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的原理

2024-07-01

POS机套现的原理(共11篇)

1.POS机套现的原理 篇一

POS机套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吕林坡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行为人宋某、温某、关某、孙某分别利用所申请的POS机和租用他人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或帮信用卡持卡人代为还款,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四人非法套现金额均构成“情节特别严重”。2010年3月16日宋某等四人被郑州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9月21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人犯非法经营罪起诉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宋某、温某、关某、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六个月、六年、五年六个月,同时判处了罚金。判决后,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均作了无罪辩护。

上述有罪和无罪的两种观点,其法律依据是相同的,都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双方既然引用的都是同一条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什么会有完全相反的两个结果呢?这需要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一)违反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国家规定;

(二)有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

(三)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制裁的标准。这三个内容完整的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概念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包含三个内容,而其第一个内容即违反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国家规定是该罪名构成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有必要对该问题探清查明,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与外延,这样才能准确的把握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能否成立。

首先,适用“违反国家规定”必须是以有国家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就谈不上违反的问题。

其次,适用“违反国家规定”必须是有效的国家规定中有明确禁止某一行为的强制性要求,并且这一强制性要求必须是特定的非刑法规定的。如果没有非刑法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刑法有规定,也谈不上违反的问题,更谈不上犯罪。

最后,“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必须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细则、办法,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各种办法、细则、规章、规定等,明显都不属于我国《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畴。

由此可见,违反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规定。如果“国家规定”中没有关于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规定,而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部门规章等有规定,则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不“违反国家规定”,自然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我国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 我国有关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第84号),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应受打击的非法行为。

我国关于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第二个法律性文件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007年2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是一种银行卡欺诈行为。

2008年5月1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又发布了我国关于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第三个法律性文件即《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该文件重申了前两个规定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4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该文件对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随后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6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该文件对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套现活动进行了相关规定。

上述法律文件均系国务院所属的部门规章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00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的第七条,对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刑法的司法解释。同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共同对该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该发布会上,他们提到的国家规定是《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除此以外,并没有提到任何《刑法》第九十六条所要求的“国家规定”。

对于以上法律适用的困惑,根本症结在于国务院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存在脱节的现象,结果造成银行的权益难以受刑法保护,司法解释也无法真正实施。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早在2009年4月2日的新华网上就指出,对套现中介本可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必须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条,“国家规定”的范畴须是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其中不包括部门规章,而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这就给我们的司法解释带来了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目前因我国缺少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国家规定”,所以即使存在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不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非法经营罪。本文开篇案例中某人民法院判处宋某等四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错误在于:在缺少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在没有审查宋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哪些“国家规定”、有没有相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定罪与量刑方法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2.POS机套现的原理 篇二

摘 要:

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营利为目的、套现者只能是持卡人而非冒用人、套现金额应支付持卡人。只有对这些构成要件明确认定,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争议,才能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正确定性。

关键词:非法经营;信用卡;持卡人;套现

中图分类号: DF6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48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将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信用额度内现金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规定看似在构成要件各方面很明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需要厘清。王泽鉴先生说过:“为了解物权行为,最好的方法是避免作抽象的论述,而从实例入门”[1]。对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所涉非法经营罪问题,也同样应该如此——从实例入门。

某信用卡支行为争创全国先进,召集与其签约数十家汽车销售公司POS机特约商户,要求他们每个月必须完成2000万元信用卡刷卡业务,否则,就会“影响”到他们的汽车销售抵押贷款业务。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完成银行任务,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使用本人信用卡以虚构汽车销售方式,使用POS机多次套现,金额达580万元;使用其员工赵某、高某某信用卡多次套现金额分别为600万元、500万元。上述套现金额,王某某均未支付给两持卡人,而是放在公司账户。同时,王某某还以同样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并转入套现者账户:为张某套现350万元,其中张某本人信用卡200万元、张某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套现150万元;为刘某套现400万元,其中刘某本人信用卡100万元、刘某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套现300万元。王某某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未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套现金额总计2430万元,均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归还。

案发后,控辩双方就甲公司套现行为存在以下争议:一是王某某对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他人套现的行为是否存在缺乏违法犯罪认识可能性;二是甲公司主观方面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使用非本人信用卡的套现者是否应当认定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持卡人。

一、使用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成立非法经营罪以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说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为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认识。对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在中外刑法学界存在极大争议。对违法性认识成立故意犯罪是否必须,笔者赞同此观点:“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或者由于对法的误解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危害结果,进而不成立故意时,并不是因为缺乏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成立故意,而是因为缺乏对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的认识而不成立故意。”道理很简单,犯罪故意的成立应当以“明知”为前提,既然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然也就不具备故意的认识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才能产生反对动机(才能产生遵从法的动机),对行为人而言才具有他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才能要求他放弃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进而才具有非难可能性。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被法律禁止的人,不能产生反对动机,不能从法律上要求他放弃该行为,因而不能追究其责任。”[2]

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笔者认为,一是应考虑行为人本人对违法性认识的现实可能性,如年龄、智力、职业、文化程度、工作环境、生活阅历等,都可能成为阻碍其存在违法可能性认识的因素。即“如果对包含行为的社会意义在内的犯罪事实有所认识,通常就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在有例外的、特殊的情况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存在”[3]。二是从实施行为性质推断,即对于自然犯与行政犯或者法定犯应依据不同判断标准。自然犯,是行为人实施属于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则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行政犯或者法定犯,是行为人所实施属于特定领域的行为,则应当考虑行为人知识、经验、职业、阅历等因素,推断是否具有违反此特定领域法秩序的认识可能性。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典型的行政犯(法定犯)。行政犯(法定犯)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的。

