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共11篇)(共11篇)
1.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财政局
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
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称“各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缴费基数与对应上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三)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3.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五)其他
对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要求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其应补缴的标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前,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入业务。对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统一办法后,按规定处理。
三、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财政局
附件: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超过5年以上时间的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B = P0×(Q1+Q2+„„+Qn)×20%;
B1 = P1×Q1×R1+ P2×Q2×R2+„„+ Pn×Qn×Rn;
B2 = B-B1。
上式中:
B—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承担,个人参保人员全额由本人承担);
B1—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雇工应承担的补缴费用;
B2—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承担的补缴费用;
P0—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全市社平工资;
P1、P2„„Pn—参保人员各补缴的上全市社平工资;
Q1、Q2„„Qn—参保人员各补缴的缴费指数;
计算办法为:Q1=G1/P1,Q2=G2/P2,„„,Qn=Gn/Pn;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四位。其中:G1、G2„„Gn分别为参保人员各补缴的缴费
基数。
R1、R2„„Rn—参保人员各补缴全市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
2.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二
一、区域概况
抗战时期,重庆为战时首都,数以万计的企业、学校、近8万吨黄金搬迁至此,是当时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中心。二战时期,它作为中国的战时陪都和世界反法西斯远东战场的指挥中心名扬海内外,同华盛顿、伦敦、莫斯科一起被列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四大历史名城。八年抗战,为重庆留下了数以百计的抗战陪都文化遗址。
歌乐山山洞片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部,区内林木茂密,被誉为“山城绿宝石”;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国民党政府西迁,山洞地区行政机构、要员公馆林立而成为事实上的战时行政中心,被誉为“小陪都”。
二、旅游资源定量评价
根据普查,确认的旅游资源单体共98处,按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旅游资源的分类,山洞所占八大主类资源的汇总情况统计如下(表1)。
从表中可以得出,山洞人文资源远大于自然资源的比重,其中遗址遗迹类比重超过50%,历史文化价值颇高,是旅游开发的重点所在。
二、旅游资源定量评价
(一)旅游资源类型多样,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突出
山洞片区含有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既有历史文化类资源,又有自然生态类资源,是一个乡镇、山地森林、抗战陪都文化集中的区域,最突出的几大类资源是抗战陪都文化、袍哥文化、山地与森林景观。而本区因其历史原因,抗战陪都文化名区久负盛名,在大文化背景下,每一类旅游资源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性质。无论从整个区域的知名度还是部分景区景点的知名度,山洞抗战文化遗址在全市甚至全国、海外都有较高的声誉,如蒋介石官邸、美龄楼、马歇尔公馆、林森公馆、美龄舞厅、林森墓等。
(二)自然旅游资源以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上的山地森林景观为主要代表
山洞背靠沙坪坝区天然大氧吧——歌乐山国家森林公园,山洞地区植被密集,空气清新,具有丰厚的山林乡村资源,自然资源覆盖地文景观、生物景观、水域风光和气象气候四大主类。
(三)人文旅游资源以陪都文化为突出代表
山洞地区人文资源相对突出,拥有范围覆盖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人文活动和旅游商品四大主类。据统计,山洞辖区抗战文化遗址共79处,现存遗址36处,包括市级文物6处,区级文物15处,待定文物15处(保存完好但未定级的11处,急需修复且未定级的4处),其余43处已被毁。由此可见陪都旅游资源类在人文旅游资源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三、开发现状
(一)文物遗迹破坏严重,未得到有效保护
山洞陪都遗迹居多,但得到有效保护的不多,大量抗战历史遗址遗迹失管失修的情况严重。除极少数革命历史文物外,其他遗址遗迹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二)基础配套设施落后
山洞旅游资源相对完善,但地区的可进入性差、周围旅游环境恶劣,基础配套设施不足,在旅游区域没有看到景区标识牌、信息引导牌等基本旅游设施。
四、山洞旅游开发建议
(一)结合旅游市场发展现状,对该区旅游开发进行精准定位。
先前的旅游规划多从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较少考虑旅游市场需求因素,与旅游市场脱轨严重,造成旅游项目无市场,旅游规划未能落地实施。在此后的旅游规划中应从市场角度出发,对接游客需求,从市场定位、旅游形象定位上吸引游客。
(二)旅游开发要重视资源的挖掘和保护
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的基础。旅游资源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的。对于物质形态的资源,如遗址、遗迹、文物,要保护;对非物质形态的资源,文学、艺术、精神等,要挖掘、弘扬。山洞抗战陪都文化旅游资源,不仅有大量物质形态遗产,而且有大量的非物质形态遗产(如文学、戏剧)。在旅游开展过程中开发与保护并重,增加抗战陪都文化旅游的内涵,不至于形成“空壳”开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资源开发应重点突出,彰显旅游特色。
资源开发循序渐进,主次分明,对体现陪都文化、寻根文化、民俗文化的资源点(片区)重点开发,开发过程中结合旅游规划目的,准确包装,充分体现旅游特色。
(四)与周围景区协作,打造精品旅游环线。
山洞周围旅游资源富集且品质较高,有国家AAAA级景区——歌乐山森林公园、磁器口古镇、歌乐山烈士陵园、红岩革命纪念馆。山洞资源比较单一,凭一己之力很难将市场做大,与周围景区加强合作,共同打造集陪都文化、抗战文化、红色文化、古镇文化、生态旅游为一体的“山洞抗战遗址——歌乐山森林公园——烈士陵园——红岩革命纪念馆——磁器口”精品旅游环线。
(五)旅游营销信息化,通过开展节事旅游来增加市场知名度。
3.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三
社保中心
王莉
回顾这几年来在社保中心的工作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的支持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的业务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同时也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团结的态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好岗位的职责。现将个人工作心得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思想进步、积极进取,强力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工作上的问题,并且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一直在各方面严格律己,勇于解剖、分析问题,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鉴于自己平时在政治理论方面学习的不足,我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利用休息时间,不仅深入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时时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方针,通过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教育;还努力学习工作中的各项文件。我深刻地认识到,要认清责任,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忠实履行职责。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
二、兢兢业业,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工伤、生育支付是一项非常繁杂、任务比较重的工作,不仅要仔细核对申报资料,又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作为一名窗口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心态去服务人民群众,同时做到既要有耐心,又要细心,而且必须做好工伤、生育金的支付工作,每一笔支付金额都要严格审核,不能够有一点的偏差。
2、要牢固树立“群众的事无小事”的思想,尽职尽责,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正确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思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从中心的统一安排,做到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手中延误,不让前来联系办事的人民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同时做到不拿来访人员的一针一线;并且树立好服务意识、维护好窗口形象。
