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共9篇)(共9篇)
1.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篇一
北京正信万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 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 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4)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 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 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1 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 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交接包括与客户传递交接、内部传递交接、与监管部门传递交接:
(1)与客户传递交接:
A 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
B 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2)内部传递交接:
A 记账人员收到客户资料时,核对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传递日期,与经办人员各执一份,资料由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B 账务处理完毕后需返还资料给客户,由记账人员列明清单,资料编号。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与监管部门的交接:
A 本代理记账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政府监管部分需要查阅客户资料的,如客户资料尚在本代理记账公司,由本代理记账公司的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再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给政府监管部门。
10.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务人员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要求财务人员每半月盘点一次,并与记账人员核对。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要求财务人员每月与银行核对,以控制错误的发生。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规定企业每月底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控制财产物资的损失。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正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 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机制是提高业务质量、防范代理记账风险的可靠保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政策,从业务承接与资料传递、建账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稽核以及学习制度等具体业务的各环节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保证代理记账的质量。
1.业务承接与资料料传递控制
(1)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签订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被代理方应提供代理期间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方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并定期向被代理方提交帐簿、报表等资料及办理相关委托业务。
(2)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代理方及时整理并归档会计资料。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有关资料及电子档案及时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代理方,其未了会计事宜应写书面报告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2.建账前准备工作
(1)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派合适的记账人员,记账人员要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规模与业务量一般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册数也多。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根据企业性质及需要,确定账务处理程序。
3. 质量控制稽核
(1)工作程序规范化,以防止差错的出现。公司的业务必须由主管负责人委派指定人员跟单,未经主管负责 3 人同意,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得私自交换。
(2)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层层把关,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的工作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主管业务负责人复核对外会计报告,将最佳的服务提供给客户。
(3)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代理记账执业人员应及时对执业中出现的例外事项、异常事项做出积极反应,强化自身的专业判断,而且要及时向公司请示汇报。
(4)主管负责人负责对外承接业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承接业务,以避免公司内部人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防止其他人员私自承接业务对客户不负责以及不顾事实配合客户处理业务的现象。
(5)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6)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7)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
4.学习制度
(1)会计人员应针对不同对象和在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确定其学习内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
(2)应密切联系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的实际运用、现行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与执行等,学以致用。
(3)学习的内容形式方法要有灵活多样性,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新的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的会计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集中培训或自学形式。
四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企业。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5.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机内会计数据软盘等备份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
6.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最好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7.对采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本代理记账公司规定,每月纳税申报后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用移动硬盘进行备份,并更新最新的资料。对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截止日期是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8.系统开发资料和会计软件系统也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9.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
五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记账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 4 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记账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记账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业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 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正确性。
(3)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 5 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2.替代手工记帐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和报表。
(1)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配备了适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B 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
C 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2)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必须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
(3)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帐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
(4)记帐凭证的类别,可以采用一种记帐凭证或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形式;也可以在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业务和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划分进一步细化,以方便记帐凭证的输入和保存。
(5)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记帐单位的重要工作,根据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A 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B 在当期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帐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帐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分类帐。
C 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6)采用U盘或移动硬盘存储会计帐簿、报表, 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统一规定用U盘或移动硬盘存储会计数据, 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B 记帐凭证、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日记帐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帐簿、报表。