对于自然犯,由于其性质违反社会最基本伦理道德被认为是犯罪,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犯罪。鉴于自然犯,属于人类的天性而令人生厌且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之行为,行为人一般只需认识到其行为为民众所不许可,通常也就会认识到这些行为为法所禁止。如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各国刑法均予以规定,因其违反社会伦理的性质,社会危害性易于为人们所认识。同时,尤其是自然犯一般不仅单纯违反人伦,且通常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所以行为人也会认识到该行为为国家刑律所禁止。因此,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行为是自然犯罪,也就易于推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

行政犯(法定犯)。这类行为成立犯罪都是以违反一定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此类行为并非是如同违反人伦的自然犯一样属于传统犯罪,它本来并不认为是犯罪,只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加以规定;当然,也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此种(类)行为不再被认为是经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随后为修订的刑法中加以吸收而规定犯罪或者予以废止。鉴于行政犯是以违反行政、经济法规为前提的,而行政、经济法规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当某一行政、经济管理活动发生变化时,原来的某些领域的行为就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危害性,而不再认为是犯罪;相反,某些行为会因具有危害性质而成为行政犯。比如,计划经济时代的“长途贩运行为”属于典型的“投机倒把罪”;而市场经济时代,此行为完全属于市场调控,甚至“投机倒把罪”本身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企业擅自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行为,在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之前并非犯罪,之后,未经批准实施该行为则成立犯罪。因此,行政犯具有较大易变性,即犯罪圈大小跟时代变迁和国家政策变化密切相关。国家的行政、经济法规数量又非常庞大,而对于行政犯,特别是成立于某一特定社会生活领域的犯罪,若非该领域的人员,一般很难知晓该领域行政经济法规规定。比如计算机类犯罪、环境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等。POS机套现行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之前并不属于犯罪,而在之后就被认定为犯罪。所以,行政犯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知识、经验、职业、阅历等因素,推断是否具有违反此特定领域法秩序的认识可能性。若行为人为本领域从业人员或者有此方面阅历、知识等因素,那么就很容易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就上述案件来看,甲公司为完成银行下达的任务,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虚构汽车销售方式,使用POS机多次套现,若认定甲公司成立“非法经营罪”,就要看王某某是否具有成立犯罪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否有可能知道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否曾经有信用卡套现的经历,有无信用卡管理方面知识、知识水平如何,是否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那里获得可信赖的信息,等等,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从本案证据看,王某某尽管实施了该行为,客观行为该当于“非法经营罪”,但是“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4]。实践中看,“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曾在一起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指出,非法经营罪是一种行政犯,它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讲,在行政犯中,如果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5]。

二、使用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成立非法经营罪应具有营利目的

对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存在争议。有人就认为,无论刑法的规定,还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教科书中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解读,都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只要使用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就应成立本罪。

的确,“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实施信用卡套现成立非法经营罪,确实没以营利为目的之规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成立本罪不需要“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非法经营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应以营利为目的。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经营”,就是指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能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除非为了公益或者慈善活动。非法经营罪主观要件应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这在刑法学界已是通说[6]。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隐性要件,法条中不需要规定。认为刑法中并未在该罪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否定以此为构成要件,这显然是对刑法法条构造不了解。出于简洁的要求,刑法罪名在法条中规定的并非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犯罪主体,除特别犯罪情形外,一般很少涉及——总则已经规定。同时,犯罪构成要件中又存在显性要件和隐性要件。显性要件,属于大家不了解的要件,或者影响此罪与彼罪界定的要件,法条通常予以规定。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将无法界定两罪。隐性要件,属于众所周知且显而易见的要件,刑法条文往往予以省略,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的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要件已成为共识,法条中就没必要再加以规定。

其次,非法经营罪之“经营”,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人们的通常理解上,其目的就是营利。人们理解方面,“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7]。从法律上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行为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应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应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5]。另外,即使从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可以反推出非法经营罪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的结论,否则,如果单位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而未收取任何费用,将无法适用刑罚,那么单位成立非法经营罪也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从非法经营罪的根源看,营利亦是其本质属性。非法经营罪是由投机倒把罪沿革而来,对于“投机倒把”的界定,其主观要求就是必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因此,即使刑法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也仍然可以将“营利为目的”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非法经营罪(投机倒把罪)案例,也明确了成立本罪都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如:李金城等投机倒把、受贿案(1986年总第6期);李建安等投机倒把案(1987年总第12期);杜天福等投机倒把案(1988年总第15期);桂广庆投机倒把、受贿案(1989年总第19期);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1994年总第39期);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等非法经营案(2009年总第1期)。上述案例,无一不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行为符合该罪要求的特定客观要件

该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客观要件:一是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二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POS机刷卡取现;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客观方面中容易出现争议的往往是第三个方面“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如何认定持卡人?如何认定“直接支付现金”?持卡人若为自己套现是否属于“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如上述案例中,套现者有使用本人的信用卡的,应当属于本罪规定的“持卡人”应该不存在任何异议;而对于使用亲友的信用卡的,套现者是否属于本罪的“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字面很易于理解,那么转账方式是否可以认为是“直接支付现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使用本人信用卡套现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刑法,特别注重自身的确定性,即使对于刑法进行解释,也应当遵守严格解释原则。因此,对于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中争议的理解,应当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解读。特别是:“(1)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法官无权将其扩张适用于立法者未指明的情况,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均不受惩处(即使某一类似的行为,情节甚至可能还要轻一些,但因为有规定而受到惩处,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仍不得惩处);(2)对于不利于被告的规定,法官有义务依照法律的字面意思进行严格解释,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法院可以做出宽松的与扩张的解释。”[8]