三、端正作风,摆正位置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好每一笔业务;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都力求用做到最好。在生活中,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摆正自己的位置,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诚待人,正确处理好人际相处的关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4.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四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 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辅助器具配臵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臵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臵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 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
(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赔偿,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十四、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待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十五、从200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一律按《重庆市分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费率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项目为准。
十六、《条例》实施前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做好参保单位变更登记手续,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基金。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历年节余的基金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七、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
十八、我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5.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五
(渝府令第158号)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6.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六
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临时工工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的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7.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汇报 篇七
2012年3月6日
近年来,项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人人有工作,人人有保障,处处有和谐”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声有色;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工作为重点,大力开展就业培训、企业用工、养老保障等各种实际工作,不断满足居民实际需要;坚持“以民为本、真诚服务”的理念,积极加强硬件建设,及时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满意率逐年提高。该所连续5年荣获全区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获2010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宿城区“服务企业用工”先进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宿迁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突击月活动” 先进单位;被省人社厅授予“江苏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全省农民工综合服务示范单位”等称号。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大宣传力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断深入开展。
为让居民熟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参保,我们组织30人专业队伍,分成6个小组,深入到居民家中,宣传医保 1
新政策,设立宣传点,在主要路段悬挂横幅20条,发放宣
传材料19000余份,流动宣传车、小喇叭、入户登记,做到
家喻户晓,提高居民主动参保率。为了及时做好宿迁学院学
生参保续保工作,派出专人到学院各系进行联络。做好学生
参保各项工作,建立参保档案,按时发放证、卡,受到师生
好评。2012年全面超额完成扩面8332人,续保缴费25600
人,完成任务141%,医保费用100%入库,超额完成上级下
达的目标任务,受到上级表彰。
2、强化政策落实,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开展
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辖区余人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
证》;为余名失业人员办理报道手续,并开展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大力宣传,为下岗失业人
员、城镇新增失业人员提供资询,发放宣传材料到10个社区居委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为他们提供
“syb”创业培训班。免费职业介绍余人,回答政策咨询
2500人次。建立建全各项台帐管理制度,对城镇失业人员、求职人员、4050人员、就业再就业台帐进行登记。失地农民
技能培训完成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人,下岗再就
业人员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认证退休人员余人。
3、扩大就业渠道,积极推荐就业。为了促进辖区失业
人员就业,我们每年及时组织辖区劳动力人员参加市区企业
招聘会,既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又促进就业;主动与上级人社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帮助,与所辖的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岗位信息,及时地将岗位信息通过电子屏和张贴的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发布到各村居,或根据所掌握的失业人员的技能状况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直接通知失业人员参加岗位应聘。采取调查、推荐就业、跟踪建档等方式,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共为可成科技、恒力
集团等20多家企业1200余人提供了就业推介。
4、认真调查,困难就业群体不断得到援助。2011年我们摸清了辖区困难就业人员的底数,经调查认证困难人员
600多人,并相应建立了工作台帐,同时在工作中优先对他
们给予帮助。
5、加强沟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上,我们及时将有关企业退休人员政策在社区信息栏、宣传栏电子屏以及醒目的路口进行宣传,使大家了解具体内容,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耐心解疑释难,对退休人员的疑问和咨询,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直到服务
对象满意。
6、认真组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深入开展。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题会以后,我们街道迅速
安排,成立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居委
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对经办人员进行培
训。认真细化分解任务,居委会组织专人负责入户调查、参
保登记、发放宣传单,做好居民耐心、细致宣传工作,做到
一户不漏,一个不少,力争在3月底超额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失业人员就业难仍然存在。失业人员大多就业技能不强,择业要求过高,“等、靠、挑”依赖思想严重,而有的失业人员就业愿望不高,造成了“有人没工做,有工没人做”的闲置现象;大部份工作对年龄的限制,致使“4050”
失业人员就业率偏低。
2、城镇医疗保险续保难度大。城镇医保面不断扩大,因房屋征收、升学就业等因素,辖区人员流动增加,城镇医
疗保险续保难度不断加大。
3、社区协理员同工不同酬。目前市、区在社区分别有
协理员,市招协理员每月增加工资500元,而区协理员没有
增加,严重影响积极性。
4、基层人社工作创新动力不足。基层分管人社工作领
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学习不多,创新意识不强,思路不宽,办
法不多;上级人社部门对基层工作分项具体指导不力,创新
成果不多。
5、企业退休人员社区服务有待加强。目前企业退休人
员按户籍所在地服务,因住地变化,辖区和社区存在“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现象,需要按居住地就近开展服务,以方便企业退休人员生活。
6、劳动监察工作有待加强。上级人社部门对基层劳动
监察缺乏指导,街道劳动监察工作没有认真开展,上级来检
查,临时做基础账册,数据不实。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扎实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强督促指