(7)替代手工记帐后,期末及时结帐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3.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1)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A 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B 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C 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D 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2)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参照上条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4.发现电脑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1)凭证的录入审核过账是账务处理的三个关键环节,而且是一环扣一环.凭证未经审核通过其信息不能进入正式的账簿文件,而记账后的凭证也将不能再修改.如果发现记账的凭证有错误,只能采取补充或红字冲销凭证的方式进行更正。
(2)会计软件一般提供自动制作冲销凭证的功能,使用方法一般是先找到需要冲销的凭证,然后通过菜单或图标调用“冲销凭证”功能,自动制作一张与错误凭证科目相同金额相反(即红字)的凭证。红字冲销凭证也需要审核和记账,所以冲销不等于删除。
2.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篇二
一、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 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 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 允许那些不具备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 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首次确立了我国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为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 为了具体规范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代理记账的特征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的特征在于“代理”, 即通过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 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 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 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 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 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目前,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 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当前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 造
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 虽然有委托代理记账的需求, 却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 认识不足, 理解不够, 造成代理记账业务不能进一步发展的局面。
2、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
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 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 委托代理记账意识不强。二是许多受托代理机构不具备合法资格, 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诚信意识不够, 大多数委托人代理记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逃避税费, 歪曲了代理记账的初衷。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 受托
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实践中争议很大。
4、实际会计工作中还有相关的代
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为没有得到确认, 没有法律规范。如乡镇经管站代理村级财务的记账业务、主管部门代理所属单位的记账业务等。
五、推行代理记账的措施
1、进一步宣传代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借每年《会计法》宣传的机会, 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增强人们, 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 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 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
关于代理的推动及实施, 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外, 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 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 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 一方面, 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另一方面, 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 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 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 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 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3.货代业务中的表见代理 篇三
律师解析
这属于民事诉讼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这是物流业务中表见代理类纠纷的典型案件之一。在本案例中,货代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人货代公司的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何谓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由此可见,本案中陈某和工厂之间的业务关系,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工厂则将对其与陈某的业务合同关系的定性承担相对较多的举证责任,尤其在该工厂不是货代公司的老客户,在此纠纷发生之前,与货代公司之间不曾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工厂相对被动和不利。若该工厂在此纠纷发生之前,就与货代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则双方的交易习惯的具体行为将影响着双方责任的分担,在货代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往往被推定承担过错责任。
但是,世事无绝对,超出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也是不容小觑或忽视的。尤其在货代行业,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在特定背景下也会变得普遍而具不确定性。
以下三条法律规定的逐条加大了货代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大幅增加货代公司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也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货代公司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即在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中加强法律风险预防意识和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旨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就物流行业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为货代公司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例外责任做了铺垫。
第二,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是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司法解释,是对该制度在货运代理的具体化,也可以理解是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加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规定加大了货代公司的举证责任,对货代公司十分不利。在此规定下,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索赔,只要需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且损失与货运代理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具有因果联系即可。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法院即推订货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代公司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这一条也可以理解为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严格化。
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律师,在工厂主张陈某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将从表见代理的以下构成要素入手,结合对方和我方的证据细节,寻找突破口和抗辩理由。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授予代理权,这些都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4)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在物流行业也不少见,因此,印章、人员、文本格式、业务流程、操作制度、业务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风险管理和责任规避已经成为一个货代公司的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必修之课题,货代企业家应当调整经营理念,放弃粗放型的传统发展模式,选择低风险、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免不虞之灾。
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篇四