(一)持卡人的界定

持卡人,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持卡人应该是登记持卡人,即申领信用卡并在卡面披露的姓名拼音(外文姓名)者,而非任何一个持有该卡者。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亦做出同样规定。

其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及信用卡附属卡申领必须由持卡人(主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时应当将卡片和密码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安全用卡须知等信息;第六十九条对信用卡欠款催收亦明确规定,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等。

再次,从一般常识来说,人们也都知道信用卡上写的是谁的姓名,谁就是持卡人。否则,若出现欠款的话(即使他人使用所欠),银行不会只是向申请领卡者即卡片上姓名者催告,还应该向他人催收欠款。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持卡人只能是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并在卡面披露的姓名拼音(外文姓名)的单位和个人。至于使用他人信用卡者,无论是借用、出租,还是拾得,还是不法方式取得者,依据刑法及上述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规定,只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冒用人,而非持卡人。既有明确规定,当然不允许做扩大解释。

否认上述界定,则会在适用中出现矛盾:若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POS机套现,且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处理?按本罪?本罪套现者不成立犯罪;既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存在恶意透支:按信用卡诈骗罪?他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按恶意透支?但是,此套现行为成立的非法经营罪又不能处罚套现者。因此,持卡人只能是信用卡面上的申领人。否则,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不需要规定。这就如同抢劫罪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情形,行为人只能是“冒充军警”者。但是,若行为人身为军警而实施抢劫,我们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冒充军警”而适用加重法定刑。刑法文本“法内漏洞可以通过法官适当的重构性解释活动予以填补,但是,罪刑法定对法官造法机能的严格禁止,决定了法外漏洞则不可能经由法官的适用解释予以填补,而必须启动立法程序或者至少进行立法解释才能予以补充。”[9]因此,持有他人信用卡者只能是冒用人,而不能是持卡人。

(二)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对此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支付现金;二是支付对象只能是持卡人。

支付现金,应该既包括给付现金,也包括转账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后转入持卡人账户,跟给付现金无任何区别。至于该账户是持卡人本人账户,还是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不应当影响“直接支付现金”性质。

如果行为人使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后并未将套现金额支付持卡人,而是行为人自己持有或者使用,则行为人的行为因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而不成立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实施之前的行为,尽管不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严格解释,持有他人信用卡者并非是持卡人,行为人使用POS机为其刷卡套现并支付给该“持卡人”,行为人并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非法经营罪成立要件;行为人用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套现后,将套现金额自己持有或者使用的,也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非法经营罪成立要件。至于单位负责人使用本人的信用卡在单位POS机套现,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成立本罪,毕竟该负责人使用单位POS机套现是一种职务行为——该司法解释的非法经营罪并不包括“自己为自己套现”。

总之,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成立“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具备:行为人应当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同时,主观上还需要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方面套现者应为信用卡持卡人,而非冒用人,且行为人所套现应直接支付持卡人。还需注意的是,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自己所持信用卡套现则不成立本罪。

参考文献:

[1]王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89-390.

[3]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J].中国法学,2013,(1):165-175.

[4]张明楷.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J].中国法学,2007,(6):62-77.

[5]田宏杰.非法经营罪内涵与外延扩张限制思考[J].人民检察,2012,(23):19-23.

[6]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97.

[7]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0,(2):22-24.

[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7-143.

[9]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J].法学,2003,(12):49-56.

Empirical Analysis on POS Cash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Constitutive Conditions

LI Ming, ZHAO Tingting

(Fuyang Normal College Anhui province, Fuyang Anhui 236041,China;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eshou Anhui province, Jieshou Anhui 236500,China)

Abstract:the behavior of actor using POS with fictitious transactions, falsely making out the price, cash returns to pay the cardholders cash directly.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shall have corresponding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ity cognition, forprofit, cashtaking can only be the person that hold card instead of using people, and cash amount should pay the cardholder. Only when we clearly identify thes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can we resolve the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determine the behavior of the illegalcashadvance .

Key words:  Illegal business; credit card; cardholder; taking cash

3.POS机套现的原理 篇三

余额宝上线之初,各大银行不以为然,穷屌丝的理财能有多大作为?但聚沙成塔,目前余额宝5000亿的规模足以让任何一支传统基金汗颜。这就是互联网的力量。从理财到打车,从购物到会员卡,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正在改变着这个世界。手机支付领域也逃不出移动互联网的渗透,银联和移动争夺手机支付多年,最后还是被微信和支付宝摘了桃子,不得不说:“不是我不懂,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

现在,微信POS来了,它又将如何冲击传统银联POS呢? 我们先分析下微信POS的优势和不足。

参照目前微信支付的政策,预测微信POS的各项数据如下:

1、刷卡费率:0.6%的刷卡手续费有优势吗?传统POS机一般为0.78%,看似没有优势,但不要忘记这只是对商户的价格而已,据笔者了解,传统银联POS机针对收单伙伴甚至可以做到0.4%,持续的刷卡手续费分润吸引了大量合作伙伴,而微信支付在则没有预留更多的刷卡费率空间给合作伙伴。这项比较上半斤对八两,微信POS机对直接商户有优势,银联POS机对收单伙伴有优势。

2、到账时间:微信POS机是T+7(刷卡后第7个工作日到账),银联POS机一般是T+1,T+7结算虽然可以过滤掉信用卡套现等行为,更好的进行风险控制,但对于现金流就是生命的商户而言则是巨大劣势。