导,强化社区居委会和人社站工作人员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切实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度。
2、扎实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参保意识,提高城镇医保参保率,并动员他们做好续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3、扎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依托辖区企业,联合积极挖掘就业岗位,创建良好就业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syb”创业培训和失地农民技能培训工作,搭建“培训—就业”绿色通道。加大宣传力度,举办职业指导讲座,转变失业人员择业观念,改变失业人员的“等、靠、挑”等择业陋习。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
职业,让他们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4、努力搞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做好跟踪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八
一、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促进就业
企业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也是就业岗位的源泉。近年来,用工荒和就业难问题一直是影响企业发展和百姓就业的双难问题,为此我部门推出了企业用工需求月报制度,每个月全面收集一次全镇各企业招工信息,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向镇内外的求职者发布招工信息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全面、及时地让求职者了解到招工的信息。
今年以来,我们共提供就业岗位220个,(任务数是300人)完成市政府下达任73.3%,转移农村劳动力187人,(任务数300人)完成62%。新增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97人。目前为止一共办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有781人正在办理灵活就业补贴。办理退工210人。办理就业登记证208本。
二、踏踏实实做好社保全覆盖
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提高人民社会保障水平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我们致力在全镇建立起覆盖面更广、受益度更高的以社保为主,农保为辅的劳动保障格局。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多管齐下,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首先对非公经济,加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参保的强制性;其次对灵活就业人员,加强舆论导向,组织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宣传活动,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一、在各企业悬挂宣传条幅,组织业务骨干上街宣讲政策,印制并发放宣传材料,让老百姓知道政策、了解政策。通过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二、在业务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立办事指南、业务流程版面,方便了办事群众,不让办事群众走冤枉路,真正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
到五月底,已经办理参保118人,(任务数90人),完成市参保任务的131.11%,净增70人,完成了任务的 175%。目前为止我镇事务代理人数达到2905左右。为了切实做好我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共完成20人。(任务100人),完成任务的20%。
三、大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为营造浓厚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氛围,促进宣传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宣传,力促该项工作稳步推进。各协理员逐家逐户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工作,针对各户情况的不同,采取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自身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还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帮他们算好账,引导群众参保,使群众明白自愿缴纳保险费不仅保证了个人年老时生活有保障,而且每年所缴的保费是安全有效的。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镇居保参保人数达5374人,新增人员达159人,全额享受政府补贴66人。报费收到534多万元全部已上交。目前已经领取老年居民5671人。
四、将心比心调解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调解也是我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处理得当,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处理不当则会引起更大的纠纷冲突,激化矛盾。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当有投诉时,积极调查处理,调解双方矛盾纠纷,合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导处理方式。以此同时,我们还配合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好辖区内的其他劳资纠纷投诉案件。
今年来共处理劳资工伤纠纷34起。涉及金额达到64.5万元。调解结案率达到85.7以上。书面审查154家。
五、全心全意办理市民卡
市民卡发放是去年年底新增加的一项便民服务。我镇百姓可以不用舟车劳顿去市里,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和领取市民卡、老卡换新卡、修改免费卡、开通旅游年卡功能等,享受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该项新服务大大方便了我镇百姓,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今年以来共申请及发放6203张,修改免费老年卡86张。
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对劳动力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将我镇的富裕劳动力由成校进行岗位培训,推荐就业
2.继续做好XX年度社保扩面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及公积金扩面工作。
3.加快完成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收费、输机及上报工作。
4、积极做好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5、及时登记、扎口接待,积极引导受理并快速有效的化解各类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山区而努力工作。
6、做好所内的日常事务代理工作并配合市局、镇党委、政府做好其他中心工作。
9.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篇九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0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促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目标实现,现就我省2010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现在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列入选拔推荐范围。
(二)选拔条件。选拔推荐人选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文件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执行。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2008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选拔工作时我省推荐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我省指标范围内直接上报。
二、选拔推荐名额和程序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的指标控制数,按照一定比例,今年全省计划推荐评审对象180名,其中高技能人才24名,具体申报名额见附表。
(二)推荐申报人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推荐,具体程序是:
1、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并按申报表格要求如实填写。
2、申报材料形成后,按照隶属关系(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申报)逐级上报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归口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省直各归口部门经初评确定人选后,负责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专家综合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媒体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省直各归口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选拔推荐,并务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被推荐人选的材料上报我厅,逾期申报不再受理。上报材料包括:
1、盖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归口部门公章、编有正式文号的推荐报告一份,报告内容要有基层推荐、专家初评、公示结果等情况。