关于整治代理保险、基金、理财等业务不规范经营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行、各代理业务局、全区各支行(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指示精神,按照集团公司、省邮政公司和省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行下发的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的实施方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47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基金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根据我行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保险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对外公示,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或许可证过期尚未补办的网点不得办理保险业务。
2.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业员不得宣传、销售、办理保险业务。严格执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我行将严格手续费管理制度,对账外账要严格清理,保险公司不得与营业网点人员私自达成关于手续费的任何相关协 1
议,网点人员不得以现金、礼品等任何方式收取除行内手续费之外的非法利益,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业务并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4.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合规宣传和信息披露,不得自行印制宣传材料,所有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不得向客户发放任何礼品,现金等发展保险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严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邮储银行网点进行客户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如有发生,立即停办该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6.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超过三家必须取得银监局的报备资格,否则视为违规销售,停办相关保险公司业务。
7.如果网点撤销某保险公司产品并增加新的保险公司产品且超过三家的,撤销的保险公司必须与网点合作时间满一年,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8.在宣传、销售、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从业资格的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遵循以下要求:
1)在宣传、销售时,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切实做到从客户利益出发对客户承受风险能力情况进行评估,进行风险告知,要全面客观地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和属性,不得有故意隐瞒现象。
2)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
3)不得片面夸大保险收益,不得与上述产品的收益进行比较,提及“本金、存款、利率”等与储蓄存款的比较字样。向投保人做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4)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5)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6)不得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和抄录投保人声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并提示客户(投保人)对必填项进行亲自填写、抄录。
7)不得指导或代替客户在投保单上填写非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虚假的、销售 2
人员或营业网点的联系方式等),系统录入信息与投保单填写信息要保持一致。8)不得向客户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时限等重要信息。
9)不得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
10)不得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人的信息要做到尽职调查,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代客户隐瞒信息为其投保。
11)针对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人身保险产品时,销售人员不得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对不同的保险品种要做到条款解释详细,不得一句话带过。12)不得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3)在办理保险业务前要识别投保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并将结果打印到投保单上。必须只对符合规定的客户办理保险业务。
14)营业员在为客户办理投资型保险业务前要为客户做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符合风险承受力的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对客户购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时,应给予明确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15)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提示》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对单式中须客户抄录的提示语句应提示客户(投保人)本人亲自抄录并签字。并上交保险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备案。16)不得有违规代理保险产品等其他不合规行为。
二、基金业务
1、要求必须在开办业务网点的醒目位置公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销售基金业务的网点应配置一名以上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或《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无证人员不得宣传销售基金产品。
3、无持证人员的网点应及时向业务部上报网点情况,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网点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的考取。
4、在销售基金业务时,严格按照销售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5、在销售产品前,客户若未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应首先对其进行评估。系统若提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评估结果已过期现象,应为客户重新评 3
估风险承受能力,如已超过客户的承受力评级,应给与明确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字。
6、在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捆绑销售、获取不当利益等违规销售行为。
7、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8、无持证人员网点将对其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进行停办,只开办赎回业务。
三、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机构理财业务
1、要求必须在开办业务网点醒目位置公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2、销售理财产品时应严格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流程进行操作。
3、在销售产品前,客户若未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应首先对其进行评估。系统若提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评估结果已过期现象,应为客户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如已超过客户的承受力评级,应给与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字。
4、在销售产品时,对非保本产品不得宣传该产品为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产品。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相比较、将产品的预期收益混淆定期存款利率进行宣传。
四、代理贵金属业务
1、办理贵金属业务的人员必须为持证人员。
2、必须在网点显著位置公布业务收费明细。
3、贵金属宣传材料必须为总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宣传材料,不得私自印刷宣传材料。
4、不得对客户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5、不得夸大收益,欺骗、诱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向客户做获利或保本的承诺。
6、在办理业务时要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办理,必须对贵金属业务客户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7、不得出现代客操盘现象。
五、几点要求:
1、各代理业务局及各网点必须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此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营销行为,杜绝不合规问题的发生。
2、市行、各县行、各代理业务局要成立整治不规范经营的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点公示情况、持证情况、操作流程、营销行为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制定客户投诉的危机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便及时应对各类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3、各网点要按照此文件精神对支行的不规范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上交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得到及时解决,对有问题不报的后果自负。
4、不规范经营整治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希望各县行、各代理业务局、各网点站在全局的高度,合规经营的长远战略角度,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5、对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发生的误导现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
综合业务部 2012年4月13日
5.业务规范制度 篇五