3、开通成本:微信POS机需要2万元保证金并经过复杂的审核,银联POS甚至连机具押金都不需要,上门办理,开通简单迅速。这个环节,微信POS机完败。

4、微信POS机通过微信无卡化支付,可以减少钱包中的银行卡。但钱包里多带一张银行卡,少带一张银行卡真的很重要吗?商户到店的消费者无论男女老少,都用微信吗?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微信POS机,只是一个支持微信支付的刷卡工具,对比银联POS机无任何优势,必败!但如果你把微信POS机仅仅当成一个支付工具,那就大错特错了,小马哥不会走支付宝POS机失败的老路。

微信POS机的最大优势在于融合O2O,前端通过微信会员卡为商户引流客源,微信支付后通过CRM会员忠诚营销系统发放电子券等吸引顾客二次消费,甚至融合收银和进销存功能,这些,传统的银联POS机能做到吗?没有刷卡手续费分润不要紧,根据会员营销效果,向商户收取营销佣金岂不是更好?

微信POS=微信会员卡+微信支付+微店管理系统

近日,笔者走访了总部位于深圳的一卡易公司,深度探秘微信POS机。

4.POS机宣传 篇四

POS机下乡,这一被誉为打通惠农资金支付“最后一公里”的利民之举,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农民日常结算支付的困难。有些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农民,领取粮食直补,农村低保,残补等生活补贴,往往花上大半天的时间,跑上几里路,去了之后还要排队,浪费了很多时间。现在这种状况随着POS机在我省农村的日益普及而得到改变。

这次宣传POS机,我们下乡在村中人流量较多的地方,用显眼的横幅标语,让人民群众更容易注意,用更容易让他们懂得词语解释,总之就是给他们带来更多地方便。之前有些地方已经安装,有些村民就反应在村里商店新布设的POS机上一刷卡就能拿到钱,说真方便,省时,省力,省心不说,还省力路费。村民们对POS机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刚开始前来刷卡取钱的村民少之又少,前来打听的人很多,他们的只有使用之后才会感到方便,通过人民群众互相的宣传效率会更好。截至目前,我社地区人均持卡量张,POS机安装的台,银行卡渗透率为,比去年的提升了。做好POS机宣传工作,努力实现农民小额存取不出村。

银行卡助农存取款服务的推广应用,使农民不出村就能支取粮食直补,残补等小额资金,为农民群众小额资金的存取,有效节省了往返乡镇或县城银行网点取钱的时间和交通费用。

5.POS机营销方案 篇五

(3)商户有持续经营能力(4)商户守法经营

二、细分客户。针对POS机使用商户的类型不同,以行业进行了分类,具体进行目标商户的确定。

(1)购物类:如大型商场、商城、大型专卖店等(2)餐饮类:如各类酒楼、特色酒家、西餐厅等(3)住宿类:如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等(4)娱乐类:如大型休闲中心、电影院、酒吧、健身中心等

三、辨别优质商户。目标商户选定时,注意选择和辨别优质的商户,将优质商户设为我行营销目标。

(1)当地同行业知名企业(2)四星级以上酒店(3)月营业额大,刷卡需求大(4)同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5)荣获行业各种奖项(6)连锁直营店当地超过3店

四、风险防范。在选择目标客户时,要注意风险的防范。

(1)易恶意倒闭的商户:如小型个体商铺、短期培训班、美容院、各种俱乐部等;(2)易发生伪冒卡交易的商户:如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3)易发生套现的商户:如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4)网络非实体商品交易商户:如网络交易、电话营销商户等

五、具体营销方案。1:常规方案。

常规方案以电话拜访宣传、登门拜访宣传和网络宣传三方面。

(1)电话拜访宣传

主要是通过打电话来推荐本产品,进行电话营销,以达到销售推广产品的目的。

①商户电话资料收集。通过网络、企业黄页、市场踩点等收集商户电话等资料。②电话拜访。通过每日电话拜访商户来推荐本产品。(2)登门拜访宣传

主要是通过拜访客户一对一交流,使客户了解本产品,以达到销售推广产品的目的。①目标商户聚集地区收集。收集本地区所有目标客户群体集中地制作成表,分片区分人员进行片区承包。

②登门拜访推广。推广人员携带宣传单页、宣传小卡片,挨个商户登门拜访推广本产品。(3)网络宣传

主要是通过网络宣传方式进行大面积,散播式推广本产品,以期达到推广销售本产品的目的。①资料收集。收集本地以建材、家具、五金交电、木料等为主的知名网站、论坛、QQ群、微博、博客等。

②推广宣传。通过收集到的网站、论坛、QQ群、微博、博客等宣传推广本产品的优势等。

2:活动推广方案。

推广活动不定期于各建材城、商场等目标商户集中聚集地举办。活动推广分两种:一种为小展台宣传活动;一种为广场大形象宣传推广。

(1)小展台推广活动

在商场或者建材城内摆桌面、易拉宝、单页、横幅等,用一两名宣传人员现场解答宣传、展示本产品。另外,可以向有意了解本产品的顾客发放宣传页(注明本单位联系电话)或小礼品等。(2)大型广场推广活动

在商场或者建材城广场搭宣传台,放宣传气球、宣传拱门和布置展台。提供产品展示,布置人员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及产品讲解等。其间可以穿插知识问答、猜谜活动、互动游戏等,以赢取小礼品的方式吸引客户。

(3)活动推广方案注意事项:

①宣传语要简短、有力,最好采用一句话推广。向客户介绍产品时多提使用POS机的好处、分析使用现金和POS机的区别。

②在与客户沟通时保持一种“我是来给商户帮忙的心态,而不是我是来推销产品的”。③与客户接触沟通时少用疑问句,多用肯定句。中国人遇到陌生时首先是一种拒绝态度,如果使用疑问句,客户一般是采用否定的回答。例如:您需要POS机吗?对方一定回答不需要。你要说“我这里有一款产品您一定用的上”,然后讲宣传单页传给对方看。在对方看单页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对产品进行一些介绍。这样做至少给销售人员争取了几分钟时间或者是争取到了开口的机会。

附录资料: 装POS机的好处:

(1)随着金融信息电子化的发展,市民用卡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持卡人来说,使用刷卡支付不仅携带方便,刷卡累积的积分还可以兑奖,可以增加个人情感;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还可先消费后还款。因此安装银联POS机后能够满足市民在支付交易款项时,实现“时尚消费,轻松刷卡,便捷支付”的愿望。

(2)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的付款方式,从而改善对外形象,赢得更多商机。顺应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的潮流,加快收单商户应对市场的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商家品牌形象、商户服务质素及增强其竞争力。

(3)缓解收款压力,免除收到假钞的风险、降低现金清点和保管的成本。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诸多不便:大额现金不便携带、数钱找零费时费力、真假钞票难以分辨、票款结算易出差错。因此,安装银联POS机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各大企业及商户的现金管理风险,减少了人工收钞、点钞、找零,从根本上杜绝了假钞、存储现金方面的工作量,并且使用刷卡支付更卫生、更环保。

(4)银联POS机具有“跨行联合”的优势,安装一机,多卡使用,可减少柜台交易成本,减轻客户排队之苦和减小客户现金被抢、盗的风险,避免服务被终止的尴尬及突破时空限制和异地收款。无论是对于客户及商家经办人员均十分方便。银联的系统网络可确保企业及商户交易款项能安全、快捷地抵达帐户,从而加速资金回笼。

(5)比较起其他的、委托第三方代理缴存现金的业务和现金交易(现金保管、现金押运、委托第三方代理缴存现金)来说,安装银联POS机的费用要低得多。并可减小收取假钞、支票未能兑现等导致的损失。

6.pos机代理合同 篇六

1、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平台使用费零元;2乙方或(及)乙方的其他合作方在业务推广过程当中;

2. 封顶类最低签约费率及结算费率:

备注:低于封顶交易金额部分(低于3333元) 最低签约费率及结算费率:

3.乙方应获甲方公司的分润比例:

拉卡拉平台

中付平台

根据当月标扣商户的交易总额按以上阶梯式分润比例计算分润;封顶扣率商户结算费率以上100%结算分润。

4.积分商户签约费率和结算费率:

积分类商户不得签订封顶费率。

二:补充条款

1、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平台使用费 零 元。

2乙方或(及)乙方的其他合作方在业务推广过程当中不得出现任何损害甲方利益以及违反监管机构政策的`情况,甲方发现一次,乙方需补缴2万元平台使用费。

3乙方或(及)乙方的其他合作方在业务推广过程当中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对已经安装甲方公司标识设备的商户发展同类业务,甲方发现一列,需补缴1万元平台使用费。

4乙方须严格按照签署区域发展商户,不得出现跨区拓展业务行为(甲方许可的除外)。

甲方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乙方需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平台使用费。

5乙方发展商户的实际地址必须为报备地址,不得出现移机行为。

甲方发现一例,视情节严重,乙方需要缴纳1000-10000不等的平台使用费。

6乙方承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以及银监会以及银联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为条件不符合的客户违规装机,并有配合甲方进行风险监督的义务,如有发现违规操作,或停止乙方新业务开展。

三、机具采购价格: 3.1 乙方购买机五台起订。

3.2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机具价格,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目前公司合作平台有拉卡拉,中汇支付,中付支付。

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的朋友可以对私对公开通实时到账POS机。

费率机低至0.38% 封顶机低至26元。

装机申请:0755-32846950

7.餐厅POS机应急方案 篇七

 网络控制器故障

网络控制器是系统的核心硬件,它是联系软件和消费终端的枢纽。一旦网络控制器发生故障,请立即把备用的网络控制器换上。网络控制器故障的解决时间短,影响较小。

 主用电脑故障

系统主用电脑故障属于重大事故,解决时间长,影响大。甚至会影响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当然,此类事故发生的几率也比较小,它取决于电脑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电脑故障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系统故障,二是硬盘故障。系统故障可以通过系统回复或者系统重做来解决。系统故障一般不会对数据造成伤害。一般在2个小时内可以解决。硬盘故障是致命的灾难,如果硬盘崩溃,数据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甚至不能恢复。所以硬盘故障必然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为了把此类故障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需要启用备用机和之前备份的数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把网络控制器从主用机移到备用机。

2.把备用机的IP地址修改为172.29.10.1。

3.把之前备份的数据还原为postek(还原方法详见数据导入)。

8.简述各银POS机 篇八

中国银行POS机的安装相对于其他三大银行的区别在哪?其他银行是否可以给个体商户安装,北京地区 的POS机普及率教的的地区有哪些(安装POS机的市场分布怎样)

目前,大银行一般不做小个体工商户的POS机业务,因为套现风险太大,银监会和中国银联现在查得很厉害,所以不好办理.目前,中国联通和网通及中国移动的主要安的是建行的POS,大的四星级以上的旅店酒店主要安的是中国银行,工行,等POS,看你如何和他们谈的费率问题了.目前,针对于小个体工商户的POS机业务,主要有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在做,交行在做个别大的连锁超市,比如沃尔玛,乐天玛特,北辰购物中心,民生银行在做太平洋百货,建行的庄胜SOGO,新世界商场,等,都是大型超市和购物场所, 小个体商户目前只能选小一些的商业银行来做.北京的POS机安装最多的,是中关村地区,套现也很厉害,所以那一片的,银行基本不做了.,天意也有安的,是中信银行给承包了,马连道茶城装的兴业的比较多.百荣的也是兴业的POS,这些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联的外包,银联商务和王府井数码做的POS,收费相对比较低,有按百分这几做的,有多少钱一笔,单笔这种的,看你如何和银行谈费率问题了,主要看刷卡量.每月能达到多少