2、《申报2010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两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是)、软盘一张。
3、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4、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基本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左侧装订。
四、有关要求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开发,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设区市和省直归口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和省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 对选拔推荐的每个步骤和环节,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二)各市、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都能参与选拔推荐,切实把那些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贡献大、业绩突出、骨干带头作用发挥好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
附件:
1、2010年申报政府特贴人员指标控制名额
2、专家情况登记表
3、申报2010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1:2010年申报政府特贴人员指标控制名额.doc
附件2:专家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申报2010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doc
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篇十
关于做好201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从6月份开始,12月31日前完成。委托评审的受理时间为7月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做好受理材料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审核申报材料时,要着重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医学全在,线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计算机、发表论文和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所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程序的申报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和上报。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医学.全在线”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㈠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和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具有中、初级评审(认定)权的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㈡关于转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全在线
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所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应通过考试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
㈢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各系列(专业)评审组织办事机构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三、其他事项
㈠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评委会召开前15天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和《海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有中、初级评审权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文件报我厅备案。医学.全在线
㈡按照《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本评审会结束后,要及时报送《海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登记表》、《年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和《年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表》并附电子版。
11.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篇十一
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
1.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
2.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
3.个体协会会员证;
4.原始的完税凭证;
5.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6.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二)已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参保时,本人应填写并提交《个人履历表》(附件2)。《个人履历表》中无参加工作、参军、下乡当知青等记载(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是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个人账户本金之外的统筹基金的利息(统筹基金利息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的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稳定工作,切实维护个人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应严格审核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条件,并将参保资格认定的有关原始依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对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参保资格的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个人履历表(略)
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利息计算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利息计算办法
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应记统筹基金利息=本年应记统筹基金×本年记账利率×1/2×(n+1)/12+上年底止累计应记统筹基金×本年记账利率×n/12
其中:参保单位及职工本年应记统筹基金=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缴费基数×(各单位缴费比例+各个人缴费比例-各记入个人账户比例)
个人参保人员本年应记统筹基金=个人参保人员各缴费基数×(各个人缴费比例-各记入个人账户比例)
上年底止累计应记统筹基金=上应记统筹基金×〔1+上年记账利率×1/2×(n+1)/12〕+上上年底止累计应记统筹基金×(1+上年记账利率)
以上公式中,n—应记统筹基金利息月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4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关区县(自治县)陆续反映了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间断缴费期间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
(一)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缴费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完清间断缴费期间(不得超过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二)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首次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可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47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严格执行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统筹基金利息的规定
凡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均应严格按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加收个人账户本金之外的统筹基金利息,具体如下:
(一)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维护历年缴费基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漏人漏月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维护个人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将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向个人参保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参保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申报缴费以及不按规定申报缴费或间断缴费的风险,维护个人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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