业务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 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监管机构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 关审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 托,依照有关审计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 计业务。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接受注 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除应当 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审计为准绳,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 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 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审计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 审计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注册会计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审计业 务,但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审计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审计、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惯例。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 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 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审计问题,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审计分析并 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审计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3.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 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 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
协助 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 述。第十三条 除审计法规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 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对于在从事审计 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 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 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审计文件进行保存和书面备份。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业务档案保管 制度,以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审计业务档案从项目完成 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注销 以及承办注册会计师调离等情况时,正在办理的审计业务及已经办理 完结的审计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出 妥善安排。第三章 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指派,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审计业务的委托。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有关 受托审计业务的情况并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 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业务约定书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公 章。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的内容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协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的 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注册会计师费用、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委 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对承办注册会计师有特别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注册会计师发生 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费应 当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费数额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该审计业务
务所需要的时 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2.受托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5.注册会计师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支出; 7.注册会计师费的支付方式; 8.其他因素。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或 解除委托人对于审计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审计规定、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 3.委托人利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通知委 托人。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受托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 审计文件清单,并明确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严格按照客观真实的 原则提供清单所列明的审计文件。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受托审计业务涉及的场地、设备 等价值较大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但这种勘查仅是确认该 资产是否实际存在及相关权属关系,而该资产的价值以依法履行相关 职责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
第五章 审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及审计意见的出具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审计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 编制或审核与受托审计业务有关的审计文件,并就受托审计业务所涉 及的重要审计问题或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或审核审计文件以及出具审计意 见,应当以审计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规定、准则和规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书或准备其他审计文件,应当简洁、准确、条理清晰。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书应当由承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篇六
1.管理如要做到公正,公开,绝对需要员工的配合!如果员工藏有私心,不向主管汇报客户情况甚至隐藏客户信息,导致管理者无法作出判断及相关决策。要做到公平公正,员工之间,员工与主管之间需要互相监督。要做到完全公开,管理者必须有实权审核及审批各种单据,并对各种单据进行存档及公共管理,以方便后来的员工查阅参考。
2.如要建立一个好的团队及竞争机制,管理者必须对业务员的薪资有一定影响。管理者每月应对部门业务员进行各项考核,包括销售技巧,付费平台发布信息数量,免费平台广告发布的网站数量,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数量,达成订单金额。公司应针对这些考核数据给员工发放奖金,而不是仅仅与底薪挂钩,因为底薪原本相差也不大,员工积极性并不能得到很大提升。通过考核制度发放奖金既能调动业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能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客户及销售额。
3.关于现在划分的区域,虽然做到了区域平分,但是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总有区域相对好的和一般的。完全按区域分问题在于免费平台,现在原则上是谁接到了另外一个人区域的询盘要给对方,但如果此业务员有私心不拿出来(当然现在我们有公开制度),或者是觉得自己的努力结果给别人了不甘心,因此没有那么努力了。这时我们需要考核制度(免费平台广告发布的网站数量)来约束。深入一步来说,如果他继续努力在更多的平台发布更多的信息,但是还是别人区域的询盘,这时他的积极性会大大下降。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算团队业绩或者按50%比例平分业绩?
关于业务员的管理工作,如果要做到完善制度,必须严格按以下制度执行,以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红色字体是我标出的特别需要注意的。
(一)日常工作
1.8:40之前打开电脑,查收邮件,查看询价信息。
2.综合整理一天要做的事情,列出每天的六点计划,把要处理的事情分为四类:
(1)紧急;(2)重要;(3)日常(4)临时
3.和在线的客户进行及时沟通,聊天记录要进行文档保存。重要信息要摘出来存入备忘录。
4.工作结束之前确认一天的工作结果,将六点计划中完成和未完成的标注出来。注明完成进度,如有未完成的工作,写清未完成的原因。
5.每周一上午9点部门经理给业务员开晨会,安排本周工作计划,每周五下午三点前交本周工作总结,并于下午5点开总结会议,做工作反馈和总结。
总结内容应包括:
(1)所有在跟踪的客户名称,国家,感兴趣产品,本周进程,下周计划。(2)总结一周内遇到的技术性问题。(3)总结在业务上遇到的问题
6.每月对自己的订单进行总结,列明合同号,合同金额,合同数量,价格条款,交货期,目前进行状态,下一步该怎么进行,对本月签单量,款项回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客户进行总结,对于每一个客户的要求,对产品,单据,包装的要求作总结,进行客户评价分析。
8.对自己的整体业务进行汇总,做自我分析评价,制订半年的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客户开发前期工作 1.收到询盘及报价时,要及时跟部门经理确认是否已有同事联系,如没有,及时跟踪和处理。
2.在与客户商谈过程中,有涉及到技术指标的问题,即时与部门经理或研发部门沟通,并记录该信息。如有客户要求公司没有的证书,需要跟公司及办证机构联系,进行办理。
3.业务员在邮寄样品前,必须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用,快递费或取得客户到付帐号。不能取得样品费又不能到付,须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才可邮寄。并将邮寄信息,快递单据整理存档。确认客户收到样品后一个星期,须跟踪样品测试结果。
(三)报价及合同签定
1.收到客户询盘及报价时,原则上按报价单报价,如最终报价低于报价单,应与部门经理确认相关信息后在给客户报价,做报价单或形式发票给客户,并要求客户签字回传。
2.收到客户签字确认形式发票后,严格按照公司合同范本制作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必须包含全部客户所需单据,需支付的订金。需支付佣金需与客户签定佣金协议。
3.将填写完整的合同,佣金协议等递交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4.合同盖章后,扫描发给客户确认签字。
5.如客户对销售合同有异议,合同修改后重新确认。
6.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签订完毕,须将签字盖章原件备案。
(四)安排生产(备货)
非常重要:应安排专门的跟单员安排生产订单及报关发货!