9.POS机使用租赁合同样本 篇九

特约商户服务协议(租赁)

(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本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合作原则,经平等协商,形成协议,并对本协议下述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乙方对所提供给甲方的移动pos机进行终端机具提供、机具安装和维护、提供打印纸、商户培训、商户回访、商户巡检、受理商户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

2、本协议项下的乙方电子支付产品或服务仅限于乙方的pos机产品或服务。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应确保销售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计量、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要求,若因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投诉、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全部承担。甲方应为乙方安装pos机具提供场地、收银台、电源等必要的支持,协助提供pos机具专用收银通道。

1.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移动pos机进行书面签收,并确保pos机具每天在营业时间内营运。1.3 若出现pos机具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上门检修处理。

1.4 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流程及要求规范操作pos机具,并妥善管理及使用操作密码,甲方因pos机具操作密码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5 银行卡客户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时,甲方应按人民银行及有关法规之规定正确受理银行卡刷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核对持卡人身份及交易凭证签名),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投诉、纠纷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6 甲方应妥善保存持卡人通过pos交易终端打印的所有交易凭证(包括手刷凭证),甲方对该交易凭证自交易之日起应至少保存12个月,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投诉、纠纷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7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等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1.8 当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1.9 甲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pos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使用。

2.0 pos终端设备,其所有权人在甲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负责pos机具的维护、检修及使用培训,甲方应充分配合乙方不定期开展与pos机具操作相关的收银培训工作。

2.2 乙方负责确保pos机具设备正常运行,如出现非人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为甲方免费进行pos机具的检修。

2.3 若因甲方人为故意破坏pos机具,造成机具不能使用的,乙方维护时要收取相应的费用,非人为因素的故障(除硬件外)乙方免费为甲方终身维护服务,乙方免费为甲方定量配送打印纸。2.4 乙方应确保pos机具功能及与此相关的交易系统数据准确、安全,若因pos机具本身的功能问题及与此相关的系统数据准确性及安全性问题导致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 甲方对乙方电子支付产品或服务不得有非法解密、复制、修改及传播使用等任何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发现任何第三方有侵犯甲方及其电子支付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名誉、形象、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2.6 乙方若发现甲方有通过乙方提供的pos机具或服务进行洗钱、非法融资、诈骗、赌博等不法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合作。第三条 收费事项

甲方同意缴纳 台POS设备押金,押金费用计 元,服务费用计 元/年,合计 元。自本协议生效后第二年起,服务费用计 元/年。第四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客户的信息、对方的技术信息、对方的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这些保密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地除外。

2、保密信息不包括:①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②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而失效。第五条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地震、火灾、内乱等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原因而导致的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原因的一方应在十天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经确认属实的,应当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3、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随附商户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一起

10.兴业银行pos机押金声明 篇十

兴业银行:

声明人一:与贵方已经签订《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现声明如下:

声明人一需向贵行缴纳POS机具押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该押金直接存到声明人一指定的个人(即声明人二,姓名:身份证号:)在贵行处开立的POS个人结算账户内(户名:账号:开户行:)。贵行收取押金采取存入个人结算帐户冻结(或控制)方式,现声明人授权贵行在上述押金范围内冻结(或控制)账户资金,如果声明人一使用的POS机具丢失或人为损坏,贵方可直接从上述个人账户内扣除POS机具押金。声明人二认可贵行的上述行为,不提出任何异议。

声明人一(单位公章):声明人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会计部门:

已核实并同意办理上述《声明》中列明的POS机具押金冻结(控制)业务,请遵照分行相关业务流程执行。

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11.POS机故障处理 篇十一

一、按客户报修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现有POS型号

品牌型号

STAR 592 实达(STAR)

STAR 610 STAR EPT-580 STAR 690(E)NURIT2085 NURIT3020 利普门(LIPMAN)

NURIT8320 8210 瑞柏 百富 VeriFone

S9000i P70-S P80

VeriFone Omni3750 VeriFone Omni395 NEWLAND 8200 新大陆

NEWLAND 8300 NEWLAND 8210 安智

510TGE-32 510C-32 T7 Plus T77 Plus ST360A 国光 ST5650 联迪

2、现有POS程序类型 1)普通消费类程序 2)酒店类程序 3)EMV本外币一体程序

4)银商资询双程序(用于沃尔玛、好又多、麦德龙,型号为新大陆8200、利普门8320)5)银商资询以太网双程序(用于家乐福,型号为新大陆8210以太网)6)石化双程序(用于石化,型号为新大陆8210)7)成大方圆沈阳程序(用于成大方圆)

3、确认问题的流程

1)、分清是操作问题、线路问题、硬件问题、业务问题。2)、如果有返回码的请将其填写到记录表上。

3)、填写清楚记录表的其它各项(商户名、型号、问题、电话)

