时,采用FR联接方式,不仅有效的转变了当前民航转报体系的管理规模,而且增加了其自动化的程度,省局间使用管理局的二次中转实现转报信息互联,各转报系统之间的互联效率大大提升,各干线之间结成网状的互联,而省局和空管站则实现了树状的互联结构。这些多样化的网状互联方式对于民航数据网资源的转报是一个大大的促进。

4 利用FR通信实现DMHS系统的方法

在民航数据网中,实现FR传输的DMHS系统虽然具有预留接口,但是在转报系统更新之后,增加了FR通信,并且数据库也相应的增加了其配置参数,建立一个独立的FR进程,用来专门处理其通信数据传输,并报告和管理工作状态。在此转报系统中,其系统软件可以同时支持两台智能同步单元,采用Active/Active工作方式的FR,每台智能单元可同时接入K U卫星网和A T M网,X.25通信方式还采用的是primary/standby的模式。系统可实现的支持ATM网或者KU卫星网的P V C联接共有8条,通常只要保障其中一条PVC能够正常通行,并可以保障其数据传输工作的正常,每份电报都只要通过一个P V C进行数据传输。同时其安全性也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在电报应用层的回证过程中,传输层具有相应的丢包和重传机制,其电报信息也是通过民航数据加密,PVC联接都具有其各自的心跳包,保障其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当前,民航数据网可用的网络资源已经能够较大程度的满足传输方案的可靠性,并有效的实现互联,而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民航数据网投资,因而节约了成本。

5 结语

3.论案件请示制度的弊端与修正 篇三

关键词:案件请示制度;利弊;修正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应然功能

1.统一法律适用

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性。类似案件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最高院正是通过案件请示制度来统一法律在全国的适用。

2.发现疑难案件

正是因为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请示于上级法院,才使上级法院发现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案件请示制度无疑承载了发现疑难问题的功能。

3.弥补抽象法律的不足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遍性、滞后性的缺陷,对此虽有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但是走的依然是立法模式,并没有将立法抽象的结果进行个案化还原。而案件请示制度则弥补了抽象司法解释的缺陷,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案件请示制度结果的负面性

1.降低诉讼效率

案件请示制度并不属于法定的程序,对其审限,法律未作规定。虽然许多地方法院对于审限有所规定,但是最高院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即使是有所规定的法院,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也不一,该期间不计入审判、执行的期限。由于对请示案件,上级法院也需要研究讨论,甚至还要向其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限毫无疑问被延长,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2.架空当事人的上诉权

上诉审法院是上一级法院,而对请示案件作出批复意见的法院亦是上一级法院。由于两级法院就案件情况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很多请示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均是以维持而告终,导致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无法实现,上诉权利被虚置。

3.滋生基层法官的惰性

法官遇到所谓的疑难问题时以请示为首选程序,而不注重司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因此,案件请示制度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法官的慵懒之风。

二、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原因考察

(一)直接原因:司法审判人员素质低下

法官这一定纷止争的特殊职业是以法律为手段,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能,敏捷的法律思维模式,高尚的道德人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在审判中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式来解决,久而久之便演化为一种习惯和工作方式。

(二)管理原因: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绩进行考评,上级法院的指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下级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提出请示,上级法院作出指示意见。下级法院应当在办案意旨与审判行为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由于现行的法官评价机制——通过对法官裁判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进行评价,也使很多法官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规避风险。

(三)法律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和滞后性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适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在面对案件中具体的人和事时,法律又必须实现由一般到个别、抽象到具体的个别化转化。处理新型疑难案件不仅给司法审判人员带来了创新收益,也带来了司法风险,而对风险的规避往往成为法官的首要选择。在司法审判人员束手无策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策略。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修正

(一)理念的转变和更新

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同时亦具有个性化,应该鼓励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法官之间乃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法律知识理解的差异是正常现象,对于这种差异,我们应该尊重,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虽然有时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但并不代表下级法院的判决毫无道理可言。即使有时初审法官的思考、推理或者解释有错,上诉审法院法官也会承认其思路的贡献(至少使得上诉审法官不重复这种错误)。[1]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以案件的发改率来评价法官,发改率应该作为激励标准而不是惩罚标准。

(二)减少行政化干扰

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必然对法官的职业、待遇等产生影响,束缚了法官的手脚。因此,为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去除行政化的司法环境。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法院与外部权力之间,“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法院科层内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审判权力的行使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功能替代——移送管辖制度

即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下级法院不再审理,直接提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管辖权的移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所规定,为移送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层面,实行已久,累积了诸多的经验。

第一,移送管辖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移送上级法院审理:①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案件,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案件,③存在法律规范冲突的案件,④适用法律困难的新类型案件,⑤案件影响重大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⑥其他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移送管辖的程序。笔者认为,在案件立案到辩论终结前,均可进行移送。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权利,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附以理由。受案法院对于移送理由进行审查,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做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承办人认为该移送的案件,应当提请合议庭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

第三,受案法院对案件决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应该中止审理,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决定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对当事人做出移送裁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决定不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应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參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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