(部门配备一个专门的跟单员,归部门经理管理。不能业务员一条龙操作。)您或许会觉得成本会增加,但这绝对是必要的!
1.业务员在收到财务确认预付款已收到或信用证原件已收到通知后,通知跟单员在速达5000中及时制作销售订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安排生产。2.业务员需要和生产部计划好生产包装,发货和单据制作的时间表。3.业务员应每天与跟单员沟通生产状况和相关商检,保险,定船定航班情况。
4.业务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提前准备发票箱单给跟单员安排发货。5.跟单员负责统计每天的发货记录,并公布在部门白板统计本上。
(五)发货
1.FOB条款下,客户如指定货代,及时与客户确认货代信息,如果是CIF条款,或FOB条款但由我公司负责确认货代公司,须及时联系货代,确认合适的轮班和发货时间。
2.货物报关出口后,把所有单据包括商业发票,箱单,原产地证,提单等扫描存档,并发给客户,进行确认。
(六)文件资料管理
业务人员正在处理的合同订单,以及已经完成的订单(合同,发票,箱单等),必须保留纸质复印件,并分类归档到桌面不同的文件夹中,文件夹应注明标识已完成订单,待处理订单。以便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他人能尽快帮助处理紧急事件。
(七)电脑管理
1.电脑密码一律在部门经理,总经理处备案。
2.业务人员的电脑E盘统一设置为业务盘,部门经理,总经理有权查看。客户资料半年进行一次光盘刻录,进行数据备份。
(八)E盘文件管理
1.所有与客户往来及与发货有关文件,必须保留扫描件。扫描文件与往来电子文件,按固定格式统一存放在E盘,保证所有资料在E盘对应的文件夹下都能找到。
E盘:高级客户 :客户----Business Report----Customer File----Packing----Shipping document
低级客户: 客户-----邮件
潜在客户: 客户-----邮件
2.文件存放说明:Business Report 下存放业务进展,工作总结。Customer File下存放来往邮件,传真,及报价。Packing下放置与包装有关的文件,图片。Shipping document下按合同号设置文件夹,分别存放各合同与出货有关的单据。保证所有与客户有关的往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能在对应的文件夹都能找到。
(九)邮件管理
统一使用Foxmail管理。邮件记录需在F盘保存。总经理,部门经理有权查看工作邮箱。
(十)产品报价程序
业务人员对外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如有特殊情况低于底价时,需要向总经理,主管,提出书面或邮件申请,审批单价后才可对外报价。
(十一)合同号登记本
业务员签订合同后,必须及时在合同号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将合同交于部门经理归档于公共文件柜。具体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预计发运日期,目的地。
合同号登记本统一挂在部门白板上,以确保所有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单证保管
货物发出十日后,收齐所有单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十三)奖惩制度
7.浅论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 篇七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重点;思考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inking and focus on bidding agency busines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Code of conduct;Bidding agency priorities;Thinking
1.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1.1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成熟和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智力服务的中介组织就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诞生和发展的。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把招标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来抓。”对招投标的作用给与高度概括和评价,同时也对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
1.2 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其专业技术水平、法律知识特别是职业道德对圆满完成招标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凡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都难免负有不同责任。
1.3 招标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手段,招标代理机构这支队伍政治上业务上就必须首先要过硬。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4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因此,《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应对“专业力量”作出规范和界定。即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核定代理机构资质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1.5 在招标实践中,我们感到作为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应基本具备以下五方面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复合型、多学科专业知识;
(3)有招投标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4)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的沟通能力;
(5)掌握和应用现代信息管理知识的能力。
1.6 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这些能力进行细化、量化制定一个可操作的考核办法,试行后全面推广。
1.7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处了现行的年度审核、资质升级制度外,还应采取实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1.8 目前,各部门和地区对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用行为试行分类监管。我们认为这类监管首先应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人合同执行的回访入手,建立投标人信用记录,在政府主办的专用网站上公布。及时披露有关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使其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对优化市场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操作性强,项目单位拥护,这种回头看,既能检查投标人信用程度,又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完善总结,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也应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另为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条件,在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的同时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2. 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监督管理的重点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处理三个方面。
(2)在组织招标的工作程序中,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审专家的使用合理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换句话说,对标书的审核和监督专家评标的合理选用是对招标投标过程管理的重点。
(3)所谓编制招标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决定“买什麽”。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有时恰恰是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帮助解决的。一般来说,标书编制的难点是技术要求条款和评标办法的合理确定。