二、通用的故障。

ST5630 ST5610

产权 银联 银联 银联 商行、农行

银联 银联

银联、商务、工行、交

行 商务 交行、建行 银联、商务

商务 工行 工行、农行 建行、银联 银联、商务 银联、商务

银联 银联 银联 银联

银联、农行、商行

交行 商务 商务 商务

POS终端总数

海博通(hypercom)奥尊 国光

现象

POS机显示“无拨号音”、“请检查线路” 原因

电话线未接好

解决方法

1、检查POS后电话线是否接入。

2、用电话机检查线路是否正常。

3、电话是否欠费。

4、是否接有分机,且分机防盗动能是否开启。

5、是否是原电话,电话号码变更没有。

6、是否铁通无月租电话。

7、拨打外线是否需要加分机号。

8、商户电话是否有呼叫转移功能。

“无效商户”、“终端号终端号已删 无效” 刷卡后无反应

1、查问市场部是否无交易删除终端。

2、查问是否因为风险删除

3、如果是签到正常,消费时显示97,询问是否是外卡或是民生卡。

银行卡磁条损坏或刷卡方式

1、新刷卡或换卡试一下 不对

2、换方向刷卡试一下。

3、如果多张卡不好用,应是磁头损坏,建议换机。

交易成功不打单

1、打印机电源、数据线可能

1、如果显示“打印机出错”或“打印机未连接”,并且型号为没插好(多见于395)

2、打印机夹纸 3签购单安装不正确

395,多数为连接线松动,重新连接就行。

2、如果是其它的针打型号POS,应该是夹纸或是里边掉入杂物,请商户反转机器拍打。

3、如果是热敏式POS,检查打印机盖是否合上。

4、如果是热敏式POS,能出纸只是打印不清楚,请换纸。

5、如果是热敏式POS,能出纸,只是打出的是空白,应是纸安好了。

6、如果是热敏式POS,且型号为利普门2085、3020、8320,且POS机屏幕中间显示一个方框,是纸没安好,就用打印机滚轴下方进纸。

7、如果是移动POS打印不出或是打印色浅,应是电池没电,请插上电源。

POS机开机之后死机,不可能是洒入饮料,按键有没请商户检查是否有按键陷入没有弹出的。能向下进行。有弹起的。

1、请检查POS机身上的电源显示灯亮不亮,如果亮是POS显示问题。

2、检查POS变压器灯是否为亮。不亮,可能没插电源,可能电源没电,可能变压器一端的连接线松动。

3、OS变压器灯如果亮,请检查是否没打开POS机本身的开关,特别是5610、5630。

14无效卡号 25无效交易 卡磁道信息不全 银行查无原交易

刷卡没刷好,带的信息不全。请重新刷卡,或换个方向刷卡。主要出现在做撤销交易或预授权完成交易时,原凭证号或授权码输入有误码

55密码错 密码输入错误

因为密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

原因是某些机型在重新启动或是提示要输入密码时,密码键盘要做初始化,这时如果着急输入密码,可能前几位没输入进去,造成密码错码。主要的型号为395和利普门系列。

58不允许终端进行的交因为商户没做签到交做交

1、做签到时显示,说明终端被冻结,请联系客服人员 POS不亮,按键无声音 可能电源方面不通。

61交易金额过大 易,判断交易非法。超过银行限额。

2、做消费时显示,请重新签到,再做交易。

1、因为银行对信用卡有当时最高消费金额限制,超过就会出现金额过大。

2、些特别的银行卡可能没开通POS交易功能,如招行等,多见于工资卡。

3、道信息上送不全。请结算并签到,再重做交易。

75允许的输入PIN次数超过银行规定的错误密码输请到该银行网点进行银行卡解锁 超限 93交易违法 入次数

因为批次号与主机不一致

1、先做结算。

2、重新签到并重做交易。

94重复交易 流水号重复。

1、请多次签到试试。

多发生在换机后的POS上,2、由维护人员改大流水号 如果该商户有多台终端,需

3、注意排除终端号重复的现象。要注意是否是终端号有重复

98交易超时 银联没收到发卡银行的响应 请重做交易,如果还出现,请致电银联,查问是否该银行线路有

故障。

99PIN格式错或“密码长时间没有更新工作密钥

1、请重新签到。校验错 A0密钥校验错 有可能密钥丢失

2、有可能是终端号重复。

1、请重新签到。

2、签到时还返回A0,请记录,密钥已丢失。

解包错误 密码键盘错 密码键盘坏或是密码键盘没

1、请接好密码键盘。接好(P70)密码键盘接错

2、密码键盘如果不亮或是显示PINPAD LOCKED,需要更换。密码键盘接错口,多见于新大陆机型,让商户检查是否接在串口二上。

三、不同型号POS容易出现的故障。

1、实达592。

主要出现的是夹纸问题,打印机中有杂物,其次是按键不弹起。

2、实达580。

打印不出单或是不能开机。是由于早期580开关设计的原因,需要更换。

3、实达610。

(1)、打印不出单或是打印不清,这是电池电量不足,需要充电。(2)、连接不上,多是因为电量不足或是卡欠费,或是卡接触不好。(3)、拨号不通,CDMA出现的问题,需要更改拨号方式。