(4)在技术要求方面,满足同一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可能有不同工作原理或动力、控制、执行等系统,满足同一工程系统有完全不同的工艺途径。招标代理机构应代表委托方同设计院沟通,通过代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制造厂家的信用记录和同类项目的经验,确定适当的技术要求,排除某些设计部门定点设计利益造成的局限性,并且技术要求的描述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能够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
(5)确定适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细则是保证招标公平的关键。评标条款应科学、准确,不能有随意性。评标办法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法人“买谁的”的问题,评标办法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对评标专家应给予相应的自由度,在招标实践中把握好这个度不容易。这些都是代理机构智力服务的核心体现。也是可能出现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隐密点,因而也是标书审核的重点。
(6)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必须具备编制标书的能力外还必须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而评标能力是由选取的评标专家体现的。这就要求在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注册登记的专家从专业类别、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数量上能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专家库或专家视野网的水平体现了代理机构水平。实践证明,凡是成功的招标案例,一是标书做的好,二是专家选的好。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组织开标时,必须在指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这是中国特色。世界银行在招标项目管理中,对专家来源则无要求,而更关心的是评标结果。应该说,抽取专家这一规定在简单的工程项目中对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其评标工作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则需要商榷,在某些招标实践中,我们感到用直接邀请的办法可能对招标人更有帮助。因此,有关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对专家评标质量的考核,对选取的方式则应灵活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对招标专家选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从招标结果的质量水平来考核。包括招标现场招标人的认可度和合同执行完毕回访的实践检验。endprint
(7)对于招标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世界银行招标管理的重点,在我国建筑工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管理中都有备案和公示制度,起到一定作用。但同世行的审核相比,由于我们行政人员编制限制等原因还不够深入细致,只要公示过关就放行。而对于绝大多数货物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招标,则从根本上缺乏相应的机构对其监督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银行同国际接轨,成立相应的部门对项目单位使用本行的每一笔资金都要监督管理,国内银行出现不少呆账、死帐除了体制的原因外,在此类问题的制度上不健全是否也是个原因呢。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发展的思考
(1)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内蓬勃发展有两个原因,一是表明这种中介服务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二是国家政策的扶持。
(2)所谓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就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国民素质等因素的约束,国家强制招标政策的推行,以及计划经济遗留的法权痕迹为中国招标代理机构创造了市场。用句土话说,在招标代理行业,“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3)所谓政策扶持到处可见,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招标人自行招标设置高门槛,高门槛是双刃剑,一方面对保证招标代理队伍的素质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客观上保护了现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既得利益,二是推迟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政策。但市场经济总是要发展的,随着“入世”和我国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开始由国内的、区域的部门的、不完整的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全方位的竞争。在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由单一项目承接能力的竞争转向跨行业和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的竞争;由竞相压价的低层次竞争,转向重业绩、比品牌、崇信誉的高层次竞争。一句话,国际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将打破地区市场的分割和部门的割据,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将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方式。其中,对政府投资的公益型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而代建制就是总承包。招标——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环节将纳入总承包人自行招标的范围,单一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将不断萎缩;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选择专业服务将成为投资人的自觉行动和惯例,招标收费政策也必然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国际通行规则。这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4)面对上述发展前景,招标代理机构要居安思危与时俱进,要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一方面尽快把招标市场作强作大,作出品牌;另一方面要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延伸,通过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的参股合作建设有特色的咨询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发展到这一阶段,招标代理行业将真正同国际接轨(众所周知国外没有中国式的专业招标公司)。这时,“关系”依然重要,但技术实力将成为新型中介组织的第一生产力。
(5)可以预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式的专业招标公司将以全方位的服务方式融入工程咨询行业迎接未来激烈的市场挑战。
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更成熟的新阶段。
8.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篇八
承
诺
书
孝感市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公司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公司。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记账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 年)内合法使用场所。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 月
9.简单业务代理合同 篇九
简单业务代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权益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偿下述权益:
以上关于委托权益的陈述是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权益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权益所做的简单描述,甲方并不因此对权益效力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权益孳生利息计算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第二条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足够人数的执业律师经办委托权益的诉讼追偿事务,并指派、等执业律师承办。