4、利普门系列

(1)、多出现金融数据库错误或是签到时密码错误,需要做初始化,做RAM TEST。(2)、主密钥0未找到,密钥丢失。(3)、屏幕显示英文,打印纸没安好。

5、百富系列

(1)、交易成功不打单,主要见于EMV和酒店类程序,签到后,重新打印就行。

(2)、解包错,密码键盘接错口,如果密码键盘如果不亮或是显示PINPAD LOCKED,需要更换。

6、VERIFONE395(1)、打印机连接错误,多是连接线接触不良。(2)、MODEM连接失败,商户电话线有问题。

7、新大陆8210(1)、密码键盘错,多是密码键盘接错口。

(2)、刷卡不出卡号,可以换个方向刷。

8、新大陆8300(1)、连接不通,多为卡欠费,或是卡接触不良。

(2)、打印不出单,多为机盖没盖好。

8、联迪系列

(1)、不能开机,多数为商户不知道开关所致。

(2)、开机后机器报警,多数为POS被商户碰摔所致,需要检查损坏程度。

(3)、签到或是输入密码错误,多为商户将数字1和7混淆。

应答码的意义及POS显示内容

交易返回POS终端时都有39 域,POS终端和终端操作员根据应答码要采取相应的操作,可以把操作分为以下几类: A : 交易成功

B : 交易失败,可重试 C : 交易失败,不需要重试 D : 交易失败, 终端操作员处理 E : 交易失败,系统故障,不需要重试

注 1:如果 39 域的内容不能在下表中找到,就显示“交易失败”

注 2:如果POS交易的批次号和网络中心批次号不一致时应答码会填 “77”,此时POS机应当提示操作员重新签到,再作交易。

代码 意义

A C C C D C E D B C B B C C C C C C C 类别

原因/采取的措施 承兑或交易成功 查发卡行

可电话向发卡行查询 操作员没收卡 发卡不予承兑 发卡行故障 特殊条件下没收卡 重新提交交易请求 发卡行不支持的交易 金额为0 或太大

卡种未在中心登记或读卡号有误

刷卡读取数据有误,可重新刷卡 无效应答 不做任何处理

POS状态与中心不符,可重新签到

不可接受的交易费 发卡行未能找到有关记录

POS显示的内容

交易成功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交易失败,请重试 交易失败,请重试 交易金额超限,请重试 无效卡号,请联系发卡行 00 承兑或交易成功 01 查发卡行

02 查发卡行的特殊条件 03 无效商户 04 没收卡 05 不予承兑 06 出错

07 特殊条件下没收卡 09 请求正在处理中 12 无效交易 13 无效金额 14 无效卡号 15 无此发卡行 19 重新送入交易 20 无效应答 21 不做任何处理 22 怀疑操作有误 23 不可接受的交易费 25 未能找到文件上记录

商户需要在银行或中心登记 商户未登记

此发卡行未与中心开通业务 此卡不能受理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操作有误,请重试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代码 意义

类别

原因/采取的措施 POS显示的内容 格式错误

C 31 银联不支持的银行 C 33 过期的卡 D 34 有作弊嫌疑

D 35 受卡方与安全保密部门联系

D 36 受限制的卡

D 37 受卡方呼受理方安全保密部门(没收卡)

D 38 超过允许的PIN试输入 D 39 无此信用卡帐户 C 40 请求的功能尚不支持 C 41 丢失卡 D 42 无此帐户 B 43 被窃卡 D 44 无此投资帐户 C 51 无足够的存款 C 52 无此支票账户 C 53 无此储蓄卡账户 C 54 过期的卡 C 55 不正确的PIN C 56 无此卡记录

C 57 不允许持卡人进行的交易 C 58 不允许终端进行的交易 C 59 有作弊嫌疑 C 60 受卡方与安全保密部门联系

C 61 超出取款金额限制 C 62 受限制的卡 C 63 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C 64 原始金额不正确 C 65 超出取款次数限制 C 66 受卡方呼受理方安全保密部门

C 67 捕捉(没收卡)C 68 收到的回答太迟 C 75 允许的输入PIN次数超限 C 77 需要向网络中心签到 D 79 脱机交易对帐不平

C

格式错误

交易失败,请重试

此发卡方未与中心开通业务 此卡不能受理

过期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过期卡,请联系发卡行 有作弊嫌疑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有作弊嫌疑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有作弊嫌疑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此卡有误,请换卡重试

有作弊嫌疑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密码错次数超限,操作员可以没收

密码错误次数超限 可能刷卡操作有误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发卡行不支持的交易类型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挂失的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发卡行找不到此帐户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方 被窃卡,操作员可以没收 没收卡,请联系收单行 可能刷卡操作有误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帐户内余额不足 余额不足,请查询 无此支票账户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无此储蓄卡账户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过期的卡 过期卡,请联系发卡行 密码输错

密码错,请重试

发卡行找不到此帐户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不允许持卡人进行的交易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该商户不允许进行的交易 终端无效,请联系收单行或银联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一次交易的金额太大 金额太大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原始金额不正确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超出取款次数限制

超出取款次数限制

受卡方呼受理方安全保密部门

交易失败,请联系收单行或银

联 捕捉(没收卡)

没收卡

发卡行规定时间内没有回答 交易超时,请重试

允许的输入PIN次数超限 密码错误次数超限 POS批次与网络中心不一致 请向网络中心签到 POS终端上传的脱机数据对帐不平

POS终端重传脱机数据

代码 意义

C C C C 类别

原因/采取的措施 日期切换正在处理

电话查询发卡方或银联,可重作

电话查询发卡方或网络中心,可重作

交易违法、不能完成 查询网络中心,可重新签到作POS显示的内容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交易失败,请联系发卡行 90 日期切换正在处理 91 发卡行或银联不能操作 92 金融机构或中间网络设施找不到或无法达到

交易违法、不能完成 94 重复交易 95 调节控制错 96 系统异常、失效 97 POS终端号找不到 98 银联收不到发卡行应答 99 PIN格式错 A0 MAC校验错

C 交易 C 调节控制错

C 发卡方或网络中心出现故障D 终端未在中心或银行登记 E 银联收不到发卡行应答 B 可重新签到作交易 B

可重新签到作交易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交易失败,请稍后重试 终端未登记,请联系收单行或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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