第三条 代理范围及期限
代理范围包括:(注:一审、二审、执行、清算等)。
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全面、真实地介绍知晓的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委托权益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二)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保证给予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和准备时间;
(三)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四)甲方决定撤诉或将胜诉权益转让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权益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二)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权益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呈送与委托权益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积极协调与受案法院、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出庭;
(三)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起,每两个月至少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汇报一次,但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立即报告;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权益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它一切口头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秘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并不得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
(六)及时将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转交甲方;
(七)经甲方同意代理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应及时交付甲方,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还应予以协助。
(八)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保全手续,并不迟于15日保全 的财产、财务资料、证据等。
第七条 费用负担
(一)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差旅费、查询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甲方承担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提供正规票据),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律师代理费
(一)乙方代理回收现金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净值(指回收现金扣除甲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实际执行费后的净值)按下表分段计算:回收金额在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在超过 万元在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超过 万元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
(二)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该非现金资产必须执行到位、甲方必须拥有处置权且该实物不被他人追索。在此情况下,回收金额按资产变现金额,或经甲方认可金额,或该资产的评估值、法院裁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为准)后,扣除甲方预交的诉讼费和直接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净值计,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分段提取律师代理费。
(三)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律师代理费以回收现金与非现金资产净值(按第2款方法计算)的累计额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分段提取。
(四)代理期间发生庭前和解后撤诉、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律师代理费以撤诉、调解、和解后,甲方回现净额(含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阶段金资产折现值)为计提基数,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率的%、%、%计提。
(五)甲方将诉讼权益单独转让的,律师代理费以转让回收现金扣除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计提;甲方将诉讼权益与甲方其它非诉权益一起打包转让的,根据诉讼权益的评估值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权益所对应的回收现额,扣除诉讼费用后得出诉讼权益的回现净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计提委托权益的律师代理费。
(六)诉讼权益同时出现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七)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分期到帐的,分期支付)、非现金资产变现或甲方认可数额的不变现资产交付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转帐至乙方下列帐号(乙方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票据交付 甲方),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委托权益在代理期限内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2、经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丧失能力或代理资格的;
3、协议期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段分别经过6--7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算起,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
3、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期限间内变更经办律师或经办律师更换执业机构的;
5、经办律师丢失重要证据的、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秘密的;
6、经办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第八条规定应获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2、本协议因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如数退还甲方,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情形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在解约前因代理追偿而实际发生的成本,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及限期内回收金额未达到 万元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扣减 %—%,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一)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乙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二)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单业务代理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和发展营销网络,方便客户使用通信产品,多渠道方便广大客户办理业务,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具备经营通讯业务代办的基本条件,同意乙方代办甲方全部或部分通讯业务。为了保证乙方通讯业务代办的正常运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特此明确双方责权利及有关事项:
一、通讯业务代办定义及经营范围
乙方通讯业务代办特指:
1.号码充值;
2.售号码卡;
3.由于市场拓展需要,乙方需新增上述规定范围外的业务时,必须征得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代理甲方通讯业务的范围为: 市 县(市、区)。
二、代办资格及方式
1、A级代理资格:企业性质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件;必须有全国通存通兑的公司银行帐户;帐户日常余额不低于1万元;必须具有全国或地区性营销网络;至少有10名以上员工。A级代理方式:以电脑和银行卡方式开通代理资格。
2、B级代理资格:有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通讯业务;必须有公司银行帐户;帐户日常余额不低于20_元;至少2名以上员工。B级代理方式:以电脑和银行卡开通代理资格。
3、C级代理资格: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必须有身份证或居住证;有预付结算期内的代理资金的能力。C级代理方式:以手机和密码开通代理资格。
三、通讯业务代办酬金标准
1、酬金标准:号码卡10元/个,空中充值为充值额的1.0%。
2、酬金结算周期:按月度结算或者 结算。
3、甲方有权根据上级的通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代办业务酬金标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据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通信行业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代理行为进行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有权向乙方提出保证服务质量的各项整改意见(包括撤换具体人员的建议),对于拒不整改或虽经整改但不能长期有效保证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合同。
2、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享有乙方代理的服务性工作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收益);
3、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业务人员培训,IT和信息支撑及其他实施条件支撑;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双方有关代理通讯业务内容和范围的约定,不超越代理权限。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代理其他第三方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通讯业务。
2、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通信行业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甲方提出的各项保证服务质量的整改意见整改,在长期不能保证服务质量时,配合甲方终止合同,退出代理通讯业务。
3、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酬金,不主张其他代理通讯业务的经济收益。
5、确保办理的相关业务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承担相关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如在合理时间内甲方仍未纠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承担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在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纠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用户有理由投诉,甲方将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处置,如投诉到省、市级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2次或投诉到中央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1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其他有理由投诉,属于个别人员原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撤换。
七、合同的有效期与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日。合同到期前双方如未书面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1年,续展次数不限。甲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甲方。
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各类资金、代售的各类物品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物品交还甲方,甲方应在接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结清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引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双方签署后,合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简单业务代理合同范文3
委托人:
法定地址:
受托人:
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会计代理范围为: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会计业务建账建制,受托人采用会计电算化办理账务。
2、办理会计业务记账,会计原始凭证由委托人提供,并送达到受托人进行整理记账。
3、按规定进行会计传票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会计传票由受托人代为保管(期间委托人借阅带走后,遗失或缺失,由委托人自负),定期移交,办理交接手续。
4、受托人负责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满足委托人查询和调阅的需求,可以采用电子邮箱传送方式,为了保密委托人财务状况,受托人邮箱固定为:.经被代理企业批准后,方可向相关部门提供委托人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依法查询的除外(但要以电话方式通知委托人)。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会计业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代理方式及期限
代理的方式为:兼职代理、非专职。
代理的期限为:受托人应自20_年3月1日至20_年3月1日完成该委托项目。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每年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如做复杂记帐工作,费用另行协商。
2、上述费用签约之日起上半年第一季度支付500元,下半年第一季度支付500元,分两次付清。可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存入到受托人穆敏(勃利县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卡***9513)账户内,存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代收据)。代理费用连续2个月逾期,受托人有权终止办理业务。
3、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代理费用不退;如受托人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四、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不得强行要求受托人编制违法的会计账目,受托人有权对此予以拒绝。
2、对于受托人不称职的行为,耽误委托人会计业务处理,委托人有权辞退受托人。
五、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委托人的账务保密。因属于兼职代理,非坐班制,工作时间不受委托人限制。
2、受托人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因业务需要产生的费用,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六、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中证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中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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